盈江县长地方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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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江县长地方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结果公告

因长地方水库作为县城备用水源与木乃 (略) 供水,为确保水源水质安全。2023年我县启动了长地方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 (略) 划定工作,2025年2月13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现将长地方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 (略) 划定结果公告如下:

一、 (略) 划定范围

按照《饮用水水 (略) 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18),长地方水 (略) 范围内植被较好,无点源影响,地形边界清晰,长地方水库一 (略) 范围划分方法采用类比经验法,(略)域范围采用类比经验法与地形边界法相结合,二 (略) 范围划分方法为地形边界法,因一、二 (略) 已涵盖整 (略) ,故不设 (略) 。

一 (略) 水域为:水库正常水位线(2188.87m)以下的全部水域范围,面积为0.980km2。

一 (略) (略)域为:一 (略) 水域外延200m以内(不超过流域分水岭)的(略)域范围,面积为1.418km2。

二 (略) 为:水库除一 (略) 外整 (略) 域的(略)域范围,面积为3.781km2。

二、水 (略)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 (略) 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 (略) 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 (略) (略) 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 (略) 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 (略) (略) 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因长地方水库作为县城备用水源与木乃 (略) 供水,为确保水源水质安全。2023年我县启动了长地方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 (略) 划定工作,2025年2月13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现将长地方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 (略) 划定结果公告如下:

一、 (略) 划定范围

按照《饮用水水 (略) 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18),长地方水 (略) 范围内植被较好,无点源影响,地形边界清晰,长地方水库一 (略) 范围划分方法采用类比经验法,(略)域范围采用类比经验法与地形边界法相结合,二 (略) 范围划分方法为地形边界法,因一、二 (略) 已涵盖整 (略) ,故不设 (略) 。

一 (略) 水域为:水库正常水位线(2188.87m)以下的全部水域范围,面积为0.980km2。

一 (略) (略)域为:一 (略) 水域外延200m以内(不超过流域分水岭)的(略)域范围,面积为1.418km2。

二 (略) 为:水库除一 (略) 外整 (略) 域的(略)域范围,面积为3.781km2。

二、水 (略)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 (略) 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 (略) 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 (略) (略) 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 (略) 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 (略) (略) 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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