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10万件高性能碳纤维复合材料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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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10万件高性能碳纤维复合材料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肇庆叁号仓碳纤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万件高性能碳纤维复合材料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受理时间

2025年2月17日

项目名称

肇庆#号仓碳 (略) 年产#件高性能碳纤维复合材料制品项目

建设单位

肇庆#号仓碳 (略)

建设地点

(略) (略) 蛟塘镇塱 (略) 南侧50米(塱下村民委员会厂房之十五)

(坐标:东经112度37分0.171秒,北纬22度54分23.766秒)

评价类别

报告表

环评单位

(略) 弘 (略)

建设规模(内容)

本项目占地面积23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300平方米。项目主要从事高性能碳纤维复合材料制品的加工生产,投产后年产高性能碳纤维复合材料制品#件。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措施

一、废水

项目运营期主要为打磨废水、喷淋废水、生活污水的影响。主要环保措施:打磨废水、喷淋废水经混凝沉淀后循环回用,不外排,定期更换废水交由有资质 (略) 置;生活污水经自建“三级化粪池” (略) (略) 排入蛟塘镇水质净化中心进 (略) 理。

二、废气

项目运营期主要为切边、抛光、喷胶衣、喷漆、合模、抽真空、热压成型、喷枪清洗工序废气排放的影响。主要环保措施:切边粉尘颗粒物采取车间加强 (略) 理;抛光粉尘颗粒物经“水帘柜” (略) 理后排放;喷胶衣、喷漆、合模、抽真空、喷枪清洗工序废气经密闭负压车间收集,经“水帘柜”预处理后,与密闭设备收集的热压成型废气一同经“水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处 (略) 理达标后排放。

三、固体废物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主要环保措施:边角料、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工业固废收集后 (略) (略) 理;沉渣、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原料桶、废PE袋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 (略) 置;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四、噪声

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机械设备作业时产生的设备噪声。主要环保措施: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 (略) 设备,加强设备检修维护,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采用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

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项目外排废水主要是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 (略) 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蛟塘镇水质净化中心设计进水标准两者较严值后,通 (略) 进入蛟塘镇水质净 (略) 理。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抛光工序废气中的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喷胶衣、喷漆、合模、抽真空、喷枪清洗、热压成型工序废气中的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4年修改单)中的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较严值,非#烷总烃、苯#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总VOCs、二#苯执行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中表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废气中,厂界的颗粒物、非#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二#苯执行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中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值;厂区内的非#烷总烃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 (略) 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噪声排放标准: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 (略) 标准。

四、固体废物:固体废物管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执行。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暂存污染控制分别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要求。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本机关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2月24日至2025年2月28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本机关反映。

联系地址: (略) (略) 南岸街 (略) 20号 邮编#

联系电话:0758-#

传 真:0758-#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机关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肇庆叁号仓碳纤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万件高性能碳纤维复合材料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受理时间

2025年2月17日

项目名称

肇庆#号仓碳 (略) 年产#件高性能碳纤维复合材料制品项目

建设单位

肇庆#号仓碳 (略)

建设地点

(略) (略) 蛟塘镇塱 (略) 南侧50米(塱下村民委员会厂房之十五)

(坐标:东经112度37分0.171秒,北纬22度54分23.766秒)

评价类别

报告表

环评单位

(略) 弘 (略)

建设规模(内容)

本项目占地面积23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300平方米。项目主要从事高性能碳纤维复合材料制品的加工生产,投产后年产高性能碳纤维复合材料制品#件。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措施

一、废水

项目运营期主要为打磨废水、喷淋废水、生活污水的影响。主要环保措施:打磨废水、喷淋废水经混凝沉淀后循环回用,不外排,定期更换废水交由有资质 (略) 置;生活污水经自建“三级化粪池” (略) (略) 排入蛟塘镇水质净化中心进 (略) 理。

二、废气

项目运营期主要为切边、抛光、喷胶衣、喷漆、合模、抽真空、热压成型、喷枪清洗工序废气排放的影响。主要环保措施:切边粉尘颗粒物采取车间加强 (略) 理;抛光粉尘颗粒物经“水帘柜” (略) 理后排放;喷胶衣、喷漆、合模、抽真空、喷枪清洗工序废气经密闭负压车间收集,经“水帘柜”预处理后,与密闭设备收集的热压成型废气一同经“水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处 (略) 理达标后排放。

三、固体废物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主要环保措施:边角料、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工业固废收集后 (略) (略) 理;沉渣、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原料桶、废PE袋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 (略) 置;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四、噪声

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机械设备作业时产生的设备噪声。主要环保措施: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 (略) 设备,加强设备检修维护,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采用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

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项目外排废水主要是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 (略) 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蛟塘镇水质净化中心设计进水标准两者较严值后,通 (略) 进入蛟塘镇水质净 (略) 理。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抛光工序废气中的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喷胶衣、喷漆、合模、抽真空、喷枪清洗、热压成型工序废气中的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4年修改单)中的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较严值,非#烷总烃、苯#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总VOCs、二#苯执行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中表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废气中,厂界的颗粒物、非#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二#苯执行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中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值;厂区内的非#烷总烃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 (略) 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噪声排放标准: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 (略) 标准。

四、固体废物:固体废物管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执行。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暂存污染控制分别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要求。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本机关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2月24日至2025年2月28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本机关反映。

联系地址: (略) (略) 南岸街 (略) 20号 邮编#

联系电话:0758-#

传 真:0758-#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机关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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