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建立我县城镇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镇赉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建立我县城镇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镇赉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建立我县城镇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镇发改价格字〔2025〕12号
镇 (略) :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天然气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推进 (略) 场化改革,进一步建立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 (略) 场供需变化, (略) 天然气稳定供应,推动天然气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吉发改价格〔2023〕6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2025年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县城镇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内容
(一)联动范围。本机制所称城镇管道天然气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通过使用城镇公 (略) 系统配送给用户使用的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实行联动。采购价格原则上按照燃气企业采购全部气源(包括管道气源、LNG、CNG等)加权平均价格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是指燃气企业销售给终端用户的价格,包括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和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
(二)联动周期。为及时疏导采购价格变动,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含享受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以一个自然年进行联动,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半年进行联动。联动调整周期内遇有国家、省重大价格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三)联动方式。终端销售价格根据上期实际或当期预测采购价格进行联动。居民用气联动价格上调设置幅度限制,原则上每次不超过#立方米(2026年底前,上调幅度控制在#立方米以内),超出部分可在下个联动周期予以疏导,下调幅度不限。联动周期内居民用气加权采购价格累计未超过基期正负5%时,可不实施价格联动,纳入下次联动时累加或者冲抵。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和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不设幅度限制。
(四)联动价格。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上年度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和税费)+配气价格。建立联动机制后,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联动价格金额。联动价格随采购价格定期变动,不能只涨不降。居民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后,现行阶梯气量、阶梯价差保持不变。国家和省对天然气价格调整另有规定或配气价格上涨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联动价格金额=(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按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要求执行,原则上不超过4%,低于4%的按实际确定。
(五)联动程序。联动机制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管理权限实施。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企业提交的价格联动申请,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价格联动;或依据企业气源采购价格变化情况,报请县政府批准后直接实施价格联动。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1号令)“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的规定,依据听证后的联动机制调整居民和非居民用气价格时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当国内( (略) )价格总水平出现较大幅度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情况时,价格主管部门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可暂停、延迟启动联动,或缩小价格调整幅度。特殊情况解除后,恢复实施联动机制。
二、有关要求
(一)为保证价格联动机制顺利实施,燃气企业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适时报送采购气源、采购数量、采购价格及销售情况。对于燃气企业拒不配合,无法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数据导致联动机制无法实施的,其后果由燃气企业承担。
(二)燃气企业要在 (略) 站、营业场所或价 (略) 上定期公开采购气源、采购数量、采购价格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公开或虚假公开的,可视情节采取约谈、通报、减少价格上调或加大下调幅度等措施。
(三)燃气企业要在收费窗口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回应各方关切,取得公众信任和支持,确保社会舆论稳定。
(四)燃气企业要保障气量供应,特别是对有预付卡(先购气后消费)用户,要适当延长购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天,避免出现集中抢购现象。
(五)本通知自2025年3月1日起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发改委价格政策调整,按相关政策执行。
镇赉县发 (略)
2025年2月14日
镇赉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建立我县城镇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镇发改价格字〔2025〕12号
镇 (略) :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天然气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推进 (略) 场化改革,进一步建立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 (略) 场供需变化, (略) 天然气稳定供应,推动天然气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吉发改价格〔2023〕6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2025年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县城镇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内容
(一)联动范围。本机制所称城镇管道天然气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通过使用城镇公 (略) 系统配送给用户使用的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实行联动。采购价格原则上按照燃气企业采购全部气源(包括管道气源、LNG、CNG等)加权平均价格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是指燃气企业销售给终端用户的价格,包括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和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
(二)联动周期。为及时疏导采购价格变动,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含享受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以一个自然年进行联动,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半年进行联动。联动调整周期内遇有国家、省重大价格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三)联动方式。终端销售价格根据上期实际或当期预测采购价格进行联动。居民用气联动价格上调设置幅度限制,原则上每次不超过#立方米(2026年底前,上调幅度控制在#立方米以内),超出部分可在下个联动周期予以疏导,下调幅度不限。联动周期内居民用气加权采购价格累计未超过基期正负5%时,可不实施价格联动,纳入下次联动时累加或者冲抵。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和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不设幅度限制。
(四)联动价格。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上年度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和税费)+配气价格。建立联动机制后,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联动价格金额。联动价格随采购价格定期变动,不能只涨不降。居民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后,现行阶梯气量、阶梯价差保持不变。国家和省对天然气价格调整另有规定或配气价格上涨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联动价格金额=(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按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要求执行,原则上不超过4%,低于4%的按实际确定。
(五)联动程序。联动机制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管理权限实施。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企业提交的价格联动申请,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价格联动;或依据企业气源采购价格变化情况,报请县政府批准后直接实施价格联动。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1号令)“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的规定,依据听证后的联动机制调整居民和非居民用气价格时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当国内( (略) )价格总水平出现较大幅度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情况时,价格主管部门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可暂停、延迟启动联动,或缩小价格调整幅度。特殊情况解除后,恢复实施联动机制。
二、有关要求
(一)为保证价格联动机制顺利实施,燃气企业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适时报送采购气源、采购数量、采购价格及销售情况。对于燃气企业拒不配合,无法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数据导致联动机制无法实施的,其后果由燃气企业承担。
(二)燃气企业要在 (略) 站、营业场所或价 (略) 上定期公开采购气源、采购数量、采购价格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公开或虚假公开的,可视情节采取约谈、通报、减少价格上调或加大下调幅度等措施。
(三)燃气企业要在收费窗口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回应各方关切,取得公众信任和支持,确保社会舆论稳定。
(四)燃气企业要保障气量供应,特别是对有预付卡(先购气后消费)用户,要适当延长购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天,避免出现集中抢购现象。
(五)本通知自2025年3月1日起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发改委价格政策调整,按相关政策执行。
镇赉县发 (略)
2025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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