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利咸高速公路LXLX-3项目第五批次2.1825公顷临时用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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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利咸高速公路LXLX-3项目第五批次2.1825公顷临时用地的批复

(略) 自然资 (略) :

你局《关于利 (略) LXLX-3项目第五批次(EK1+800便道1补增、SXQ2材料堆场补增1、SXQ2材料堆场补增2)等13个地块2.1825公顷临时用地的审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湖北交投 (略) 临 (略) 沙溪乡荷花村、大沙溪村、繁荣村、玉河村集体土地2.1825公顷,其中农用地2.1735公顷,包括耕地1.0296公顷(水田0.4147公顷,旱地0.6149公顷)、林地1.0123公顷、其他农用地0.1316公顷( (略) 0.0743公顷,田坎0.0573公顷),建设用地0.0090公顷(农村宅基地)。该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0.2801公顷,占用生态保护红线0.8527公顷,共13个地块,其中地块1、4、5、6用于修建施工便道,地块2、3、7、8、10、11、12、13用于材料堆场,地块9用于修建临时生活用房。

二、你局应督促用地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三、你局应监督临时用地申请人按合同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不得损害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若因临时用地补偿等原因产生的上访等社会稳定问题,你局应督促临时用地单位负责解决。严格落实鄂自然资规〔2024〕2号规定,临时用地用地单位凭复垦费用预存凭证、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支付 (略) 领取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四、在临时用地有效期内,你局应加强监管,督促临时用地单位按照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土地,防止违法使用;同时要督促用地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安全生产工作。

五、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后及时归还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

六、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算。

恩施州自然资源和 (略)

2025年2月25日


(略) 自然资 (略) :

你局《关于利 (略) LXLX-3项目第五批次(EK1+800便道1补增、SXQ2材料堆场补增1、SXQ2材料堆场补增2)等13个地块2.1825公顷临时用地的审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湖北交投 (略) 临 (略) 沙溪乡荷花村、大沙溪村、繁荣村、玉河村集体土地2.1825公顷,其中农用地2.1735公顷,包括耕地1.0296公顷(水田0.4147公顷,旱地0.6149公顷)、林地1.0123公顷、其他农用地0.1316公顷( (略) 0.0743公顷,田坎0.0573公顷),建设用地0.0090公顷(农村宅基地)。该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0.2801公顷,占用生态保护红线0.8527公顷,共13个地块,其中地块1、4、5、6用于修建施工便道,地块2、3、7、8、10、11、12、13用于材料堆场,地块9用于修建临时生活用房。

二、你局应督促用地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三、你局应监督临时用地申请人按合同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不得损害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若因临时用地补偿等原因产生的上访等社会稳定问题,你局应督促临时用地单位负责解决。严格落实鄂自然资规〔2024〕2号规定,临时用地用地单位凭复垦费用预存凭证、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支付 (略) 领取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四、在临时用地有效期内,你局应加强监管,督促临时用地单位按照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土地,防止违法使用;同时要督促用地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安全生产工作。

五、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后及时归还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

六、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算。

恩施州自然资源和 (略)

202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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