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关于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件信访件编号整改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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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关于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件信访件编号整改情况公示

根据中央和省有关督察整改销号规定,现将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重点信访件(信访件编号X3ZJ*)整改完成情况在桐庐县人民 (略) 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2025年2月28日至2025年3月6日(7日)。公示期间意见受理电话:0571-*。

附件:桐庐县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件整改销号公示表(第八批1件)

桐庐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迎检暨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2月28日

桐庐县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件整改销号公示表(第八批1件)

序号

信访编号

是否属实

信访事项

(略) 理情况

整改完成情况

备注

1

X3ZJ*

部分属实

(略) 桐庐县城南街道大奇山郡云山九 (略) 位于两江一湖风 (略) ,饮用水水 (略) ,生态红线内。部分别墅距离饮用水源地剪溪湖水库不到1米,大部分别墅位于水库管理红线内,来信要求拆除一期、二期项目别墅,保护水库水源。 (略) 8号大奇山郡香缇33幢102室户主侵占其门口绿化用于建造私人停车场入口,将房屋后山体挖空、植被破坏,建造共计1000-2000多平的三层别墅,严重破坏生态,向有关部门反映至今未拆除。

1.云山九里住宅项 (略) 域位于富春江—新安江风 (略) 外围保护地带,不属于风 (略) 范围。属于桐庐县城镇开发边界以内,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剪溪坞水库不在饮用水水源名录内,非饮用水水源地,城南街道范围内的城乡饮用 (略) 管网供水。

2.经现场踏勘核查, (略) 域房屋主体距离水库管理范围线最近距离为2.08米,均不位于水库管理红线内。

3.信访要求拆除的“一期二期项目别墅”位于剪溪坞3号、4-1号地块,该项目审批、验收均合法合规,目前尚无拆除依据。

4.2024年6月2日现场检查, (略) 8号大奇山郡香缇33幢102室户主擅自占用公共绿化带建造斜坡,用于车辆进出。其房屋后山体未被挖空,约1立方米表土被户主 (略) 内种植草皮,未砍伐树木,未造成林地严重破坏。

5.大奇山郡香缇33幢102室违建面积约975平方米,其中897平方米的违法建筑已于2022年9月12日 (略) ,于2023年6月拆除搭建部分并回填地下、坡地空间。另外约78平方米的违法建筑为新搭建的阳光棚和阳光房,此外,该户主又擅自重新开挖地下空间。

1.桐庐县城南街 (略) 已组织执法力量对斜坡进行拆除,完成公共绿化带复绿;

2.当事人已对大奇山郡香缇33幢102室房屋后山体进行补植复绿;

3.当事人对重新开挖的地下空间利用墙体实行 (略) 理,已丧失使用功能;新搭建的阳光棚和阳光房城南街 (略) 已于2024年9月29日作 (略) 罚决定书,责令自行拆除,当事人拒不执行,城南街 (略) 拟于法律救济期结束后的2025年4月25日前依法强制执行。

根据中央和省有关督察整改销号规定,现将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重点信访件(信访件编号X3ZJ*)整改完成情况在桐庐县人民 (略) 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2025年2月28日至2025年3月6日(7日)。公示期间意见受理电话:0571-*。

附件:桐庐县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件整改销号公示表(第八批1件)

桐庐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迎检暨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2月28日

桐庐县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件整改销号公示表(第八批1件)

序号

信访编号

是否属实

信访事项

(略) 理情况

整改完成情况

备注

1

X3ZJ*

部分属实

(略) 桐庐县城南街道大奇山郡云山九 (略) 位于两江一湖风 (略) ,饮用水水 (略) ,生态红线内。部分别墅距离饮用水源地剪溪湖水库不到1米,大部分别墅位于水库管理红线内,来信要求拆除一期、二期项目别墅,保护水库水源。 (略) 8号大奇山郡香缇33幢102室户主侵占其门口绿化用于建造私人停车场入口,将房屋后山体挖空、植被破坏,建造共计1000-2000多平的三层别墅,严重破坏生态,向有关部门反映至今未拆除。

1.云山九里住宅项 (略) 域位于富春江—新安江风 (略) 外围保护地带,不属于风 (略) 范围。属于桐庐县城镇开发边界以内,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剪溪坞水库不在饮用水水源名录内,非饮用水水源地,城南街道范围内的城乡饮用 (略) 管网供水。

2.经现场踏勘核查, (略) 域房屋主体距离水库管理范围线最近距离为2.08米,均不位于水库管理红线内。

3.信访要求拆除的“一期二期项目别墅”位于剪溪坞3号、4-1号地块,该项目审批、验收均合法合规,目前尚无拆除依据。

4.2024年6月2日现场检查, (略) 8号大奇山郡香缇33幢102室户主擅自占用公共绿化带建造斜坡,用于车辆进出。其房屋后山体未被挖空,约1立方米表土被户主 (略) 内种植草皮,未砍伐树木,未造成林地严重破坏。

5.大奇山郡香缇33幢102室违建面积约975平方米,其中897平方米的违法建筑已于2022年9月12日 (略) ,于2023年6月拆除搭建部分并回填地下、坡地空间。另外约78平方米的违法建筑为新搭建的阳光棚和阳光房,此外,该户主又擅自重新开挖地下空间。

1.桐庐县城南街 (略) 已组织执法力量对斜坡进行拆除,完成公共绿化带复绿;

2.当事人已对大奇山郡香缇33幢102室房屋后山体进行补植复绿;

3.当事人对重新开挖的地下空间利用墙体实行 (略) 理,已丧失使用功能;新搭建的阳光棚和阳光房城南街 (略) 已于2024年9月29日作 (略) 罚决定书,责令自行拆除,当事人拒不执行,城南街 (略) 拟于法律救济期结束后的2025年4月25日前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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