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电池及光伏载具系统全方位研发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安 (略) 《新能源电池及光伏载具系统全方位研发制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表的项目
项目名称: 新能源电池及光伏载具系统全方位研发制造项目
建设地点: (略) (略) 乌 (略) (略) 交叉口东北侧
建设单位: 安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合肥禾田园 (略)
项目概况: 2023年12月1日,安 (略) 取得 (略) 发展改革委关于“新能源电池及光伏载具系统全方位研发制造项目”的备案(项目代码:2311-#-04-03-#)。本项 (略) (略) 乌 (略) (略) 交叉口东北侧,项目总投资#万元,租用滁州高教科创城长三角一体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9#厂房,占地面积为2778m2,总建筑面积约7000m2,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各类型储能电池及光伏运输包装产品#套。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本项目破碎工序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996)表2中的中二级标准;注塑成型、吸塑成型、挤出成型工序产生的有组织废气#烯腈、1,3-#二烯、#苯、#苯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烷总烃、苯#烯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及表2挥发性有机物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丝印过程中产生的非#烷总烃执行《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排放限值,由于注塑成型、吸塑成型、挤出成型和丝印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同一个排气筒排放,则标准按照从严执行。
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5企业边界VOCS排放限值;
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 (略) 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要求。
(二)本项目运营期外排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循环冷却废水,生活污 (略) (略) 理后与循环冷却废 (略) (略) 排入 (略) (略) 理厂,COD、BOD5、SS、#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及 (略) (略) 理厂接管标准, (略) 理厂出水执行《城 (略) 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要求后排入滁河。
(三)本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
(四)本项目一般固 (略) 理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的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办理部门: (略) 行政服务中心 (略) 窗口 联系电话: 0550-#
通讯地址: (略) (略) (略) 交叉口西南角、政务中心 (略) 行政服务中心 (略) 窗口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安 (略) 《新能源电池及光伏载具系统全方位研发制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表的项目
项目名称: 新能源电池及光伏载具系统全方位研发制造项目
建设地点: (略) (略) 乌 (略) (略) 交叉口东北侧
建设单位: 安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合肥禾田园 (略)
项目概况: 2023年12月1日,安 (略) 取得 (略) 发展改革委关于“新能源电池及光伏载具系统全方位研发制造项目”的备案(项目代码:2311-#-04-03-#)。本项 (略) (略) 乌 (略) (略) 交叉口东北侧,项目总投资#万元,租用滁州高教科创城长三角一体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9#厂房,占地面积为2778m2,总建筑面积约7000m2,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各类型储能电池及光伏运输包装产品#套。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本项目破碎工序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996)表2中的中二级标准;注塑成型、吸塑成型、挤出成型工序产生的有组织废气#烯腈、1,3-#二烯、#苯、#苯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烷总烃、苯#烯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及表2挥发性有机物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丝印过程中产生的非#烷总烃执行《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排放限值,由于注塑成型、吸塑成型、挤出成型和丝印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同一个排气筒排放,则标准按照从严执行。
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5企业边界VOCS排放限值;
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 (略) 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要求。
(二)本项目运营期外排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循环冷却废水,生活污 (略) (略) 理后与循环冷却废 (略) (略) 排入 (略) (略) 理厂,COD、BOD5、SS、#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及 (略) (略) 理厂接管标准, (略) 理厂出水执行《城 (略) 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要求后排入滁河。
(三)本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
(四)本项目一般固 (略) 理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的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办理部门: (略) 行政服务中心 (略) 窗口 联系电话: 0550-#
通讯地址: (略) (略) (略) 交叉口西南角、政务中心 (略) 行政服务中心 (略) 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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