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4期
(2025年第4期)
现将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中 (略) 3批次不合格食 (略) 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略) 经 (略)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经 (略) (略) 经营的香葱(购进日期:2024年11月16日),经抽样检验,(略)环唑、戊唑醇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 (略) 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以及《 (略) 场监督管 (略) 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 (略) 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略);
2.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略) 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当罚〔2025〕200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涉及批次香葱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略)环唑、戊唑醇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原因,系种植环节代入。 (略) 将采取:1.加强员工管理,强化食品质量安全意识,定期组织员工培训;2.完善管理制度,加强货源监管;3.对不合格食品进 (略) 理,建立合理退货渠道,加强食品安全检测等措施予以整改。
二、 (略) 经 (略) 李记黔中便利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经 (略) 李记黔中便利店经营的白棒豆(购进日期:2024年11月5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2024年11月5日),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 (略) 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及《 (略) 场监督管 (略) 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 (略) 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略);
2.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略) 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当罚〔2024〕200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涉及批次白棒豆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豇豆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原因,系种植环节代入。该店将采取:1.开展员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培训;2.规范采购流程及进货渠道;3.提高员工进货查验业务能力等措施予以整改。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略)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略) 场 (略) (略)
2025年2月28日
(2025年第4期)
现将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中 (略) 3批次不合格食 (略) 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略) 经 (略)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经 (略) (略) 经营的香葱(购进日期:2024年11月16日),经抽样检验,(略)环唑、戊唑醇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 (略) 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以及《 (略) 场监督管 (略) 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 (略) 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略);
2.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略) 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当罚〔2025〕200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涉及批次香葱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略)环唑、戊唑醇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原因,系种植环节代入。 (略) 将采取:1.加强员工管理,强化食品质量安全意识,定期组织员工培训;2.完善管理制度,加强货源监管;3.对不合格食品进 (略) 理,建立合理退货渠道,加强食品安全检测等措施予以整改。
二、 (略) 经 (略) 李记黔中便利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经 (略) 李记黔中便利店经营的白棒豆(购进日期:2024年11月5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2024年11月5日),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 (略) 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及《 (略) 场监督管 (略) 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 (略) 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略);
2.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略) 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当罚〔2024〕200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涉及批次白棒豆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豇豆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原因,系种植环节代入。该店将采取:1.开展员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培训;2.规范采购流程及进货渠道;3.提高员工进货查验业务能力等措施予以整改。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略)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略) 场 (略) (略)
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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