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服务指南
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是指不在固定店铺从事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销售,以及现场制作销售食品的食品经营者。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2、《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第三十六条 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三、受理机构:小餐饮、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向所在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联系方式和经营场所的地址、经营食品的品种等信息。
四、申请条件:
(一)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和废弃物收集设施;
(三)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采取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五)使用的食品容器、工具无毒、无害,符合卫生和使用要求;
(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清洗消毒产品对人体安全、无害。
五、申请材料目录:
(一)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申请书;
(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六、办理基本流程:申请人通过安徽 (略) 线上或 (略) 场监管所提交规定的材料。
1、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审查组对申请人的资料和场所进行核查;
3、决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在法定时限内将决定及相应证书送达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九、结果送达:窗口领取。
十、监督投诉电话:0550-(略)。
一、适用范围:是指不在固定店铺从事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销售,以及现场制作销售食品的食品经营者。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2、《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第三十六条 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三、受理机构:小餐饮、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向所在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联系方式和经营场所的地址、经营食品的品种等信息。
四、申请条件:
(一)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和废弃物收集设施;
(三)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采取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五)使用的食品容器、工具无毒、无害,符合卫生和使用要求;
(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清洗消毒产品对人体安全、无害。
五、申请材料目录:
(一)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申请书;
(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六、办理基本流程:申请人通过安徽 (略) 线上或 (略) 场监管所提交规定的材料。
1、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审查组对申请人的资料和场所进行核查;
3、决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在法定时限内将决定及相应证书送达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九、结果送达:窗口领取。
十、监督投诉电话:0550-(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