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许可服务指南
药品零售许可服务指南
1.适用范围:申请药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2.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必 (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 (略) 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3.受理机构:县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
4.申请条件:
4.1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4.1.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4.1.2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略) 方药、 (略) 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 (略) 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 (略) 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4.1.3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情形的;
4.1.4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 (略) 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 (略) 域;
4.1.5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 (略) 、 (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4.2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3该事项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4.4可执行告知承诺。
5.申请材料目录:
5.1《〈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告知承诺书》;
5.2《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5.3拟开办药店(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履历表、职称证书或学历证明复印件、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信息能供部门进行在线核验的不需提供身份证明);
5.4质量管理负责人、药学技术人员《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个人履历表;
5.5药店员工花名册和其它人员学历或职称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信息能供部门进行在线核验的不需提供身份证明);
5.6营业场所和仓储用房的合法使用证明(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
5.7药店地理位置图、平面图(用电脑画,并注明地址、面积、方位);
5.8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5.9营业执照复印件(由部门进行核验不需现场提供);
5.10经办人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双方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信息能供部门进行在线核验的不需提供身份证明)。
备注:以上凡是涉及本部门颁发的证照复印件和批文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交,凡是可通过电子证照库查询共享到的证照,不再要求提交相关纸质证照复印件。
6.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人通过安徽 (略) 线上或 (略) (略) 提交规定的材料。
1.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审查组对申请人的资料和场所进行核查。
3.决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送达申请人。
7.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不收费。
9.结果送达:窗口领取。
10.监督投诉电话:0550-*
1.适用范围:申请药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2.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必 (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 (略) 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3.受理机构:县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
4.申请条件:
4.1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4.1.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4.1.2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略) 方药、 (略) 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 (略) 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 (略) 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4.1.3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情形的;
4.1.4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 (略) 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 (略) 域;
4.1.5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 (略) 、 (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4.2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3该事项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4.4可执行告知承诺。
5.申请材料目录:
5.1《〈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告知承诺书》;
5.2《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5.3拟开办药店(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履历表、职称证书或学历证明复印件、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信息能供部门进行在线核验的不需提供身份证明);
5.4质量管理负责人、药学技术人员《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个人履历表;
5.5药店员工花名册和其它人员学历或职称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信息能供部门进行在线核验的不需提供身份证明);
5.6营业场所和仓储用房的合法使用证明(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
5.7药店地理位置图、平面图(用电脑画,并注明地址、面积、方位);
5.8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5.9营业执照复印件(由部门进行核验不需现场提供);
5.10经办人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双方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信息能供部门进行在线核验的不需提供身份证明)。
备注:以上凡是涉及本部门颁发的证照复印件和批文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交,凡是可通过电子证照库查询共享到的证照,不再要求提交相关纸质证照复印件。
6.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人通过安徽 (略) 线上或 (略) (略) 提交规定的材料。
1.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审查组对申请人的资料和场所进行核查。
3.决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送达申请人。
7.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不收费。
9.结果送达:窗口领取。
10.监督投诉电话: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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