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4年版》公示
《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4年版》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应急管理涉企行政检查,推进严格精准规范执法,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将《山东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4年版)》予以公示。
山东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4年版)
序号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型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
法定 实施主体 | 第一责任 层级(建议) |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 (略) 罚或 (略) 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 (略) 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法规定 (略) 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 (略) 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略) 罚。予以关闭 (略) 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 (略) 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 (略) 罚的规定决定。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 (略) 罚,未明确实施机关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实施。 | 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略) 或县级 |
2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法规定 (略) 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 (略) 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略) 罚。予以关闭 (略) 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 (略) 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 (略) 罚的规定决定。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总监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 (略) 罚,未明确实施机关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实施。 | 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略) 或县级 |
3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 (略) 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 (略) *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 (略) 1千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4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略) 罚 | (略) 罚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 (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 (略) 罚,未明确实施机关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实施。 | 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略) 或县级 |
5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危险作业 (略) 罚 | (略) 罚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悬挂、挖掘、动火、临时用电、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有限空间、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临近油气管道、高 (略) 等危险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 (二)制定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 (三)按照规定开具危险作业票证,并对危险作业票证进行现场查验; (四)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 (七)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确认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八)按照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七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 (略) 罚,未明确实施机关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实施。 | 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略) 或县级 |
6 | 对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 (略) 分,对个人经营的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法规定 (略) 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 (略) 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略) 罚。予以关闭 (略) 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 (略) 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 (略) 罚的规定决定。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3.《安全生产违法行 (略) 罚办法》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 (略) *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 (略) 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 (略) 罚规定(试行)》的规 (略) 罚。 4.《生产安全事 (略) 罚规定(试行)》 第十九条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 (略) 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省级、 (略) 或县级 |
7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法规定 (略) 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 (略) 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略) 罚。予以关闭 (略) 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 (略) 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 (略) 罚的规定决定。 2.《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略)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3.《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略)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略) 或县级 |
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 (略) 罚 | (略) 罚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的;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 (略) 罚,未明确实施机关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实施。 | 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略) 或县级 |
9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略) 罚 | (略) 罚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 (略) 罚,未明确实施机关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实施。 | 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略) 或县级 |
1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略) 罚 | (略) 罚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 (略) 罚,未明确实施机关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实施。 | 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略) 或县级 |
11 |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 (略) 置废弃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 (略) 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法规定 (略) 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 (略) 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略) 罚。予以关闭 (略) 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 (略) 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 (略) 罚的规定决定。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12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略) 罚 | (略) 罚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十四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三)应急救援队*。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 (略) 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 | 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略) 或县级 |
1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略) 罚 | (略) 罚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 (略) 罚,未明确实施机关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实施。 | 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略) 或县级 |
14 | 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略) 罚 | (略) 罚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十三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制定带班考核奖惩办法,定期公布带班计划并接受从业人员监督。 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 (略) 置事故隐患;发现事故险情或者事故时,及时组织现场人员撤离,并进 (略) 置。 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 (略) 罚,未明确实施机关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实施。 | 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略) 或县级 |
15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法规定 (略) 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 (略) 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略) 罚。予以关闭 (略) 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 (略) 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 (略) 罚的规定决定。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五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 (略) 罚,未明确实施机关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实施。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略)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4.《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四十七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略)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省级、 (略) 或县级 |
16 | 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略) 罚 | (略) 罚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五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 (略) 罚,未明确实施机关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实施。 | 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略) 或县级 |
17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 (略) 、盘区或者矿块的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未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5安全出口出现堵塞或者其梯子、踏步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导致安全出口不畅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
293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设计采取支护措施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设计采取支护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294 | 对工程地质类型复杂或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未采取防治地压灾害措施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十八)工程地质类型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地压防治工作; 2未制定防治地压灾害的专门技术措施; 3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未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295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 (略) 进行治理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十七)未按设计 (略) 理方式或者时间 (略) (略)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296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保安矿(岩)柱或者采场矿柱不符合规定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十六)保安矿(岩)柱或者采场矿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设计留设矿(岩)柱; 2未按设计回采矿柱; 3擅自开采、损毁矿(岩)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297 | 对地下矿山主要系统违法分包 (略) 罚 | (略) 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 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第三十五条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298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在突 (略) 域 (略) 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十一)在突 (略) 域或 (略) 域进行采掘作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编制防治水技术方案,或者未在施工前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2未超前探放水,或者超前钻孔的数量、深度低于设计要求,或者超前钻孔方位不符合设计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299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担负提升人员的提升系统未定期检测检验、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联锁闭锁措施失效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二十二)担负提升人员的提升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提升机、防坠器、钢丝绳、连接装置、提升容器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或者提升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失效; 2竖井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设置的安全门或者摇台与提升机未实现联锁; 3竖井提升系统过卷段未按国家规定设置过卷缓冲装置、楔形罐道、过卷挡梁或者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提升人员的罐笼提升系统未按国家规定在井架或者井塔的过卷段内设置罐笼防坠装置; 4斜井串车提升系统未按国家规定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阻车器、挡车栏,或者连接链、连接插销不符合国家规定; 5斜井提升信号系统与提升机之间未实现闭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00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井未按要求建立或运行机械通风系统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二十)矿井未采用机械通风,或者采用机械通风的矿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主通风机未连续运转; 2主通风机发生故障或者停机检查时,未立即向调度室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或者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3主通风机未按规定配备备用电动机,或者未配备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备及工具; 4作业工作面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 5未设置通风系统在线监测系统的矿井,未按国家标准规定每年对通风系统进行1次检测; 6主通风设施不能在10分钟之内实现矿井反风,或者反风试验周期超过1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01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未配齐或随身携带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二十一)未配齐或者随身携带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或者从业人员不能正确使用自救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02 | 对有自然发火危险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未安装井下环境监测系统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十三)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安装井下环境监测系统,实现自动监测与报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03 | 对有自然发火危险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未按规定采取防灭火措施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十三)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2未按设计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采取防灭火措施; 3发现自然发火预兆,未采 (略) 理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04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 (略) 及其附近的地表水或者大气降水危及井下安全时,未按设计采取防治水措施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六)矿区及其附近的地表水或者大气降水危及井下安全时,未按设计采取防治水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05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井口标高未达到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且未按设计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八)井口标高未达到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且未按设计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06 | 对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或者复杂的矿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 2未设置防治水机构,或者未建立探放水队*; 3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或者未按设计进行探放水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07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井下主要排水系统与规定或设计不符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七)井下主要排水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排水泵数量少于3台,或者工作水泵、备用水泵的额定排水能力低于设计要求; 2井巷中未按设计设置工作和备 (略) ,或 (略) 与水泵未有效连接; 3井下最低中段的主水泵房通往中段巷道的出口未装设防水门,或者另外一个出口未高于水泵房地面7米以上; 4利 (略) 或者其他废弃巷道作为水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08 | 对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不符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不符; 2主要排水系统的水仓与水泵房之间的隔墙或者配水阀未按设计设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09 | 对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十二)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者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10 | 对露天转地下开采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未按设计采取防排水措施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设计采取防排水措施; 2露天与地下联合开采时,回采顺序与设计不符; 3未按设计采取留设安全顶柱或者岩石垫层等防护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11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一级负荷未采用双重电源供电,或者双重电源中的任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二十四)一级负荷未采用双重电源供电,或者双重电源中的任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12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向井下采场供电的6kV~35kV系统的中性点采用直接接地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二十五)向井下采场供电的6kV~35kV系统的中性点采用直接接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13 | 对相邻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开采岩体移动范围存在交叉重叠等相互影响时,未按设计留设保安矿(岩)柱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十四)相邻矿山开采岩体移动范围存在交叉重叠等相互影响时,未按设计留设保安矿(岩)柱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14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地表设施未按设计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保护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十五)地表设施设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未按设计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1岩体移动范围内存在居民村庄或者重要设备设施; 2主要开拓工程出入口易受地表滑坡、滚石、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影响。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15 | 对相邻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不同矿权主体的相邻矿山井巷相互贯通,或者同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擅自贯通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三)不同矿权主体的相邻矿山井巷相互贯通,或者同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擅自贯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16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17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井下无轨运人车辆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二十三)井下无轨运人车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载人数量超过25人或者超过核载人数; 3制动系统采用干式制动器,或者未同时配备行车制动系统、驻车制动系统和应急制动系统; 4未按国家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测检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18 | 对工程地质或者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井巷工程施工未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未按施工组织设计落实安全措施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二十六)工程地质或者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井巷工程施工未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未按施工组织设计落实安全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19 | 对新建、改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三同时”程序不符合规定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二十七)新建、改扩建矿山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出现重大变更未经再次批准擅自组织施工;2在竣工验收前组织生产,经批准的联合试运转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20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有法定资质和条件的单位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二十八)矿山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工程项目发包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有法定资质和条件的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数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数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 (略)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21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井下或者井口动火作业未按国家规定落实审批制度或者安全措施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二十九)井下或者井口动火作业未按国家规定落实审批制度或者安全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22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数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数量,承包单位项目部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数量、条件或者不属于承包单位正式职工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二十八)矿山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工程项目发包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有法定资质和条件的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数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数量; 2承包单位项目部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数量、条件或者不属于承包单位正式职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23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超能力生产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三十)矿山年产量超过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幅度在20%及以上,或者月产量大于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的20%及以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24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未按规定建立、运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等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三十一)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或者已经建立的系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系统运行不正常未及时修复,或者关闭、破坏该系统,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25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未配备五职矿长或专业技术人员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三十二)未配备具有矿山相关专业的专职矿长、总工程师以及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或者未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26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略) 罚 | (略) 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第一项 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元的罚款:(一)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27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按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 (略) 罚 | (略) 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第二项 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元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28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按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 (略) 罚 | (略) 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第三项 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元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29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未按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 (略) 罚 | (略) 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元的罚款。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30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 (略) 罚 | (略) 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 (略) 理,并处*元的罚款。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31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 (略) 罚 | (略) 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二十八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下的罚款。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32 | 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33 | 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三)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34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式、分层参数等不符合规定 (略) 罚 | (略) 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 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方可采用浅孔爆破开采。 第十四条 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 第十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 (略) 宽度由设计确定, (略) 宽度不得小于4米。 分 (略) 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 (略) 宽度要求。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35 | 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四)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36 | 对金属非金属凹陷露天矿山未按设计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十)凹陷露天矿山未按设计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37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要求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略) 罚 | (略) 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六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元以下的罚款。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38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防洪措施不符合规定 (略) 罚 | (略) 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二十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下的罚款。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39 | 对相邻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二条 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40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废石、 (略) 理不符合规定 (略) 罚 | (略) 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二十三条 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下的罚款。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41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在爆破作业中,有未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六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不得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 禁止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雷电 (略) 应当选用非电起爆系统。 第十七条 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42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进行剥离作业 (略) 罚 | (略) 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九条 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43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进行作业安全检查 (略) 罚 | (略) 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二十条第一款 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44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进行排险作业、碎石加工作业 (略) 罚 | (略) 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系安全带,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45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进行机械铲装作业 (略) 罚 | (略) 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二十二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 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 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装载与运输作业时,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46 | 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未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六)未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47 | 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开采或者破坏设计要求保留的矿(岩)柱或者挂帮矿体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五)开采或者破坏设计要求保留的矿(岩)柱或者挂帮矿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48 | 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开采转露天开采前,未探 (略) 和溶洞,或者未 (略) 理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 (略) 和溶洞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一)地下开采转露天开采前,未探 (略) 和溶洞,或者未 (略) 理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 (略) 和溶洞。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49 | 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边坡存在滑移现象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八)边坡出现滑移现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边坡出现横向及纵向放射状裂缝; 2坡体前 (略) 出现上隆(凸起)现象,后缘的裂缝急剧扩展; 3位移观测资料显示的水平位移量或者垂直位移量出现加速变化的趋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50 | 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 (略) 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九) (略) 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51 | 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采场边坡未进行在线监测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七)边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采场边坡未进行在线监测; 2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边坡未建立边坡稳定监测系统; 3关闭、破坏监测系统或者隐瞒、篡改、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52 | 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在平均坡度大于1:5的地基上顺坡排土,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十一)排土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平均坡度大于1:5的地基上顺坡排土,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 2排土场总堆置高度2倍范围以内有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 3山坡排土场周围未按设计修筑截、排水设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53 | 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采场 (略) (略)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十二)露天采场 (略) (略)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54 | 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擅自对在用排土场进行回采作业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十三)擅自对在用排土场进行回采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55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电气设备设置不符合规定 (略) 罚 | (略) 罚 |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下的罚款。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56 | (略) 或者尾矿坝上存在未按设计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三、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 (一)库区或者尾矿坝上存在未按设计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57 |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有未经批准变更筑坝方式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一)筑坝方式;(二)排放方式;(三)尾矿物化特性;(五)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六)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58 | 对尾矿库存在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三、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 (十)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59 | 对尾矿库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变形等现象,出现贯穿性裂缝、坍塌、滑动迹象,出现大面积纵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渗透水高位出逸或者大面积沼泽化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三、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 (二)坝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变形等现象; 2坝体出现贯穿性裂缝、坍塌、滑动迹象; 3坝体出现大面积纵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渗透水高位出逸或者大面积沼泽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60 | 对尾矿库出现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等重大险情未及时报告及抢险 (略) 罚 | (略) 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县级 |
361 | 对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值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三、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 (五)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62 | 对采用尾矿堆坝的尾矿库,未按规定对尾矿坝做全面的安全性复核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三、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 (六)采用尾矿堆坝的尾矿库,未按《尾矿库安全规程》(*)第6.1.9条规定对尾矿坝做全面的安全性复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63 | 对未按规定对尾矿库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略) 罚 | (略) 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应当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当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64 | 对尾矿库坝体高度超过设计总坝高,或者尾矿库超过设计库容贮存尾矿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三、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 (四)坝体高度超过设计总坝高,或者尾矿库超过设计库容贮存尾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65 | 对尾矿库坝体的平均外坡比或者堆积子坝的外坡比陡于设计坡比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三、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 (三)坝体的平均外坡比或者堆积子坝的外坡比陡于设计坡比。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66 | 对尾矿库坝型、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未经批准作出变更 (略) 罚 | (略) 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第四项 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四)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67 | 对尾矿库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板、盖板等排洪建构筑物混凝土厚度、强度或者型式不满足设计要求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三、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 (九)排洪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板、盖板等排洪建构筑物混凝土厚度、强度或者型式不满足设计要求; 2排洪设施部分堵塞或者坍塌、排水井有所倾斜,排水能力有所降低,达不到设计要求; 3排洪构筑物终止使用时,封堵措施不满足设计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68 | 对尾矿库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三、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 (七)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69 | 对尾矿库汛前未进行调洪演算或防洪控制参数小于设计值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三、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 (八)汛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尾矿库进行调洪演算,或者湿式尾矿库防洪高度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值,或者干式尾矿库防洪高度和防洪宽度小于设计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70 | 对尾矿库未按设计建立、运行安全监测系统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三、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 (十三)安全监测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设计设置安全监测系统; 2安全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未及时修复; 3关闭、破坏安全监测系统,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71 | 对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略) 罚 | (略) 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第二款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72 | 对干式尾矿库不符合设计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三、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 (十四)干式尾矿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入库尾矿的含水率大于设计值,无法进行正常碾压且未设置可靠的防范措施; 2堆存推进方向与设计不一致; 3分层厚度或者台阶高度大于设计值; 4未按设计要求进行碾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73 | 对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不满足规定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三、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 (十五)经验算,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小于国家标准规定值的0.98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74 | 对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及“头顶库”未按设计设置通往坝顶、排洪系统附近 (略) 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三、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 (十六)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及“头顶库”未按设计设置通往坝顶、排洪系统附近 (略) ,或 (略) 无法满足应急抢险时通行和运送应急物资的需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75 | 对尾矿库未经批准擅自回采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三、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 (十七)尾矿库回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经批准擅自回采; 2回采方式、顺序、单层开采高度、台阶坡面角不符合设计要求; 3同时进行回采和排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76 | 对用以贮存独立选矿厂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未按尾矿库实施安全管理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三、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 (十八)用以贮存独立选矿厂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未按尾矿库实施安全管理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77 | 对于尾矿库未按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三、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 (十九)未按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78 | 对于尾矿库未按国家规定配备特种作业人员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三、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 (十九)未按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79 | 对尾矿库未编制年度、季度作业计划并严格执行 (略) 罚 | (略) 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80 | 对尾矿库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进行排放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三、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 (十一)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进行排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81 | 对尾矿库冬季未按设计要求的冰下放矿方式进行放矿作业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三、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 (十二)冬季未按设计要求的冰下放矿方式进行放矿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82 | 对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措施 (略) 罚 | (略) 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确定为危库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二)确定为险库的,应当立即停产,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三)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83 | 对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 (略) 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作业 (略) 罚 | (略) 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略) 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84 | 对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未按规定实施闭库 (略) 罚 | (略) 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给予警告,并处*元的罚款。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85 | 对尾矿库闭库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 (略) 罚 | (略) 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8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 (略) 罚 | (略) 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并针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87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有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88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规定进行书面报告 (略) 罚 | (略) 罚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 (略) 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下的罚款。 | 应急管理部门 | 县级 |
389 | 对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 (略) 罚 | (略) 罚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单处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县级 |
390 | (略) 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书面报告的,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 (略) 、 (略) 以外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
391 | 对非煤矿山发包单位未按规定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 (略) 罚 | (略) 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石油天然气总发包单位、分项发包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其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承包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督促其立即整改。 第十四条 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92 | 对非煤矿山发包单位未按规定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统一管理 (略) 罚 | (略) 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93 | 对非煤矿山发包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略) 罚 | (略) 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第二款 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第三十二条 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94 | 对非煤矿山工程项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略) 罚 | (略) 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三条:“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 (略)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以*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95 | 对非煤矿山发包单位未按规定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略) 罚 | (略) 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96 | 对承包地下矿山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兼任其他工程项目部负责人 (略) 罚 | (略) 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项目部负责人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97 | 对非煤矿山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向作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略) 罚 | (略) 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七条 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 (略) 、 (略) 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 (略) 、 (略) 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98 | 对非煤矿山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 (略) 罚 | (略) 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99 | 对煤矿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 (略) 罚 | (略) 罚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 (略) 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2.《 (略) 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五条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第一项 发现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4.《 (略)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略) 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附件1第486项明确: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由国家 (略) (所属各省煤监机构)移交至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省级 |
400 | 对煤矿企业有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经济类型、煤矿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变更手续,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改建、扩建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变更手续,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略) 罚。 第四十条 发现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 (略) 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 (略) 罚。 3.《 (略)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略) 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附件1第486项明确: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由国家 (略) (所属各省煤监机构)移交至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省级 |
401 | 对煤矿有超能力、超 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 (略) 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 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四项、第十五项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二)瓦斯超限作业的;(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超层越界开采的;(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一)年产*吨以上的煤矿 (略) 供电系统的;(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 (略) 域生产,或者 (略) 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十条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 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 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略) 或县级 |
402 |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煤矿 (略) 罚 | (略) 罚 | 1.《 (略) 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十一条第一款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2.《 (略)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略) 场主体发展活力的 通知》(国发〔2021〕7号) 附件1第486项明确: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由国家 (略) (所属各省煤监机构)移交至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省级、设区 的市或县级 |
403 | 对煤矿企业存在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 (略) 罚 | (略) 罚 | 1.《 (略) 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2.《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九条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 (略) *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 (略) 理,对煤矿主要 (略) *元的罚款。 |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略) 或县级 |
404 | 对煤矿有未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等情形 (略) 罚 | (略) 罚 |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八条 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元罚款;对煤矿主要 (略) *元罚款:(一)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二)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三)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四)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五)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略) 或县级 |
405 | 对煤矿企业未向煤矿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安全手册 (略) 罚 | (略) 罚 | 1.《 (略) 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略) 或县级 |
406 | 对煤矿拒不执行依 法下达的执法指令 (略) 罚 | (略) 罚 | 1.《 (略) 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十八条 煤矿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略) 或县级 |
407 | 对煤矿企业有未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或者未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四十八条 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略)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或者未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的;(二)未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或者未配备专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三)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符合本规定的;(四)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培训的;(五)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进行自主培训,或者委托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机构进行培训的。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未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安全培训,或者未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颁发有关培训合格证明的,依照前款规定给 (略) 罚。 |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略) 或县级 |
408 | 未分别配备专职 的 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 掘进、 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 (略) 罚 | 1.《 (略) 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八条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十条第一款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2.《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十八条“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分别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略) 或县级 |
409 | 对冲击地压煤矿未按照《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办法》规定落实防冲措施 (略) 罚 | (略) 罚 | 1.《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办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 (略) 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核批准冲击地压矿井的防治机构、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冲击危险性预警指标、采掘工作面推进速度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批准孤岛煤柱开采防冲专项设计的;(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批准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长度的;(四)具有强冲击地压危险的掘进巷道以及中等冲击地压危险的厚煤层托顶煤掘进巷道,其支护方式和范围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批准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冲击地压矿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 (略) 以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矿井、水平、煤层、采区、采掘工作面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的;(二) (略) 域监测、局部监测方法进行冲击地压危险性监测的;(三)未对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取预防性卸压措施的;(四)在采掘工作面进行预防性卸压钻孔施工,超 (略) 域或者违反施工要求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冲击地压矿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未编制冲击地压防治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二)采取卸压措施,未按照规定进行效果检验的;(三)巷道临近贯通或者错层交叉50米前,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的。 |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略) 或县级 |
410 | 对有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 (略) 罚。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略)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 (略) 5000元以下的罚款,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破坏水库地震监测设施的。 4.《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 (略)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略) 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山东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略) 或县级 |
411 | 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 (略) 罚。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略) 或县级 |
412 | 对未按照要求建抗干扰设施或者地震监测设施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 (略)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 (略)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 (略) 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略) 或县级 |
413 |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八十七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略)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略) 或县级 |
414 |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略) 或县级 |
415 | 对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 (略) 划 (略) 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未按照复核或者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略) 罚 | (略) 罚 | 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 (略) 划 (略) 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 (略) 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略)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建设工程未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 (略) 划结果或者地震 (略) 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略) 或县级 |
416 | 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 (略) 罚 | (略) 罚 | 《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七)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未造成影响的,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略) 强制拆除;情节严重的, (略) 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略) 或县级 |
417 | 对未按照规定建设专用地 (略) 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 (略) 罚 | (略) 罚 | 1.《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建设专用地 (略) 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地 (略) 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未按照规定建设专用地 (略) 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的规定,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略) 或县级 |
418 | 对未按照要求建设、启用、管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略) 罚 | (略) 罚 | 《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或者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不符合相关标准; (二)不执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决定; (三)不依法履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维护职责; (四)因管理不当,致使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略) 或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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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应急管理涉企行政检查,推进严格精准规范执法,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将《山东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4年版)》予以公示。
山东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4年版)
序号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型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
法定 实施主体 | 第一责任 层级(建议) |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 (略) 罚或 (略) 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 (略) 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法规定 (略) 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 (略) 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略) 罚。予以关闭 (略) 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 (略) 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 (略) 罚的规定决定。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 (略) 罚,未明确实施机关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实施。 | 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略) 或县级 |
2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法规定 (略) 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 (略) 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略) 罚。予以关闭 (略) 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 (略) 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 (略) 罚的规定决定。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总监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 (略) 罚,未明确实施机关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实施。 | 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略) 或县级 |
3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 (略) 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 (略) *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 (略) 1千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4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略) 罚 | (略) 罚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 (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 (略) 罚,未明确实施机关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实施。 | 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略) 或县级 |
5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危险作业 (略) 罚 | (略) 罚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悬挂、挖掘、动火、临时用电、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有限空间、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临近油气管道、高 (略) 等危险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 (二)制定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 (三)按照规定开具危险作业票证,并对危险作业票证进行现场查验; (四)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 (七)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确认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八)按照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七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 (略) 罚,未明确实施机关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实施。 | 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略) 或县级 |
6 | 对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 (略) 分,对个人经营的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法规定 (略) 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 (略) 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略) 罚。予以关闭 (略) 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 (略) 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 (略) 罚的规定决定。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3.《安全生产违法行 (略) 罚办法》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 (略) *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 (略) 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 (略) 罚规定(试行)》的规 (略) 罚。 4.《生产安全事 (略) 罚规定(试行)》 第十九条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 (略) 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省级、 (略) 或县级 |
7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法规定 (略) 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 (略) 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略) 罚。予以关闭 (略) 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 (略) 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 (略) 罚的规定决定。 2.《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略)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3.《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略)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略) 或县级 |
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 (略) 罚 | (略) 罚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的;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 (略) 罚,未明确实施机关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实施。 | 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略) 或县级 |
9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略) 罚 | (略) 罚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 (略) 罚,未明确实施机关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实施。 | 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略) 或县级 |
1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略) 罚 | (略) 罚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 (略) 罚,未明确实施机关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实施。 | 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略) 或县级 |
11 |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 (略) 置废弃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 (略) 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法规定 (略) 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 (略) 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略) 罚。予以关闭 (略) 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 (略) 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 (略) 罚的规定决定。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12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略) 罚 | (略) 罚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十四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三)应急救援队*。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 (略) 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 | 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略) 或县级 |
1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略) 罚 | (略) 罚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 (略) 罚,未明确实施机关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实施。 | 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略) 或县级 |
14 | 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略) 罚 | (略) 罚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十三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制定带班考核奖惩办法,定期公布带班计划并接受从业人员监督。 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 (略) 置事故隐患;发现事故险情或者事故时,及时组织现场人员撤离,并进 (略) 置。 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 (略) 罚,未明确实施机关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实施。 | 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略) 或县级 |
15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法规定 (略) 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 (略) 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略) 罚。予以关闭 (略) 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 (略) 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 (略) 罚的规定决定。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五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 (略) 罚,未明确实施机关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实施。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略)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4.《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四十七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略)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省级、 (略) 或县级 |
16 | 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略) 罚 | (略) 罚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五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 (略) 罚,未明确实施机关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实施。 | 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略) 或县级 |
17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 (略) 、盘区或者矿块的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未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5安全出口出现堵塞或者其梯子、踏步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导致安全出口不畅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
293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设计采取支护措施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设计采取支护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294 | 对工程地质类型复杂或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未采取防治地压灾害措施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十八)工程地质类型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地压防治工作; 2未制定防治地压灾害的专门技术措施; 3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未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295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 (略) 进行治理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十七)未按设计 (略) 理方式或者时间 (略) (略) 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296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保安矿(岩)柱或者采场矿柱不符合规定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十六)保安矿(岩)柱或者采场矿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设计留设矿(岩)柱; 2未按设计回采矿柱; 3擅自开采、损毁矿(岩)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297 | 对地下矿山主要系统违法分包 (略) 罚 | (略) 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 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第三十五条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298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在突 (略) 域 (略) 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十一)在突 (略) 域或 (略) 域进行采掘作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编制防治水技术方案,或者未在施工前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2未超前探放水,或者超前钻孔的数量、深度低于设计要求,或者超前钻孔方位不符合设计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299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担负提升人员的提升系统未定期检测检验、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联锁闭锁措施失效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二十二)担负提升人员的提升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提升机、防坠器、钢丝绳、连接装置、提升容器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或者提升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失效; 2竖井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设置的安全门或者摇台与提升机未实现联锁; 3竖井提升系统过卷段未按国家规定设置过卷缓冲装置、楔形罐道、过卷挡梁或者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提升人员的罐笼提升系统未按国家规定在井架或者井塔的过卷段内设置罐笼防坠装置; 4斜井串车提升系统未按国家规定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阻车器、挡车栏,或者连接链、连接插销不符合国家规定; 5斜井提升信号系统与提升机之间未实现闭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00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井未按要求建立或运行机械通风系统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二十)矿井未采用机械通风,或者采用机械通风的矿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主通风机未连续运转; 2主通风机发生故障或者停机检查时,未立即向调度室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或者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3主通风机未按规定配备备用电动机,或者未配备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备及工具; 4作业工作面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 5未设置通风系统在线监测系统的矿井,未按国家标准规定每年对通风系统进行1次检测; 6主通风设施不能在10分钟之内实现矿井反风,或者反风试验周期超过1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01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未配齐或随身携带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二十一)未配齐或者随身携带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或者从业人员不能正确使用自救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02 | 对有自然发火危险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未安装井下环境监测系统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十三)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安装井下环境监测系统,实现自动监测与报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03 | 对有自然发火危险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未按规定采取防灭火措施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十三)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2未按设计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采取防灭火措施; 3发现自然发火预兆,未采 (略) 理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04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 (略) 及其附近的地表水或者大气降水危及井下安全时,未按设计采取防治水措施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六)矿区及其附近的地表水或者大气降水危及井下安全时,未按设计采取防治水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05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井口标高未达到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且未按设计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八)井口标高未达到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且未按设计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06 | 对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或者复杂的矿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 2未设置防治水机构,或者未建立探放水队*; 3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或者未按设计进行探放水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07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井下主要排水系统与规定或设计不符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七)井下主要排水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排水泵数量少于3台,或者工作水泵、备用水泵的额定排水能力低于设计要求; 2井巷中未按设计设置工作和备 (略) ,或 (略) 与水泵未有效连接; 3井下最低中段的主水泵房通往中段巷道的出口未装设防水门,或者另外一个出口未高于水泵房地面7米以上; 4利 (略) 或者其他废弃巷道作为水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08 | 对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不符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不符; 2主要排水系统的水仓与水泵房之间的隔墙或者配水阀未按设计设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09 | 对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十二)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者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10 | 对露天转地下开采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未按设计采取防排水措施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设计采取防排水措施; 2露天与地下联合开采时,回采顺序与设计不符; 3未按设计采取留设安全顶柱或者岩石垫层等防护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11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一级负荷未采用双重电源供电,或者双重电源中的任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二十四)一级负荷未采用双重电源供电,或者双重电源中的任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12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向井下采场供电的6kV~35kV系统的中性点采用直接接地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二十五)向井下采场供电的6kV~35kV系统的中性点采用直接接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13 | 对相邻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开采岩体移动范围存在交叉重叠等相互影响时,未按设计留设保安矿(岩)柱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十四)相邻矿山开采岩体移动范围存在交叉重叠等相互影响时,未按设计留设保安矿(岩)柱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14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地表设施未按设计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保护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十五)地表设施设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未按设计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1岩体移动范围内存在居民村庄或者重要设备设施; 2主要开拓工程出入口易受地表滑坡、滚石、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影响。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15 | 对相邻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不同矿权主体的相邻矿山井巷相互贯通,或者同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擅自贯通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三)不同矿权主体的相邻矿山井巷相互贯通,或者同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擅自贯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16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17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井下无轨运人车辆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二十三)井下无轨运人车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载人数量超过25人或者超过核载人数; 3制动系统采用干式制动器,或者未同时配备行车制动系统、驻车制动系统和应急制动系统; 4未按国家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测检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18 | 对工程地质或者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井巷工程施工未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未按施工组织设计落实安全措施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二十六)工程地质或者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井巷工程施工未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未按施工组织设计落实安全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19 | 对新建、改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三同时”程序不符合规定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二十七)新建、改扩建矿山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出现重大变更未经再次批准擅自组织施工;2在竣工验收前组织生产,经批准的联合试运转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20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有法定资质和条件的单位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二十八)矿山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工程项目发包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有法定资质和条件的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数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数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 (略)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21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井下或者井口动火作业未按国家规定落实审批制度或者安全措施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二十九)井下或者井口动火作业未按国家规定落实审批制度或者安全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22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数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数量,承包单位项目部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数量、条件或者不属于承包单位正式职工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二十八)矿山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工程项目发包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有法定资质和条件的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数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数量; 2承包单位项目部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数量、条件或者不属于承包单位正式职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23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超能力生产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三十)矿山年产量超过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幅度在20%及以上,或者月产量大于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的20%及以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24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未按规定建立、运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等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三十一)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或者已经建立的系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系统运行不正常未及时修复,或者关闭、破坏该系统,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25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未配备五职矿长或专业技术人员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三十二)未配备具有矿山相关专业的专职矿长、总工程师以及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或者未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26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略) 罚 | (略) 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第一项 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元的罚款:(一)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27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按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 (略) 罚 | (略) 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第二项 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元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28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按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 (略) 罚 | (略) 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第三项 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元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29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未按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 (略) 罚 | (略) 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元的罚款。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30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 (略) 罚 | (略) 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 (略) 理,并处*元的罚款。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31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 (略) 罚 | (略) 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二十八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下的罚款。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32 | 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33 | 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三)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34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式、分层参数等不符合规定 (略) 罚 | (略) 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 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方可采用浅孔爆破开采。 第十四条 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 第十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 (略) 宽度由设计确定, (略) 宽度不得小于4米。 分 (略) 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 (略) 宽度要求。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35 | 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四)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36 | 对金属非金属凹陷露天矿山未按设计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十)凹陷露天矿山未按设计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37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要求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略) 罚 | (略) 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六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元以下的罚款。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38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防洪措施不符合规定 (略) 罚 | (略) 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二十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下的罚款。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39 | 对相邻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二条 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40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废石、 (略) 理不符合规定 (略) 罚 | (略) 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二十三条 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下的罚款。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41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在爆破作业中,有未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六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不得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 禁止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雷电 (略) 应当选用非电起爆系统。 第十七条 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42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进行剥离作业 (略) 罚 | (略) 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九条 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43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进行作业安全检查 (略) 罚 | (略) 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二十条第一款 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44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进行排险作业、碎石加工作业 (略) 罚 | (略) 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系安全带,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45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进行机械铲装作业 (略) 罚 | (略) 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二十二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 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 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装载与运输作业时,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46 | 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未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六)未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47 | 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开采或者破坏设计要求保留的矿(岩)柱或者挂帮矿体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五)开采或者破坏设计要求保留的矿(岩)柱或者挂帮矿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48 | 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开采转露天开采前,未探 (略) 和溶洞,或者未 (略) 理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 (略) 和溶洞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一)地下开采转露天开采前,未探 (略) 和溶洞,或者未 (略) 理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 (略) 和溶洞。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49 | 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边坡存在滑移现象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八)边坡出现滑移现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边坡出现横向及纵向放射状裂缝; 2坡体前 (略) 出现上隆(凸起)现象,后缘的裂缝急剧扩展; 3位移观测资料显示的水平位移量或者垂直位移量出现加速变化的趋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50 | 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 (略) 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九) (略) 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51 | 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采场边坡未进行在线监测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七)边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采场边坡未进行在线监测; 2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边坡未建立边坡稳定监测系统; 3关闭、破坏监测系统或者隐瞒、篡改、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52 | 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在平均坡度大于1:5的地基上顺坡排土,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十一)排土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平均坡度大于1:5的地基上顺坡排土,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 2排土场总堆置高度2倍范围以内有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 3山坡排土场周围未按设计修筑截、排水设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53 | 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采场 (略) (略)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十二)露天采场 (略) (略)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54 | 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擅自对在用排土场进行回采作业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十三)擅自对在用排土场进行回采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55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电气设备设置不符合规定 (略) 罚 | (略) 罚 |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下的罚款。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56 | (略) 或者尾矿坝上存在未按设计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三、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 (一)库区或者尾矿坝上存在未按设计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57 |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有未经批准变更筑坝方式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一)筑坝方式;(二)排放方式;(三)尾矿物化特性;(五)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六)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58 | 对尾矿库存在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三、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 (十)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59 | 对尾矿库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变形等现象,出现贯穿性裂缝、坍塌、滑动迹象,出现大面积纵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渗透水高位出逸或者大面积沼泽化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三、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 (二)坝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变形等现象; 2坝体出现贯穿性裂缝、坍塌、滑动迹象; 3坝体出现大面积纵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渗透水高位出逸或者大面积沼泽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60 | 对尾矿库出现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等重大险情未及时报告及抢险 (略) 罚 | (略) 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县级 |
361 | 对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值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三、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 (五)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62 | 对采用尾矿堆坝的尾矿库,未按规定对尾矿坝做全面的安全性复核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三、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 (六)采用尾矿堆坝的尾矿库,未按《尾矿库安全规程》(*)第6.1.9条规定对尾矿坝做全面的安全性复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63 | 对未按规定对尾矿库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略) 罚 | (略) 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应当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当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64 | 对尾矿库坝体高度超过设计总坝高,或者尾矿库超过设计库容贮存尾矿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三、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 (四)坝体高度超过设计总坝高,或者尾矿库超过设计库容贮存尾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65 | 对尾矿库坝体的平均外坡比或者堆积子坝的外坡比陡于设计坡比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三、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 (三)坝体的平均外坡比或者堆积子坝的外坡比陡于设计坡比。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66 | 对尾矿库坝型、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未经批准作出变更 (略) 罚 | (略) 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第四项 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四)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67 | 对尾矿库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板、盖板等排洪建构筑物混凝土厚度、强度或者型式不满足设计要求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三、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 (九)排洪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板、盖板等排洪建构筑物混凝土厚度、强度或者型式不满足设计要求; 2排洪设施部分堵塞或者坍塌、排水井有所倾斜,排水能力有所降低,达不到设计要求; 3排洪构筑物终止使用时,封堵措施不满足设计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68 | 对尾矿库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三、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 (七)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69 | 对尾矿库汛前未进行调洪演算或防洪控制参数小于设计值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三、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 (八)汛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尾矿库进行调洪演算,或者湿式尾矿库防洪高度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值,或者干式尾矿库防洪高度和防洪宽度小于设计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70 | 对尾矿库未按设计建立、运行安全监测系统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三、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 (十三)安全监测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设计设置安全监测系统; 2安全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未及时修复; 3关闭、破坏安全监测系统,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71 | 对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略) 罚 | (略) 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第二款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72 | 对干式尾矿库不符合设计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三、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 (十四)干式尾矿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入库尾矿的含水率大于设计值,无法进行正常碾压且未设置可靠的防范措施; 2堆存推进方向与设计不一致; 3分层厚度或者台阶高度大于设计值; 4未按设计要求进行碾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73 | 对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不满足规定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三、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 (十五)经验算,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小于国家标准规定值的0.98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74 | 对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及“头顶库”未按设计设置通往坝顶、排洪系统附近 (略) 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三、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 (十六)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及“头顶库”未按设计设置通往坝顶、排洪系统附近 (略) ,或 (略) 无法满足应急抢险时通行和运送应急物资的需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75 | 对尾矿库未经批准擅自回采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三、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 (十七)尾矿库回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经批准擅自回采; 2回采方式、顺序、单层开采高度、台阶坡面角不符合设计要求; 3同时进行回采和排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76 | 对用以贮存独立选矿厂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未按尾矿库实施安全管理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三、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 (十八)用以贮存独立选矿厂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未按尾矿库实施安全管理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77 | 对于尾矿库未按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三、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 (十九)未按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78 | 对于尾矿库未按国家规定配备特种作业人员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三、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 (十九)未按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79 | 对尾矿库未编制年度、季度作业计划并严格执行 (略) 罚 | (略) 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80 | 对尾矿库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进行排放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三、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 (十一)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进行排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81 | 对尾矿库冬季未按设计要求的冰下放矿方式进行放矿作业 (略) 罚 | (略) 罚 | 1.《国家矿山 (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三、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 (十二)冬季未按设计要求的冰下放矿方式进行放矿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82 | 对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措施 (略) 罚 | (略) 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确定为危库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二)确定为险库的,应当立即停产,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三)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83 | 对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 (略) 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作业 (略) 罚 | (略) 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略) 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84 | 对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未按规定实施闭库 (略) 罚 | (略) 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给予警告,并处*元的罚款。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85 | 对尾矿库闭库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 (略) 罚 | (略) 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8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 (略) 罚 | (略) 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并针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87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有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88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规定进行书面报告 (略) 罚 | (略) 罚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 (略) 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下的罚款。 | 应急管理部门 | 县级 |
389 | 对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 (略) 罚 | (略) 罚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单处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县级 |
390 | (略) 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书面报告的,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 (略) 、 (略) 以外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
391 | 对非煤矿山发包单位未按规定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 (略) 罚 | (略) 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石油天然气总发包单位、分项发包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其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承包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督促其立即整改。 第十四条 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92 | 对非煤矿山发包单位未按规定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统一管理 (略) 罚 | (略) 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93 | 对非煤矿山发包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略) 罚 | (略) 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第二款 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第三十二条 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94 | 对非煤矿山工程项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略) 罚 | (略) 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三条:“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 (略)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以*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95 | 对非煤矿山发包单位未按规定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略) 罚 | (略) 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96 | 对承包地下矿山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兼任其他工程项目部负责人 (略) 罚 | (略) 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项目部负责人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97 | 对非煤矿山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向作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略) 罚 | (略) 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七条 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 (略) 、 (略) 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 (略) 、 (略) 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98 | 对非煤矿山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 (略) 罚 | (略) 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应急管理部门 | (略) 或县级 |
399 | 对煤矿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 (略) 罚 | (略) 罚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 (略) 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2.《 (略) 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五条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第一项 发现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4.《 (略)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略) 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附件1第486项明确: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由国家 (略) (所属各省煤监机构)移交至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省级 |
400 | 对煤矿企业有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经济类型、煤矿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变更手续,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改建、扩建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变更手续,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略) 罚。 第四十条 发现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 (略) 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 (略) 罚。 3.《 (略)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略) 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附件1第486项明确: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由国家 (略) (所属各省煤监机构)移交至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省级 |
401 | 对煤矿有超能力、超 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 (略) 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 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四项、第十五项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二)瓦斯超限作业的;(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超层越界开采的;(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一)年产*吨以上的煤矿 (略) 供电系统的;(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 (略) 域生产,或者 (略) 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十条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 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 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略) 或县级 |
402 |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煤矿 (略) 罚 | (略) 罚 | 1.《 (略) 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十一条第一款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2.《 (略)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略) 场主体发展活力的 通知》(国发〔2021〕7号) 附件1第486项明确: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由国家 (略) (所属各省煤监机构)移交至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省级、设区 的市或县级 |
403 | 对煤矿企业存在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 (略) 罚 | (略) 罚 | 1.《 (略) 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2.《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九条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 (略) *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 (略) 理,对煤矿主要 (略) *元的罚款。 |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略) 或县级 |
404 | 对煤矿有未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等情形 (略) 罚 | (略) 罚 |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八条 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元罚款;对煤矿主要 (略) *元罚款:(一)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二)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三)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四)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五)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略) 或县级 |
405 | 对煤矿企业未向煤矿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安全手册 (略) 罚 | (略) 罚 | 1.《 (略) 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略) 或县级 |
406 | 对煤矿拒不执行依 法下达的执法指令 (略) 罚 | (略) 罚 | 1.《 (略) 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十八条 煤矿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略) 或县级 |
407 | 对煤矿企业有未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或者未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四十八条 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略)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或者未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的;(二)未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或者未配备专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三)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符合本规定的;(四)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培训的;(五)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进行自主培训,或者委托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机构进行培训的。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未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安全培训,或者未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颁发有关培训合格证明的,依照前款规定给 (略) 罚。 |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略) 或县级 |
408 | 未分别配备专职 的 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 掘进、 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 (略) 罚 | 1.《 (略) 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八条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十条第一款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2.《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十八条“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分别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略) 或县级 |
409 | 对冲击地压煤矿未按照《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办法》规定落实防冲措施 (略) 罚 | (略) 罚 | 1.《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办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 (略) 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核批准冲击地压矿井的防治机构、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冲击危险性预警指标、采掘工作面推进速度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批准孤岛煤柱开采防冲专项设计的;(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批准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长度的;(四)具有强冲击地压危险的掘进巷道以及中等冲击地压危险的厚煤层托顶煤掘进巷道,其支护方式和范围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批准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冲击地压矿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 (略) 以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矿井、水平、煤层、采区、采掘工作面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的;(二) (略) 域监测、局部监测方法进行冲击地压危险性监测的;(三)未对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取预防性卸压措施的;(四)在采掘工作面进行预防性卸压钻孔施工,超 (略) 域或者违反施工要求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冲击地压矿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未编制冲击地压防治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二)采取卸压措施,未按照规定进行效果检验的;(三)巷道临近贯通或者错层交叉50米前,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的。 |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略) 或县级 |
410 | 对有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 (略) 罚。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略)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 (略) 5000元以下的罚款, (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破坏水库地震监测设施的。 4.《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 (略)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略) 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山东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略) 或县级 |
411 | 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 (略) 罚。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略) 或县级 |
412 | 对未按照要求建抗干扰设施或者地震监测设施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 (略)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 (略)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 (略) 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略) 或县级 |
413 |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八十七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略)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略) 或县级 |
414 |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等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略) 或县级 |
415 | 对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 (略) 划 (略) 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未按照复核或者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略) 罚 | (略) 罚 | 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 (略) 划 (略) 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 (略) 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略)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建设工程未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 (略) 划结果或者地震 (略) 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略) 或县级 |
416 | 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 (略) 罚 | (略) 罚 | 《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七)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未造成影响的,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略) 强制拆除;情节严重的, (略) 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略) 或县级 |
417 | 对未按照规定建设专用地 (略) 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 (略) 罚 | (略) 罚 | 1.《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建设专用地 (略) 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地 (略) 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未按照规定建设专用地 (略) 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的规定,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略) 或县级 |
418 | 对未按照要求建设、启用、管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略) 罚 | (略) 罚 | 《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或者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不符合相关标准; (二)不执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决定; (三)不依法履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维护职责; (四)因管理不当,致使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略) 或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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