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体书店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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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体书店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新出发〔2025〕7号

各区委宣传部、北京经济技 (略) 工委宣传文化部,各实体书店:

经部务会同意,现将《 (略) 实体书店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略) (略)

2025年3月4日


(略) 实体书店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书香京城建设,增强首都文化底蕴, (略) 实体书店高质量发展,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根据《 (略) 关于深入推进新时代书香京城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文建发〔2022〕3号) (略) 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以奖优扶新、打造文化地标、彰显文化特色、鼓励引导更多实体书店提供优质公共文化服务为目标。

第三条 扶持项目管理 (略) (略) 。

第四条 扶持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服务全国文化中心和书香京城建设需要,科学高效使用。

第五条 扶持项目 (略) 级财政预算, (略) (略) 负责扶持项目资金的统筹管理。


第二章 扶持对象、方向、方式

第六条 扶持对 (略) 依法注册设立,已取得《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且有空间相对独立的固定营业场所,有显著店招和固定营业时间,以出版物相关业务为主营业务的实体书店。

扶持对象应满足单个门店营业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出版物经营面积超过营业面积的50%,且上架经营出版物不少于2000册,品种不少于500种。

大型书店指单个门店出版物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出版物陈列品种在(略)种以上的实体书店。

中小型书店指单个门店出版物经营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或者单个门店出版物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但出版物陈列品种少于(略)种的实体书店。

营业面积、出版物经营面积和出版物品种 (略) 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 (略) (略) 复核结果为准。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在扶持对象范围之内:

(一)实体书店两年内 (略) 场执 (略) 罚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申请扶持资金时经营存在异常的;

(三)申报材料不符合事实或弄虚作假的。

(略) 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实体书店,原则上不给予重复支持。

第八条 扶持项目资金重点扶持奖励实体书店的以下发展方向:

(一)积极宣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传播 (略) 线方针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北京历史文化,传播古都文化、红色文化、京味文化、创新文化,传承首都文脉。

(二)符合首都功能定位、 (略) 民群众实际需求, (略)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与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公共文化设施融合发展,提供丰富公共阅读资源,社会效益突出。

(三)书店环境优雅、特色鲜明、管理先进、服务优质,以经营出版物为主业,图书品质高、品类丰富。注重打造品牌,探索创新经营,优化阅读体验,有效促进文化消费。

(四)助力全民阅读,策划举办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新颖、读者认可的公益性阅读文化活动。积极参与政府主办的公共文化活动,丰富首都假日文化供给, (略) 民群众丰富多样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九条 实体书店扶持项目类别包括新开办书店奖励、公共文化服务奖励、阅读文化活动奖励。同一年度内,每家实体书店可申报不超过两个类别,且新开办书店奖励和公共文化服务奖励不可同时申报。

(一)新开办书店奖励, (略) 功能 (略) (略) ,于规定时间段内新开办的实体书店给予奖励。重点考量新开办实体书店的经营规模和公共服务能力,扶持对象应以出版物相关业务为主营业务,具有良好的公共阅读环境,提供免费阅读座位,所经营的出版物选品优质,品类丰富,上架分类合理。

(二)公共文化服务奖励,指对开办时间1年以上,在公共文化服务方面发挥突出作用的实体书店给予奖励。重点考量实体书店的经营能力、服务水平 (略) 委市政府宣传思想文化重点工作情况等方面。

(三)阅读文化活动奖励,指对作为主 (略) 范围内组织开展符合条件阅读文化活动的实体书店给予奖励。书店举办的阅读文化活动需符合高质量、公益性要求,活动内容体现图书元素,对不特定的公众免费开放参与。

活动形式包括线下活动和线上活动,单场活动总时长应不少于40分钟。单场线下活动参与人数不少于10人;单场线上活动参与人数峰值不少于30人或累计参与人数不少于100人。线上、线下同步开展的活动,认定为一场活动。

申报本项奖励需按场次提供相应的图片、视频等佐证资料,体现活动时间、活动内容、参与人次等信息。提供佐证资料证明力不足的,活动现场情况与活动日期明显不符的,上报参与人数与实际人数差异较大的,不予奖励。

第十条 以下阅读文化活动不纳入奖励范围:

(一)在书店内举办的展览活动;

(二)书店内部的团建、培训等活动;

(三)影视放映、打卡等与阅读关联程度较低的活动;

(四)直播带货、优惠购书、市集售卖等各类营销活动;

(五)非直播的语音视频类活动;

(六)非本书店主办或书店收费承办的活动;

(七)仅限收费会员参与的活动;

(八)其他经评审认定不予奖励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同一年度内,经评审符合扶持条件的实体书店,单店获得的扶持奖励总金额,大型书店不超过(略)元、中小型书店不超过(略)元。

(一)符合新开办书店奖励条件的,大型书店奖励分为3个档次,奖励金额为(略)-(略)元;中小型书店奖励分为5个档次,奖励金额为(略)-(略)元;

(二)符合公共文化服务奖励条件的,大型书店奖励分为5个档次,奖励金额为(略)-(略)元;中小型书店奖励分为7个档次,奖励金额为(略)-(略)元;

(三)符合阅读文化活动奖励条件的,根据活动举办时间、参与规模、活动性质等分为8个档次,单场线下活动奖励金额不低于2500元,单场线上活动奖励金额不低于775元。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二条 扶持 (略) (略) 组织实施。

(一) (略) (略) 负责按本办法要求,组织开展年度申报工作。

(二)扶持项目征集通 (略) (略) (略) 站、首都新闻 (略) 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征集通知要求 (略)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

(四)各区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经书面评审和现场踏勘后,提出评审 (略) (略) 。 (略) (略) 组成专家工作组, (略) 级审核的项目进行复核,组织开展实地踏勘、召开评审会,汇总研提年度扶持资金建议方案。

(五)年度扶持资金建议方案获得批准后, (略) (略) (略) 站公示。

(六)公示期满后, (略) (略)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略) (略) 统筹推进实体书店扶持项目执行,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各区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承担审核主体责任,负责项目单位主体资格和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审核把关,对项目单位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项目单位应配合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信息,存在虚报、冒领等行为的,移交有关主管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收回扶持资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扶持项目。

第十五条 委托服务机构开展评审服务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开展工作。受托方在评审服务过程中有索取、收受不当利益,泄露有关信息、资料弄虚作假、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与项目单位、中介机构勾结骗取资金等行为的,经查实后终止委托服务,并移交有关主管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健全财务档案,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 (略) (略) 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京新出发〔2025〕7号

各区委宣传部、北京经济技 (略) 工委宣传文化部,各实体书店:

经部务会同意,现将《 (略) 实体书店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略) (略)

2025年3月4日


(略) 实体书店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书香京城建设,增强首都文化底蕴, (略) 实体书店高质量发展,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根据《 (略) 关于深入推进新时代书香京城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文建发〔2022〕3号) (略) 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以奖优扶新、打造文化地标、彰显文化特色、鼓励引导更多实体书店提供优质公共文化服务为目标。

第三条 扶持项目管理 (略) (略) 。

第四条 扶持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服务全国文化中心和书香京城建设需要,科学高效使用。

第五条 扶持项目 (略) 级财政预算, (略) (略) 负责扶持项目资金的统筹管理。


第二章 扶持对象、方向、方式

第六条 扶持对 (略) 依法注册设立,已取得《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且有空间相对独立的固定营业场所,有显著店招和固定营业时间,以出版物相关业务为主营业务的实体书店。

扶持对象应满足单个门店营业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出版物经营面积超过营业面积的50%,且上架经营出版物不少于2000册,品种不少于500种。

大型书店指单个门店出版物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出版物陈列品种在(略)种以上的实体书店。

中小型书店指单个门店出版物经营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或者单个门店出版物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但出版物陈列品种少于(略)种的实体书店。

营业面积、出版物经营面积和出版物品种 (略) 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 (略) (略) 复核结果为准。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在扶持对象范围之内:

(一)实体书店两年内 (略) 场执 (略) 罚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申请扶持资金时经营存在异常的;

(三)申报材料不符合事实或弄虚作假的。

(略) 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实体书店,原则上不给予重复支持。

第八条 扶持项目资金重点扶持奖励实体书店的以下发展方向:

(一)积极宣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传播 (略) 线方针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北京历史文化,传播古都文化、红色文化、京味文化、创新文化,传承首都文脉。

(二)符合首都功能定位、 (略) 民群众实际需求, (略)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与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公共文化设施融合发展,提供丰富公共阅读资源,社会效益突出。

(三)书店环境优雅、特色鲜明、管理先进、服务优质,以经营出版物为主业,图书品质高、品类丰富。注重打造品牌,探索创新经营,优化阅读体验,有效促进文化消费。

(四)助力全民阅读,策划举办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新颖、读者认可的公益性阅读文化活动。积极参与政府主办的公共文化活动,丰富首都假日文化供给, (略) 民群众丰富多样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九条 实体书店扶持项目类别包括新开办书店奖励、公共文化服务奖励、阅读文化活动奖励。同一年度内,每家实体书店可申报不超过两个类别,且新开办书店奖励和公共文化服务奖励不可同时申报。

(一)新开办书店奖励, (略) 功能 (略) (略) ,于规定时间段内新开办的实体书店给予奖励。重点考量新开办实体书店的经营规模和公共服务能力,扶持对象应以出版物相关业务为主营业务,具有良好的公共阅读环境,提供免费阅读座位,所经营的出版物选品优质,品类丰富,上架分类合理。

(二)公共文化服务奖励,指对开办时间1年以上,在公共文化服务方面发挥突出作用的实体书店给予奖励。重点考量实体书店的经营能力、服务水平 (略) 委市政府宣传思想文化重点工作情况等方面。

(三)阅读文化活动奖励,指对作为主 (略) 范围内组织开展符合条件阅读文化活动的实体书店给予奖励。书店举办的阅读文化活动需符合高质量、公益性要求,活动内容体现图书元素,对不特定的公众免费开放参与。

活动形式包括线下活动和线上活动,单场活动总时长应不少于40分钟。单场线下活动参与人数不少于10人;单场线上活动参与人数峰值不少于30人或累计参与人数不少于100人。线上、线下同步开展的活动,认定为一场活动。

申报本项奖励需按场次提供相应的图片、视频等佐证资料,体现活动时间、活动内容、参与人次等信息。提供佐证资料证明力不足的,活动现场情况与活动日期明显不符的,上报参与人数与实际人数差异较大的,不予奖励。

第十条 以下阅读文化活动不纳入奖励范围:

(一)在书店内举办的展览活动;

(二)书店内部的团建、培训等活动;

(三)影视放映、打卡等与阅读关联程度较低的活动;

(四)直播带货、优惠购书、市集售卖等各类营销活动;

(五)非直播的语音视频类活动;

(六)非本书店主办或书店收费承办的活动;

(七)仅限收费会员参与的活动;

(八)其他经评审认定不予奖励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同一年度内,经评审符合扶持条件的实体书店,单店获得的扶持奖励总金额,大型书店不超过(略)元、中小型书店不超过(略)元。

(一)符合新开办书店奖励条件的,大型书店奖励分为3个档次,奖励金额为(略)-(略)元;中小型书店奖励分为5个档次,奖励金额为(略)-(略)元;

(二)符合公共文化服务奖励条件的,大型书店奖励分为5个档次,奖励金额为(略)-(略)元;中小型书店奖励分为7个档次,奖励金额为(略)-(略)元;

(三)符合阅读文化活动奖励条件的,根据活动举办时间、参与规模、活动性质等分为8个档次,单场线下活动奖励金额不低于2500元,单场线上活动奖励金额不低于775元。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二条 扶持 (略) (略) 组织实施。

(一) (略) (略) 负责按本办法要求,组织开展年度申报工作。

(二)扶持项目征集通 (略) (略) (略) 站、首都新闻 (略) 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征集通知要求 (略)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

(四)各区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经书面评审和现场踏勘后,提出评审 (略) (略) 。 (略) (略) 组成专家工作组, (略) 级审核的项目进行复核,组织开展实地踏勘、召开评审会,汇总研提年度扶持资金建议方案。

(五)年度扶持资金建议方案获得批准后, (略) (略) (略) 站公示。

(六)公示期满后, (略) (略)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略) (略) 统筹推进实体书店扶持项目执行,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各区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承担审核主体责任,负责项目单位主体资格和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审核把关,对项目单位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项目单位应配合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信息,存在虚报、冒领等行为的,移交有关主管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收回扶持资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扶持项目。

第十五条 委托服务机构开展评审服务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开展工作。受托方在评审服务过程中有索取、收受不当利益,泄露有关信息、资料弄虚作假、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与项目单位、中介机构勾结骗取资金等行为的,经查实后终止委托服务,并移交有关主管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健全财务档案,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 (略) (略) 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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