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海丰十五路以南,棣新九路以东地块1、地块2、地块3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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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棣县海丰十五路以南,棣新九路以东地块1、地块2、地块3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无棣县 (略) 以南, (略) 以东地块1、地块2、地块 (略) 无棣县棣丰街道 (略) 以南, (略) 以东,调查地块总占地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地块1占地面积为6258平方米,地块2占地面积为965平方米,地块3占地面积为4684平方米),地块中心经纬度坐标为东经117.#°、北纬37.#°,四至范围为北至无棣县棣丰街道 (略) 、南至山东 (略) 、西至无棣 (略) 、东至无棣县棣丰街道前#村拆迁空地。根据《无棣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略) 土地使用规划图》,该地块被规划为居住用地(R),属住宅用地。

为了调查清楚该地块污染状况,减少土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确保人体健康和安全, (略) 鼎 (略) 委托,我公司开展了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我单位接受委托后,立即成立了调查工作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地块及 (略) 域土地利用状况进行了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对熟悉地块环境管理情况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并对该地块及周边地块历史利用状况、农业生产状况、灌溉水来源、农药化肥等使用情况、污染物 (略) 理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农用地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污染因子、污染途径,判断了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可能性,对地块环境进行初步采样分析。

调查地块土壤环境状况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不属于污染地块,根据《建设用地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无需进行第二阶段详细采样分析及第三阶段后续调查工作。


,无棣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无棣县 (略) 以南, (略) 以东地块1、地块2、地块 (略) 无棣县棣丰街道 (略) 以南, (略) 以东,调查地块总占地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地块1占地面积为6258平方米,地块2占地面积为965平方米,地块3占地面积为4684平方米),地块中心经纬度坐标为东经117.#°、北纬37.#°,四至范围为北至无棣县棣丰街道 (略) 、南至山东 (略) 、西至无棣 (略) 、东至无棣县棣丰街道前#村拆迁空地。根据《无棣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略) 土地使用规划图》,该地块被规划为居住用地(R),属住宅用地。

为了调查清楚该地块污染状况,减少土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确保人体健康和安全, (略) 鼎 (略) 委托,我公司开展了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我单位接受委托后,立即成立了调查工作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地块及 (略) 域土地利用状况进行了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对熟悉地块环境管理情况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并对该地块及周边地块历史利用状况、农业生产状况、灌溉水来源、农药化肥等使用情况、污染物 (略) 理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农用地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污染因子、污染途径,判断了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可能性,对地块环境进行初步采样分析。

调查地块土壤环境状况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不属于污染地块,根据《建设用地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无需进行第二阶段详细采样分析及第三阶段后续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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