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公告
吉市监撤登送告字〔2025〕1号
吉 (略) :
本厅于2025年3月4日依法作出撤销你单位2004年7月7日关于刘鸿历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登记和执行董事备案的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厅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吉市监撤登字〔2025〕1号),内容如下:
申请人刘鸿历向本厅递交申请书,反映其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登记备案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 (略) 所有登记和备案事项。本厅依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于2024年12月9日受理并展开调查。查阅你单位登记档案,拨打档案记载的电话,赴登记住所地址现场调查。2024年12月1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公示你单位涉嫌冒用刘鸿历身份取得登记备案的公示,公示期45天。向省 (略) 、 (略) 、 (略) 发文征询意见。
经查,你单位由刘鸿历、吕小丽2名股东于2004年7月7日设立登记,刘鸿历、吕小丽分别出资#元;刘鸿历任法定代表人。2005年10月17日你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通过登记住所和企业档案记载的联系电话无法与你单位及人员联系。在本厅向社会公示你单位涉嫌冒用刘鸿历身份取得登记备案的信息期间内,相关经营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省 (略) 、 (略) 、 (略) 对撤销刘鸿历的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股东登记和执行董事备案没有提出不同意见。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厅于2025年1月24日依 (略) 站上发布《关于拟撤销吉 (略) 虚假登记和备案事项的公告》,告知你单位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
本厅认为,因你单位和相关人员无法联系,依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厅将你单位涉嫌冒用刘鸿历身份作法定代表人、股东登记和执行董事备案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45日。在公示期内相关经营主体、利害关系人没有提出异议,由此认定你单位冒用申请人刘鸿历身份进行法定代表人、股东登记和执行董事备案,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略) 登记备案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厅作出决定如下:撤销你单位2004年7月7日关于刘鸿历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登记和执行董事备案。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厅领取《 (略) 场监督管理厅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 (略) (略) (略) 提起诉讼。
联系人:孙东峰 王玲 联系电话:0431 #
联系地址: (略) (略) 1088号
(略) 场监督管理厅
2025年3月4日
来源: (略)
初审:孙东峰
复审:沈云志
终审:周文军
吉市监撤登送告字〔2025〕1号
吉 (略) :
本厅于2025年3月4日依法作出撤销你单位2004年7月7日关于刘鸿历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登记和执行董事备案的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厅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吉市监撤登字〔2025〕1号),内容如下:
申请人刘鸿历向本厅递交申请书,反映其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登记备案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 (略) 所有登记和备案事项。本厅依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于2024年12月9日受理并展开调查。查阅你单位登记档案,拨打档案记载的电话,赴登记住所地址现场调查。2024年12月1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公示你单位涉嫌冒用刘鸿历身份取得登记备案的公示,公示期45天。向省 (略) 、 (略) 、 (略) 发文征询意见。
经查,你单位由刘鸿历、吕小丽2名股东于2004年7月7日设立登记,刘鸿历、吕小丽分别出资#元;刘鸿历任法定代表人。2005年10月17日你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通过登记住所和企业档案记载的联系电话无法与你单位及人员联系。在本厅向社会公示你单位涉嫌冒用刘鸿历身份取得登记备案的信息期间内,相关经营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省 (略) 、 (略) 、 (略) 对撤销刘鸿历的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股东登记和执行董事备案没有提出不同意见。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厅于2025年1月24日依 (略) 站上发布《关于拟撤销吉 (略) 虚假登记和备案事项的公告》,告知你单位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
本厅认为,因你单位和相关人员无法联系,依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厅将你单位涉嫌冒用刘鸿历身份作法定代表人、股东登记和执行董事备案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45日。在公示期内相关经营主体、利害关系人没有提出异议,由此认定你单位冒用申请人刘鸿历身份进行法定代表人、股东登记和执行董事备案,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略) 登记备案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厅作出决定如下:撤销你单位2004年7月7日关于刘鸿历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登记和执行董事备案。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厅领取《 (略) 场监督管理厅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 (略) (略) (略) 提起诉讼。
联系人:孙东峰 王玲 联系电话:0431 #
联系地址: (略) (略) 1088号
(略) 场监督管理厅
2025年3月4日
来源: (略)
初审:孙东峰
复审:沈云志
终审:周文军
吉林
吉林
吉林
吉林
吉林
吉林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