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550吨非离子型CT造影剂系列原料药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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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550吨非离子型CT造影剂系列原料药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

1 项目背景
浙江司 (略) (以下简称“司太立”)创建于1997年,是一家从事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医药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主要产品有非离子型CT造影剂碘海醇、碘佛醇、碘帕醇、碘克沙醇、碘普罗胺等系列原料药及中间体,喹喏酮类左氧氟沙星等系列原料药,是国内规模较大、品种较全的非离子型碘造影剂产品生产企业。
浙江司 (略) 于2022年4月委托浙江省 (略) (原浙 (略) )编制完成了《浙江司 (略) 年产1550吨非离子型CT造影剂系列原料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22年5 (略) (略) 环评批复,批复文号:台环建[2022]8号。目前, (略) 于一阶段建设期,设备进厂安装,未建设完成。司太立在该项目建设期间,厂 (略) 、 (略) 建设内容较环评文件发生了变动。
根据《 (略) (略) 关于印发< (略) 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工作方案>的通知》(台环函[2023]8号)文件精神,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若建设内容较环评文件发生变动,排污单位应对照国家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 (略) 理,未发生重大变动的,应编制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并在对 (略) 站进行信息公示3个工作日后,经管理部门认可后,可按规定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基于以上背景,浙江司 (略) 委托浙江省 (略) 对建设期间产生的优化调整的环境可行性进行分析评价,其余未建成内容,具有不确定性,企业计划按照原环评审批内容实施。我单位本着客观、求实的要求,编制了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550吨非离子型CT造影剂系列原料药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本次调整判定依据基于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1月发布的《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6号)中的制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2 变动情况
2.1 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2022年5月,浙江司 (略) 年产1550吨非离子型CT造影剂系列原料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略) 批复(台环建[2022]8号)。该项目分阶段建设,一阶段先建设碘海醇水解物、碘克沙醇、碘普罗胺产品及配套的溶剂回收、碘回收、 (略) 。目前项目一阶段建设中,设备进厂安装,尚未安装完成,一阶段项目未投入试生产,司太立未更新排污许可证,未更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保手续办理情况详见表2.1-1。


表2.1-1 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项目名称 环评批文号 验收文号 备注
浙江司 (略) 年产1550吨非离子型CT造影剂系列原料药项目 台环建[2022]8号 未验收

在建。分阶段建设,一阶段先建设碘海醇水解物、碘克沙醇、碘普罗胺产品及配套的溶剂回收、碘回收。

未更新排污许可证。

未更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2 环评批复要求落实情况
鉴 (略) 于设备安装阶段,对于浙江司 (略) 年产1550吨非离子型CT造影剂系列原料药项目环评批复的落实情况,部分要求尚未完成建设,要求企业按批复要求落实,具体见表2.2-1。


表2.2-1 环评批复落实情况

环评批复要求 落实情况
加强废水污染防治。项目工艺及生产废水分类收集,生产污水管道必须采用架空管或明渠明管,污污分流,雨污分流,设置废水事故应急设施。废水经分质分类 (略) 理后, (略) (略) 理后达到纳管标准(CODCr协议480mg/L,《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后排入仙 (略) 理厂进 (略) 理,最终排入永安溪,尾水排放主要因子执行《城 (略) 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69-2018)表1排放限值,未规定项目执行《城 (略) 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一级A标准。废水总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系统,便于加强对项目废水的达标排放监测管理。项目废水水质需按《环评报告书》提出要求进行控制,并落实项目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控制。 工艺生产废水分类收集,污水管道采用架空管或明渠明管,厂区污污分流,雨污分流,设置了废水事故应急设施。废水经分质分类 (略) 理后, (略) (略) 理达到纳管标准后排入仙 (略) 理厂,最终排入永安溪。基本按照批复要求进行建设。
加强废气污染防治。统筹强化全厂废气污染防治,从源头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项目废气分质分类收集后分别采取高效、可靠的针对性可行性措 (略) 理,其中高浓有机废 (略) 理后送RTO (略) (略) 理达标后排放,低浓废气 (略) 理后高空排放,具 (略) 理措施按照环评报告要求落实。加强项目VOCs废气 (略) 理,强化设备密封和日常检测、检漏及维护工作。本项目工艺废气排放执行《浙江省地方标准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21)中表1、表2相关限值;本项 (略) 理站废气执行《浙江省地方标准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21)中表1、表2相关限值;本项 (略) 理站废气执行《浙江省地方标准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21)中表3相关限值;本项目厂界无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浙江省地方标准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21)中表7相关限值;其他废气执行标准具体见环评报告书。 项目废气分质分类收集后分别采取高效、可靠的针对性可行性措 (略) 理,其中高浓有机废 (略) 理后送RTO (略) (略) 理达标后排放,低浓废气 (略) 理后高空排放, (略) 理措施基本按照环评报告要求进行建设。
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 企业采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基本按照批复要求进行建设。
加强固废污染防治。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建立台账制度,规范设置废物暂存库,危险废物和一般固废分类收集、堆放、 (略) 置,尽可能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项目产生的废液、高沸物、废活性炭、废包装材料等危废须委托有资质单位综合利用或 (略) 置,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禁委托无相 (略) 理资质的个人 (略) 置危险废物,严禁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一般工业固废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其贮存场所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建设项目若涉及新化学物质的生产、使用的,须在项目投运前按相关规定完成登记申报。 企业基本按照批复要求进行建设,规范设置废物暂存库。

加强日常环保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你公司须加强员工环保技能培训,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完善全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项目投运前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面布置图见图2.3-1~2.3-2。主要变动情况简述如下:
(1)碘帕醇产品由C3车间改为C6车间实施;
(2)碘海醇产品由C4车间改为C7车间实施;
(3)碘克沙醇产品由C6车间改为C5车间实施;
(4)醋酸*酯和冰醋酸联产产品由C5车间改为C3车间实施;
(5)单质碘联产产品由C5车间改为C4车间实施。
(6)*类库 (略) 理位置变化。


表2.3-1 (略) 变化情况对照表

产品名称 产品产量(t/a) 原环评实施车间 实际实施车间 备注
碘海醇水解物 3000 C1车间 C1车间 未变化,中间体,配套本项目 (略) 原料药生产
碘佛醇 100 C2车间 C2车间 未变化,原料药,共线生产
碘美普尔 100 C2车间
碘普罗胺 100 C2车间 未变化,原料药
碘帕醇 250 C3车间 C6车间 车间变化,原料药
碘海醇 600 C4车间 C7车间 车间变化,原料药
碘克沙醇 400 C6车间 C5车间 车间变化,原料药
醋酸*酯 3200 C5车间 C3车间 车间变化,联产产品
冰醋酸 1700 C5车间 车间变化,联产产品
240 C5车间 C4车间 车间变化,联产产品


上述调整仅改变了产品生产车间、*类库 (略) 理的位置,产品生产工艺,设备、原辅料消耗、污染防治措施等尚未建设完成,现阶段计划按照原环评审批内容实施,故该部分内容就原环评的审批内容开展分析。原环评核算后,项目无需设置大气防护距离。上述调整不影响原环评环境影响大气防护距离的结论。

图2.3-1 调整前 (略) (略) 图

图2.3-2 调整后 (略) (略) 图


二、储罐变动内容
实际储罐设置情况见表2.3-2,较原环评变动情况见表2.3-3。主要变动情况简述如下:
(1) (略) 分区有所变化,由原先2个罐组调整为3个罐组;储罐总储存容积由2100m3下降为1975m3,贮存能力未增加;
(2)一阶段建设内容不涉及使用*醇钠-*醇溶液,原C1罐组1个50m3*醇钠-*醇溶液储罐暂未建设,二阶段再建设;
(3)原容积为100m3的*醇、95%*醇、回收*酸、醋酐、醋酸*酯、盐酸罐容积调整为95m3;
(4)原C2罐组2个200m3*醇储罐和原C1罐组2个200m3的*醇罐调整为C1罐组3个95m3的*醇罐,总贮存能力减少;
(5)原废液罐(含DMAC/三氯*烷)为2个50m3,其中1个50m3调整为1个95m3;
(6)原二氯*烷罐为1个50m3,调整为1个95m3;
(7)C1罐组增加了1个95m3应急罐;C2罐组增加了1个50m3废液罐(含*酸*酯、二氯*烷、*醇等)。


表2.3-2 储罐实际设置情况

区块 储存物料 容积(m3) 储罐形式 数量(个) 呼吸 (略) 理设施

是否设

置平衡管

围堰尺寸
C1罐组 醋酸*酯 95 固定顶 1 RTO 19.5m×34.2m×0.9m
回收*酸 95 固定顶 1 RTO
*醇 95 固定顶 3 RTO
95%*醇 95 固定顶 1 RTO
应急罐 95 固定顶 1 RTO
C2罐组 N,N-二*基*酰胺 50 固定顶 1 RTO 17.5m×34.2m×0.9m
废液罐(含*酸*酯、二氯*烷、*醇) 50 固定顶 1 RTO
*二醇单*醚 50 固定顶 1 RTO
99%*醇 50 固定顶 1 RTO
*酸*酯 50 固定顶 1 RTO
异*醇 50 固定顶 1 RTO
*二醇二*醚 50 固定顶 1 RTO
*酸 50 固定顶 1 RTO
*醇钠-*醇溶液 50 固定顶 1 RTO
C3罐组 盐酸 95 固定顶 1 碱喷淋 19.5m×34.2m×0.9m
废液罐(DMAC、三氯*烷) 95 固定顶 2 RTO
三氯*烷 50 固定顶 1 深冷
二氯*烷 95 固定顶 1 深冷
醋酸酐 95 固定顶 1 RTO
液碱 95 固定顶 2 / /


上述调整未新增污染物排放种类,储罐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与原环评一致,按照相关要求设置了储罐围堰,未降低风险防范能力。采用原环评储罐呼吸废气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①大呼吸废气:
LW =4.188×10-7 MPKNKc×VL
式中:Lw-化工产品储罐的年呼吸量,m3/a;
M-储罐内产品蒸气分子量;
P-大量液体状态下,真实的蒸气压力,Pa;
VL-溶剂送入储罐量,m3/a;
KN-周转因子,若周转次数K小于36,取1;若K小220,则KN=11.467×K-0.7026,若K大于220,KN≈0.26;
KC-产品因子(石油原油0.65,其他有机液体1.0);
②小呼吸废气:
储罐的小呼吸损失量可按美国石油研究所(API)推荐的经验公式计算:
LB=0.191×M[P/(*-P)]0.68×D1.73×H0.51×ΔT0.45×FP×C×KC
式中:LB——固定顶罐的呼吸排放量,kg/a;
M——储罐内蒸气的分子量;
P——在大量液体状态下,真实的蒸气压力,Pa;
D——罐的直径,m;
H——平均蒸气空间高度,m;
ΔT——一天之内的平均温度差,℃,本环评取12℃;
FP——涂层因子(无量纲),根据油漆状况取值在1~1.5之间,本项目的储罐进行保温,根据有关资料,取1.20;
C——用于小直径罐的调节因子(无量纲);直径在0~9m的罐体,
C=1-0.0123(D-9)2;罐径大于9m的,C=1;
KC——产品因子,本项目全为有机液体,取1.0。
改造后*醇储罐废气排放量减少,预计可减少*醇排放量0.073t/a,二氯*烷储罐及废液罐废气排放量略有增加,预计增加二氯*烷等VOCs废气排放量约0.054t/a,小于减少的*醇废气排放量。
(略) 废气VOCs排放量未突破原环评审批量。
此外,罐区的调整不涉及废水、固废量的变化,废水排放量、固废产生量与原环评审批量一致。

表2.3-2 (略) 变化情况对照表

区块 储存物料 容积(m3) 储罐形式 数量(个) 呼吸 (略) 理设施

是否设

置平衡管

区块 储存物料 容积(m3) 储罐形式 数量(个) 呼吸 (略) 理设施

是否设

置平衡管

原环评审批内容 实际建设内容
C1罐组 液碱 100 立式双椭圆封头 2 / C3罐组 液碱 95 固定顶 2 /
*醇 200 立式双椭圆封头 2 RTO C1罐组 *醇 95 固定顶 3 RTO
95%*醇 100 立式双椭圆封头 1 RTO C1罐组 95%*醇 95 固定顶 1 RTO
99%*醇 50 立式双椭圆封头 1 RTO C2罐组 99%*醇 50 固定顶 1 RTO
二*基*酰胺 50 立式双椭圆封头 1 RTO C2罐组 二*基*酰胺 50 固定顶 1 RTO
*二醇单*醚 50 立式双椭圆封头 1 RTO C2罐组 *二醇单*醚 50 固定顶 1 RTO
*醇钠-*醇溶液 50 立式双椭圆封头 1 RTO / / / / / / /
*二醇二*醚 50 立式双椭圆封头 1 RTO C2罐组 *二醇二*醚 50 固定顶 1 RTO
*酸*酯 50 立式双椭圆封头 1 RTO C2罐组 *酸*酯 50 固定顶 1 RTO
C2罐组 废液(DMAC/三氯*烷) 50 立式双椭圆封头 2 RTO C3罐组 废液(DMAC、三氯*烷) 50 固定顶 1 RTO
/ / / / / / C3罐组 废液(DMAC、三氯*烷) 95 固定顶 1 RTO
*醇 200 立式双椭圆封头 2 RTO / / / / / / /
*酸 50 立式双椭圆封头 1 RTO C2罐组 *酸 50 固定顶 1 RTO
回收*酸 100 立式双椭圆封头 1 RTO C1罐组 回收*酸 95 固定顶 1 RTO
醋酐 100 立式双椭圆封头 1 RTO C3罐组 醋酐 95 固定顶 1 RTO
醋酸*酯 100 立式双椭圆封头 1 RTO C1罐组 醋酸*酯 95 固定顶 1 RTO
盐酸 100 立式双椭圆封头 1 碱喷淋 C3罐组 盐酸 95 固定顶 1 碱喷淋
三氯*烷 50 立式双椭圆封头 1 深冷 C3罐组 三氯*烷 50 固定顶 1 深冷
二氯*烷 50 立式双椭圆封头 1 深冷 C3罐组 二氯*烷 95 固定顶 1 深冷
异*醇 50 立式双椭圆封头 1 RTO C2罐组 异*醇 50 固定顶 1 RTO
C1罐组 应急罐 95 固定顶 1 RTO
C2罐组 废液罐(含*酸*酯、二氯*烷、*醇等) 50 固定顶 1 RTO

2.4 重大变动对照分析
对照环办环评[2018]6号《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中的制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企业一阶段建设内容的变动未构成重大变动,具体对照情况见表2.4-1。

表2.4-1 司太立一阶段建成项目重大变动情况对照分析表

类别 重大变动情形 实际建设情况 结论
规模 1、中成药、中药饮片加工生产能力增加50%及以上;化学合成类、提取类药品、生物工程类药品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生物发酵制药工艺发酵罐规格增大或数量增加,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司太立一阶段产品为化学合成类原料药,产品产能未变化,生产能力未增加。 未发生变化,不涉及重大变动。
建设地点 2、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项目未重新选址。项目调整 (略) ,但未改变防护距离的结论,项目仍无需设置防护距离,未增加敏感点。敏感点距离厂界的距离未变化,距离生产车间的距离略微增加,增加了约20米。 总平面布置变化,未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不涉及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3、生物发酵制药的发酵、提取、精制工艺变化,或化学合成类制药的化学反应(缩合、裂解、成盐等)、精制、分离、干燥工艺变化,或提取类制药的提取、分离、纯化工艺变化,或中药类制药的净制、炮炙、提取、精制工艺变化,或生物工程类制药的工程菌扩大化、分离、纯化工艺变化,或混装制剂制药粉碎、过滤、配制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司太立一阶段产品为化学合成类原料药,产品工艺计划按原环评审批内容建设,无变化 未发生变化,不涉及重大变动。
4. 新增主要产品品种,或主要原辅材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未新增产品品种,主要原辅料计划按原环评审批内容建设,未变化。 未发生变化,不涉及重大变动
环境保护措施 5. 废水、 (略) 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废水、 (略) 理工艺计划按原环评审批内容建设,无变化 未发生变化,不涉及重大变动
6. 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排气筒高度计划按原环评审批内容建设,无变化 未发生变化,不涉及重大变动
7.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未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仍为间接排放。 未发生变化,不涉及重大变动
8. 风险防范措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增大。 (略) 按要求设置了围堰,企业设置了2140m3事故应急池,大于原环评要求的1900m3,未降低风险防范能力。 未发生变化,不涉及重大变动
9. 危 (略) 置方式由外委改 (略) (略) 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危 (略) 置方式未变化 未发生变化,不涉及重大变动

3 评价要素
3.1 环境评价等级
1、地表水环境评价等级
原环评审批时,地表水评价等级为三级B。
本次调整后,废水经厂内 (略) 理达标后纳管 (略) (略) (略) 理达标后排入永安溪,属于间接排放,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示环境》(HJ2.3-2018)中的分级依据,项目地表水评价等级仍为三级B,未发生变化。
2、地下水环境评价等级
原环评审批时,地下水评价等级为二级。
本次调整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项目属于I类建设项目,地下水评价等级仍为二级,未发生变化。
3、环境空气评价等级
原环评审批时,大气环境评价等级为一级。
本次调整后,产品生产工艺,设备、原辅料消耗、污染防治措施仍计划按原环评审批内容建设,未增加废气排放量,根据《环境影响评级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大气评价等级仍为一级,未发生变化。
4、声环境评价等级
原环评审批时,声环境评价等级为三级。
本次调整后,根据《环境影响评级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21),声环境评价等级仍为三级,未发生变化。
5、环境风险评级等级
原环评审批时环境风险评价等级为一级,大气环境、地表水、地下水各要素环境风险评价等级分别为一级、一级、二级。
本次调整后,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储罐调整导致Q值变化,但Q值仍>100,环境风险评价等级仍为一级,大气环境、地表水、地下水各要素环境风险评价等级仍分别为一级、一级、二级,未发生变化。
6、生态影响评级等级
原环评审批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
本次调整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进行了更新,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本项目属于位于已批准规划环评的 (略) 内且符合规划环评要求,不涉及生 (略) 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可不确定评价等级,直接进行生态影响简单分析。
7、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原环评审批时,土壤评价等级为一级。
本次调整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项目属于I类建设项目,土壤评价等级仍为一级,未发生变化。

3.2 环境评价范围
原环评审批时,各环境要素评价范围如下:
1、地表水评价范围为:项目产生的废 (略) 理达标后纳 (略) ,最终 (略) (略) (略) 理达标后排入永安溪。项目水环境现状评价范围为项目周边内河水体,水环境预测评价主要考虑 (略) 理的达标可行性和废水纳管的可行性分析。
2、地下水评价范围为:以项目拟建地为中心、周边6 km2范围。
3、大气评价范围为:以司太 (略) 厂址 (略) 域,边长5km (略) 域。
4、噪声评价范围为:厂界外200m范围内。
5、风险评价范围为:距离项目边界5.0 km的范围。
6、生态评价范围为:项目拟建地块及周边2.5km范围。
7、土壤评价范围:项目拟建地及周边占1km范围内。
本次调整后,各环境要素评价范围和原环评一致,未发生变化。

3.2 评价标准
1、环境质量标准
(1)水环境
地表水环境:项目建设地址未发生变化,企业附近地表水体仍为永安溪,因此,企业调整前后执行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不变。水环境质量仍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Ⅲ类标准。有关标准值见表3.2-1。

表3.2-1 地表水质量标准(单位:除pH外均为mg/L)

水质参数 评价标准 水质参数 评价标准
Ⅲ类 Ⅲ类
pH 6~9 BOD5≤ 4
DO≥ 5 氨氮≤ 1.0
CODMn≤ 6 CODCr≤ 20
石油类≤ 0.05 总磷≤ 0.2
铬(六价)≤ 0.05 铜≤ 1.0
锌≤ 1.0 氟化物≤ 1.0
铅≤ 0.05 汞≤ 0.0001


地下水环境:
项目建设地址未发生变化,区域地下水尚未划 (略) ,企业调整前后执行的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不变,仍参照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中的Ⅲ类标准;具体见表3.2-2。


表3.2-2 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 (单位:除pH外均为mg/L)

项目 Ⅲ类标准 项目 Ⅲ类标准
pH 6.5~8.5 亚硝酸盐(以N计) ≤1.00
耗氧量 ≤3.0 硝酸盐(以N计) ≤20.0
总硬度 ≤450 氟化物 ≤1.0
溶解性总固体 ≤1000 总氰化物 ≤0.05
氨氮 ≤0.50 挥发酚 ≤0.002
≤0.01 ≤1.00
≤1.0 六价铬 ≤0.05
≤0.01 ≤0.3
≤0.001 ≤0.1
≤0.005 ≤0.02
碘化物 ≤0.08 二氯*烷 ≤0.02
三氯*烷 ≤0.06 *苯 ≤0.7



(2)环境空气
项目建设地址未发生变化,仍为环境空气二 (略) ,调整前后执行的环境空气环境质量标准不变。常规污染物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二级标准;特征污染物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及前苏联标准;二氯*烷、三氯*烷、DMAC等污染物参照美国AMEG值。有关标准值见表3.2-3。

表3.2-3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污染因子 选用标准 单位 标准限值
1小时平均 24小时平均 年平均 8小时平均
SO2 *二级 mg/m3 0.50 0.15 0.06 /
NO2 0.20 0.08 0.04 /
PM10 / 0.15 0.07 /
PM2.5 / 0.075 0.035 /
CO 10 4 / /
O3 0.20 / / 0.16
HCl HJ2.2-2018 附录D mg/m3 0.05 0.015 / /
NH3 0.20 / / /
*醇 3.0 1.0 / /
非*烷总烃 原国 (略) 相关说明取值 mg/m3 2.0 / / /
异*醇 前苏联 mg/m3 0.60* 0.60 / /
醋酸*酯 0.07* 0.07 / /
醋酸 0.20* 0.06 / /
*酸*酯 0.10* 0.10
醋酐 0.10 0.03
*醇 5.00 5.00
二氯*烷 AMEG查表值 mg/m3 / 0.619 / /
三氯*烷 / 0.023 / /
DMAC AMEG计算值 mg/m3 / 0.608② / /
*二醇单*醚 mg/m3 / 0.254


注:①*为一次值
②DMAC毒理学数据LD50=5680mg/kg,其AMEGAH计算值=0.107×5680/1000=0.608 mg/m3。
(3)声环境
项目建设地址未发生变化,调整前后执行的声环境质量标准不变。项目拟建地厂界四周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的3类标准,即昼间65 dB、夜间55 dB;敏感点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的2类标准,即昼间60 dB、夜间50 dB。
(4)土壤环境
项目建设地址未发生变化,调整前后执行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不变。
根据项目拟建地的使用功能,项目拟建地土壤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项目拟建地周边敏感点土壤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见表3.2-4。
项目拟建地周边农用地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见表3.2-5。


表3.2-4 *标准单位: mg/kg

序号 污染物项目 CAS编号 筛选值 管制值

第一类

用地

第二类

用地

第一类

用地

第二类

用地

重金属和无机物
1 7440-38-2 20① 60① 120 140
2 7440-43-9 20 65 47 172
3 铬(六价) *-29-9 3.0 5.7 30 78
4 7440-50-8 2000 * 8000 *
5 7439-92-1 400 800 800 2500
6 7439-97-6 8 38 33 82
7 7440-02-0 150 900 600 2000
挥发性有机物
8 四氯化碳 56-23-5 0.9 2.8 9 36
9 三氯*烷 67-66-3 0.3 0.9 5 10
10 氯*烷 74-87-3 12 37 21 120
11 1,1-二氯*烷 75-34-3 3 9 20 100
12 1,2-二氯*烷 107-06-2 0.52 5 6 21
13 1,1-二氯*烯 75-35-4 12 66 40 200
14 顺-1,2-二氯*烯 156-59-2 66 596 200 2000
15 反-1,2-二氯*烯 156-60-5 10 54 31 163
16 二氯*烷 75-09-2 94 616 300 2000
17 1,2-二氯*烷 78-87-5 1 5 5 47
18 1,1,1,2-四氯*烷 630-20-6 2.6 10 26 100
19 1,1,2,2-四氯*烷 79-34-5 1.6 6.8 14 50
20 四氯*烯 127-18-4 11 53 34 183
21 1,1,1-三氯*烷 71-55-6 701 840 840 840
22 1,1,2-三氯*烷 79-00-5 0.6 2.8 5 15
23 三氯*烯 79-01-6 0.7 2.8 7 20
24 1,2,3-三氯*烷 96-18-4 0.05 0.5 0.5 5
25 氯*烯 75-01-4 0.12 0.43 1.2 4.3
26 71-43-2 1 4 10 40
27 氯苯 108-90-7 68 270 200 1000
28 1,2-二氯苯 95-50-1 560 560 560 560
29 1,4-二氯苯 106-46-7 5.6 20 56 200
30 *苯 100-41-4 7.2 28 72 280
31 苯*烯 100-42-5 1290 1290 1290 1290
32 *苯 108-88-3 1200 1200 1200 1200
33 间二*苯+对二*苯

108-38-3,

106-42-3

163 570 500 570
34 邻二*苯 95-47-6 222 640 640 640
半挥发性有机物
35 硝基苯 98-95-3 34 76 190 760
36 苯胺 62-53-3 92 260 211 663
37 2-氯酚 95-57-8 250 2256 500 4500
38 苯并[a]蒽 56-55-3 5.5 15 55 151
39 苯并[a]芘 50-32-8 0.55 1.5 5.5 15
40 苯并[b]荧蒽 205-99-2 5.5 15 55 151
41 苯并[k]荧蒽 207-08-9 55 151 550 1500
42 ? 218-01-9 490 1293 4900 *
43 二苯并[a,h]蒽 53-70-3 0.55 1.5 5.5 15
44 茚并[1,2,3-cd]芘 193-39-5 5.5 15 55 151
45 91-20-3 25 70 255 700
46 二噁英 - 1×10-5 4×10-5 1×10-4 4×10-4
注:①具体地块土壤中污染物检测含量超过筛选值,但等于或者低于土壤环境背景值水平的,不纳入污染地块管理。



注:①具体地块土壤中污染物检测含量超过筛选值,但等于或者低于土壤环境背景值水平的,不纳入污染地块管理。


表3.2-5 *标准单位: mg/kg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风险筛选值
pH≤5.5 5.5<pH≤6.5 6.5<pH≤7.5 pH>7.5
1 水田 0.3 0.4 0.6 0.8
其他 0.3 0.3 0.3 0.6
2 水田 0.5 0.5 0.6 1.0
其他 1.3 1.8 2.4 3.4
3 水田 30 30 25 20
其他 40 40 30 25
4 水田 80 100 140 240
其他 70 90 200 170
5 水田 250 250 300 350
其他 150 150 200 250
6 果园 150 150 200 200
其他 50 50 100 100
7 60 70 100 190
8 200 200 250 300

2、污染物排放标准
(1)废水
现阶 (略) 理工艺未产生变化,仍计划按原环评要求实施。本次调整不涉 (略) 理工艺调整,处理过程中无新增污染物排放种类,调整前后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变。
废水排放执行《化学合成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根据《化学合成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合成类制药及中间体工业企业向设 (略) 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 (略) 理厂根据 (略) 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 (略) 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项目废 (略) (略) 理后纳管 (略) (略) , (略) 污水厂( (略) (略) 理厂)进 (略) 理。项目废水经厂内废 (略) 理达到《关于批准仙居县工业企 (略) 排放管理规定的通知》(仙政发[2008]74号)的要求(pH值、SS、CODCr、*),其他因子指标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 33/ 887-2013)。 (略) (略) 理厂污水排放执行《浙江省城 (略) 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69-2018),该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因子排放执行《城 (略) 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一级A标准。此外,根据《关于提 (略) 理厂出水排放标准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 (略) 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5]54号), (略) 理厂COD和氨氮因子排放按照《 (略) 城 (略) 理厂出水指标及标准限值表(试行)》中确定的准地表水IV类标准进行总量控制。具体标准限值见表3.2-6。


表3.2-6 废水排放相关标准 单位:mg/L(pH值除外)

序号 项 目 项目废水排放标准 (略) 理厂排放标准
1 pH值 6~9 6~9
2 CODCr 480 40
3 * 35 2(4*)
4 总磷(以P计) 8 0.3
5 总氮(以N计) / 12(15*)
6 SS 400 10(* 一级A)
7 BOD5 300 10(* 一级A)
8 石油类 20 1(* 一级A)
9 AOX 8 1.0(* 一级A)
11 三氯*烷 1.0 /


厂区雨水排口排放参照执行浙政发(2011)10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中关于COD的限值,即雨排口COD浓度不得高于50mg/L或不高于进水20mg/L。
根据《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08)规定,本次项目产品属于化学药品原料药,吨产品基准排水量为1894t,同时根据《浙江省化学药品原料药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按照削减10%以上的要求进行控制,因此项目单位产品排水量为1704t/a。
(2)废气
现阶 (略) 理工艺未产生变化,仍计划按原环评要求实施。本次调整不涉 (略) 理工艺调整,处理过程中无新增废气污染物种类,调整前后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变。
本项目工艺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021)表1大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最高允许排放限值、表2大气污染物特征项目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燃烧装置RTO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021)表5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详见表3.2-7;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021)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其中大气污染物非*烷总烃厂界排放限值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具体见表3.2-8。
根据《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021)要求,进入VOCS (略) 理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进入VOCS (略) 理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不包括燃烧器需要补充的助燃空气、RTO装置的吹扫气),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根据《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021),处理效率执行(DB33/ *-2021)表4大 (略) 理设 (略) 理效率要求,详见表3.2-9。
(略) 内NMHC无组织排放参照《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021) (略) 内VOCs无组织排放最高允许限值执行,具体如表3.2-10所示。
本项 (略) 理站废气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021)表 (略) 理站废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详见表3.2-11。


表3.2-7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有组织排放限值(mg/m3)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氯化氢 1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 10
3 二氯*烷 40
4 三氯*烷 20
5 *醇 20
6 *酸*酯 40
7 *酮 40
8 颗粒物 药尘 其他 15
其他颗粒物 20
9 TVOC注1 100
10 非*烷总烃 60
11 臭气浓度注2 800
12 SO2 100 (略) 理装置排气筒
13 NOx 200
14 二噁英类注3 0.1ngTEQ/m3



注1:根据3.10和3.11的定义筛选计入TVOC的有机物,除了所列已经发布监测方法测定的有机物外,其他符合挥发性有机物定义的物质,待国家发布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后纳入分析
注2:臭气浓度单位为无量纲。
注3:燃烧含氯有机废气时,需监测该指标。


表3.2-8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mg/m3)
1 氯化氢 0.2
2 臭气浓度 20(无量纲)
3 非*烷总烃 4.0



表3.2-9 总挥发性有机 (略) 理效率要求

适用范围 (略) 理效率
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 ≥80%



表3.2-10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污染物项目 特别排放限值(mg/m3) 限制含义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NMHC 6 (略) 1h平均浓度值 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20 (略) 任意一次浓度值

表3.2-11 本项 (略) 理站废气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排放限值(mg/m3)
1 非*烷总烃 60
2 硫化氢 5
3 20
4 臭气浓度 1000注1



注1:无量纲,为最大一次值
(3)噪声
项目建设地址未发生变化,调整前后噪声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变。
本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 ,即昼间70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控制标准
2023年7月1日,生态环境部实施了修订后的《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025年1月1日,生态环境部实施了修订后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
固体废物鉴别执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2017),危险废物分类执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过程的污染控制,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4 环境影响分析说明
4.1 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
项目主要设备、建设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均未发生变化。 (略) 的变动不涉及污染物排放量的变化; (略) 的变化由于罐容的减少,导致VOCs排放量略小于原环评审批量,不涉及废水、固废量的变化。
鉴于项目污染物排放源强及污染防治措施与原环评基本一致,因此,可沿用原环评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结论。项目调整后,各污染物仍可达标排放。

4.2 环境影响结论
1、大气环境影响分析
调整后,项目VOCs排放量略小于环评审批量,减少了约0.019t/a,其余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未变化。因此,不改变原环评大气环境影响可接受的结论,也不改变项目实施后无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结论。
2、水环境影响分析
(1)地表水
调整后,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各项废水水量、水质无变化,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无变化,不改变原环评对项目废水可得 (略) 置的结论。
(2)地下水
调整后,不改变原危险废物暂存方式及暂存设施,项目原有危险废物暂存间及事故池均按环评要求采取了防渗措施。故项目调整后不改变原环评中项目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较小的结论。
3、声环境影响分析
调整后,项目主要噪声源及污染防治措施与原环评一致,项目工程对厂界噪声贡献值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故项目调整后不改变原环评中项目噪声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的结论
4、风险风控分析
调整后,项目危险物质和风险源与原环评一致,风险防范措施按原环评要求建设。故项目调整后不改变原环评风险可控的结论。

4.3 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要求
浙江司 (略) 应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落实环评中的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台账管理工作,及时更新排污许可证,编制应急预案。
浙江司 (略) 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项目投入试运行后,在企业生产设施和环保设施调试稳定后,并在生产负荷达到验收条件要求后,司太立应当按照相关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5 结论
通过对企业调整情况的调查,对照《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中的制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进行分析论证,浙江司 (略) 年产1550吨非离子型CT造影剂系列原料药项目调整后,不会新增污染物种类且不会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不新增废水排放口和废气排放口。企业实际污染物种类及排污量仍控制在环评审批量及排污权量内;企业对外环境的影响仍在可控范围内。项目建设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动,不利环境影响未加大。因此,项目变更不属于重大变动,不改变原环评中项目实施是可行的结论。
企业只要认真落实原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且在营运中能够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从环保角度看,企业此次调整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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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项目背景
浙江司 (略) (以下简称“司太立”)创建于1997年,是一家从事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医药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主要产品有非离子型CT造影剂碘海醇、碘佛醇、碘帕醇、碘克沙醇、碘普罗胺等系列原料药及中间体,喹喏酮类左氧氟沙星等系列原料药,是国内规模较大、品种较全的非离子型碘造影剂产品生产企业。
浙江司 (略) 于2022年4月委托浙江省 (略) (原浙 (略) )编制完成了《浙江司 (略) 年产1550吨非离子型CT造影剂系列原料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22年5 (略) (略) 环评批复,批复文号:台环建[2022]8号。目前, (略) 于一阶段建设期,设备进厂安装,未建设完成。司太立在该项目建设期间,厂 (略) 、 (略) 建设内容较环评文件发生了变动。
根据《 (略) (略) 关于印发< (略) 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工作方案>的通知》(台环函[2023]8号)文件精神,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若建设内容较环评文件发生变动,排污单位应对照国家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 (略) 理,未发生重大变动的,应编制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并在对 (略) 站进行信息公示3个工作日后,经管理部门认可后,可按规定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基于以上背景,浙江司 (略) 委托浙江省 (略) 对建设期间产生的优化调整的环境可行性进行分析评价,其余未建成内容,具有不确定性,企业计划按照原环评审批内容实施。我单位本着客观、求实的要求,编制了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550吨非离子型CT造影剂系列原料药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本次调整判定依据基于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1月发布的《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6号)中的制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2 变动情况
2.1 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2022年5月,浙江司 (略) 年产1550吨非离子型CT造影剂系列原料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略) 批复(台环建[2022]8号)。该项目分阶段建设,一阶段先建设碘海醇水解物、碘克沙醇、碘普罗胺产品及配套的溶剂回收、碘回收、 (略) 。目前项目一阶段建设中,设备进厂安装,尚未安装完成,一阶段项目未投入试生产,司太立未更新排污许可证,未更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保手续办理情况详见表2.1-1。


表2.1-1 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项目名称 环评批文号 验收文号 备注
浙江司 (略) 年产1550吨非离子型CT造影剂系列原料药项目 台环建[2022]8号 未验收

在建。分阶段建设,一阶段先建设碘海醇水解物、碘克沙醇、碘普罗胺产品及配套的溶剂回收、碘回收。

未更新排污许可证。

未更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2 环评批复要求落实情况
鉴 (略) 于设备安装阶段,对于浙江司 (略) 年产1550吨非离子型CT造影剂系列原料药项目环评批复的落实情况,部分要求尚未完成建设,要求企业按批复要求落实,具体见表2.2-1。


表2.2-1 环评批复落实情况

环评批复要求 落实情况
加强废水污染防治。项目工艺及生产废水分类收集,生产污水管道必须采用架空管或明渠明管,污污分流,雨污分流,设置废水事故应急设施。废水经分质分类 (略) 理后, (略) (略) 理后达到纳管标准(CODCr协议480mg/L,《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后排入仙 (略) 理厂进 (略) 理,最终排入永安溪,尾水排放主要因子执行《城 (略) 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69-2018)表1排放限值,未规定项目执行《城 (略) 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一级A标准。废水总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系统,便于加强对项目废水的达标排放监测管理。项目废水水质需按《环评报告书》提出要求进行控制,并落实项目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控制。 工艺生产废水分类收集,污水管道采用架空管或明渠明管,厂区污污分流,雨污分流,设置了废水事故应急设施。废水经分质分类 (略) 理后, (略) (略) 理达到纳管标准后排入仙 (略) 理厂,最终排入永安溪。基本按照批复要求进行建设。
加强废气污染防治。统筹强化全厂废气污染防治,从源头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项目废气分质分类收集后分别采取高效、可靠的针对性可行性措 (略) 理,其中高浓有机废 (略) 理后送RTO (略) (略) 理达标后排放,低浓废气 (略) 理后高空排放,具 (略) 理措施按照环评报告要求落实。加强项目VOCs废气 (略) 理,强化设备密封和日常检测、检漏及维护工作。本项目工艺废气排放执行《浙江省地方标准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21)中表1、表2相关限值;本项 (略) 理站废气执行《浙江省地方标准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21)中表1、表2相关限值;本项 (略) 理站废气执行《浙江省地方标准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21)中表3相关限值;本项目厂界无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浙江省地方标准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21)中表7相关限值;其他废气执行标准具体见环评报告书。 项目废气分质分类收集后分别采取高效、可靠的针对性可行性措 (略) 理,其中高浓有机废 (略) 理后送RTO (略) (略) 理达标后排放,低浓废气 (略) 理后高空排放, (略) 理措施基本按照环评报告要求进行建设。
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 企业采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基本按照批复要求进行建设。
加强固废污染防治。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建立台账制度,规范设置废物暂存库,危险废物和一般固废分类收集、堆放、 (略) 置,尽可能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项目产生的废液、高沸物、废活性炭、废包装材料等危废须委托有资质单位综合利用或 (略) 置,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禁委托无相 (略) 理资质的个人 (略) 置危险废物,严禁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一般工业固废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其贮存场所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建设项目若涉及新化学物质的生产、使用的,须在项目投运前按相关规定完成登记申报。 企业基本按照批复要求进行建设,规范设置废物暂存库。

加强日常环保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你公司须加强员工环保技能培训,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完善全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项目投运前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面布置图见图2.3-1~2.3-2。主要变动情况简述如下:
(1)碘帕醇产品由C3车间改为C6车间实施;
(2)碘海醇产品由C4车间改为C7车间实施;
(3)碘克沙醇产品由C6车间改为C5车间实施;
(4)醋酸*酯和冰醋酸联产产品由C5车间改为C3车间实施;
(5)单质碘联产产品由C5车间改为C4车间实施。
(6)*类库 (略) 理位置变化。


表2.3-1 (略) 变化情况对照表

产品名称 产品产量(t/a) 原环评实施车间 实际实施车间 备注
碘海醇水解物 3000 C1车间 C1车间 未变化,中间体,配套本项目 (略) 原料药生产
碘佛醇 100 C2车间 C2车间 未变化,原料药,共线生产
碘美普尔 100 C2车间
碘普罗胺 100 C2车间 未变化,原料药
碘帕醇 250 C3车间 C6车间 车间变化,原料药
碘海醇 600 C4车间 C7车间 车间变化,原料药
碘克沙醇 400 C6车间 C5车间 车间变化,原料药
醋酸*酯 3200 C5车间 C3车间 车间变化,联产产品
冰醋酸 1700 C5车间 车间变化,联产产品
240 C5车间 C4车间 车间变化,联产产品


上述调整仅改变了产品生产车间、*类库 (略) 理的位置,产品生产工艺,设备、原辅料消耗、污染防治措施等尚未建设完成,现阶段计划按照原环评审批内容实施,故该部分内容就原环评的审批内容开展分析。原环评核算后,项目无需设置大气防护距离。上述调整不影响原环评环境影响大气防护距离的结论。

图2.3-1 调整前 (略) (略) 图

图2.3-2 调整后 (略) (略) 图


二、储罐变动内容
实际储罐设置情况见表2.3-2,较原环评变动情况见表2.3-3。主要变动情况简述如下:
(1) (略) 分区有所变化,由原先2个罐组调整为3个罐组;储罐总储存容积由2100m3下降为1975m3,贮存能力未增加;
(2)一阶段建设内容不涉及使用*醇钠-*醇溶液,原C1罐组1个50m3*醇钠-*醇溶液储罐暂未建设,二阶段再建设;
(3)原容积为100m3的*醇、95%*醇、回收*酸、醋酐、醋酸*酯、盐酸罐容积调整为95m3;
(4)原C2罐组2个200m3*醇储罐和原C1罐组2个200m3的*醇罐调整为C1罐组3个95m3的*醇罐,总贮存能力减少;
(5)原废液罐(含DMAC/三氯*烷)为2个50m3,其中1个50m3调整为1个95m3;
(6)原二氯*烷罐为1个50m3,调整为1个95m3;
(7)C1罐组增加了1个95m3应急罐;C2罐组增加了1个50m3废液罐(含*酸*酯、二氯*烷、*醇等)。


表2.3-2 储罐实际设置情况

区块 储存物料 容积(m3) 储罐形式 数量(个) 呼吸 (略) 理设施

是否设

置平衡管

围堰尺寸
C1罐组 醋酸*酯 95 固定顶 1 RTO 19.5m×34.2m×0.9m
回收*酸 95 固定顶 1 RTO
*醇 95 固定顶 3 RTO
95%*醇 95 固定顶 1 RTO
应急罐 95 固定顶 1 RTO
C2罐组 N,N-二*基*酰胺 50 固定顶 1 RTO 17.5m×34.2m×0.9m
废液罐(含*酸*酯、二氯*烷、*醇) 50 固定顶 1 RTO
*二醇单*醚 50 固定顶 1 RTO
99%*醇 50 固定顶 1 RTO
*酸*酯 50 固定顶 1 RTO
异*醇 50 固定顶 1 RTO
*二醇二*醚 50 固定顶 1 RTO
*酸 50 固定顶 1 RTO
*醇钠-*醇溶液 50 固定顶 1 RTO
C3罐组 盐酸 95 固定顶 1 碱喷淋 19.5m×34.2m×0.9m
废液罐(DMAC、三氯*烷) 95 固定顶 2 RTO
三氯*烷 50 固定顶 1 深冷
二氯*烷 95 固定顶 1 深冷
醋酸酐 95 固定顶 1 RTO
液碱 95 固定顶 2 / /


上述调整未新增污染物排放种类,储罐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与原环评一致,按照相关要求设置了储罐围堰,未降低风险防范能力。采用原环评储罐呼吸废气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①大呼吸废气:
LW =4.188×10-7 MPKNKc×VL
式中:Lw-化工产品储罐的年呼吸量,m3/a;
M-储罐内产品蒸气分子量;
P-大量液体状态下,真实的蒸气压力,Pa;
VL-溶剂送入储罐量,m3/a;
KN-周转因子,若周转次数K小于36,取1;若K小220,则KN=11.467×K-0.7026,若K大于220,KN≈0.26;
KC-产品因子(石油原油0.65,其他有机液体1.0);
②小呼吸废气:
储罐的小呼吸损失量可按美国石油研究所(API)推荐的经验公式计算:
LB=0.191×M[P/(*-P)]0.68×D1.73×H0.51×ΔT0.45×FP×C×KC
式中:LB——固定顶罐的呼吸排放量,kg/a;
M——储罐内蒸气的分子量;
P——在大量液体状态下,真实的蒸气压力,Pa;
D——罐的直径,m;
H——平均蒸气空间高度,m;
ΔT——一天之内的平均温度差,℃,本环评取12℃;
FP——涂层因子(无量纲),根据油漆状况取值在1~1.5之间,本项目的储罐进行保温,根据有关资料,取1.20;
C——用于小直径罐的调节因子(无量纲);直径在0~9m的罐体,
C=1-0.0123(D-9)2;罐径大于9m的,C=1;
KC——产品因子,本项目全为有机液体,取1.0。
改造后*醇储罐废气排放量减少,预计可减少*醇排放量0.073t/a,二氯*烷储罐及废液罐废气排放量略有增加,预计增加二氯*烷等VOCs废气排放量约0.054t/a,小于减少的*醇废气排放量。
(略) 废气VOCs排放量未突破原环评审批量。
此外,罐区的调整不涉及废水、固废量的变化,废水排放量、固废产生量与原环评审批量一致。

表2.3-2 (略) 变化情况对照表

区块 储存物料 容积(m3) 储罐形式 数量(个) 呼吸 (略) 理设施

是否设

置平衡管

区块 储存物料 容积(m3) 储罐形式 数量(个) 呼吸 (略) 理设施

是否设

置平衡管

原环评审批内容 实际建设内容
C1罐组 液碱 100 立式双椭圆封头 2 / C3罐组 液碱 95 固定顶 2 /
*醇 200 立式双椭圆封头 2 RTO C1罐组 *醇 95 固定顶 3 RTO
95%*醇 100 立式双椭圆封头 1 RTO C1罐组 95%*醇 95 固定顶 1 RTO
99%*醇 50 立式双椭圆封头 1 RTO C2罐组 99%*醇 50 固定顶 1 RTO
二*基*酰胺 50 立式双椭圆封头 1 RTO C2罐组 二*基*酰胺 50 固定顶 1 RTO
*二醇单*醚 50 立式双椭圆封头 1 RTO C2罐组 *二醇单*醚 50 固定顶 1 RTO
*醇钠-*醇溶液 50 立式双椭圆封头 1 RTO / / / / / / /
*二醇二*醚 50 立式双椭圆封头 1 RTO C2罐组 *二醇二*醚 50 固定顶 1 RTO
*酸*酯 50 立式双椭圆封头 1 RTO C2罐组 *酸*酯 50 固定顶 1 RTO
C2罐组 废液(DMAC/三氯*烷) 50 立式双椭圆封头 2 RTO C3罐组 废液(DMAC、三氯*烷) 50 固定顶 1 RTO
/ / / / / / C3罐组 废液(DMAC、三氯*烷) 95 固定顶 1 RTO
*醇 200 立式双椭圆封头 2 RTO / / / / / / /
*酸 50 立式双椭圆封头 1 RTO C2罐组 *酸 50 固定顶 1 RTO
回收*酸 100 立式双椭圆封头 1 RTO C1罐组 回收*酸 95 固定顶 1 RTO
醋酐 100 立式双椭圆封头 1 RTO C3罐组 醋酐 95 固定顶 1 RTO
醋酸*酯 100 立式双椭圆封头 1 RTO C1罐组 醋酸*酯 95 固定顶 1 RTO
盐酸 100 立式双椭圆封头 1 碱喷淋 C3罐组 盐酸 95 固定顶 1 碱喷淋
三氯*烷 50 立式双椭圆封头 1 深冷 C3罐组 三氯*烷 50 固定顶 1 深冷
二氯*烷 50 立式双椭圆封头 1 深冷 C3罐组 二氯*烷 95 固定顶 1 深冷
异*醇 50 立式双椭圆封头 1 RTO C2罐组 异*醇 50 固定顶 1 RTO
C1罐组 应急罐 95 固定顶 1 RTO
C2罐组 废液罐(含*酸*酯、二氯*烷、*醇等) 50 固定顶 1 RTO

2.4 重大变动对照分析
对照环办环评[2018]6号《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中的制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企业一阶段建设内容的变动未构成重大变动,具体对照情况见表2.4-1。

表2.4-1 司太立一阶段建成项目重大变动情况对照分析表

类别 重大变动情形 实际建设情况 结论
规模 1、中成药、中药饮片加工生产能力增加50%及以上;化学合成类、提取类药品、生物工程类药品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生物发酵制药工艺发酵罐规格增大或数量增加,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司太立一阶段产品为化学合成类原料药,产品产能未变化,生产能力未增加。 未发生变化,不涉及重大变动。
建设地点 2、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项目未重新选址。项目调整 (略) ,但未改变防护距离的结论,项目仍无需设置防护距离,未增加敏感点。敏感点距离厂界的距离未变化,距离生产车间的距离略微增加,增加了约20米。 总平面布置变化,未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不涉及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3、生物发酵制药的发酵、提取、精制工艺变化,或化学合成类制药的化学反应(缩合、裂解、成盐等)、精制、分离、干燥工艺变化,或提取类制药的提取、分离、纯化工艺变化,或中药类制药的净制、炮炙、提取、精制工艺变化,或生物工程类制药的工程菌扩大化、分离、纯化工艺变化,或混装制剂制药粉碎、过滤、配制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司太立一阶段产品为化学合成类原料药,产品工艺计划按原环评审批内容建设,无变化 未发生变化,不涉及重大变动。
4. 新增主要产品品种,或主要原辅材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未新增产品品种,主要原辅料计划按原环评审批内容建设,未变化。 未发生变化,不涉及重大变动
环境保护措施 5. 废水、 (略) 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废水、 (略) 理工艺计划按原环评审批内容建设,无变化 未发生变化,不涉及重大变动
6. 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排气筒高度计划按原环评审批内容建设,无变化 未发生变化,不涉及重大变动
7.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未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仍为间接排放。 未发生变化,不涉及重大变动
8. 风险防范措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增大。 (略) 按要求设置了围堰,企业设置了2140m3事故应急池,大于原环评要求的1900m3,未降低风险防范能力。 未发生变化,不涉及重大变动
9. 危 (略) 置方式由外委改 (略) (略) 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危 (略) 置方式未变化 未发生变化,不涉及重大变动

3 评价要素
3.1 环境评价等级
1、地表水环境评价等级
原环评审批时,地表水评价等级为三级B。
本次调整后,废水经厂内 (略) 理达标后纳管 (略) (略) (略) 理达标后排入永安溪,属于间接排放,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示环境》(HJ2.3-2018)中的分级依据,项目地表水评价等级仍为三级B,未发生变化。
2、地下水环境评价等级
原环评审批时,地下水评价等级为二级。
本次调整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项目属于I类建设项目,地下水评价等级仍为二级,未发生变化。
3、环境空气评价等级
原环评审批时,大气环境评价等级为一级。
本次调整后,产品生产工艺,设备、原辅料消耗、污染防治措施仍计划按原环评审批内容建设,未增加废气排放量,根据《环境影响评级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大气评价等级仍为一级,未发生变化。
4、声环境评价等级
原环评审批时,声环境评价等级为三级。
本次调整后,根据《环境影响评级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21),声环境评价等级仍为三级,未发生变化。
5、环境风险评级等级
原环评审批时环境风险评价等级为一级,大气环境、地表水、地下水各要素环境风险评价等级分别为一级、一级、二级。
本次调整后,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储罐调整导致Q值变化,但Q值仍>100,环境风险评价等级仍为一级,大气环境、地表水、地下水各要素环境风险评价等级仍分别为一级、一级、二级,未发生变化。
6、生态影响评级等级
原环评审批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
本次调整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进行了更新,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本项目属于位于已批准规划环评的 (略) 内且符合规划环评要求,不涉及生 (略) 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可不确定评价等级,直接进行生态影响简单分析。
7、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原环评审批时,土壤评价等级为一级。
本次调整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项目属于I类建设项目,土壤评价等级仍为一级,未发生变化。

3.2 环境评价范围
原环评审批时,各环境要素评价范围如下:
1、地表水评价范围为:项目产生的废 (略) 理达标后纳 (略) ,最终 (略) (略) (略) 理达标后排入永安溪。项目水环境现状评价范围为项目周边内河水体,水环境预测评价主要考虑 (略) 理的达标可行性和废水纳管的可行性分析。
2、地下水评价范围为:以项目拟建地为中心、周边6 km2范围。
3、大气评价范围为:以司太 (略) 厂址 (略) 域,边长5km (略) 域。
4、噪声评价范围为:厂界外200m范围内。
5、风险评价范围为:距离项目边界5.0 km的范围。
6、生态评价范围为:项目拟建地块及周边2.5km范围。
7、土壤评价范围:项目拟建地及周边占1km范围内。
本次调整后,各环境要素评价范围和原环评一致,未发生变化。

3.2 评价标准
1、环境质量标准
(1)水环境
地表水环境:项目建设地址未发生变化,企业附近地表水体仍为永安溪,因此,企业调整前后执行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不变。水环境质量仍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Ⅲ类标准。有关标准值见表3.2-1。

表3.2-1 地表水质量标准(单位:除pH外均为mg/L)

水质参数 评价标准 水质参数 评价标准
Ⅲ类 Ⅲ类
pH 6~9 BOD5≤ 4
DO≥ 5 氨氮≤ 1.0
CODMn≤ 6 CODCr≤ 20
石油类≤ 0.05 总磷≤ 0.2
铬(六价)≤ 0.05 铜≤ 1.0
锌≤ 1.0 氟化物≤ 1.0
铅≤ 0.05 汞≤ 0.0001


地下水环境:
项目建设地址未发生变化,区域地下水尚未划 (略) ,企业调整前后执行的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不变,仍参照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中的Ⅲ类标准;具体见表3.2-2。


表3.2-2 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 (单位:除pH外均为mg/L)

项目 Ⅲ类标准 项目 Ⅲ类标准
pH 6.5~8.5 亚硝酸盐(以N计) ≤1.00
耗氧量 ≤3.0 硝酸盐(以N计) ≤20.0
总硬度 ≤450 氟化物 ≤1.0
溶解性总固体 ≤1000 总氰化物 ≤0.05
氨氮 ≤0.50 挥发酚 ≤0.002
≤0.01 ≤1.00
≤1.0 六价铬 ≤0.05
≤0.01 ≤0.3
≤0.001 ≤0.1
≤0.005 ≤0.02
碘化物 ≤0.08 二氯*烷 ≤0.02
三氯*烷 ≤0.06 *苯 ≤0.7



(2)环境空气
项目建设地址未发生变化,仍为环境空气二 (略) ,调整前后执行的环境空气环境质量标准不变。常规污染物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二级标准;特征污染物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及前苏联标准;二氯*烷、三氯*烷、DMAC等污染物参照美国AMEG值。有关标准值见表3.2-3。

表3.2-3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污染因子 选用标准 单位 标准限值
1小时平均 24小时平均 年平均 8小时平均
SO2 *二级 mg/m3 0.50 0.15 0.06 /
NO2 0.20 0.08 0.04 /
PM10 / 0.15 0.07 /
PM2.5 / 0.075 0.035 /
CO 10 4 / /
O3 0.20 / / 0.16
HCl HJ2.2-2018 附录D mg/m3 0.05 0.015 / /
NH3 0.20 / / /
*醇 3.0 1.0 / /
非*烷总烃 原国 (略) 相关说明取值 mg/m3 2.0 / / /
异*醇 前苏联 mg/m3 0.60* 0.60 / /
醋酸*酯 0.07* 0.07 / /
醋酸 0.20* 0.06 / /
*酸*酯 0.10* 0.10
醋酐 0.10 0.03
*醇 5.00 5.00
二氯*烷 AMEG查表值 mg/m3 / 0.619 / /
三氯*烷 / 0.023 / /
DMAC AMEG计算值 mg/m3 / 0.608② / /
*二醇单*醚 mg/m3 / 0.254


注:①*为一次值
②DMAC毒理学数据LD50=5680mg/kg,其AMEGAH计算值=0.107×5680/1000=0.608 mg/m3。
(3)声环境
项目建设地址未发生变化,调整前后执行的声环境质量标准不变。项目拟建地厂界四周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的3类标准,即昼间65 dB、夜间55 dB;敏感点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的2类标准,即昼间60 dB、夜间50 dB。
(4)土壤环境
项目建设地址未发生变化,调整前后执行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不变。
根据项目拟建地的使用功能,项目拟建地土壤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项目拟建地周边敏感点土壤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见表3.2-4。
项目拟建地周边农用地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见表3.2-5。


表3.2-4 *标准单位: mg/kg

序号 污染物项目 CAS编号 筛选值 管制值

第一类

用地

第二类

用地

第一类

用地

第二类

用地

重金属和无机物
1 7440-38-2 20① 60① 120 140
2 7440-43-9 20 65 47 172
3 铬(六价) *-29-9 3.0 5.7 30 78
4 7440-50-8 2000 * 8000 *
5 7439-92-1 400 800 800 2500
6 7439-97-6 8 38 33 82
7 7440-02-0 150 900 600 2000
挥发性有机物
8 四氯化碳 56-23-5 0.9 2.8 9 36
9 三氯*烷 67-66-3 0.3 0.9 5 10
10 氯*烷 74-87-3 12 37 21 120
11 1,1-二氯*烷 75-34-3 3 9 20 100
12 1,2-二氯*烷 107-06-2 0.52 5 6 21
13 1,1-二氯*烯 75-35-4 12 66 40 200
14 顺-1,2-二氯*烯 156-59-2 66 596 200 2000
15 反-1,2-二氯*烯 156-60-5 10 54 31 163
16 二氯*烷 75-09-2 94 616 300 2000
17 1,2-二氯*烷 78-87-5 1 5 5 47
18 1,1,1,2-四氯*烷 630-20-6 2.6 10 26 100
19 1,1,2,2-四氯*烷 79-34-5 1.6 6.8 14 50
20 四氯*烯 127-18-4 11 53 34 183
21 1,1,1-三氯*烷 71-55-6 701 840 840 840
22 1,1,2-三氯*烷 79-00-5 0.6 2.8 5 15
23 三氯*烯 79-01-6 0.7 2.8 7 20
24 1,2,3-三氯*烷 96-18-4 0.05 0.5 0.5 5
25 氯*烯 75-01-4 0.12 0.43 1.2 4.3
26 71-43-2 1 4 10 40
27 氯苯 108-90-7 68 270 200 1000
28 1,2-二氯苯 95-50-1 560 560 560 560
29 1,4-二氯苯 106-46-7 5.6 20 56 200
30 *苯 100-41-4 7.2 28 72 280
31 苯*烯 100-42-5 1290 1290 1290 1290
32 *苯 108-88-3 1200 1200 1200 1200
33 间二*苯+对二*苯

108-38-3,

106-42-3

163 570 500 570
34 邻二*苯 95-47-6 222 640 640 640
半挥发性有机物
35 硝基苯 98-95-3 34 76 190 760
36 苯胺 62-53-3 92 260 211 663
37 2-氯酚 95-57-8 250 2256 500 4500
38 苯并[a]蒽 56-55-3 5.5 15 55 151
39 苯并[a]芘 50-32-8 0.55 1.5 5.5 15
40 苯并[b]荧蒽 205-99-2 5.5 15 55 151
41 苯并[k]荧蒽 207-08-9 55 151 550 1500
42 ? 218-01-9 490 1293 4900 *
43 二苯并[a,h]蒽 53-70-3 0.55 1.5 5.5 15
44 茚并[1,2,3-cd]芘 193-39-5 5.5 15 55 151
45 91-20-3 25 70 255 700
46 二噁英 - 1×10-5 4×10-5 1×10-4 4×10-4
注:①具体地块土壤中污染物检测含量超过筛选值,但等于或者低于土壤环境背景值水平的,不纳入污染地块管理。



注:①具体地块土壤中污染物检测含量超过筛选值,但等于或者低于土壤环境背景值水平的,不纳入污染地块管理。


表3.2-5 *标准单位: mg/kg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风险筛选值
pH≤5.5 5.5<pH≤6.5 6.5<pH≤7.5 pH>7.5
1 水田 0.3 0.4 0.6 0.8
其他 0.3 0.3 0.3 0.6
2 水田 0.5 0.5 0.6 1.0
其他 1.3 1.8 2.4 3.4
3 水田 30 30 25 20
其他 40 40 30 25
4 水田 80 100 140 240
其他 70 90 200 170
5 水田 250 250 300 350
其他 150 150 200 250
6 果园 150 150 200 200
其他 50 50 100 100
7 60 70 100 190
8 200 200 250 300

2、污染物排放标准
(1)废水
现阶 (略) 理工艺未产生变化,仍计划按原环评要求实施。本次调整不涉 (略) 理工艺调整,处理过程中无新增污染物排放种类,调整前后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变。
废水排放执行《化学合成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根据《化学合成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合成类制药及中间体工业企业向设 (略) 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 (略) 理厂根据 (略) 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 (略) 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项目废 (略) (略) 理后纳管 (略) (略) , (略) 污水厂( (略) (略) 理厂)进 (略) 理。项目废水经厂内废 (略) 理达到《关于批准仙居县工业企 (略) 排放管理规定的通知》(仙政发[2008]74号)的要求(pH值、SS、CODCr、*),其他因子指标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 33/ 887-2013)。 (略) (略) 理厂污水排放执行《浙江省城 (略) 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69-2018),该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因子排放执行《城 (略) 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一级A标准。此外,根据《关于提 (略) 理厂出水排放标准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 (略) 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5]54号), (略) 理厂COD和氨氮因子排放按照《 (略) 城 (略) 理厂出水指标及标准限值表(试行)》中确定的准地表水IV类标准进行总量控制。具体标准限值见表3.2-6。


表3.2-6 废水排放相关标准 单位:mg/L(pH值除外)

序号 项 目 项目废水排放标准 (略) 理厂排放标准
1 pH值 6~9 6~9
2 CODCr 480 40
3 * 35 2(4*)
4 总磷(以P计) 8 0.3
5 总氮(以N计) / 12(15*)
6 SS 400 10(* 一级A)
7 BOD5 300 10(* 一级A)
8 石油类 20 1(* 一级A)
9 AOX 8 1.0(* 一级A)
11 三氯*烷 1.0 /


厂区雨水排口排放参照执行浙政发(2011)10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中关于COD的限值,即雨排口COD浓度不得高于50mg/L或不高于进水20mg/L。
根据《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08)规定,本次项目产品属于化学药品原料药,吨产品基准排水量为1894t,同时根据《浙江省化学药品原料药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按照削减10%以上的要求进行控制,因此项目单位产品排水量为1704t/a。
(2)废气
现阶 (略) 理工艺未产生变化,仍计划按原环评要求实施。本次调整不涉 (略) 理工艺调整,处理过程中无新增废气污染物种类,调整前后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变。
本项目工艺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021)表1大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最高允许排放限值、表2大气污染物特征项目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燃烧装置RTO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021)表5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详见表3.2-7;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021)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其中大气污染物非*烷总烃厂界排放限值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具体见表3.2-8。
根据《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021)要求,进入VOCS (略) 理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进入VOCS (略) 理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不包括燃烧器需要补充的助燃空气、RTO装置的吹扫气),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根据《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021),处理效率执行(DB33/ *-2021)表4大 (略) 理设 (略) 理效率要求,详见表3.2-9。
(略) 内NMHC无组织排放参照《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021) (略) 内VOCs无组织排放最高允许限值执行,具体如表3.2-10所示。
本项 (略) 理站废气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021)表 (略) 理站废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详见表3.2-11。


表3.2-7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有组织排放限值(mg/m3)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氯化氢 1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 10
3 二氯*烷 40
4 三氯*烷 20
5 *醇 20
6 *酸*酯 40
7 *酮 40
8 颗粒物 药尘 其他 15
其他颗粒物 20
9 TVOC注1 100
10 非*烷总烃 60
11 臭气浓度注2 800
12 SO2 100 (略) 理装置排气筒
13 NOx 200
14 二噁英类注3 0.1ngTEQ/m3



注1:根据3.10和3.11的定义筛选计入TVOC的有机物,除了所列已经发布监测方法测定的有机物外,其他符合挥发性有机物定义的物质,待国家发布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后纳入分析
注2:臭气浓度单位为无量纲。
注3:燃烧含氯有机废气时,需监测该指标。


表3.2-8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mg/m3)
1 氯化氢 0.2
2 臭气浓度 20(无量纲)
3 非*烷总烃 4.0



表3.2-9 总挥发性有机 (略) 理效率要求

适用范围 (略) 理效率
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 ≥80%



表3.2-10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污染物项目 特别排放限值(mg/m3) 限制含义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NMHC 6 (略) 1h平均浓度值 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20 (略) 任意一次浓度值

表3.2-11 本项 (略) 理站废气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排放限值(mg/m3)
1 非*烷总烃 60
2 硫化氢 5
3 20
4 臭气浓度 1000注1



注1:无量纲,为最大一次值
(3)噪声
项目建设地址未发生变化,调整前后噪声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变。
本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 ,即昼间70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控制标准
2023年7月1日,生态环境部实施了修订后的《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025年1月1日,生态环境部实施了修订后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
固体废物鉴别执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2017),危险废物分类执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过程的污染控制,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4 环境影响分析说明
4.1 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
项目主要设备、建设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均未发生变化。 (略) 的变动不涉及污染物排放量的变化; (略) 的变化由于罐容的减少,导致VOCs排放量略小于原环评审批量,不涉及废水、固废量的变化。
鉴于项目污染物排放源强及污染防治措施与原环评基本一致,因此,可沿用原环评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结论。项目调整后,各污染物仍可达标排放。

4.2 环境影响结论
1、大气环境影响分析
调整后,项目VOCs排放量略小于环评审批量,减少了约0.019t/a,其余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未变化。因此,不改变原环评大气环境影响可接受的结论,也不改变项目实施后无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结论。
2、水环境影响分析
(1)地表水
调整后,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各项废水水量、水质无变化,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无变化,不改变原环评对项目废水可得 (略) 置的结论。
(2)地下水
调整后,不改变原危险废物暂存方式及暂存设施,项目原有危险废物暂存间及事故池均按环评要求采取了防渗措施。故项目调整后不改变原环评中项目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较小的结论。
3、声环境影响分析
调整后,项目主要噪声源及污染防治措施与原环评一致,项目工程对厂界噪声贡献值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故项目调整后不改变原环评中项目噪声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的结论
4、风险风控分析
调整后,项目危险物质和风险源与原环评一致,风险防范措施按原环评要求建设。故项目调整后不改变原环评风险可控的结论。

4.3 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要求
浙江司 (略) 应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落实环评中的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台账管理工作,及时更新排污许可证,编制应急预案。
浙江司 (略) 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项目投入试运行后,在企业生产设施和环保设施调试稳定后,并在生产负荷达到验收条件要求后,司太立应当按照相关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5 结论
通过对企业调整情况的调查,对照《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中的制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进行分析论证,浙江司 (略) 年产1550吨非离子型CT造影剂系列原料药项目调整后,不会新增污染物种类且不会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不新增废水排放口和废气排放口。企业实际污染物种类及排污量仍控制在环评审批量及排污权量内;企业对外环境的影响仍在可控范围内。项目建设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动,不利环境影响未加大。因此,项目变更不属于重大变动,不改变原环评中项目实施是可行的结论。
企业只要认真落实原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且在营运中能够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从环保角度看,企业此次调整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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