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淮阴气象灾害预警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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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淮阴气象灾害预警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

(略) (略) (略) :

你单位请示及随文报送的《初步设计》、《概算书》、《 (略) (略) 关于淮阴气象灾害预警中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已收悉。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 目代码:2409-(略)-04-01-(略)。

二、项目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及内容

项 (略) (略) (略) 进行改造,面积约 4810平方米, (略) 络和安防系统、院内基础设施改造、业务用房设施改造、党建科普文体场所建设、水电改造维修、气象文化设计等(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核定的用地面积和建设规模为准)。

三、工程方案

原则同意工程设计方案,建设规模、技术指标、工艺方案等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以及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批复要求,并依据部门意见和项目实际作合理优化完善。

四、环保、节能、安全等

1、项目应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落实环保要求和措施。

2、节能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规定。

3、项目单位应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批准手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安全生产各项举措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三管三必须”法定职责,严守项目安全关。项目须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做好交通组织、质量保障、节能节水、 (略) 、水土保持等各项工作,建筑结构、设备选型、工艺技术等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范及行业标准,并按照有关部门批准要求组织实施。

五、项目概算及资金来源

(略) (略) 《 (略) 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承受能力确认函》(淮财发〔2024〕216号)及《概算书》,项目概算投资(略)元(根据《 (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项目投资以总投资招标控制价(概算)评审结果为准);资金来源为省级专项资金。

本批复仅作为项目单位开展下一步工作的依据,不得作为征收及拆迁的依据。请据此批复,将优化调整后的投资概算报财政部门开展概算评审,并进行施工图设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项目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在满足《 (略) 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所列新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项目建设应符合住建、规划、国土、环保、安全、消防、防雷、市政、水利、节能、节水、 (略) 、文化旅游、社会稳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行业标准、规范和文件规定,并按照有关部门批复要求落实各项举措。项目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安全、环保、质量等相关要求。未履行完各项法定手续,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项目单 (略) 及时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结合各地实际贯彻落实<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略) 域发〔2022〕933号),落实以工代赈和吸纳当地群众务工就业相关要求。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拨付。项目建成并在国家规定的各专项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向我委申请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本批复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内依法开工的批复继续有效;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批文自动失效,国家、省对项目延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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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略) :

你单位请示及随文报送的《初步设计》、《概算书》、《 (略) (略) 关于淮阴气象灾害预警中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已收悉。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 目代码:2409-(略)-04-01-(略)。

二、项目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及内容

项 (略) (略) (略) 进行改造,面积约 4810平方米, (略) 络和安防系统、院内基础设施改造、业务用房设施改造、党建科普文体场所建设、水电改造维修、气象文化设计等(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核定的用地面积和建设规模为准)。

三、工程方案

原则同意工程设计方案,建设规模、技术指标、工艺方案等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以及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批复要求,并依据部门意见和项目实际作合理优化完善。

四、环保、节能、安全等

1、项目应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落实环保要求和措施。

2、节能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规定。

3、项目单位应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批准手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安全生产各项举措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三管三必须”法定职责,严守项目安全关。项目须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做好交通组织、质量保障、节能节水、 (略) 、水土保持等各项工作,建筑结构、设备选型、工艺技术等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范及行业标准,并按照有关部门批准要求组织实施。

五、项目概算及资金来源

(略) (略) 《 (略) 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承受能力确认函》(淮财发〔2024〕216号)及《概算书》,项目概算投资(略)元(根据《 (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项目投资以总投资招标控制价(概算)评审结果为准);资金来源为省级专项资金。

本批复仅作为项目单位开展下一步工作的依据,不得作为征收及拆迁的依据。请据此批复,将优化调整后的投资概算报财政部门开展概算评审,并进行施工图设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项目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在满足《 (略) 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所列新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项目建设应符合住建、规划、国土、环保、安全、消防、防雷、市政、水利、节能、节水、 (略) 、文化旅游、社会稳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行业标准、规范和文件规定,并按照有关部门批复要求落实各项举措。项目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安全、环保、质量等相关要求。未履行完各项法定手续,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项目单 (略) 及时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结合各地实际贯彻落实<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略) 域发〔2022〕933号),落实以工代赈和吸纳当地群众务工就业相关要求。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拨付。项目建成并在国家规定的各专项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向我委申请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本批复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内依法开工的批复继续有效;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批文自动失效,国家、省对项目延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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