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进銮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包进銮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包进銮 因保管不善,将文集用(2016)第#号(使用权人包振村(已故))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备 注: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
声明人:包进銮
2025年3月10日
包进銮 因保管不善,将文集用(2016)第#号(使用权人包振村(已故))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备 注: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
声明人:包进銮
2025年3月10日
包进銮 因保管不善,将文集用(2016)第#号(使用权人包振村(已故))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备 注: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
声明人:包进銮
2025年3月10日
包进銮 因保管不善,将文集用(2016)第#号(使用权人包振村(已故))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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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人:包进銮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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