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南昌市某企业非法排放烷烃废水致东阳港水体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省生态环境厅在全省组织开展了“江西省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过专家评选, (略) 相关企业偷排废水造成锦江水质铊浓度异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入选为江西省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 (略) 置危险废物、超标排放废水、扬尘污染等多种情形,覆盖了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为完善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较好的实践经验。
(略) 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异常排放废水污染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1
案情简介
2
磋商结果
3
经验与启示
该案案情复杂、赔偿金额高,顺利推进有以下经验做法。
一是积极开展普法宣传,促使企业主动落实损害赔偿。通过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工作,企业深刻认识到在深化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方面存在不足。在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帮助和指导下,积极组织人员力量及时开展 (略) 置工作,最大程度地控制了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主动承 (略) 置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费用,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二是充分发挥专业力量,确保责任划分依据严谨可靠。该案非法超标排放量虽少,但涉及油类污染物,物质成分相对复杂,对受纳水体水质和天然水生生物等水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联合涉事企业共同委托江西 (略) 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评估,确保了鉴定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谨性。通过对环境损害情况开展全面、细致、专业的鉴定评估,为本案的损害赔偿量化和责任认定,提供了扎实的专业依据。
三是同步 (略) 赔偿,彰显行政机关执法力量温度。在对违法行为 (略) 的同时,移送公安并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现 “一案三查” (略) 协同。涉事企业管理和直接责任人被行政拘留15日,涉事企业主动停产整改、主动参 (略) 置全过程,主动履行了35.(略)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 (略) 安义 (略) 将涉事企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作 (略) 罚裁量权的重要考量情节,依法作出了罚款(略)元 (略) 罚决定。损害赔偿 (略) 罚的有机结合,彰显了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力度,保障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理念落地生根,又同时体现 (略) 罚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温度。
四是持续强化警示教育,倒逼企业加快提高环保意识。涉事企业此次非法排放的油污废水,是该公司的副产品且有经济价值,由于企业管理混乱,工人操作失误,导致这些废水直接排入雨水沟渠。涉事企业相关人员被行政拘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35.(略)元, (略) 罚(略)元,被列为失信主体,停产整改,得不偿失。此次严重违法事件的发生,对涉事企业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意识,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增强和提升了周边企业及个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为积极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倒逼企业及公民守法经营形成常态奠定了基础,达到“打击一个、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效果,为后续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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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异常排放废水污染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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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积极开展普法宣传,促使企业主动落实损害赔偿。通过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工作,企业深刻认识到在深化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方面存在不足。在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帮助和指导下,积极组织人员力量及时开展 (略) 置工作,最大程度地控制了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主动承 (略) 置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费用,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二是充分发挥专业力量,确保责任划分依据严谨可靠。该案非法超标排放量虽少,但涉及油类污染物,物质成分相对复杂,对受纳水体水质和天然水生生物等水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联合涉事企业共同委托江西 (略) 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评估,确保了鉴定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谨性。通过对环境损害情况开展全面、细致、专业的鉴定评估,为本案的损害赔偿量化和责任认定,提供了扎实的专业依据。
三是同步 (略) 赔偿,彰显行政机关执法力量温度。在对违法行为 (略) 的同时,移送公安并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现 “一案三查” (略) 协同。涉事企业管理和直接责任人被行政拘留15日,涉事企业主动停产整改、主动参 (略) 置全过程,主动履行了35.(略)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 (略) 安义 (略) 将涉事企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作 (略) 罚裁量权的重要考量情节,依法作出了罚款(略)元 (略) 罚决定。损害赔偿 (略) 罚的有机结合,彰显了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力度,保障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理念落地生根,又同时体现 (略) 罚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温度。
四是持续强化警示教育,倒逼企业加快提高环保意识。涉事企业此次非法排放的油污废水,是该公司的副产品且有经济价值,由于企业管理混乱,工人操作失误,导致这些废水直接排入雨水沟渠。涉事企业相关人员被行政拘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35.(略)元, (略) 罚(略)元,被列为失信主体,停产整改,得不偿失。此次严重违法事件的发生,对涉事企业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意识,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增强和提升了周边企业及个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为积极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倒逼企业及公民守法经营形成常态奠定了基础,达到“打击一个、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效果,为后续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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