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5〕5号
(略) (略)
(略) 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5〕5号
当事人名称: (略) 荣德 (略)
法定代表人:许洪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1F7Y3H1P
地址:黑 (略) (略) 八井子乡八井子村
我局于2024年12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对黑E6152Z双排气管车辆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时,只插入一个采样探头并出具在用车检验(测)合格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9日,我局执法 (略) 荣德 (略) 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双排气管车黑E6152Z在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时只插入一个排气分析仪取样探头的情况;
2.2024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 (略) 荣德 (略) 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对车辆黑E6152Z检测过程进一步开展检查的情况;
3.2024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 (略) 荣德 (略) 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企业在对双排气管车黑E6152Z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时,只插入一个排气分析仪取样探头的事实情况;
4.2024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企业环保检测车间现场情况以及黑E6152Z排气污染物检测过程中只插入一个排气分析仪取样探头的情况;
5.2024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检验黑E6152Z车辆时的监控视频1份,证明该车在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时只插入一个排气分析仪取样探头的情况;
6.2024年12月11日,该企业提供黑E6152Z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证明该车辆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情况;
7.2024年12月11日,该企提供公安 (略) —社会化服务系统截图,证明黑E6152Z车辆检车信息已上传公安 (略) —社会化服务系统;
8.2024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部分标准,证明标准中要求对装配两个及以上排气管车辆,使用多探头采样管测量的情况;
9.2024年12月11日,该企业提供黑E6152Z检车费用收据1份,证明该车辆检车费用为200元整;
10.2024年12月11日,该企业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企业营业主体资格;
11.2024年12月11日,该企业提供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现场负责人的身份;
12.2024年12月11日,该企业提供小微企业名录复印件1份,证明该企业是小微企业;
13.2024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14.2024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 (略) (略) 调取检测黑E6152Z车辆时现场照片2张,证明黑E6152Z为双排气管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8日以《 (略) 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2025〕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 (略) 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局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黑龙江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综合行为持续时间、车辆、机械数量、环境违法次数、经济承受度、补救措施、改正态度等裁量因素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 (略) 以如 (略) 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略)佰元;
2.罚款人民币(略)(略)万元。
限于 (略) 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 (略) (略)
????????????????????????????????????2025年3月8日?
(略) (略)
(略) 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5〕5号
当事人名称: (略) 荣德 (略)
法定代表人:许洪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1F7Y3H1P
地址:黑 (略) (略) 八井子乡八井子村
我局于2024年12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对黑E6152Z双排气管车辆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时,只插入一个采样探头并出具在用车检验(测)合格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9日,我局执法 (略) 荣德 (略) 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双排气管车黑E6152Z在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时只插入一个排气分析仪取样探头的情况;
2.2024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 (略) 荣德 (略) 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对车辆黑E6152Z检测过程进一步开展检查的情况;
3.2024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 (略) 荣德 (略) 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企业在对双排气管车黑E6152Z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时,只插入一个排气分析仪取样探头的事实情况;
4.2024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企业环保检测车间现场情况以及黑E6152Z排气污染物检测过程中只插入一个排气分析仪取样探头的情况;
5.2024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检验黑E6152Z车辆时的监控视频1份,证明该车在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时只插入一个排气分析仪取样探头的情况;
6.2024年12月11日,该企业提供黑E6152Z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证明该车辆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情况;
7.2024年12月11日,该企提供公安 (略) —社会化服务系统截图,证明黑E6152Z车辆检车信息已上传公安 (略) —社会化服务系统;
8.2024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部分标准,证明标准中要求对装配两个及以上排气管车辆,使用多探头采样管测量的情况;
9.2024年12月11日,该企业提供黑E6152Z检车费用收据1份,证明该车辆检车费用为200元整;
10.2024年12月11日,该企业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企业营业主体资格;
11.2024年12月11日,该企业提供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现场负责人的身份;
12.2024年12月11日,该企业提供小微企业名录复印件1份,证明该企业是小微企业;
13.2024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14.2024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 (略) (略) 调取检测黑E6152Z车辆时现场照片2张,证明黑E6152Z为双排气管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8日以《 (略) 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2025〕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 (略) 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局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黑龙江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综合行为持续时间、车辆、机械数量、环境违法次数、经济承受度、补救措施、改正态度等裁量因素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 (略) 以如 (略) 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略)佰元;
2.罚款人民币(略)(略)万元。
限于 (略) 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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