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429-*(项目管理科)
传 真:0429-*
通讯电址: (略) (略) 东 (略) 分局
邮 编:*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环评单位 |
1 | 关于耐高温电线电缆加工生产线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 葫环东审[2025]3号 | 2025.3.10 | 朝阳 (略) |
2 | 关于不锈钢系列产品制造及镍合金丝产品新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 葫环东审[2025]4号 | 2025.3.10 | 沈阳 (略) |
3 | 关于玻璃制品深加工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 葫环东审[2025]5号 | 2025.3.10 | 沈阳 (略)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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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耐高温电线电缆加工生产线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 葫环东审[2025]3号 | 2025.3.10 | 朝阳 (略) |
2 | 关于不锈钢系列产品制造及镍合金丝产品新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 葫环东审[2025]4号 | 2025.3.10 | 沈阳 (略) |
3 | 关于玻璃制品深加工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 葫环东审[2025]5号 | 2025.3.10 | 沈阳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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