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空间规划关于年产3万吨锂电池负极包覆材料一期一阶段规划许可批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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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规划关于年产3万吨锂电池负极包覆材料一期一阶段规划许可批前公示

(略) (略) (略)

规划许可批前公示

泉港自然审告〔2025〕2号

各相关利害关系人 :

我局已受理泉州 (略) 建设的年产(略)吨锂电池负极包覆材料(一期)一阶段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事项,项目位 (略) (略) ,现将规划拟许可内容公示如下:

主要规划技术指标:此次报建总建筑面积(略).14平方米,总计容建筑面积(略).04平方米,其中1#(略)类仓库建筑面积5838平方米(1f)、计容面积(略)平方米(1f);(略)类仓库建筑面积48平方米(1f)、计容面积48平方米(1f);包覆沥青装置造粒包装间建筑面积2234.80平方米(2f)、计容面积3352.20平方米(2f);包覆沥青装置建筑面积2046.64平方米(4f)、计容面积2046.64平方米(4f); (略) 理站一建筑面积330.75平方米(1f)、计容面积330.75平方米(1f);公用工程建筑面积629平方米(1f)、计容面积629平方米(1f);变配电所建筑面积252平方米(1f)、计容面积252平方米(1f);中控、消控建筑面积272平方米(1f)、计容面积272平方米(1f);化验室建筑面积357平方米(1f)、计容面积357平方米(1f);综合楼建筑面积3039.61平方米(3f)、计容面积3039.61平方米(3f);门卫一建筑面积25.60平方米(1f)、计容面积25.60平方米(1f);门卫二建筑面积138.60平方米(1f)、计容面积138.60平方米(1f);1#导热油炉间建筑面积165.64平方米(1f)、计容面积165.64平方米(1f);1#循环水场间建筑面积202.50平方米(1f)、计容面积315平方米(1f);“年产(略)吨锂电池负极包覆材料项目及年产(略)吨生物柴油项目”整体规划设计方案已完成审查,此次报批的年产(略)吨锂电池负极包覆材料(一期)一阶段为“年产(略)吨锂电池负极包覆材料项目及年产(略)吨生物柴油项目”的一部分,项目总体经济技术指标待最后一期报建时统一核算,具体情况详见方案总平面布置图。

本公示期限从2025年3月10日至2025年3月2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有意见与建议,请以署名书面形 (略)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相关规划许可。

联系人: (略) 规建科

联系电话:(略)

(略) (略) (略)

2025年3月10日

(略) (略) (略)

规划许可批前公示

泉港自然审告〔2025〕2号

各相关利害关系人 :

我局已受理泉州 (略) 建设的年产(略)吨锂电池负极包覆材料(一期)一阶段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事项,项目位 (略) (略) ,现将规划拟许可内容公示如下:

主要规划技术指标:此次报建总建筑面积(略).14平方米,总计容建筑面积(略).04平方米,其中1#(略)类仓库建筑面积5838平方米(1f)、计容面积(略)平方米(1f);(略)类仓库建筑面积48平方米(1f)、计容面积48平方米(1f);包覆沥青装置造粒包装间建筑面积2234.80平方米(2f)、计容面积3352.20平方米(2f);包覆沥青装置建筑面积2046.64平方米(4f)、计容面积2046.64平方米(4f); (略) 理站一建筑面积330.75平方米(1f)、计容面积330.75平方米(1f);公用工程建筑面积629平方米(1f)、计容面积629平方米(1f);变配电所建筑面积252平方米(1f)、计容面积252平方米(1f);中控、消控建筑面积272平方米(1f)、计容面积272平方米(1f);化验室建筑面积357平方米(1f)、计容面积357平方米(1f);综合楼建筑面积3039.61平方米(3f)、计容面积3039.61平方米(3f);门卫一建筑面积25.60平方米(1f)、计容面积25.60平方米(1f);门卫二建筑面积138.60平方米(1f)、计容面积138.60平方米(1f);1#导热油炉间建筑面积165.64平方米(1f)、计容面积165.64平方米(1f);1#循环水场间建筑面积202.50平方米(1f)、计容面积315平方米(1f);“年产(略)吨锂电池负极包覆材料项目及年产(略)吨生物柴油项目”整体规划设计方案已完成审查,此次报批的年产(略)吨锂电池负极包覆材料(一期)一阶段为“年产(略)吨锂电池负极包覆材料项目及年产(略)吨生物柴油项目”的一部分,项目总体经济技术指标待最后一期报建时统一核算,具体情况详见方案总平面布置图。

本公示期限从2025年3月10日至2025年3月2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有意见与建议,请以署名书面形 (略)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相关规划许可。

联系人: (略) 规建科

联系电话:(略)

(略) (略) (略)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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