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羊区文家街道大石桥社区2、3组项目地块青羊区文家街道高坎社区1、2、3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关于《青羊区文家街道大石桥社区2、3组项目地块青羊区文家街道高坎社区1、2、3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关于《青羊区文家街道大石桥社区2、3组项目地块(青羊区文家街道高坎社区1、2、3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现将《 (略) 文家街道大 (略) 2、3组项目地块( (略) 文家街道 (略) 1、2、3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略) 文家街道大 (略) 2、3组项目地块( (略) 文家街道 (略) 1、2、3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位于 (略) (略) (略) 西北侧,地块总面积为*.74m2, (略) , (略) 为蛟龙工业港- (略) 3座,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3°56"19.75"、北纬30°42"54.35"。经调查,地块历史存在刘蜀红白酒库房、风行塑钢、藤原不锈钢、彩冠印务、万和租赁站、陈丽金属、众信达电子、长江开关、华峰铝箔纸厂、农户商住楼、 (略) 和鑫宏利厂房。通 (略) (略) 规划和 (略) 得知,本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属于第一类用地,因此本次地块污染调查土壤监测指标主要采用《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2978-2023)表1中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第一类用地限值及《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11/T811-2011)表1中住宅用地限值进行评价,地下水检测指标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中Ⅳ类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以及《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评价。

二、调查结论

本次调查根据地块情况共布设9个土壤监测点位,含1个土壤清洁对照监测点位,总共采集土壤样品25个。本此调查地块场地内和场地外土壤对照监测点位大多数污染物在表层土和下层土中的含量差别不大。各检测因子均满足管控标准要求。

地块内土壤监测点位的指标锌、锡、蒽满足《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11/T811-2011)表1中住宅用地作为判定标准要求;锰、钼、苊烯、苊、芴、菲、荧蒽、芘、苯并[g.h,i]苝共9项指标测定结果符合《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2978-2023)表1中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第一类用地限值要求;pH、铋共2项指标在《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未作出要求;砷和钒满足指标测定结果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筛选值第一类用地限值要求和附录A中水稻土限值要求;其余指标结果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筛选值第一类用地限值要求。

本地块调查共涉及地下水点位3个,其中1个对照点位,2个监测点位。

本次采集的地下水样品中所有检出项目的监测结果表明,pH值测定结果范围为8.4-8.5,呈弱碱性。地下水中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测定结果不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表1中Ⅳ类标准限值要求;苊、二氢苊、芴、菲、芘、苯并[ghi]苝共6项指标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未作出要求;苯并[a]蒽、?、苯并[k]荧蒽、茚苯[1,2,3-cd]芘、二苯并[a,h]蒽共5项指标测定结果符合《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石油类共1项指标测定结果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1中Ⅲ类标准,其余指标测定结果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表1中Ⅳ类标准要求。监测结果属于可接受监测值。

本地块内地块存在污染源,所有土壤监测点位采集的土壤样品中各监测项目的监测结果和地下水样品中各监测项目的监测结果全部低于评价标准限值。土壤和地下水样品各监测项目的监测结果属于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可接受监测值,说明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的污染物不会对人类造成健康风险,可以作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进行开发使用。

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文件中关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程序的要求, (略) 文家街道大 (略) 2、3组项目地块( (略) 文家街道 (略) 1、2、3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地块内存在污染源,按程序要求应开展第二阶段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二阶段的土壤污染初步采样分析结果表明采集的土壤样品中各污染物含量全部低于GB *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地下水中地块内监测点和清洁对照点监测结果均低于评价标准,第二阶段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再进行第三阶段场地详细调查工作,地块相关调查工作就此结束。

委托单位:成都 (略)

编制单位:成都天府创新环 (略)

联系人:崔璨

联系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 (略) (略) (略) 兴隆 (略) 西段123号

, (略)

关于《青羊区文家街道大石桥社区2、3组项目地块(青羊区文家街道高坎社区1、2、3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现将《 (略) 文家街道大 (略) 2、3组项目地块( (略) 文家街道 (略) 1、2、3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略) 文家街道大 (略) 2、3组项目地块( (略) 文家街道 (略) 1、2、3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位于 (略) (略) (略) 西北侧,地块总面积为*.74m2, (略) , (略) 为蛟龙工业港- (略) 3座,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3°56"19.75"、北纬30°42"54.35"。经调查,地块历史存在刘蜀红白酒库房、风行塑钢、藤原不锈钢、彩冠印务、万和租赁站、陈丽金属、众信达电子、长江开关、华峰铝箔纸厂、农户商住楼、 (略) 和鑫宏利厂房。通 (略) (略) 规划和 (略) 得知,本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属于第一类用地,因此本次地块污染调查土壤监测指标主要采用《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2978-2023)表1中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第一类用地限值及《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11/T811-2011)表1中住宅用地限值进行评价,地下水检测指标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中Ⅳ类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以及《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评价。

二、调查结论

本次调查根据地块情况共布设9个土壤监测点位,含1个土壤清洁对照监测点位,总共采集土壤样品25个。本此调查地块场地内和场地外土壤对照监测点位大多数污染物在表层土和下层土中的含量差别不大。各检测因子均满足管控标准要求。

地块内土壤监测点位的指标锌、锡、蒽满足《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11/T811-2011)表1中住宅用地作为判定标准要求;锰、钼、苊烯、苊、芴、菲、荧蒽、芘、苯并[g.h,i]苝共9项指标测定结果符合《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2978-2023)表1中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第一类用地限值要求;pH、铋共2项指标在《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未作出要求;砷和钒满足指标测定结果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筛选值第一类用地限值要求和附录A中水稻土限值要求;其余指标结果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筛选值第一类用地限值要求。

本地块调查共涉及地下水点位3个,其中1个对照点位,2个监测点位。

本次采集的地下水样品中所有检出项目的监测结果表明,pH值测定结果范围为8.4-8.5,呈弱碱性。地下水中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测定结果不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表1中Ⅳ类标准限值要求;苊、二氢苊、芴、菲、芘、苯并[ghi]苝共6项指标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未作出要求;苯并[a]蒽、?、苯并[k]荧蒽、茚苯[1,2,3-cd]芘、二苯并[a,h]蒽共5项指标测定结果符合《 (略) 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石油类共1项指标测定结果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1中Ⅲ类标准,其余指标测定结果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表1中Ⅳ类标准要求。监测结果属于可接受监测值。

本地块内地块存在污染源,所有土壤监测点位采集的土壤样品中各监测项目的监测结果和地下水样品中各监测项目的监测结果全部低于评价标准限值。土壤和地下水样品各监测项目的监测结果属于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可接受监测值,说明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的污染物不会对人类造成健康风险,可以作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进行开发使用。

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文件中关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程序的要求, (略) 文家街道大 (略) 2、3组项目地块( (略) 文家街道 (略) 1、2、3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地块内存在污染源,按程序要求应开展第二阶段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二阶段的土壤污染初步采样分析结果表明采集的土壤样品中各污染物含量全部低于GB *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地下水中地块内监测点和清洁对照点监测结果均低于评价标准,第二阶段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再进行第三阶段场地详细调查工作,地块相关调查工作就此结束。

委托单位:成都 (略)

编制单位:成都天府创新环 (略)

联系人:崔璨

联系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 (略) (略) (略) 兴隆 (略) 西段123号

, (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