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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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工作的公告

为规 (略)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租赁经营 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的小微 (略) 场,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有关规定,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 内,就近向 (略) 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现将有关备案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依据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第六、七条规定。

二、备案对象

(略) (略) 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小微型客车(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

三、备案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增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办理备案;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立即办理备案。

四、备案需具备的条件

(一)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以下称租赁小微型客车);

3、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

4、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二)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1、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 (略) 理能力, (略) 运行可靠;

2、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五、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提供符合本公告第四点要求所需的相关材料。

六、备案方式

(一)网上申请办理方式:

企业登*“广东省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信息服务系统” (http://**:8080/mini-owner/a/login)开通企业账号、填报申请材料。

企业账号开通方式如下:

企业首次申办业务时在“广东省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信息服 务系统”首页“企业备案申请”栏目中凭“经营企业名称”和“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企业备案成功后自动开通企业账号,用户名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初始密码为企业联系人手机号。(温 馨提示: (略) 上办理备案手续的效率,尽量避免因资料不全或不符造成退回重新申请的情况,建议申请人先向备案机构提 交相关纸质材料核对)

(二)现场申请办理方式:

申请人向备案机构提交符合本公告第四点要求的相关纸质材料。

办理地点: (略) (略) 叶挺大道19号行政服务中心A栋3楼,联系电话:0752-*。

七、备案变更

(一)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二)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

(三)暂停或者终止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

八、其他事项

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略)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按规定及时完成备案工作。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将按照《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第二十五 (略) 罚。

特此公告。




(略) (略) (略)

2025年3月12日



为规 (略)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租赁经营 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的小微 (略) 场,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有关规定,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 内,就近向 (略) 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现将有关备案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依据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第六、七条规定。

二、备案对象

(略) (略) 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小微型客车(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

三、备案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增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办理备案;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立即办理备案。

四、备案需具备的条件

(一)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以下称租赁小微型客车);

3、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

4、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二)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1、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 (略) 理能力, (略) 运行可靠;

2、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五、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提供符合本公告第四点要求所需的相关材料。

六、备案方式

(一)网上申请办理方式:

企业登*“广东省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信息服务系统” (http://**:8080/mini-owner/a/login)开通企业账号、填报申请材料。

企业账号开通方式如下:

企业首次申办业务时在“广东省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信息服 务系统”首页“企业备案申请”栏目中凭“经营企业名称”和“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企业备案成功后自动开通企业账号,用户名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初始密码为企业联系人手机号。(温 馨提示: (略) 上办理备案手续的效率,尽量避免因资料不全或不符造成退回重新申请的情况,建议申请人先向备案机构提 交相关纸质材料核对)

(二)现场申请办理方式:

申请人向备案机构提交符合本公告第四点要求的相关纸质材料。

办理地点: (略) (略) 叶挺大道19号行政服务中心A栋3楼,联系电话:0752-*。

七、备案变更

(一)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二)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

(三)暂停或者终止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

八、其他事项

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略)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按规定及时完成备案工作。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将按照《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第二十五 (略) 罚。

特此公告。




(略) (略) (略)

202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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