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贸职业学院清远校区教学与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项目2号综合楼、9号实训楼、2号教学楼
(略) (略) 发 (略) 关于广东科贸职业学院清远校区教学与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项目(2号综合楼、9号实训楼、2号教学楼)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广东科贸职业学院清远校区教学与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项目(2号综合楼、9号实训楼、2号教学楼)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广东科贸职业学院清远校区教学与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项目(2号综合楼、9号实训楼、2号教学楼)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项目依托 (略) 预留用地,在一期项目基础上进行对学校建筑规模的扩建,新增建筑物包括 2 号教学楼(教科楼)、9 号实训楼(产学研实训楼)及 2 号综合楼(科创楼),并配套建设电力、 (略) 、道路广场、绿地及边坡支护等室外工程,所有的用能设备均为新购,没有利旧设备。项目耗能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耗不高于740.87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596.*千瓦时;单位建筑面积能耗44.49kWh/m2,人均综合能耗930.61kWh/(p·a),人均水耗10.28m3/(p·a)。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 *-200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 (略) 留存,我局将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略) (略) 发 (略)
2025年3月12日
(略) (略) 发 (略) 关于广东科贸职业学院清远校区教学与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项目(2号综合楼、9号实训楼、2号教学楼)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广东科贸职业学院清远校区教学与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项目(2号综合楼、9号实训楼、2号教学楼)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广东科贸职业学院清远校区教学与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项目(2号综合楼、9号实训楼、2号教学楼)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项目依托 (略) 预留用地,在一期项目基础上进行对学校建筑规模的扩建,新增建筑物包括 2 号教学楼(教科楼)、9 号实训楼(产学研实训楼)及 2 号综合楼(科创楼),并配套建设电力、 (略) 、道路广场、绿地及边坡支护等室外工程,所有的用能设备均为新购,没有利旧设备。项目耗能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耗不高于740.87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596.*千瓦时;单位建筑面积能耗44.49kWh/m2,人均综合能耗930.61kWh/(p·a),人均水耗10.28m3/(p·a)。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 *-200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 (略) 留存,我局将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略) (略) 发 (略)
202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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