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营商环境建设局关于《定安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定安县营商环境建设局关于《定安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定安县营商 (略)
关于《定安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规定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提高投资吸引力和发展竞争力,推动定安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定安 (略) 起草了《定安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2月24日-3月25日。
在此期间,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提出意见和建议时,请署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0898-#
电子邮箱:spjxns@163.com
信函邮寄地址:定安县见龙大道628号定安县营商 (略)
邮政编码:#
附件:定安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
定安县营商 (略)
2025年2月24日
定安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提高投资吸引力和发展竞争力,推动定安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定安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县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动、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加快 (略) 圈卫星城建设,高质量融入海口经济圈,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海口经 (略) 、县的交流合作,推动海口经济圈营商环境一体化, (略) 场、项目建设、产业协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境等领域重点突破, (略) 域协同发展。
(略) 场环境
(略) 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省和本县支持发展的政策,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信息数据、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略) 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清理妨 (略) 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
第五条县人民 (略) 功能定位、发展规划以及生态环境等相关规定,因地制宜制定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产业政策,并向社会公开。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梳理本部门实施的各项优惠政策和产业促进政策,编制兑现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及时向社会公开和解读,并将政策兑现事项纳入全省一 (略) 统一办理。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及其 (略) 场主体签订的合同、协议不得订立显失公平条款,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平等,约定的违约责任应当合理。
因未依照规定履行政策承诺、合同和协议或者不履行生效裁决遗留的营商环境问题,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明确解决措施和时限,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 (略) 络,建立健全招商引资统筹协调、考核激励、跟踪服务机制,可以选聘投资促进顾问或者招商代表,开展委托招商、代理招商等工作。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外资企业在要素获取、资质许可、标准制定、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国民待遇。与外商投资相关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公布相应的英文或者重要投资来源地国 (略) 语种的译本或者摘要。
第八条本县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设定行业协会商会限制登记条件。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强化内部管理和能力建设,组织制定和实施团体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 (略) 理等方面的服务。
第九条加强人才引育,优化升级引才政策,对接落实领军人才及团队引进项目,实施“南海”人才开发计划。加大引才、育才力度,注重吸引“银发精英”。
第十条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创新,在财政扶持、金融支持、公共服务、费用减免等方面制定专项政策,根据我县财力情况统筹安排资金。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银企合作,建立完善常态化政银企沟通机制,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可持续、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差异化的利率定价机制,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开发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提高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和首贷比例,降低经营主体融资成本,提高融资便利度。
第十二条对依法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动态管理,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县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将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开。
(略) 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普遍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纾困救助措施,并为歇业备案的经营主体提供协同服务。
第三章政务环境
第十四条县政务服务大厅推行综合窗口服务,实行综合受理、分类办理、统一出件。服务窗口应当健全一次告知、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服务制度,完善预约、全程帮办、联办以及错时、延时服务等工作机制。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窗口服务力量配置和人员业务能力、服务意识培训以及日常考核,完善政务服务监督评价机制,提高政务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 (略) 场主体的原则依法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外,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予以受理,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核实监督工作人员违规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按照办事指南的规定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略) 场主体提出办事指南规定以外的要求;
(三)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不得推诿、拖延;
(四)能够通过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 (略) 场主体提供;
(五)线上办理和线下办理标准应当一致,已在线收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 (略) 场主体再提供纸质材料;
(六)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七)实行容缺受理制的事项,欠缺材料不影响实质性审核且申请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或者补正的,应当先予受理并审查;
(八)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在同等情况下,应当同标准受理、同标准办理,不得差别对待;
(九)遵守工作纪律, (略) 场主体有任何影响依法履职的交往。
第十六条本县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差评和投诉问题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和反馈机制。对实名差评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联系核实。对于情况清楚、诉求合理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立即整改;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限期整改。整改后,承办单位应当依托“#”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及时向诉求人反馈整改落实情况,“#”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应当对整改落实情况及满意度进行回访。
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签发的电子证照应当向电子证照库实时归集,确保数据完整、准确。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获得业务办理所需电子证照的,受理单位不得拒绝办理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供纸质证照,但依法需要收回证照原件的除外。
第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精简工程项目审批事项和条件,制定项目审批工作指引,对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联合验收等过程,实施清单化、标准化、流程化服务。
第十九条本县优化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不动产登记流程,逐步实现“交房即交证”和“收房即拿证”。逐步推行“ (略) +不动产登记”,推进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推广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在抵押贷款、税收征缴、经营主体注册登记、户籍管理、教育入学、财产公证等方面的社会化应用。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线上不动产抵押登记。
第二十条本县推行应用 (略) ,逐步 (略) 上办税,推广税费业务容缺办理,精简税费办理资料和流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行相关税费合并申报及缴纳,加强宣传辅导,提高税务服务质效。
第四章法治环境
第二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创新公共法律服务模式,针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加强对经营主体帮助、指导,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建立健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多元化涉企纠纷解决机制,合理配置纠纷化解资源,为经营主体提供适宜的纠纷化解渠道,加大涉企争议化解力度。
第二十二条推广应用审批、监管、执法、信用相互衔接的协同联动监管机制。
第二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行“综合查一次”,整合联合检查事项,制定“综合查一次”检查清单,防止监管缺位,避免多头检查。多部门对同一监管对象实施多项检查且可以同时进行的,应当采取联合检查、合并检查的方式。加强管法衔接,避免多个监管执法部门对同一监管对象分别进行同类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一个系统管检查”,原则上通过省“ (略) +监管”系统开展行政检查,提高涉企检查的智能化、协同化水平。严格落实“清单之外无检查”,填报检查实施清单,规范检查流程。综合运用企业码,检查部门、监管对象双向记录检查情况。加强对频繁重复检查的监测分析和高频预警,将执法检查次数控制在绝对必要的最低限度。
第二十五条推行包容审慎行政执法,对经营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 (略) 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 (略) 罚。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略) 罚行为。开展执法工作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涉企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等渠道反映与营商环境相关的问题线索、意见建议等信息。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 (略) 场主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记者等对营商环境进行社会监督。
县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 (略) 场主体与政府的沟通渠道,健全营商环境问题线 (略) 理机制,受理、核查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定安县营商 (略)
关于《定安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规定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提高投资吸引力和发展竞争力,推动定安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定安 (略) 起草了《定安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2月24日-3月25日。
在此期间,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提出意见和建议时,请署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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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营商 (略)
2025年2月24日
定安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提高投资吸引力和发展竞争力,推动定安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定安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县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动、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加快 (略) 圈卫星城建设,高质量融入海口经济圈,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海口经 (略) 、县的交流合作,推动海口经济圈营商环境一体化, (略) 场、项目建设、产业协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境等领域重点突破, (略) 域协同发展。
(略) 场环境
(略) 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省和本县支持发展的政策,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信息数据、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略) 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清理妨 (略) 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
第五条县人民 (略) 功能定位、发展规划以及生态环境等相关规定,因地制宜制定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产业政策,并向社会公开。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梳理本部门实施的各项优惠政策和产业促进政策,编制兑现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及时向社会公开和解读,并将政策兑现事项纳入全省一 (略) 统一办理。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及其 (略) 场主体签订的合同、协议不得订立显失公平条款,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平等,约定的违约责任应当合理。
因未依照规定履行政策承诺、合同和协议或者不履行生效裁决遗留的营商环境问题,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明确解决措施和时限,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 (略) 络,建立健全招商引资统筹协调、考核激励、跟踪服务机制,可以选聘投资促进顾问或者招商代表,开展委托招商、代理招商等工作。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外资企业在要素获取、资质许可、标准制定、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国民待遇。与外商投资相关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公布相应的英文或者重要投资来源地国 (略) 语种的译本或者摘要。
第八条本县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设定行业协会商会限制登记条件。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强化内部管理和能力建设,组织制定和实施团体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 (略) 理等方面的服务。
第九条加强人才引育,优化升级引才政策,对接落实领军人才及团队引进项目,实施“南海”人才开发计划。加大引才、育才力度,注重吸引“银发精英”。
第十条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创新,在财政扶持、金融支持、公共服务、费用减免等方面制定专项政策,根据我县财力情况统筹安排资金。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银企合作,建立完善常态化政银企沟通机制,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可持续、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差异化的利率定价机制,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开发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提高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和首贷比例,降低经营主体融资成本,提高融资便利度。
第十二条对依法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动态管理,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县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将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开。
(略) 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普遍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纾困救助措施,并为歇业备案的经营主体提供协同服务。
第三章政务环境
第十四条县政务服务大厅推行综合窗口服务,实行综合受理、分类办理、统一出件。服务窗口应当健全一次告知、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服务制度,完善预约、全程帮办、联办以及错时、延时服务等工作机制。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窗口服务力量配置和人员业务能力、服务意识培训以及日常考核,完善政务服务监督评价机制,提高政务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 (略) 场主体的原则依法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外,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予以受理,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核实监督工作人员违规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按照办事指南的规定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略) 场主体提出办事指南规定以外的要求;
(三)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不得推诿、拖延;
(四)能够通过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 (略) 场主体提供;
(五)线上办理和线下办理标准应当一致,已在线收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 (略) 场主体再提供纸质材料;
(六)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七)实行容缺受理制的事项,欠缺材料不影响实质性审核且申请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或者补正的,应当先予受理并审查;
(八)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在同等情况下,应当同标准受理、同标准办理,不得差别对待;
(九)遵守工作纪律, (略) 场主体有任何影响依法履职的交往。
第十六条本县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差评和投诉问题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和反馈机制。对实名差评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联系核实。对于情况清楚、诉求合理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立即整改;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限期整改。整改后,承办单位应当依托“#”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及时向诉求人反馈整改落实情况,“#”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应当对整改落实情况及满意度进行回访。
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签发的电子证照应当向电子证照库实时归集,确保数据完整、准确。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获得业务办理所需电子证照的,受理单位不得拒绝办理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供纸质证照,但依法需要收回证照原件的除外。
第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精简工程项目审批事项和条件,制定项目审批工作指引,对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联合验收等过程,实施清单化、标准化、流程化服务。
第十九条本县优化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不动产登记流程,逐步实现“交房即交证”和“收房即拿证”。逐步推行“ (略) +不动产登记”,推进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推广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在抵押贷款、税收征缴、经营主体注册登记、户籍管理、教育入学、财产公证等方面的社会化应用。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线上不动产抵押登记。
第二十条本县推行应用 (略) ,逐步 (略) 上办税,推广税费业务容缺办理,精简税费办理资料和流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行相关税费合并申报及缴纳,加强宣传辅导,提高税务服务质效。
第四章法治环境
第二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创新公共法律服务模式,针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加强对经营主体帮助、指导,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建立健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多元化涉企纠纷解决机制,合理配置纠纷化解资源,为经营主体提供适宜的纠纷化解渠道,加大涉企争议化解力度。
第二十二条推广应用审批、监管、执法、信用相互衔接的协同联动监管机制。
第二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行“综合查一次”,整合联合检查事项,制定“综合查一次”检查清单,防止监管缺位,避免多头检查。多部门对同一监管对象实施多项检查且可以同时进行的,应当采取联合检查、合并检查的方式。加强管法衔接,避免多个监管执法部门对同一监管对象分别进行同类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一个系统管检查”,原则上通过省“ (略) +监管”系统开展行政检查,提高涉企检查的智能化、协同化水平。严格落实“清单之外无检查”,填报检查实施清单,规范检查流程。综合运用企业码,检查部门、监管对象双向记录检查情况。加强对频繁重复检查的监测分析和高频预警,将执法检查次数控制在绝对必要的最低限度。
第二十五条推行包容审慎行政执法,对经营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 (略) 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 (略) 罚。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略) 罚行为。开展执法工作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涉企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等渠道反映与营商环境相关的问题线索、意见建议等信息。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 (略) 场主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记者等对营商环境进行社会监督。
县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 (略) 场主体与政府的沟通渠道,健全营商环境问题线 (略) 理机制,受理、核查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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