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山西纳能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400吨非晶纳米晶合金带材、磁芯及相关电力电子互感器、变压器、电感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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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山西纳能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400吨非晶纳米晶合金带材、磁芯及相关电力电子互感器、变压器、电感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夏审管函〔2025〕29号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年产2400吨非晶纳米晶合金带材、磁芯及相关电力电子互感器、变压器、电感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报批申请资料收悉。

  依据“报告表”内容,拟建项目位于 (略) 夏县水头镇水头工业园汽车配套产业园3号厂房。建设规模:年产2400吨非晶纳米晶合金带材、磁芯及相关电力电子互感器、变压器、电感制品;建设内容:购置非晶纳米晶材料生产线2条、纳米晶切割生产线1条及其他相关辅助设施。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认真全面执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营运期间,注塑工序废气引至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浸胶、烘干、磁芯固化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 (略) 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磁芯喷涂工序废气经布袋除尘器 (略) 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进行排放;加强车间封闭程度,加强集气罩密封强度,降低车间内无组织废气浓度。注塑、浸胶、烘干、磁芯固化、磁芯喷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烷总烃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2801-2023)排放限值,四氢呋喃参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24修改单))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非*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关要求。

  2. 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营运期间,职工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

  3. 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设备,基础减振,部分设备采取厂房隔声措施,加强设备维护保养, (略) 管理等,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4.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间,废耐火材料收集后外售用作建材生产单位原料,综合利用;废冷却辊更换后经厂内机加工设备维修后重新使用;分切工序边角料收集后回用于熔炼工序;检验工序不合格品返回检修,检修合格后包装外售;除尘灰收集后回用于磁芯喷涂工序;注塑工序边角料收集后回用于注塑工序;办公垃圾设置垃圾桶,收集后委托环 (略) 置;废包装袋收集 (略) 回收利用;含油棉纱、废矿物油、废油桶、废活性炭、废包装桶、废切削液暂存在危废暂存间中,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 (略) 置。一般固废贮存、处置过程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的有关规定。

  5. 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报告表”中提 (略) 防渗措施;危废暂存间进行重 (略) 理;车间 (略) 域进行一 (略) 理;按照要求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并严格落实。

  6. 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危险物质、风险装置等环节和部位的设计、监控和运行管理,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二、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及时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并公开项目有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根据《 (略) (略) (略) 关于“ (略) 年产2400吨非晶纳米晶合金带材、磁芯及相关电力电子互感器、变压器、电感制品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审核意见》(夏环函[2024]93号),该项目总量指标为:颗粒物0.12吨/年、挥发性有机物0.28吨/年。

  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自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才决定开工建设的,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重新报批、审核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夏县生 (略) 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

  夏县行政审批 (略)

  2025年3月13日

  夏审管函〔2025〕29号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年产2400吨非晶纳米晶合金带材、磁芯及相关电力电子互感器、变压器、电感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报批申请资料收悉。

  依据“报告表”内容,拟建项目位于 (略) 夏县水头镇水头工业园汽车配套产业园3号厂房。建设规模:年产2400吨非晶纳米晶合金带材、磁芯及相关电力电子互感器、变压器、电感制品;建设内容:购置非晶纳米晶材料生产线2条、纳米晶切割生产线1条及其他相关辅助设施。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认真全面执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营运期间,注塑工序废气引至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浸胶、烘干、磁芯固化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 (略) 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磁芯喷涂工序废气经布袋除尘器 (略) 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进行排放;加强车间封闭程度,加强集气罩密封强度,降低车间内无组织废气浓度。注塑、浸胶、烘干、磁芯固化、磁芯喷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烷总烃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2801-2023)排放限值,四氢呋喃参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24修改单))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非*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关要求。

  2. 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营运期间,职工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

  3. 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设备,基础减振,部分设备采取厂房隔声措施,加强设备维护保养, (略) 管理等,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4.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间,废耐火材料收集后外售用作建材生产单位原料,综合利用;废冷却辊更换后经厂内机加工设备维修后重新使用;分切工序边角料收集后回用于熔炼工序;检验工序不合格品返回检修,检修合格后包装外售;除尘灰收集后回用于磁芯喷涂工序;注塑工序边角料收集后回用于注塑工序;办公垃圾设置垃圾桶,收集后委托环 (略) 置;废包装袋收集 (略) 回收利用;含油棉纱、废矿物油、废油桶、废活性炭、废包装桶、废切削液暂存在危废暂存间中,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 (略) 置。一般固废贮存、处置过程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的有关规定。

  5. 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报告表”中提 (略) 防渗措施;危废暂存间进行重 (略) 理;车间 (略) 域进行一 (略) 理;按照要求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并严格落实。

  6. 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危险物质、风险装置等环节和部位的设计、监控和运行管理,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二、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及时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并公开项目有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根据《 (略) (略) (略) 关于“ (略) 年产2400吨非晶纳米晶合金带材、磁芯及相关电力电子互感器、变压器、电感制品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审核意见》(夏环函[2024]93号),该项目总量指标为:颗粒物0.12吨/年、挥发性有机物0.28吨/年。

  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自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才决定开工建设的,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重新报批、审核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夏县生 (略) 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

  夏县行政审批 (略)

  202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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