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永定分局关于退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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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永定分局关于退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的公告



根据《 (略) 省财政厅 (略)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抓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退还工作的通知》(湘财非税〔 * 〕1号)要求, (略) 如下:

* 、备用金退还范围和退还主体

(略) 政区域内的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的矿山企业均属本次退还主体。

* 、退还方式

( * )正常生产经营的矿山企业。在建立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后,经申请,备用金退还支矿山企业基金账户。

( * )已关闭的矿山企业。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且通 (略) 门组织验收的,经申请,备用金退还原矿山企业。

* 、退还程序

(略) (略) 会同 (略) 对备用 (略) 账核对清楚后,由 (略) 区 (略) 、 (略) 及时、有效地按程序将备用金退还矿山企业。

* 、退还需提交的材料

1.工商登记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查询到相关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退还申报表;

5.备用金缴款凭证原件(如有遗失, (略) 作废);

6.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报告审核表(由已关闭的矿山企业提供)

* 、退还时间

正常生产经营矿山于 * 日前,携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退还资料到 (略) 区 (略) 地质环境股( * 楼 * 室)办理退还手续。

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人:李少青 点击查看>>

(略) 军 点击查看>>

(略) (略) (略)

* 日



根据《 (略) 省财政厅 (略)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抓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退还工作的通知》(湘财非税〔 * 〕1号)要求, (略) 如下:

* 、备用金退还范围和退还主体

(略) 政区域内的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的矿山企业均属本次退还主体。

* 、退还方式

( * )正常生产经营的矿山企业。在建立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后,经申请,备用金退还支矿山企业基金账户。

( * )已关闭的矿山企业。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且通 (略) 门组织验收的,经申请,备用金退还原矿山企业。

* 、退还程序

(略) (略) 会同 (略) 对备用 (略) 账核对清楚后,由 (略) 区 (略) 、 (略) 及时、有效地按程序将备用金退还矿山企业。

* 、退还需提交的材料

1.工商登记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查询到相关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退还申报表;

5.备用金缴款凭证原件(如有遗失, (略) 作废);

6.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报告审核表(由已关闭的矿山企业提供)

* 、退还时间

正常生产经营矿山于 * 日前,携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退还资料到 (略) 区 (略) 地质环境股( * 楼 * 室)办理退还手续。

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人:李少青 点击查看>>

(略) 军 点击查看>>

(略) (略) (略)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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