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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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略) 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陕发改投资〔 * 号)

第 * 章  总则

第 * 条  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 (略) 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 条   (略) 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 (略) 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建设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 (略) 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对 (略) 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 (略) 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 (略) 相应管理职责。

第 * 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 (略) 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 (略) 、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略) 备案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 (略) 。

第 * 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政府颁布的《 (略) 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 (略) 及省政府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 (略) 。

《核准目录》由省政 (略) (略) 颁布的核准目录, (略) 门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略) 门不得擅自调整《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 * 条  企业投资建设《核准目录》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 (略) 和省政府明确禁止建设的项目外,实行备案管理。备案项目中,除国家明确由省政 (略) 门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及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其余项目由市、县级政 (略) 门备案。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分级备案,跨县、跨市 (略) 在地上 * (略) 门或指定 (略) 门备案。企业通过 (略) 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备案手续。

房地产开发 (略) 在地县 (略) 门备案。其他项目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在市 (略) 门备案;投资额在10亿元及以下的,在县 (略) 门备案。

设立的国家级、省级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享有市、县级投资项目备案权限,其他开发区、工业园区由 (略) 确定。

(略) 市、西咸新区、神木市、 (略) 及其他扩权县(市)享有市、县级投资项目备案权限。

具有审批机构、市县授予审批权限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小城市培育试点镇等,享有县级投资项目备案权限。

第 * 条  依据本办法第 * 条第 * 款规定具有项目 (略) 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目录》 (略) 称省政 (略) 门是指省 (略) ,市级 (略) 级政 (略) 门是指市级 (略) (略) 门。

项目核准机 (略) (略) 政许可事项, (略) (略) 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略) 专门规定、省政府规定、市级 (略) 级政府规定具有项目 (略) 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第 * 条   (略) 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备案 (略) 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 * 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 (略) 核准或者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十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 (略) 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列 (略) 需信息内容、办理流程等,提高工作透明度,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 * 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项目核准、 (略) 为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 (略) 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企业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项目核准、备案、建设实施过程中 (略) (略) 门检举。 (略) 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 * 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 (略) 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 * 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 (略) 门统 * 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通过在线平台申报时,生成作为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 * 项目代码。项目的审批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 * 汇集至项目代码, (略) 会信用体系对接,作为后续监管的基础条件。

第十 * 条  项目核准、备案 (略) 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公开与项目有关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公开项目核准、备案等事项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略) 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关规定将核准、备案结果予以公开,不得违法违规公开重大工程的关键信息。

第十 * 条  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省 (略) 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 (略) 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 (略) 乡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相关信息。

第十 * 条  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实施的项目核准、 (略) 为,相关利害关系人有 (略) 政复 (略) 政诉讼。

第 * 章  项目核准

第十 * 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通过在线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在取得第 * 十 * 条规定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本办法第 * 十 * 条、第 * 十 * 条规定逐级报送项目申请报告(3份)。

第十 * 条  组织编制和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的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申请报告以及依法应当附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 * 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 )项目单位情况,包括项目单位名称、 (略) 业、性质、地址及法人代表等;

( * )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

( * )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 * )项 (略) 会的影响分析。

第 * 十条   (略) (略) 门制定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规范要求,各 (略) 门指导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略) 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由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参照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制定,明确编制内容、深度要求等。

第 * 十 * 条  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 (略) 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 (略) 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单位或者其 (略) 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要求编写项目申请报告。

(略) 单位接受委托编制有关文件,应当做到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对其编制的文件负责。

第 * 十 * 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 * ) (略) (略) 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 * ) (略) (略) 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国 (略) 门明 (略) 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第 * 十 * 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 (略) (略) 门、 (略) (略) 门核准的项目,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省政 (略) 门、 (略) 门 (略) (略) 门、 (略) (略) 门转送项目申请报告。 (略) (略) 门核准权限的项目, (略) (略) 门转送的,可以由省政 (略) 门与其联合报送。

(略) (略) 属单位、计 (略) 、在陕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 (略) (略) 门核准的项目,直接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略) (略) 门的意见。

企业投资建设 (略) 核准的项目,按照本条第 * 、 * 款 (略) (略) 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略) (略) 门审 (略) 核准。 (略) 项目,经省政 (略) 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后,由省 (略) 、中央军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 * 十 * 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报省政府同意后核准的重大项目,由省政 (略) 门审核后报省政府。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政 (略) 门核准的项目, (略) 在地市级政 (略) 门或享有市级核准权限的县级政 (略) 门向省政 (略) 门转送项目申请报告,享有市级核准权限的县级政 (略) 门应将报送的项目申请报 (略) 在地市级政 (略) 门。

(略) (略) 属单位、计 (略) 、在陕中央管理企业、 (略) 门所属单位、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由省政 (略) 门核准的项目, (略) (略) 门转送的, (略) 门直接向省政 (略) 门转送项目申请报告, (略) 在地市级政 (略) 门或享有市级核准权限的县级政 (略) 门的意见。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市级政 (略) 门核准的项目, (略) 在地县级政 (略) 门向市级政 (略) 门转送项目申请报告。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县级政 (略) 门核准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向县级政 (略) 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 * 十 * 条  项目核准机关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次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 (略) 调整。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项目代码,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代码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

第 * 十 * 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 (略) (略) 评估。项目核准机关在委托评估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

(略) 机构与编制项目申请 (略) 机构为同 * 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 * 人的, (略) 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工作。 (略) 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 * 人的, (略) 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

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接受 (略) 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项目情况复杂的,履行批准程序后,可以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项目评估报告与核准文件 * 并存档备查。

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 (略) 门预算,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 * 十 * 条  项 (略) (略) (略) 在地政府职责的,项目核准机关应 (略) (略) 门或当地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略) (略) 门或当地人民政府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 * 十 * 条  项目建设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核准机关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略) 门对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用地、环境影响、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等 (略) 实质性审查并出具了相关审批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不再就相关内容重复征求公众意见。

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 (略) 专家评议制度。除项目情况特别复杂外,专家评议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 * 十 * 条  项目核准机关可以根据评估意见、部门意见和公众意见等,要求项目单位对 (略) 调整,或者对有关情况和文件做进 * 步澄清、补充。

第 * 十条  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不符合发展规划、产 (略) 准入标准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以不经过委托评估、征求意见等程序,直接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 * 十 * 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 (略) 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时限,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

项目核准机关需要委 (略) 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项目核准 (略) 评估 (略) 需时间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第 * 十 * 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从以下方 (略) 审查:

( * )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 * )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

( * )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 * )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审查工作细则,明确审查具体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注意 (略) 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

第 * 十 * 条  项目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对项目予以核准并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项目不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应 (略) 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 (略) 门和下级机关。

第 * 十 * 条  项目核准文件和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的格式文本, (略) (略) (略) 。

第 * 十 * 条  除本办法第 * 十 * 条要求提供的项目申请报告附送文件之外,项目单位还应在开工前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 * 十 * 条  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 * 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 * )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 * )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 * )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 * )需要对项 (略) 规 (略) 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第 * 十 * 条  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并出具相应文件。开工建设只能延期 * 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第 * 十 * 条  项目核准机 (略) 工作规则,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核准工作效率。

第 * 章   项目备案

第 * 十 * 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 (略) 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

第 * 十条  企业 (略) 门提交项目备案信息时,应包括:

( * )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 * )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 * )项目总投资额;

( * )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项目单位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 * 十 * 条  项目备案机关收到本办法第 * 十 (略) 信息即为备案。

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 * 次性以适当方式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

项目备案机关发现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 (略) 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 * 十 * 条  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 (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将项目备案相关信息通过在线 (略) 门之间实现互通共享。项目单 (略) 需时间不在5个工作日内计算。

项目单位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通过 (略) 打印或者要求备案机关出具。

第 * 十 * 条  项目备案有效期按照国家 (略) 。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项目在备案确认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取得任何其他手续的,仍需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 (略) 。

第 * 十 * 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按照省政府明确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通过在线平台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 * 章  监督管理

第 * 十 * 条  上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项目管理中存在 (略) 为。

第 * 十 * 条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略) 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环保要求等, (略) 监管。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建设、 (略) 门, (略) 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 (略) 监管。

(略) 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原则,依法独立审贷。

审计、 (略) 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以及其他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稽察监督。

第 * 十 * 条   (略) 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分工, (略) 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督检查,发 (略) 为的,应 (略) 理,并通过在线平台登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

第 * 十 * 条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的,应依法予以撤销。

第 * 十 * 条  各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以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建设、 (略) 门的相关手续办理信息、审批结果信息、监管(处罚)信息,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互通共享。

第 * 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 * 十 * 条  项目 (略) 为之 * 的,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 )应申请办理项目核准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的;

( * )提供虚假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未告知备案机关的;

( * )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

( * )不按照批准内容组织实施的;

( * )项目单位未按本办法第 * 十条规定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

( * )其 (略) 为。

第 * 章  法律责任

第 * 十 * 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有下列情形之 * 的, (略) 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 (略) 门依 (略) 分:

( * )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 * )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 * )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 * ) (略) 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 * 十 * 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 (略) 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 (略) 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略) 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略) 在 (略) (略) 企业投资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分。

第 * 十 * 条  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给予警告。

第 * 十 * 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 (略) 建设的,由核准机关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 (略) 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略) 分。项目应视情况依法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依法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 (略) 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略)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 (略) 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略) 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 * 十 * 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节能、安全监管、建设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有关审批文件要求的, (略) 门 (略) 理。

第 * 十条  承担项目申请报告编写、评估 (略) 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参与专家评议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受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开展评估或者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违反从业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降低 (略) 单位资格,取消主要责任人员的相关职业资格。

第 * 章  附则

第 * 十 * 条   (略) 称市级政府包括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略) 市人民政府, (略) 示范区管委会和西咸新区管委会。

第 * 十 * 条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略) 制定。

第 * 十 * 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我省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企业 (略) 管理。

个人投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的 (略) 。

第 * 十 * 条  本办法自印 (略) ,有效期5年。《 (略) 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陕发改投资〔 * 号)、《 (略) 省企业投资 (略) 办法》(陕发改发〔 * 号)和《 (略) 省〈关于调整企业投资 (略) 办法〉的通知》(陕发改发〔 * 号)同时废止。




(略) 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陕发改投资〔 * 号)

第 * 章  总则

第 * 条  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 (略) 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 条   (略) 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 (略) 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建设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 (略) 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对 (略) 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 (略) 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 (略) 相应管理职责。

第 * 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 (略) 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 (略) 、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略) 备案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 (略) 。

第 * 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政府颁布的《 (略) 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 (略) 及省政府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 (略) 。

《核准目录》由省政 (略) (略) 颁布的核准目录, (略) 门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略) 门不得擅自调整《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 * 条  企业投资建设《核准目录》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 (略) 和省政府明确禁止建设的项目外,实行备案管理。备案项目中,除国家明确由省政 (略) 门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及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其余项目由市、县级政 (略) 门备案。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分级备案,跨县、跨市 (略) 在地上 * (略) 门或指定 (略) 门备案。企业通过 (略) 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备案手续。

房地产开发 (略) 在地县 (略) 门备案。其他项目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在市 (略) 门备案;投资额在10亿元及以下的,在县 (略) 门备案。

设立的国家级、省级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享有市、县级投资项目备案权限,其他开发区、工业园区由 (略) 确定。

(略) 市、西咸新区、神木市、 (略) 及其他扩权县(市)享有市、县级投资项目备案权限。

具有审批机构、市县授予审批权限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小城市培育试点镇等,享有县级投资项目备案权限。

第 * 条  依据本办法第 * 条第 * 款规定具有项目 (略) 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目录》 (略) 称省政 (略) 门是指省 (略) ,市级 (略) 级政 (略) 门是指市级 (略) (略) 门。

项目核准机 (略) (略) 政许可事项, (略) (略) 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略) 专门规定、省政府规定、市级 (略) 级政府规定具有项目 (略) 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第 * 条   (略) 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备案 (略) 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 * 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 (略) 核准或者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十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 (略) 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列 (略) 需信息内容、办理流程等,提高工作透明度,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 * 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项目核准、 (略) 为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 (略) 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企业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项目核准、备案、建设实施过程中 (略) (略) 门检举。 (略) 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 * 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 (略) 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 * 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 (略) 门统 * 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通过在线平台申报时,生成作为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 * 项目代码。项目的审批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 * 汇集至项目代码, (略) 会信用体系对接,作为后续监管的基础条件。

第十 * 条  项目核准、备案 (略) 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公开与项目有关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公开项目核准、备案等事项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略) 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关规定将核准、备案结果予以公开,不得违法违规公开重大工程的关键信息。

第十 * 条  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省 (略) 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 (略) 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 (略) 乡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相关信息。

第十 * 条  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实施的项目核准、 (略) 为,相关利害关系人有 (略) 政复 (略) 政诉讼。

第 * 章  项目核准

第十 * 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通过在线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在取得第 * 十 * 条规定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本办法第 * 十 * 条、第 * 十 * 条规定逐级报送项目申请报告(3份)。

第十 * 条  组织编制和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的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申请报告以及依法应当附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 * 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 )项目单位情况,包括项目单位名称、 (略) 业、性质、地址及法人代表等;

( * )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

( * )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 * )项 (略) 会的影响分析。

第 * 十条   (略) (略) 门制定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规范要求,各 (略) 门指导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略) 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由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参照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制定,明确编制内容、深度要求等。

第 * 十 * 条  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 (略) 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 (略) 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单位或者其 (略) 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要求编写项目申请报告。

(略) 单位接受委托编制有关文件,应当做到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对其编制的文件负责。

第 * 十 * 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 * ) (略) (略) 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 * ) (略) (略) 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国 (略) 门明 (略) 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第 * 十 * 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 (略) (略) 门、 (略) (略) 门核准的项目,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省政 (略) 门、 (略) 门 (略) (略) 门、 (略) (略) 门转送项目申请报告。 (略) (略) 门核准权限的项目, (略) (略) 门转送的,可以由省政 (略) 门与其联合报送。

(略) (略) 属单位、计 (略) 、在陕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 (略) (略) 门核准的项目,直接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略) (略) 门的意见。

企业投资建设 (略) 核准的项目,按照本条第 * 、 * 款 (略) (略) 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略) (略) 门审 (略) 核准。 (略) 项目,经省政 (略) 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后,由省 (略) 、中央军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 * 十 * 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报省政府同意后核准的重大项目,由省政 (略) 门审核后报省政府。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政 (略) 门核准的项目, (略) 在地市级政 (略) 门或享有市级核准权限的县级政 (略) 门向省政 (略) 门转送项目申请报告,享有市级核准权限的县级政 (略) 门应将报送的项目申请报 (略) 在地市级政 (略) 门。

(略) (略) 属单位、计 (略) 、在陕中央管理企业、 (略) 门所属单位、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由省政 (略) 门核准的项目, (略) (略) 门转送的, (略) 门直接向省政 (略) 门转送项目申请报告, (略) 在地市级政 (略) 门或享有市级核准权限的县级政 (略) 门的意见。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市级政 (略) 门核准的项目, (略) 在地县级政 (略) 门向市级政 (略) 门转送项目申请报告。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县级政 (略) 门核准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向县级政 (略) 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 * 十 * 条  项目核准机关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次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 (略) 调整。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项目代码,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代码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

第 * 十 * 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 (略) (略) 评估。项目核准机关在委托评估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

(略) 机构与编制项目申请 (略) 机构为同 * 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 * 人的, (略) 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工作。 (略) 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 * 人的, (略) 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

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接受 (略) 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项目情况复杂的,履行批准程序后,可以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项目评估报告与核准文件 * 并存档备查。

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 (略) 门预算,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 * 十 * 条  项 (略) (略) (略) 在地政府职责的,项目核准机关应 (略) (略) 门或当地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略) (略) 门或当地人民政府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 * 十 * 条  项目建设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核准机关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略) 门对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用地、环境影响、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等 (略) 实质性审查并出具了相关审批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不再就相关内容重复征求公众意见。

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 (略) 专家评议制度。除项目情况特别复杂外,专家评议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 * 十 * 条  项目核准机关可以根据评估意见、部门意见和公众意见等,要求项目单位对 (略) 调整,或者对有关情况和文件做进 * 步澄清、补充。

第 * 十条  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不符合发展规划、产 (略) 准入标准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以不经过委托评估、征求意见等程序,直接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 * 十 * 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 (略) 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时限,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

项目核准机关需要委 (略) 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项目核准 (略) 评估 (略) 需时间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第 * 十 * 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从以下方 (略) 审查:

( * )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 * )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

( * )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 * )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审查工作细则,明确审查具体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注意 (略) 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

第 * 十 * 条  项目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对项目予以核准并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项目不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应 (略) 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 (略) 门和下级机关。

第 * 十 * 条  项目核准文件和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的格式文本, (略) (略) (略) 。

第 * 十 * 条  除本办法第 * 十 * 条要求提供的项目申请报告附送文件之外,项目单位还应在开工前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 * 十 * 条  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 * 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 * )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 * )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 * )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 * )需要对项 (略) 规 (略) 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第 * 十 * 条  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并出具相应文件。开工建设只能延期 * 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第 * 十 * 条  项目核准机 (略) 工作规则,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核准工作效率。

第 * 章   项目备案

第 * 十 * 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 (略) 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

第 * 十条  企业 (略) 门提交项目备案信息时,应包括:

( * )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 * )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 * )项目总投资额;

( * )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项目单位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 * 十 * 条  项目备案机关收到本办法第 * 十 (略) 信息即为备案。

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 * 次性以适当方式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

项目备案机关发现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 (略) 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 * 十 * 条  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 (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将项目备案相关信息通过在线 (略) 门之间实现互通共享。项目单 (略) 需时间不在5个工作日内计算。

项目单位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通过 (略) 打印或者要求备案机关出具。

第 * 十 * 条  项目备案有效期按照国家 (略) 。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项目在备案确认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取得任何其他手续的,仍需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 (略) 。

第 * 十 * 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按照省政府明确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通过在线平台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 * 章  监督管理

第 * 十 * 条  上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项目管理中存在 (略) 为。

第 * 十 * 条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略) 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环保要求等, (略) 监管。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建设、 (略) 门, (略) 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 (略) 监管。

(略) 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原则,依法独立审贷。

审计、 (略) 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以及其他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稽察监督。

第 * 十 * 条   (略) 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分工, (略) 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督检查,发 (略) 为的,应 (略) 理,并通过在线平台登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

第 * 十 * 条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的,应依法予以撤销。

第 * 十 * 条  各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以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建设、 (略) 门的相关手续办理信息、审批结果信息、监管(处罚)信息,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互通共享。

第 * 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 * 十 * 条  项目 (略) 为之 * 的,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 )应申请办理项目核准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的;

( * )提供虚假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未告知备案机关的;

( * )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

( * )不按照批准内容组织实施的;

( * )项目单位未按本办法第 * 十条规定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

( * )其 (略) 为。

第 * 章  法律责任

第 * 十 * 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有下列情形之 * 的, (略) 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 (略) 门依 (略) 分:

( * )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 * )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 * )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 * ) (略) 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 * 十 * 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 (略) 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 (略) 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略) 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略) 在 (略) (略) 企业投资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分。

第 * 十 * 条  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给予警告。

第 * 十 * 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 (略) 建设的,由核准机关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 (略) 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略) 分。项目应视情况依法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依法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 (略) 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略)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 (略) 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略) 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 * 十 * 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节能、安全监管、建设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有关审批文件要求的, (略) 门 (略) 理。

第 * 十条  承担项目申请报告编写、评估 (略) 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参与专家评议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受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开展评估或者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违反从业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降低 (略) 单位资格,取消主要责任人员的相关职业资格。

第 * 章  附则

第 * 十 * 条   (略) 称市级政府包括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略) 市人民政府, (略) 示范区管委会和西咸新区管委会。

第 * 十 * 条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略) 制定。

第 * 十 * 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我省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企业 (略) 管理。

个人投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的 (略) 。

第 * 十 * 条  本办法自印 (略) ,有效期5年。《 (略) 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陕发改投资〔 * 号)、《 (略) 省企业投资 (略) 办法》(陕发改发〔 * 号)和《 (略) 省〈关于调整企业投资 (略) 办法〉的通知》(陕发改发〔 *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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