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印发化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修订)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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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印发化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修订)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公示




关于印发 (略) 市人 (略) 政 (略) 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 (略) ),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 (略) 市人 (略) 政 (略) 规定(修订)》印发给你们,请 (略) 。

(略) 市人民政府

* 年 * 月 日

(略) 市人 (略) 政 (略) 规定(修订)

第 * 章 总则

第 * 条为进 * 步完善和规范市政府议事制度,提高市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权威性,根据《 (略) 政 (略) 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 * 号)、《 (略) 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茂府〔 * 〕 号)、《 (略) 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化府〔 * 〕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 条 (略) 市人民政 (略) 政决策事项(以下简 (略) 政决策),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 (略) 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 条 (略) (略) 政首长负责制原则,同时决策程序要体现以下原则:

( * )科学决策原则。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 (略) 会发展规律。

( * )民主决策原则。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有利于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 * )依法决策原则。按法定权 (略) , (略) 法定职责。

( * )集体决策原则。除属应急的重大事项外,其他重大事项原则上都应在集体讨论基础上决定。

第 * 条 (略) 政决策除涉及秘密事项和个人隐私外,应当通过政府公报、 (略) 以及新闻媒 (略) 会公开。

第 * 章 (略) 政决策范围

第 * 条 本 (略) (略) 政决策,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事 (略) (略) ,涉及重大公 (略) 会涉及面广、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略) 作出的决定。包括以下事项:

( * )制定各类重大规划和计划,其中包括:

1、 (略) 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2、编制 (略) 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3、编制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重大产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等。

( * )编制或调整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 (略) 排,其中包括:

1、年度预决算草案、年度预算调整方案

2、单项大额支出的公共性资 (略) 排;

3、 (略) 中,预备费及本级预算调整追加支出 * 万元以上预算经费的事项;市级财政资金临时性借款。

4、 * 万元及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大宗物资、房产、土地、工程运营车辆等资产购置、对内对外投资(股权投资)、对外担保、国有产权(股权)转让、 (略) 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

5、经上级批准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存量债务,转贷地方政府债券形成的债务,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外债转贷,以及按规定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其他债务。

6、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 * 万元以上的投融资安排,重大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支出;

7、 * 万元及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大宗物资、房产、土地、工程运营车辆等资产购置、对内对外投资(股权投资)、对外担保、国有产权(股权)转让、 (略) 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

8、重大国有资产的监管与收益支出。

( * )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列入本市重点建设工程的项目,申请列入上级政府重大建设项目,估算总投资 * 万元及以上的财政资金项目,以本市为主立项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绿化、防汛设施建设项目,市内市政道路及其他市政设施的维护、养护项目,城市规划区的改造项目。

( * )重大投资项目,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的重大项目和国有资产参与国内外合资、 (略) 的重点项目,特别是涉及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公益事业等的重大投资项目。

( * )重 (略) 置,包括国有资产产权变更和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的重要政策、下属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等。

( * )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用事业、食品药品、城市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 * ) (略) 会事业项目。主要包括:投资较大的住房保障项目; (略) 村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就业保障项目;帮困扶残项目;教育、 (略) 会事业重要基础设施新建、改建、迁建等项目;精准扶贫项目。

( * )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科技、文化、体育、旅游、展览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 * )我市对 (略) 门、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 (略) )的机构改革方案。

(十) (略) 门与镇(区、街道)、产业园区的重大事权划分方案。

(十 * )职责范围内国有资产产权变更和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的重要政策、下属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等。

(十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及废止。

(十 * )涉 (略) 性稳定 (略) 理、重大信访矛盾化解、 (略) 理和重大突 (略) 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 * )其他影响我市重大利益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 * 章决策程序

第 * 条 (略) 政决策事项的启动,由市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略) 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经有关单位对其必要性、 (略) 研究论证后, (略) 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审定是否作为 (略) 政决策事项、适用 (略) 政决策程序。市政府决 (略) 政决策程序的,应明确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拟订决策草案。

第 (略) 指的决策承办单位是指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 (略) )、 (略) 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法律 (略) 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负 (略) 政决策的调研、草案拟订与论证等前期准备工作的单位。

第 * 条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和规定程序负责做好以下事项,完成草案的拟订:

( * )公众参与。 (略) (略) 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 (略) 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与利 (略) 充分沟通,并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

( * )专家论证。要加强智库建设,建 (略) (略) 专家库。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事项,承办 (略) 机构、研究机构或专家对 (略) 论证。

( * )风险评估。要坚持 * 切从实际出发,系统全面地掌握实际情况,深入分 (略) 政决策对各方面的影响,认真权衡利弊得失。

第 * 条决策承办单位拟 (略) 政决策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 * )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 * )遗漏必要的信息;

( * )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 * )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十条决策草案提交市政府集体讨论前,应当由负责合 (略) (略) 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集体讨论决定。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 (略) 门应当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十 * (略) 政决策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议决。

因重大公共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决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委托的分管 (略) 政决策事项作出决策的,应当事后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说明。

第十 * 条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 (略) 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报送以下资料:

( * )事项说明、可行性分析;

( * )有关单位和公众意见的综合资料;

( * )若有多个备选方案的, (略) 有方案逐项作出说明,并提出承办单位的倾向性意见;

( * )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 * )涉及决策事项的其他资料。

对送审资料,应当按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规定的资料报送时间和要求 (略) 。

第十 * 条决策方案及备选方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前,应当报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 * 条市政府主要领导代表本级 (略) (略) 使决策权。市政府分管领导、 (略) 主任协助市政府主要领导决策。

第十 * 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审 (略) 政决策方案,遵守下列规定:

( * )有半数以上市政府班子成员 (略) 。

( * )决策承办单位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 * )会议各有关单位原则上应以书面征求意见时出具的书面意见为准,确有新意见的,可以补充。

( * )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必须书面提出意见和决策建议。

( * )市政府主要领导最后做出决策。

第十 * 条市政府主要领导可以对审议的政府重大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

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的,可在会议纪要中表述或单独发文;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做出搁置决定的,超过 * 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十 * 条市政府主要领导 * 般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少数人的意见或综合判断作出决定,但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 (略) 应当做 (略) 政决策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 ) (略) 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 * )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 * )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 * )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 * )主要分歧意见;

( * )行政首长的决定。

第十 * 条记录人应如实记录讨论的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形成会议纪要。

第 * (略)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形 (略) 政决策档案。

(略) 政决策档案,包 (略) 政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本办法第十 * 条规定的报送材料, (略) 过 (略) 评估、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 * 十 * 条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定事项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否则视 (略) 分。

第 * 十 (略) 应当 (略) (略) 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 (略) 机构、执行时限和工作要求, (略) 督办。

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 * 位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领导配合。

第 * 十 * 条 (略) 政决策事项经会议集体决策后,由市政府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并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决 (略) 情况。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 * 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尽量用最短的时间,最低的成本,取得最佳的效果。

第 * 十 * 条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 (略) ,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等不可抗拒因素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 (略) 。

第 * 十 (略) 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 (略) (略) 政决策。

因不可抗力 (略) (略) 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 (略) 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机关、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报告。

第 * 十 * 条根 (略) (略) 要求, (略) (略) 执行评估,并将评估结论报告市政府。

第 * 十 (略) 政管理职能机构要 (略) 情民意反映渠道,建立反应灵敏、运行快捷、协调有效、覆盖全 (略) 情况跟踪反馈机制,并定 (略) (略) 反馈,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第 * 十 (略) (略) 过程中,发 (略) (略) 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 (略) 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书面向市政府 (略) 、 (略) 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市政府 (略) 机构提出的建议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参照本办法第 * 章规定的程序 (略) 、 (略) 、 (略) 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出现紧急情况的,市政府主要领导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但必须记录在案。

第 * 十 * 条市政府 (略) 、 (略) 或修 (略) 政决策决定的, (略) 机构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 * 十条按规定需市委集体决策的事项,由市政府报市委集体决策审议通过后实施;按规定需市人大常委会做出决议的事项,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 * 章 法律责任

第 * 十 * 条决策提议单位隐瞒、歪曲真实情况,导 (略) 政决策失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政 (略) 分。构成犯罪的,移 (略) 理。

第 * 十 * 条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导 (略) 政决策失误,造成重大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政 (略) 分。构成犯罪的,移 (略) 理。

第 * 十 (略) 单位违反本规定,导 (略) 政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 * 十 * 条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组织, (略) 合同约定,或者 (略) 政决策过程中违反工作规则,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 * 章 附则


第 * 十 * 条本办法由 (略) (略) 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第 * 十 * 条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 (略) )、 (略) 门及其他相关单位的重大决策参 (略) 。

第 * 十 * 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 * 年。原《 (略) 市人 (略) 政 (略) 规定》(化府办〔 * 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 (略) 市人 (略) 政 (略) 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 (略) ),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 (略) 市人 (略) 政 (略) 规定(修订)》印发给你们,请 (略) 。

(略) 市人民政府

* 年 * 月 日

(略) 市人 (略) 政 (略) 规定(修订)

第 * 章 总则

第 * 条为进 * 步完善和规范市政府议事制度,提高市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权威性,根据《 (略) 政 (略) 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 * 号)、《 (略) 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茂府〔 * 〕 号)、《 (略) 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化府〔 * 〕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 条 (略) 市人民政 (略) 政决策事项(以下简 (略) 政决策),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 (略) 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 条 (略) (略) 政首长负责制原则,同时决策程序要体现以下原则:

( * )科学决策原则。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 (略) 会发展规律。

( * )民主决策原则。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有利于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 * )依法决策原则。按法定权 (略) , (略) 法定职责。

( * )集体决策原则。除属应急的重大事项外,其他重大事项原则上都应在集体讨论基础上决定。

第 * 条 (略) 政决策除涉及秘密事项和个人隐私外,应当通过政府公报、 (略) 以及新闻媒 (略) 会公开。

第 * 章 (略) 政决策范围

第 * 条 本 (略) (略) 政决策,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事 (略) (略) ,涉及重大公 (略) 会涉及面广、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略) 作出的决定。包括以下事项:

( * )制定各类重大规划和计划,其中包括:

1、 (略) 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2、编制 (略) 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3、编制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重大产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等。

( * )编制或调整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 (略) 排,其中包括:

1、年度预决算草案、年度预算调整方案

2、单项大额支出的公共性资 (略) 排;

3、 (略) 中,预备费及本级预算调整追加支出 * 万元以上预算经费的事项;市级财政资金临时性借款。

4、 * 万元及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大宗物资、房产、土地、工程运营车辆等资产购置、对内对外投资(股权投资)、对外担保、国有产权(股权)转让、 (略) 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

5、经上级批准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存量债务,转贷地方政府债券形成的债务,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外债转贷,以及按规定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其他债务。

6、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 * 万元以上的投融资安排,重大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支出;

7、 * 万元及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大宗物资、房产、土地、工程运营车辆等资产购置、对内对外投资(股权投资)、对外担保、国有产权(股权)转让、 (略) 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

8、重大国有资产的监管与收益支出。

( * )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列入本市重点建设工程的项目,申请列入上级政府重大建设项目,估算总投资 * 万元及以上的财政资金项目,以本市为主立项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绿化、防汛设施建设项目,市内市政道路及其他市政设施的维护、养护项目,城市规划区的改造项目。

( * )重大投资项目,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的重大项目和国有资产参与国内外合资、 (略) 的重点项目,特别是涉及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公益事业等的重大投资项目。

( * )重 (略) 置,包括国有资产产权变更和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的重要政策、下属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等。

( * )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用事业、食品药品、城市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 * ) (略) 会事业项目。主要包括:投资较大的住房保障项目; (略) 村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就业保障项目;帮困扶残项目;教育、 (略) 会事业重要基础设施新建、改建、迁建等项目;精准扶贫项目。

( * )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科技、文化、体育、旅游、展览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 * )我市对 (略) 门、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 (略) )的机构改革方案。

(十) (略) 门与镇(区、街道)、产业园区的重大事权划分方案。

(十 * )职责范围内国有资产产权变更和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的重要政策、下属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等。

(十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及废止。

(十 * )涉 (略) 性稳定 (略) 理、重大信访矛盾化解、 (略) 理和重大突 (略) 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 * )其他影响我市重大利益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 * 章决策程序

第 * 条 (略) 政决策事项的启动,由市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略) 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经有关单位对其必要性、 (略) 研究论证后, (略) 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审定是否作为 (略) 政决策事项、适用 (略) 政决策程序。市政府决 (略) 政决策程序的,应明确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拟订决策草案。

第 (略) 指的决策承办单位是指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 (略) )、 (略) 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法律 (略) 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负 (略) 政决策的调研、草案拟订与论证等前期准备工作的单位。

第 * 条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和规定程序负责做好以下事项,完成草案的拟订:

( * )公众参与。 (略) (略) 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 (略) 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与利 (略) 充分沟通,并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

( * )专家论证。要加强智库建设,建 (略) (略) 专家库。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事项,承办 (略) 机构、研究机构或专家对 (略) 论证。

( * )风险评估。要坚持 * 切从实际出发,系统全面地掌握实际情况,深入分 (略) 政决策对各方面的影响,认真权衡利弊得失。

第 * 条决策承办单位拟 (略) 政决策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 * )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 * )遗漏必要的信息;

( * )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 * )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十条决策草案提交市政府集体讨论前,应当由负责合 (略) (略) 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集体讨论决定。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 (略) 门应当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十 * (略) 政决策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议决。

因重大公共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决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委托的分管 (略) 政决策事项作出决策的,应当事后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说明。

第十 * 条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 (略) 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报送以下资料:

( * )事项说明、可行性分析;

( * )有关单位和公众意见的综合资料;

( * )若有多个备选方案的, (略) 有方案逐项作出说明,并提出承办单位的倾向性意见;

( * )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 * )涉及决策事项的其他资料。

对送审资料,应当按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规定的资料报送时间和要求 (略) 。

第十 * 条决策方案及备选方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前,应当报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 * 条市政府主要领导代表本级 (略) (略) 使决策权。市政府分管领导、 (略) 主任协助市政府主要领导决策。

第十 * 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审 (略) 政决策方案,遵守下列规定:

( * )有半数以上市政府班子成员 (略) 。

( * )决策承办单位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 * )会议各有关单位原则上应以书面征求意见时出具的书面意见为准,确有新意见的,可以补充。

( * )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必须书面提出意见和决策建议。

( * )市政府主要领导最后做出决策。

第十 * 条市政府主要领导可以对审议的政府重大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

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的,可在会议纪要中表述或单独发文;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做出搁置决定的,超过 * 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十 * 条市政府主要领导 * 般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少数人的意见或综合判断作出决定,但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 (略) 应当做 (略) 政决策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 ) (略) 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 * )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 * )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 * )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 * )主要分歧意见;

( * )行政首长的决定。

第十 * 条记录人应如实记录讨论的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形成会议纪要。

第 * (略)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形 (略) 政决策档案。

(略) 政决策档案,包 (略) 政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本办法第十 * 条规定的报送材料, (略) 过 (略) 评估、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 * 十 * 条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定事项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否则视 (略) 分。

第 * 十 (略) 应当 (略) (略) 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 (略) 机构、执行时限和工作要求, (略) 督办。

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 * 位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领导配合。

第 * 十 * 条 (略) 政决策事项经会议集体决策后,由市政府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并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决 (略) 情况。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 * 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尽量用最短的时间,最低的成本,取得最佳的效果。

第 * 十 * 条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 (略) ,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等不可抗拒因素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 (略) 。

第 * 十 (略) 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 (略) (略) 政决策。

因不可抗力 (略) (略) 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 (略) 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机关、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报告。

第 * 十 * 条根 (略) (略) 要求, (略) (略) 执行评估,并将评估结论报告市政府。

第 * 十 (略) 政管理职能机构要 (略) 情民意反映渠道,建立反应灵敏、运行快捷、协调有效、覆盖全 (略) 情况跟踪反馈机制,并定 (略) (略) 反馈,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第 * 十 (略) (略) 过程中,发 (略) (略) 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 (略) 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书面向市政府 (略) 、 (略) 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市政府 (略) 机构提出的建议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参照本办法第 * 章规定的程序 (略) 、 (略) 、 (略) 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出现紧急情况的,市政府主要领导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但必须记录在案。

第 * 十 * 条市政府 (略) 、 (略) 或修 (略) 政决策决定的, (略) 机构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 * 十条按规定需市委集体决策的事项,由市政府报市委集体决策审议通过后实施;按规定需市人大常委会做出决议的事项,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 * 章 法律责任

第 * 十 * 条决策提议单位隐瞒、歪曲真实情况,导 (略) 政决策失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政 (略) 分。构成犯罪的,移 (略) 理。

第 * 十 * 条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导 (略) 政决策失误,造成重大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政 (略) 分。构成犯罪的,移 (略) 理。

第 * 十 (略) 单位违反本规定,导 (略) 政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 * 十 * 条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组织, (略) 合同约定,或者 (略) 政决策过程中违反工作规则,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 * 章 附则


第 * 十 * 条本办法由 (略) (略) 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第 * 十 * 条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 (略) )、 (略) 门及其他相关单位的重大决策参 (略) 。

第 * 十 * 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 * 年。原《 (略) 市人 (略) 政 (略) 规定》(化府办〔 *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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