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自然资源局“双公示”目录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双公示”目录
(略) (略) “双公示”目录 | ||||||
序号 | (略) 门 | 行政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 | |
1 | (略) | 行政许可 | 供地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实施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 (略) 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 (略) 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 (略) 性研究论证时, (略) (略) 门对建设项目用地 (略) 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 (略) (略) 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 (略) (略) 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 (略) (略) 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 * 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收土地方案时 * 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 * 并批准)。( *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 (略) (略) 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 (略) (略) 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 )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 (略) 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 (略) 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第 * 十 * 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 (略) 政区域的建设项 (略) 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 (略) 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略)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略) 第 * 号)第 * 十 * 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除《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 (略) 划拨的以外,应当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划拨使用其他单位、个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原使用单位、个人受到损失的,按照规定给予补偿;需要原使用单位、个人搬迁的,按照规定搬迁或者支付搬迁费用。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2 | (略) | 行政许可 | 集体建设用地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 十条第 * 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3 | (略) | 行政许可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中华 (略) 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 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 (略) 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略) 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 (略) 规定将 (略) 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略) 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略) 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 (略) 门 (略) 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 (略) 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 ) (略)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 )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 )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 )依照本条例第 * 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 (略) 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 * 章、第 * 章和第 * 章的规定办理。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 | (略) | 行政许可 | 土地使用权转让、改变土地用途续期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 (略) (略) 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 (略) (略) (略) 门同意。《中华 (略) 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 * 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 (略) (略) (略) 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略) 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十 * 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 (略) (略) (略) 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5 | (略) | 行政许可 | 临时用地许可及临时占用基本农田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 (略) 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 (略) (略) (略) 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 (略) (略) 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略) 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 * 般不超过 * 年。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6 | (略) | 行政许可 | 采矿权和采矿权转让许可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第 * 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 (略) 地 (略) 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 )国家规划 (略) 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 (略) 内的矿产资源;( * )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 )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 ) (略) 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 (略) 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 (略) 地 (略) 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 (略) 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 )本条第 * 款、第 * 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 ) (略) 地 (略) 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 (略) 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本条第 * 款、第 * 款、第 * 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 (略) 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 (略) 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略) 范围 (略) 政区域的, (略) 政区域的共同上 * 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 (略) 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 * 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 (略) 门备案。第 * 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 (略) 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 (略) 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 * 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 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 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 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 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 (略) 废止。第十 * 条有下列情形之 * 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变更 (略) 范围的;( * )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 )变更开采方式的;( * )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 )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 (略) 地 (略) 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 (略) 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略) 地 (略) 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 (略) 门负责本条第 * 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略) 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略) 省第 * 届人民代 (略) 第 * 次会议通过)第 * 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 (略) 范围内为本企业 (略) 的勘查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7 | (略) | 行政许可 |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和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 十 * 条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 (略) 会公开和提供利用。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 (略) (略) 规定的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十 * 条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 (略) (略) 规定的审批程序, (略) (略) (略)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略) (略) 门审批; (略) (略) 门在审批前, (略) (略) 门的意见。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8 | (略) | (略) 罚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擅自将农用地改为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 (略) (略) (略) 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略)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9 | (略) | (略) 罚 | 擅自 (略) 有土地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擅自 (略) 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 * 十 (略) 以罚款的,罚 (略) 得的百分之 * 以上百分之 * 十以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违反规定转 (略) 罚 | 《中华 (略) 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 十条第 * 款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 (略) 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第 * 十条第 * 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略) 得, (略) 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擅自转让房地产 (略) 罚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 (略) 门责 (略) 为, (略) 得, (略) (略) 得5倍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非法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略) 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用的土地以非法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 * 十 (略)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 元以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 *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略) 罚:(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 )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 )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 (略) 。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 (略)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 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 * (略)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 元以上 * 元以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 (略) 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十 * 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 (略) 在地的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 * 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 * 公顷以上的, (略) 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 年。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 * 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 (略) 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 * 十 (略) 罚。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 (略) 罚决定的机关依法 (略) (略) 。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重建、扩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 (略) 罚决定的机关依法 (略) (略) 。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略)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 * 十 (略)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 (略) 罚 | 《土地复垦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略) 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 (略) 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 (略) 罚 | 《土地复垦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 (略) (略) 罚 | 《土地复垦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 (略) 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略) 表土剥离 (略) 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 (略) 罚 | 《土地复垦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缴纳土 (略) 罚 | 《土地复垦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 (略) 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 (略) 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 (略) 罚 | 《土地复垦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 (略) 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 (略) 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 (略) 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 (略) 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构成违 (略) 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略) 土地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 (略) 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略) 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 * 十 (略)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耕地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骗取土地登记、伪造、擅自涂改土地证书和不按规定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土地 (略) 罚 | 《 (略) 省土地登记办法》(省政府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采取欺骗手段获取土地权利证书的,或者伪造、涂改土地权利证书的,该土地权利证书无效,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 (略) * 元至 * 元的罚款。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土地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 (略) 以 * 元以下的罚款, (略) 以 * 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 (略) 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略) (略) 门责令恢复原状, (略) 1000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未按规定期限和条件开发 (略) 罚 | 《中华 (略) 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略) 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十 * 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略) 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 (略) 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 (略) 罚。《中华 (略) 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略) 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十 * 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 * 十日内, (略)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略) 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十 * 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略) 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 (略) 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 (略) 罚。《 (略) 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 * 号)第 * 十 * 条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使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 (略) 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给予土地使 (略) 以出让金总额2%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解除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第 * 十 * 条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 (略) 出让金的,由市、县人民政 (略) 门按日 (略) 分3‰的滞纳金。超过合同规定期限 * 日未支付的,可以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出让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保证金,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妨碍土地 (略) 罚 | 《土地调查条例》( (略) 令 * 号)第 * 十 * 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 (略) 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 (略) 调查的;( * )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 )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未取得勘查许 (略) 勘查或超越批准的勘查 (略) (略) 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 (略) 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 (略) 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 (略) (略) 地 (略) 门规定的权限,责 (略) 为,予以警告,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未经批准, (略) 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 (略) 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 (略) 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 (略) (略) 地 (略) 门规定的权限,责 (略) 为,予以警告, (略) 得,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 (略) 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 (略) (略) 地 (略) 门规定的权限, (略) 得,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 (略) 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 (略) (略) 地 (略) 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 )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 )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 )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 (略)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 (略) 范围采矿,擅自开采 (略) 保护性开采的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 (略)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 (略) 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 (略)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 (略) 得, (略) 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 * 百 * 十 * 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 (略) 范围内采矿的,依 (略) 罚。第 * 十 * 条第 * 款本法第 * 十 * 条、第 * 十条、第 * 十 (略) 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 (略) (略) 地 (略) 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 * 十 (略) 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决定。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超越批准的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 * 十条超越批准的 (略) 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 (略) 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 (略) 得, (略) 罚款;拒不退回本 (略) 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 * 百 * 十 * 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第 * 十 * 条第 * 款本法第 * 十 * 条、第 * 十条、第 * 十 (略) 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 (略) (略) 地 (略) 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 * 十 (略) 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决定。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采矿权人未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略) 罚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略) 令第 * 号)第十 * 条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 (略) 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 (略) 罚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略) 令第 * 号)第十 * 条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 (略) 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第十 * 条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 * 条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 * 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 * 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略) 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略) 省人民政府令第 * 号发布,经 (略) 省人民政府令第 * 号修改)第十 * 条采矿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未在征收机关的限期内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未按照《规定》第 * 条的规定报造有关资料的,分别按《规定》第十 * 条、第十 * 条、第十 (略) 罚。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未按照规定提交已采出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 (略) 罚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略) 令第 * 号)第 * 条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第十 * 条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 * 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 * 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不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 (略) 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第十 * 条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 (略) (略) 地 (略) 门规定的权限,责 (略) 为,予以警告, (略) 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 (略) 范围界桩或者 (略) 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第十 * 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 (略) 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 (略) (略) 地 (略) 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 (略) 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第 * 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 (略) (略) 地 (略) 门规定的权限, (略) 得,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采 (略) 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 * 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 (略) 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采矿权人不按规定时间建 (略) 罚 | 《 (略) 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略) 省第 * 届人大常委会第 * 次会议通过)第 * 十 * 条采矿权人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 * 年内, (略) 建设或者生产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采矿许可证。第 * 十 * 条 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责 (略) 为,予以警告,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 * 十 * 条第 * 款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 (略) 得,处以罚款。第 * 十 * 条第 * 款本法第 * 十 * 条、第 * 十条、第 * 十 (略) 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 (略) (略) 地 (略) 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 * 十 (略) 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决定。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非法转让探矿权、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 * 十 * 条、第 * 十条、第 * 十 * 条、第 * 十 * 条、第 * (略) 以罚款的,分别按照 (略) :(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 (略)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 (略) 和他人 (略) 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 (略)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略) 得 * %以下的罚款;( * )超越批准的 (略) 范围采矿的, (略) 得 * %以下的罚款;( *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 (略) (略) 得 * 倍以下的罚款;( * )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 * 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 * 收购的矿产品的, (略) 得 * 倍以下的罚款;( *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 * %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或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 (略) 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单位或者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 (略) 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 (略) 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 * )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有前款第( * )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国 (略) 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 (略) 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 (略) 国 (略) 门指定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 (略) 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2万元的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 (略) 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得的, (略) 得;逾期不改正的,对有 (略) 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国 (略)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 (略) 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 (略) 门责令限期追回, (略) 2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 (略) (略) 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 (略) 门、 (略) 门的工作人员,或者 (略) 、科学研究单位、 (略) 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 (略) 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 (略) 门追回非法占有的古生物化石; (略) 得的, (略) 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 (略) 地质灾害危险 (略) 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 (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 (略) 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略) 令第 * 号)条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 (略) 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 (略) 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 (略) 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 (略) 门责 (略) 为, (略)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略) 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 号)第十 *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擅自开采地下水、采矿、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容易诱发地质灾害活动的,或者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从事地质灾害勘查、治理设计、治理施工和施工监理的,由地 (略) 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 (略) 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 (略) (略) 门依据职责责 (略) 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 (略) 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 (略) 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略) 得的, (略) 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 )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 )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 (略) 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略) 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 (略) 资质和 (略) 罚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略) * 千元以下罚款。第 * 十条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 (略) 资质和项目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不按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和 (略) 罚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第 * 十条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 (略) 资质和项目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变更、 (略) 罚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略) * 千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 (略) (略) 罚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 * 十 * (略) 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略) * 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 (略) 罚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十 * 条、第十 * 条和第 * 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略) * 千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拒不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和项目 (略) 罚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对承担的监理项目,应当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十日内, (略) 在地县级国 (略) 门备案。 (略) 政区域的, (略) 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 * 级国 (略) 门备案。第 * 十 * 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 * 十 * (略) 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略) * 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未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 (略) 罚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地质勘查单位 (略) 罚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地质勘查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 )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 * )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 * )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 * )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 * )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 (略) 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地质勘查单位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 (略) 罚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条 地质勘查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 (略) 罚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 (略) 门收缴或者由原审批机关吊销伪造、变造、转让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构成违 (略) 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扩大开 (略) 罚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略) 令第 * 号)第 * 十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 (略) 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由县级以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 (略) (略) 门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土地复垦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略) 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 (略) 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 (略) 罚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 * 条、第 * 十 * 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由县级以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采矿权申请。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 (略) 罚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略) 令第 * 号)第十 * 条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标准和缴存办法,按照省、自治区、直辖 (略)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数额,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 (略) 需费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 (略) 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第 * 十 * 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 * 条规定,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由县级以 (略) (略) 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 (略) (略) 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 (略) 罚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 (略) 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 (略) 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第 * 十 * 条 违反本规定第 * 十 * 条规定,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由县级以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 (略) 罚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违反本规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由县级以 (略)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 (略) 罚 |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略) 令第 * 十 * 号)第 * (略) 为之 * 者,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 (略) 得,并责令赔偿损失。( * )反本规定第十 * 条,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 * )违反本规定第十 * 条,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 * )违反本规定第十 * 条,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 )违反本规定第十 * 条,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划拨土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 (略) (略) (略) 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略)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 (略) 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第 * 十 * 条第 * 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得, (略) 罚款。《中华 (略) 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略) 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 (略) 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 (略) 以罚款。《 (略) 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略) 省人民政府令第 * 号)第 * 十条:有《暂行条例》第 * 十 (略) 为,应 (略) 罚的,罚款额度为非法收入总额的 * - * %的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 * 条规定,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由县级以 (略) (略) 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 (略) (略) 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以及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 十条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略)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政处分:( *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未取得或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 (略) 为, (略) 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略) 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责令改正, (略) 得,处测绘约定报酬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略) 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 * 的, (略) (略) 门或 (略) 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分:( * )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 )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 ) (略) 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略)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略) 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政处分:( * )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 )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 (略) 令第 * 号)第十 * 条单位和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 * 的, (略) (略) 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略) 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略) 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政处分:( * )擅自发 (略) 批准 (略) (略) 门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 )擅自发 (略) 批准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不汇交测绘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 (略) (略) 需费用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 (略)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 * 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政处分。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 十条: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略) 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政处分:( *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 )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 )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 * )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 )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 )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违法管理、使用测绘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 (略) 为之 * 的, (略) (略) 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略) 得的, (略) 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分:( * )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 )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 * )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行政许可 | 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中华 (略) 乡规划法》第 * 十 * 条按照国家规 (略) 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 (略) 门批准或者核准前, (略) (略) 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略) 省实施<中华 (略) 乡规划法>办法》( (略) 第 * 号)第 * 十 * 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略) 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取得批准或者核准机关的同 (略) (略) 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行政许可 |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1、《中华 (略) 乡规划法》第 (略) 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略) 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 (略) 市、 (略) (略) 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 (略) (略) 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 * 十 * 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 (略) (略) 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略) 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 (略) (略) 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 (略) (略) 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略) 分的规划条件。2、《 (略) 省实施<中华 (略) 乡规划法>办法》( (略) 第 * 号)第 (略) 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划拨建设用地前,应 (略) 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 (略) (略) 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 (略) 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略) (略) 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略) 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应当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的临时建设除外。第 * 十 * 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并具有下列内容:( * )用地位置、面积、界限;( * )用地性质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土地开发强度指标;( * )周边建设和环境、安全要求;( * )配套设施要求及其具体建设时序;(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 (略) 市、镇 (略) 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 (略) 市、 (略) (略) 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等材料,向受理申请的机关提交申请书。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 )受理申请的机关应 (略) 门的书面意见。 (略) 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 ( * )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 十 * 个工作日内核定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组织定位、放线;其基础、管线等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组织验线。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申请人应 (略) 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略) 门不得办理施工审批手续。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行政许可 |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1、《中华 (略) 乡规划法》第 * 十条 在城市、镇 (略) 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 (略) 市、 (略) (略)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 (略) (略)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 (略) (略)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第 * 十 * 条 在城市、镇 (略) 临时建设的, (略) 市、 (略) (略) 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 (略) 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地 (略) (略) (略) 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略) 省实施<中华 (略) 乡规划法>办法》( (略) 第 * 号)第 (略) 市、镇 (略) 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 (略) 市、 (略) (略) 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等材料,向受理申请的机关提交申请书。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受理申请的机关应 (略) 门的书面意见。 (略) 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 * )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 十 * 个工作日内核定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略) 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应当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的临时建设除外。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 (略) 市、 (略) (略) 门审查同意。临时建设、临时用 (略) 乡规划的实施。第 * 十 * 条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 (略) 市、 (略) (略) 门提交申请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有关材料;( * )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 *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 * 十 * 条县级以 (略) (略) 门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和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略) 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 (略) (略) 罚 | 《中华 (略) 乡规划法》第 * 十 (略) 乡规划编制 (略) 为之 * 的, (略) 市、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 (略) 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 )违反国家有 (略) 乡规划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略)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略) 乡规划编制 (略) 为之 * 的, (略) 市、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 (略) 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 )违反国家有 (略) 乡规划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对城乡规划编 (略) (略) 罚 | 《中华 (略) 乡规划法》 (略) 乡规划编制 (略) 为之 * 的, (略) 市、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 (略) 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 )违反国家有 (略) 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 (略) 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 (略) (略) 门责 (略) 为,依 (略)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 (略) 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 (略)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 (略) 乡规划编制单位 (略) 罚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略)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 (略) (略) 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信用 (略) 罚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略) (略) 令第 * 号)第 * (略) 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 (略) (略) 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略) 市规划服务企业违 (略) 市总体规划 (略) 罚 | 《 (略) 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略) 、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第 * (略) 市规划服务企业违反 (略) 市总体规划编制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 (略) (略) (略) 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外 (略) 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 (略) 罚 | 《中华 (略) 乡规划法》第 * 十 * 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略) 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 (略) (略) 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 * 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略) 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 * 十 * 条 建设单位或者 (略) 为之 * 的, (略) 市、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拆除, (略) 临时建设工程造价 * 倍以下的罚款:( * ) (略) 临时建设的;( * )未按照 (略) 临时建设的;(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略) 省实施<中华 (略) 乡规划法>办法》( (略) 第 * 号)第 * 十 *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 (略) 建设的,由县级以 (略) (略) 门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 * 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略) 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 * 十 *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 (略) 临时建设的,由城市、 (略) (略) 门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 (略) 拆除;临时建设超过批 (略) 拆除的,责令当事人自接到拆除通知书之日起 (略) 拆除。未按照前款规定,在十 (略) 拆除的, (略) 临时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 * 十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略) (略) 门报送有关竣工 (略) 罚 | 《中华 (略) 乡规划法》第 * 十 * 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略) (略) 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略) 市、 (略) (略) 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略) (略) “双公示”目录 | ||||||
序号 | (略) 门 | 行政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 | |
1 | (略) | 行政许可 | 供地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实施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 (略) 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 (略) 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 (略) 性研究论证时, (略) (略) 门对建设项目用地 (略) 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 (略) (略) 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 (略) (略) 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 (略) (略) 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 * 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收土地方案时 * 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 * 并批准)。( *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 (略) (略) 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 (略) (略) 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 )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 (略) 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 (略) 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第 * 十 * 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 (略) 政区域的建设项 (略) 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 (略) 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略)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略) 第 * 号)第 * 十 * 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除《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 (略) 划拨的以外,应当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划拨使用其他单位、个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原使用单位、个人受到损失的,按照规定给予补偿;需要原使用单位、个人搬迁的,按照规定搬迁或者支付搬迁费用。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2 | (略) | 行政许可 | 集体建设用地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 十条第 * 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3 | (略) | 行政许可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中华 (略) 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 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 (略) 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略) 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 (略) 规定将 (略) 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略) 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略) 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 (略) 门 (略) 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 (略) 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 ) (略)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 )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 )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 )依照本条例第 * 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 (略) 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 * 章、第 * 章和第 * 章的规定办理。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 | (略) | 行政许可 | 土地使用权转让、改变土地用途续期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 (略) (略) 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 (略) (略) (略) 门同意。《中华 (略) 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 * 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 (略) (略) (略) 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略) 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十 * 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 (略) (略) (略) 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5 | (略) | 行政许可 | 临时用地许可及临时占用基本农田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 (略) 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 (略) (略) (略) 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 (略) (略) 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略) 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 * 般不超过 * 年。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6 | (略) | 行政许可 | 采矿权和采矿权转让许可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第 * 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 (略) 地 (略) 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 )国家规划 (略) 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 (略) 内的矿产资源;( * )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 )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 ) (略) 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 (略) 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 (略) 地 (略) 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 (略) 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 )本条第 * 款、第 * 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 ) (略) 地 (略) 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 (略) 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本条第 * 款、第 * 款、第 * 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 (略) 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 (略) 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略) 范围 (略) 政区域的, (略) 政区域的共同上 * 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 (略) 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 * 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 (略) 门备案。第 * 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 (略) 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 (略) 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 * 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 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 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 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 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 (略) 废止。第十 * 条有下列情形之 * 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变更 (略) 范围的;( * )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 )变更开采方式的;( * )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 )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 (略) 地 (略) 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 (略) 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略) 地 (略) 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 (略) 门负责本条第 * 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略) 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略) 省第 * 届人民代 (略) 第 * 次会议通过)第 * 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 (略) 范围内为本企业 (略) 的勘查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7 | (略) | 行政许可 |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和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 十 * 条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 (略) 会公开和提供利用。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 (略) (略) 规定的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十 * 条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 (略) (略) 规定的审批程序, (略) (略) (略)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略) (略) 门审批; (略) (略) 门在审批前, (略) (略) 门的意见。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8 | (略) | (略) 罚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擅自将农用地改为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 (略) (略) (略) 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略)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9 | (略) | (略) 罚 | 擅自 (略) 有土地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擅自 (略) 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 * 十 (略) 以罚款的,罚 (略) 得的百分之 * 以上百分之 * 十以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违反规定转 (略) 罚 | 《中华 (略) 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 十条第 * 款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 (略) 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第 * 十条第 * 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略) 得, (略) 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擅自转让房地产 (略) 罚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 (略) 门责 (略) 为, (略) 得, (略) (略) 得5倍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非法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略) 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用的土地以非法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 * 十 (略)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 元以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 *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略) 罚:(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 )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 )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 (略) 。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 (略)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 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 * (略)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 元以上 * 元以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 (略) 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十 * 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 (略) 在地的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 * 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 * 公顷以上的, (略) 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 年。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 * 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 (略) 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 * 十 (略) 罚。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 (略) 罚决定的机关依法 (略) (略) 。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重建、扩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 (略) 罚决定的机关依法 (略) (略) 。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略)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 * 十 (略)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 (略) 罚 | 《土地复垦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略) 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 (略) 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 (略) 罚 | 《土地复垦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 (略) (略) 罚 | 《土地复垦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 (略) 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略) 表土剥离 (略) 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 (略) 罚 | 《土地复垦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缴纳土 (略) 罚 | 《土地复垦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 (略) 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 (略) 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 (略) 罚 | 《土地复垦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 (略) 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 (略) 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 (略) 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 (略) 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构成违 (略) 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略) 土地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 (略) 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略) 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 * 十 (略)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耕地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骗取土地登记、伪造、擅自涂改土地证书和不按规定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土地 (略) 罚 | 《 (略) 省土地登记办法》(省政府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采取欺骗手段获取土地权利证书的,或者伪造、涂改土地权利证书的,该土地权利证书无效,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 (略) * 元至 * 元的罚款。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土地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 (略) 以 * 元以下的罚款, (略) 以 * 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 (略) 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略) (略) 门责令恢复原状, (略) 1000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未按规定期限和条件开发 (略) 罚 | 《中华 (略) 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略) 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十 * 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略) 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 (略) 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 (略) 罚。《中华 (略) 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略) 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十 * 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 * 十日内, (略)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略) 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十 * 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略) 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 (略) 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 (略) 罚。《 (略) 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 * 号)第 * 十 * 条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使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 (略) 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给予土地使 (略) 以出让金总额2%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解除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第 * 十 * 条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 (略) 出让金的,由市、县人民政 (略) 门按日 (略) 分3‰的滞纳金。超过合同规定期限 * 日未支付的,可以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出让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保证金,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妨碍土地 (略) 罚 | 《土地调查条例》( (略) 令 * 号)第 * 十 * 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 (略) 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 (略) 调查的;( * )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 )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未取得勘查许 (略) 勘查或超越批准的勘查 (略) (略) 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 (略) 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 (略) 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 (略) (略) 地 (略) 门规定的权限,责 (略) 为,予以警告,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未经批准, (略) 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 (略) 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 (略) 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 (略) (略) 地 (略) 门规定的权限,责 (略) 为,予以警告, (略) 得,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 (略) 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 (略) (略) 地 (略) 门规定的权限, (略) 得,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 (略) 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 (略) (略) 地 (略) 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 )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 )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 )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 (略)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 (略) 范围采矿,擅自开采 (略) 保护性开采的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 (略)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 (略) 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 (略)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 (略) 得, (略) 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 * 百 * 十 * 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 (略) 范围内采矿的,依 (略) 罚。第 * 十 * 条第 * 款本法第 * 十 * 条、第 * 十条、第 * 十 (略) 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 (略) (略) 地 (略) 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 * 十 (略) 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决定。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超越批准的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 * 十条超越批准的 (略) 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 (略) 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 (略) 得, (略) 罚款;拒不退回本 (略) 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 * 百 * 十 * 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第 * 十 * 条第 * 款本法第 * 十 * 条、第 * 十条、第 * 十 (略) 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 (略) (略) 地 (略) 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 * 十 (略) 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决定。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采矿权人未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略) 罚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略) 令第 * 号)第十 * 条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 (略) 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 (略) 罚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略) 令第 * 号)第十 * 条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 (略) 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第十 * 条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 * 条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 * 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 * 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略) 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略) 省人民政府令第 * 号发布,经 (略) 省人民政府令第 * 号修改)第十 * 条采矿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未在征收机关的限期内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未按照《规定》第 * 条的规定报造有关资料的,分别按《规定》第十 * 条、第十 * 条、第十 (略) 罚。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未按照规定提交已采出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 (略) 罚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略) 令第 * 号)第 * 条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第十 * 条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 * 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 * 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不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 (略) 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第十 * 条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 (略) (略) 地 (略) 门规定的权限,责 (略) 为,予以警告, (略) 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 (略) 范围界桩或者 (略) 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第十 * 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 (略) 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 (略) (略) 地 (略) 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 (略) 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第 * 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 (略) (略) 地 (略) 门规定的权限, (略) 得,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采 (略) 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 * 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 (略) 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采矿权人不按规定时间建 (略) 罚 | 《 (略) 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略) 省第 * 届人大常委会第 * 次会议通过)第 * 十 * 条采矿权人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 * 年内, (略) 建设或者生产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采矿许可证。第 * 十 * 条 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责 (略) 为,予以警告,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 * 十 * 条第 * 款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 (略) 得,处以罚款。第 * 十 * 条第 * 款本法第 * 十 * 条、第 * 十条、第 * 十 (略) 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 (略) (略) 地 (略) 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 * 十 (略) 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决定。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非法转让探矿权、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 * 十 * 条、第 * 十条、第 * 十 * 条、第 * 十 * 条、第 * (略) 以罚款的,分别按照 (略) :(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 (略)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 (略) 和他人 (略) 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 (略)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略) 得 * %以下的罚款;( * )超越批准的 (略) 范围采矿的, (略) 得 * %以下的罚款;( *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 (略) (略) 得 * 倍以下的罚款;( * )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 * 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 * 收购的矿产品的, (略) 得 * 倍以下的罚款;( *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 * %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或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 (略) 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单位或者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 (略) 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 (略) 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 * )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有前款第( * )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国 (略) 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 (略) 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 (略) 国 (略) 门指定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 (略) 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2万元的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 (略) 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得的, (略) 得;逾期不改正的,对有 (略) 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国 (略)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 (略) 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 (略) 门责令限期追回, (略) 2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 (略) (略) 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 (略) 门、 (略) 门的工作人员,或者 (略) 、科学研究单位、 (略) 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 (略) 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 (略) 门追回非法占有的古生物化石; (略) 得的, (略) 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 (略) 地质灾害危险 (略) 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 (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 (略) 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略) 令第 * 号)条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 (略) 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 (略) 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 (略) 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 (略) 门责 (略) 为, (略)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略) 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 号)第十 *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擅自开采地下水、采矿、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容易诱发地质灾害活动的,或者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从事地质灾害勘查、治理设计、治理施工和施工监理的,由地 (略) 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 (略) 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 (略) (略) 门依据职责责 (略) 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 (略) 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 (略) 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略) 得的, (略) 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 )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 )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 (略) 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略) 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 (略) 资质和 (略) 罚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略) * 千元以下罚款。第 * 十条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 (略) 资质和项目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不按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和 (略) 罚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第 * 十条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 (略) 资质和项目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变更、 (略) 罚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略) * 千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 (略) (略) 罚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 * 十 * (略) 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略) * 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 (略) 罚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十 * 条、第十 * 条和第 * 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略) * 千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拒不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和项目 (略) 罚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对承担的监理项目,应当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十日内, (略) 在地县级国 (略) 门备案。 (略) 政区域的, (略) 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 * 级国 (略) 门备案。第 * 十 * 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 * 十 * (略) 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略) * 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未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 (略) 罚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地质勘查单位 (略) 罚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地质勘查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 )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 * )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 * )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 * )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 * )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 (略) 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地质勘查单位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 (略) 罚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条 地质勘查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 (略) 罚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 (略) 门收缴或者由原审批机关吊销伪造、变造、转让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构成违 (略) 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扩大开 (略) 罚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略) 令第 * 号)第 * 十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 (略) 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由县级以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 (略) (略) 门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土地复垦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略) 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 (略) 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 (略) 罚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 * 条、第 * 十 * 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由县级以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采矿权申请。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 (略) 罚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略) 令第 * 号)第十 * 条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标准和缴存办法,按照省、自治区、直辖 (略)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数额,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 (略) 需费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 (略) 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第 * 十 * 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 * 条规定,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由县级以 (略) (略) 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 (略) (略) 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 (略) 罚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 (略) 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 (略) 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第 * 十 * 条 违反本规定第 * 十 * 条规定,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由县级以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 (略) 罚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违反本规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由县级以 (略)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 (略) 罚 |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略) 令第 * 十 * 号)第 * (略) 为之 * 者,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 (略) 得,并责令赔偿损失。( * )反本规定第十 * 条,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 * )违反本规定第十 * 条,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 * )违反本规定第十 * 条,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 )违反本规定第十 * 条,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划拨土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 (略) (略) (略) 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略)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 (略) 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第 * 十 * 条第 * 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得, (略) 罚款。《中华 (略) 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略) 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 (略) 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 (略) 以罚款。《 (略) 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略) 省人民政府令第 * 号)第 * 十条:有《暂行条例》第 * 十 (略) 为,应 (略) 罚的,罚款额度为非法收入总额的 * - * %的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 * 条规定,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由县级以 (略) (略) 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 (略) (略) 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以及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 十条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略)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政处分:( *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未取得或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 (略) 为, (略) 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略) 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责令改正, (略) 得,处测绘约定报酬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略) 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 * 的, (略) (略) 门或 (略) 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分:( * )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 )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 ) (略) 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略)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略) 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政处分:( * )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 )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 (略) 令第 * 号)第十 * 条单位和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 * 的, (略) (略) 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略) 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略) 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政处分:( * )擅自发 (略) 批准 (略) (略) 门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 )擅自发 (略) 批准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不汇交测绘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 (略) (略) 需费用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 (略)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 * 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政处分。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 十条: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略) 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政处分:( *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 )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 )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 * )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 )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 )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违法管理、使用测绘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 (略) 为之 * 的, (略) (略) 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略) 得的, (略) 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分:( * )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 )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 * )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行政许可 | 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中华 (略) 乡规划法》第 * 十 * 条按照国家规 (略) 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 (略) 门批准或者核准前, (略) (略) 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略) 省实施<中华 (略) 乡规划法>办法》( (略) 第 * 号)第 * 十 * 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略) 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取得批准或者核准机关的同 (略) (略) 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行政许可 |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1、《中华 (略) 乡规划法》第 (略) 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略) 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 (略) 市、 (略) (略) 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 (略) (略) 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 * 十 * 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 (略) (略) 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略) 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 (略) (略) 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 (略) (略) 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略) 分的规划条件。2、《 (略) 省实施<中华 (略) 乡规划法>办法》( (略) 第 * 号)第 (略) 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划拨建设用地前,应 (略) 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 (略) (略) 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 (略) 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略) (略) 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略) 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应当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的临时建设除外。第 * 十 * 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并具有下列内容:( * )用地位置、面积、界限;( * )用地性质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土地开发强度指标;( * )周边建设和环境、安全要求;( * )配套设施要求及其具体建设时序;(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 (略) 市、镇 (略) 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 (略) 市、 (略) (略) 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等材料,向受理申请的机关提交申请书。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 )受理申请的机关应 (略) 门的书面意见。 (略) 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 ( * )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 十 * 个工作日内核定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组织定位、放线;其基础、管线等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组织验线。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申请人应 (略) 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略) 门不得办理施工审批手续。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行政许可 |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1、《中华 (略) 乡规划法》第 * 十条 在城市、镇 (略) 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 (略) 市、 (略) (略)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 (略) (略)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 (略) (略)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第 * 十 * 条 在城市、镇 (略) 临时建设的, (略) 市、 (略) (略) 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 (略) 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地 (略) (略) (略) 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略) 省实施<中华 (略) 乡规划法>办法》( (略) 第 * 号)第 (略) 市、镇 (略) 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 (略) 市、 (略) (略) 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等材料,向受理申请的机关提交申请书。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受理申请的机关应 (略) 门的书面意见。 (略) 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 * )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 十 * 个工作日内核定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略) 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应当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的临时建设除外。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 (略) 市、 (略) (略) 门审查同意。临时建设、临时用 (略) 乡规划的实施。第 * 十 * 条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 (略) 市、 (略) (略) 门提交申请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有关材料;( * )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 *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 * 十 * 条县级以 (略) (略) 门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和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略) 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 (略) (略) 罚 | 《中华 (略) 乡规划法》第 * 十 (略) 乡规划编制 (略) 为之 * 的, (略) 市、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 (略) 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 )违反国家有 (略) 乡规划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略)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略) 乡规划编制 (略) 为之 * 的, (略) 市、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 (略) 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 )违反国家有 (略) 乡规划的。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对城乡规划编 (略) (略) 罚 | 《中华 (略) 乡规划法》 (略) 乡规划编制 (略) 为之 * 的, (略) 市、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 (略) 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 )违反国家有 (略) 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 (略) 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 (略) (略) 门责 (略) 为,依 (略)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 (略) 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 (略)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 (略) 乡规划编制单位 (略) 罚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略)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 (略) (略) 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信用 (略) 罚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略) (略) 令第 * 号)第 * (略) 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 (略) (略) 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略) 市规划服务企业违 (略) 市总体规划 (略) 罚 | 《 (略) 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略) 、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第 * (略) 市规划服务企业违反 (略) 市总体规划编制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 (略) (略) (略) 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外 (略) 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 (略) 罚 | 《中华 (略) 乡规划法》第 * 十 * 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略) 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 (略) (略) 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 * 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略) 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 * 十 * 条 建设单位或者 (略) 为之 * 的, (略) 市、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拆除, (略) 临时建设工程造价 * 倍以下的罚款:( * ) (略) 临时建设的;( * )未按照 (略) 临时建设的;(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略) 省实施<中华 (略) 乡规划法>办法》( (略) 第 * 号)第 * 十 *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 (略) 建设的,由县级以 (略) (略) 门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 * 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略) 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 * 十 *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 (略) 临时建设的,由城市、 (略) (略) 门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 (略) 拆除;临时建设超过批 (略) 拆除的,责令当事人自接到拆除通知书之日起 (略) 拆除。未按照前款规定,在十 (略) 拆除的, (略) 临时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 * 十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 (略) | (略) 罚 | 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略) (略) 门报送有关竣工 (略) 罚 | 《中华 (略) 乡规划法》第 * 十 * 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略) (略) 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略) 市、 (略) (略) 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