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行政处罚流程图公示
北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行政处罚流程图公示
(略) (略) 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公示
行政执法主体: (略) (略)
行政执法主体类别: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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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梁春源
办公地址: (略) 南 * 路碧桂园小区旁
联系方式: 点击查看>>
内设机构: (略) 市 (略) ,电话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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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行政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 * 十条 环 (略) 门或者其他依 (略) 使监 (略) 门, (略) 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略) 为或者 (略) 为的举 (略) 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 (略) (略) 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分。
第 * 十 * 条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 (略) 门或者其他依 (略) 使监 (略) 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或者其他依 (略) 使监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未 (略) 排放的 (略) 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 *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 (略) 门的 (略) ,或者未保证监测 (略) 的;
( * )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 (略) 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 *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 *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 (略) 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 * )未 (略) 预处理, (略) 理设施 (略) 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第 * 十 * 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 * 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 (略) 环 (略) 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拆除,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 (略) 罚。
第 * 十 * 条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 (略) 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 * )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 * )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 *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 (略) 、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 * )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 * )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 (略) 监测的;
( * ) (略) 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 (略) 防渗漏监测的;
( * )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 * 项、 (略) 为之 * 的,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 * 项、第 * 项、第 * 项、 (略) 为之 * 的,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 * 十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处十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 )在饮用水水源 * 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 * )在饮用水水源 * 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 *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 * 级保 (略) 箱养殖 (略) 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 * 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 (略) * 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企业事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 *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第 * 十 * 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依照本条第 (略) 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 (略) 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上 * 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 * 十以下的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 十 * 条规定的违法排放 (略) 为之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十日以上十 * 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 * 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对造成 * 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 * 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 * 十计算罚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略) (略) 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 (略) 处罚。
第 * 十 * 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略) 罚,被责令改正的, (略) (略) 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 (略) 罚。
第 * 十 * 条 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水污染损害是由第 * 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 * 人追偿。
第 * 十 * 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 (略) 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 (略) 门按照职 (略) 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 (略) 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 (略) 提起诉讼。
第 * 十 * 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 (略) 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 * 十 * 条 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 (略) 共同诉讼。
环 (略) (略) 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 (略) 提起诉讼。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为水污染损害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 * 百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第 * 百零 * 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 (略) 等方式拒不接受环 (略) 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 (略) 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 (略) 为的,由公安机 (略) 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 * 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 * )未 (略) 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 (略) 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 *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 (略) 门的 (略) ,并保证监测 (略) 的;
( *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 *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第 * 百零 * 条 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
第 * 百零 * 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略) 市 (略) 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得,并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 百零 * 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 (略)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 )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 *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 (略) 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 (略) 理的;
( * )储油储气库、 (略) 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 *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 (略) 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 * )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 (略) (略) 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第 * 百零 * 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得,并处货值金额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略) 机动 (略) 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 (略) 销售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停产整治, (略) 得,并处货值金额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略) 机动 (略) 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第 * 百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略) 得,并处十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 (略) 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 (略) 罚。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略) * 千元的罚款;对机动 (略) 每辆机动车 * 千元的罚款。
第 * 百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略) 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 * 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 (略) (略) 罚。
第 * 百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略) 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 )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 *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 )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 * )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 * )码头、矿山、 (略) (略)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 (略) 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 (略) 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 * )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 * )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第 * 百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略) 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 (略) 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略) 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 (略) 得,并处 * 百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 百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 百元以上 * 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 百元以上 * 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略) (略) 罚。
第 * 百 * 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 (略) 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 * 百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 (略) 为的,由公安机 (略) 罚。
违反本法规定, (略) 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略) 门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 百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依照本条第 (略) 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上 * 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 * 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 * 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 * 倍以上 * 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 * 倍以上 * 倍以下计算罚款。
第 * 百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略) 为之 * , (略) 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略) (略) 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 (略) 罚数 (略) 罚:
(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 )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第 * 百 * 十 * 条 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 * 百 * 十 * 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 (略) 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略) 分。
第 * 百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略) 门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 (略) (略) 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略) 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 * ) (略) 为或者 (略) 为的举 (略) 的;
( * ) (略) 监督管理 (略) 为的。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 *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 *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 (略) 置措施的;
( * )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 *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 *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 (略) 的;
( * )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 (略) 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 *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 *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 * 项、 (略) 为之 * 的,处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 * 项、 (略) 为之 * 的,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略) 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略)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略) (略) 检查的,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 (略) 封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 *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 *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 *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 (略) 置设施、场所的;
( * )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 *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 *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 *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 * ) (略) 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 * )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 * 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 (略) 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 (略) 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 *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 *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 *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十项、第十 * 项、第十 * 项、 (略) 为之 * 的,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 * 项、第 * 项、 (略) 为之 * 的,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略) 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 (略) 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 (略) 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置费用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责 (略) 为, (略) 得, (略) (略) 得 * 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 (略)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条 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依法 (略) 理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 * 十 * 条 (略) 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略) 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 * 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 * 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 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略) (略) 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略) (略) 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 (略) 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 (略) 提起诉讼。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 * 十 * 条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第 * 十 * 条 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 (略) 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 * 十 * 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 * 十 * 条 建设 (略) 为之 *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罚: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 (略) 在地县级以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 (略) 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 (略) 在地县级以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 (略) 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 (略) (略) 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 (略) (略) (略) 收费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 (略) (略) 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略) 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 * 十 * 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未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 (略) 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 (略) 政处分。
第 * 十条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 (略) 政处分。
第 * 十 * 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 (略) 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 * 以上百分之 * 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 (略) 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 (略) 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 (略) 门责令备案,处 * 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 (略) (略) 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略) 罚。
第 * 十 * 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 (略) * 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 (略) 所收费用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略) 得的, (略) 得。
编制单位有本条第 * 款、第 * 款 (略) 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 * 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第 * 十 * 条负责审核、审批、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略) 门在审批、备案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政处分。
第 * 十 * 条生 (略) (略) 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略)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第十 * 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 (略) 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 (略) 以罚款。
第 * 十条违反本法第十 * 条的规定,未经生 (略) 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第十 * 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 (略) 以罚款。
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第十 * 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 (略) 造成 (略) 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生 (略) 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 * 十 * 条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拒绝生 (略) 门或者其他依 (略) 使环境噪声监 (略) 门、 (略) 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 (略) 门或者其他依 (略) 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 (略) 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 (略) 以罚款。
第 * 十 * 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 * 十条第 * 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 (略) (略) 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略)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罚款。
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第 * 十 * 条第 * 款、第 * 十 * 条第 * 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罚款。
第 * 十条违反本法第 * 十 * 条第 * 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略) 罚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行使 (略) 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
第 * 十 * 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 (略) 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略) 门、 (略) 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 (略) 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 (略) 起诉。
第 * 十 * 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略) 在单位或者上级主 (略)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略) 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 * 条第 * 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法律规定和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略)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 * 条第 * 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未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 (略) (略) 置造成污染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对规模化养殖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略) 罚;对非规模化养殖的,处 * 百元以上 * 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规定,向岩溶洼地、溶洞、漏斗、天窗、裂隙和地下河排放生产污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 * 十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 * 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第 * 项规定,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 (略)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略)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 百元以上 * 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第 * 项规定,高考、中考期间, (略) (略)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 * 百元以上 * 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第 * 项规定,将含有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机污染物的废水排入下水道或者随地倾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第 * 项规定,在居住区、机关、学校、医院、 (略) 等环境敏感区域从事产生粉尘、恶臭污染的露天装卸、堆放水泥、石灰、粉煤,露天喷漆和屠宰、水产品加工、生物发酵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略)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 百元以上 * 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第 * 十 * 条规定,违法建设产生噪声、振动环境污染的 (略) 所以及产生恶臭污染的生产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 * 百元以上 * 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 * 百元以上 * 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规定, (略) 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 * 百元以上 * 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规定, (略) 自动监测设备的, (略) 自动监测设备或者存 (略) 为导致自动监测设备不能反映真实排污状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依 (略) 罚,被责令停止或者限 (略) 为,拒不停止或者逾期 (略) 为的, (略) (略) 政机关可以自责令停止或 (略) 为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 (略) 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规定,重点排 (略) 会如实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 (略) 情况等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公开,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 * 十 * 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略) 在单位或 (略)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表 | |||||||
序号 | 姓名 | (略) 门 | 职务与编制 | 执法类别 | 证件号码 | 证件颁发时间(年月) | 执法区域 |
自治区执法证件 | 自治区执法证 | ||||||
1 | 梁春源 | (略) | 干部、行政编制 | 行政执法 | 桂K 点击查看>> | * .7 | (略) 政区域 |
2 | 蔡宗武 | (略) | 干部、行政编制 | 行政执法 | 桂K 点击查看>> | * .7 | (略) 政区域 |
3 | 李树培 | (略) | 干部、行政编制 | 行政执法 | 桂K 点击查看>> | * .7 | (略) 政区域 |
4 | 宁政坚 | (略) | 干部、行政编制 | 行政执法 | 桂K 点击查看>> | * . * | (略) 政区域 |
5 | 李耀泉 | (略) | 干部、行政编制 | 行政执法 | 桂K 点击查看>> | * . * | (略) 政区域 |
6 | 陈剑红 | (略) | 干部、行政编制 | 行政执法 | 桂K 点击查看>> | * .8 | (略) 政区域 |
7 | 郑惠方 | (略) | 干部、行政编制 | 行政执法 | 桂K 点击查看>> | * . * | (略) 政区域 |
8 | 卓东志 | (略) | 干部、行政编制 | 行政执法 | 桂K 点击查看>> | * .8 | (略) 政区域 |
9 | 李小红 | (略) | 干部、行政编制 | 行政执法 | 桂K 点击查看>> | * .8 | (略) 政区域 |
* | 郑治 | (略) | 干部、行政编制 | 行政执法 | 桂K 点击查看>> | * .8 | (略) 政区域 |
* | 陈积英 | 市 (略) | 干部、参公编制 | 委托执法 | 桂K 点击查看>> | * .7 | (略) 政区域 |
* | 梁旭权 | 市 (略) | 干部、参公编制 | 委托执法 | 桂K 点击查看>> | * .8 | (略) 政区域 |
* | 廖强 | 市 (略) | 干部、参公编制 | 委托执法 | 桂K 点击查看>> | * .8 | (略) 政区域 |
* | 莫鉴 | 市 (略) | 干部、参公编制 | 委托执法 | 桂K 点击查看>> | * .8 | (略) 政区域 |
* | 林剑锋 | 市 (略) | 干部、参公编制 | 委托执法 | 桂K 点击查看>> | * .8 | (略) 政区域 |
* | 邹燕 | 市 (略) | 干部、参公编制 | 委托执法 | 桂K 点击查看>> | * .8 | (略) 政区域 |
* | 黄丽 | 市 (略) | 干部、参公编制 | 委托执法 | 桂K 点击查看>> | * .8 | (略) 政区域 |
* | 陈春帆 | 市 (略) | 干部、参公编制 | 委托执法 | 桂K 点击查看>> | * .8 | (略) 政区域 |
* | 赖彦 | 市 (略) | 干部、参公编制 | 委托执法 | 桂K 点击查看>> | * .8 | (略) 政区域 |
* | 钟永林 | (略) | 干部、参公编制 | 委托执法 | 桂K 点击查看>> | * .7 | (略) 政区域 |
* | 凌添 | (略) | 干部、参公编制 | 委托执法 | 桂K 点击查看>> | * . * | (略) 政区域 |
* | 陈金珊 | (略) | 干部、参公编制 | 委托执法 | 桂K 点击查看>> | * .7 | (略) 政区域 |
* | 秦明 | (略) | 干部、参公编制 | 委托执法 | 桂K 点击查看>> | * .7 | (略) 政区域 |
* | 黄纪宁 | (略) | 干部、参公编制 | 委托执法 | 桂K 点击查看>> | * .7 | (略) 政区域 |
* | 刘厚泉 | (略) | 干部、参公编制 | 委托执法 | 桂K 点击查看>> | * .7 | (略) 政区域 |
* | 吴纯琪 | (略) | 干部、参公编制 | 委托执法 | 桂K 点击查看>> | * .8 | (略) 政区域 |
* | 蒲松 | (略) | 干部、参公编制 | 委托执法 | 桂K 点击查看>> | * .8 | (略) 政区域 |
* | 邹青池 | (略) | 干部、参公编制 | 委托执法 | 桂K 点击查看>> | * .8 | (略) 政区域 |
* | 梁志湘 | (略) | 干部、参公编制 | 委托执法 | 桂K 点击查看>> | * .8 | (略) 政区域 |
* | 梁聪 | (略) | 干部、参公编制 | 委托执法 | 桂K 点击查看>> | * .8 | (略) 政区域 |
* | 朱钊 | (略) | 干部、参公编制 | 委托执法 | 桂K 点击查看>> | * .8 | (略) 政区域 |
* | 黎丽 | (略) | 干部、参公编制 | 委托执法 | 桂K 点击查看>> | * .8 | (略) 政区域 |
* | 黄绍灿 | (略) | 干部、参公编制 | 委托执法 | 桂K 点击查看>> | * .8 | (略) 政区域 |
(略) 罚流程图
[if gte mso 9]> (略) (略) 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公示 行政执法主体: (略) (略) 行政执法主体类别:行政机关 (略) 会代码: 点击查看>> 法定代表人:梁春源 办公地址: (略) 南 * 路碧桂园小区旁 联系方式: 点击查看>> 内设机构: (略) 市 (略) ,电话 点击查看>> (略) (略) 法规宣教股 电话 点击查看>> (略) (略) 行政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 * 十条 环 (略) 门或者其他依 (略) 使监 (略) 门, (略) 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略) 为或者 (略) 为的举 (略) 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 (略) (略) 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分。 第 * 十 * 条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 (略) 门或者其他依 (略) 使监 (略) 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或者其他依 (略) 使监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未 (略) 排放的 (略) 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 *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 (略) 门的 (略) ,或者未保证监测 (略) 的; ( * )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 (略) 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 *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 *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 (略) 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 * )未 (略) 预处理, (略) 理设施 (略) 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第 * 十 * 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 * 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 (略) 环 (略) 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拆除,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 (略) 罚。 第 * 十 * 条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 (略) 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 * )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 * )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 *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 (略) 、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 * )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 * )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 (略) 监测的; ( * ) (略) 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 (略) 防渗漏监测的; ( * )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 * 项、 (略) 为之 * 的,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 * 项、第 * 项、第 * 项、 (略) 为之 * 的,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 * 十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处十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 )在饮用水水源 * 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 * )在饮用水水源 * 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 *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 * 级保 (略) 箱养殖 (略) 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 * 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 (略) * 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企业事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 *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第 * 十 * 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依照本条第 (略) 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 (略) 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上 * 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 * 十以下的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 十 * 条规定的违法排放 (略) 为之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十日以上十 * 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 * 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对造成 * 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 * 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 * 十计算罚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略) (略) 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 (略) 处罚。 第 * 十 * 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略) 罚,被责令改正的, (略) (略) 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 (略) 罚。 第 * 十 * 条 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水污染损害是由第 * 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 * 人追偿。 第 * 十 * 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 (略) 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 (略) 门按照职 (略) 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 (略) 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 (略) 提起诉讼。 第 * 十 * 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 (略) 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 * 十 * 条 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 (略) 共同诉讼。 环 (略) (略) 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 (略) 提起诉讼。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为水污染损害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 * 百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第 * 百零 * 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 (略) 等方式拒不接受环 (略) 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 (略) 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 (略) 为的,由公安机 (略) 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 * 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 * )未 (略) 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 (略) 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 *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 (略) 门的 (略) ,并保证监测 (略) 的; ( *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 *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第 * 百零 * 条 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 第 * 百零 * 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略) 市 (略) 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得,并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 百零 * 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 (略)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 )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 *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 (略) 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 (略) 理的; ( * )储油储气库、 (略) 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 *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 (略) 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 * )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 (略) (略) 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第 * 百零 * 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得,并处货值金额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略) 机动 (略) 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 (略) 销售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停产整治, (略) 得,并处货值金额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略) 机动 (略) 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第 * 百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略) 得,并处十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 (略) 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 (略) 罚。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略) * 千元的罚款;对机动 (略) 每辆机动车 * 千元的罚款。 第 * 百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略) 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 * 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 (略) (略) 罚。 第 * 百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略) 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 )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 *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 )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 * )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 * )码头、矿山、 (略) (略)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 (略) 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 (略) 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 * )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 * )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第 * 百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略) 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 (略) 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略) 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 (略) 得,并处 * 百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 百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 百元以上 * 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 百元以上 * 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略) (略) 罚。 第 * 百 * 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 (略) 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 * 百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 (略) 为的,由公安机 (略) 罚。 违反本法规定, (略) 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略) 门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 百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依照本条第 (略) 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上 * 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 * 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 * 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 * 倍以上 * 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 * 倍以上 * 倍以下计算罚款。 第 * 百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略) 为之 * , (略) 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略) (略) 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 (略) 罚数 (略) 罚: (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 )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第 * 百 * 十 * 条 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 * 百 * 十 * 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 (略) 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略) 分。 第 * 百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略) 门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 (略) (略) 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略) 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 * ) (略) 为或者 (略) 为的举 (略) 的; ( * ) (略) 监督管理 (略) 为的。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 *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 *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 (略) 置措施的; ( * )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 *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 *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 (略) 的; ( * )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 (略) 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 *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 *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 * 项、 (略) 为之 * 的,处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 * 项、 (略) 为之 * 的,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略) 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略)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略) (略) 检查的,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 (略) 封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 *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 *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 *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 (略) 置设施、场所的; ( * )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 *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 *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 *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 * ) (略) 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 * )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 * 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 (略) 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 (略) 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 *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 *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 *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十项、第十 * 项、第十 * 项、 (略) 为之 * 的,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 * 项、第 * 项、 (略) 为之 * 的,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略) 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 (略) 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 (略) 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置费用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责 (略) 为, (略) 得, (略) (略) 得 * 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 (略)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条 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依法 (略) 理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 * 十 * 条 (略) 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略) 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 * 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 * 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 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略) (略) 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略) (略) 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 (略) 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 (略) 提起诉讼。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 * 十 * 条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第 * 十 * 条 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 (略) 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 * 十 * 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 * 十 * 条 建设 (略) 为之 *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罚: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 (略) 在地县级以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 (略) 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 (略) 在地县级以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 (略) 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 (略) (略) 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 (略) (略) (略) 收费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 (略) (略) 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略) 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 * 十 * 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未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 (略) 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 (略) 政处分。 第 * 十条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 (略) 政处分。 第 * 十 * 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 (略) 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 * 以上百分之 * 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 (略) 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 (略) 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 (略) 门责令备案,处 * 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 (略) (略) 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略) 罚。 第 * 十 * 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 (略) * 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 (略) 所收费用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略) 得的, (略) 得。 编制单位有本条第 * 款、第 * 款 (略) 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 * 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第 * 十 * 条负责审核、审批、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略) 门在审批、备案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政处分。 第 * 十 * 条生 (略) (略) 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略)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第十 * 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 (略) 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 (略) 以罚款。 第 * 十条违反本法第十 * 条的规定,未经生 (略) 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第十 * 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 (略) 以罚款。 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第十 * 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 (略) 造成 (略) 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生 (略) 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 * 十 * 条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拒绝生 (略) 门或者其他依 (略) 使环境噪声监 (略) 门、 (略) 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 (略) 门或者其他依 (略) 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 (略) 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 (略) 以罚款。 第 * 十 * 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 * 十条第 * 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 (略) (略) 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略)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罚款。 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第 * 十 * 条第 * 款、第 * 十 * 条第 * 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罚款。 第 * 十条违反本法第 * 十 * 条第 * 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略) 罚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行使 (略) 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 第 * 十 * 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 (略) 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略) 门、 (略) 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 (略) 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 (略) 起诉。 第 * 十 * 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略) 在单位或者上级主 (略)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略) 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 * 条第 * 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法律规定和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略)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 * 条第 * 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未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 (略) (略) 置造成污染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对规模化养殖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略) 罚;对非规模化养殖的,处 * 百元以上 * 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规定,向岩溶洼地、溶洞、漏斗、天窗、裂隙和地下河排放生产污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 * 十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 * 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第 * 项规定,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 (略)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略)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 百元以上 * 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第 * 项规定,高考、中考期间, (略) (略)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 * 百元以上 * 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第 * 项规定,将含有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机污染物的废水排入下水道或者随地倾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第 * 项规定,在居住区、机关、学校、医院、 (略) 等环境敏感区域从事产生粉尘、恶臭污染的露天装卸、堆放水泥、石灰、粉煤,露天喷漆和屠宰、水产品加工、生物发酵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略)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 百元以上 * 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第 * 十 * 条规定,违法建设产生噪声、振动环境污染的 (略) 所以及产生恶臭污染的生产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 * 百元以上 * 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 * 百元以上 * 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规定, (略) 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 * 百元以上 * 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规定, (略) 自动监测设备的, (略) 自动监测设备或者存 (略) 为导致自动监测设备不能反映真实排污状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依 (略) 罚,被责令停止或者限 (略) 为,拒不停止或者逾期 (略) 为的, (略) (略) 政机关可以自责令停止或 (略) 为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 (略) 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规定,重点排 (略) 会如实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 (略) 情况等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公开,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 * 十 * 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略) 在单位或 (略)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略) 罚流程图 [if gte vml 1]>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通知公告-正文-结束 底部-开始 底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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