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徒骇河、德惠新河等骨干河道水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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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徒骇河、德惠新河等骨干河道水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略) 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技术指南( (略) 省水利厅, * 年 * 月)等法律法规规范规定和 (略) 人民政府批 (略) 、 (略) 《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意见》的通知(商政发〔 * 〕 *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公告,内容如下:

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5至 * m的护堤地。河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外 * - * 米为保护范围。干支沟、渠的管理范围:为设计工程标准及弃土坡脚外2-4米为护堤地。

水库管理范围:水库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及征地范围内区域。水库保护范围:水库大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 * - * 米。

丰源河、 * 级沉沙池、芦兰沟管理范围为两 (略) 外 * 米范围,清源湖水库、丰源湖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为水库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及征地范围内区域。水库保护范围:水库大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 * - * 米。

徒骇河、 (略) 新河、临商河、土马河、商中河、改碱河、商 (略) 、丰收河、徒骇河故道、清水干沟、备战河、 (略) 、付太沟、引黄输水渠、张佑干沟 * 条河道及两堤具体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见附件。

根据国 (略) 《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不管原来是否权属清楚, (略) 有,不再补办用地手续,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并树立标志。

附: (略) 人民政府批 (略) 、 (略) 《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意见》的通知(商政发〔 * 〕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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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略) 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技术指南( (略) 省水利厅, * 年 * 月)等法律法规规范规定和 (略) 人民政府批 (略) 、 (略) 《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意见》的通知(商政发〔 * 〕 *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公告,内容如下:

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5至 * m的护堤地。河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外 * - * 米为保护范围。干支沟、渠的管理范围:为设计工程标准及弃土坡脚外2-4米为护堤地。

水库管理范围:水库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及征地范围内区域。水库保护范围:水库大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 * - * 米。

丰源河、 * 级沉沙池、芦兰沟管理范围为两 (略) 外 * 米范围,清源湖水库、丰源湖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为水库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及征地范围内区域。水库保护范围:水库大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 * - * 米。

徒骇河、 (略) 新河、临商河、土马河、商中河、改碱河、商 (略) 、丰收河、徒骇河故道、清水干沟、备战河、 (略) 、付太沟、引黄输水渠、张佑干沟 * 条河道及两堤具体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见附件。

根据国 (略) 《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不管原来是否权属清楚, (略) 有,不再补办用地手续,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并树立标志。

附: (略) 人民政府批 (略) 、 (略) 《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意见》的通知(商政发〔 * 〕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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