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人民政府公室关于印发遂平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遂平县人民政府公室关于印发遂平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S0I * - 点击查看>>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信息来源: | 发文日期: | * 日 | |
名 称: | (略) 人民政府公室关于印发 (略)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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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略) ,景区和产业聚集区管委会, (略) 门:
《 (略)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 日
(略)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 * 章总则
第 * 条为贯彻落实《中 (略) 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和《中共 (略) 省委 (略)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 * 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豫发〔 * 〕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 〕2号)、《 (略) (略) 关于印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 * 〕 * 号)和《 (略) (略) 关于印发< (略) 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驻政办〔 * 〕 * 号),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 * 条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对《实施意见》和《 (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 * 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略) 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总责,各乡镇(街道、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起耕地保护第 * 责任人的责任,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
第 * 条县政府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耕地保护 (略) (略) 考核,由 (略) 会同 (略) 、 (略) (以下 (略) 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 * 条乡镇(街道、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数量质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自行组织开展;从 * 年起,每 * 年为 * 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 * 年(以下简称期中检查年)开展1次, (略) 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以下简称期末考核年)开展1次,由县政 (略) 门开展。
第 (略) (略) 门,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建设、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在规划修编或修改完善期间,需要调整相关目标的,经县政府同意,并逐级上报省市自 (略) 门批准后下达。
第 * 条全县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提供的乡镇(街道、管委会)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更新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年度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按以下公式计算:
年度耕地保有量=考核年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耕地面积-出让补充耕地指标+受让补充耕地指标-出让增减挂节余指标+受让增减挂节余指标+其它应增减量
年度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年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出让易地补划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耕地)+受让易地补划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耕地)+其它应增减量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统 * 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监管,在期末考核 (略) 门提交监测监管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略) 门依据全县国土资源遥感监测“ * 张图”和国土政务平台以及耕 (略) 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 (略) 核查。
第 * 条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统 * 标准、统 * 时限”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 * 分。
第 * 章年度自查
第 * 条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按照本办法规定, (略) 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 (略) 政区域内上 * 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等方面落实情况。涉及补充耕地统筹和易地补充耕地的乡镇(街道、管委会)还应检查该任务落实情况。
第 * 条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应于每年3月底 (略) 门报送自查情况。 (略) 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将有关情况向各乡镇(街道、管委会)通报,并纳入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
第 * 章期中检查
第十条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各地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土地利用 (略) 、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以及补充耕地统筹和易地补充耕地落实情况。
第十 * 条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按照本办 (略) 门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3月底前, (略) 门报送自查情况。 (略) (略) 分乡镇(街道、管委会)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各地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情况等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略) 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
第十 * 条期中检查结 (略) 门向各乡镇(街道、管委会)通报,纳入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十 * 条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情况反馈,乡镇(街道、管委会)立即开展整改工作,整改报告于期中检查年的 * 月底前上报县政府。
第 * 章期末考核
第十 * 条乡镇(街道、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十 * 条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按照本办 (略) 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末考核年的3月底前,向县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 (略) 门。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 (略) 门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耕地保护 (略) (略) 全面检查,根据各地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结果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略) 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
第十 (略) 门在期末考核年的7月底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审定后向各乡镇(街道、管委会)通报。
第十 * 条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情况反馈,乡镇(街道、管委会)立即开展整改工作,整改报告于期末考核年的1 0月底前上报县政府。
第 * 章奖惩
第十 * 条根据考核结果, (略) 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乡镇(街道、管委会),县政府给予表扬。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发现突出问题的地方,明确提出整改措施, (略) 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暂停建设用地报批审查工作。
第 * 十条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 (略) 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 (略) 问 (略)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 * 章附则
第 * 十 * 条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办法, (略) 政辖区实际情况,制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细则。
第 * 十 * 条本办法自印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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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略) 人民政府公室关于印发 (略)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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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略) ,景区和产业聚集区管委会, (略) 门:
《 (略)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 日
(略)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 * 章总则
第 * 条为贯彻落实《中 (略) 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和《中共 (略) 省委 (略)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 * 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豫发〔 * 〕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 〕2号)、《 (略) (略) 关于印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 * 〕 * 号)和《 (略) (略) 关于印发< (略) 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驻政办〔 * 〕 * 号),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 * 条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对《实施意见》和《 (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 * 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略) 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总责,各乡镇(街道、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起耕地保护第 * 责任人的责任,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
第 * 条县政府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耕地保护 (略) (略) 考核,由 (略) 会同 (略) 、 (略) (以下 (略) 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 * 条乡镇(街道、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数量质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自行组织开展;从 * 年起,每 * 年为 * 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 * 年(以下简称期中检查年)开展1次, (略) 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以下简称期末考核年)开展1次,由县政 (略) 门开展。
第 (略) (略) 门,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建设、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在规划修编或修改完善期间,需要调整相关目标的,经县政府同意,并逐级上报省市自 (略) 门批准后下达。
第 * 条全县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提供的乡镇(街道、管委会)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更新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年度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按以下公式计算:
年度耕地保有量=考核年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耕地面积-出让补充耕地指标+受让补充耕地指标-出让增减挂节余指标+受让增减挂节余指标+其它应增减量
年度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年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出让易地补划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耕地)+受让易地补划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耕地)+其它应增减量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统 * 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监管,在期末考核 (略) 门提交监测监管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略) 门依据全县国土资源遥感监测“ * 张图”和国土政务平台以及耕 (略) 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 (略) 核查。
第 * 条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统 * 标准、统 * 时限”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 * 分。
第 * 章年度自查
第 * 条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按照本办法规定, (略) 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 (略) 政区域内上 * 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等方面落实情况。涉及补充耕地统筹和易地补充耕地的乡镇(街道、管委会)还应检查该任务落实情况。
第 * 条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应于每年3月底 (略) 门报送自查情况。 (略) 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将有关情况向各乡镇(街道、管委会)通报,并纳入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
第 * 章期中检查
第十条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各地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土地利用 (略) 、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以及补充耕地统筹和易地补充耕地落实情况。
第十 * 条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按照本办 (略) 门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3月底前, (略) 门报送自查情况。 (略) (略) 分乡镇(街道、管委会)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各地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情况等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略) 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
第十 * 条期中检查结 (略) 门向各乡镇(街道、管委会)通报,纳入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十 * 条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情况反馈,乡镇(街道、管委会)立即开展整改工作,整改报告于期中检查年的 * 月底前上报县政府。
第 * 章期末考核
第十 * 条乡镇(街道、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十 * 条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按照本办 (略) 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末考核年的3月底前,向县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 (略) 门。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 (略) 门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耕地保护 (略) (略) 全面检查,根据各地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结果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略) 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
第十 (略) 门在期末考核年的7月底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审定后向各乡镇(街道、管委会)通报。
第十 * 条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情况反馈,乡镇(街道、管委会)立即开展整改工作,整改报告于期末考核年的1 0月底前上报县政府。
第 * 章奖惩
第十 * 条根据考核结果, (略) 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乡镇(街道、管委会),县政府给予表扬。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发现突出问题的地方,明确提出整改措施, (略) 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暂停建设用地报批审查工作。
第 * 十条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 (略) 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 (略) 问 (略)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 * 章附则
第 * 十 * 条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办法, (略) 政辖区实际情况,制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细则。
第 * 十 * 条本办法自印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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