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人民政府关于海口美兰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屯昌县域)一体化图和相关工作机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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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县人民政府关于海口美兰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屯昌县域)一体化图和相关工作机制的公告

【字体:小中大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副科级以上企事业单位:

根据《 (略) 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略) 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略) 净空保护区域, (略) 会公布”的要求,现就净空 * 体化图编制技术审查意见及相关使用管理机制、 (略) 如下:

* 、净空 * 体化图编制技术审查意见

( * )设计单位编制的净空 * 体化图,符合民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同意净空 * 体化图内容及相关说明(具体见附件)。

( * )净空 * 体化图技术要素。

1.净空 * 体化图综合考虑了 (略) 现有障碍物限制面、飞行程序、运行标准、目视助航灯光、 (略) 站电磁环境(无电磁 (略) 分)、飞机性能、空中 (略) 等控制要求, (略) 总体规划相应控制要求,各项控制要求中以较严格的为准。

2.净空 * 体化图依据 (略) 业标准、国际民航组织规范、 (略) 资料制作。图中障碍物数据来源于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 (略) 细则。

3.图中控制范围以 (略) 为基准点半径 * 公里的区域。

4.图中高度为海拔高度, * 国家高程(单位:米)。

* 、净空 * 体化图使用管理机制、维护机制和联络机制

( * )使用管理机制。

(略) 人民政府和中国民用航空中 (略) (略) 航行服务程序保护区域, (略) 政区域地 (略) 分块管理。净空 * 体化图具体使用规则如下:

1.净空 * 体化图覆盖范围内控制高度以下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 (略) 人 (略) 门依据净空 * 体化图审批。审批后, (略) 障碍物限制面内的建/构筑物, (略) 障碍物限制 (略) 标高 * 米以上和起飞航径区内超过1.2%以上梯度控制面的建/构筑物,应将其地理位置、海拔高度( * 国家高程基准)、角点坐标(WGS- * 坐标系)、拟开工时间、拟竣工时间、项目建设单位及联系人信息报中国民用航空 (略) 安 (略) (以下简称“ (略) ”)备案, (略) 。

对于按照《 (略) 飞行区技术标准》等标准、规范需安装航空障碍灯和涂抹障碍物标识的, (略) 人 (略) 门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将相应安装实 (略) 。

2.拟建的建/构筑物确需突破净空 * 体化图控制高度的, (略) 人 (略) 门按照《 (略) 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的要求及相关净空审核流程, (略) 意见。

3.如拟建的建/构筑物有施工塔吊等附属设施需要临时突破控制高度的, (略) 人 (略) 门 (略) 意见。如允许临时突破控制高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突破控制高度前 * 十 * 个工作日将相关 (略) ,以便 (略) 通告。涉及临时突破最低扇区高度(MSA)或最低雷达引导高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 * 十 * 个工作日与空管单位签订临时保障协议,确定超高位置、高度及持续时间等, (略) 备案后方可实施。

4.净空 * 体化图仅对建/构筑物的高度做出控制要求,其他如烟气、火焰、激光射线、 (略) 净空保护造成影响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另 (略) 意见。

5.净空 * 体化图仅就民航无线电导航、 (略) 无源干扰对建/构筑物的高度做出控制要求,其他如电磁环境 (略) 分,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另 (略) 意见。

6.净空 * 体化图 (略) 对建/构筑物的高度做出控制要求,涉及其他如军用、 (略) 高度控制要求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7. (略) 人 (略) 门依据净空 * 体化图审批、备案 (略) 业意见的建/构筑物高度应为包含避雷针、天线、电梯井、楼梯间、水箱、女儿墙等附属物的最高点海拔高度。

( * )维护机制。

净空 * 体化图原则上不宜频繁修改。确有必要因新增建构筑物、地方规划调整等因素修改净空 * 体化图的,由引发相关修改的单位提出修改方案,经 (略) 人民政府和中国民用航空中 (略) 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修编。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标准、技术规范调整, (略) 程序、运行标准、 (略) (略) 改扩建、机场总体规划调整等,需对净空 (略) 修改的,应及时开展修编。 (略) 需控制高度低于净空 * 体化图控制高度的,在净空 * 体化图完成修编前,民航有关单位应将相应高度控制 (略) , (略) 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审核后,向 (略) 人民政府出具相应区域高度控制意见,或者暂停相应区域净空 * 体化图的使用,恢复到原有净空审核工作流程。

净空 * 体化图修编应按照相关技术和管理要求完成编制、审查和公布工作。?

( * )联络机制。

(略) 人 (略) 门 (略) 、 (略) 应就净空 * 体化图的管理建立长效联络机制。联络人员岗位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于 * 十 * 个工作日内,函告相关单位。

附件:附件1: (略) 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 * 体图( (略) 分图).PDF

附件2: (略) * 、 * 次雷达电磁环境保护区图.PDF

附件3: (略) 起飞航经区净空限高图(梯度1.2).PDF




(略) 人民政府

* 日




【字体:小中大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副科级以上企事业单位:

根据《 (略) 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略) 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略) 净空保护区域, (略) 会公布”的要求,现就净空 * 体化图编制技术审查意见及相关使用管理机制、 (略) 如下:

* 、净空 * 体化图编制技术审查意见

( * )设计单位编制的净空 * 体化图,符合民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同意净空 * 体化图内容及相关说明(具体见附件)。

( * )净空 * 体化图技术要素。

1.净空 * 体化图综合考虑了 (略) 现有障碍物限制面、飞行程序、运行标准、目视助航灯光、 (略) 站电磁环境(无电磁 (略) 分)、飞机性能、空中 (略) 等控制要求, (略) 总体规划相应控制要求,各项控制要求中以较严格的为准。

2.净空 * 体化图依据 (略) 业标准、国际民航组织规范、 (略) 资料制作。图中障碍物数据来源于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 (略) 细则。

3.图中控制范围以 (略) 为基准点半径 * 公里的区域。

4.图中高度为海拔高度, * 国家高程(单位:米)。

* 、净空 * 体化图使用管理机制、维护机制和联络机制

( * )使用管理机制。

(略) 人民政府和中国民用航空中 (略) (略) 航行服务程序保护区域, (略) 政区域地 (略) 分块管理。净空 * 体化图具体使用规则如下:

1.净空 * 体化图覆盖范围内控制高度以下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 (略) 人 (略) 门依据净空 * 体化图审批。审批后, (略) 障碍物限制面内的建/构筑物, (略) 障碍物限制 (略) 标高 * 米以上和起飞航径区内超过1.2%以上梯度控制面的建/构筑物,应将其地理位置、海拔高度( * 国家高程基准)、角点坐标(WGS- * 坐标系)、拟开工时间、拟竣工时间、项目建设单位及联系人信息报中国民用航空 (略) 安 (略) (以下简称“ (略) ”)备案, (略) 。

对于按照《 (略) 飞行区技术标准》等标准、规范需安装航空障碍灯和涂抹障碍物标识的, (略) 人 (略) 门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将相应安装实 (略) 。

2.拟建的建/构筑物确需突破净空 * 体化图控制高度的, (略) 人 (略) 门按照《 (略) 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的要求及相关净空审核流程, (略) 意见。

3.如拟建的建/构筑物有施工塔吊等附属设施需要临时突破控制高度的, (略) 人 (略) 门 (略) 意见。如允许临时突破控制高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突破控制高度前 * 十 * 个工作日将相关 (略) ,以便 (略) 通告。涉及临时突破最低扇区高度(MSA)或最低雷达引导高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 * 十 * 个工作日与空管单位签订临时保障协议,确定超高位置、高度及持续时间等, (略) 备案后方可实施。

4.净空 * 体化图仅对建/构筑物的高度做出控制要求,其他如烟气、火焰、激光射线、 (略) 净空保护造成影响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另 (略) 意见。

5.净空 * 体化图仅就民航无线电导航、 (略) 无源干扰对建/构筑物的高度做出控制要求,其他如电磁环境 (略) 分,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另 (略) 意见。

6.净空 * 体化图 (略) 对建/构筑物的高度做出控制要求,涉及其他如军用、 (略) 高度控制要求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7. (略) 人 (略) 门依据净空 * 体化图审批、备案 (略) 业意见的建/构筑物高度应为包含避雷针、天线、电梯井、楼梯间、水箱、女儿墙等附属物的最高点海拔高度。

( * )维护机制。

净空 * 体化图原则上不宜频繁修改。确有必要因新增建构筑物、地方规划调整等因素修改净空 * 体化图的,由引发相关修改的单位提出修改方案,经 (略) 人民政府和中国民用航空中 (略) 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修编。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标准、技术规范调整, (略) 程序、运行标准、 (略) (略) 改扩建、机场总体规划调整等,需对净空 (略) 修改的,应及时开展修编。 (略) 需控制高度低于净空 * 体化图控制高度的,在净空 * 体化图完成修编前,民航有关单位应将相应高度控制 (略) , (略) 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审核后,向 (略) 人民政府出具相应区域高度控制意见,或者暂停相应区域净空 * 体化图的使用,恢复到原有净空审核工作流程。

净空 * 体化图修编应按照相关技术和管理要求完成编制、审查和公布工作。?

( * )联络机制。

(略) 人 (略) 门 (略) 、 (略) 应就净空 * 体化图的管理建立长效联络机制。联络人员岗位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于 * 十 * 个工作日内,函告相关单位。

附件:附件1: (略) 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 * 体图( (略) 分图).PDF

附件2: (略) * 、 * 次雷达电磁环境保护区图.PDF

附件3: (略) 起飞航经区净空限高图(梯度1.2).PDF




(略) 人民政府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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