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略) 办公厅关于进 * 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
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 * 〕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略) 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 (略) 会发展 (略) 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不合理审批,规范 (略) 为,提供便利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现就除 (略) 省、 (略) 市以外地区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
( * )简化复工复产审批和条件。各地区要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继续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做好防控工作,并按照分区分级原则,以县域为单位采取差异化防控和复工复产措施。低风险地区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开工。对于中、高风险两类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最少、必需原则分别制定公布全省统 * 的复工复产条件,对确有必要的审批和 (略) 清单管理,逐项列明办理程序、材料和时限,清单之外 * 律不得实施审批或索要证明,防止出现层层加码、互为前置审批、循环证明等现象。严禁向企业收取复工复产保证金等。 (略) 业企业复工复产可设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提高复工复产率。
( * )优化复工复产办理流程。相关地 (略) (略) 式办理、上门办理、自助办理等服务, (略) 企业复工复产申请“ * 口受理、并行办理”, (略) 政区域内明 (略) 门,统 * 受理申请、 * 次性收取材料, (略) (略) 办理、限时办结,原则上要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复工复产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或告知承诺制,企业按规定做好防疫、达到复工复产条件,提交备案信息或承诺书后,即可组织复工复产, (略) 门通过 (略) 核查等,确保企业全面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 、 (略) (略) 上办
( * )加快实现复工复产 (略) 上办。 (略) 门要将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专题服务接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企业和群众获取疫情防控信息、办理复工复产等提供便利。同时,抓紧梳理 * 批与企业复工复产、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率 (略) 办。 (略) 办理的事项, (略) 就近办、帮代办、 * 次办, (略) 上预审、 (略) 、邮寄送达等方式, (略) 和业务办理时间,最大限度避免人员聚集。
( * )依托线上平台促进惠企政策落地。充分发挥全国 * 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作用,使各项政策易于知晓、 (略) 办理。 (略) 门要及时梳理相关惠企 (略) 上办事服务,抓紧接入全国 * 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不断完善服务专栏内容,鼓励引导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获取相关服务,有效扩大政策惠及面。
( * )围绕复工复产需求抓紧推动政务数据共享。依托全国 * 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 * 受理政务数据共享需求,优化数据共享流程,按照“ (略) 、分批推动,成熟 * 批、共享 * 批”的原则, (略) 门在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工作中急需的政务数据,加快推动实现共享。
* 、完善为复工复产企业服务机制
( * )提升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事项审批效率。对建设项目涉及的用地、规划、能评、环评、水电气接入等审批服务事项, (略) 门协同联动,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凡可通过线上办理的审批、备案等事项不得要求 (略) 办理, (略) 络、视频等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对确需提交纸质材 (略) 容缺受理、先行办理,待疫情结束后再补交纸质原件。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许可证,可延期到疫情结束后 * 定期限内再办理延续、变更、换发等业务。
( * )为推进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提供服务保障。加强跨区域联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上下游协同等问题。重点抓好核心配套供应商等产业链关键环节企业复工复产,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鼓励地方建立重点企业服务保障制度, (略) “企业管家”、“企业服务包”等举措,主动靠前服务,帮助企业办理复工复产手续,抓好用工、原材料、资金等要素保障。
( * )建立健全企业复工复产诉求响应机制。各地区 (略) 、电话热线等,及时掌握和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协助受疫情影响出现订单交付不及时、合同 (略) 为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鼓励开设中小企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就不可抗力免责等法律问题为企业提供服务指导。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业务,对复工复产后因发生疫情造成损失的企业提供保险保障,提高理赔服务便利度,消除企业后顾之忧。
* 、及时纠正不合理的人流物流管控措施
( * )清理取消阻碍劳 (略) 有序返岗和物资运输的繁琐手续。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原则上不得限制返岗 (略) 。对确需开具健康证明的,相关地区要大力推进健康证明跨省互认,劳 (略) 输出地可对在省内连续居住 * 天以上、无可疑症状且不属于隔离观察对象(或已解除隔离观察)的人员出具健康证明,输入地对持输出地(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健康证明、乘坐“点对点”特定交通工具到达的人员,可不再实施隔离观察。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立各地互认的流动人口健康标准。加强输入地与输出地对接,鼓励采取“点对点、 * 站式”直达运输服务,实施全程防疫管控,实现“家门到车门、 (略) 门”精准流动,确保务工人员安全返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与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接,推进货运车辆司乘人员检疫检测结果互认,对在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 (略) 检疫检测且未途经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货运 (略) ,减少重复检查。
* 、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防疫工作的监管服务
(十)督促和帮助复工复产企业落实防疫安全措施。 (略) 门要督促指导企业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等规定,强化防控主体责任,并积极开发运用大数据产品和方案用于支持服务企业防控疫情,建立复工复产企业防疫情况报告制度,及时跟踪掌握人员健康状况。帮助企业协调调度防疫物资。对出现的感染病例,要 (略) 科学 (略) 置,最大限度降低聚集性传染风险。
(略) 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把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各项工作做细做扎实。同时,要及时总结疫情防控期间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复工复产的典型经验,把 * 些好的政策和做法规范化、制度化,重要情况及 (略) 办公厅。
(略) 办公厅
* 日
(略) 办公厅关于进 * 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
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 * 〕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略) 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 (略) 会发展 (略) 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不合理审批,规范 (略) 为,提供便利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现就除 (略) 省、 (略) 市以外地区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
( * )简化复工复产审批和条件。各地区要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继续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做好防控工作,并按照分区分级原则,以县域为单位采取差异化防控和复工复产措施。低风险地区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开工。对于中、高风险两类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最少、必需原则分别制定公布全省统 * 的复工复产条件,对确有必要的审批和 (略) 清单管理,逐项列明办理程序、材料和时限,清单之外 * 律不得实施审批或索要证明,防止出现层层加码、互为前置审批、循环证明等现象。严禁向企业收取复工复产保证金等。 (略) 业企业复工复产可设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提高复工复产率。
( * )优化复工复产办理流程。相关地 (略) (略) 式办理、上门办理、自助办理等服务, (略) 企业复工复产申请“ * 口受理、并行办理”, (略) 政区域内明 (略) 门,统 * 受理申请、 * 次性收取材料, (略) (略) 办理、限时办结,原则上要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复工复产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或告知承诺制,企业按规定做好防疫、达到复工复产条件,提交备案信息或承诺书后,即可组织复工复产, (略) 门通过 (略) 核查等,确保企业全面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 、 (略) (略) 上办
( * )加快实现复工复产 (略) 上办。 (略) 门要将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专题服务接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企业和群众获取疫情防控信息、办理复工复产等提供便利。同时,抓紧梳理 * 批与企业复工复产、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率 (略) 办。 (略) 办理的事项, (略) 就近办、帮代办、 * 次办, (略) 上预审、 (略) 、邮寄送达等方式, (略) 和业务办理时间,最大限度避免人员聚集。
( * )依托线上平台促进惠企政策落地。充分发挥全国 * 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作用,使各项政策易于知晓、 (略) 办理。 (略) 门要及时梳理相关惠企 (略) 上办事服务,抓紧接入全国 * 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不断完善服务专栏内容,鼓励引导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获取相关服务,有效扩大政策惠及面。
( * )围绕复工复产需求抓紧推动政务数据共享。依托全国 * 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 * 受理政务数据共享需求,优化数据共享流程,按照“ (略) 、分批推动,成熟 * 批、共享 * 批”的原则, (略) 门在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工作中急需的政务数据,加快推动实现共享。
* 、完善为复工复产企业服务机制
( * )提升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事项审批效率。对建设项目涉及的用地、规划、能评、环评、水电气接入等审批服务事项, (略) 门协同联动,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凡可通过线上办理的审批、备案等事项不得要求 (略) 办理, (略) 络、视频等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对确需提交纸质材 (略) 容缺受理、先行办理,待疫情结束后再补交纸质原件。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许可证,可延期到疫情结束后 * 定期限内再办理延续、变更、换发等业务。
( * )为推进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提供服务保障。加强跨区域联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上下游协同等问题。重点抓好核心配套供应商等产业链关键环节企业复工复产,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鼓励地方建立重点企业服务保障制度, (略) “企业管家”、“企业服务包”等举措,主动靠前服务,帮助企业办理复工复产手续,抓好用工、原材料、资金等要素保障。
( * )建立健全企业复工复产诉求响应机制。各地区 (略) 、电话热线等,及时掌握和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协助受疫情影响出现订单交付不及时、合同 (略) 为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鼓励开设中小企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就不可抗力免责等法律问题为企业提供服务指导。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业务,对复工复产后因发生疫情造成损失的企业提供保险保障,提高理赔服务便利度,消除企业后顾之忧。
* 、及时纠正不合理的人流物流管控措施
( * )清理取消阻碍劳 (略) 有序返岗和物资运输的繁琐手续。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原则上不得限制返岗 (略) 。对确需开具健康证明的,相关地区要大力推进健康证明跨省互认,劳 (略) 输出地可对在省内连续居住 * 天以上、无可疑症状且不属于隔离观察对象(或已解除隔离观察)的人员出具健康证明,输入地对持输出地(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健康证明、乘坐“点对点”特定交通工具到达的人员,可不再实施隔离观察。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立各地互认的流动人口健康标准。加强输入地与输出地对接,鼓励采取“点对点、 * 站式”直达运输服务,实施全程防疫管控,实现“家门到车门、 (略) 门”精准流动,确保务工人员安全返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与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接,推进货运车辆司乘人员检疫检测结果互认,对在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 (略) 检疫检测且未途经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货运 (略) ,减少重复检查。
* 、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防疫工作的监管服务
(十)督促和帮助复工复产企业落实防疫安全措施。 (略) 门要督促指导企业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等规定,强化防控主体责任,并积极开发运用大数据产品和方案用于支持服务企业防控疫情,建立复工复产企业防疫情况报告制度,及时跟踪掌握人员健康状况。帮助企业协调调度防疫物资。对出现的感染病例,要 (略) 科学 (略) 置,最大限度降低聚集性传染风险。
(略) 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把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各项工作做细做扎实。同时,要及时总结疫情防控期间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复工复产的典型经验,把 * 些好的政策和做法规范化、制度化,重要情况及 (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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