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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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


(略)
第 * 号
  《 (略) 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已由 (略) 省第十 * 届人民代 (略) 第十 * 次会议于 *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 年7 (略) 。
(略) 省人民代 (略)
* 日
(略) 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
( * 日 (略) 省第十 * 届人民代 (略) 第十 * 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 * 章 总则
  第 * 章 * 般规定
  第 * 章 行政许可便利化
  第 * 章 其他政务服务便利化
  第 * 章 关联服务便利化
  第 * 章 保障和监督
  第 * 章 附则
第 * 章 总则
  第 * 条 (略) 政效能,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据《中华 (略) 政许可法》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略) 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 条 (略) (略) 政机关开展政务服务便利化活动,以及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开展与政务服务便利化相关联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政务服务便利化活动,适用 (略) 政机关的规定。
  第 * 条 政务服务便利化坚持合法、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 * 条 行政机关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含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过程中,应当运用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手段,优化办理流程,简化办理环节,减少申请材料,缩短办理时限,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形成稳定、公正、透明、可预期的服务环境,最大程度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
  第 * 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政务服务便利化重大问题,将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并纳入综合考核内容。
  第 * 条 政 (略) (略) 政区域内政务服务便利化工作, (略) 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服务便利化工作。
  第 * 条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江 (略) 、 (略) 、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对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政务服务便利化 (略) 宣传解读,便于公众广泛知晓。
  第 * 条 对在政务服务便利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 * 章 * 般规定
  第 * 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以清单形式列示政务服务事项,并及时动态调整。
  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应当公开,方便申请人查询。
  第十条 政 (略) 门应 (略) 门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依法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查标准、办理程序和办结时限等信息,在 * 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 (略) 所公示,并动态更新。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 (略) 政务服务标准,同 * 政务 (略) 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十 * 条 政务服务大厅应当科学安排公共空间,合理设置服务窗口,健全配套设施设备,建设无障碍环境,为申请人提供便利。
  政务服务大厅应当设立标识清楚、方便实用的政务公开专区,提供政务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 (略) 答复等服务。
  行政机关和有条件的其他单位可以配备服务终端机等自助设备,方便申请人自助办理。
  第十 * 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行政机关应当通过 * 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不见面办理。鼓励申请人选择线上方式提出办理申请。申请人选择线下方式提出办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限定提出办理申请的方式。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为 (略) 指导, (略) 上办理、就近办理;必要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提供上门办理、代办帮办等便利服务。
  第十 * 条 行政机关在公布的办公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数量等实际情况,为申请人提供预约办理等便利服务。
  第十 * 条 * 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应当提供统 * 身份认证服务,方便申请人在 * 体化在线政务 (略) 身份认证。
  对通过身份认证的申请人,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 * 次认证、全网通办服务。
  第十 * 条 行政机关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综合窗口,为申请人提供统 * 收件、集中受理服务,申请人只需按照办事指南提供 * 套申请材料。
  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 (略) * 次性书面告知需 (略) 内容。
  第十 * 条 行政机关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除法律、法 (略) 决定另有规定外,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对可以通过 * 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共享、核验的证照批文等材料和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 (略) 政机关或者相关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
  行政机关应当在办事指南中列示法律、法 (略) 决定规定的证明材料, (略) 会监督。
  第十 * 条 行政机关和申请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使用、制作、形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略) 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要求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实物印章、纸质证照、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体化在线政务服务 (略) 政机关和申请人提供统 * 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服务。
  第十 * 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以及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
  第十 * 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政务服务事项依 (略) 勘验、鉴定、技术审查、集体讨论、听证论证、考试等,行政 (略) 作出决定的, (略) 作出书面决定。
  第 * 十条 行政机关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略) 勘验、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政务服务事项 (略) 勘验的,行政机关应当明确勘验期限,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人开展指导。现场勘 (略) 门的, (略) 门牵头组织联合勘验。
  第 * 十 * 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期限有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机关承诺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期限少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略) 政区域内,除依法需要实质审查、前置许可或者涉及金融许可外,开办企业应当在 * 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应当在 * 个工作日内办结,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应当在 * 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应当在 * 百个工作日内办结。但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结时限少于上述期限的除外。
第 * 章 行政许可便利化
  第 * 十 * 条 对通过事中事后 (略) 机制能够解决以及《中华 (略) 政许可法》 (略) 规 (略) 政许可的事项, * (略) 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 (略) 政许可。
   (略) 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不 (略) 政许可; (略) 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 (略) (略) 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略) 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依法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
  第 * 十 * 条 经依法批准,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法定程序 (略) (略) (略) 政许可权。
  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后,原行政 (略) 使, (略) 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第 * 十 * 条 行政许可权未 (略) (略) 使的,行政机关应当进驻本级政务服务大 (略) 政许可事项。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不进驻办理更方便申请人的除外。
  第 * 十 * 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许可事项 (略) 政机关办理的, (略) 政 (略) 政机关应当制定方案,做好承接工作。
  第 * 十 * 条 行政许可事项依法 (略) 门分别办理的,本级人民政 (略) (略) 政许可申请 (略) 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 * 办理,或 (略) 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 * 十 * 条 行政机关应当为 (略) 政许可事项办理进度查询服务。
  第 * 十 * 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改进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工程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优化流程、便利办理的原则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阶段,各 (略) 门牵头组织协调,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申请人在每个审批阶段按照规定填报 * 张申请表单,提交 * 套申报材料。
  第 * 十 * 条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 (略) 政许可事项外,对能够通过事中事 (略) 政许可条件且不会产生 (略) 政许可事项,行政 (略) 告知承诺。
  实行告知承诺的具体事项清单,由政 (略) 门会 (略) 门依法确定, (略) 会公布。
  第 * 十条 行政机 (略) 告知承诺的具体事项办事指南中,列示告知承诺具体内容和要求。
  行政 (略) (略) 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并提供告知承诺文书。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能够按照规定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责任的,行政 (略) (略) 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作出确认和承诺。
  申请人作出承诺后,行政机关尚未作出相关决定前,申请人可以提出解除承诺。
  第 * 十 * 条 (略) 政许可决定后,被许可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 (略) 承诺, (略) 政许可条件的,行政机关应 (略) 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对被许可 (略) (略) 查验。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机关应 (略) 政许可决定。
  因承诺不实被撤销许可的信息作为不良信息记入被许可人的信用档案,在该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对该被许可 (略) 政许可告知承诺制。
第 * 章 其他政务服务便利化
  第 * 十 * 条 对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 (略) 主体的产业、税费、融资、人才等优惠政策,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办事指南并自发布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在 * 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公开。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涉企政策辅导机制,通过宣传、 (略) 等多种形式, (略) 、市场信息、风险防范以及融资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
  第 * 十 * 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金融企业产权登记确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其他政务服务事项引入 * 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 * 受理、分类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及时办理。
  第 * 十 * 条 行政机关 (略) 会救助、社会保险待遇和其他福利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实现就近办理;需要上报流转的事项, (略) 代办或者帮办。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法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乡镇(街道)、村(社区)提供人才、技术、资金、网络端口等方面的支持,按照全科政务服务模式要求加强基层政务服务工作人员能力建设, (略) 会治理机制在政务服务中的作用,提升基层政务服务效率。
  第 * 十 * 条 下列 (略) * 窗受理、集成办理:
  ( * )商事主体设立登记、公章备案、发票申领等相关事项;
  ( * )新生儿出生户口申报、医保参保、社保卡领取、生育保险待遇办理等相关事项;
  ( * )婚姻登记、生育登记、常住户口迁移等相关事项;
  ( * )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贷款、税费缴纳、常住户口迁移等相关事项;
  ( * ) (略) * 窗受理、集成办理的事项。
  第 * 十 * 条 行 (略) 政许可以外的为申请人设定权益或者减免义务的有关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的,参照本条例第 * 十 * 条至第 * 十 (略) 。
第 * 章 关联服务便利化
  第 * 十 * 条 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联的业务,可以引入 * 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大厅办理,为申请人提供便利的关联服务。
  第 * 十 * 条 申请人办理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等事项时,可以 * 并申请办理水、电、气、网络、有线电视过户等公用事业关联业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相关经营服务性收费,并在 * 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大厅公示。
  第 * 十条 (略) 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集中采购,以 (略) 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纳入统 * 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智能化,实现不见面交易。相关主体的信息材料应当 * 次收集、共享使用、及时更新。实行数字证书互认,依法使用电子证照、电子材料。
  第 * 十 * 条 (略) 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法 (略) 决定依据。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 (略) 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 (略) 会公开。
   (略) 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外,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服务,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报告等中介服务材料。
  行政机关能够通 (略) 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以 (略) 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事项。
  行政机关应当以清单形式列示中介服务事项,方便申请人查询, (略) 会监督。
  第 * 十 * 条 对依法应当提供技术审查、鉴定、评估、鉴证等报告的,申请人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组织编制;申请人自身具备条件的, (略) 组织编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中介服务机构对其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 * 十 * 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略) 联合审查,统 * 受理申请,统 * 反馈结果。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当引入电子审图、网上审图等方式,优化审图流程,限时办结。
  工程建设 (略) 限时联合验收。对验收过程中 (略) 政机关要求的测绘内容,建设单位可以 * 次性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按照国家和省 (略) 联合测绘,测绘成果应当在验收时共享使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统 * 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 * 出具验收意见。
  第 * 十 * 条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对建设用地、企业投资项目涉及的评估评价事项等开展区域评估。
  区域 (略) 政机关承担, (略) 区域内项目共享使用。
第 * 章 保障和监督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 (略) 政区域各类业务系统和办事服务平台,建设并依托 * 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开展在线政务服务、咨询投诉、数据共享交换、政情民意大数据分析、综合监管等工作,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实现业务系统和数据互联共享。
  政 (略) 门应当会 (略) 门整合移动端服务资源,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移动端办理。
  第 * 十 * 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务服务大厅标准化建设,落实首问负责、首办负责、 * 次性告知、联合办理、限时办结、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帮办代办等制度和措施,建立政务服务评价考核制度。
  政 (略) 门 (略) 门应当对政务服务工作人员开展政务服务能力培训, (略) (略) 过程记录和实时监督, (略) 会监督。
  第 * 十 * 条 (略) (略) 政许可权限业务 (略) 政机关为上 (略) 门。上 (略) 门 (略) 使行 (略) 政机关开展业务指导,做好业务端口对接、人员培训、政策文件传达和信息共享、数据推送等工作。
   (略) (略) (略) 政机 (略) 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双向推送机制,共享业务指导政策文件信息。
  第 * 十 * 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实现政务服务基层全覆盖。
  第 * 十 * 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政府建设的统筹协调,推进全省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利用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实现以企业、 (略) 的全过程政务服务模式。
  对于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共享数据资源的政务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略) 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第 * 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政务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定,根据政务服务便利化要求和信息共享需要,梳理、明确信息资源共享目录, (略) 政机 (略) 政机关之间开放、共享数据,并确保及时、准确。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并确保共享获得的政务数据安全,不得将政务数 (略) 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随意更改共享获得的政务数据。
  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略) 政机 (略) 络安全防护,保障政务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安全。
  第 * 十 * 条 行政机关对已经取消、 (略) 政许可权限事项, (略) 告知承诺、区域评估等措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制定对应每个事项的监管措施,开展政务服务事中事后监管。
  政 (略) 门应当对本地区政务服务便利 (略) 定期评估。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整合政务热线,建立健全 * 5在线平台,统 * 接 (略) 、建议和投诉、举报,向社会公布受理流程和办理时限。
  第 * 十 * 条 重大自然灾害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对期间,政 (略) 门应当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及时在 * 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大厅,通过专栏办理、专窗服务方式,集中统 * 办理应对突发事件政务服务事项。
  第 * 十 * 条 地方各级人民 (略) 门可以建立政务服务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代表、工商联代表、无党派人士、企业职工代表、城乡居民代表等担任特约监督员,对政务服务工作开展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 * 十 * 条 省人 (略) 门 (略) 业、领域监管事项目录。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 (略) 业、重点领域外,市场 (略) 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和抽查事项、查处 (略) 会公 (略) 。对同 * 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 (略) 政执法或者尽可能合并、 (略) 门联合抽查范围。
  行政机关开展随机检查应当形成检查记录,及时通告检查情况, (略) 会监督。
  第 * 十 * 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对守信申请人采取激励措施,对失信申请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略) 政务服务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章 附则
  第 * 十 * 条 本条例自 * 年7 (略) 。

(略)
第 * 号
  《 (略) 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已由 (略) 省第十 * 届人民代 (略) 第十 * 次会议于 *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 年7 (略) 。
(略) 省人民代 (略)
* 日
(略) 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
( * 日 (略) 省第十 * 届人民代 (略) 第十 * 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 * 章 总则
  第 * 章 * 般规定
  第 * 章 行政许可便利化
  第 * 章 其他政务服务便利化
  第 * 章 关联服务便利化
  第 * 章 保障和监督
  第 * 章 附则
第 * 章 总则
  第 * 条 (略) 政效能,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据《中华 (略) 政许可法》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略) 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 条 (略) (略) 政机关开展政务服务便利化活动,以及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开展与政务服务便利化相关联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政务服务便利化活动,适用 (略) 政机关的规定。
  第 * 条 政务服务便利化坚持合法、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 * 条 行政机关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含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过程中,应当运用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手段,优化办理流程,简化办理环节,减少申请材料,缩短办理时限,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形成稳定、公正、透明、可预期的服务环境,最大程度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
  第 * 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政务服务便利化重大问题,将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并纳入综合考核内容。
  第 * 条 政 (略) (略) 政区域内政务服务便利化工作, (略) 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服务便利化工作。
  第 * 条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江 (略) 、 (略) 、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对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政务服务便利化 (略) 宣传解读,便于公众广泛知晓。
  第 * 条 对在政务服务便利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 * 章 * 般规定
  第 * 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以清单形式列示政务服务事项,并及时动态调整。
  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应当公开,方便申请人查询。
  第十条 政 (略) 门应 (略) 门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依法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查标准、办理程序和办结时限等信息,在 * 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 (略) 所公示,并动态更新。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 (略) 政务服务标准,同 * 政务 (略) 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十 * 条 政务服务大厅应当科学安排公共空间,合理设置服务窗口,健全配套设施设备,建设无障碍环境,为申请人提供便利。
  政务服务大厅应当设立标识清楚、方便实用的政务公开专区,提供政务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 (略) 答复等服务。
  行政机关和有条件的其他单位可以配备服务终端机等自助设备,方便申请人自助办理。
  第十 * 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行政机关应当通过 * 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不见面办理。鼓励申请人选择线上方式提出办理申请。申请人选择线下方式提出办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限定提出办理申请的方式。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为 (略) 指导, (略) 上办理、就近办理;必要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提供上门办理、代办帮办等便利服务。
  第十 * 条 行政机关在公布的办公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数量等实际情况,为申请人提供预约办理等便利服务。
  第十 * 条 * 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应当提供统 * 身份认证服务,方便申请人在 * 体化在线政务 (略) 身份认证。
  对通过身份认证的申请人,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 * 次认证、全网通办服务。
  第十 * 条 行政机关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综合窗口,为申请人提供统 * 收件、集中受理服务,申请人只需按照办事指南提供 * 套申请材料。
  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 (略) * 次性书面告知需 (略) 内容。
  第十 * 条 行政机关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除法律、法 (略) 决定另有规定外,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对可以通过 * 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共享、核验的证照批文等材料和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 (略) 政机关或者相关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
  行政机关应当在办事指南中列示法律、法 (略) 决定规定的证明材料, (略) 会监督。
  第十 * 条 行政机关和申请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使用、制作、形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略) 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要求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实物印章、纸质证照、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体化在线政务服务 (略) 政机关和申请人提供统 * 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服务。
  第十 * 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以及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
  第十 * 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政务服务事项依 (略) 勘验、鉴定、技术审查、集体讨论、听证论证、考试等,行政 (略) 作出决定的, (略) 作出书面决定。
  第 * 十条 行政机关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略) 勘验、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政务服务事项 (略) 勘验的,行政机关应当明确勘验期限,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人开展指导。现场勘 (略) 门的, (略) 门牵头组织联合勘验。
  第 * 十 * 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期限有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机关承诺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期限少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略) 政区域内,除依法需要实质审查、前置许可或者涉及金融许可外,开办企业应当在 * 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应当在 * 个工作日内办结,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应当在 * 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应当在 * 百个工作日内办结。但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结时限少于上述期限的除外。
第 * 章 行政许可便利化
  第 * 十 * 条 对通过事中事后 (略) 机制能够解决以及《中华 (略) 政许可法》 (略) 规 (略) 政许可的事项, * (略) 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 (略) 政许可。
   (略) 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不 (略) 政许可; (略) 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 (略) (略) 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略) 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依法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
  第 * 十 * 条 经依法批准,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法定程序 (略) (略) (略) 政许可权。
  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后,原行政 (略) 使, (略) 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第 * 十 * 条 行政许可权未 (略) (略) 使的,行政机关应当进驻本级政务服务大 (略) 政许可事项。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不进驻办理更方便申请人的除外。
  第 * 十 * 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许可事项 (略) 政机关办理的, (略) 政 (略) 政机关应当制定方案,做好承接工作。
  第 * 十 * 条 行政许可事项依法 (略) 门分别办理的,本级人民政 (略) (略) 政许可申请 (略) 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 * 办理,或 (略) 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 * 十 * 条 行政机关应当为 (略) 政许可事项办理进度查询服务。
  第 * 十 * 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改进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工程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优化流程、便利办理的原则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阶段,各 (略) 门牵头组织协调,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申请人在每个审批阶段按照规定填报 * 张申请表单,提交 * 套申报材料。
  第 * 十 * 条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 (略) 政许可事项外,对能够通过事中事 (略) 政许可条件且不会产生 (略) 政许可事项,行政 (略) 告知承诺。
  实行告知承诺的具体事项清单,由政 (略) 门会 (略) 门依法确定, (略) 会公布。
  第 * 十条 行政机 (略) 告知承诺的具体事项办事指南中,列示告知承诺具体内容和要求。
  行政 (略) (略) 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并提供告知承诺文书。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能够按照规定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责任的,行政 (略) (略) 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作出确认和承诺。
  申请人作出承诺后,行政机关尚未作出相关决定前,申请人可以提出解除承诺。
  第 * 十 * 条 (略) 政许可决定后,被许可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 (略) 承诺, (略) 政许可条件的,行政机关应 (略) 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对被许可 (略) (略) 查验。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机关应 (略) 政许可决定。
  因承诺不实被撤销许可的信息作为不良信息记入被许可人的信用档案,在该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对该被许可 (略) 政许可告知承诺制。
第 * 章 其他政务服务便利化
  第 * 十 * 条 对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 (略) 主体的产业、税费、融资、人才等优惠政策,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办事指南并自发布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在 * 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公开。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涉企政策辅导机制,通过宣传、 (略) 等多种形式, (略) 、市场信息、风险防范以及融资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
  第 * 十 * 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金融企业产权登记确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其他政务服务事项引入 * 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 * 受理、分类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及时办理。
  第 * 十 * 条 行政机关 (略) 会救助、社会保险待遇和其他福利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实现就近办理;需要上报流转的事项, (略) 代办或者帮办。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法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乡镇(街道)、村(社区)提供人才、技术、资金、网络端口等方面的支持,按照全科政务服务模式要求加强基层政务服务工作人员能力建设, (略) 会治理机制在政务服务中的作用,提升基层政务服务效率。
  第 * 十 * 条 下列 (略) * 窗受理、集成办理:
  ( * )商事主体设立登记、公章备案、发票申领等相关事项;
  ( * )新生儿出生户口申报、医保参保、社保卡领取、生育保险待遇办理等相关事项;
  ( * )婚姻登记、生育登记、常住户口迁移等相关事项;
  ( * )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贷款、税费缴纳、常住户口迁移等相关事项;
  ( * ) (略) * 窗受理、集成办理的事项。
  第 * 十 * 条 行 (略) 政许可以外的为申请人设定权益或者减免义务的有关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的,参照本条例第 * 十 * 条至第 * 十 (略) 。
第 * 章 关联服务便利化
  第 * 十 * 条 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联的业务,可以引入 * 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大厅办理,为申请人提供便利的关联服务。
  第 * 十 * 条 申请人办理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等事项时,可以 * 并申请办理水、电、气、网络、有线电视过户等公用事业关联业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相关经营服务性收费,并在 * 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大厅公示。
  第 * 十条 (略) 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集中采购,以 (略) 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纳入统 * 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智能化,实现不见面交易。相关主体的信息材料应当 * 次收集、共享使用、及时更新。实行数字证书互认,依法使用电子证照、电子材料。
  第 * 十 * 条 (略) 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法 (略) 决定依据。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 (略) 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 (略) 会公开。
   (略) 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外,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服务,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报告等中介服务材料。
  行政机关能够通 (略) 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以 (略) 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事项。
  行政机关应当以清单形式列示中介服务事项,方便申请人查询, (略) 会监督。
  第 * 十 * 条 对依法应当提供技术审查、鉴定、评估、鉴证等报告的,申请人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组织编制;申请人自身具备条件的, (略) 组织编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中介服务机构对其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 * 十 * 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略) 联合审查,统 * 受理申请,统 * 反馈结果。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当引入电子审图、网上审图等方式,优化审图流程,限时办结。
  工程建设 (略) 限时联合验收。对验收过程中 (略) 政机关要求的测绘内容,建设单位可以 * 次性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按照国家和省 (略) 联合测绘,测绘成果应当在验收时共享使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统 * 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 * 出具验收意见。
  第 * 十 * 条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对建设用地、企业投资项目涉及的评估评价事项等开展区域评估。
  区域 (略) 政机关承担, (略) 区域内项目共享使用。
第 * 章 保障和监督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 (略) 政区域各类业务系统和办事服务平台,建设并依托 * 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开展在线政务服务、咨询投诉、数据共享交换、政情民意大数据分析、综合监管等工作,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实现业务系统和数据互联共享。
  政 (略) 门应当会 (略) 门整合移动端服务资源,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移动端办理。
  第 * 十 * 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务服务大厅标准化建设,落实首问负责、首办负责、 * 次性告知、联合办理、限时办结、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帮办代办等制度和措施,建立政务服务评价考核制度。
  政 (略) 门 (略) 门应当对政务服务工作人员开展政务服务能力培训, (略) (略) 过程记录和实时监督, (略) 会监督。
  第 * 十 * 条 (略) (略) 政许可权限业务 (略) 政机关为上 (略) 门。上 (略) 门 (略) 使行 (略) 政机关开展业务指导,做好业务端口对接、人员培训、政策文件传达和信息共享、数据推送等工作。
   (略) (略) (略) 政机 (略) 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双向推送机制,共享业务指导政策文件信息。
  第 * 十 * 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实现政务服务基层全覆盖。
  第 * 十 * 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政府建设的统筹协调,推进全省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利用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实现以企业、 (略) 的全过程政务服务模式。
  对于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共享数据资源的政务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略) 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第 * 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政务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定,根据政务服务便利化要求和信息共享需要,梳理、明确信息资源共享目录, (略) 政机 (略) 政机关之间开放、共享数据,并确保及时、准确。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并确保共享获得的政务数据安全,不得将政务数 (略) 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随意更改共享获得的政务数据。
  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略) 政机 (略) 络安全防护,保障政务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安全。
  第 * 十 * 条 行政机关对已经取消、 (略) 政许可权限事项, (略) 告知承诺、区域评估等措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制定对应每个事项的监管措施,开展政务服务事中事后监管。
  政 (略) 门应当对本地区政务服务便利 (略) 定期评估。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整合政务热线,建立健全 * 5在线平台,统 * 接 (略) 、建议和投诉、举报,向社会公布受理流程和办理时限。
  第 * 十 * 条 重大自然灾害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对期间,政 (略) 门应当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及时在 * 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大厅,通过专栏办理、专窗服务方式,集中统 * 办理应对突发事件政务服务事项。
  第 * 十 * 条 地方各级人民 (略) 门可以建立政务服务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代表、工商联代表、无党派人士、企业职工代表、城乡居民代表等担任特约监督员,对政务服务工作开展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 * 十 * 条 省人 (略) 门 (略) 业、领域监管事项目录。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 (略) 业、重点领域外,市场 (略) 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和抽查事项、查处 (略) 会公 (略) 。对同 * 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 (略) 政执法或者尽可能合并、 (略) 门联合抽查范围。
  行政机关开展随机检查应当形成检查记录,及时通告检查情况, (略) 会监督。
  第 * 十 * 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对守信申请人采取激励措施,对失信申请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略) 政务服务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章 附则
  第 * 十 * 条 本条例自 * 年7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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