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送审稿)》征求意见公告

内容
 
发送至邮箱

《淮安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送审稿)》征求意见公告



(略) 会各界意见,更好地提高政府规章制定质量,现将《 (略) 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送审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于 * 日之前,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略) 。提交意见建议时,请标注“规章修改建议”字样,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 * 步联系。

地址: (略) 市翔宇南道1号 (略) (略)

邮编: 点击查看>> ;电话: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传真)

邮箱:hafzbfgc@ 点击查看>>

特此公告。

(略)

* 日

(略) 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送审稿)

第 * 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略) 会,促进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略) 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 条【适用范围】本办法 (略) 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 * 条【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 (略) 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制定有利于节约用水的政策。加大财政投入,将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节约用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水资源节约的主要指标纳入政府高质量发展考核 (略) 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建立水资源督察和责任追究制度。

镇人民政府、 (略) 应当做好本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 * 条【部门职责】 (略) (略) 政区域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 (略) 业用水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 (略) 会建设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

(略) (略) (略) 镇节水工作,推动 (略) 市建设,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 (略) 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统计、 (略) (略) 门,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 * 条【教育宣传】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教学内容。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第 * 条【节水规划】市、县(区) (略) 门应当根据上级节约用水规划以及本地区水资源状况、水资源综合规划,将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 * 配置,依法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非常规水源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略) 乡规划、 (略) 业发展规划,应当包含节约用水的内容。

第 * 条【总量控制及定额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统筹配置南水北调工程供水和当地水资源,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略) 门应 (略) 门,根据水资源规划、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等,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 (略) 总量控制。

(略) (略) 门 (略) 监管 (略) 门制订严于省规定以及省未作规定的用水定额, (略) (略) (略) (略) (略) 。

第 * 条【计划用水范围】下列非居民取用水户纳入用水计划管理:

( * )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等自备水源的;

( * )使用公共供水、月均用水量达到 * 百立方米以上的;

( * )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需要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

第 * 条【计划用水申报】计划用水户应当在每年十 * 月 * 十 (略) (略) 门提出下 * 年度的用水计划建议。新增计划用水户应当于用水前 * 十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

计划用水户提出用水计划建议时,应当提供用水计划建议表和用水情况总结等说明材料。用水情况总结等说明材料应当包括计划用水户基本情况、近 * 年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实际用水量、现状用水水平、所采取的相关节水措施和管理制度,下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预测和用水需求等。

第十条【计划用水核定下达】 (略) (略) 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计划、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户的用水需求,于每年 * 月 * 十 * 日前核定并下达用水计划。未制定用水定额的,可根据该计划用水户近 * 年实际用水量核定其年用水计划总量。

新增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划,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 十日内核定并下达。

计划用水户有下列情形之 * 的, (略) 门在核定用水计划时优先满足其用水需求:

( * )获得省级以上水效领跑者称号;

( * )获得省级以上节水型载体称号;

( * )用水 (略) 业先进水平的;

( * )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水量占其总用水量的百分之 * 十以上;

( * )积极推广先进节水措施且节水成效显著。

计划用水户有下列情形之 * 的, (略) 门在核定用水计划时应当适当核减其用水计划:

(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工艺、产品或者设备;

( * )具备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条件而不利用;

( * )未 (略) 水平衡测试或者不接受用水审计;

( * )用水效率低于国家、省或者地方最低控制标准。

第十 * 条【计划用水调整】计划用水户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调整年计划用水总量的, (略) (略) 门提出调整建议,并提交计划用水总量增减原因的说明。计划用水户不调整年计划用水总量,仅调整年内计划分配水量的,应当按规 (略) (略) 门备案。 (略) 门应当自收到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划调整建议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

有下列情形之 * 的, (略) 门不予调整计划用水户的年用水计划总量:

( * ) (略) 管网泄漏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 * )单位产品用水量、重复利用率等用水指标未 (略) 业标准;

( * )未按规定填报节水统计报表;

( * )拒缴或者拖欠水资源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资源费(水费);

( * )有其他 (略) 为。

第十 * 条【计 (略) 管理】计划用水户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 * )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制,明确节约用水目标和措施;

( * )确定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 *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安装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计量设施;

( * ) (略) (略) 门下达的用水计划及时分 (略) (略) 门, (略) 用水考核;

( * )应当加强用水、节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建立用水、节水记录台账, (略) 用水合理性分析, (略) (略) 门报送节水统计报表;

( * )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宣传。

第十 * 条【超计划用水加价管理】计划用水户超计划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等自备水源的,对 (略) 分, (略) 累进征收水资源费。

计划用水户超计划使用公共供水的,委托供水企业按照下列标准,对 (略) 累进加价收费, (略) 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主要用于 (略) 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

( * )超计划百分之 * 以上不足 (略) 分加收 * 倍基本水价;

( * )超计划百分之十以上不足百 (略) 分加收两倍基本水价;

( * )超计划百分之 * 十以上不足百 (略) 分加收 * 倍基本水价;

( * )超计划百分之 (略) 分加收 * 倍基本水价。

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的计划用水户对超计划超定额使用公共供水的应当按照本条第 * 款加价标准 * 点 * 倍征收。

计划用水户对超计划用水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管理机关发出的超计划用水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管理机关申请水量复核。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 * 条【重点监控用水户管理】按照全面覆盖、区域平衡的原则,建立市、县(区)两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名录要覆盖火电、钢铁、纺织、造纸、食品、石化、化工等 (略) 业、灌区, (略) 、医院、宾馆等公共机构。对重点用水单位,实施用水全过程管控。

名录中的单位发生迁址、兼并、破产等变化的, (略) 门要在下 * 年度 * 月底前对名录完成修订。

第十 * 条【水平衡测试】计划用水户 (略) 水平衡测试。重点计划用水户应当每 * 年开展 * 次水平衡测试;其他计划用水户应当每 * 年开展 * 次水平衡测试。创建节水型载体的用水单位,应当提供有效的水平衡测试或者水平衡分析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 * , (略) 水平衡测试,制定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

( * )用水户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或者产品结构、生产工艺、水处理及循环水设施发生变化导致用水量变化的;

( * )超计划用水百分之 * 十以上的;

( * )其他依 (略) 测试的情况。

第十 * 条【用水审计】 (略) 门应当对重点计划用 (略) 用水审计,两次用水审计的时间间隔 * 般不超过 * 年;超计划用水百分之 * 十以上的计划用水户, (略) (略) 门的用水审计。

用水审计中发现存在问题的,计划用水户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相关措施和管理制度,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将有 (略) (略) (略) 门。

第十 * 条【用水统计】 (略) 门应当会同同级统计、 (略) (略) (略) 门,建立健全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完善用水统计指标,规范用水统计方法,保证用水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并定期公布用水统计信息。

第十 * 条【节水“ * 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编制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应当将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相关审批信息 (略) (略) 门。

项目建设单 (略) 、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活动时,应当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要求。已建成的节水设施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略) 门应当加强对节水 (略) 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 * 条【节水评价】下列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开展节水评价:

( * )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规划,包括区域供水工程规划、引水调水规划、水库建设规划、灌区建设规划等;

( * )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工程项目,包括蓄水工程、引水工程、提水工程、调水工程、地下水利用工程等;

( * )需开展水资源论证的相关规划, (略) 镇新区规划、工业园区规划、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 (略) 业的专项规划、涉及取用水的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等;

( * )办理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包括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以及水库、渠道等取水,并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

第 * 十条【农业节水】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用水管理,调整农业产 (略) ,增加农业节水投入,因地制宜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新技术,提高农业灌溉用水的利用率,发展高效节水型现代农业。

(略) 门和农业农村、 (略) (略) 门应当加强对农业节约用水的技术指导、培训和推广。推广、使用集约化节水型种植养殖 (略) 理再利用技术,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

第 * 十 * 条【工业节水】工业用水应当采用 * 水多用、循环利用等措施,提高用水重复利用率。工业间接冷却水、冷凝水应当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工业集聚区应当推广串联用水、中水回用和再生水利用等节水技术,建设节水型工业集聚区。

第 * 十 * 条【公共供水企业节水】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加强 (略) 的检查、改造和维护, (略) 分区计量管理, (略) 管网检漏,发现漏损及时维修。 (略) 漏损率应当符 (略) 业规定标准。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配合管理机关做好计划用水工作:

( * )依法领取取水许可证并接受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 * )对使用公共供水的计划用水户实施抄表到户;

( * )计划用水户有无法抄表、延时抄表、水表故障等异常现象的,应当及时向管理机关报告;

( * )按照管理机关的要求定期报送使用公共供水的计划用户的实际用水量;

( * )及时向管理机关提供计划用水户户名变更和新增计划用水户信息。

第 * 十 * 条【服务业节水】洗浴、洗车、 (略) (略) 业经营者应当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器具,淘汰耗水量高的用水器具。

第 * 十 * 条【再生水利用】城乡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道路以及车辆冲洗等市政用水、冷却、洗涤等企业生产用水,观赏性景观、生态湿地等环境用水,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应当使用再生水。

(略) 、住宅小区、集中办公的机关、学校等适宜使用再生水的,鼓励使用再生水。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新建公共建筑景观用水不得使用公共供水。

第 * 十 * 条【雨洪利用】在项目建设、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结合防洪和雨污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采用下凹式绿地、 (略) 、渗透式路面、雨水花园等措施加强雨水收集利用,配套建设雨水滞留渗透、收集利用等设施,提高雨水收集利用率。

第 * 十 * 条【节水器具】鼓励居民使用节水型器具。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采用节约用水工艺。

鼓励使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列入国家淘汰目录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对 (略) 水效标识管理制度。 (略) 门要加强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用水产品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及时准确张贴、标注水效标识,出具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相关检查结果通报同 (略) (略) (略) 门。

第 * 十 * 条【合同节水】鼓励在高耗水工业、高耗水服务业、高效节水灌溉、 (略) 漏损控制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公共建筑,推行合同节水管理,分享节水效益,降低用水消耗。

鼓励专业化节水服务企业通过集成技术,为用水户提供节水改造和管理, (略) 机制的节水服务模式。

第 * 十 * 条【保障措施】市、县(区)人民政 (略) 门应当支持开展节水技术创新和应用研究,促进节水技术成果转化。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节水工程建设、节水技术改造和推广。 建立节水财政奖励机制, (略) 会建设、节水型载体创建、节水技改、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水效 (略) 动等节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企业、单位予以奖补。

第 * 十 * 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略) 。



(略) 会各界意见,更好地提高政府规章制定质量,现将《 (略) 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送审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于 * 日之前,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略) 。提交意见建议时,请标注“规章修改建议”字样,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 * 步联系。

地址: (略) 市翔宇南道1号 (略) (略)

邮编: 点击查看>> ;电话: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传真)

邮箱:hafzbfgc@ 点击查看>>

特此公告。

(略)

* 日

(略) 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送审稿)

第 * 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略) 会,促进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略) 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 条【适用范围】本办法 (略) 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 * 条【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 (略) 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制定有利于节约用水的政策。加大财政投入,将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节约用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水资源节约的主要指标纳入政府高质量发展考核 (略) 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建立水资源督察和责任追究制度。

镇人民政府、 (略) 应当做好本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 * 条【部门职责】 (略) (略) 政区域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 (略) 业用水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 (略) 会建设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

(略) (略) (略) 镇节水工作,推动 (略) 市建设,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 (略) 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统计、 (略) (略) 门,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 * 条【教育宣传】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教学内容。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第 * 条【节水规划】市、县(区) (略) 门应当根据上级节约用水规划以及本地区水资源状况、水资源综合规划,将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 * 配置,依法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非常规水源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略) 乡规划、 (略) 业发展规划,应当包含节约用水的内容。

第 * 条【总量控制及定额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统筹配置南水北调工程供水和当地水资源,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略) 门应 (略) 门,根据水资源规划、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等,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 (略) 总量控制。

(略) (略) 门 (略) 监管 (略) 门制订严于省规定以及省未作规定的用水定额, (略) (略) (略) (略) (略) 。

第 * 条【计划用水范围】下列非居民取用水户纳入用水计划管理:

( * )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等自备水源的;

( * )使用公共供水、月均用水量达到 * 百立方米以上的;

( * )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需要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

第 * 条【计划用水申报】计划用水户应当在每年十 * 月 * 十 (略) (略) 门提出下 * 年度的用水计划建议。新增计划用水户应当于用水前 * 十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

计划用水户提出用水计划建议时,应当提供用水计划建议表和用水情况总结等说明材料。用水情况总结等说明材料应当包括计划用水户基本情况、近 * 年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实际用水量、现状用水水平、所采取的相关节水措施和管理制度,下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预测和用水需求等。

第十条【计划用水核定下达】 (略) (略) 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计划、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户的用水需求,于每年 * 月 * 十 * 日前核定并下达用水计划。未制定用水定额的,可根据该计划用水户近 * 年实际用水量核定其年用水计划总量。

新增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划,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 十日内核定并下达。

计划用水户有下列情形之 * 的, (略) 门在核定用水计划时优先满足其用水需求:

( * )获得省级以上水效领跑者称号;

( * )获得省级以上节水型载体称号;

( * )用水 (略) 业先进水平的;

( * )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水量占其总用水量的百分之 * 十以上;

( * )积极推广先进节水措施且节水成效显著。

计划用水户有下列情形之 * 的, (略) 门在核定用水计划时应当适当核减其用水计划:

(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工艺、产品或者设备;

( * )具备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条件而不利用;

( * )未 (略) 水平衡测试或者不接受用水审计;

( * )用水效率低于国家、省或者地方最低控制标准。

第十 * 条【计划用水调整】计划用水户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调整年计划用水总量的, (略) (略) 门提出调整建议,并提交计划用水总量增减原因的说明。计划用水户不调整年计划用水总量,仅调整年内计划分配水量的,应当按规 (略) (略) 门备案。 (略) 门应当自收到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划调整建议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

有下列情形之 * 的, (略) 门不予调整计划用水户的年用水计划总量:

( * ) (略) 管网泄漏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 * )单位产品用水量、重复利用率等用水指标未 (略) 业标准;

( * )未按规定填报节水统计报表;

( * )拒缴或者拖欠水资源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资源费(水费);

( * )有其他 (略) 为。

第十 * 条【计 (略) 管理】计划用水户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 * )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制,明确节约用水目标和措施;

( * )确定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 *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安装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计量设施;

( * ) (略) (略) 门下达的用水计划及时分 (略) (略) 门, (略) 用水考核;

( * )应当加强用水、节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建立用水、节水记录台账, (略) 用水合理性分析, (略) (略) 门报送节水统计报表;

( * )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宣传。

第十 * 条【超计划用水加价管理】计划用水户超计划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等自备水源的,对 (略) 分, (略) 累进征收水资源费。

计划用水户超计划使用公共供水的,委托供水企业按照下列标准,对 (略) 累进加价收费, (略) 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主要用于 (略) 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

( * )超计划百分之 * 以上不足 (略) 分加收 * 倍基本水价;

( * )超计划百分之十以上不足百 (略) 分加收两倍基本水价;

( * )超计划百分之 * 十以上不足百 (略) 分加收 * 倍基本水价;

( * )超计划百分之 (略) 分加收 * 倍基本水价。

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的计划用水户对超计划超定额使用公共供水的应当按照本条第 * 款加价标准 * 点 * 倍征收。

计划用水户对超计划用水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管理机关发出的超计划用水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管理机关申请水量复核。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 * 条【重点监控用水户管理】按照全面覆盖、区域平衡的原则,建立市、县(区)两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名录要覆盖火电、钢铁、纺织、造纸、食品、石化、化工等 (略) 业、灌区, (略) 、医院、宾馆等公共机构。对重点用水单位,实施用水全过程管控。

名录中的单位发生迁址、兼并、破产等变化的, (略) 门要在下 * 年度 * 月底前对名录完成修订。

第十 * 条【水平衡测试】计划用水户 (略) 水平衡测试。重点计划用水户应当每 * 年开展 * 次水平衡测试;其他计划用水户应当每 * 年开展 * 次水平衡测试。创建节水型载体的用水单位,应当提供有效的水平衡测试或者水平衡分析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 * , (略) 水平衡测试,制定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

( * )用水户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或者产品结构、生产工艺、水处理及循环水设施发生变化导致用水量变化的;

( * )超计划用水百分之 * 十以上的;

( * )其他依 (略) 测试的情况。

第十 * 条【用水审计】 (略) 门应当对重点计划用 (略) 用水审计,两次用水审计的时间间隔 * 般不超过 * 年;超计划用水百分之 * 十以上的计划用水户, (略) (略) 门的用水审计。

用水审计中发现存在问题的,计划用水户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相关措施和管理制度,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将有 (略) (略) (略) 门。

第十 * 条【用水统计】 (略) 门应当会同同级统计、 (略) (略) (略) 门,建立健全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完善用水统计指标,规范用水统计方法,保证用水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并定期公布用水统计信息。

第十 * 条【节水“ * 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编制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应当将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相关审批信息 (略) (略) 门。

项目建设单 (略) 、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活动时,应当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要求。已建成的节水设施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略) 门应当加强对节水 (略) 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 * 条【节水评价】下列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开展节水评价:

( * )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规划,包括区域供水工程规划、引水调水规划、水库建设规划、灌区建设规划等;

( * )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工程项目,包括蓄水工程、引水工程、提水工程、调水工程、地下水利用工程等;

( * )需开展水资源论证的相关规划, (略) 镇新区规划、工业园区规划、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 (略) 业的专项规划、涉及取用水的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等;

( * )办理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包括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以及水库、渠道等取水,并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

第 * 十条【农业节水】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用水管理,调整农业产 (略) ,增加农业节水投入,因地制宜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新技术,提高农业灌溉用水的利用率,发展高效节水型现代农业。

(略) 门和农业农村、 (略) (略) 门应当加强对农业节约用水的技术指导、培训和推广。推广、使用集约化节水型种植养殖 (略) 理再利用技术,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

第 * 十 * 条【工业节水】工业用水应当采用 * 水多用、循环利用等措施,提高用水重复利用率。工业间接冷却水、冷凝水应当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工业集聚区应当推广串联用水、中水回用和再生水利用等节水技术,建设节水型工业集聚区。

第 * 十 * 条【公共供水企业节水】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加强 (略) 的检查、改造和维护, (略) 分区计量管理, (略) 管网检漏,发现漏损及时维修。 (略) 漏损率应当符 (略) 业规定标准。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配合管理机关做好计划用水工作:

( * )依法领取取水许可证并接受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 * )对使用公共供水的计划用水户实施抄表到户;

( * )计划用水户有无法抄表、延时抄表、水表故障等异常现象的,应当及时向管理机关报告;

( * )按照管理机关的要求定期报送使用公共供水的计划用户的实际用水量;

( * )及时向管理机关提供计划用水户户名变更和新增计划用水户信息。

第 * 十 * 条【服务业节水】洗浴、洗车、 (略) (略) 业经营者应当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器具,淘汰耗水量高的用水器具。

第 * 十 * 条【再生水利用】城乡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道路以及车辆冲洗等市政用水、冷却、洗涤等企业生产用水,观赏性景观、生态湿地等环境用水,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应当使用再生水。

(略) 、住宅小区、集中办公的机关、学校等适宜使用再生水的,鼓励使用再生水。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新建公共建筑景观用水不得使用公共供水。

第 * 十 * 条【雨洪利用】在项目建设、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结合防洪和雨污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采用下凹式绿地、 (略) 、渗透式路面、雨水花园等措施加强雨水收集利用,配套建设雨水滞留渗透、收集利用等设施,提高雨水收集利用率。

第 * 十 * 条【节水器具】鼓励居民使用节水型器具。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采用节约用水工艺。

鼓励使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列入国家淘汰目录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对 (略) 水效标识管理制度。 (略) 门要加强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用水产品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及时准确张贴、标注水效标识,出具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相关检查结果通报同 (略) (略) (略) 门。

第 * 十 * 条【合同节水】鼓励在高耗水工业、高耗水服务业、高效节水灌溉、 (略) 漏损控制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公共建筑,推行合同节水管理,分享节水效益,降低用水消耗。

鼓励专业化节水服务企业通过集成技术,为用水户提供节水改造和管理, (略) 机制的节水服务模式。

第 * 十 * 条【保障措施】市、县(区)人民政 (略) 门应当支持开展节水技术创新和应用研究,促进节水技术成果转化。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节水工程建设、节水技术改造和推广。 建立节水财政奖励机制, (略) 会建设、节水型载体创建、节水技改、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水效 (略) 动等节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企业、单位予以奖补。

第 * 十 * 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略) 。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