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宿迁市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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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宿迁市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 (略) 省燃气管理条例》及《 (略) 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切实加强 (略) 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 (略) 起草了《 (略) 市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略) 会公开征求意见, (略) 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建议意见可采取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 日。

联系地址: (略) 市洪泽湖路 * 号 * 室;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邮箱: * q.com。

宿 (略) (略)

* 日


(略) 市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 * 条为规范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瓶装液化气”)配送服务管理,维护瓶装液 (略) 秩序,保障配送安全,提升配送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略) 省燃气管理条例》《 (略) 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 * 条本细则 (略) 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液化气企业”),开展瓶装液化气配送服务活动的规范和管理。

第 * 条瓶装液化气配送管理,遵循安全第 * 、规 (略) 为、保障供应、方便用户的原则。

(略) 门应当加强瓶装液化气配送服务管理,督促液化气企业按照“统 * 服务规范、统 * 销售价格、统 * 标识、统 * 车辆、统 * 着装、统 * 配送、统 * 随瓶安检”要求完善配送服务体系。 (略) 向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供应用于 (略) 为。

公安机 (略) 门加强对配送车辆的监督管理, (略) (略) (略) 等道路交 (略) 为,以及使用违法交通工具配送 (略) 为。

(略) 门会同公安、 (略) 门加强对从事燃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监管。

(略) 门加强对液化气充装单位及生产流通领域的燃气器具及配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略) 充装 (略) 为, (略) 会公布燃气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

住建、公安、交通运输、 (略) 门应当定期研究分析瓶装液化气配送服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建立日常联动巡查执法机制,依法打击瓶装液化气配 (略) 为,规范瓶装液化气配送秩序。

第 * 条液化气企业应当完善智慧燃气监管系统建设,包含气瓶、 (略) 、供应点、送气工、车辆、 (略) 站视频等功能;健全配送服务体系,制定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配 (略) 跟踪管理,将气瓶流转各个环节明确责任到人并及时上传数据, (略) 门的系统实时联通。

第 * 条用于配送液化气的机动车辆应采用工 (略)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布目录中的机动车辆。整车长度不大于3米,宽度不大于1.2米;厢体具有防爆功能,外观板材厚度不低于1.5mm,承载板材厚度不低于3mm; (略) 驶速度为 * km/h;车身标色采用黄色(加法色系R: * ,G: * ,B:0),车身印制“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字样、企业标志、企业送气热线电话和核载气瓶重量或者数量,配备若干气瓶角阀堵头;用于配送的机动车辆应当配备干粉灭火器。车辆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缴纳交强险、商业意外责任险;配备卫星定位、轨迹查询、实时监控等功能,并确保实时通讯在线。驾驶配送车辆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略) 至供应点使用货车运输瓶装液化气的,须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货车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必须取得上岗资格证。

第 * 条液化气企业应定期对 (略) 检验、检修、维护;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车辆, (略) 瓶装液化气配送服务。

委托配送服务单位配送瓶装液化气的,应签订协议,约定配送作业的安全、服务和质量责任等。配送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具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配备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要求以及与配送服务区域、与用户数相适应的配送车辆、配送服务人员。

第 * 条液化气企业应 (略) 会公布的统 * 价格收取气费,不得将因建设配送体系增加的成本,转加到用户气价上。

第 * 条液化气企业应当向用户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液化气。 (略) 、供应点的醒目 (略) 站等信息系统公示配送服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送气、抢修、投诉电话等信息。

第十条 液化气企业不得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气。自有气瓶应当带有企业名称、电子标签,企业统 * 的送气及投诉电话,粘贴安全用气常识等。

第十 * 条液化气 (略) 属供应点的日常安全管理与维护,供应点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并建立智慧燃气监管系统。

第十 * 条液化气企业应加强对送气工的专业培训、安全教育及监督管理,及时将送 (略) 为记录在智慧平台上。组织送气工定期参加继续教育,未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从事送气服务。

送气工合同期届满未续签、合同期内离职或被开除的,液化气企业应 (略) (略) 门关闭实名登记 * 维码,收回其送气工证,其送气工证仍然有效。

第十 (略) 瓶装液化气实名制管理统 * 配送,由用户向液化气企业预约订气。

居民用户首次购买瓶装液化气的,应当向液化气企业提供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非居民用户首次购买瓶装液化气的,应当向液化气企业 (略) 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经办人身份证件等。

液化气企业应与用户签订用气合同,明确告知用户应具备的安全用气条件,同时用户应对安全用气条件作出承诺。用户未按照本条第 * 款、第 * 款规定提供有关材料的,液化气企业不得为用户供气。

用户停用瓶装液化气的,应当向液化气企业办理销户手续。液化气企业应当及时核销并回收气瓶。

液化气企业及送气工应做好用户信息安全保护工作,禁止泄露用户信息。

第十 * 条液化气企业应做好气瓶充装前后相关检查,不合格气瓶 * 律不得灌装液化气。

禁止 (略) 为,不得更改、损坏气瓶专有标记和电子标签。

第十 * 条充装后气瓶应逐个检查,发现超量、欠量、泄漏、外观质量等不符合要求及无充装信息,无配送信息的气 (略) 理, (略) 。

第十 * 条在配送服务活动中,送气工应统 * 穿着具有企业标识的服装,随身佩戴送气工证,携带配送服务信息单及随瓶安检单,按时将气瓶送至用户开户地点。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在起运前,液化气企业应对配送车辆及其 (略) 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卫星定位装置等设备的 (略) 检查和记录,并对 (略) 运输安全告知;

( * )送气工应按照配送单上的数量及配送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瓶装液化气,不得超载;

( * )液化气企业应通过卫星 (略) 运输全程监控, (略) (略) 驶、疲劳驾驶 (略) 为;

( * )送气工应对配送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瓶装液化气燃烧、爆炸、污染、泄漏或者被盗、脱落、丢失等事故,并在事故发生后,按照规定立 (略) 理措施;

( * )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十 * 条液化气企业应每年至 (略) * 次全面安检,并填写安检单。首 (略) 入户安检,对用气环境,用气设施, (略) 检查,符合安全条 (略) 通气,并填写入户安检单。非首 (略) 随瓶安检,检查气瓶及调压器、连接管等附属配件的安全情况,并填写随瓶安检单。对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 (略) 接装;对提出不需接装的用户,应示范接装方式并告知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安检单及配送服务信息单应由用户书面签字确认。
发现用户存在用气安全隐患的,应书面 (略) 整改;对存在严重安全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液化气企业,停止供气, (略) (略) 门。

第十 (略) 前必须检查外观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有无漏气,附件是否齐全等,应及时将空瓶及当天未配送出的钢瓶入库,严禁将气瓶带回家中存放。

第十 * 条用户自提瓶装液化石油气原则上 * 次不超过2只 * 公斤气瓶。

液化气企业应做好自提用户运输、储存及使用各个环节安全讲解,并放发安全使用手册。禁止自提用户用封闭空间车辆运输液化石油气。

液化气用户应当配合 (略) 实名登记、安全检查。

第 * 十条未取得送气工证或未与液化气企业签订合同的人员从事配送气服务的, (略) 理,同时追查上游企业责任。

第 * 十 * 条液化气用户应当遵守用气规定,不得倒置或横卧使用气瓶;不得加热或用明火检漏气瓶;不得使用不合格或与燃气器具不匹配的调压器;不得更改气瓶样貌及法律、法规规定 (略) 为。

第 * (略) 门应建立送气工黑名 (略) 会公开。送气工 * 年中如违法 (略) (略) 3次的或在有效期内发生 * 般安全事故将被列入黑名单, (略) 政区域内液化气企业5年内不得聘用。

第 * 十 * 条液化气企业委托的配送服务单位应建立智慧燃气监管系统,在运输车辆、送气工及配送服务等参 (略) 。

第 * 十 * 条违反本细则其他规定的,由住建、公安、交通运输、 (略) 门根据各自职能及有 (略) 罚。



为贯彻落实《 (略) 省燃气管理条例》及《 (略) 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切实加强 (略) 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 (略) 起草了《 (略) 市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略) 会公开征求意见, (略) 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建议意见可采取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 日。

联系地址: (略) 市洪泽湖路 * 号 * 室;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邮箱: * q.com。

宿 (略) (略)

* 日


(略) 市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 * 条为规范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瓶装液化气”)配送服务管理,维护瓶装液 (略) 秩序,保障配送安全,提升配送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略) 省燃气管理条例》《 (略) 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 * 条本细则 (略) 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液化气企业”),开展瓶装液化气配送服务活动的规范和管理。

第 * 条瓶装液化气配送管理,遵循安全第 * 、规 (略) 为、保障供应、方便用户的原则。

(略) 门应当加强瓶装液化气配送服务管理,督促液化气企业按照“统 * 服务规范、统 * 销售价格、统 * 标识、统 * 车辆、统 * 着装、统 * 配送、统 * 随瓶安检”要求完善配送服务体系。 (略) 向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供应用于 (略) 为。

公安机 (略) 门加强对配送车辆的监督管理, (略) (略) (略) 等道路交 (略) 为,以及使用违法交通工具配送 (略) 为。

(略) 门会同公安、 (略) 门加强对从事燃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监管。

(略) 门加强对液化气充装单位及生产流通领域的燃气器具及配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略) 充装 (略) 为, (略) 会公布燃气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

住建、公安、交通运输、 (略) 门应当定期研究分析瓶装液化气配送服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建立日常联动巡查执法机制,依法打击瓶装液化气配 (略) 为,规范瓶装液化气配送秩序。

第 * 条液化气企业应当完善智慧燃气监管系统建设,包含气瓶、 (略) 、供应点、送气工、车辆、 (略) 站视频等功能;健全配送服务体系,制定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配 (略) 跟踪管理,将气瓶流转各个环节明确责任到人并及时上传数据, (略) 门的系统实时联通。

第 * 条用于配送液化气的机动车辆应采用工 (略)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布目录中的机动车辆。整车长度不大于3米,宽度不大于1.2米;厢体具有防爆功能,外观板材厚度不低于1.5mm,承载板材厚度不低于3mm; (略) 驶速度为 * km/h;车身标色采用黄色(加法色系R: * ,G: * ,B:0),车身印制“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字样、企业标志、企业送气热线电话和核载气瓶重量或者数量,配备若干气瓶角阀堵头;用于配送的机动车辆应当配备干粉灭火器。车辆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缴纳交强险、商业意外责任险;配备卫星定位、轨迹查询、实时监控等功能,并确保实时通讯在线。驾驶配送车辆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略) 至供应点使用货车运输瓶装液化气的,须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货车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必须取得上岗资格证。

第 * 条液化气企业应定期对 (略) 检验、检修、维护;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车辆, (略) 瓶装液化气配送服务。

委托配送服务单位配送瓶装液化气的,应签订协议,约定配送作业的安全、服务和质量责任等。配送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具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配备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要求以及与配送服务区域、与用户数相适应的配送车辆、配送服务人员。

第 * 条液化气企业应 (略) 会公布的统 * 价格收取气费,不得将因建设配送体系增加的成本,转加到用户气价上。

第 * 条液化气企业应当向用户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液化气。 (略) 、供应点的醒目 (略) 站等信息系统公示配送服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送气、抢修、投诉电话等信息。

第十条 液化气企业不得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气。自有气瓶应当带有企业名称、电子标签,企业统 * 的送气及投诉电话,粘贴安全用气常识等。

第十 * 条液化气 (略) 属供应点的日常安全管理与维护,供应点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并建立智慧燃气监管系统。

第十 * 条液化气企业应加强对送气工的专业培训、安全教育及监督管理,及时将送 (略) 为记录在智慧平台上。组织送气工定期参加继续教育,未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从事送气服务。

送气工合同期届满未续签、合同期内离职或被开除的,液化气企业应 (略) (略) 门关闭实名登记 * 维码,收回其送气工证,其送气工证仍然有效。

第十 (略) 瓶装液化气实名制管理统 * 配送,由用户向液化气企业预约订气。

居民用户首次购买瓶装液化气的,应当向液化气企业提供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非居民用户首次购买瓶装液化气的,应当向液化气企业 (略) 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经办人身份证件等。

液化气企业应与用户签订用气合同,明确告知用户应具备的安全用气条件,同时用户应对安全用气条件作出承诺。用户未按照本条第 * 款、第 * 款规定提供有关材料的,液化气企业不得为用户供气。

用户停用瓶装液化气的,应当向液化气企业办理销户手续。液化气企业应当及时核销并回收气瓶。

液化气企业及送气工应做好用户信息安全保护工作,禁止泄露用户信息。

第十 * 条液化气企业应做好气瓶充装前后相关检查,不合格气瓶 * 律不得灌装液化气。

禁止 (略) 为,不得更改、损坏气瓶专有标记和电子标签。

第十 * 条充装后气瓶应逐个检查,发现超量、欠量、泄漏、外观质量等不符合要求及无充装信息,无配送信息的气 (略) 理, (略) 。

第十 * 条在配送服务活动中,送气工应统 * 穿着具有企业标识的服装,随身佩戴送气工证,携带配送服务信息单及随瓶安检单,按时将气瓶送至用户开户地点。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在起运前,液化气企业应对配送车辆及其 (略) 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卫星定位装置等设备的 (略) 检查和记录,并对 (略) 运输安全告知;

( * )送气工应按照配送单上的数量及配送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瓶装液化气,不得超载;

( * )液化气企业应通过卫星 (略) 运输全程监控, (略) (略) 驶、疲劳驾驶 (略) 为;

( * )送气工应对配送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瓶装液化气燃烧、爆炸、污染、泄漏或者被盗、脱落、丢失等事故,并在事故发生后,按照规定立 (略) 理措施;

( * )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十 * 条液化气企业应每年至 (略) * 次全面安检,并填写安检单。首 (略) 入户安检,对用气环境,用气设施, (略) 检查,符合安全条 (略) 通气,并填写入户安检单。非首 (略) 随瓶安检,检查气瓶及调压器、连接管等附属配件的安全情况,并填写随瓶安检单。对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 (略) 接装;对提出不需接装的用户,应示范接装方式并告知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安检单及配送服务信息单应由用户书面签字确认。
发现用户存在用气安全隐患的,应书面 (略) 整改;对存在严重安全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液化气企业,停止供气, (略) (略) 门。

第十 (略) 前必须检查外观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有无漏气,附件是否齐全等,应及时将空瓶及当天未配送出的钢瓶入库,严禁将气瓶带回家中存放。

第十 * 条用户自提瓶装液化石油气原则上 * 次不超过2只 * 公斤气瓶。

液化气企业应做好自提用户运输、储存及使用各个环节安全讲解,并放发安全使用手册。禁止自提用户用封闭空间车辆运输液化石油气。

液化气用户应当配合 (略) 实名登记、安全检查。

第 * 十条未取得送气工证或未与液化气企业签订合同的人员从事配送气服务的, (略) 理,同时追查上游企业责任。

第 * 十 * 条液化气用户应当遵守用气规定,不得倒置或横卧使用气瓶;不得加热或用明火检漏气瓶;不得使用不合格或与燃气器具不匹配的调压器;不得更改气瓶样貌及法律、法规规定 (略) 为。

第 * (略) 门应建立送气工黑名 (略) 会公开。送气工 * 年中如违法 (略) (略) 3次的或在有效期内发生 * 般安全事故将被列入黑名单, (略) 政区域内液化气企业5年内不得聘用。

第 * 十 * 条液化气企业委托的配送服务单位应建立智慧燃气监管系统,在运输车辆、送气工及配送服务等参 (略) 。

第 * 十 * 条违反本细则其他规定的,由住建、公安、交通运输、 (略) 门根据各自职能及有 (略)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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