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关于对《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 (略) 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 (略) 牵头起草了《 (略)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反馈意见于 * 日前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 (略) 局。感谢支持!

联系人:李明杰

电话: 点击查看>>

传真: 点击查看>>

邮箱: * q.com

地址: (略) 大道 * 号1号楼B座 * 室

(略) 市 (略) (略)

* 日


(略)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 * 章 总则

第 * 条 为进 * 步完善 (略) 会保障体系, (略) (略) 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 (略) 关于 (略)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 * 〕8号)、《 (略) (略) 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苏政发〔 * 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略)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 *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 * 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遵循的原则是:全覆盖、保基本、可持续;政府主导与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基金分级负担,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第 * 条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 *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略) 乡居民,可在 (略)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 * 条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负 (略)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各 (略) (略) (略) (略)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具体包括参保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养老待遇审核发放、基金管理等工作。

(略) 门负责缴费档次核定、基金征缴等工作; (略) 门负责基金专户管理、政府补贴资金保障等工作;民政、农业农村、 (略) 门负责缴费困难群体认定管理等工作;审计、 (略) 门和金融机构按照各 (略)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第 * 章 基金筹集

第 * 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其他收入构成。

第 * 条 (略)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个人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 * 元、 * 元、 * 元、 * 元、 * 元、 * 元 * 个档次。市政府根据国家、省要求,结合本市 (略) 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全额代缴。

第 * 条 有条件的村(社区)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社区)民主确定。 (略) 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本市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 * 条 对按年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给予补贴,每缴费 * 年,政府按缴费档次由低到高分别给予 * 元、 * 元、 * 元、 * 元、 * 元、 * 元的缴费补贴。

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账户不能足额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老龄补贴、丧葬补助金等,由政府财政解决。

第 * 条 第 * 条第 * 款和 (略) 需资金由各辖市、区承担。市政府对 (略) 区、钟 (略) 需资金给予 * %的补助; (略) 需资金在 * 年固定基数外给予 * %的补助。今后如财政体制调整,市政府对辖区补助比例随之调整。

第 * 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 (略) 会保障号码, (略)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 * 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给予个人的缴费补贴、其他资助、利息收入。

个人账户利率及计息办法按国家和省 (略) 。

第十 * 条 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 * 章 待遇领取

第十 * 条 参保人员年满 * 周岁,累计缴费满 * 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 (略)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 * 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第十 * 条 基础养老金标准适时调整,具体由 (略) (略) (略) 门提出方案,报请市政府确定。

第十 * 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 (略) 储存额除以 * 。

第十 * 条 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 * 年的,每月增发 * 元缴费年限养老金;超过 * 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增发1%。

第十 * 条 (略)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满 * 周岁的参保人员给予老龄补贴。年满 * 周岁不足 * 周岁、年满 * 周岁以上的老龄补贴分别为每人每月5元和 * 元。

第十 * 条 参保缴费人员死亡的,给予 * 次性丧葬补助。丧葬补助金标准为 * 元。

第 * 十条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 * 年的,可以申请补缴或延长缴费至满 * 年,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不愿补缴或延长缴费的, (略)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 * 次性退还本人。

补缴养老保险费按应缴年度的最低 (略) , * 年以前年度的缴费标准为每年 * 元。

补缴年度政府不代缴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不享受政府补贴。

第 * 章 制度衔接

第 * 十 * 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 (略)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女性参保人员,领取待遇年龄为年满 * 周岁,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为 * 个月。

第 * 十 * 条 原《 (略) 市市区“知青半家户”及 * 十年代精简 (略) 镇老年居民 (略) 办法》(常政发〔 * 号) (略) 镇老年居民养老 (略)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 (略) 镇老年 (略) 分, (略) 镇老年居民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 元。

第 * 十 * 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按照《城乡养老保险 (略) 办法》等 (略) 。

第 * 章 基金监管

第 * 十 * 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略) 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略) 区、 (略) 区、钟 (略) 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略) 区 (略) 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第 * 十 * 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略) 预决算制度。 (略) 门应根据预算计划,及时划拨资金确保养老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略)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审计、统计等管理制度,按规定 (略) (略) 门、 (略) 门报送财务、统计报表, (略) 会监督。

第 * 十 * 条 (略) (略) 会保险基金监管要求,切实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 (略) 全完整、专款专用。坚决杜绝在基金中列支管理费、银行手 (略) 为。严肃财经纪律,对贪污、挪用基金或渎职造成基金损失的责任人以及骗取保险待遇的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 * 章 管理服务

第 * 十 * 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市统 * 指导管理,各辖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应落实属地责任,按照职责分级经办,并主动接受监督。

第 * 十 * 条 各辖市、区要加强组织保障、充实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

第 * 十 * 条 依托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服务平台,方便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和参保信息查询等业务办理,确保经办质量稳步提高。

第 * 章 附 则

第 * 十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 (略) 区、 (略) 区、 (略) 区、 (略) 区和 (略) 经济开发区。

(略) 市和 (略) 区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实施办法,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 * 十 * 条 本实施办法自 * 年1 (略) 。《 (略) (略) 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常政规〔 * 〕5号)、《 (略) 关于修订完善〈 (略) (略) 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 * 〕8号)、《 (略) 关于进 * 步修订完善 (略)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常政办发〔 * 〕 * 号)、《 (略) 关于进 * 步修订完善常 (略)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常政办发〔 * 号)同时废止。



根据《 (略) 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 (略) 牵头起草了《 (略)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反馈意见于 * 日前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 (略) 局。感谢支持!

联系人:李明杰

电话: 点击查看>>

传真: 点击查看>>

邮箱: * q.com

地址: (略) 大道 * 号1号楼B座 * 室

(略) 市 (略) (略)

* 日


(略)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 * 章 总则

第 * 条 为进 * 步完善 (略) 会保障体系, (略) (略) 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 (略) 关于 (略)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 * 〕8号)、《 (略) (略) 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苏政发〔 * 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略)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 *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 * 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遵循的原则是:全覆盖、保基本、可持续;政府主导与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基金分级负担,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第 * 条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 *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略) 乡居民,可在 (略)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 * 条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负 (略)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各 (略) (略) (略) (略)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具体包括参保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养老待遇审核发放、基金管理等工作。

(略) 门负责缴费档次核定、基金征缴等工作; (略) 门负责基金专户管理、政府补贴资金保障等工作;民政、农业农村、 (略) 门负责缴费困难群体认定管理等工作;审计、 (略) 门和金融机构按照各 (略)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第 * 章 基金筹集

第 * 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其他收入构成。

第 * 条 (略)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个人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 * 元、 * 元、 * 元、 * 元、 * 元、 * 元 * 个档次。市政府根据国家、省要求,结合本市 (略) 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全额代缴。

第 * 条 有条件的村(社区)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社区)民主确定。 (略) 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本市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 * 条 对按年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给予补贴,每缴费 * 年,政府按缴费档次由低到高分别给予 * 元、 * 元、 * 元、 * 元、 * 元、 * 元的缴费补贴。

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账户不能足额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老龄补贴、丧葬补助金等,由政府财政解决。

第 * 条 第 * 条第 * 款和 (略) 需资金由各辖市、区承担。市政府对 (略) 区、钟 (略) 需资金给予 * %的补助; (略) 需资金在 * 年固定基数外给予 * %的补助。今后如财政体制调整,市政府对辖区补助比例随之调整。

第 * 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 (略) 会保障号码, (略)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 * 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给予个人的缴费补贴、其他资助、利息收入。

个人账户利率及计息办法按国家和省 (略) 。

第十 * 条 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 * 章 待遇领取

第十 * 条 参保人员年满 * 周岁,累计缴费满 * 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 (略)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 * 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第十 * 条 基础养老金标准适时调整,具体由 (略) (略) (略) 门提出方案,报请市政府确定。

第十 * 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 (略) 储存额除以 * 。

第十 * 条 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 * 年的,每月增发 * 元缴费年限养老金;超过 * 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增发1%。

第十 * 条 (略)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满 * 周岁的参保人员给予老龄补贴。年满 * 周岁不足 * 周岁、年满 * 周岁以上的老龄补贴分别为每人每月5元和 * 元。

第十 * 条 参保缴费人员死亡的,给予 * 次性丧葬补助。丧葬补助金标准为 * 元。

第 * 十条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 * 年的,可以申请补缴或延长缴费至满 * 年,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不愿补缴或延长缴费的, (略)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 * 次性退还本人。

补缴养老保险费按应缴年度的最低 (略) , * 年以前年度的缴费标准为每年 * 元。

补缴年度政府不代缴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不享受政府补贴。

第 * 章 制度衔接

第 * 十 * 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 (略)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女性参保人员,领取待遇年龄为年满 * 周岁,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为 * 个月。

第 * 十 * 条 原《 (略) 市市区“知青半家户”及 * 十年代精简 (略) 镇老年居民 (略) 办法》(常政发〔 * 号) (略) 镇老年居民养老 (略)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 (略) 镇老年 (略) 分, (略) 镇老年居民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 元。

第 * 十 * 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按照《城乡养老保险 (略) 办法》等 (略) 。

第 * 章 基金监管

第 * 十 * 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略) 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略) 区、 (略) 区、钟 (略) 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略) 区 (略) 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第 * 十 * 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略) 预决算制度。 (略) 门应根据预算计划,及时划拨资金确保养老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略)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审计、统计等管理制度,按规定 (略) (略) 门、 (略) 门报送财务、统计报表, (略) 会监督。

第 * 十 * 条 (略) (略) 会保险基金监管要求,切实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 (略) 全完整、专款专用。坚决杜绝在基金中列支管理费、银行手 (略) 为。严肃财经纪律,对贪污、挪用基金或渎职造成基金损失的责任人以及骗取保险待遇的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 * 章 管理服务

第 * 十 * 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市统 * 指导管理,各辖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应落实属地责任,按照职责分级经办,并主动接受监督。

第 * 十 * 条 各辖市、区要加强组织保障、充实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

第 * 十 * 条 依托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服务平台,方便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和参保信息查询等业务办理,确保经办质量稳步提高。

第 * 章 附 则

第 * 十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 (略) 区、 (略) 区、 (略) 区、 (略) 区和 (略) 经济开发区。

(略) 市和 (略) 区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实施办法,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 * 十 * 条 本实施办法自 * 年1 (略) 。《 (略) (略) 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常政规〔 * 〕5号)、《 (略) 关于修订完善〈 (略) (略) 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 * 〕8号)、《 (略) 关于进 * 步修订完善 (略)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常政办发〔 * 〕 * 号)、《 (略) 关于进 * 步修订完善常 (略)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常政办发〔 * 号)同时废止。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