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扶助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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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扶助金标准



妇幼健康、计生特扶实施办法——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实施办法

市卫生计生委 (略)

根据《 (略) 市人民政府关于 * 年实施 * 项民生工程的通知》(阜政发〔 * 〕 * 号)、《 (略) (略) 关于进 * 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阜政办〔 * 〕 * 号)等文件精神,为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深入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 、政策内容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 * 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国家今年将扶助金标准提高为每人每月不低于 * 元、 * 元,我市提标到每人每月 * 元、 * 。女方年满 * 周岁开始领取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 * 周岁。已超过 * 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 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 级、 * 级、 * 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给予不低于 * 元、 * 元、 * 元的扶助金,各县(市区)可根据自身情况给予调整。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 、资格确认

( * )扶助对象资格条件

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 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 * 周岁;

(3)只生育 * 个子女或合法收养 * 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 * 级以上)。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 * 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具体政策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 * )资格确认程序和要求

扶助对象的 (略) 以下程序: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 (略) )初审;

4.县(市、区) (略) 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5.省、 (略) 门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6.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 (略) 回访。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 (略) ) (略) (略) 门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终身问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 * 责任人,参与调查审核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按规定政策口 (略) 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 、资金来源、管理和发放

( * )资金筹措

按照国家统 * 标准发放的扶助金,中央财政以 * 年补助数为基数, (略) 分(包括自然增支和提标增支)按照 * %予以承担。 (略) 分中央与省按5:5承担,其中 (略) * 个县(市、区),中央与省按8:2比例承担,市级提标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年终以奖代补。

( * )资金管理和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按照“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 (略) 管理。 (略) 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略) (略) 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发放工作的督促检查。

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财政、 (略) 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农村地区纳入财政补贴农民资金“ * 卡通”渠道统 * 发放,城市区代理发放机构由 (略) 确定。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计算, * 年发放 * 次。

严禁用 (略) 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 经发现, (略)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 (略) 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组织管理和工作要求

(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 * 领导下,由各 (略) (略) 门组织实施。各 (略) 门明确职能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各级 (略) 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略) 门职责分工,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 * )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 * 权分离” (略) 机制。 (略) 门负责资格确认和组织管理, (略) 门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 (略) 门负责监督检查。 (略) 门密切 (略) ,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做到政策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 * 卡发放、到户到人。

( *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级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制度实施出现重 (略) “ * 票否决”。

( * )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中涉及的具体业务管理问题,按照省、市下发的有关 (略) 。各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要及时报告市卫生计生 (略) 。




妇幼健康、计生特扶实施办法——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实施办法

市卫生计生委 (略)

根据《 (略) 市人民政府关于 * 年实施 * 项民生工程的通知》(阜政发〔 * 〕 * 号)、《 (略) (略) 关于进 * 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阜政办〔 * 〕 * 号)等文件精神,为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深入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 、政策内容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 * 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国家今年将扶助金标准提高为每人每月不低于 * 元、 * 元,我市提标到每人每月 * 元、 * 。女方年满 * 周岁开始领取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 * 周岁。已超过 * 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 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 级、 * 级、 * 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给予不低于 * 元、 * 元、 * 元的扶助金,各县(市区)可根据自身情况给予调整。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 、资格确认

( * )扶助对象资格条件

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 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 * 周岁;

(3)只生育 * 个子女或合法收养 * 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 * 级以上)。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 * 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具体政策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 * )资格确认程序和要求

扶助对象的 (略) 以下程序: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 (略) )初审;

4.县(市、区) (略) 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5.省、 (略) 门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6.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 (略) 回访。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 (略) ) (略) (略) 门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终身问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 * 责任人,参与调查审核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按规定政策口 (略) 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 、资金来源、管理和发放

( * )资金筹措

按照国家统 * 标准发放的扶助金,中央财政以 * 年补助数为基数, (略) 分(包括自然增支和提标增支)按照 * %予以承担。 (略) 分中央与省按5:5承担,其中 (略) * 个县(市、区),中央与省按8:2比例承担,市级提标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年终以奖代补。

( * )资金管理和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按照“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 (略) 管理。 (略) 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略) (略) 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发放工作的督促检查。

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财政、 (略) 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农村地区纳入财政补贴农民资金“ * 卡通”渠道统 * 发放,城市区代理发放机构由 (略) 确定。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计算, * 年发放 * 次。

严禁用 (略) 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 经发现, (略)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 (略) 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组织管理和工作要求

(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 * 领导下,由各 (略) (略) 门组织实施。各 (略) 门明确职能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各级 (略) 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略) 门职责分工,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 * )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 * 权分离” (略) 机制。 (略) 门负责资格确认和组织管理, (略) 门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 (略) 门负责监督检查。 (略) 门密切 (略) ,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做到政策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 * 卡发放、到户到人。

( *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级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制度实施出现重 (略) “ * 票否决”。

( * )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中涉及的具体业务管理问题,按照省、市下发的有关 (略) 。各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要及时报告市卫生计生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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