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公安局2022年1月至1月政府采购意向
顺昌县公安局2022年1月至1月政府采购意向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根据《 (略)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 * 〕10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闽财购函〔 * 〕2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 (略) ) * 年 1 (至)1 月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序号 | 采购单位 | 采购项目名称 | 采购品目 | 采购需求概况 | 预算金额(万元) | 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万元) | 预计采购日期 | 备注 |
---|---|---|---|---|---|---|---|---|
1 | (略) | (略) 民警意外伤害保险服务 | [C 点击查看>> ]人寿保险服务 | 全局在职民警人数 * 人。保险服务期:三年 保障项目 保障内容 保险金额 备注 保费 意外事故死亡、伤残责任(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身故,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残疾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进行比例赔付。 40万元 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 — * )(由中国保 (略) 发布,保监发〔 * 〕6号)。 *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责任(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 (略) 或保险人认可的 (略) 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 (略) 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含非医保用药),保 (略) 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 (略) 分。 1万元 每次事故扣除绝对免赔额 * 元后按90%比例赔付; 附加团体 (略) 津贴(附加团体 (略) 津贴保险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 (略) 或保险人认可的 (略) 住院治疗,对于该被保险 (略) 日数,保险人按每人每日 * 元 (略) 日数给付保险金。 3.6万 (略) 的给付日数以90日为限,全年累计 * 天,免赔2天。两项责任共用保额,且不可同时补偿。 附加 (略) 津贴(附加 (略) 津贴保险条款) 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确诊罹患疾病(含既往病症)并因该疾病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 (略) 或保险人认可的 (略) 住院治疗,对于该被保险 (略) 日数,保险人按每人每日 * 元 (略) 日数给付保险金。 附加疾病身故给付(附加疾病身故保险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经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罹患疾病,并在保险期间内因该疾病(含既往病症)导致身故,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5万元 等待期30日(续保者不受等待期限制);已确诊疾病后仍可以续保直至身故,但被保险人应为在职工作人员,退休后不再续保。 附加重大疾病给付(附加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经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为 (略) 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度疾病,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8万元 等待期30日(续保者不受等待期限制);保障含28种重大疾病给付8万元,3种轻度疾病给付3万元,同一保险年度每人给付金额累计不超过8万元; | 51.12 | 点击查看>> | 无 |
注:“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 (略) 、工 (略)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 * ]46号) (略) 。
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是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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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根据《 (略)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 * 〕10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闽财购函〔 * 〕2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 (略) ) * 年 1 (至)1 月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序号 | 采购单位 | 采购项目名称 | 采购品目 | 采购需求概况 | 预算金额(万元) | 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万元) | 预计采购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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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略) | (略) 民警意外伤害保险服务 | [C 点击查看>> ]人寿保险服务 | 全局在职民警人数 * 人。保险服务期:三年 保障项目 保障内容 保险金额 备注 保费 意外事故死亡、伤残责任(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身故,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残疾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进行比例赔付。 40万元 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 — * )(由中国保 (略) 发布,保监发〔 * 〕6号)。 *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责任(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 (略) 或保险人认可的 (略) 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 (略) 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含非医保用药),保 (略) 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 (略) 分。 1万元 每次事故扣除绝对免赔额 * 元后按90%比例赔付; 附加团体 (略) 津贴(附加团体 (略) 津贴保险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 (略) 或保险人认可的 (略) 住院治疗,对于该被保险 (略) 日数,保险人按每人每日 * 元 (略) 日数给付保险金。 3.6万 (略) 的给付日数以90日为限,全年累计 * 天,免赔2天。两项责任共用保额,且不可同时补偿。 附加 (略) 津贴(附加 (略) 津贴保险条款) 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确诊罹患疾病(含既往病症)并因该疾病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 (略) 或保险人认可的 (略) 住院治疗,对于该被保险 (略) 日数,保险人按每人每日 * 元 (略) 日数给付保险金。 附加疾病身故给付(附加疾病身故保险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经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罹患疾病,并在保险期间内因该疾病(含既往病症)导致身故,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5万元 等待期30日(续保者不受等待期限制);已确诊疾病后仍可以续保直至身故,但被保险人应为在职工作人员,退休后不再续保。 附加重大疾病给付(附加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经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为 (略) 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度疾病,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8万元 等待期30日(续保者不受等待期限制);保障含28种重大疾病给付8万元,3种轻度疾病给付3万元,同一保险年度每人给付金额累计不超过8万元; | 51.12 | 点击查看>> | 无 |
注:“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 (略) 、工 (略)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 * ]46号) (略) 。
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是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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