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科字〔 * 〕15号
(略) 、 (略) , (略) 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 (略) 办法》印发给你们, (略) 。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 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 (略)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科技示范工程)组织实施,依据《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略) 称科技示范工程是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 (略) 分,旨在聚焦重点产业中的重大需求,实行重大关键技术突破、工程化中试到产业化应用示范的全链条设计,推动重大集成性创新,打通由技术到产品的通道,培育具有牵引性、支柱性的重大产品和装备,孵化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壮大创新型产业集群, (略) 业创新能力和水平的整体跃升。
第三条 科技示范工程坚持聚焦关键问题、对标一流目标、突出创新驱动、体现效益效应的总体思路,采取“技术攻关+产业化应用”项目形式,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省科技厅是科技示范工程的委托方,负责研究提出科技 (略) 建议及任务设置,编制并发布项目指南;直接组织或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评估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略) 门是科技示范工程的被委托方,负责提出科技示范工程实施建议,牵头编制科技示范工程实施方案,聘请技术总师,协调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等。
第六条 设 (略) 、 (略) 门(单位)受被委托方的委托,作为科技示范工程 (略) 门,负责牵头组织科技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审核推荐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监督并推动项目顺利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配合省科技厅开展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评估监督等工作,视情况适时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及撤销建议。
第七条 山东省辖区内的企业、 (略) 校、 (略) 所、新型研发机构等法人单位是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据实编报项目申请材料,组织项目实施,推动成果转化应用;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配合做好项目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评估监督等工作。
第八条 科技示范工程 (略) 技术总师负责制,由被委托方提出建议,省科技厅研究确定。被委托方应与技术总师签订协议,明确技术总师的职责权利,赋予技术总师更多的经费分配权、团队组建权、考核激励权和资源支配权等。
技术总师负责科技示范工程的总体规划,牵头组建项目专家组;负责选聘项目组成员, (略) * ,采取民主决策方式组织项目实施;牵头协调推进项目,指导项目负责人制定项目研究计划、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方案等;接 (略) 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监督。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略) 门聚焦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围绕区域、行业特色化发展需求,在充分论证基础上,研究提出科技示范工程实施意向,组织相关单位编制科技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略) 文推荐到省科技厅。实施方案须明确科技示范工程实施的目的意义、示范目标及重点任务、研发内容、考核指标、示范形式、保障措施、组织实施模式及资金预算等内容。
第十条 省科技厅统筹区域和产业发展,组织专家对科技示范工程立项的必要性、 (略) 性、内容的合理性、预算的科学 (略) 咨询论证,提出科技示范工程实施建议,按程序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编制科技示范工程项目指南,明确项目申报条件、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等内容, (略) 业定向发布或公开发布。申报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申报单位须为山东省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略) 、 (略) 所、新型研发机构等,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 (略) 政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二)技术总师应熟悉相关领域发展现状和趋势;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开拓创新意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良好的信誉,作风民主、严谨;主要时间和精力能够用于项目的组织、协调与研究工作;在项目立项当年一般不超过57周岁。
(三)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为项目(课题)研究思路的主要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研人员,须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并能在任务期内主持完成项目研究工作。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 (略) 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四)合作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 (略) 有合作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联合申报协议须明 (略) 承担的任务、目标、责任和经费(包括省拨财政资金和自筹经费),明确协议签署时间。
(五)项目申报单位、合作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不 (略) 期内的科 (略) 为记录,无“绿色门槛”制度不予 (略) 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第十二条 设 (略) 、 (略) 门 (略) 门负责指导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认真填报申报材料,逐级审核后推荐至省科技厅。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受理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申报,自主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形式审查、项 (略) 考察,提出项目安排及经费配置意见,按程序审定并下达立项文件。
第四章 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科技示范工程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以项目立项文件印发日为启动时间。立项文件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承担单位 (略) 门、省科技厅签订三方项目任务书, (略) 、过程管理、评价验收的依据。逾期不签订项目任务书的,视为放弃承担项目资格。
省科技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项目任务书专家论证工作,确保科技示范工程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指南、项目申报书与项目任务书主要内容的一致性、合理性和先进性。
第十五条 技术总师应建立项目统筹协调管理机制,制定项目一体化组织实施的工作方案,开展“里程碑”管理,明确调度周期、关键节点、时间控制和协同推进的具体方式,全面掌控项目进展情况。牵头组织召开科技示范工程项目启动会、关键节点调度会、重大任务推进会等。
第十六条 项目承 (略) 项目实施主体责任,要加强与项目合作单位协调联动,严格按照任务书要求牵头完成项目研发和成果示范任务。
项目合作单位应积极配合承担单位组织开展的协调和调度工作,及时报告研究进展、重大事项和资金使用情况,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加强研究成果的集成和示范。
第十七条 (略) 门 (略) (科)和专人负责项目管理、服务和协调保障工作,全面了解项目进展和组织实施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略) 情况、承担单位和人员的履约能力等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要建立完善科技示范工程组织领导和工作推进机制,省科技厅与被委托方共同成立科技示范工程领导小组,强化服务与监督,开展里程碑式考核,保证项目按进度顺利组织实施,取得预期成效。
第十九条 (略) (略) 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11月 (略) 门报送 (略) 情况报告, (略) 门审核后按要求报送省科技厅。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中期,省科技厅会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略) (略) (略) 中期检查,对项目能否完成预定任务目标做出基本判断,并 (略) 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进度严 (略) 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 (略) 门应及时研究提出优化调整建议,按程序报省科技厅审核批复。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项目、绩效评价等过程管理按照《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等 (略) 。
第二十三条 (略) 期满20个工作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合作单位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资金决算,聘请 (略) 开展财务审计,省科技厅适时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的监督管理按照《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 (略) 。
第二十五条 科技示范 (略)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各组织实施方应做好全过程档案的整理、保存、归档等工作,确保收集齐全、应归尽归、保存完整。
第二十六条 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的科研诚信管理按照《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等 (略) 。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科技示范工程支持和鼓励多元化投入,资金来源包括省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资金等。
省财政资金由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预算安排, (略) 财政预算管理和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其他来源的资金按照相应的 (略) 管理。
第二十八条 引导和鼓励地方、行业、企业等按有关规定共同出资实施科技示范工程项目,优先支持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占比高的科技示范工程。
第二十九条 科技示范工程资金使用要加强审计与监管,做到科学配置、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保障资金使用规范有效。
第三十条 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和合作单 (略) 法人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 (略) 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 (略) 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课题)研究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项目(课题)合作单位拨付资金。课题合作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财政资金。
第三十二条 科技示范工程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不得对合作单位无故拖延资金拨付,对于出现上述情况的单位,省科技厅将采取约谈、暂停后续拨款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 科技示范工程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中不 (略) 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二)未对 (略) 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五)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六)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七)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八)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九)超限额列支间接费用,支付项 (略) 支出、劳务费;
(十)其他违反国家 (略) 为。
第三十四条 对在科技示范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 (略) 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 (略) (略) 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 年2月 (略) ,有效期至 * 年2月10日。
政策解读:
鲁科字〔 * 〕15号
(略) 、 (略) , (略) 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 (略) 办法》印发给你们, (略) 。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 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 (略)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科技示范工程)组织实施,依据《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略) 称科技示范工程是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 (略) 分,旨在聚焦重点产业中的重大需求,实行重大关键技术突破、工程化中试到产业化应用示范的全链条设计,推动重大集成性创新,打通由技术到产品的通道,培育具有牵引性、支柱性的重大产品和装备,孵化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壮大创新型产业集群, (略) 业创新能力和水平的整体跃升。
第三条 科技示范工程坚持聚焦关键问题、对标一流目标、突出创新驱动、体现效益效应的总体思路,采取“技术攻关+产业化应用”项目形式,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省科技厅是科技示范工程的委托方,负责研究提出科技 (略) 建议及任务设置,编制并发布项目指南;直接组织或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评估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略) 门是科技示范工程的被委托方,负责提出科技示范工程实施建议,牵头编制科技示范工程实施方案,聘请技术总师,协调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等。
第六条 设 (略) 、 (略) 门(单位)受被委托方的委托,作为科技示范工程 (略) 门,负责牵头组织科技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审核推荐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监督并推动项目顺利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配合省科技厅开展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评估监督等工作,视情况适时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及撤销建议。
第七条 山东省辖区内的企业、 (略) 校、 (略) 所、新型研发机构等法人单位是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据实编报项目申请材料,组织项目实施,推动成果转化应用;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配合做好项目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评估监督等工作。
第八条 科技示范工程 (略) 技术总师负责制,由被委托方提出建议,省科技厅研究确定。被委托方应与技术总师签订协议,明确技术总师的职责权利,赋予技术总师更多的经费分配权、团队组建权、考核激励权和资源支配权等。
技术总师负责科技示范工程的总体规划,牵头组建项目专家组;负责选聘项目组成员, (略) * ,采取民主决策方式组织项目实施;牵头协调推进项目,指导项目负责人制定项目研究计划、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方案等;接 (略) 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监督。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略) 门聚焦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围绕区域、行业特色化发展需求,在充分论证基础上,研究提出科技示范工程实施意向,组织相关单位编制科技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略) 文推荐到省科技厅。实施方案须明确科技示范工程实施的目的意义、示范目标及重点任务、研发内容、考核指标、示范形式、保障措施、组织实施模式及资金预算等内容。
第十条 省科技厅统筹区域和产业发展,组织专家对科技示范工程立项的必要性、 (略) 性、内容的合理性、预算的科学 (略) 咨询论证,提出科技示范工程实施建议,按程序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编制科技示范工程项目指南,明确项目申报条件、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等内容, (略) 业定向发布或公开发布。申报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申报单位须为山东省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略) 、 (略) 所、新型研发机构等,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 (略) 政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二)技术总师应熟悉相关领域发展现状和趋势;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开拓创新意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良好的信誉,作风民主、严谨;主要时间和精力能够用于项目的组织、协调与研究工作;在项目立项当年一般不超过57周岁。
(三)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为项目(课题)研究思路的主要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研人员,须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并能在任务期内主持完成项目研究工作。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 (略) 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四)合作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 (略) 有合作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联合申报协议须明 (略) 承担的任务、目标、责任和经费(包括省拨财政资金和自筹经费),明确协议签署时间。
(五)项目申报单位、合作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不 (略) 期内的科 (略) 为记录,无“绿色门槛”制度不予 (略) 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第十二条 设 (略) 、 (略) 门 (略) 门负责指导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认真填报申报材料,逐级审核后推荐至省科技厅。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受理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申报,自主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形式审查、项 (略) 考察,提出项目安排及经费配置意见,按程序审定并下达立项文件。
第四章 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科技示范工程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以项目立项文件印发日为启动时间。立项文件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承担单位 (略) 门、省科技厅签订三方项目任务书, (略) 、过程管理、评价验收的依据。逾期不签订项目任务书的,视为放弃承担项目资格。
省科技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项目任务书专家论证工作,确保科技示范工程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指南、项目申报书与项目任务书主要内容的一致性、合理性和先进性。
第十五条 技术总师应建立项目统筹协调管理机制,制定项目一体化组织实施的工作方案,开展“里程碑”管理,明确调度周期、关键节点、时间控制和协同推进的具体方式,全面掌控项目进展情况。牵头组织召开科技示范工程项目启动会、关键节点调度会、重大任务推进会等。
第十六条 项目承 (略) 项目实施主体责任,要加强与项目合作单位协调联动,严格按照任务书要求牵头完成项目研发和成果示范任务。
项目合作单位应积极配合承担单位组织开展的协调和调度工作,及时报告研究进展、重大事项和资金使用情况,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加强研究成果的集成和示范。
第十七条 (略) 门 (略) (科)和专人负责项目管理、服务和协调保障工作,全面了解项目进展和组织实施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略) 情况、承担单位和人员的履约能力等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要建立完善科技示范工程组织领导和工作推进机制,省科技厅与被委托方共同成立科技示范工程领导小组,强化服务与监督,开展里程碑式考核,保证项目按进度顺利组织实施,取得预期成效。
第十九条 (略) (略) 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11月 (略) 门报送 (略) 情况报告, (略) 门审核后按要求报送省科技厅。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中期,省科技厅会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略) (略) (略) 中期检查,对项目能否完成预定任务目标做出基本判断,并 (略) 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进度严 (略) 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 (略) 门应及时研究提出优化调整建议,按程序报省科技厅审核批复。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项目、绩效评价等过程管理按照《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等 (略) 。
第二十三条 (略) 期满20个工作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合作单位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资金决算,聘请 (略) 开展财务审计,省科技厅适时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的监督管理按照《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 (略) 。
第二十五条 科技示范 (略)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各组织实施方应做好全过程档案的整理、保存、归档等工作,确保收集齐全、应归尽归、保存完整。
第二十六条 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的科研诚信管理按照《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等 (略) 。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科技示范工程支持和鼓励多元化投入,资金来源包括省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资金等。
省财政资金由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预算安排, (略) 财政预算管理和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其他来源的资金按照相应的 (略) 管理。
第二十八条 引导和鼓励地方、行业、企业等按有关规定共同出资实施科技示范工程项目,优先支持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占比高的科技示范工程。
第二十九条 科技示范工程资金使用要加强审计与监管,做到科学配置、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保障资金使用规范有效。
第三十条 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和合作单 (略) 法人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 (略) 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 (略) 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课题)研究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项目(课题)合作单位拨付资金。课题合作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财政资金。
第三十二条 科技示范工程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不得对合作单位无故拖延资金拨付,对于出现上述情况的单位,省科技厅将采取约谈、暂停后续拨款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 科技示范工程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中不 (略) 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二)未对 (略) 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五)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六)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七)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八)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九)超限额列支间接费用,支付项 (略) 支出、劳务费;
(十)其他违反国家 (略) 为。
第三十四条 对在科技示范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 (略) 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 (略) (略) 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 年2月 (略) ,有效期至 * 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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