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泗财[2022]70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泗财[2022]70号
政 (略) 理决定书
泗财[2022] (略)
投诉人:江苏汇达 (略)
地址: 宿迁市宿城区经济开发区西城大厦801-9室
法定代表人:刘涛涛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被投诉人: (略)
地址: (略) (略) 33-11( (略) 西门对面)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投诉人江苏汇达 (略) (略) 教室照明改造招标项目【E 点击查看>> 4073】进行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本机关于2022年6月13日收到投诉书,经审查,投诉书内容和格式符合规定,依法于6月15日向投诉人发出了投诉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投诉人 (略) 送达了投诉书副本。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 (略) 教室照明改造项目评标 (略) 排名第二,我公司发出质疑函后排名被调到第三,代理机构给出的解释是进行了重新评审, (略) 第二名的位置。我公司发现此次重新评审存在两个问题:1、此次重新评不符合《中华人民 (略) (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四种情形;2、 (略) 门是否收到书面报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 (略) (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况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 (略) 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 (略) 门。
(二)投诉请求
请领导核查此次重新评审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流程。
另投诉人提交了以下材料:
1、《 (略) 教室照明改造招标项目的质疑函》复印件(共7页);
2、《 (略) 教室照明改造招标项目的质疑事项证明材料》复印件(共1页);
3、《 (略) 教室照明改造招标项目的质疑回复函》复印件(共1页);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明, (略) 教室照明改造招标项目【E 点击查看>> 4073】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2022年4月28日在泗阳县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2022年5月24日组织开评标,并最终确定 (略) 宿迁分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投诉人江苏汇达 (略) 于2022年5月31日向 (略) 提出质疑,由于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江苏汇达 (略) 于2022年6月13日向我机关提起投诉。
针对投诉,本机关整理收集了 (略) 提供的投诉申辩材料,听取了被投诉人和该项目采购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审查了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 (略) 理结果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江苏汇达 (略) 提出的重新评审过程,实际上是质疑过程中组织的核查工作,是答复质疑的程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经我机关调查,此次核查过程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流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 (略) 门。而此次质疑答复并未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所以无需书面报 (略) 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略) (略)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略) 理决定:江苏汇达 (略)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驳回投诉。
(略) 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之内依法向 (略) 或泗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宿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2022年7月1日
政 (略) 理决定书
泗财[2022] (略)
投诉人:江苏汇达 (略)
地址: 宿迁市宿城区经济开发区西城大厦801-9室
法定代表人:刘涛涛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被投诉人: (略)
地址: (略) (略) 33-11( (略) 西门对面)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投诉人江苏汇达 (略) (略) 教室照明改造招标项目【E 点击查看>> 4073】进行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本机关于2022年6月13日收到投诉书,经审查,投诉书内容和格式符合规定,依法于6月15日向投诉人发出了投诉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投诉人 (略) 送达了投诉书副本。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 (略) 教室照明改造项目评标 (略) 排名第二,我公司发出质疑函后排名被调到第三,代理机构给出的解释是进行了重新评审, (略) 第二名的位置。我公司发现此次重新评审存在两个问题:1、此次重新评不符合《中华人民 (略) (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四种情形;2、 (略) 门是否收到书面报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 (略) (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况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 (略) 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 (略) 门。
(二)投诉请求
请领导核查此次重新评审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流程。
另投诉人提交了以下材料:
1、《 (略) 教室照明改造招标项目的质疑函》复印件(共7页);
2、《 (略) 教室照明改造招标项目的质疑事项证明材料》复印件(共1页);
3、《 (略) 教室照明改造招标项目的质疑回复函》复印件(共1页);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明, (略) 教室照明改造招标项目【E 点击查看>> 4073】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2022年4月28日在泗阳县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2022年5月24日组织开评标,并最终确定 (略) 宿迁分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投诉人江苏汇达 (略) 于2022年5月31日向 (略) 提出质疑,由于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江苏汇达 (略) 于2022年6月13日向我机关提起投诉。
针对投诉,本机关整理收集了 (略) 提供的投诉申辩材料,听取了被投诉人和该项目采购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审查了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 (略) 理结果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江苏汇达 (略) 提出的重新评审过程,实际上是质疑过程中组织的核查工作,是答复质疑的程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经我机关调查,此次核查过程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流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 (略) 门。而此次质疑答复并未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所以无需书面报 (略) 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略) (略)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略) 理决定:江苏汇达 (略)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驳回投诉。
(略) 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之内依法向 (略) 或泗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宿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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