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房征补告〔2022〕47号)招标预告
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房征补告〔2022〕47号)招标预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主 (略) )第四十七条、《自然资源听证规定》( (略) (略)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 (略) )文件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权属、位置、地类、面积、目的
1、拟征收土地权属中坝乡 (略) 有。
2、拟征收土地位置:拟征地位于中坝乡下坝村境内(详见勘测定界图)。
3、拟征收土地地类:旱地。
4、拟征收土地面积:0.3200公顷(折合4.8亩)。
5、拟征收土地目的:用于房县 (略) 项目建设,拟征地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
二、拟征地补偿的费用及标准
1、土地补偿费:按照鄂政发〔2019〕 (略) 文件规定,中坝乡下坝村属Ⅳ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区片综合地价 点击查看>> 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40%予以补偿,征收0.3200公顷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总额为6.7008万元。
2、安置补助费:按照鄂政发〔2019〕 (略) 文件规定, 中坝乡下坝村属Ⅳ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区片综合地价 点击查看>> 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60%予以补偿,征收0.3200公顷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 点击查看>> 万元。
3、青苗补偿费:按照十政函〔2020〕 (略) 文件规定执行。征收一般耕地青苗补偿费标准为 点击查看>> 元/亩,经测算征收0.3200公顷耕地的青苗补偿费为1.0608万元。
4、征地补偿总费用:根据以上计算,征收0.3200公顷土地征地补偿总费用为 点击查看>> 万元(见下表)。
项目 | 权属单位 | 地类面积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青苗补偿费 | 合计 | ||||||
房县2022年度第21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 | 中坝乡下坝村 | 地类 | 面积 | 土地补偿比例 | 区片综合地价 | 费用(万元) | 安置补偿比例 | 区片综合地价 | 费用(万元) | 青苗补偿费标准(万元) | 费用(万元) | |
旱地 | 0.3200 | 点击查看>> % | 6.7008 | 点击查看>> % | 3.315 | 1.0608 | ||||||
合计 | 0.3200 | 6.7008 | 1.0608 |
三、安置方法及途径
1、本次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采取货币安置。按照鄂政发〔2005〕 (略) 文件规定,将土地补偿费的70%、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全额拨付给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剩余的30%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门用于发展二、三产业,兴办公益事业等(见下表)。房县自然 (略) 将征地补偿费拨付给中坝乡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拨付给村委会,再由村委会分别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兑付,并督促有关费用足额落实到位。
2、根据鄂政发〔2014〕 (略) 、 (略) 发〔2015〕2号文件规定,经实地调查,将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条件的纳入安置对象。根据最终核定的养老保险补偿人员名单和金额,县 (略) (略) 将按照规定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被征地单位 | 地类面积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青苗补偿费 | 补给被征地农户 | 补给被征地村委会 | ||||||
地类 | 面积(亩) | 每亩标准(元/亩) | 金额(元) | 每亩标准(元/亩) | 金额(元) | 每亩标准(元/亩) | 金额(元) | 每亩标准(元/亩) | 补偿金额(元) | 每亩标准(元/亩) | 补偿金额(元) | |
中坝乡下坝村 | 旱地 | 4.8000 | 点击查看>> .00 | 点击查看>> .00 | 点击查看>> .00 | 点击查看>> .00 | 点击查看>> .00 | 点击查看>> .00 | 点击查看>> .60 | 点击查看>> .40 | ||
合计 | 4.8000 | 点击查看>> .00 | 点击查看>> .00 | 点击查看>> .00 | 点击查看>> .60 | 点击查看>> .40 |
四、办理补偿登记、异议反馈等有关事项
1、 (略) 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当地村委会(社区)办理补偿登记。同时,有关征地机构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2、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3、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房县自然 (略)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联系地址:房县自然 (略) 五楼,联系方式:0719- 点击查看>> 。
4、被 (略) 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略) 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退的,由县政府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房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主 (略) )第四十七条、《自然资源听证规定》( (略) (略)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 (略) )文件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权属、位置、地类、面积、目的
1、拟征收土地权属中坝乡 (略) 有。
2、拟征收土地位置:拟征地位于中坝乡下坝村境内(详见勘测定界图)。
3、拟征收土地地类:旱地。
4、拟征收土地面积:0.3200公顷(折合4.8亩)。
5、拟征收土地目的:用于房县 (略) 项目建设,拟征地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
二、拟征地补偿的费用及标准
1、土地补偿费:按照鄂政发〔2019〕 (略) 文件规定,中坝乡下坝村属Ⅳ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区片综合地价 点击查看>> 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40%予以补偿,征收0.3200公顷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总额为6.7008万元。
2、安置补助费:按照鄂政发〔2019〕 (略) 文件规定, 中坝乡下坝村属Ⅳ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区片综合地价 点击查看>> 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60%予以补偿,征收0.3200公顷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 点击查看>> 万元。
3、青苗补偿费:按照十政函〔2020〕 (略) 文件规定执行。征收一般耕地青苗补偿费标准为 点击查看>> 元/亩,经测算征收0.3200公顷耕地的青苗补偿费为1.0608万元。
4、征地补偿总费用:根据以上计算,征收0.3200公顷土地征地补偿总费用为 点击查看>> 万元(见下表)。
项目 | 权属单位 | 地类面积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青苗补偿费 | 合计 | ||||||
房县2022年度第21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 | 中坝乡下坝村 | 地类 | 面积 | 土地补偿比例 | 区片综合地价 | 费用(万元) | 安置补偿比例 | 区片综合地价 | 费用(万元) | 青苗补偿费标准(万元) | 费用(万元) | |
旱地 | 0.3200 | 点击查看>> % | 6.7008 | 点击查看>> % | 3.315 | 1.0608 | ||||||
合计 | 0.3200 | 6.7008 | 1.0608 |
三、安置方法及途径
1、本次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采取货币安置。按照鄂政发〔2005〕 (略) 文件规定,将土地补偿费的70%、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全额拨付给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剩余的30%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门用于发展二、三产业,兴办公益事业等(见下表)。房县自然 (略) 将征地补偿费拨付给中坝乡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拨付给村委会,再由村委会分别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兑付,并督促有关费用足额落实到位。
2、根据鄂政发〔2014〕 (略) 、 (略) 发〔2015〕2号文件规定,经实地调查,将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条件的纳入安置对象。根据最终核定的养老保险补偿人员名单和金额,县 (略) (略) 将按照规定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被征地单位 | 地类面积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青苗补偿费 | 补给被征地农户 | 补给被征地村委会 | ||||||
地类 | 面积(亩) | 每亩标准(元/亩) | 金额(元) | 每亩标准(元/亩) | 金额(元) | 每亩标准(元/亩) | 金额(元) | 每亩标准(元/亩) | 补偿金额(元) | 每亩标准(元/亩) | 补偿金额(元) | |
中坝乡下坝村 | 旱地 | 4.8000 | 点击查看>> .00 | 点击查看>> .00 | 点击查看>> .00 | 点击查看>> .00 | 点击查看>> .00 | 点击查看>> .00 | 点击查看>> .60 | 点击查看>> .40 | ||
合计 | 4.8000 | 点击查看>> .00 | 点击查看>> .00 | 点击查看>> .00 | 点击查看>> .60 | 点击查看>> .40 |
四、办理补偿登记、异议反馈等有关事项
1、 (略) 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当地村委会(社区)办理补偿登记。同时,有关征地机构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2、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3、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房县自然 (略)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联系地址:房县自然 (略) 五楼,联系方式:0719- 点击查看>> 。
4、被 (略) 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略) 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退的,由县政府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房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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