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化化工8万吨三聚氰胺配套机柜间安装项目招标计划
宜化化工8万吨三聚氰胺配套机柜间安装项目招标计划
宜化化工
*吨三聚氰胺配套机柜间安装项目
比选文件
项目编号:xjyh-zh-lqr-*-01
需求方: (略)
日期:2022.09.09
目 录
宜化化工就“*吨三聚氰胺配套机柜间安装”项目进行比选采购,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洽谈。
1、比选文件的获取方式:
(略) http://**。
2、比选文件发放时间:2022年09月09日10时00分
3、比选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09月16日10时00分。
4、比选响应文件送达地点:供应商应在比选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比选响应文件递交到 / 或按时间要求发送到需求方指定邮箱 *@*63.com。逾期送达或发送比选响应文件的,需求方不予受理。比选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关注本次比选过程中发布的更正公告或澄清修改文件中的相关信息。
5、比选时间: 2022 年 09 月 16 日 10时 00 分
6、比选地点: (略) 办公楼205室。不需到现场进行比选的,请按照需求方要求保持通讯畅通,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7、项目咨询联系方式
比选办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手机):罗清瑞*
本项目咨询电话(座机): 无
8、投诉电话及邮箱
投诉电话及邮箱:0717-* * *@*63.com(不是提交响应文件的邮箱,若因此未及时正确响应,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略)
2022 年 09 月 09日
请在方框□内划√选择;不满足此表要求的响应无效。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1 | 供应商参与资格条件 | 1、未被列入需求方黑名单目录。 2、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http://**.cn)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 3、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cn)等渠道查询的主体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4、本项目其他资格条件: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 |
2 | 联合体比选 | ?不接受 □接受 |
最高限价 | 本项目最高限价:/万元 人民币。 注:凡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响应文件无效。 | |
3 | 备选方案 | ?不接受 □接受 |
4 | 样品提供的规定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提交的时间及地点: |
5 | 保证金(汇款用途请明确备注“保证金”) | 1、保证金:*(元) 2、保证金交款账号及开户行信息: 开户名称: (略) 开户行:中国 (略) 准东支行 开户行账号:** 3、保证金回执要求内容清晰,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
6 | 比选有效期 | 90 日(日历天) |
7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份; 副本:/份; 其他:电子文件*份(传邮箱) |
8 | 需求方认为应该补充的其他内容:如果同一内容在响应文件多处出现且响应意思表达不尽一致的,则按照更有利于需方的意思表达进入合同内容。 |
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比选活动有关的费用,无论比选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需求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2、响应文件编制基本要求
2.1供应商应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具体按第五章“比选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比选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应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需求方就有关比选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别的语言,但其相应内容必须附有中文翻译文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翻译文本为主。
2.3除技术性能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报价计量单位均以人民币计。
2.4“报价表”不允许涂抹、修改,表中相应内容报价必须计算正确。《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的其他相关内容若不一致以《报价表》为准。
2.5对于本文件中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总报价。在合同实施时,需求方将不予认可成交供应商自认为没有列入的其他费用,并认为此项目涉及的相关费用均已包括在总报价中。
2.6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响应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2.7如因供应商只填写和提供了本响应文件要求的部分内容和附件,而给评审造成困难,其可能导致的结果和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评审中,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不符的,以正本为准。
2.8比选响应文件内容均应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响应无效。
3、响应文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应采用胶装方式装订。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及电子响应文件(U盘)密封,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果未按要求密封和标记,需求方不予受理。不论供应商成交与否,响应文件均不退回。
4、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需求方。
4.1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4.2任何要求对比选文件有异议的供应商,均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需求方提交比选异议。
5、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需求方可以对已发出的比选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将在发布本比 (略) 站上予以公布。
5.1不足3日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比选文件、修改通知、澄清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5.2供应商应注意及时查收需求方发布的澄清和修改通知,因供应商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比选保证金
6.1 本项目比选保证金收取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比选保证金应在比选有效期内有效。
6.2保证金应以需求方认可的方式缴纳至要求的账号内,其中以转账或电汇方式缴纳的应通过供应商的银行基本账户汇出。
6.3递交比选响应文件时,供应商应在比选响应文件中附比选保证金缴纳凭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不可抗力或比选文件认可的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需求方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存在串通响应或视为串通响应情况的;
(5)比选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7、递交比选响应文件或参加比选评审会的供应商,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和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实际参加比选代表与法人授权书中代表不一致的,比选评审小组有权取消该供应商的比选资格。
8、对于按照需求方要求通过邮件提交响应文件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设置电子密码,对于未设置电子密码而产生信息被泄漏异议的,必须书面提供有效的证据需求方才予以受理。
9、评审小组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对供应商进行排序,推选排名第一的为拟成交供应商,编写评审报告,经管理性评审并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发布成交公告。
10、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信息后,30天内与需求方签订合同。
10.1拒绝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重新开展的比选活动,性质恶劣的在6 (略) 任 (略) 黑名单。
10.2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不得将相关服务进行转包,除本比选文件认可的分包情形外,也不得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需求方有权终止合同。转包或分包造成需求方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以下内容需符合集团制度要求)
一、资格要求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二、商务及报价要求
交付期:第一阶段,新机柜间安装工期为接到发包方通知2个月内完成;第二阶段,旧机柜间搬迁为接到发包方通知15天内完成。
付款方式:施工工程无预付款;施工进度款在当期进度额核定后申请付款,付款累计金额累计进度额的80%,;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办理完成发票上账后申请付款,付款累计金额97%,质保期从竣工验收合格起算,质保金比例3%。
增值税率及票制:一票制9%
三、技术要求
三聚氰胺机柜间安装技术要求
一、比选工作范围
1.1 电气系统
1.1.1 配电系统
承包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此):
电源线(空调、检修电源、系统切换柜、照明)敷设、试验,试运行。其中:设备和主材由*方供货,其它安装附属材料由*方负责供货。
1.1.2 防雷接地系统
承包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此):
接地施工。其中柜子接地线由*方负责供货,其它安装附属材料由*方负责供货。
1.1.3 通信系统
承包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此):
通信系统(包括监控)的安装、调试。通信系统的所有设备材料(包括、通信电缆、分线盒、出线盒、等)均由*方供货。
1.1.4 电缆及其防火阻燃
承包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此):
本工程所有的电气动力电缆、控制电缆、计算机电缆及防火阻燃设施的敷设和施工,接线及校线、试验,分系统试运前的调试和试运行。
其中:动力电缆、控制电缆、计算机电缆由*方供货;其它材料,如电缆接头、铜鼻子、阻火包、及安装附属材料等由*方供货。、
1.1.5 电缆桥架
承包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此):
本工程所有的电缆构筑物的施工安装。其中电缆桥架、安装主材由*方负责供货,其它附属材料(如接头由*方负责供货)。
1.2 控制系统
1.2.1 控制系统设备
承包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此):
所有仪表盘柜箱、用于控制、测量、监测及排放测量的就地设备,如DCS、SIS、GDS、PLC、等的安装施工、调整、整定、试验及分系统试运前的调试和试运行。
其中:控制系统的所有设备、和控制盘柜箱及安装主材均由*方供货,其它安装辅材由*方供货。
1.2.2 电缆及其防火阻燃
承包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此):
本工程所有的控制系统的动力电缆、控制电缆、计算机电缆、光缆及防火阻燃设施的敷设和施工,接线及校线、试验,分系统试运前的调试和试运行。
其中:动力电缆、控制电缆、计算机电缆、光缆、由*方供货;其它材料,如电缆接头、阻火包、及安装附属材料等由*方供货。
1.2.3控制室和旧机柜盘柜更换,拆除原机柜并安装转接柜;新机柜间安装机柜;新增电缆敷设;电缆头制作、安装及接线、挂牌;DCS盘间电缆敷设;信号电缆转接;负责就地设备至DCS系统信号传动;对盘柜进线口处采用防火泥进行封堵;配合DCS系统设备调试、分系统调试等。
1.2.4.至少三队独立的充足人员的包括整理原电缆、桥架封堵、电缆敷设、机柜施工、接线、调试、配合比选方工作等工种的综合队*,至少三个地点同时施工。要求每个机柜内部接线都有专门的人员全面负责。大修前一周人员到位,如果实施改造时未能满足上述要求而影响工期,对安装单位罚款。
1.2.5如新盘柜与旧盘柜尺寸有差异,承包方需对盘柜基础槽钢进行改制,槽钢材料由承包方提供;
1.2.6 DCS机柜要求浮空,承包方需提供机柜与槽钢隔离的绝缘胶皮;
1.2.7根据有关安装文件要求,承包方需在施工前制定桥架及电缆走向、控制机柜及电缆走向的施工方案设计,确保电缆走向合理、不发生交叉,确保电缆层通道的畅通,承包方负责本次改造需要增加的电缆桥架封堵附件供货、组装、安装。
1.2.8 承包方负责盘柜基础的改造,以及控制室及各电子设备间电缆孔洞的开凿和封补,负责所有控制盘柜内电缆孔洞的防火泥封堵。承包方负责按要求提供防火泥等材料。
1.2.9 承包方负责按照业主要求拆除旧盘柜和计算机,并运输到业主指定存放位置。
1.2.11按DCS系统要求施工DCS电源系统,施工前应查清目前电源进线情况和做好标记,并制定方案。
1.2.12按DCS系统要求施工DCS接地系统,施工前应查清目前接地情况、做好标记,并制定方案。
1.2.13负责本次DCS系统改造工程范围内的电缆敷设、光纤敷设。
1.2.14负责DCS系统改造工程范围内所有信号电缆的拆除、恢复工作。在拆除前做好必要的标记,在恢复前和恢复后做好对线,保证接线正确美观,保证接线后信号正确率高。
1.2.15负责盘柜内信号电缆的转接延长工作。
1.2.16负责电子间空调及除湿机安装,具体安装设备以现场需求为准。
1.2.17负责完成所有信号的单体调试工作,包括所有I/O测点及第三方通讯点,并按要求做好相应的调试记录。
1.2.18 负责施工中的工器具(包括接线工具、号牌机、弯管机、开孔机、光纤熔接机等)以及配套作业(包括脚手架搭设、起重及电火焊作业、厂内搬运等)。
1.2.19负责改造施工区域隔离。
1.2.20负责拟定施工组织措施、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施工进度控制计划、施工安全措施、施工质量文件、施工记录和质量监控、验收记录等,全面做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
1.2.21承包方设安全员,负责组织现场的安全培训和安全交底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文件,工程结束后记录文件成册交给比选方。
1.2.22 承包方需在大修开始前半个月入场,办理相关手续,给电缆做标记等相关准备工作。
1.2.23 承包方负责所有柜 (略) 线、光缆等柜内整理工作,保证整洁美观。
2、改造原则和具体工作内容
2.1 DCS改造原则:
2.1.1去就地设备的电缆不动,更换机柜;
2.1.2更换电脑主机和显示器;
2.1.3机柜数量基本不变,涉及部分新增机柜,机柜安装相对位置不变;
2.1.4电源柜总进线不变;
2.1.5更换所有电源电缆、接地电缆、网线和光缆;
2.1.6更换所有电缆胶头标签,原胶头号保留;
2.1.7原DCS机柜拆卸并运输到业主指定位置,新DCS机柜安装;
(1)如新盘柜与旧盘柜有尺寸差异,承包方需对盘基础槽钢重新进行施工,需要增加的槽钢材料由比选方提供;
(2)DCS机柜要求浮空,机柜与槽钢之间的绝缘胶皮,由承包方提供;
(3)现场需要对电子间电缆桥架封堵,新增桥架封堵附件由承包方提供;施工时要求敷设电缆整齐,不发生交叉,要求设计新更换及不更换电缆都能顺利接入新机柜,且电缆排列整齐、电缆标识清楚齐全。
2.1.8 DCS控制系统内电缆铺设与接线:
(1)机柜电源电缆,约3000米,以实际施工为准;
(2)接地电缆,16mm2接地电缆约为3000m,(大概敷设160根)25mm2接地电缆约为150m,承包方敷设和接线, 压线鼻子由承包方提供,施工必须满足业主要求;
(4)网线,约1000m,(大概敷设60根并制作水晶头)以实际施工为准,由承包方敷设,做好正式的满足业 (略) 线标签,并把电缆整理美观;
(4)光缆及新增控制电缆敷设:
需要敷设多根单模光缆,预估为800m,需要重新敷设一部分电缆,预估长度为1000m,电缆光纤敷设进原有电缆沟及桥架,电缆敷设完毕需原样恢复;以实际施工为准;
(5)其他需要敷设和接线的电缆:
施工过程中,电缆芯线长度不够的情况,根据实际需要,在DCS机柜内用端子转接,
(6)其他需要整理的电缆:
原电缆沟桥架内敷设不整齐部分电缆需整理美观,以实际施工为准。
2.1.9 配合安装DCS上位机及工程师台:
(1)DCS上位机的架设,总共10台(电源、网线铺设及接线):
(2)控制室操作员站电脑附件安装,10套(电源、网线铺设及接线):
2.1.10新增电缆铺设:
按现场要求重新敷设部分新增电缆,电缆长度3000米(按现场实际需求为准),包括熔盐炉PLC柜内的转接电缆。
2.1.11 部分盘柜基础改造:
承包方负责盘柜基础的改造,以及电缆孔洞的开凿和封补。
2.1.12 盘柜封堵:
负责80面(具体按现场为准)控制盘柜内电缆孔洞的防火泥封堵。承包方负责按要求提供防火泥等材料。
2.1.13 单体调试:
恢复接线后,负责对所有的信号进行传点,包括信号测点、设备测点及与第三方通讯测点,总点数4000点(按实际为准),配合分系统调试查信号;
2.1.13 负责控制系统所有电子间空调机及除湿机等设备安装工作,并铺设相应电源电缆。
2.1.14 施工全部结束后,对电子间内所有机柜孔洞进行防火封堵,并留2名人员进行为期1周的维护工作。
施工阶段暨具体技术要求
DCS控制系统改造项目的安装及配套技术服务具体技术要求如下:
第一阶段:现场机柜间土建专业的施工条件满足后,(旧机柜间与新机柜间桥架打通)方可进行新机柜间工作(盘柜底座制作,控制柜就位、UPS主机安装、操作台,接地线敷设等),控制柜就位后敷设电缆,对线接线(新机柜间这边);
第二阶段:新机柜间接线完成后,等老系统停车后拆除旧机柜间设备(控制柜、电源柜、UPS主机等),转运就位中转柜,桥架打通穿线接线,确保接线准确无误,因接线错误导致卡件损坏或影响开车,每错一处罚款100元;
机柜安装应遵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机柜内模件、控制器的布置等原则应符合相关电子技术规范要求。电器元件的布置应考虑安全间隙,并做到整齐、美观、对称,外形尺寸与结 构类似的电器可安放在一起,以利加工、安装和配线。若采用行线槽配线方式,应适当加大各排电器间距,以利布线和维护,如果信号需要转接,则只能在本柜或相邻柜进行一次转接,不允许进行二次转接。
设备安装前应制定相应的安装方案及实施计划。要拆除的信号线应标记清楚原接线位置、正负极性的信息和新接线位置、正负极性等;应妥善管理拆下的信号线,防止影响机柜的拆除和安装,防止标记损坏。
电缆恢复前应校对电缆。电缆恢复时,应电缆打把美观整齐,电缆标牌清晰,摆放整齐,电缆标牌内容和电缆要一致;电缆捆扎均匀,牢固。电缆恢复后,应校对信号,电缆头高度一致,颜色统一;不允许 (略) 等杂物;机柜内电缆槽盒内电缆芯应平直,捆扎均匀。不允许电缆芯相互缠绕;电缆套头应打字清晰,尺寸和线径匹配,不允许小套头大线径或大套头小线径;机柜侧电缆屏蔽层应与软芯线焊接后引出,并作绝缘处理。引出后的屏蔽软线应按照DCS厂家要求统一接至屏蔽地母排上;现场侧电缆屏蔽层应做绝缘处理,不允许屏蔽层现场侧接地;中装箱内转接时,两端电缆屏蔽层应对接后做绝缘处理;整 (略) 中,只允许DCS侧屏蔽层单端接地;一次接线正确率不低于90%,并且要求接线要紧固,线号清楚,按图施工;
拆除设备时,拆除过程中防止设备损坏;拆除的电缆做好标记,捆扎美观牢固;拆除后的机柜摆放整齐。拆除及恢复原电缆时,做好绝缘措施, (略) 或接地;
盘底座应安装牢固,垂直度及水平度满足标准要求,底座应做防腐处理;
新机柜安装时,应安装牢固,垂直度及水平度满足标准要求;机柜间作密封处理;机柜绝缘满足标准要求。机柜安装前,应做好机柜和地板保护,地板和机柜间铺垫软胶皮进行防护。
操作员站摆放整齐;
电源、 (略) 线、信号电缆应,应按电压等级分层敷设,不允许信号电缆和动力电缆混层敷设, (略) 线、信号线混层敷设,电源线应和信号线分层敷设;电缆敷设整齐并绑扎牢靠。电缆敷设设备安装工艺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施工完毕后,电缆孔洞孔洞封堵应符合标准要求;电缆防火涂料喷涂厚度及长度满足规范要求,穿墙前后、上桥架前、下桥架后应按标准要求均匀喷涂1.5m的防火涂料;当天施工完后电缆桥架盖板,沟道盖板应及时恢复,施工过程中有损坏的,应及时赔偿。
所有接线端子、插座、保护装置等电气部件的接线均应符合国家相关电气安全标准,质量可靠。
隐蔽工程在施工后,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才允许进行隐蔽。
机柜绝缘和接地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才允许进行后续工序作业。
承包方应负责进行信号传动和单体调试,并处理单体调试中出现的信号问题;涉 (略) 改造的,应由项目所属单位为主 (略) 改造,以适应DCS信号的要求。
承包方应配合比选方进行联锁保护试验,联锁保护试验中,按要求在就地加模拟信号;由于承包方不按图施工,且不经比选方批准就擅自施工的,由此造成的返工或施工错误及损失,由承包方承担,比选方进行项目结算时按照费用进行考核;对模件进行拔插、更换、清理等工作时,要做好防静电措施,防止模件因静电受损,如佩戴防静电手环,将有取下的模件放入防静电袋中等。
需按承包方要求整理好DCS机柜之间环线、网线、预制电缆,保证美观整洁。
承包方应配合比选方对DCS系统改造工程配套技术服务的各项内容进行验收,对于不符合标准、规范的内容应按照比选方技术要求进行改进。
施工现场管理要求(不限于此):
工程开工前,承包方方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负责人,全面负责改造施工过程管理。
承包方应按照业主的管理要求,在项目开工前办理完必须安全协议、安全培训等手续。
承包方必须现场配备有安全资质的专职安全员(有安全员证件),进行现场施工的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管理。承包方必须配置2~3名仪表技术员,进行施工工程中的技术管理,要求现场技术员必须熟悉机柜间现场情况,和现场施工的技术要求,编制合理的施工计划和技术管理。
承包方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
承包方应该保证施 (略) 畅道,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垃圾。应当设置警告标志和施工标志。工程完毕后清除施工范围内的一切垃圾、杂物。施工现场的恢复应整齐、美观。承包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及临时储存场地用安全围栏或彩钢板进行围挡;施工工期超过15天的,应在施工围挡出入口适当位置设置施工告示牌,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承包方名称、施工工期等工程基本信息。
承包方施工过程使用业主方的电源,需要按业主方要求在指定地点接入,并悬挂明显的施工用标识牌。
承包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安全生产条例》以及遵守业主方相关规章制度,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承包方须派出安全监察人员,始终负责承包方人员的安全管理,并接受业主方相关部门的监督、考核。承包方应承担其职责和工作范围内的全部安全责任。施工人员应符合施工资质要求。
承包方应对施工范围内和相邻设备进行检查,发现缺陷和潜在缺陷,须及时通知比选方,施工中的设备不能影响其他任何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由于承包方设计、设备、供货等责任造成系统功能不完善,承包方无条件进行完善。
承包方不得擅自动用施工项目以外的其他设备,由于承包方责任造成的设备损坏、人身伤害等一切后果及损失,均由承包方负责。
施工完后经承包方验收人员自检合格后交比选方验收。验收由比选方组织,承包方参加。比选方收到承包方已自检合格后的质量验收通知单后,及时组织安排好质检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认可。
竣工后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保证现场清洁并经比选方验收合格
DCS改造安装及配套技术服务工作需要承包方提交的资料包括:
DCS改造项目安装数据及验收签证;
DCS改造项目机柜接地电阻测试数据及验收签证;
DCS改造项目机柜绝缘电阻的测试报告及验收签证;
DCS改造项目电缆施工报告及验收签证;
技术协议要求的相关技术服务内容验收方案和报告。
旧系统拆除方案:
在布置完停机运行措施后,开始将DCS改造项目涉及改造的机柜、电缆全部拆除,然后将旧的计算机柜拆除。根据图纸和电缆标识牌,将电缆进行分类拆除,线芯剪断处用自粘胶带将胶头号缠好。拆除旧柜。使用运盘小车将盘运至项目所属单位指定位置。将原系统的柜间联络电缆抽出,然后运到项目所属单位指定的存放位置。
新系统安装方案:
a) 新机柜安装
基础的制作:根据新机柜的图纸制作盘基础。下料前,先将角钢调平校直, (略) 上制作。用水平尺、角尺找平、找正后点焊,经过几次调整后焊接牢固。尺寸误差要符合规程规范要求。用角向磨光机将焊缝和边缘磨平,刷防锈漆和面漆。
盘底座的安装:根据控制室平面图将新的盘底座找正,用水平仪找平。在找平的过程中,用不同厚度的垫铁在盘底座下进行调整,然后将底座与垫铁和预埋件焊牢。盘底座应用φ10以上钢筋或扁 (略) 连接。根据新盘底边的开孔位置,在底座开椭圆形孔,用角向磨光机磨平。
机柜运输及开箱:从设备库领的新机柜应带包装用吊车、汽车运到控制室门口,然后与项目所属单位代表共同开箱检查。如发现盘面或内部损坏应及时提出。清点设备、元件的规格、数量是否与设计相符。用运盘小车将盘运到计算机室,进行安装。
机柜安装:先在底座上铺设绝缘胶垫,再再绝缘胶垫上安装机柜。计算机柜安装用线坠、钢板尺进行垂直和平面度检查找正,合乎标准后用螺栓连接牢固。安装完成后逐个盘柜检查与底座绝缘电阻。
b) 根据图纸,将已拆下的电缆连接至新的机柜。根据图纸和停机前所做的电缆标识(不同的系统,标识的颜色不同),将电缆穿到相应的机柜,新增加的电缆柜敷设至新机柜内。
c) 敷设新增电缆
在新电缆敷设前,技术人员核对电缆清册与端子排出线图、原理图等是否一致,确定线径、备用芯、屏蔽层等是否合理,同时统计出所用电缆的规格、型号和数量,编制使用电缆的汇总表。敷设前还要用计算机排出详细的电缆敷设清册,并根据电缆清册的内容完成电缆牌的制作。
施工人员根据技术人员统计的电缆汇总表领用电缆,用汽车、吊车将电缆堆放到便于敷设电缆的地方,对每一盘电缆进行编号并进行绝缘测试,最后作好记录,对绝缘不合格的电缆盘应及时通知项目所属单位,并且作好标记不能使用。敷设电缆时严格按照合同及国家规范进行施工。
敷设时,施工 (略) 线, (略) 分布好。统一指挥,敷设时按顺序进行。电缆按不同电压等级(信号、控制、动力电缆)分层敷设,电缆预留长度适量以避免浪费。电缆敷设按工艺要求进行整理,绑扎牢固、整齐,保证无交叉,拐弯处摆放整齐。
电缆敷设完毕后,迅速将剩余电缆及轴架清除干净。电缆敷设结束、电缆整理时,电缆两端要挂永久电缆标识牌,以保证电缆标识正确、美观。电缆永久标识牌采用白色打印纸打印,并用塑封机压塑封膜。
d) 系统上电方案
各机柜就位并固定良好;机柜与底座之间绝缘良好;网络总线及交换机等检修测试完毕,接地线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
各控制器(站)的数据总线连接完毕,接线正确,复核无误。各控制器、操作员站、历史站、性能计算站、打印机等硬件设备安装就位完毕,电源接线正确,电缆绝缘良好。
e)系统接地检查:
系统的机柜必须和水泥地及建筑物金属体浮空,应严格测量机柜与其它物体的电阻,应达到绝缘的条件。
组群接地的应形成接地簇,接地簇的机柜地和电源地只有一个接地点就是说若有多个机柜后面带有电源模块,那么该簇中只有在接地柜的电源分配板上可以有接地铜牌,其他的机柜的接地铜牌必须拆下。
汇流排接地线箱连接到接地簇中接地柜的接地线应接在机柜主板下部的接地螺栓上。
在一个接地簇到机柜的接线采用星型连接方式。不要用串型连接,星型连接可以避免一旦一个机柜接地线出现问题影响同簇其他机柜的接地质量。
用手摇动每个机柜主板下面的接地线,确认接地线已经拧紧。
接入大地的接地汇流排附近应没有其他的接地系统,如果有的话,其他的接地系统在瞬间形成较大电流流向大地时抬高系统的接地电压,能给系统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
f)系统电源检查
确认所有机柜后面的电源输入左侧为同一个类型电源,右侧为同一个类型的电源,一般的情况下,左侧为UPS电源1,右侧为UPS电源2。在这一方面,是有利于将来的维护工作,如果输入电源左右侧混乱,当电源出现故障处理时极容易造成危险,甚至引发较大事故。
电源系统的输入电源极性一定要正确,在电源板上有明确的标注,如出现错误,关闭电源开关后电源模块会处于带电状态,很危险。
如果供电为三线制,应将零线浮空,绝对不能接到电源板上,容易造成电源在DCS侧形成两端接地,汇兑系统造成严重后果。
检查电源模块相连的插头是否牢固,检查电源分配盘的三排插头连接是否正确:第一排插头连接正面的控制器,第二排插头连接到I/O分支上,第三排插头给扩展柜供电,注意:第三排插头的第二脚和第五脚应短接,提供辅电24V的回线。
分别用一侧电源供电,确认一侧电源能否独立提供主、辅24V电压。
g)控制器检查
检查控制器卡件是否插到位。检查控制器电源风扇是否插好。
h) 分支检查
检查各分支的BASE板是否有松动。检查所有的BASE连接完好,没有松动现象。检查每个分支的终端器是否固定。检查连接控制器与卡件的黑色通讯电缆,确认固定螺丝已经固定。上电后检查每个分支的BASE的24V辅电是否正常。
i)网络检查
网络线敷设是因考虑到以后的维护工作,接头处应留有一定的余量。 (略) 线连接正确,一定要按照设计方案连接,否则将来有问题时处理起来会造成很大的麻烦。确认每个switch的内核程序和配置,确保使用相同的版本的内 (略) 络设置。 (略) 络供电设备,确保冗余的设备使用不同的电源。 (略) 络建立后,须经过控制器冗余切换试验确保控制器冗余与交换机冗余相匹配。经过切换试验确认供电能力,提高系统可靠性。
j)DCS系统上电方次序:
完成上电之前的检查工作,解决出现的问题后即可进行DCS系统的上电工作,具体上电次序如下:
交换机柜---系统服务器(工程师站---控制器依次从上电---历史站、工程师站、OPC站---操作员站---打印机上电。
k) 系统上电后的检验工作:
采用逐次检查的方式,即每启动一个站后检查站的电源状态、工作状态、站附属设备(风扇、指示灯等)的电源状态和工作状态。逐步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技术联络会:
承包方在响应文件中应列出指定的技术联络技术责任人的姓名和联络方法。合同签署后对比选方技术人员提出的有关工程技术问题,承包方应承诺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的答复。
工期控制:
承包方如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向业主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业主方受到申请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如不答复,则视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业主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承包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要求完成。如承包方预期未完成施工任务,每日应按施工总价的0.5%支付违约金给比选方,如因不可抗力产生的工期延期则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售后服务:
质保期定为本工程全部竣工且通过试运行,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在质保期内安装施工造成的任何问题由承包方负责处理。如系统在运行中出现由安装施工造成的一般问题,承包方应在接到比选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并提供24小时应答服务。运行中如出现严重问题,承包方应在接到委托方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施工要求:
序号 | 施工项目 | 施工工艺质量标准 |
1 | 控制盘(台、箱、柜)安装质量控制 | 检查控制盘(台、箱、柜)的型号和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包装外观完好;安装位置及环境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底座固定牢固,盘底座单个盘水平偏差≤2mm,成排盘每米≤1mm,全长≤3mm,底座顶高出地面10~20mm。 盘柜外观无残损,盘面应平整,内外表面漆层应完好;垂直偏差(每米)≤1.5mm,相邻两盘顶部高差≤2mm,盘顶最大高差≤3mm,盘正面平面偏差≤1mm(相邻盘)≤5mm(五面盘以上或成排总偏差),盘间接缝间隙≤2mm。 就地端子箱、接线盒安装应不影响通行,端正牢固,高度统一,便于接线和维修。 盘柜接地符合设计,保护接地应牢固可靠,对于有浮空要求机柜其和底座之间绝缘阻值应符合厂家要求;盘底密封防火材料应牢固严实表面平整光洁,厚薄均匀且留有备用通道。 盘装仪表安装牢固、平整;盘内电缆、导线、表管应固定牢固,排列整齐、美观;仪表与导线表管连接时,不应承受机械力,应便于拆装。 盘上照明设备配件齐全完好,接线正确。 就地点火柜、保护、保温箱等盘柜的安装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并结合施工图纸进行二次设计,使就地盘柜安装位置更加合理,既符合规程要求又便于操作、维护且不妨碍通行及其他设备的安装。 制造厂家提供的盘背面接线图等技术资料及安装记录应齐全,做好成品保护。 |
2 | 电缆敷设安装质量控制 | 敷设的电缆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符合设计要求,相关材证资料齐全。电缆外观检查及绝缘电阻试验均满足规范要求。 电缆桥架、电缆托盘、电缆支架及电缆管道已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 电缆敷设对照电缆清册,提前写好电缆牌,备好绑线、扎带、夹子等,电缆支架运输到位,并确保润滑良好。 电力电缆、控制电缆、弱电电缆应按设计分层敷设,进行明显标识,并按上述顺序从上至下排列,每层按从里往外排列方式敷设。 电缆起始端,专人仔细校对电缆型号、规格、电缆标牌,确定无误,方可挂牌。电缆敷设时,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以哨声为准,用对讲机联系,若在敷设中发生问题时,由指挥全权处理。 电缆敷设操作时应采取边敷设边整理的形式进行。电缆绑扎固定标准:水平电缆托架中的所有电缆不需特别固定,竖井电缆应用扎带,按最大间隔80- -2500px固定在电缆桥架上,直径1875px电缆应独立放置细电缆合并为最大直径8—250px的电缆束,电缆进控制盘400mm处,引进端子箱150mm处,电缆两端头、电缆拐弯处、穿越保护管两端等处要用电缆卡子固定牢固。 电缆敷设始端负责人在敷设过程中应估算长度,检查电缆是否有接头,每根电缆敷设完毕,标识清楚,做好敷设记录,画出竣工图,以备电缆整理、清查和移交资料时用。 电缆敷设的质量标准为电缆距保温层距离,平等敷设时≥500mm,交叉敷设时≥200mm;电缆 (略) 成排上下层敷设时,其间距≥200mm,电缆层距离300mm,电缆弯曲半径≥10Ф(Ф为电缆直径)。 电缆固定间距按规范要求绑扎,绑线要统一为圆形黑色,严禁使用铁丝或其它易燃物品绑扎。 敷设完的电缆要求做到:纵看成片,横看成线,引出方向一致,弯度一致,余度一致,松紧适当,相互间距一致,并避免交叉压叠,达到美观整齐。 在机炉等交叉作业的地方,电缆敷设完毕后需及时覆盖,做好保护措施,防止上部焊渣等异物坠落,损坏电缆。 |
3 | 盘柜接线安装质量控制 | 电缆进盘柜前,事先考虑电缆的总根数,计算出全部电缆排列所需长度再除以盘内侧能容纳下单排电缆的宽度,得出共需排列几排,根据此数据制作盘内用于绑扎固定电缆的支架。 进盘的电缆如最内层应尽量排列接在端子排上方的电缆,外层应尽量排列接在端子排下方的电缆,相邻两层高度200mm米为宜。 确认欲接线盘柜电缆是否全部(或某一批)敷设到位,排列时考虑给后续施工预留出空间。 施工开始作业时,应将全部接头挂牌,挂牌前应先核对编号,作到卡、牌、物无误;接线前应将接线图打印出副本统一粘贴在每面盘盘门内侧合适位置上,给施工人员的电缆排列、作头接线提供方便条件。 每面盘的接线施工应有明确分工,制作统一标志牌,内容包括设备名称、接线人姓名、开、竣工日期、技术负责人等,在开工伊始就粘贴在盘正面右上角醒目处。 电缆标识牌统一采用白色PVC标识牌,规格为68*32(包括就地设备),盘内每根电缆对应一个标牌,使用尼龙线固定,标高要求一致;电缆牌上至少包括以下具体内容:电缆编号、型号、KKS编码、起止点。 进线槽前线把排列应整齐、美观;按照盘内实际情况单排线把从盘的同一侧进入线槽,然后根据接线位置在线槽内进行分线;线槽内线芯排列应流畅、有条理。 控制电缆的电缆头制作长度定为40mm。安装时首先整理好入盘柜的电缆,排列整齐、高度一致、编号清晰、避免交叉。 电缆头不应出现斜口(倾斜);控制电缆头装配应紧固、密实,塑料带包缠密实、紧固;应根据电缆的规格,型号选择相应规格的热缩套管。热缩头应整齐,烤制时应温度均匀,热缩管中无气泡。 线鼻子与芯线连接时,线鼻子规格应与芯线相符,导线和线鼻子压接应牢固;线鼻子和设备之间螺栓应压固,后部设弹簧垫,其紧固性应足以防止机械振动时造成的松动。 线芯号牌统一采用白色,长度为25mm;芯线上线号套的套入方向,应根据端子排安装的方向确定,当端子排垂直安装时,线号套上编号(字)应自左向右水平排列;当端子排水平安装时,线号套上编号(字)应自上而下排列,目的就是方便核对编号。 线号摆放应整齐、美观。线号长度应一致,选用规格和线芯应匹配,字号方向应遵循“从左至右,从上至下”的原则,摆放位置一致,字号朝外,整齐、美观。本工程全面采用国标KKS码,线号上应明确标注该测点KKS码,便于以后维护检修。 制作电缆头时,可在屏蔽层根部留有10mm左右,其余部分剩余长度割除,再用0.75mm2的接地软线和根部屏蔽层焊接牢固后从热缩管下方引出,最后统一整理用线鼻子压接到盘内屏蔽接地汇流铜牌上。 盘柜内的电缆备用线应做好标记后统一整理放入汇线槽内,线头应用热缩管加热封口避免线头裸露,备用线的预留长度以到机柜顶部为宜。 做好成品保护和文明卫生工作,DCS电子间施工时地面应敷设防静电PVC地毯,每天清理电缆外皮、线头等废弃物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
4 | 控制系统接地安装质量控制 | 仪表盘、接线盒、电线管、电缆架以及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但人体有可能接触到危险电压的裸露金属部件应做保护接地。保护接地应牢固可靠,可接到电气的 (略) 上,但不应串联接地。保护接地的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仪控设备的信号屏蔽采用单点接地方式,接地点在控制室机柜内;控制电缆如采用对绞分屏蔽带总屏蔽的,其总屏蔽线应与电缆桥架连接;分屏蔽线分别接至控制室机柜内的屏蔽接地汇流排。 计算机及监控系统的接地系统按设计直接接在全厂 (略) 上或接在 (略) 上,其连接方式及接地电阻均应符合设计规定。采用 (略) 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Ω。接地电阻应包括接地引线电阻。 机柜内的各类接地(外壳、电源、屏蔽、逻辑接地)应分别接至各汇流排,不得混淆。汇流排应采用铜质材料,若汇流排上的端孔数量足够则应尽量单根接入,需合并接入时线数不得超过6根,且需用铜线鼻子压接,确保每根线线头都压实严密;固定的螺丝需加装弹簧垫片并一次收紧牢固。 机柜内的汇流排各自通过一根1×25mm2的接地电缆与DCS接地柜中的汇流排相联,再从DCS接地柜汇流排各通过一根1×90mm2的接地电缆与电 (略) 可靠连接,电缆敷设及上盘时应注意不要影响后续电缆的敷设,接地电缆与盘柜及接地柜的连接采用铜线鼻子压接后用螺栓连接。机柜内的各类接地(外壳、电源、屏蔽、逻辑接地)应分别接至各汇流排,不得混淆。汇流排与接地线固定的螺丝需加装弹簧垫片并一次收紧牢固。 敷设接地电缆时应按设 (略) 径进行敷设,敷设应排列整齐,尽量减少交叉并保证接地电缆的最小弯曲半径不小于电缆外径的10倍。 接地电缆敷设时每隔一段用绑扎带进行绑扎;接地电缆敷设后应进行整理和固定,使其整齐美观,整理到位预留好长度,锯断后再敷设下一根。 全部接地电缆敷设完毕后再进行总体整理,然后进行线鼻子压接,用螺栓紧固到接地母排上。 |
注:本标段中电缆(光缆)、控制电缆、动力电缆、电缆桥支架、防雷接地线、转线柜、、盘柜基础槽钢、由比选方提供。安装辅助材料如线耳、铜鼻子、接线端子、电缆卡子、接地线等比选方未列的其它辅助性材料由承包方自行提供,报价中应考虑此部分费用。所有机械由比选方提供,承包方在报价中应有机械费用报价,并作为评标考核依据。
本比选书中所列明的安装工程量清单为初步设计工程量,本清单只做为工程量参考,承包方可结合自身情况进行报价,工程量清单表格可根据承包方情况进行扩展,并列入其他项目(若有)中。
比选工程量清单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参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备注 |
控制系统 | |||||||
一、机柜间 | |||||||
1 | DCS系统 | 800*800*2000 | 套 | 2.00 | *供(80面) | ||
2 | SIS系统 | 800*800*2000 | 套 | 2.00 | *供(8面) | ||
3 | GDS系统 | 800*800*2000 | 套 | 2.00 | *供(8面) | ||
4 | 中转柜 | 800*800*1600 | 面 | 25 | *供 | ||
5 | 接线头数量 | 个 | * *2 | ||||
6 | 网络柜 | 面 | 3 | *供 | |||
7 | 控制电缆 | ZR-KYJVRP 24*1.5mm2 | 米 | * | *供 | ||
8 | 控制电缆 | ZR-KYJVRP 36*1.5mm2 | 米 | * | *供 | ||
9 | 补偿电缆 | ZR-KCB-G-VVRP 2*1.5mm2 | 米 | 2500 | *供 | ||
10 | 补偿电缆 | ZR-KCB-G-VVRP 24*1.5mm2 | 米 | * | *供 | ||
11 | 控制电缆 | ZR-KYJVRP 2*1.5mm2 | 米 | * | *供 | ||
12 | 控制电缆 | ZR-KYJVRP 24*1.5mm2 | 米 | * | *供 | ||
13 | 控制电缆 | ZR-YJVR-0.6/1kV 2*4mm2 | 米 | 3000 | *供 | ||
14 | 动力电缆 | ZR-YJV-0.6/1kV 3*25+2*16 | 米 | 1000 | *供 | ||
15 | 控制电缆 | ZR-YJVRP-0.6/1kV 2*2.5mm2 | 米 | 4000 | *供 | ||
16 | 接地线 | BVR16(接地线,黄绿相间) | 米 | 3000 | *供 | ||
17 | UPS主机 | FR-UK3130 30kVA/24kW | 台 | 2 | *供 | ||
18 | UPS主机 | FR-UK60L 6kVA/1.2kW | 台 | 2 | *供 | ||
19 | UPS主机 | 93EH-40kVA/32kW | 台 | 2 | *供 | ||
20 | UPS电池柜 | 12V*29PCS | 套 | 2 | *供 | ||
21 | UPS电池柜 | 12V*32PCS | 套 | 2 | *供 | ||
22 | UPS电池柜 | 12V*16PCS | 套 | 2 | *供 | ||
23 | 电缆桥架 | 2000*800*200 | 米 | 800 | *供 | ||
24 | 电缆桥架 | 200*200*4000 | 米 | 200 | *供 | ||
25 | 中央空调电源 | ZRYJY-4*185+1*95 | 米 | 600 | *供 | ||
26 | 其他安装材料 | 若干 | |||||
27 | 各种安装材料 | 热镀锌钢材(槽钢、角钢、钢板等) | t | 8.00 | *供 | ||
28 | 静电释放器 | 个 | 2 | *供 | |||
29 | 防火阻燃材料 | m3 | 40 | *供 | |||
30 | 有机防火堵料 | m3 | 6.00 | *供 | |||
31 | 阻火包 | m3 | 30.00 | *供 | |||
32 | 无机耐火隔板 | 2000x600mm,厚:4mm | 块 | 0 | *供 | ||
33 | 防火涂料 | kg | 5 | *供 | |||
34 | km | 0 | |||||
35 | 光纤盒 | 个 | 4.00 | *供 | |||
36 | 光缆 | GYTA53/16 | km | 0.5 | *供 | ||
37 | 其他 | ||||||
38 | |||||||
39 | |||||||
40 | |||||||
41 | |||||||
42 | |||||||
43 | |||||||
44 |
备注:以上工程量清单量为参考量,承包方结合自身经验报价,固定总价承包,比选量与施工图量差结算时不予调整。
附件1:安全施工协议
第一条 *、*双方共同责任
一. **双方共同遵守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安全技术标准。
二. 在*方统一领导下,组成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形成一体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保证体系,并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三.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在组织生产时先落实安全保护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四. 抓好安全教育;严肃安全纪律;规范安全行为;净化作业环境,禁止野蛮施工。
五. 发生事故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并应分别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小组,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二条 *方的具体责任
一. *方对该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开工前向*方 (略) 、本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核查*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对*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指导管理。
二. 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方面的内容,并分解到*方分包项目。组织指导*方编制分包工程内容的安全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
三. 在安排*方工作时针对其施工内容、工艺要求,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以书面形式向*方施工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由*、*双方负责人和安监人员签字备案。施工中监督*方按交底内容实施。*方项目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编制施工方案并向*方技术人员报审。
四. 对*方进场职工登记名册进行核查,复验身份证件,发放胸卡,按名单进行“一级”安全教育、考试,建立安全教育档案。对特殊工种人员操作证进行验证。制止非特殊工种人员从事特殊作业。
五. 对*方自带机具、设备、安全防护用品等进行技术指标、安全性能检验,并对进场机具的准入登记表进行核查,合格者方可允许使用,并监督*方正确安装使用和拆除。
六. 对*方施工工序,操作岗位的安全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发现严重违章违纪和事故隐患,立即责令停工,监督整改并按双方商定的管理办法进行处理,严重者终止合作,清退出场,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方承担。
七. 对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八. *方应及时协调解决由*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安全施工和安全设施的要求,并将解决情况由安全部门存档。
第三条 *方的具体责任
*方在*方统一指挥监督下对本单位施工中安全工作负直接的组织和领导责任。按其职责分工,具体履行以下责任:
一. 接受*方的指挥和监督,遵守*方安全管理制度,参加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出席安全工作会议,执行会议决议。
二. 按照*方的统一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安全目标责任、管理规章制度,并向*方备案。
三. 根据*方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编制本单位分包工程范围的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及文明施工措施,报*方审批执行。
四. 对本单位的施工人员应登记造册,对本单位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负全部责任,如实向*方报告,接受*方入场前的安全教育。有人员调整时,要立即报告*方,并进行安全教育,未经安全教育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不得录用无身份证的人员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由于*方私自安排未办理入场手续人员进行施工作业,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责任、损失由*方自行承担。
五. 按规定要求设置安全技术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满30人以上的应设专职安全员;不足30人的,应指定兼职安全员;各施工班组应设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操作中的安全检查。
六. 负责本单位职工的二、三级安全教育和班前安全教育及变换工种的安全教育。下达施工任务时,应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底签字书报送*方安全部门备案;检查操作人员安全着装;发生交叉作业时,应先报告*方,并进行监护。不安排非特殊工种人员从事特殊作业,不安排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七. 向*方申报自带的劳动防护用品及机具、设备,经检验合格后使用。禁止任何人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设备或设施。施工中属于个人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则由*方按规定要求为职工发放,并监督其正确使用。
八. *方各施工点及施工项目周围所需的安全设施和需采取的安全措施,由*方解决。由于交叉作业或工序衔接,造成施工周围环境恶劣,不能保证施工的,*方有权拒绝施工,并以书面形式上报*方安全部门,由*方协调解决;由于*方蛮干发生的事故由*方负责。
九. *方提出的安全施工和安全设施的要求,要以书面形式报*方安全部门。
十. 教育本单位职工遵章守纪,不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施工中如因*方施工人员违章指挥、违反安全纪律,违反安全操作规定而发生伤亡事故,其损失由*方负责。
十一. *方承担的分包项目不得再进行转包、分包或私自招用民工、临时工。
十二. *方施工范围内发生事故,应及时向*方安全部和项目领导汇报,并主动调查分析事故发生原因。
第四条 双方明确事宜
一. 发生伤亡事故时*方对抢救伤员应提供必要的帮助;*方责任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由*方负责,非*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有关责任方承担费用(双方协商时只对单位,不对个人和亲属);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由*方负责。
二. *方在施工中所需的安全设施,在施工中采取的特殊安全措施事先要向*方提出,经批准后实施,*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五条 其它
一. *方有关人员调整时,要迅速报告*方施工部和人力资源部门,对新进场人员由*方施工部协调,*方安全部安排进行安全教育,未经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准进入施工现场,不得录用无身份证的人员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如有以上现象发生,*方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二. *方按规定要求设置专职安全人员,各施工班组应设兼职安全员。专职安全人员负责本单位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应佩戴*方发放的安全标志进行现场检查,监督施工人员遵章守纪,安全防护设施与施工同步,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装置齐全、可靠,做好文明施工管理。参加*方组织的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对查处本单位的问题按“三定”原则督促整改。
三. *方安全员对本单位施工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及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机械、工器具安全装置不齐全的现象视而不见,一经发现三次*方有权责令更换安全技术管理人员。
四. 按照*方现场管理规定,*方所有入场人员应统一穿着*方工作服、佩戴规定颜色的合格安全帽。
五. 施工中如因*方施工人员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违反安全操作规定而发生伤亡事故,其损失由*方负责,并承担*方经济损失:
第六条 附则
本《安全施工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二:双方责任划分
序号 | 项目内容 | *方 | *方 |
一 | 双方现场办公室 | ||
1 | *方使用的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 | √ | |
2 | *方使用的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 | √ | |
二 | |||
1 | 设备仓库 | √ | |
2 | 材料仓库 | √ | |
三 | 场地 | ||
1 | 场地平整 | √ | |
2 | 施工现场用地 | √ | |
3 | 提供加工间场地 | √ | |
4 | 加工间的搭拆和维护 | √ | |
四 | 供电 | ||
1 | 提供施工现场电源接点(二级) | √ | |
2 | 负责施工现场电源接通(含配电柜、电缆) | √ | |
3 | 施工用电 | √ | |
五 | 供水 | ||
1 | 提供施工现场水源接点 | √ | |
2 | 负责施工现场水源接通 | √ | |
3 | 施工用水 | √ | |
六 | 材料 | ||
1 | 主材料 | √ | |
2 | 辅助材料 | √ | |
3 | 消耗材料 | √ | |
4 | 工棚材料 | √ | |
七 | 施工用工机具 | √ | |
八 | 机械 | ||
1 | 安装所用的起重机械 | √ | |
九 | 架子搭拆 | ||
1 | 制作过程的架子搭拆 | √ | |
2 | 安装所需架子搭拆 | √ | |
十 | 材料运输人工 | √ | |
十一 | 材料货到工地后的卸货(由*方负责验收,*方负责装卸) | √ | |
十二 | 材料货到工地后的联合验收 | √ | √ |
十三 | 现场消防及保安 | ||
1 | 施工区域 | √ | |
2 | *方施工区域(配备消防器材) | √ | |
十四 | 安全文明施工和环保设施及材料 | √ | |
十五 | 工作服及安全帽 | √ |
四、合同模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方):(全称) (略)
承包人(*方):(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宜化化工*吨三聚氰胺配套机柜间安装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宜化化工*吨三聚氰胺配套机柜间安装项目
2.工程地点:新疆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略)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登记备案项目代码为:
4.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5.工程内容:宜化化工*吨三聚氰胺配套机柜间安装
6.工程承包范围:
电气仪表、防雷接地、安装调试、网络通信。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75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SH/T3551-2013《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T*-2013《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概算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此价格为含税价格,不包括*供材费用 (¥)元)
发包人纳税人类别:,承包人纳税人类别:。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工程量清单
3.计税方式与计价模式:一般计税法全费用综合单价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 (略) | (公章) | 承包人: | (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 |
组织机构代码:*7XM | 组织机构代码: | ||
地址: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彩北产 (略) 20号(彩北产业园) | 地址: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熊俊 | 法定代表人: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电话:0994-* | 电话: |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准东支行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账号: |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比选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 (略) 、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 (略) 、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 (略) 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 (略) 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 (略) 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 (略) 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 (略) 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 (略) 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 (略) 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 (略) 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 (略) 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 (略) 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 (略) 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 (略) 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 (略) 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 (略) 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 (略) 、水源、 (略) 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 (略) 、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比选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比选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比选方式。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比选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比选,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比选工作启动前14天将比选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比选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比选方案开展比选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比选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比选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比选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比选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比选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比选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比选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比选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比选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比选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比选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 (略)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比选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略) 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略) 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 (略) 、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对合同所涉及的所有发包人需要向承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仅赔偿承包人的直接损失,不赔偿任何间接损失和合理利润,且合同项下的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合计总额的5%。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 (略) 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节 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2.2 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3 造价咨询全过程跟踪服务方: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施工场地
1.1.3.9 永久占地包括:本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用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临时办公场所、现场集装箱用地、材料设备堆场、取土场及弃土场。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比选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建筑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详细施工图及化工行业规范,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建筑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不采用;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不采用;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不采用。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投标函及其附录;(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满足施工要求;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以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用图纸为准。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总工程进度计划、月工程进度计划、施工过程管控资料及相关会议纪要、联系函及其他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文件等;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包括图集)由承包人自行采购;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在工作需求一周前,或发包人提出书面要求一周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采用书面形式(纸质版及电子版);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造价咨询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项目现场指挥部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监理部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施 (略) (略) 已开通,由承包人保养维护和管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施工场地红线范围。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略) 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略) (场内、场外)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负责,费用均包含在报价中。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 (略) 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采购方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
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清单范围内工程量发生变化时清单综合单价不调整,清单范围外工程量发生偏差按照专用条款12.1.2执行。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略)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确认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签证;(2)对发生的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无法施工的处置;(3)设计变更及施工条件变更等有关签证的确认,施工方案和方案报价的审定;(4)工程进度款、结算款的审批;(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确认;(6)处理和协调外部施工条件;(7)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8)参与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的管理及各有关协作单位的协调。(发包人需对发包人代表进行授权范围变更的,以书面通知为准)。
2.2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7天。
2.2.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a. 提供施工临时用电至施工界区外一米之内;b.提供施工临时用水至施工界区外一米之内;c.提供临时通讯至指定处;d.界区 (略) ,满足总承包商外运设备、材料及机具调遣的要求;e.提供施工场地附近 (略) 线路资料;f.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发给总承包商,并进行现场交验;g.临时用水用电 (略) 接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3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
2.4其他
2.4.1 发包方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报验,承包人配合发包人提供有关报验资料(如:消防图纸报审、消防设施报检等)。
2.4.2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水土保持监测;
消防设施设计审查;
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环保设施设计审查、竣工监测及验收;
《安全设计专篇》审查,劳动安全、工业卫生设施竣工验收;
《消防设计专篇》审查、设施竣工验收。
2.4.3 勘查、设计管理:
该项目界区范围内的勘察、设计工作(含详勘、初步设计及审查、施工图设计)委托;
与本项目有关的其它设计工作委托;
建立设计联络管理工作机制,负责组织设计联络会;
协调处理采购、施工与设计的关系,满足项目工程进度、质量的要求;
根据采购和施工进度情况,及时调整、落实设计进度计划,确保工期目标;
依据初步设计文件、总体设计统一规定,组织对施工图分阶段设计审查;
组织施工图设计交底会;
制定设计变更和材料变更程序,评估设计变更对进度和费用的影响。
2.4.4发包方负责压力容器、电梯和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使用前的需向当地技术监督局办理使用证的工作,承包方提供有关资料。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提供符合城建档案馆和行政质检监督部门要求的竣工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资料四套、竣工图两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本工程验收(合格)后28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装订成册)及电子文档。
(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方负责向当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特种设备安装告知程序,并办理相关的验收工作。。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处理本项目承包单位授权范围内的一切事务。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开工之日起到竣工结束,项目经理不少于24天/月,每天必须不少于8小时在现场组织施工。
承包人未提交项目经理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处以*元的罚款,并补齐相关手续资料。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有事确需离开工地,必须书面向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请假,否则,承包人应对自己的不当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负责,项目经理每月请假休息超过6天的,每超过一天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以*元~*元的罚款。
3.2.2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的支付赔偿金*元。
3.2.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同上3.2.2。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7天内。
3.3.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
3.3.3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3.3.4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照下列额度支付赔偿金:施工负责人:*元;技术负责人:*元;安全负责人:*元。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人·次的罚款。
3.3.5承包方须配备专门的预结算人员按合同约定开展预结算工作,代表承包方负责本工程的预结算工作及有关事宜,预算书须有预算员签字并加盖项目部章。
3.3.6承包人对按发包人及监理人书面指令所完成施工的内容的施工质量及安全责任负责。
3.4 分包
3.4.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此工程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3.5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3.6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向发包人提供国有六大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出具的合同额10%的履约保函,期限为自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无。
4.3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4.3.1合同涉及的所有需要发包人包括但不限于确认、答复、批准、同意、承认、接收、颁发、签发等事项,均需得到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或认可,否则对发包人不产生效力;
4.3.2监理人实施应经发包人决定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开工令、暂停令、复工令、签发或出具工程支付证书、工程验收)时须经发包人同意确认后方可实施,发包人逾期答复不视为发包人已同意。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无。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
关于质量的其他约定:工程质量必须达到SH/T3551-2013《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T*-2013《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石油化工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规定》有关标准的合格等级,按分项工程评定的合格率100%;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必须达到100%。若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并且无法整改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经发包方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共同验收后认定施工过程中不符合施工规范、设计要求及质量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经过整改,符合质量要求的,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并承担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5.1.2 工程有质量争议的责任: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5.1.3 其他违约责任
(1)工程保修期内发现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返工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责任。
(2)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时,发包人向承包人下达书面违约处罚通知,每次违约处罚金额在0.*元(含0.*元)以上的作为一次不良记录予以记载。对承包人严重违约的不良行为,发包人将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发包人在其以后工程比选中,承包人的不良记录将参与评审,予以扣分。
(3)承包人违约考核,发包方可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5.2 隐蔽工程检查
5.2.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发包方项目负责人、监理人。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关于隐蔽验收的其他约定:施工中凡需隐蔽的项目,由发包方项目负责人、监理签字认定合格后,方可隐蔽及进入下道施工工序,没有隐蔽记录或隐蔽记录签字不齐全(按发包人制度表样要求)的施工内容,发包人不予认可其工程量。
隐蔽工程验收过程中,承包人需留下发包负责人确认的书面隐蔽验收资料及影像资料。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 严格按现行安全标准组织施工,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合格标准。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因承包方责任出现的违规处罚及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关费用,均由承包方全部承担。新建项目的安全施工防护费用含在清单综合单价内。
涉及安全文明施工详尽事宜,由双方签订安全及文明施工协议。协议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6.1.2 承包方所有新进场员工必须进行岗前培训。
6.1.3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前提供。
6.1.4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6.1.5 关于安全环保风险抵押金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7天。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7天。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无。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无。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工期顺延要求。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7天。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见16.1.2款)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见16.2.2款)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无。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按通用条款执行。
7.8 提前竣工的奖励
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 材料与设备
8.1*供材料的其他约定
8.1.1承包人采办主材的请购单,需提交发包人备案。
8.1.2承包人采办主材的供应商发标短名单,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自收到供应商发标短名单7日内书面答复是否批准。
8.1.3承包人负责组织标书的评标工作,并将技术商务的综合评标报告和中标意向报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将在5日内将意见返回给承包人。
8.1.4承包人对采办主材负责。
8.1.5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必须按发包人工程管理相关制度(详见合同附件)规定进行验收,并准确填写《工程材料进(出)场登记表》,并收集品牌、生产厂家、质量等级、产品说明书、质量证明书、出厂检测报告等文件,并建立材料质量文件登记档案。严格按表样填写完整,由监理、发包人验收人员验收后签字确认后留存相关资料。
对于两次以上在材料进场验收中发现明显缺陷的品牌及制造商,发包人(含监理方)、承包人双方建立《工程材料品牌黑名单》,明确后续材料供应严禁准入。
8.1.6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的品牌、规格、质量标准提供合同界定范围内由承包人采购的所有工程材料,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进行检查监督,并提出意见,承包人必须听取发包人的意见并及时纠正,承包人不得把不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及发包人相关要求的材料用于本工程,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及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所有采购的物资质量由承包人负责,不合格的产品由承包人负责退货及更换。
检验质量不合格的,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专业管理部门认定无法整改但可以降级接受的,承包人按不合格部分对应工程造价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8.1.7所有*供材料均需达到该种材料对应的产品国家质量标准,且必须符合该材料在工程使用环境下的设计技术条件( (略) 给出的设计技术条件);*方必须按*方要求的品牌、规格或者投标时提供的材料样品标准进场,*方有权对*方提供的工程材料进行检查监督,并提出意见,*方必须听取*方的意见并及时纠正,*方不得把不符合国家标准及*方要求的材料用于本工程,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及经济损失均由*方承担。
8.1.8对涉及影响工程重要安全技术条件的A类材料(见后续条款确定内容),*方明确必须采用行业最优且在国内行业排名前十的品牌(*方提供品牌清单),对于超出该范围的品牌,*方不得用于本工程。
8.2所有工程材料必须按*方工程材料相关管理制度(详见合同附件)规定进行验收,并准确填写《工程材料进(出)场登记表》,并收集品牌、生产厂家、质量等级、产品说明书、质量证明书、出厂检测报告等文件,并建立材料质量文件登记档案。严格按表样填写完整,由监理、*方验收人员验收后签字确认后留存相关资料,作为结算依据,材料消耗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对于两次以上在材料进场验收中发现明显缺陷的品牌及制造商,*方(含监理方)、*方双方建立《工程材料品牌黑名单》,明确后续材料供应严禁准入。
8.3*供设备、材料的其他约定
/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
8.5 样品
8.5.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8.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在开工前报监理方批准。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无。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无。
9.2 现场工艺试验:无。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无。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0.2 变更估价
10.2.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执行本合同第12条。
10.3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无。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无。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另行协商。
11.价格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清单范围内不调整。清单范围外的工作量,按定额结算部分见专用条款12.1.2。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清单范围
12.1.1清单范围内
本合同采用清单综合单价结算。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承包人的报价应自行考虑。
风险还包含但不限于:*方必须确保合同工期得以实现。为达到*方工期要求而发生的所有抢工费用、(施工场地小等引起的)脚手架拆除、临建搬迁、场地平整、材料二次搬运、*方划定区域内施 (略) 的铺设及修复、施工及生活用临 (略) 拉接、合同工期内赶工引起的各种材料设备的损耗及增加(含周转材料等)、其他保证合同工期措施费、桩基空孔清理及回填、固定钢筋用的铁垫件、固定预埋件的支架、后 (略) 、各类机械设备进出场的场外往返运输费用(包括一次安拆、路基铺垫、轨道铺设及基础费用等)、垂直运输机械的进出场、各类机械设备的场外往返运输及一 (略) 基铺垫及轨道铺设及基础费用、各类固定模板用对拉螺杆制安及拆除、螺杆孔的填补及防水、管道孔的填补及防水、金属构件与墙体连接填补及防水、成品保护、工地保安、安全挡板、停水停电措施、硬地化施工、施工场地清理及施工垃圾外运(含倾倒、堆放、处理等)、不超过5米的基坑支护及场地排水(深基坑除外)、施工噪音环保措施、施工工地环卫费、防洪防风措施、维持交通增加、特殊工程技术培训、 (略) 行使增加费、不可预见费及风险包干费、其他文明工地措施、施工试验费、检测费,*供材料检测费(包括对有保温要求材料的热工性能检测费)、市政水压不够或停水*方采取加压或储水措施、停电或电量不够或电压不足*方自备发电机发电等其他施工技术措施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等。
12.1.2清单范围外
12.1.2.1 如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清单数量调整时(未填报综合单价项目除外),清单工程量按规定的程序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后据实调整,单价以清单投标单价为准,固定不变,对 (略) 场价的分项报价按评标质询书面承诺执行或按照与投标价格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后单价执行。
12.1.2.2 由于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工程变更等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工程量按规定的程序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并按以下方式来调整合同价款: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单价计算( (略) 场价按评标质询承诺或按照与投标价格水平相一致的原则计算);
(2)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的单价,可以参照此单价确定变更单价,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执行湖北2018版《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湖北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湖北省建设工程公共专业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湖北省施工机具使用费定额》、《关于调整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
建筑安装工程全取费税前造价下浮费率为10%(材料费、主材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不参与下浮)。
人工、材料和机械单价按照投标价格计算(若人、材、机报价出现多个单价的,按其中最低单价执行),材料按合同约定原则调差。投标价格中没有相同品种和规格的材料和机械,按以下原则计价:机械、不构成工程实体的土建材料、安装辅材按湖北省2018定额基价计算,不再调整;钢材、商品砼、预拌砂浆、砌块、砂、石、水泥等工程材料价格及其他材料按发包人审批价格调整定额价;未计价主材结算原则:材料核定价(不含税、含采保费及运输损耗到厂价)*定额消耗量*(1+9%增值税税率)。
12.1.2.3 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符合上述第 1、2 条(第2条第(3)款除外)价款调整条件时,对应措施项目费用予以调整,其中组织措施费按清单规定、技术措施费按与报价水平相一致原则调整)。
12.1.2.4 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他项目清单报价调整时,规费、税金等应按与报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予以调整。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材料预付款:无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无 。
预付款支付期限: 无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无。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无。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无。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清单计价的按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执行,执行定额计价的按相应定额计算规则执行。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以每月为一计量周期。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计量。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无。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无。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工程量在施工图及有效工程通知单(即经发包人代表审批)要求范围内,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现场签证所确认的实际发生量为准。对超出发包人正式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有效工程通知单以外的工程量以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结算费用。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12.4.1.1月施工进度款支付(本项目分两期建设和验收):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含变更签证)结果,承包方每月20日将该工程当月完整的进度申报资料报监理审核,监理审核完成后25日前报发包人预决算审核,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造价预算资料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否则进度以发包人预决算审核的结果为准,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进度预算仅作为进度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方合格及完善的进度资料后一周内审核完毕,承包方进度资料不合格或不完善,审核时间顺延。发包人在次月30日前向承包人按80%支付月工程价款。
12.4.1.2*控材料费用随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3 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对该工程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计,审计完成后确认总金额,其中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12.4.1.4 所有款项均需先开具相应数额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9%)给发包人,方能付款。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合同约定执行。
12.4.3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每月20日承包人上报进度付款申请资料,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付款资料后3日内审核完毕。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监理审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并返还承包人一份。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12.4.1条款执行。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若因承包方未及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导致支付延期,发包方不承担责任。
12.4.4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2.4.4.1 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
12.4.4.2 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
12.4.5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工程款时,承包人必须提供正式有效的相应金额发票,若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赔偿发包人增值税9%和企业所得税25%的税金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不付款,并且不承担由此造成的利息或其它损失。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13.1.2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本项目分两期建设和验收。
13.2.2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无。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无。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3.2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发包人承担。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14. 竣工结算
14.1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1)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前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含竣工图、竣工验收资料、施工合同及响应文件等)。按*方要求的结算资料目录和要求整理)。
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2)双方关于结算时间、竣工结算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4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承包人每延迟一天承担1000元/天违约金。承包人上报竣工结算金额超出最终审定金额的比例作为结算审减率,5%≤审减率<10%时,超出5%部分的审核费用(按审减额的3%)由承包人承担;审减率≥10%时,由承包人承担所有审核费用(按结算审减总额的5%)。
(3)本工程最终结算结论以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确认为准(发包人意见以发包人 (略) 章的意见为准)。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竣工资料、未提供足额合规增值税发票或发承包双方对工程结算总额未最终确定前,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承担尾款延迟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无。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无。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若质保期间满,且工程无质量问题的,由承包人申请后,发包人无息向承包人返还。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国家规定执行。
15.4.3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执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条例》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处理。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施工现场经监理人确认具备施工条件,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停工连续超过一周,发包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罚款*元;如承包人采取措施使实际总工期不晚于合同规定的总工期,则扣罚的节点工期违约金由发包人无息全额退还承包人;施工现场经监理人确认具备施工条件,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停工连续超过一周,发包人有权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当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合同涉及的所有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和费用等,发包人均可在承包人的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在30日内向发包人支付完成。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1、施工现场经监理人确认具备施工条件,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停工连续超过一周,发包人有权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当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另行协商。
16.2.4承包人工期延误的违约处理
承包人可根据发包人提供的里程碑自行优化进度,但必须满足并优于发包人比选提供的里程碑进度。如果因承包人的过失,承包人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关键里程碑,承包人将向发包人支付按各里程碑独立计算工期延误违约金,工期违约按*/天计算。当承包人出现上述违约情形时,发包人有权从待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
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审批认可的施工方案和进度安排。若签订合同后,实施中出现实际进度比经发包人及监理审批认可的施工方案中里程碑时间节点滞后20天的情况,发包人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并另行发包;另行发包的结算单价按承包人对应投标单价的2倍计算,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并支付给另行承包的单位,但其质量及竣工资料仍由承包人统一负责;同时还将对其作为严重违约的不良行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发包人在其以后工程比选中,承包人的此项不良记录将予以扣分。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无。
17.2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本工程不涉及工程保险。
18.2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应为现场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或者是商业保险(商业保险保额不低于*元/人)。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按通用条款执行。
18.3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9. 农民工工资支付
19.1 农民工工资支付
19.1.1承包方按照《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指定账户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才能开工,否则不准许入场开工。
19.1.2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19.1.3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农民工工资保障方案备案并严格执行。
19.1.4承包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在发包方支付第一笔进度款前提供账户信息,否则发包方在权不支付进度款。工程完工后,承包方将已结清本项目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交给发包方财务部,并在工地现场醒目位置公示30日后,方可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19.2 违约责任
因农民工工资及其他权利,致使发包方受到经济损失和名誉影响的,承包方应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并承担违约金*元。该项违约考核发包方可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9.3 农民工工资支付要求:
①开设专户:工程承包方应当 (略) 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供 金融机构保函,在发包方支付第一笔进度款前提供账户信息。承包方须建立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并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②按月支付:承包方每月申请付款前应将盖章的当月应发农民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和考勤表、上月农民工工资发放凭(发放明细表、考勤表等)送交发包方财务部,发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将人工费拨付至专用账户,拨付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 ③公示监督:施工期间,承包方应在工地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项目部、分包单位、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承包方每月 3 日公示盖章的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后 3 日内公示盖章的工资发放花名册;工程完工后,承包方将已结清本项目农民工工资的盖章承诺书交给发包方财务部,并在工地现场公示 30 日后,方可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④拖欠扣付:若承包方不能及时落实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相关措施,发包方有权直接从承包方工程款中扣付;若发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发包方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⑤未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⑥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人清偿。承包人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承包人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承包人清偿。
20. 争议解决
20.1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不同意。
20.1.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无。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无。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无。
其他事项的约定:无。
20.1.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无。
20.2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发包人所 (略) 起诉。
发包人: (略) | (公章) | 承包人: | (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 |
组织机构代码:*7XM | 组织机构代码: | ||
地址: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彩北产 (略) 20号(彩北产业园) | 地址: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熊俊 | 法定代表人: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电话:0994-* | 电话: |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准东支行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账号: |
附 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9:廉政建设声明书
附件10:客户廉政建设承诺保证书
附件11:工程项目施工承诺书(工程管理制度及安全管理制度)
附件12:治安稳定及规范施工承诺书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同价格(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参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备注 |
控制系统 | |||||||
一、机柜间 | |||||||
1 | DCS系统 | 800*800*2000 | 套 | 2.00 | *供(80面) | ||
2 | SIS系统 | 800*800*2000 | 套 | 2.00 | *供(8面) | ||
3 | GDS系统 | 800*800*2000 | 套 | 2.00 | *供(8面) | ||
4 | 中转柜 | 800*800*1600 | 面 | 25 | *供 | ||
5 | 接线头数量 | 个 | * *2 | ||||
6 | 网络柜 | 面 | 3 | *供 | |||
7 | 控制电缆 | ZR-KYJVRP 24*1.5mm2 | 米 | * | *供 | ||
8 | 控制电缆 | ZR-KYJVRP 36*1.5mm2 | 米 | * | *供 | ||
9 | 补偿电缆 | ZR-KCB-G-VVRP 2*1.5mm2 | 米 | 2500 | *供 | ||
10 | 补偿电缆 | ZR-KCB-G-VVRP 24*1.5mm2 | 米 | * | *供 | ||
11 | 控制电缆 | ZR-KYJVRP 2*1.5mm2 | 米 | * | *供 | ||
12 | 控制电缆 | ZR-KYJVRP 24*1.5mm2 | 米 | * | *供 | ||
13 | 控制电缆 | ZR-YJVR-0.6/1kV 2*4mm2 | 米 | 3000 | *供 | ||
14 | 动力电缆 | ZR-YJV-0.6/1kV 3*25+2*16 | 米 | 1000 | *供 | ||
15 | 控制电缆 | ZR-YJVRP-0.6/1kV 2*2.5mm2 | 米 | 4000 | *供 | ||
16 | 接地线 | BVR16(接地线,黄绿相间) | 米 | 3000 | *供 | ||
17 | UPS主机 | FR-UK3130 30kVA/24kW | 台 | 2 | *供 | ||
18 | UPS主机 | FR-UK60L 6kVA/1.2kW | 台 | 2 | *供 | ||
19 | UPS主机 | 93EH-40kVA/32kW | 台 | 2 | *供 | ||
20 | UPS电池柜 | 12V*29PCS | 套 | 2 | *供 | ||
21 | UPS电池柜 | 12V*32PCS | 套 | 2 | *供 | ||
22 | UPS电池柜 | 12V*16PCS | 套 | 2 | *供 | ||
23 | 电缆桥架 | 2000*800*200 | 米 | 800 | *供 | ||
24 | 电缆桥架 | 200*200*4000 | 米 | 200 | *供 | ||
25 | 中央空调电源 | ZRYJY-4*185+1*95 | 米 | 600 | *供 | ||
26 | 其他安装材料 | 若干 | |||||
27 | 各种安装材料 | 热镀锌钢材(槽钢、角钢、钢板等) | t | 8.00 | *供 | ||
28 | 静电释放器 | 个 | 2 | *供 | |||
29 | 防火阻燃材料 | m3 | 40 | *供 | |||
30 | 有机防火堵料 | m3 | 6.00 | *供 | |||
31 | 阻火包 | m3 | 30.00 | *供 | |||
32 | 无机耐火隔板 | 2000x600mm,厚:4mm | 块 | 0 | *供 | ||
33 | 防火涂料 | kg | 5 | *供 | |||
34 | km | 0 | |||||
35 | 光纤盒 | 个 | 4.00 | *供 | |||
36 | 光缆 | GYTA53/16 | km | 0.5 | *供 | ||
37 | 其他 | ||||||
38 | |||||||
39 | |||||||
40 | |||||||
41 | |||||||
42 | |||||||
43 | |||||||
44 |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略)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含岩溶和高边坡处理及防渗)、水池工程、坝体工程、防排洪工程、清污分流工程、排渗工程、地下水导排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无。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 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5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2年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保修期内,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修正某项质量缺陷,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修正缺陷,因检修产生的人工、机械、材料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紧急情况下,发包人有权对工程进行及时抢修,抢修工作完成后,发包人再行通知承包人。工程抢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或从工程质量保证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补足,但发包人必须在12小时内通知承包人,否则发包人擅自抢修,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或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承包人: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 能力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17 | ||||||||
18 | ||||||||
19 | ||||||||
20 | ||||||||
21 | ||||||||
22 | ||||||||
23 | ||||||||
24 | ||||||||
25 |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附件8:暂估价表
8-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8-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8-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 专业工程名称 | 工程内容 | 金额 |
小计: |
附件9:廉政建设声明书
廉政建设声明书
XXX:
为打造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商务环境,反对和抵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略) 合作权益得到依法维护和保障, (略) 在进行业务合作中,恪守以下条款:
一、 (略) 人员,亦不得对其馈赠礼金、礼品等。
二、 (略) 人员进行相互借贷,以及其它任何金钱上的往来。
三、 (略) 人员的请托, (略) 业务无关的事项。
四、 (略) 人员进行有偿娱乐、赌博等变相贿赂行为。
五、正常的商业回扣由双方单位收受并办理企业财务正规收讫凭据, (略) 经办人员有个人收受或要求回扣归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法行为或利已行为, (略) 或贵方权益者,请勇于举报。
举报电话:()举报邮箱:( )
六、 (略) 人员共 (略) 权益受损,我公司将依法追究共同故意行为人的民事、刑事责任,并终止与贵方的一切交易往来。
七、我公司将不定期派员对贵方进行索取回扣等行为测试,对此类行为贵方及其属员若知情不举、有案不报,本公司将立即终止与贵方一切业务往来。
八、贵单位或其所属相关人员若有直接或间接给付回扣、馈赠礼品、邀游宴请、 (略) 罚款,造成本公司经济损失的,贵单位必须予以全额赔偿。
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请贵方仔细阅读本声明书所列条款,若能确保遵守,还须就 (略) 签署提供《廉政建设承诺保证书》;若不愿或不能恪守,本公 (略) 的业务合作关系。
公司名称: (略) 年 月 日
附件10:客户廉政建设承诺保证书
客户廉政建设承诺保证书
(略) :
为了促进双方真诚合作,确保双方利益的依法维护, (略) 进行业务交往活动中,愿承诺保证如下:
一、我方绝不采用馈赠财物、给付回扣、接受请托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略) 工作人员。
二、 (略) 相关单位人员进行有偿娱乐、赌博等变相贿赂行为。
三、 (略) 相关人员发生相互借贷。
四、我方绝不超常规宴请贵方业务承办人员。
五、 (略) 廉政建设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发现贵公司工作人员有“吃、拿、卡、要、报”等不廉洁行为发生时, (略) 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并全力配合贵方对发现的不法事件进行核查处理。
六、我方若有违反以上条款行为, (略) 以下处理处罚,并绝无异议:
6.1贿赂等违规不法行为涉及金额较少(500元以内), (略) 带来可证明的损失, (略) 批评教育、按违规不法金额20—30倍接受罚款、对我方当事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外,提请贵方根据我方表现重新考虑保留我方在贵方的业务资格。
6.2贿赂等违规不法行为涉及金额超过500元或因违 (略) 带来可证明损失,同意取消我方在贵方的业务资格,并同意按违规不法金额对我方处以20—30倍罚款,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我方赔偿。
6.3以上罚款和赔偿款可从我方供货款、工程款等款项中扣除。
6.4对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承诺一式*份,双方单位各执*份。
八、本承诺书未尽事宜, (略) 相关廉政建设规定及《廉政建设声明书》对客户的规定要求执行。
特此承诺保证。
单位(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11: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承诺书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承诺书(工程管理制度及安全管理制度)
(略)
我方已认真阅读并认可合同的全部内容,并做以下承诺:
一、我方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方工程管理制度、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具体如下:
1 工程管理制度( (略) 制度罗列)
1.1 (略) 施工工程成本管理制度
1.2 (略) 工程材料管理制度
1.3 (略) 施工过程验收签证制度
1.4 (略) 土建零星维修及小型技改工程管理制度
1.5 (略) (土建)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1.6 (略) 土建施工技术方案评审制度
1.7 (略) 土建施工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1.8 (略) 土建施工异情反馈制度
1.9 (略) 承包商管理制度
1.10 (略) 承包商资料整理要求
2 安全管理制度
2.1湖北宜化集团外来作业单位(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2.2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化工企业和承包商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双八条规定》
2.3 (略) 承包商负责人约谈内容
2.4 (略) 典型违章处罚标准
二、我方承认本承诺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施工单位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12:治安稳定及规范施工承诺书
治安稳定及规范施工承诺书
(略) :
(略) 承担宜化化工*吨三聚氰胺配套机柜间土建工程,施工工期为 天,开工时间为2022年 月 日,竣工时间2022年月 日,为贯彻综治委有关精神,维护贵公司内部治安秩序稳定,针对本项目,我单位承诺:
一、我单位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法制宣传 (略) 厂规厂纪,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我单 (略) 厂区必须将《出入证》佩带在胸前,服从门卫人员的管理;不得借戴他人《出入证》。保证不使用被公安机关处理过或身份不明人员,不将未在保卫处办理登记手 (略) 区域务工,若有违反,将缴纳200元/ (略) 。发现我单位施工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保卫处报告。受到公安机关或保卫处处罚、不服从保卫处工作人员管理的,我单位将予以清退。若施工人员发生盗窃、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不服从管理、伤害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等违 (略) 利益的事件、案件,视情节对行为人给予200—3000元的考核,并缴纳*元/ (略) 。
二、 (略) 3日前, (略) 用工管理部门的用工通知和所属人员相关证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张近期免冠照片)到贵公司保卫处登记备案,并在贵公司用工管理部门办理《工作联系单》后,到贵公司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证》(如有人员变动,及时 (略) 保卫处,并办理相关证件,瞒报、虚报、漏报的按100元/人·次缴纳罚款)。《临时出入证》或《出入证》在使用过程中,保证不遗失或转借他人使用,若因施工单位管理不善造成遗失或转借他人, (略) (略) 利益的,我单位将视情节缴纳1000-5000元/次罚款,从治安保证金中扣除。《临时出入证》有效期满后,我单位负责人 (略) 保卫处办理注销手续。工程结束后,《临时出入证》或《出入证》 (略) 保卫处办理注销手续。
进入贵公司之前,必须进行资质审核并签订施工合同后方可施工,不准借用他人资质进行施工;进入贵公司之后,不准将施工内容进行转包,如果我单位出现转包行为,前期所签合同、标书自动作废, (略) 扣除投标保证金并不予结算前期工作量。我单位保证施工内容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一万元以下施工内容不见贵方副总经理或指挥长签字坚决拒绝施工,一万元及一万元以上施工内容不见贵方总经理或指挥长签字坚决拒绝施工,凡未按照要求进行施工,我单位自行承担各类风险,另贵公司可不予决算。
三、出入贵公司厂区施工,所需设备、施工工具、材料等物资,必 (略) 片区治安干事如实填写《外单位自用物资登记清单》,一车一填,经门卫核查无误后方可出入,凡实物与物资清单不符的,视情节缴纳1000—3 (略) 。在施工期间,我单位安排1至2名专职巡逻人员看管我单位施工现场的各种物资(24小时值班),并在签定此承诺书三天内将人员 (略) 保卫处。凡不按要求执行的或因失职造成*方物资流失的除按原价赔偿外,视情节缴纳1000—3000元罚款。违反贵公司物资领用程序、 (略) 及其它施工单位物资、将公司物资私自转借给其它施工单位使用的,视情节缴纳1000—3000元罚款。自用物资清场,凭《外单位自用物资登记清单》和出门申请单—《工作联系单》到贵单位保卫处签字下账。无监装人员,严禁装车;所有边角废料严禁出厂,否则视情节缴纳5000—*元罚款。
四、 (略) 厂区均应遵守《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 (略) 线行驶,并遵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略) 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单,车辆行车证、司机驾驶证到保卫处登记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每个通行证交纳1000元的保证金、30元的工本费后办理并领取《通行证》。驾驶员应该严格遵守《通行证》相关使用、管理规定,凡有违反者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考核,在厂区内出现安全事故的由其负全部赔偿责任,并视情节缴纳500—2000元罚款。所有施工单位必须组织所雇车辆司机进行入厂教育,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禁止发生抢道、堵路、物资洒落、超速、违规卸土等不良现象,否则缴纳1000—5000元罚款。我单位凡吊装等作业需占道的, (略) 保卫处申请,不得因车辆占道或其他原因 (略) 接待或其他正常秩序的。
五、我单位要确实保障好农民工的相关权益,进入贵公司施工前必须到劳动局,凭备案证明与劳动用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做好相关劳动安全培训。特种行业用工必须录用具备相关资质的人员,不得使用未成年人,如有发现违法用工、损害农民工权益等情况,一律交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我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中需约定工资支付事项,工资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至少一次足额发放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故意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杜绝包工头代领工资、携款私逃等现象的发生。为保证农民工工资能按时发放到位,我单位须在每月15日之前将上月工资发放明细表、 (略) 保卫处,若施工人员有 (略) 保卫处备案,对没有上报或弄虚作假的缴纳2000元罚款。
若因我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 (略) 闹事,干扰公司正常办公、生产秩序,或到政府职能部门上访,影响贵公司形象的, (略) 缴纳罚款,具体标准如下:拖欠农民工工资*元 (略) 工作秩序的,我 (略) 缴纳*元罚款;拖欠农民工工资*元以上、*元以下的,我 (略) 缴纳*元罚款;拖欠农民工工资*元以上的,我 (略) 缴纳*元罚款, (略) (略) 即可从工程款或工程质保金中直接扣除。若因我公司农民工工资、材料款等未结算到位的任 (略) 无关,由我公司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另贵公司可在媒体、 (略) 纳入失信施工单位,列入全集团施工黑名单,在全集团内进行通报,永不招用。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自 (略) 签字之日起生效,我单位负责人必须认真学均值。
4.3比选评审小组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终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评审得分和最终报价均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确定)推选成交供应商。
二、评审标准1、初步审查
资 格审查 | 审查内容 | 审查标准 |
主体信用资格 | 1、未被列入需求方黑名单目录。 2、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http://**.cn)无异常情况。 3、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cn)等渠道查询的主体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 | |
本项目其他资格 |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 | |
形式及响应性审查 | 供应商名称 | 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等一致(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 |
响应文件签署 | 按比选文件要求加盖公章或签字 | |
响应方案 | 只有一个响应方案,不接受备选方案 | |
报价 | 只有一个有效报价,且不得高于本项目最高限价(如果有的话)。 | |
保证金 | 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 |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比选有效期的要求 | |
技术及商务要求 | 质量、工期/交货期等作为直接否决响应文件的条款。 | |
其他 | 符合法律、法规和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
上述资格审查条件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需原件彩色扫描并加盖公章,否则评委和需求方将不予采信。
2、商务、技术、价格评审内容及标准
评审基准价:所有满足比选文件要求的报价算数平均值作为评审基准价。
本次评标采取综合评估法,满分100分,本项目具体分值权重及评审标准如下: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评分标准 |
2.2.2(1) | 技术评审40分 | 搬迁技术方案(15分) | 根据施工内容提供搬迁方案评选,优秀得15分,良好得10分,一般得5分。(提供搬迁方案合理,横向对比) |
人员组织计划情况 (10分) | 人员配备齐全、技术力量稳定,技术仪表人员3人及以上得10分,2人得6分,1人得3分。(提供职业资格证书) | ||
交付期(5分) | 交付期满足3分,每提前2天加1分,最高加2分;每推迟两天扣1分,扣完为止。(商务偏离中说明) | ||
技术响应情况(5分) | 根据标书响应情况进行打分,技术偏差每项扣1分,单项扣完为止。 | ||
项目负责人业绩(5分) | 实施与本工程类似业绩,2个以上得5分,1个得3分,没有不得分。(提供社保交费记录和盖章版项目合同) | ||
2.2.2(2) | 商务评审20分 | 类似业绩(10分) | 提供近3年内,实施机柜间搬迁业绩,每提供一项业绩得2分,最多得10分。(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或合同协议书原件的影印件,加盖公章)。 |
体系认证(3分)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9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OHSAS*或GB/T*)三体系认证。体系认证证书1分/项 | ||
付款方式(4分) | 响应我方要求得4分,偏离不得分。(商务偏离中说明) | ||
公司经营状况(3分) | 根据本项目规模及供方上一年的审计结果为准,资产负债率≤50%得3分;50%<负债率≤65%得2分;65%<负债率≤80%得1分;80%<负债率不得分( (略) 财务报表)。 | ||
2.2.2(3) | 经济评审40分 | 价格(40分) | 评判小组只对资格和符合性评审合格的商务技术文件进行价格评议,报价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价格作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40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得分=(基准价/报价)×价格分。 |
比选响应文件
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供应商名称 :
日期 :
响应文件目录
一、资格及商务文件组成
1、资格及授权证明文件;(附件一)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证件;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信用资格证明文件;
行政许可等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供应商声明;
制造商(或总代理)授权书;(适用于标的物不是供应商自己生产的)
2、报价表;(附件二)
分项报价表;
标的物清单;
3、商务偏离、响应情况表;(附件三)
4、近五年内业绩合同;(附件四)
5、供应商承诺书;(附件五)
6、异议投诉要求;(附件六)
7、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附件七)
二、技术文件组成
7、技术(服务)方案;(附件八)
8、技术偏离、响应情况表;(附件九)
9、供应商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如对比选文件中所提出服务内容和有关要求的承诺、自身优势、保证产品质量的措施等)
附件一(资格及授权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证件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
(需求方全称):
兹有 同志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供应商全称)办理一切社会公务事宜,具有法律效力。
附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电话号码: 邮政编码: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法人授权书
(略) 参加贵公司组织的编号为(项目编号)的(项 目 名 称)比选活动的代表人, (略) 处理在该项目活动中的一切事宜。代理期限从 年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授权单位(公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附:代理人职务: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被授权人身份证彩色扫描件(正反面) |
资格证明文件
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进行截图证明
需方黑名单供应商响应无效
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的其他参与资格逐条证明
供应商声明
供应商名称 | ||||||||
地址 | ||||||||
主管部门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
注册时间 | 经济类型 | |||||||
近三年内有经营活动中有无重大违法纪录 | ||||||||
是否依法缴纳税收 | 是否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 |||||||
单 位 概 况 | 注册资本 | 万元 | ||||||
职工总数 | 人 | |||||||
资产 情况 | 净资产: 万元 | 固定资产原值 :万元 固定资产净值: 万元 | ||||||
负 债 : 万元 | ||||||||
主营收入 (万元) | 收入总额 (万元) | 利润总额 (万元) | 净利润 (万元) | |||||
财务状况 (最近两年) | 年 | |||||||
年 |
我们保证上述声明中的资料和数据是真实的、正确的,如贵方要求,我们同意可以出示相关证明文件。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年 月 日
保证金缴纳凭证
附件二(报价表)
首次响应报价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 | |
总价(含税) | ¥: (大写) |
税率 | |
交货期/工期 | |
付款方式 | |
质保期 | |
备注 |
注:所有价格均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签章):
报价时间:年 月日
最终报价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 | |
总价(含税) | ¥: (大写) |
税率 | |
交货期/工期 | |
付款方式 | |
质保期 | |
备注 |
注:1、所有价格均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综合评估法共两轮报价,每轮报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签章):
报价时间:年 月日
注:供应商应装订几份报价表到比选响应文件中,不填数据,只盖章(或携带公章),现场填写。
分项报价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标的物 名称 | 规格参数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
1 |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
2 | 消防设施设计专篇 | |||||
3 |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 |||||
4 | 环境保护专篇 | |||||
5 | 抗震设计专篇 | |||||
6 | 节能设计专篇 | |||||
总 计 | ¥: |
说明:1、分项报价总价必须与《报价表》一致;制造商名称列货物类适用。
2、如果不提供详细的分项报价表将被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比选文件。
3、分项报价表可根据具体项目进行适当调整,不限于以上内容,但必须包含以上内容。
注:所有价格均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签章):
报价时间:年 月日
标的物清单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标的物名称 | 主要规格参数 | 计量单位 | 数量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 |
说明:对于货物类提供所投货物详细的供货范围,包括主要配件及生产厂家、
备品备件等;各项货物详细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应另页描述。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商务偏离、响应情况说明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比选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对应内容 | 响应/偏离 | 说明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 |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签章):
时间:年 月日
附件四:
业绩合同
(近五年内与本项目同类的业绩合同,具体份数按照前述比选文件要求,没有要求则不少于2份。)
附件五
供应商承诺书
公司:
(略) 编号为的比选项目,在此项目比选活动中,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1、保证采取所有必要 (略) 提供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进行保密,严格非授权透露、使用、 (略) 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2、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参加本项目的比选活动;
3、本公司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4、不采取非法违规手段 (略) 相关人员串通以谋取项目成交, (略) 或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5、绝不采用馈赠财物、给付回扣、有偿娱乐、赌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略) 相关工作人员;
6、保证提供的标的物质量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或贵我双方签订的技术标准要求,确保标的物不存在质量缺陷;
7、按要求做好售后服务相关工作。
8、公司一年来生产经营正常,没有出现被冻结账户、责令停产整顿等现状。
(略) 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若我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被贵公司发现或被他人举报查实,对造成的损失,任何法律和 (略) 负责。
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代表(签章):
年月日
附件六
异议投诉要求
本项目参与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采活动不符合相关要求,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需求方或相关管理部门提出异议投诉,具体内容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缺少如下内容的异议投诉函将导致无法答复:异议投诉人名称缺乏或者虚假(无名或者非实名异议投诉);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缺少或者虚假;没有异议或投诉事项无法知道质疑内容;委托代理人没有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无法确定其为授权代表;没有签字没有盖章等。
异议投诉应本项目评审结果公示期内( (略) 站公示,公示时间3个日历天)提出,如逾期,异议投诉人将丧失相关权利。
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赔偿责任,需求方将直接纳入黑名单。
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代表(签章):
年月日
附件七
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附件八
技术(服务)方案
附件九
技术偏离、响应情况说明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比选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对应内容 | 响应/偏离 | 说明 |
1 | ||||
2 | ||||
3 | ||||
4 |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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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
9 | ||||
… |
说明:应对照比选文件“第三章 项目要求”,逐条说明具体响应和偏离情况。特别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供应商必须提供所供标的物的具体参数值。如果仅注明“符合”、“满足”或简单复制比选文件要求,将导致响应文件被拒绝。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签章):
时间:年 月日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或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宜化化工
*吨三聚氰胺配套机柜间安装项目
比选文件
项目编号:xjyh-zh-lqr-*-01
需求方: (略)
日期:2022.09.09
目 录
宜化化工就“*吨三聚氰胺配套机柜间安装”项目进行比选采购,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洽谈。
1、比选文件的获取方式:
(略) http://**。
2、比选文件发放时间:2022年09月09日10时00分
3、比选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09月16日10时00分。
4、比选响应文件送达地点:供应商应在比选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比选响应文件递交到 / 或按时间要求发送到需求方指定邮箱 *@*63.com。逾期送达或发送比选响应文件的,需求方不予受理。比选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关注本次比选过程中发布的更正公告或澄清修改文件中的相关信息。
5、比选时间: 2022 年 09 月 16 日 10时 00 分
6、比选地点: (略) 办公楼205室。不需到现场进行比选的,请按照需求方要求保持通讯畅通,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7、项目咨询联系方式
比选办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手机):罗清瑞*
本项目咨询电话(座机): 无
8、投诉电话及邮箱
投诉电话及邮箱:0717-* * *@*63.com(不是提交响应文件的邮箱,若因此未及时正确响应,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略)
2022 年 09 月 09日
请在方框□内划√选择;不满足此表要求的响应无效。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1 | 供应商参与资格条件 | 1、未被列入需求方黑名单目录。 2、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http://**.cn)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 3、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cn)等渠道查询的主体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4、本项目其他资格条件: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 |
2 | 联合体比选 | ?不接受 □接受 |
最高限价 | 本项目最高限价:/万元 人民币。 注:凡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响应文件无效。 | |
3 | 备选方案 | ?不接受 □接受 |
4 | 样品提供的规定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提交的时间及地点: |
5 | 保证金(汇款用途请明确备注“保证金”) | 1、保证金:*(元) 2、保证金交款账号及开户行信息: 开户名称: (略) 开户行:中国 (略) 准东支行 开户行账号:** 3、保证金回执要求内容清晰,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
6 | 比选有效期 | 90 日(日历天) |
7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份; 副本:/份; 其他:电子文件*份(传邮箱) |
8 | 需求方认为应该补充的其他内容:如果同一内容在响应文件多处出现且响应意思表达不尽一致的,则按照更有利于需方的意思表达进入合同内容。 |
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比选活动有关的费用,无论比选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需求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2、响应文件编制基本要求
2.1供应商应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具体按第五章“比选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比选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应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需求方就有关比选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别的语言,但其相应内容必须附有中文翻译文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翻译文本为主。
2.3除技术性能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报价计量单位均以人民币计。
2.4“报价表”不允许涂抹、修改,表中相应内容报价必须计算正确。《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的其他相关内容若不一致以《报价表》为准。
2.5对于本文件中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总报价。在合同实施时,需求方将不予认可成交供应商自认为没有列入的其他费用,并认为此项目涉及的相关费用均已包括在总报价中。
2.6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响应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2.7如因供应商只填写和提供了本响应文件要求的部分内容和附件,而给评审造成困难,其可能导致的结果和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评审中,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不符的,以正本为准。
2.8比选响应文件内容均应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响应无效。
3、响应文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应采用胶装方式装订。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及电子响应文件(U盘)密封,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果未按要求密封和标记,需求方不予受理。不论供应商成交与否,响应文件均不退回。
4、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需求方。
4.1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4.2任何要求对比选文件有异议的供应商,均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需求方提交比选异议。
5、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需求方可以对已发出的比选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将在发布本比 (略) 站上予以公布。
5.1不足3日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比选文件、修改通知、澄清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5.2供应商应注意及时查收需求方发布的澄清和修改通知,因供应商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比选保证金
6.1 本项目比选保证金收取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比选保证金应在比选有效期内有效。
6.2保证金应以需求方认可的方式缴纳至要求的账号内,其中以转账或电汇方式缴纳的应通过供应商的银行基本账户汇出。
6.3递交比选响应文件时,供应商应在比选响应文件中附比选保证金缴纳凭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不可抗力或比选文件认可的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需求方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存在串通响应或视为串通响应情况的;
(5)比选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7、递交比选响应文件或参加比选评审会的供应商,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和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实际参加比选代表与法人授权书中代表不一致的,比选评审小组有权取消该供应商的比选资格。
8、对于按照需求方要求通过邮件提交响应文件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设置电子密码,对于未设置电子密码而产生信息被泄漏异议的,必须书面提供有效的证据需求方才予以受理。
9、评审小组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对供应商进行排序,推选排名第一的为拟成交供应商,编写评审报告,经管理性评审并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发布成交公告。
10、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信息后,30天内与需求方签订合同。
10.1拒绝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重新开展的比选活动,性质恶劣的在6 (略) 任 (略) 黑名单。
10.2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不得将相关服务进行转包,除本比选文件认可的分包情形外,也不得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需求方有权终止合同。转包或分包造成需求方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以下内容需符合集团制度要求)
一、资格要求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二、商务及报价要求
交付期:第一阶段,新机柜间安装工期为接到发包方通知2个月内完成;第二阶段,旧机柜间搬迁为接到发包方通知15天内完成。
付款方式:施工工程无预付款;施工进度款在当期进度额核定后申请付款,付款累计金额累计进度额的80%,;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办理完成发票上账后申请付款,付款累计金额97%,质保期从竣工验收合格起算,质保金比例3%。
增值税率及票制:一票制9%
三、技术要求
三聚氰胺机柜间安装技术要求
一、比选工作范围
1.1 电气系统
1.1.1 配电系统
承包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此):
电源线(空调、检修电源、系统切换柜、照明)敷设、试验,试运行。其中:设备和主材由*方供货,其它安装附属材料由*方负责供货。
1.1.2 防雷接地系统
承包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此):
接地施工。其中柜子接地线由*方负责供货,其它安装附属材料由*方负责供货。
1.1.3 通信系统
承包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此):
通信系统(包括监控)的安装、调试。通信系统的所有设备材料(包括、通信电缆、分线盒、出线盒、等)均由*方供货。
1.1.4 电缆及其防火阻燃
承包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此):
本工程所有的电气动力电缆、控制电缆、计算机电缆及防火阻燃设施的敷设和施工,接线及校线、试验,分系统试运前的调试和试运行。
其中:动力电缆、控制电缆、计算机电缆由*方供货;其它材料,如电缆接头、铜鼻子、阻火包、及安装附属材料等由*方供货。、
1.1.5 电缆桥架
承包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此):
本工程所有的电缆构筑物的施工安装。其中电缆桥架、安装主材由*方负责供货,其它附属材料(如接头由*方负责供货)。
1.2 控制系统
1.2.1 控制系统设备
承包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此):
所有仪表盘柜箱、用于控制、测量、监测及排放测量的就地设备,如DCS、SIS、GDS、PLC、等的安装施工、调整、整定、试验及分系统试运前的调试和试运行。
其中:控制系统的所有设备、和控制盘柜箱及安装主材均由*方供货,其它安装辅材由*方供货。
1.2.2 电缆及其防火阻燃
承包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此):
本工程所有的控制系统的动力电缆、控制电缆、计算机电缆、光缆及防火阻燃设施的敷设和施工,接线及校线、试验,分系统试运前的调试和试运行。
其中:动力电缆、控制电缆、计算机电缆、光缆、由*方供货;其它材料,如电缆接头、阻火包、及安装附属材料等由*方供货。
1.2.3控制室和旧机柜盘柜更换,拆除原机柜并安装转接柜;新机柜间安装机柜;新增电缆敷设;电缆头制作、安装及接线、挂牌;DCS盘间电缆敷设;信号电缆转接;负责就地设备至DCS系统信号传动;对盘柜进线口处采用防火泥进行封堵;配合DCS系统设备调试、分系统调试等。
1.2.4.至少三队独立的充足人员的包括整理原电缆、桥架封堵、电缆敷设、机柜施工、接线、调试、配合比选方工作等工种的综合队*,至少三个地点同时施工。要求每个机柜内部接线都有专门的人员全面负责。大修前一周人员到位,如果实施改造时未能满足上述要求而影响工期,对安装单位罚款。
1.2.5如新盘柜与旧盘柜尺寸有差异,承包方需对盘柜基础槽钢进行改制,槽钢材料由承包方提供;
1.2.6 DCS机柜要求浮空,承包方需提供机柜与槽钢隔离的绝缘胶皮;
1.2.7根据有关安装文件要求,承包方需在施工前制定桥架及电缆走向、控制机柜及电缆走向的施工方案设计,确保电缆走向合理、不发生交叉,确保电缆层通道的畅通,承包方负责本次改造需要增加的电缆桥架封堵附件供货、组装、安装。
1.2.8 承包方负责盘柜基础的改造,以及控制室及各电子设备间电缆孔洞的开凿和封补,负责所有控制盘柜内电缆孔洞的防火泥封堵。承包方负责按要求提供防火泥等材料。
1.2.9 承包方负责按照业主要求拆除旧盘柜和计算机,并运输到业主指定存放位置。
1.2.11按DCS系统要求施工DCS电源系统,施工前应查清目前电源进线情况和做好标记,并制定方案。
1.2.12按DCS系统要求施工DCS接地系统,施工前应查清目前接地情况、做好标记,并制定方案。
1.2.13负责本次DCS系统改造工程范围内的电缆敷设、光纤敷设。
1.2.14负责DCS系统改造工程范围内所有信号电缆的拆除、恢复工作。在拆除前做好必要的标记,在恢复前和恢复后做好对线,保证接线正确美观,保证接线后信号正确率高。
1.2.15负责盘柜内信号电缆的转接延长工作。
1.2.16负责电子间空调及除湿机安装,具体安装设备以现场需求为准。
1.2.17负责完成所有信号的单体调试工作,包括所有I/O测点及第三方通讯点,并按要求做好相应的调试记录。
1.2.18 负责施工中的工器具(包括接线工具、号牌机、弯管机、开孔机、光纤熔接机等)以及配套作业(包括脚手架搭设、起重及电火焊作业、厂内搬运等)。
1.2.19负责改造施工区域隔离。
1.2.20负责拟定施工组织措施、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施工进度控制计划、施工安全措施、施工质量文件、施工记录和质量监控、验收记录等,全面做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
1.2.21承包方设安全员,负责组织现场的安全培训和安全交底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文件,工程结束后记录文件成册交给比选方。
1.2.22 承包方需在大修开始前半个月入场,办理相关手续,给电缆做标记等相关准备工作。
1.2.23 承包方负责所有柜 (略) 线、光缆等柜内整理工作,保证整洁美观。
2、改造原则和具体工作内容
2.1 DCS改造原则:
2.1.1去就地设备的电缆不动,更换机柜;
2.1.2更换电脑主机和显示器;
2.1.3机柜数量基本不变,涉及部分新增机柜,机柜安装相对位置不变;
2.1.4电源柜总进线不变;
2.1.5更换所有电源电缆、接地电缆、网线和光缆;
2.1.6更换所有电缆胶头标签,原胶头号保留;
2.1.7原DCS机柜拆卸并运输到业主指定位置,新DCS机柜安装;
(1)如新盘柜与旧盘柜有尺寸差异,承包方需对盘基础槽钢重新进行施工,需要增加的槽钢材料由比选方提供;
(2)DCS机柜要求浮空,机柜与槽钢之间的绝缘胶皮,由承包方提供;
(3)现场需要对电子间电缆桥架封堵,新增桥架封堵附件由承包方提供;施工时要求敷设电缆整齐,不发生交叉,要求设计新更换及不更换电缆都能顺利接入新机柜,且电缆排列整齐、电缆标识清楚齐全。
2.1.8 DCS控制系统内电缆铺设与接线:
(1)机柜电源电缆,约3000米,以实际施工为准;
(2)接地电缆,16mm2接地电缆约为3000m,(大概敷设160根)25mm2接地电缆约为150m,承包方敷设和接线, 压线鼻子由承包方提供,施工必须满足业主要求;
(4)网线,约1000m,(大概敷设60根并制作水晶头)以实际施工为准,由承包方敷设,做好正式的满足业 (略) 线标签,并把电缆整理美观;
(4)光缆及新增控制电缆敷设:
需要敷设多根单模光缆,预估为800m,需要重新敷设一部分电缆,预估长度为1000m,电缆光纤敷设进原有电缆沟及桥架,电缆敷设完毕需原样恢复;以实际施工为准;
(5)其他需要敷设和接线的电缆:
施工过程中,电缆芯线长度不够的情况,根据实际需要,在DCS机柜内用端子转接,
(6)其他需要整理的电缆:
原电缆沟桥架内敷设不整齐部分电缆需整理美观,以实际施工为准。
2.1.9 配合安装DCS上位机及工程师台:
(1)DCS上位机的架设,总共10台(电源、网线铺设及接线):
(2)控制室操作员站电脑附件安装,10套(电源、网线铺设及接线):
2.1.10新增电缆铺设:
按现场要求重新敷设部分新增电缆,电缆长度3000米(按现场实际需求为准),包括熔盐炉PLC柜内的转接电缆。
2.1.11 部分盘柜基础改造:
承包方负责盘柜基础的改造,以及电缆孔洞的开凿和封补。
2.1.12 盘柜封堵:
负责80面(具体按现场为准)控制盘柜内电缆孔洞的防火泥封堵。承包方负责按要求提供防火泥等材料。
2.1.13 单体调试:
恢复接线后,负责对所有的信号进行传点,包括信号测点、设备测点及与第三方通讯测点,总点数4000点(按实际为准),配合分系统调试查信号;
2.1.13 负责控制系统所有电子间空调机及除湿机等设备安装工作,并铺设相应电源电缆。
2.1.14 施工全部结束后,对电子间内所有机柜孔洞进行防火封堵,并留2名人员进行为期1周的维护工作。
施工阶段暨具体技术要求
DCS控制系统改造项目的安装及配套技术服务具体技术要求如下:
第一阶段:现场机柜间土建专业的施工条件满足后,(旧机柜间与新机柜间桥架打通)方可进行新机柜间工作(盘柜底座制作,控制柜就位、UPS主机安装、操作台,接地线敷设等),控制柜就位后敷设电缆,对线接线(新机柜间这边);
第二阶段:新机柜间接线完成后,等老系统停车后拆除旧机柜间设备(控制柜、电源柜、UPS主机等),转运就位中转柜,桥架打通穿线接线,确保接线准确无误,因接线错误导致卡件损坏或影响开车,每错一处罚款100元;
机柜安装应遵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机柜内模件、控制器的布置等原则应符合相关电子技术规范要求。电器元件的布置应考虑安全间隙,并做到整齐、美观、对称,外形尺寸与结 构类似的电器可安放在一起,以利加工、安装和配线。若采用行线槽配线方式,应适当加大各排电器间距,以利布线和维护,如果信号需要转接,则只能在本柜或相邻柜进行一次转接,不允许进行二次转接。
设备安装前应制定相应的安装方案及实施计划。要拆除的信号线应标记清楚原接线位置、正负极性的信息和新接线位置、正负极性等;应妥善管理拆下的信号线,防止影响机柜的拆除和安装,防止标记损坏。
电缆恢复前应校对电缆。电缆恢复时,应电缆打把美观整齐,电缆标牌清晰,摆放整齐,电缆标牌内容和电缆要一致;电缆捆扎均匀,牢固。电缆恢复后,应校对信号,电缆头高度一致,颜色统一;不允许 (略) 等杂物;机柜内电缆槽盒内电缆芯应平直,捆扎均匀。不允许电缆芯相互缠绕;电缆套头应打字清晰,尺寸和线径匹配,不允许小套头大线径或大套头小线径;机柜侧电缆屏蔽层应与软芯线焊接后引出,并作绝缘处理。引出后的屏蔽软线应按照DCS厂家要求统一接至屏蔽地母排上;现场侧电缆屏蔽层应做绝缘处理,不允许屏蔽层现场侧接地;中装箱内转接时,两端电缆屏蔽层应对接后做绝缘处理;整 (略) 中,只允许DCS侧屏蔽层单端接地;一次接线正确率不低于90%,并且要求接线要紧固,线号清楚,按图施工;
拆除设备时,拆除过程中防止设备损坏;拆除的电缆做好标记,捆扎美观牢固;拆除后的机柜摆放整齐。拆除及恢复原电缆时,做好绝缘措施, (略) 或接地;
盘底座应安装牢固,垂直度及水平度满足标准要求,底座应做防腐处理;
新机柜安装时,应安装牢固,垂直度及水平度满足标准要求;机柜间作密封处理;机柜绝缘满足标准要求。机柜安装前,应做好机柜和地板保护,地板和机柜间铺垫软胶皮进行防护。
操作员站摆放整齐;
电源、 (略) 线、信号电缆应,应按电压等级分层敷设,不允许信号电缆和动力电缆混层敷设, (略) 线、信号线混层敷设,电源线应和信号线分层敷设;电缆敷设整齐并绑扎牢靠。电缆敷设设备安装工艺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施工完毕后,电缆孔洞孔洞封堵应符合标准要求;电缆防火涂料喷涂厚度及长度满足规范要求,穿墙前后、上桥架前、下桥架后应按标准要求均匀喷涂1.5m的防火涂料;当天施工完后电缆桥架盖板,沟道盖板应及时恢复,施工过程中有损坏的,应及时赔偿。
所有接线端子、插座、保护装置等电气部件的接线均应符合国家相关电气安全标准,质量可靠。
隐蔽工程在施工后,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才允许进行隐蔽。
机柜绝缘和接地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才允许进行后续工序作业。
承包方应负责进行信号传动和单体调试,并处理单体调试中出现的信号问题;涉 (略) 改造的,应由项目所属单位为主 (略) 改造,以适应DCS信号的要求。
承包方应配合比选方进行联锁保护试验,联锁保护试验中,按要求在就地加模拟信号;由于承包方不按图施工,且不经比选方批准就擅自施工的,由此造成的返工或施工错误及损失,由承包方承担,比选方进行项目结算时按照费用进行考核;对模件进行拔插、更换、清理等工作时,要做好防静电措施,防止模件因静电受损,如佩戴防静电手环,将有取下的模件放入防静电袋中等。
需按承包方要求整理好DCS机柜之间环线、网线、预制电缆,保证美观整洁。
承包方应配合比选方对DCS系统改造工程配套技术服务的各项内容进行验收,对于不符合标准、规范的内容应按照比选方技术要求进行改进。
施工现场管理要求(不限于此):
工程开工前,承包方方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负责人,全面负责改造施工过程管理。
承包方应按照业主的管理要求,在项目开工前办理完必须安全协议、安全培训等手续。
承包方必须现场配备有安全资质的专职安全员(有安全员证件),进行现场施工的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管理。承包方必须配置2~3名仪表技术员,进行施工工程中的技术管理,要求现场技术员必须熟悉机柜间现场情况,和现场施工的技术要求,编制合理的施工计划和技术管理。
承包方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
承包方应该保证施 (略) 畅道,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垃圾。应当设置警告标志和施工标志。工程完毕后清除施工范围内的一切垃圾、杂物。施工现场的恢复应整齐、美观。承包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及临时储存场地用安全围栏或彩钢板进行围挡;施工工期超过15天的,应在施工围挡出入口适当位置设置施工告示牌,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承包方名称、施工工期等工程基本信息。
承包方施工过程使用业主方的电源,需要按业主方要求在指定地点接入,并悬挂明显的施工用标识牌。
承包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安全生产条例》以及遵守业主方相关规章制度,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承包方须派出安全监察人员,始终负责承包方人员的安全管理,并接受业主方相关部门的监督、考核。承包方应承担其职责和工作范围内的全部安全责任。施工人员应符合施工资质要求。
承包方应对施工范围内和相邻设备进行检查,发现缺陷和潜在缺陷,须及时通知比选方,施工中的设备不能影响其他任何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由于承包方设计、设备、供货等责任造成系统功能不完善,承包方无条件进行完善。
承包方不得擅自动用施工项目以外的其他设备,由于承包方责任造成的设备损坏、人身伤害等一切后果及损失,均由承包方负责。
施工完后经承包方验收人员自检合格后交比选方验收。验收由比选方组织,承包方参加。比选方收到承包方已自检合格后的质量验收通知单后,及时组织安排好质检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认可。
竣工后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保证现场清洁并经比选方验收合格
DCS改造安装及配套技术服务工作需要承包方提交的资料包括:
DCS改造项目安装数据及验收签证;
DCS改造项目机柜接地电阻测试数据及验收签证;
DCS改造项目机柜绝缘电阻的测试报告及验收签证;
DCS改造项目电缆施工报告及验收签证;
技术协议要求的相关技术服务内容验收方案和报告。
旧系统拆除方案:
在布置完停机运行措施后,开始将DCS改造项目涉及改造的机柜、电缆全部拆除,然后将旧的计算机柜拆除。根据图纸和电缆标识牌,将电缆进行分类拆除,线芯剪断处用自粘胶带将胶头号缠好。拆除旧柜。使用运盘小车将盘运至项目所属单位指定位置。将原系统的柜间联络电缆抽出,然后运到项目所属单位指定的存放位置。
新系统安装方案:
a) 新机柜安装
基础的制作:根据新机柜的图纸制作盘基础。下料前,先将角钢调平校直, (略) 上制作。用水平尺、角尺找平、找正后点焊,经过几次调整后焊接牢固。尺寸误差要符合规程规范要求。用角向磨光机将焊缝和边缘磨平,刷防锈漆和面漆。
盘底座的安装:根据控制室平面图将新的盘底座找正,用水平仪找平。在找平的过程中,用不同厚度的垫铁在盘底座下进行调整,然后将底座与垫铁和预埋件焊牢。盘底座应用φ10以上钢筋或扁 (略) 连接。根据新盘底边的开孔位置,在底座开椭圆形孔,用角向磨光机磨平。
机柜运输及开箱:从设备库领的新机柜应带包装用吊车、汽车运到控制室门口,然后与项目所属单位代表共同开箱检查。如发现盘面或内部损坏应及时提出。清点设备、元件的规格、数量是否与设计相符。用运盘小车将盘运到计算机室,进行安装。
机柜安装:先在底座上铺设绝缘胶垫,再再绝缘胶垫上安装机柜。计算机柜安装用线坠、钢板尺进行垂直和平面度检查找正,合乎标准后用螺栓连接牢固。安装完成后逐个盘柜检查与底座绝缘电阻。
b) 根据图纸,将已拆下的电缆连接至新的机柜。根据图纸和停机前所做的电缆标识(不同的系统,标识的颜色不同),将电缆穿到相应的机柜,新增加的电缆柜敷设至新机柜内。
c) 敷设新增电缆
在新电缆敷设前,技术人员核对电缆清册与端子排出线图、原理图等是否一致,确定线径、备用芯、屏蔽层等是否合理,同时统计出所用电缆的规格、型号和数量,编制使用电缆的汇总表。敷设前还要用计算机排出详细的电缆敷设清册,并根据电缆清册的内容完成电缆牌的制作。
施工人员根据技术人员统计的电缆汇总表领用电缆,用汽车、吊车将电缆堆放到便于敷设电缆的地方,对每一盘电缆进行编号并进行绝缘测试,最后作好记录,对绝缘不合格的电缆盘应及时通知项目所属单位,并且作好标记不能使用。敷设电缆时严格按照合同及国家规范进行施工。
敷设时,施工 (略) 线, (略) 分布好。统一指挥,敷设时按顺序进行。电缆按不同电压等级(信号、控制、动力电缆)分层敷设,电缆预留长度适量以避免浪费。电缆敷设按工艺要求进行整理,绑扎牢固、整齐,保证无交叉,拐弯处摆放整齐。
电缆敷设完毕后,迅速将剩余电缆及轴架清除干净。电缆敷设结束、电缆整理时,电缆两端要挂永久电缆标识牌,以保证电缆标识正确、美观。电缆永久标识牌采用白色打印纸打印,并用塑封机压塑封膜。
d) 系统上电方案
各机柜就位并固定良好;机柜与底座之间绝缘良好;网络总线及交换机等检修测试完毕,接地线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
各控制器(站)的数据总线连接完毕,接线正确,复核无误。各控制器、操作员站、历史站、性能计算站、打印机等硬件设备安装就位完毕,电源接线正确,电缆绝缘良好。
e)系统接地检查:
系统的机柜必须和水泥地及建筑物金属体浮空,应严格测量机柜与其它物体的电阻,应达到绝缘的条件。
组群接地的应形成接地簇,接地簇的机柜地和电源地只有一个接地点就是说若有多个机柜后面带有电源模块,那么该簇中只有在接地柜的电源分配板上可以有接地铜牌,其他的机柜的接地铜牌必须拆下。
汇流排接地线箱连接到接地簇中接地柜的接地线应接在机柜主板下部的接地螺栓上。
在一个接地簇到机柜的接线采用星型连接方式。不要用串型连接,星型连接可以避免一旦一个机柜接地线出现问题影响同簇其他机柜的接地质量。
用手摇动每个机柜主板下面的接地线,确认接地线已经拧紧。
接入大地的接地汇流排附近应没有其他的接地系统,如果有的话,其他的接地系统在瞬间形成较大电流流向大地时抬高系统的接地电压,能给系统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
f)系统电源检查
确认所有机柜后面的电源输入左侧为同一个类型电源,右侧为同一个类型的电源,一般的情况下,左侧为UPS电源1,右侧为UPS电源2。在这一方面,是有利于将来的维护工作,如果输入电源左右侧混乱,当电源出现故障处理时极容易造成危险,甚至引发较大事故。
电源系统的输入电源极性一定要正确,在电源板上有明确的标注,如出现错误,关闭电源开关后电源模块会处于带电状态,很危险。
如果供电为三线制,应将零线浮空,绝对不能接到电源板上,容易造成电源在DCS侧形成两端接地,汇兑系统造成严重后果。
检查电源模块相连的插头是否牢固,检查电源分配盘的三排插头连接是否正确:第一排插头连接正面的控制器,第二排插头连接到I/O分支上,第三排插头给扩展柜供电,注意:第三排插头的第二脚和第五脚应短接,提供辅电24V的回线。
分别用一侧电源供电,确认一侧电源能否独立提供主、辅24V电压。
g)控制器检查
检查控制器卡件是否插到位。检查控制器电源风扇是否插好。
h) 分支检查
检查各分支的BASE板是否有松动。检查所有的BASE连接完好,没有松动现象。检查每个分支的终端器是否固定。检查连接控制器与卡件的黑色通讯电缆,确认固定螺丝已经固定。上电后检查每个分支的BASE的24V辅电是否正常。
i)网络检查
网络线敷设是因考虑到以后的维护工作,接头处应留有一定的余量。 (略) 线连接正确,一定要按照设计方案连接,否则将来有问题时处理起来会造成很大的麻烦。确认每个switch的内核程序和配置,确保使用相同的版本的内 (略) 络设置。 (略) 络供电设备,确保冗余的设备使用不同的电源。 (略) 络建立后,须经过控制器冗余切换试验确保控制器冗余与交换机冗余相匹配。经过切换试验确认供电能力,提高系统可靠性。
j)DCS系统上电方次序:
完成上电之前的检查工作,解决出现的问题后即可进行DCS系统的上电工作,具体上电次序如下:
交换机柜---系统服务器(工程师站---控制器依次从上电---历史站、工程师站、OPC站---操作员站---打印机上电。
k) 系统上电后的检验工作:
采用逐次检查的方式,即每启动一个站后检查站的电源状态、工作状态、站附属设备(风扇、指示灯等)的电源状态和工作状态。逐步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技术联络会:
承包方在响应文件中应列出指定的技术联络技术责任人的姓名和联络方法。合同签署后对比选方技术人员提出的有关工程技术问题,承包方应承诺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的答复。
工期控制:
承包方如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向业主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业主方受到申请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如不答复,则视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业主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承包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要求完成。如承包方预期未完成施工任务,每日应按施工总价的0.5%支付违约金给比选方,如因不可抗力产生的工期延期则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售后服务:
质保期定为本工程全部竣工且通过试运行,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在质保期内安装施工造成的任何问题由承包方负责处理。如系统在运行中出现由安装施工造成的一般问题,承包方应在接到比选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并提供24小时应答服务。运行中如出现严重问题,承包方应在接到委托方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施工要求:
序号 | 施工项目 | 施工工艺质量标准 |
1 | 控制盘(台、箱、柜)安装质量控制 | 检查控制盘(台、箱、柜)的型号和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包装外观完好;安装位置及环境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底座固定牢固,盘底座单个盘水平偏差≤2mm,成排盘每米≤1mm,全长≤3mm,底座顶高出地面10~20mm。 盘柜外观无残损,盘面应平整,内外表面漆层应完好;垂直偏差(每米)≤1.5mm,相邻两盘顶部高差≤2mm,盘顶最大高差≤3mm,盘正面平面偏差≤1mm(相邻盘)≤5mm(五面盘以上或成排总偏差),盘间接缝间隙≤2mm。 就地端子箱、接线盒安装应不影响通行,端正牢固,高度统一,便于接线和维修。 盘柜接地符合设计,保护接地应牢固可靠,对于有浮空要求机柜其和底座之间绝缘阻值应符合厂家要求;盘底密封防火材料应牢固严实表面平整光洁,厚薄均匀且留有备用通道。 盘装仪表安装牢固、平整;盘内电缆、导线、表管应固定牢固,排列整齐、美观;仪表与导线表管连接时,不应承受机械力,应便于拆装。 盘上照明设备配件齐全完好,接线正确。 就地点火柜、保护、保温箱等盘柜的安装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并结合施工图纸进行二次设计,使就地盘柜安装位置更加合理,既符合规程要求又便于操作、维护且不妨碍通行及其他设备的安装。 制造厂家提供的盘背面接线图等技术资料及安装记录应齐全,做好成品保护。 |
2 | 电缆敷设安装质量控制 | 敷设的电缆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符合设计要求,相关材证资料齐全。电缆外观检查及绝缘电阻试验均满足规范要求。 电缆桥架、电缆托盘、电缆支架及电缆管道已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 电缆敷设对照电缆清册,提前写好电缆牌,备好绑线、扎带、夹子等,电缆支架运输到位,并确保润滑良好。 电力电缆、控制电缆、弱电电缆应按设计分层敷设,进行明显标识,并按上述顺序从上至下排列,每层按从里往外排列方式敷设。 电缆起始端,专人仔细校对电缆型号、规格、电缆标牌,确定无误,方可挂牌。电缆敷设时,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以哨声为准,用对讲机联系,若在敷设中发生问题时,由指挥全权处理。 电缆敷设操作时应采取边敷设边整理的形式进行。电缆绑扎固定标准:水平电缆托架中的所有电缆不需特别固定,竖井电缆应用扎带,按最大间隔80- -2500px固定在电缆桥架上,直径1875px电缆应独立放置细电缆合并为最大直径8—250px的电缆束,电缆进控制盘400mm处,引进端子箱150mm处,电缆两端头、电缆拐弯处、穿越保护管两端等处要用电缆卡子固定牢固。 电缆敷设始端负责人在敷设过程中应估算长度,检查电缆是否有接头,每根电缆敷设完毕,标识清楚,做好敷设记录,画出竣工图,以备电缆整理、清查和移交资料时用。 电缆敷设的质量标准为电缆距保温层距离,平等敷设时≥500mm,交叉敷设时≥200mm;电缆 (略) 成排上下层敷设时,其间距≥200mm,电缆层距离300mm,电缆弯曲半径≥10Ф(Ф为电缆直径)。 电缆固定间距按规范要求绑扎,绑线要统一为圆形黑色,严禁使用铁丝或其它易燃物品绑扎。 敷设完的电缆要求做到:纵看成片,横看成线,引出方向一致,弯度一致,余度一致,松紧适当,相互间距一致,并避免交叉压叠,达到美观整齐。 在机炉等交叉作业的地方,电缆敷设完毕后需及时覆盖,做好保护措施,防止上部焊渣等异物坠落,损坏电缆。 |
3 | 盘柜接线安装质量控制 | 电缆进盘柜前,事先考虑电缆的总根数,计算出全部电缆排列所需长度再除以盘内侧能容纳下单排电缆的宽度,得出共需排列几排,根据此数据制作盘内用于绑扎固定电缆的支架。 进盘的电缆如最内层应尽量排列接在端子排上方的电缆,外层应尽量排列接在端子排下方的电缆,相邻两层高度200mm米为宜。 确认欲接线盘柜电缆是否全部(或某一批)敷设到位,排列时考虑给后续施工预留出空间。 施工开始作业时,应将全部接头挂牌,挂牌前应先核对编号,作到卡、牌、物无误;接线前应将接线图打印出副本统一粘贴在每面盘盘门内侧合适位置上,给施工人员的电缆排列、作头接线提供方便条件。 每面盘的接线施工应有明确分工,制作统一标志牌,内容包括设备名称、接线人姓名、开、竣工日期、技术负责人等,在开工伊始就粘贴在盘正面右上角醒目处。 电缆标识牌统一采用白色PVC标识牌,规格为68*32(包括就地设备),盘内每根电缆对应一个标牌,使用尼龙线固定,标高要求一致;电缆牌上至少包括以下具体内容:电缆编号、型号、KKS编码、起止点。 进线槽前线把排列应整齐、美观;按照盘内实际情况单排线把从盘的同一侧进入线槽,然后根据接线位置在线槽内进行分线;线槽内线芯排列应流畅、有条理。 控制电缆的电缆头制作长度定为40mm。安装时首先整理好入盘柜的电缆,排列整齐、高度一致、编号清晰、避免交叉。 电缆头不应出现斜口(倾斜);控制电缆头装配应紧固、密实,塑料带包缠密实、紧固;应根据电缆的规格,型号选择相应规格的热缩套管。热缩头应整齐,烤制时应温度均匀,热缩管中无气泡。 线鼻子与芯线连接时,线鼻子规格应与芯线相符,导线和线鼻子压接应牢固;线鼻子和设备之间螺栓应压固,后部设弹簧垫,其紧固性应足以防止机械振动时造成的松动。 线芯号牌统一采用白色,长度为25mm;芯线上线号套的套入方向,应根据端子排安装的方向确定,当端子排垂直安装时,线号套上编号(字)应自左向右水平排列;当端子排水平安装时,线号套上编号(字)应自上而下排列,目的就是方便核对编号。 线号摆放应整齐、美观。线号长度应一致,选用规格和线芯应匹配,字号方向应遵循“从左至右,从上至下”的原则,摆放位置一致,字号朝外,整齐、美观。本工程全面采用国标KKS码,线号上应明确标注该测点KKS码,便于以后维护检修。 制作电缆头时,可在屏蔽层根部留有10mm左右,其余部分剩余长度割除,再用0.75mm2的接地软线和根部屏蔽层焊接牢固后从热缩管下方引出,最后统一整理用线鼻子压接到盘内屏蔽接地汇流铜牌上。 盘柜内的电缆备用线应做好标记后统一整理放入汇线槽内,线头应用热缩管加热封口避免线头裸露,备用线的预留长度以到机柜顶部为宜。 做好成品保护和文明卫生工作,DCS电子间施工时地面应敷设防静电PVC地毯,每天清理电缆外皮、线头等废弃物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
4 | 控制系统接地安装质量控制 | 仪表盘、接线盒、电线管、电缆架以及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但人体有可能接触到危险电压的裸露金属部件应做保护接地。保护接地应牢固可靠,可接到电气的 (略) 上,但不应串联接地。保护接地的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仪控设备的信号屏蔽采用单点接地方式,接地点在控制室机柜内;控制电缆如采用对绞分屏蔽带总屏蔽的,其总屏蔽线应与电缆桥架连接;分屏蔽线分别接至控制室机柜内的屏蔽接地汇流排。 计算机及监控系统的接地系统按设计直接接在全厂 (略) 上或接在 (略) 上,其连接方式及接地电阻均应符合设计规定。采用 (略) 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Ω。接地电阻应包括接地引线电阻。 机柜内的各类接地(外壳、电源、屏蔽、逻辑接地)应分别接至各汇流排,不得混淆。汇流排应采用铜质材料,若汇流排上的端孔数量足够则应尽量单根接入,需合并接入时线数不得超过6根,且需用铜线鼻子压接,确保每根线线头都压实严密;固定的螺丝需加装弹簧垫片并一次收紧牢固。 机柜内的汇流排各自通过一根1×25mm2的接地电缆与DCS接地柜中的汇流排相联,再从DCS接地柜汇流排各通过一根1×90mm2的接地电缆与电 (略) 可靠连接,电缆敷设及上盘时应注意不要影响后续电缆的敷设,接地电缆与盘柜及接地柜的连接采用铜线鼻子压接后用螺栓连接。机柜内的各类接地(外壳、电源、屏蔽、逻辑接地)应分别接至各汇流排,不得混淆。汇流排与接地线固定的螺丝需加装弹簧垫片并一次收紧牢固。 敷设接地电缆时应按设 (略) 径进行敷设,敷设应排列整齐,尽量减少交叉并保证接地电缆的最小弯曲半径不小于电缆外径的10倍。 接地电缆敷设时每隔一段用绑扎带进行绑扎;接地电缆敷设后应进行整理和固定,使其整齐美观,整理到位预留好长度,锯断后再敷设下一根。 全部接地电缆敷设完毕后再进行总体整理,然后进行线鼻子压接,用螺栓紧固到接地母排上。 |
注:本标段中电缆(光缆)、控制电缆、动力电缆、电缆桥支架、防雷接地线、转线柜、、盘柜基础槽钢、由比选方提供。安装辅助材料如线耳、铜鼻子、接线端子、电缆卡子、接地线等比选方未列的其它辅助性材料由承包方自行提供,报价中应考虑此部分费用。所有机械由比选方提供,承包方在报价中应有机械费用报价,并作为评标考核依据。
本比选书中所列明的安装工程量清单为初步设计工程量,本清单只做为工程量参考,承包方可结合自身情况进行报价,工程量清单表格可根据承包方情况进行扩展,并列入其他项目(若有)中。
比选工程量清单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参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备注 |
控制系统 | |||||||
一、机柜间 | |||||||
1 | DCS系统 | 800*800*2000 | 套 | 2.00 | *供(80面) | ||
2 | SIS系统 | 800*800*2000 | 套 | 2.00 | *供(8面) | ||
3 | GDS系统 | 800*800*2000 | 套 | 2.00 | *供(8面) | ||
4 | 中转柜 | 800*800*1600 | 面 | 25 | *供 | ||
5 | 接线头数量 | 个 | * *2 | ||||
6 | 网络柜 | 面 | 3 | *供 | |||
7 | 控制电缆 | ZR-KYJVRP 24*1.5mm2 | 米 | * | *供 | ||
8 | 控制电缆 | ZR-KYJVRP 36*1.5mm2 | 米 | * | *供 | ||
9 | 补偿电缆 | ZR-KCB-G-VVRP 2*1.5mm2 | 米 | 2500 | *供 | ||
10 | 补偿电缆 | ZR-KCB-G-VVRP 24*1.5mm2 | 米 | * | *供 | ||
11 | 控制电缆 | ZR-KYJVRP 2*1.5mm2 | 米 | * | *供 | ||
12 | 控制电缆 | ZR-KYJVRP 24*1.5mm2 | 米 | * | *供 | ||
13 | 控制电缆 | ZR-YJVR-0.6/1kV 2*4mm2 | 米 | 3000 | *供 | ||
14 | 动力电缆 | ZR-YJV-0.6/1kV 3*25+2*16 | 米 | 1000 | *供 | ||
15 | 控制电缆 | ZR-YJVRP-0.6/1kV 2*2.5mm2 | 米 | 4000 | *供 | ||
16 | 接地线 | BVR16(接地线,黄绿相间) | 米 | 3000 | *供 | ||
17 | UPS主机 | FR-UK3130 30kVA/24kW | 台 | 2 | *供 | ||
18 | UPS主机 | FR-UK60L 6kVA/1.2kW | 台 | 2 | *供 | ||
19 | UPS主机 | 93EH-40kVA/32kW | 台 | 2 | *供 | ||
20 | UPS电池柜 | 12V*29PCS | 套 | 2 | *供 | ||
21 | UPS电池柜 | 12V*32PCS | 套 | 2 | *供 | ||
22 | UPS电池柜 | 12V*16PCS | 套 | 2 | *供 | ||
23 | 电缆桥架 | 2000*800*200 | 米 | 800 | *供 | ||
24 | 电缆桥架 | 200*200*4000 | 米 | 200 | *供 | ||
25 | 中央空调电源 | ZRYJY-4*185+1*95 | 米 | 600 | *供 | ||
26 | 其他安装材料 | 若干 | |||||
27 | 各种安装材料 | 热镀锌钢材(槽钢、角钢、钢板等) | t | 8.00 | *供 | ||
28 | 静电释放器 | 个 | 2 | *供 | |||
29 | 防火阻燃材料 | m3 | 40 | *供 | |||
30 | 有机防火堵料 | m3 | 6.00 | *供 | |||
31 | 阻火包 | m3 | 30.00 | *供 | |||
32 | 无机耐火隔板 | 2000x600mm,厚:4mm | 块 | 0 | *供 | ||
33 | 防火涂料 | kg | 5 | *供 | |||
34 | km | 0 | |||||
35 | 光纤盒 | 个 | 4.00 | *供 | |||
36 | 光缆 | GYTA53/16 | km | 0.5 | *供 | ||
37 | 其他 | ||||||
38 | |||||||
39 | |||||||
40 | |||||||
41 | |||||||
42 | |||||||
43 | |||||||
44 |
备注:以上工程量清单量为参考量,承包方结合自身经验报价,固定总价承包,比选量与施工图量差结算时不予调整。
附件1:安全施工协议
第一条 *、*双方共同责任
一. **双方共同遵守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安全技术标准。
二. 在*方统一领导下,组成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形成一体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保证体系,并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三.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在组织生产时先落实安全保护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四. 抓好安全教育;严肃安全纪律;规范安全行为;净化作业环境,禁止野蛮施工。
五. 发生事故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并应分别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小组,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二条 *方的具体责任
一. *方对该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开工前向*方 (略) 、本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核查*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对*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指导管理。
二. 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方面的内容,并分解到*方分包项目。组织指导*方编制分包工程内容的安全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
三. 在安排*方工作时针对其施工内容、工艺要求,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以书面形式向*方施工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由*、*双方负责人和安监人员签字备案。施工中监督*方按交底内容实施。*方项目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编制施工方案并向*方技术人员报审。
四. 对*方进场职工登记名册进行核查,复验身份证件,发放胸卡,按名单进行“一级”安全教育、考试,建立安全教育档案。对特殊工种人员操作证进行验证。制止非特殊工种人员从事特殊作业。
五. 对*方自带机具、设备、安全防护用品等进行技术指标、安全性能检验,并对进场机具的准入登记表进行核查,合格者方可允许使用,并监督*方正确安装使用和拆除。
六. 对*方施工工序,操作岗位的安全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发现严重违章违纪和事故隐患,立即责令停工,监督整改并按双方商定的管理办法进行处理,严重者终止合作,清退出场,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方承担。
七. 对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八. *方应及时协调解决由*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安全施工和安全设施的要求,并将解决情况由安全部门存档。
第三条 *方的具体责任
*方在*方统一指挥监督下对本单位施工中安全工作负直接的组织和领导责任。按其职责分工,具体履行以下责任:
一. 接受*方的指挥和监督,遵守*方安全管理制度,参加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出席安全工作会议,执行会议决议。
二. 按照*方的统一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安全目标责任、管理规章制度,并向*方备案。
三. 根据*方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编制本单位分包工程范围的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及文明施工措施,报*方审批执行。
四. 对本单位的施工人员应登记造册,对本单位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负全部责任,如实向*方报告,接受*方入场前的安全教育。有人员调整时,要立即报告*方,并进行安全教育,未经安全教育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不得录用无身份证的人员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由于*方私自安排未办理入场手续人员进行施工作业,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责任、损失由*方自行承担。
五. 按规定要求设置安全技术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满30人以上的应设专职安全员;不足30人的,应指定兼职安全员;各施工班组应设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操作中的安全检查。
六. 负责本单位职工的二、三级安全教育和班前安全教育及变换工种的安全教育。下达施工任务时,应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底签字书报送*方安全部门备案;检查操作人员安全着装;发生交叉作业时,应先报告*方,并进行监护。不安排非特殊工种人员从事特殊作业,不安排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七. 向*方申报自带的劳动防护用品及机具、设备,经检验合格后使用。禁止任何人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设备或设施。施工中属于个人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则由*方按规定要求为职工发放,并监督其正确使用。
八. *方各施工点及施工项目周围所需的安全设施和需采取的安全措施,由*方解决。由于交叉作业或工序衔接,造成施工周围环境恶劣,不能保证施工的,*方有权拒绝施工,并以书面形式上报*方安全部门,由*方协调解决;由于*方蛮干发生的事故由*方负责。
九. *方提出的安全施工和安全设施的要求,要以书面形式报*方安全部门。
十. 教育本单位职工遵章守纪,不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施工中如因*方施工人员违章指挥、违反安全纪律,违反安全操作规定而发生伤亡事故,其损失由*方负责。
十一. *方承担的分包项目不得再进行转包、分包或私自招用民工、临时工。
十二. *方施工范围内发生事故,应及时向*方安全部和项目领导汇报,并主动调查分析事故发生原因。
第四条 双方明确事宜
一. 发生伤亡事故时*方对抢救伤员应提供必要的帮助;*方责任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由*方负责,非*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有关责任方承担费用(双方协商时只对单位,不对个人和亲属);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由*方负责。
二. *方在施工中所需的安全设施,在施工中采取的特殊安全措施事先要向*方提出,经批准后实施,*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五条 其它
一. *方有关人员调整时,要迅速报告*方施工部和人力资源部门,对新进场人员由*方施工部协调,*方安全部安排进行安全教育,未经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准进入施工现场,不得录用无身份证的人员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如有以上现象发生,*方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二. *方按规定要求设置专职安全人员,各施工班组应设兼职安全员。专职安全人员负责本单位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应佩戴*方发放的安全标志进行现场检查,监督施工人员遵章守纪,安全防护设施与施工同步,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装置齐全、可靠,做好文明施工管理。参加*方组织的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对查处本单位的问题按“三定”原则督促整改。
三. *方安全员对本单位施工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及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机械、工器具安全装置不齐全的现象视而不见,一经发现三次*方有权责令更换安全技术管理人员。
四. 按照*方现场管理规定,*方所有入场人员应统一穿着*方工作服、佩戴规定颜色的合格安全帽。
五. 施工中如因*方施工人员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违反安全操作规定而发生伤亡事故,其损失由*方负责,并承担*方经济损失:
第六条 附则
本《安全施工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二:双方责任划分
序号 | 项目内容 | *方 | *方 |
一 | 双方现场办公室 | ||
1 | *方使用的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 | √ | |
2 | *方使用的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 | √ | |
二 | |||
1 | 设备仓库 | √ | |
2 | 材料仓库 | √ | |
三 | 场地 | ||
1 | 场地平整 | √ | |
2 | 施工现场用地 | √ | |
3 | 提供加工间场地 | √ | |
4 | 加工间的搭拆和维护 | √ | |
四 | 供电 | ||
1 | 提供施工现场电源接点(二级) | √ | |
2 | 负责施工现场电源接通(含配电柜、电缆) | √ | |
3 | 施工用电 | √ | |
五 | 供水 | ||
1 | 提供施工现场水源接点 | √ | |
2 | 负责施工现场水源接通 | √ | |
3 | 施工用水 | √ | |
六 | 材料 | ||
1 | 主材料 | √ | |
2 | 辅助材料 | √ | |
3 | 消耗材料 | √ | |
4 | 工棚材料 | √ | |
七 | 施工用工机具 | √ | |
八 | 机械 | ||
1 | 安装所用的起重机械 | √ | |
九 | 架子搭拆 | ||
1 | 制作过程的架子搭拆 | √ | |
2 | 安装所需架子搭拆 | √ | |
十 | 材料运输人工 | √ | |
十一 | 材料货到工地后的卸货(由*方负责验收,*方负责装卸) | √ | |
十二 | 材料货到工地后的联合验收 | √ | √ |
十三 | 现场消防及保安 | ||
1 | 施工区域 | √ | |
2 | *方施工区域(配备消防器材) | √ | |
十四 | 安全文明施工和环保设施及材料 | √ | |
十五 | 工作服及安全帽 | √ |
四、合同模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方):(全称) (略)
承包人(*方):(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宜化化工*吨三聚氰胺配套机柜间安装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宜化化工*吨三聚氰胺配套机柜间安装项目
2.工程地点:新疆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略)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登记备案项目代码为:
4.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5.工程内容:宜化化工*吨三聚氰胺配套机柜间安装
6.工程承包范围:
电气仪表、防雷接地、安装调试、网络通信。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75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SH/T3551-2013《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T*-2013《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概算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此价格为含税价格,不包括*供材费用 (¥)元)
发包人纳税人类别:,承包人纳税人类别:。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工程量清单
3.计税方式与计价模式:一般计税法全费用综合单价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 (略) | (公章) | 承包人: | (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 |
组织机构代码:*7XM | 组织机构代码: | ||
地址: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彩北产 (略) 20号(彩北产业园) | 地址: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熊俊 | 法定代表人: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电话:0994-* | 电话: |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准东支行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账号: |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比选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 (略) 、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 (略) 、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 (略) 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 (略) 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 (略) 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 (略) 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 (略) 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 (略) 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 (略) 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 (略) 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 (略) 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 (略) 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 (略) 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 (略) 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 (略) 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 (略) 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 (略) 、水源、 (略) 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 (略) 、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比选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比选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比选方式。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比选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比选,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比选工作启动前14天将比选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比选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比选方案开展比选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比选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比选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比选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比选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比选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比选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比选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比选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比选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比选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比选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 (略)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比选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略) 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略) 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 (略) 、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对合同所涉及的所有发包人需要向承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仅赔偿承包人的直接损失,不赔偿任何间接损失和合理利润,且合同项下的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合计总额的5%。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 (略) 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节 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2.2 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3 造价咨询全过程跟踪服务方: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施工场地
1.1.3.9 永久占地包括:本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用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临时办公场所、现场集装箱用地、材料设备堆场、取土场及弃土场。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比选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建筑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详细施工图及化工行业规范,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建筑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不采用;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不采用;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不采用。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投标函及其附录;(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满足施工要求;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以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用图纸为准。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总工程进度计划、月工程进度计划、施工过程管控资料及相关会议纪要、联系函及其他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文件等;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包括图集)由承包人自行采购;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在工作需求一周前,或发包人提出书面要求一周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采用书面形式(纸质版及电子版);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造价咨询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项目现场指挥部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监理部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施 (略) (略) 已开通,由承包人保养维护和管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施工场地红线范围。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略) 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略) (场内、场外)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负责,费用均包含在报价中。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 (略) 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采购方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
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清单范围内工程量发生变化时清单综合单价不调整,清单范围外工程量发生偏差按照专用条款12.1.2执行。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略)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确认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签证;(2)对发生的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无法施工的处置;(3)设计变更及施工条件变更等有关签证的确认,施工方案和方案报价的审定;(4)工程进度款、结算款的审批;(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确认;(6)处理和协调外部施工条件;(7)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8)参与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的管理及各有关协作单位的协调。(发包人需对发包人代表进行授权范围变更的,以书面通知为准)。
2.2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7天。
2.2.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a. 提供施工临时用电至施工界区外一米之内;b.提供施工临时用水至施工界区外一米之内;c.提供临时通讯至指定处;d.界区 (略) ,满足总承包商外运设备、材料及机具调遣的要求;e.提供施工场地附近 (略) 线路资料;f.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发给总承包商,并进行现场交验;g.临时用水用电 (略) 接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3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
2.4其他
2.4.1 发包方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报验,承包人配合发包人提供有关报验资料(如:消防图纸报审、消防设施报检等)。
2.4.2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水土保持监测;
消防设施设计审查;
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环保设施设计审查、竣工监测及验收;
《安全设计专篇》审查,劳动安全、工业卫生设施竣工验收;
《消防设计专篇》审查、设施竣工验收。
2.4.3 勘查、设计管理:
该项目界区范围内的勘察、设计工作(含详勘、初步设计及审查、施工图设计)委托;
与本项目有关的其它设计工作委托;
建立设计联络管理工作机制,负责组织设计联络会;
协调处理采购、施工与设计的关系,满足项目工程进度、质量的要求;
根据采购和施工进度情况,及时调整、落实设计进度计划,确保工期目标;
依据初步设计文件、总体设计统一规定,组织对施工图分阶段设计审查;
组织施工图设计交底会;
制定设计变更和材料变更程序,评估设计变更对进度和费用的影响。
2.4.4发包方负责压力容器、电梯和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使用前的需向当地技术监督局办理使用证的工作,承包方提供有关资料。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提供符合城建档案馆和行政质检监督部门要求的竣工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资料四套、竣工图两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本工程验收(合格)后28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装订成册)及电子文档。
(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方负责向当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特种设备安装告知程序,并办理相关的验收工作。。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处理本项目承包单位授权范围内的一切事务。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开工之日起到竣工结束,项目经理不少于24天/月,每天必须不少于8小时在现场组织施工。
承包人未提交项目经理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处以*元的罚款,并补齐相关手续资料。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有事确需离开工地,必须书面向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请假,否则,承包人应对自己的不当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负责,项目经理每月请假休息超过6天的,每超过一天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以*元~*元的罚款。
3.2.2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的支付赔偿金*元。
3.2.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同上3.2.2。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7天内。
3.3.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
3.3.3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3.3.4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照下列额度支付赔偿金:施工负责人:*元;技术负责人:*元;安全负责人:*元。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人·次的罚款。
3.3.5承包方须配备专门的预结算人员按合同约定开展预结算工作,代表承包方负责本工程的预结算工作及有关事宜,预算书须有预算员签字并加盖项目部章。
3.3.6承包人对按发包人及监理人书面指令所完成施工的内容的施工质量及安全责任负责。
3.4 分包
3.4.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此工程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3.5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3.6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向发包人提供国有六大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出具的合同额10%的履约保函,期限为自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无。
4.3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4.3.1合同涉及的所有需要发包人包括但不限于确认、答复、批准、同意、承认、接收、颁发、签发等事项,均需得到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或认可,否则对发包人不产生效力;
4.3.2监理人实施应经发包人决定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开工令、暂停令、复工令、签发或出具工程支付证书、工程验收)时须经发包人同意确认后方可实施,发包人逾期答复不视为发包人已同意。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无。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
关于质量的其他约定:工程质量必须达到SH/T3551-2013《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T*-2013《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石油化工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规定》有关标准的合格等级,按分项工程评定的合格率100%;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必须达到100%。若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并且无法整改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经发包方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共同验收后认定施工过程中不符合施工规范、设计要求及质量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经过整改,符合质量要求的,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并承担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5.1.2 工程有质量争议的责任: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5.1.3 其他违约责任
(1)工程保修期内发现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返工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责任。
(2)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时,发包人向承包人下达书面违约处罚通知,每次违约处罚金额在0.*元(含0.*元)以上的作为一次不良记录予以记载。对承包人严重违约的不良行为,发包人将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发包人在其以后工程比选中,承包人的不良记录将参与评审,予以扣分。
(3)承包人违约考核,发包方可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5.2 隐蔽工程检查
5.2.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发包方项目负责人、监理人。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关于隐蔽验收的其他约定:施工中凡需隐蔽的项目,由发包方项目负责人、监理签字认定合格后,方可隐蔽及进入下道施工工序,没有隐蔽记录或隐蔽记录签字不齐全(按发包人制度表样要求)的施工内容,发包人不予认可其工程量。
隐蔽工程验收过程中,承包人需留下发包负责人确认的书面隐蔽验收资料及影像资料。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 严格按现行安全标准组织施工,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合格标准。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因承包方责任出现的违规处罚及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关费用,均由承包方全部承担。新建项目的安全施工防护费用含在清单综合单价内。
涉及安全文明施工详尽事宜,由双方签订安全及文明施工协议。协议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6.1.2 承包方所有新进场员工必须进行岗前培训。
6.1.3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前提供。
6.1.4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6.1.5 关于安全环保风险抵押金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7天。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7天。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无。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无。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工期顺延要求。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7天。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见16.1.2款)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见16.2.2款)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无。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按通用条款执行。
7.8 提前竣工的奖励
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 材料与设备
8.1*供材料的其他约定
8.1.1承包人采办主材的请购单,需提交发包人备案。
8.1.2承包人采办主材的供应商发标短名单,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自收到供应商发标短名单7日内书面答复是否批准。
8.1.3承包人负责组织标书的评标工作,并将技术商务的综合评标报告和中标意向报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将在5日内将意见返回给承包人。
8.1.4承包人对采办主材负责。
8.1.5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必须按发包人工程管理相关制度(详见合同附件)规定进行验收,并准确填写《工程材料进(出)场登记表》,并收集品牌、生产厂家、质量等级、产品说明书、质量证明书、出厂检测报告等文件,并建立材料质量文件登记档案。严格按表样填写完整,由监理、发包人验收人员验收后签字确认后留存相关资料。
对于两次以上在材料进场验收中发现明显缺陷的品牌及制造商,发包人(含监理方)、承包人双方建立《工程材料品牌黑名单》,明确后续材料供应严禁准入。
8.1.6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的品牌、规格、质量标准提供合同界定范围内由承包人采购的所有工程材料,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进行检查监督,并提出意见,承包人必须听取发包人的意见并及时纠正,承包人不得把不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及发包人相关要求的材料用于本工程,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及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所有采购的物资质量由承包人负责,不合格的产品由承包人负责退货及更换。
检验质量不合格的,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专业管理部门认定无法整改但可以降级接受的,承包人按不合格部分对应工程造价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8.1.7所有*供材料均需达到该种材料对应的产品国家质量标准,且必须符合该材料在工程使用环境下的设计技术条件( (略) 给出的设计技术条件);*方必须按*方要求的品牌、规格或者投标时提供的材料样品标准进场,*方有权对*方提供的工程材料进行检查监督,并提出意见,*方必须听取*方的意见并及时纠正,*方不得把不符合国家标准及*方要求的材料用于本工程,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及经济损失均由*方承担。
8.1.8对涉及影响工程重要安全技术条件的A类材料(见后续条款确定内容),*方明确必须采用行业最优且在国内行业排名前十的品牌(*方提供品牌清单),对于超出该范围的品牌,*方不得用于本工程。
8.2所有工程材料必须按*方工程材料相关管理制度(详见合同附件)规定进行验收,并准确填写《工程材料进(出)场登记表》,并收集品牌、生产厂家、质量等级、产品说明书、质量证明书、出厂检测报告等文件,并建立材料质量文件登记档案。严格按表样填写完整,由监理、*方验收人员验收后签字确认后留存相关资料,作为结算依据,材料消耗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对于两次以上在材料进场验收中发现明显缺陷的品牌及制造商,*方(含监理方)、*方双方建立《工程材料品牌黑名单》,明确后续材料供应严禁准入。
8.3*供设备、材料的其他约定
/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
8.5 样品
8.5.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8.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在开工前报监理方批准。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无。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无。
9.2 现场工艺试验:无。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无。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0.2 变更估价
10.2.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执行本合同第12条。
10.3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无。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无。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另行协商。
11.价格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清单范围内不调整。清单范围外的工作量,按定额结算部分见专用条款12.1.2。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清单范围
12.1.1清单范围内
本合同采用清单综合单价结算。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承包人的报价应自行考虑。
风险还包含但不限于:*方必须确保合同工期得以实现。为达到*方工期要求而发生的所有抢工费用、(施工场地小等引起的)脚手架拆除、临建搬迁、场地平整、材料二次搬运、*方划定区域内施 (略) 的铺设及修复、施工及生活用临 (略) 拉接、合同工期内赶工引起的各种材料设备的损耗及增加(含周转材料等)、其他保证合同工期措施费、桩基空孔清理及回填、固定钢筋用的铁垫件、固定预埋件的支架、后 (略) 、各类机械设备进出场的场外往返运输费用(包括一次安拆、路基铺垫、轨道铺设及基础费用等)、垂直运输机械的进出场、各类机械设备的场外往返运输及一 (略) 基铺垫及轨道铺设及基础费用、各类固定模板用对拉螺杆制安及拆除、螺杆孔的填补及防水、管道孔的填补及防水、金属构件与墙体连接填补及防水、成品保护、工地保安、安全挡板、停水停电措施、硬地化施工、施工场地清理及施工垃圾外运(含倾倒、堆放、处理等)、不超过5米的基坑支护及场地排水(深基坑除外)、施工噪音环保措施、施工工地环卫费、防洪防风措施、维持交通增加、特殊工程技术培训、 (略) 行使增加费、不可预见费及风险包干费、其他文明工地措施、施工试验费、检测费,*供材料检测费(包括对有保温要求材料的热工性能检测费)、市政水压不够或停水*方采取加压或储水措施、停电或电量不够或电压不足*方自备发电机发电等其他施工技术措施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等。
12.1.2清单范围外
12.1.2.1 如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清单数量调整时(未填报综合单价项目除外),清单工程量按规定的程序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后据实调整,单价以清单投标单价为准,固定不变,对 (略) 场价的分项报价按评标质询书面承诺执行或按照与投标价格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后单价执行。
12.1.2.2 由于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工程变更等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工程量按规定的程序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并按以下方式来调整合同价款: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单价计算( (略) 场价按评标质询承诺或按照与投标价格水平相一致的原则计算);
(2)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的单价,可以参照此单价确定变更单价,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执行湖北2018版《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湖北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湖北省建设工程公共专业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湖北省施工机具使用费定额》、《关于调整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
建筑安装工程全取费税前造价下浮费率为10%(材料费、主材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不参与下浮)。
人工、材料和机械单价按照投标价格计算(若人、材、机报价出现多个单价的,按其中最低单价执行),材料按合同约定原则调差。投标价格中没有相同品种和规格的材料和机械,按以下原则计价:机械、不构成工程实体的土建材料、安装辅材按湖北省2018定额基价计算,不再调整;钢材、商品砼、预拌砂浆、砌块、砂、石、水泥等工程材料价格及其他材料按发包人审批价格调整定额价;未计价主材结算原则:材料核定价(不含税、含采保费及运输损耗到厂价)*定额消耗量*(1+9%增值税税率)。
12.1.2.3 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符合上述第 1、2 条(第2条第(3)款除外)价款调整条件时,对应措施项目费用予以调整,其中组织措施费按清单规定、技术措施费按与报价水平相一致原则调整)。
12.1.2.4 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他项目清单报价调整时,规费、税金等应按与报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予以调整。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材料预付款:无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无 。
预付款支付期限: 无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无。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无。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无。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清单计价的按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执行,执行定额计价的按相应定额计算规则执行。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以每月为一计量周期。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计量。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无。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无。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工程量在施工图及有效工程通知单(即经发包人代表审批)要求范围内,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现场签证所确认的实际发生量为准。对超出发包人正式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有效工程通知单以外的工程量以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结算费用。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12.4.1.1月施工进度款支付(本项目分两期建设和验收):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含变更签证)结果,承包方每月20日将该工程当月完整的进度申报资料报监理审核,监理审核完成后25日前报发包人预决算审核,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造价预算资料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否则进度以发包人预决算审核的结果为准,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进度预算仅作为进度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方合格及完善的进度资料后一周内审核完毕,承包方进度资料不合格或不完善,审核时间顺延。发包人在次月30日前向承包人按80%支付月工程价款。
12.4.1.2*控材料费用随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3 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对该工程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计,审计完成后确认总金额,其中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12.4.1.4 所有款项均需先开具相应数额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9%)给发包人,方能付款。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合同约定执行。
12.4.3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每月20日承包人上报进度付款申请资料,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付款资料后3日内审核完毕。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监理审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并返还承包人一份。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12.4.1条款执行。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若因承包方未及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导致支付延期,发包方不承担责任。
12.4.4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2.4.4.1 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
12.4.4.2 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
12.4.5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工程款时,承包人必须提供正式有效的相应金额发票,若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赔偿发包人增值税9%和企业所得税25%的税金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不付款,并且不承担由此造成的利息或其它损失。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13.1.2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本项目分两期建设和验收。
13.2.2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无。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无。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3.2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发包人承担。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14. 竣工结算
14.1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1)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前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含竣工图、竣工验收资料、施工合同及响应文件等)。按*方要求的结算资料目录和要求整理)。
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2)双方关于结算时间、竣工结算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4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承包人每延迟一天承担1000元/天违约金。承包人上报竣工结算金额超出最终审定金额的比例作为结算审减率,5%≤审减率<10%时,超出5%部分的审核费用(按审减额的3%)由承包人承担;审减率≥10%时,由承包人承担所有审核费用(按结算审减总额的5%)。
(3)本工程最终结算结论以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确认为准(发包人意见以发包人 (略) 章的意见为准)。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竣工资料、未提供足额合规增值税发票或发承包双方对工程结算总额未最终确定前,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承担尾款延迟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无。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无。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若质保期间满,且工程无质量问题的,由承包人申请后,发包人无息向承包人返还。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国家规定执行。
15.4.3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执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条例》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处理。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施工现场经监理人确认具备施工条件,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停工连续超过一周,发包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罚款*元;如承包人采取措施使实际总工期不晚于合同规定的总工期,则扣罚的节点工期违约金由发包人无息全额退还承包人;施工现场经监理人确认具备施工条件,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停工连续超过一周,发包人有权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当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合同涉及的所有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和费用等,发包人均可在承包人的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在30日内向发包人支付完成。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1、施工现场经监理人确认具备施工条件,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停工连续超过一周,发包人有权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当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另行协商。
16.2.4承包人工期延误的违约处理
承包人可根据发包人提供的里程碑自行优化进度,但必须满足并优于发包人比选提供的里程碑进度。如果因承包人的过失,承包人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关键里程碑,承包人将向发包人支付按各里程碑独立计算工期延误违约金,工期违约按*/天计算。当承包人出现上述违约情形时,发包人有权从待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
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审批认可的施工方案和进度安排。若签订合同后,实施中出现实际进度比经发包人及监理审批认可的施工方案中里程碑时间节点滞后20天的情况,发包人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并另行发包;另行发包的结算单价按承包人对应投标单价的2倍计算,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并支付给另行承包的单位,但其质量及竣工资料仍由承包人统一负责;同时还将对其作为严重违约的不良行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发包人在其以后工程比选中,承包人的此项不良记录将予以扣分。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无。
17.2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本工程不涉及工程保险。
18.2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应为现场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或者是商业保险(商业保险保额不低于*元/人)。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按通用条款执行。
18.3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9. 农民工工资支付
19.1 农民工工资支付
19.1.1承包方按照《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指定账户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才能开工,否则不准许入场开工。
19.1.2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19.1.3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农民工工资保障方案备案并严格执行。
19.1.4承包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在发包方支付第一笔进度款前提供账户信息,否则发包方在权不支付进度款。工程完工后,承包方将已结清本项目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交给发包方财务部,并在工地现场醒目位置公示30日后,方可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19.2 违约责任
因农民工工资及其他权利,致使发包方受到经济损失和名誉影响的,承包方应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并承担违约金*元。该项违约考核发包方可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9.3 农民工工资支付要求:
①开设专户:工程承包方应当 (略) 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供 金融机构保函,在发包方支付第一笔进度款前提供账户信息。承包方须建立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并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②按月支付:承包方每月申请付款前应将盖章的当月应发农民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和考勤表、上月农民工工资发放凭(发放明细表、考勤表等)送交发包方财务部,发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将人工费拨付至专用账户,拨付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 ③公示监督:施工期间,承包方应在工地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项目部、分包单位、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承包方每月 3 日公示盖章的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后 3 日内公示盖章的工资发放花名册;工程完工后,承包方将已结清本项目农民工工资的盖章承诺书交给发包方财务部,并在工地现场公示 30 日后,方可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④拖欠扣付:若承包方不能及时落实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相关措施,发包方有权直接从承包方工程款中扣付;若发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发包方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⑤未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⑥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人清偿。承包人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承包人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承包人清偿。
20. 争议解决
20.1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不同意。
20.1.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无。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无。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无。
其他事项的约定:无。
20.1.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无。
20.2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发包人所 (略) 起诉。
发包人: (略) | (公章) | 承包人: | (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 |
组织机构代码:*7XM | 组织机构代码: | ||
地址: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彩北产 (略) 20号(彩北产业园) | 地址: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熊俊 | 法定代表人: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电话:0994-* | 电话: |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准东支行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账号: |
附 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9:廉政建设声明书
附件10:客户廉政建设承诺保证书
附件11:工程项目施工承诺书(工程管理制度及安全管理制度)
附件12:治安稳定及规范施工承诺书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同价格(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参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备注 |
控制系统 | |||||||
一、机柜间 | |||||||
1 | DCS系统 | 800*800*2000 | 套 | 2.00 | *供(80面) | ||
2 | SIS系统 | 800*800*2000 | 套 | 2.00 | *供(8面) | ||
3 | GDS系统 | 800*800*2000 | 套 | 2.00 | *供(8面) | ||
4 | 中转柜 | 800*800*1600 | 面 | 25 | *供 | ||
5 | 接线头数量 | 个 | * *2 | ||||
6 | 网络柜 | 面 | 3 | *供 | |||
7 | 控制电缆 | ZR-KYJVRP 24*1.5mm2 | 米 | * | *供 | ||
8 | 控制电缆 | ZR-KYJVRP 36*1.5mm2 | 米 | * | *供 | ||
9 | 补偿电缆 | ZR-KCB-G-VVRP 2*1.5mm2 | 米 | 2500 | *供 | ||
10 | 补偿电缆 | ZR-KCB-G-VVRP 24*1.5mm2 | 米 | * | *供 | ||
11 | 控制电缆 | ZR-KYJVRP 2*1.5mm2 | 米 | * | *供 | ||
12 | 控制电缆 | ZR-KYJVRP 24*1.5mm2 | 米 | * | *供 | ||
13 | 控制电缆 | ZR-YJVR-0.6/1kV 2*4mm2 | 米 | 3000 | *供 | ||
14 | 动力电缆 | ZR-YJV-0.6/1kV 3*25+2*16 | 米 | 1000 | *供 | ||
15 | 控制电缆 | ZR-YJVRP-0.6/1kV 2*2.5mm2 | 米 | 4000 | *供 | ||
16 | 接地线 | BVR16(接地线,黄绿相间) | 米 | 3000 | *供 | ||
17 | UPS主机 | FR-UK3130 30kVA/24kW | 台 | 2 | *供 | ||
18 | UPS主机 | FR-UK60L 6kVA/1.2kW | 台 | 2 | *供 | ||
19 | UPS主机 | 93EH-40kVA/32kW | 台 | 2 | *供 | ||
20 | UPS电池柜 | 12V*29PCS | 套 | 2 | *供 | ||
21 | UPS电池柜 | 12V*32PCS | 套 | 2 | *供 | ||
22 | UPS电池柜 | 12V*16PCS | 套 | 2 | *供 | ||
23 | 电缆桥架 | 2000*800*200 | 米 | 800 | *供 | ||
24 | 电缆桥架 | 200*200*4000 | 米 | 200 | *供 | ||
25 | 中央空调电源 | ZRYJY-4*185+1*95 | 米 | 600 | *供 | ||
26 | 其他安装材料 | 若干 | |||||
27 | 各种安装材料 | 热镀锌钢材(槽钢、角钢、钢板等) | t | 8.00 | *供 | ||
28 | 静电释放器 | 个 | 2 | *供 | |||
29 | 防火阻燃材料 | m3 | 40 | *供 | |||
30 | 有机防火堵料 | m3 | 6.00 | *供 | |||
31 | 阻火包 | m3 | 30.00 | *供 | |||
32 | 无机耐火隔板 | 2000x600mm,厚:4mm | 块 | 0 | *供 | ||
33 | 防火涂料 | kg | 5 | *供 | |||
34 | km | 0 | |||||
35 | 光纤盒 | 个 | 4.00 | *供 | |||
36 | 光缆 | GYTA53/16 | km | 0.5 | *供 | ||
37 | 其他 | ||||||
38 | |||||||
39 | |||||||
40 | |||||||
41 | |||||||
42 | |||||||
43 | |||||||
44 |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略)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含岩溶和高边坡处理及防渗)、水池工程、坝体工程、防排洪工程、清污分流工程、排渗工程、地下水导排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无。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 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5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2年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保修期内,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修正某项质量缺陷,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修正缺陷,因检修产生的人工、机械、材料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紧急情况下,发包人有权对工程进行及时抢修,抢修工作完成后,发包人再行通知承包人。工程抢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或从工程质量保证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补足,但发包人必须在12小时内通知承包人,否则发包人擅自抢修,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或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承包人: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 能力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17 | ||||||||
18 | ||||||||
19 | ||||||||
20 | ||||||||
21 | ||||||||
22 | ||||||||
23 | ||||||||
24 | ||||||||
25 |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附件8:暂估价表
8-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8-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8-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 专业工程名称 | 工程内容 | 金额 |
小计: |
附件9:廉政建设声明书
廉政建设声明书
XXX:
为打造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商务环境,反对和抵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略) 合作权益得到依法维护和保障, (略) 在进行业务合作中,恪守以下条款:
一、 (略) 人员,亦不得对其馈赠礼金、礼品等。
二、 (略) 人员进行相互借贷,以及其它任何金钱上的往来。
三、 (略) 人员的请托, (略) 业务无关的事项。
四、 (略) 人员进行有偿娱乐、赌博等变相贿赂行为。
五、正常的商业回扣由双方单位收受并办理企业财务正规收讫凭据, (略) 经办人员有个人收受或要求回扣归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法行为或利已行为, (略) 或贵方权益者,请勇于举报。
举报电话:()举报邮箱:( )
六、 (略) 人员共 (略) 权益受损,我公司将依法追究共同故意行为人的民事、刑事责任,并终止与贵方的一切交易往来。
七、我公司将不定期派员对贵方进行索取回扣等行为测试,对此类行为贵方及其属员若知情不举、有案不报,本公司将立即终止与贵方一切业务往来。
八、贵单位或其所属相关人员若有直接或间接给付回扣、馈赠礼品、邀游宴请、 (略) 罚款,造成本公司经济损失的,贵单位必须予以全额赔偿。
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请贵方仔细阅读本声明书所列条款,若能确保遵守,还须就 (略) 签署提供《廉政建设承诺保证书》;若不愿或不能恪守,本公 (略) 的业务合作关系。
公司名称: (略) 年 月 日
附件10:客户廉政建设承诺保证书
客户廉政建设承诺保证书
(略) :
为了促进双方真诚合作,确保双方利益的依法维护, (略) 进行业务交往活动中,愿承诺保证如下:
一、我方绝不采用馈赠财物、给付回扣、接受请托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略) 工作人员。
二、 (略) 相关单位人员进行有偿娱乐、赌博等变相贿赂行为。
三、 (略) 相关人员发生相互借贷。
四、我方绝不超常规宴请贵方业务承办人员。
五、 (略) 廉政建设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发现贵公司工作人员有“吃、拿、卡、要、报”等不廉洁行为发生时, (略) 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并全力配合贵方对发现的不法事件进行核查处理。
六、我方若有违反以上条款行为, (略) 以下处理处罚,并绝无异议:
6.1贿赂等违规不法行为涉及金额较少(500元以内), (略) 带来可证明的损失, (略) 批评教育、按违规不法金额20—30倍接受罚款、对我方当事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外,提请贵方根据我方表现重新考虑保留我方在贵方的业务资格。
6.2贿赂等违规不法行为涉及金额超过500元或因违 (略) 带来可证明损失,同意取消我方在贵方的业务资格,并同意按违规不法金额对我方处以20—30倍罚款,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我方赔偿。
6.3以上罚款和赔偿款可从我方供货款、工程款等款项中扣除。
6.4对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承诺一式*份,双方单位各执*份。
八、本承诺书未尽事宜, (略) 相关廉政建设规定及《廉政建设声明书》对客户的规定要求执行。
特此承诺保证。
单位(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11: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承诺书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承诺书(工程管理制度及安全管理制度)
(略)
我方已认真阅读并认可合同的全部内容,并做以下承诺:
一、我方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方工程管理制度、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具体如下:
1 工程管理制度( (略) 制度罗列)
1.1 (略) 施工工程成本管理制度
1.2 (略) 工程材料管理制度
1.3 (略) 施工过程验收签证制度
1.4 (略) 土建零星维修及小型技改工程管理制度
1.5 (略) (土建)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1.6 (略) 土建施工技术方案评审制度
1.7 (略) 土建施工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1.8 (略) 土建施工异情反馈制度
1.9 (略) 承包商管理制度
1.10 (略) 承包商资料整理要求
2 安全管理制度
2.1湖北宜化集团外来作业单位(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2.2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化工企业和承包商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双八条规定》
2.3 (略) 承包商负责人约谈内容
2.4 (略) 典型违章处罚标准
二、我方承认本承诺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施工单位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12:治安稳定及规范施工承诺书
治安稳定及规范施工承诺书
(略) :
(略) 承担宜化化工*吨三聚氰胺配套机柜间土建工程,施工工期为 天,开工时间为2022年 月 日,竣工时间2022年月 日,为贯彻综治委有关精神,维护贵公司内部治安秩序稳定,针对本项目,我单位承诺:
一、我单位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法制宣传 (略) 厂规厂纪,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我单 (略) 厂区必须将《出入证》佩带在胸前,服从门卫人员的管理;不得借戴他人《出入证》。保证不使用被公安机关处理过或身份不明人员,不将未在保卫处办理登记手 (略) 区域务工,若有违反,将缴纳200元/ (略) 。发现我单位施工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保卫处报告。受到公安机关或保卫处处罚、不服从保卫处工作人员管理的,我单位将予以清退。若施工人员发生盗窃、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不服从管理、伤害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等违 (略) 利益的事件、案件,视情节对行为人给予200—3000元的考核,并缴纳*元/ (略) 。
二、 (略) 3日前, (略) 用工管理部门的用工通知和所属人员相关证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张近期免冠照片)到贵公司保卫处登记备案,并在贵公司用工管理部门办理《工作联系单》后,到贵公司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证》(如有人员变动,及时 (略) 保卫处,并办理相关证件,瞒报、虚报、漏报的按100元/人·次缴纳罚款)。《临时出入证》或《出入证》在使用过程中,保证不遗失或转借他人使用,若因施工单位管理不善造成遗失或转借他人, (略) (略) 利益的,我单位将视情节缴纳1000-5000元/次罚款,从治安保证金中扣除。《临时出入证》有效期满后,我单位负责人 (略) 保卫处办理注销手续。工程结束后,《临时出入证》或《出入证》 (略) 保卫处办理注销手续。
进入贵公司之前,必须进行资质审核并签订施工合同后方可施工,不准借用他人资质进行施工;进入贵公司之后,不准将施工内容进行转包,如果我单位出现转包行为,前期所签合同、标书自动作废, (略) 扣除投标保证金并不予结算前期工作量。我单位保证施工内容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一万元以下施工内容不见贵方副总经理或指挥长签字坚决拒绝施工,一万元及一万元以上施工内容不见贵方总经理或指挥长签字坚决拒绝施工,凡未按照要求进行施工,我单位自行承担各类风险,另贵公司可不予决算。
三、出入贵公司厂区施工,所需设备、施工工具、材料等物资,必 (略) 片区治安干事如实填写《外单位自用物资登记清单》,一车一填,经门卫核查无误后方可出入,凡实物与物资清单不符的,视情节缴纳1000—3 (略) 。在施工期间,我单位安排1至2名专职巡逻人员看管我单位施工现场的各种物资(24小时值班),并在签定此承诺书三天内将人员 (略) 保卫处。凡不按要求执行的或因失职造成*方物资流失的除按原价赔偿外,视情节缴纳1000—3000元罚款。违反贵公司物资领用程序、 (略) 及其它施工单位物资、将公司物资私自转借给其它施工单位使用的,视情节缴纳1000—3000元罚款。自用物资清场,凭《外单位自用物资登记清单》和出门申请单—《工作联系单》到贵单位保卫处签字下账。无监装人员,严禁装车;所有边角废料严禁出厂,否则视情节缴纳5000—*元罚款。
四、 (略) 厂区均应遵守《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 (略) 线行驶,并遵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略) 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单,车辆行车证、司机驾驶证到保卫处登记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每个通行证交纳1000元的保证金、30元的工本费后办理并领取《通行证》。驾驶员应该严格遵守《通行证》相关使用、管理规定,凡有违反者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考核,在厂区内出现安全事故的由其负全部赔偿责任,并视情节缴纳500—2000元罚款。所有施工单位必须组织所雇车辆司机进行入厂教育,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禁止发生抢道、堵路、物资洒落、超速、违规卸土等不良现象,否则缴纳1000—5000元罚款。我单位凡吊装等作业需占道的, (略) 保卫处申请,不得因车辆占道或其他原因 (略) 接待或其他正常秩序的。
五、我单位要确实保障好农民工的相关权益,进入贵公司施工前必须到劳动局,凭备案证明与劳动用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做好相关劳动安全培训。特种行业用工必须录用具备相关资质的人员,不得使用未成年人,如有发现违法用工、损害农民工权益等情况,一律交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我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中需约定工资支付事项,工资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至少一次足额发放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故意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杜绝包工头代领工资、携款私逃等现象的发生。为保证农民工工资能按时发放到位,我单位须在每月15日之前将上月工资发放明细表、 (略) 保卫处,若施工人员有 (略) 保卫处备案,对没有上报或弄虚作假的缴纳2000元罚款。
若因我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 (略) 闹事,干扰公司正常办公、生产秩序,或到政府职能部门上访,影响贵公司形象的, (略) 缴纳罚款,具体标准如下:拖欠农民工工资*元 (略) 工作秩序的,我 (略) 缴纳*元罚款;拖欠农民工工资*元以上、*元以下的,我 (略) 缴纳*元罚款;拖欠农民工工资*元以上的,我 (略) 缴纳*元罚款, (略) (略) 即可从工程款或工程质保金中直接扣除。若因我公司农民工工资、材料款等未结算到位的任 (略) 无关,由我公司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另贵公司可在媒体、 (略) 纳入失信施工单位,列入全集团施工黑名单,在全集团内进行通报,永不招用。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自 (略) 签字之日起生效,我单位负责人必须认真学均值。
4.3比选评审小组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终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评审得分和最终报价均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确定)推选成交供应商。
二、评审标准1、初步审查
资 格审查 | 审查内容 | 审查标准 |
主体信用资格 | 1、未被列入需求方黑名单目录。 2、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http://**.cn)无异常情况。 3、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cn)等渠道查询的主体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 | |
本项目其他资格 |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 | |
形式及响应性审查 | 供应商名称 | 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等一致(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 |
响应文件签署 | 按比选文件要求加盖公章或签字 | |
响应方案 | 只有一个响应方案,不接受备选方案 | |
报价 | 只有一个有效报价,且不得高于本项目最高限价(如果有的话)。 | |
保证金 | 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 |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比选有效期的要求 | |
技术及商务要求 | 质量、工期/交货期等作为直接否决响应文件的条款。 | |
其他 | 符合法律、法规和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
上述资格审查条件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需原件彩色扫描并加盖公章,否则评委和需求方将不予采信。
2、商务、技术、价格评审内容及标准
评审基准价:所有满足比选文件要求的报价算数平均值作为评审基准价。
本次评标采取综合评估法,满分100分,本项目具体分值权重及评审标准如下: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评分标准 |
2.2.2(1) | 技术评审40分 | 搬迁技术方案(15分) | 根据施工内容提供搬迁方案评选,优秀得15分,良好得10分,一般得5分。(提供搬迁方案合理,横向对比) |
人员组织计划情况 (10分) | 人员配备齐全、技术力量稳定,技术仪表人员3人及以上得10分,2人得6分,1人得3分。(提供职业资格证书) | ||
交付期(5分) | 交付期满足3分,每提前2天加1分,最高加2分;每推迟两天扣1分,扣完为止。(商务偏离中说明) | ||
技术响应情况(5分) | 根据标书响应情况进行打分,技术偏差每项扣1分,单项扣完为止。 | ||
项目负责人业绩(5分) | 实施与本工程类似业绩,2个以上得5分,1个得3分,没有不得分。(提供社保交费记录和盖章版项目合同) | ||
2.2.2(2) | 商务评审20分 | 类似业绩(10分) | 提供近3年内,实施机柜间搬迁业绩,每提供一项业绩得2分,最多得10分。(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或合同协议书原件的影印件,加盖公章)。 |
体系认证(3分)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9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OHSAS*或GB/T*)三体系认证。体系认证证书1分/项 | ||
付款方式(4分) | 响应我方要求得4分,偏离不得分。(商务偏离中说明) | ||
公司经营状况(3分) | 根据本项目规模及供方上一年的审计结果为准,资产负债率≤50%得3分;50%<负债率≤65%得2分;65%<负债率≤80%得1分;80%<负债率不得分( (略) 财务报表)。 | ||
2.2.2(3) | 经济评审40分 | 价格(40分) | 评判小组只对资格和符合性评审合格的商务技术文件进行价格评议,报价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价格作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40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得分=(基准价/报价)×价格分。 |
比选响应文件
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供应商名称 :
日期 :
响应文件目录
一、资格及商务文件组成
1、资格及授权证明文件;(附件一)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证件;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信用资格证明文件;
行政许可等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供应商声明;
制造商(或总代理)授权书;(适用于标的物不是供应商自己生产的)
2、报价表;(附件二)
分项报价表;
标的物清单;
3、商务偏离、响应情况表;(附件三)
4、近五年内业绩合同;(附件四)
5、供应商承诺书;(附件五)
6、异议投诉要求;(附件六)
7、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附件七)
二、技术文件组成
7、技术(服务)方案;(附件八)
8、技术偏离、响应情况表;(附件九)
9、供应商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如对比选文件中所提出服务内容和有关要求的承诺、自身优势、保证产品质量的措施等)
附件一(资格及授权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证件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
(需求方全称):
兹有 同志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供应商全称)办理一切社会公务事宜,具有法律效力。
附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电话号码: 邮政编码: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法人授权书
(略) 参加贵公司组织的编号为(项目编号)的(项 目 名 称)比选活动的代表人, (略) 处理在该项目活动中的一切事宜。代理期限从 年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授权单位(公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附:代理人职务: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被授权人身份证彩色扫描件(正反面) |
资格证明文件
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进行截图证明
需方黑名单供应商响应无效
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的其他参与资格逐条证明
供应商声明
供应商名称 | ||||||||
地址 | ||||||||
主管部门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
注册时间 | 经济类型 | |||||||
近三年内有经营活动中有无重大违法纪录 | ||||||||
是否依法缴纳税收 | 是否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 |||||||
单 位 概 况 | 注册资本 | 万元 | ||||||
职工总数 | 人 | |||||||
资产 情况 | 净资产: 万元 | 固定资产原值 :万元 固定资产净值: 万元 | ||||||
负 债 : 万元 | ||||||||
主营收入 (万元) | 收入总额 (万元) | 利润总额 (万元) | 净利润 (万元) | |||||
财务状况 (最近两年) | 年 | |||||||
年 |
我们保证上述声明中的资料和数据是真实的、正确的,如贵方要求,我们同意可以出示相关证明文件。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年 月 日
保证金缴纳凭证
附件二(报价表)
首次响应报价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 | |
总价(含税) | ¥: (大写) |
税率 | |
交货期/工期 | |
付款方式 | |
质保期 | |
备注 |
注:所有价格均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签章):
报价时间:年 月日
最终报价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 | |
总价(含税) | ¥: (大写) |
税率 | |
交货期/工期 | |
付款方式 | |
质保期 | |
备注 |
注:1、所有价格均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综合评估法共两轮报价,每轮报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签章):
报价时间:年 月日
注:供应商应装订几份报价表到比选响应文件中,不填数据,只盖章(或携带公章),现场填写。
分项报价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标的物 名称 | 规格参数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
1 |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
2 | 消防设施设计专篇 | |||||
3 |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 |||||
4 | 环境保护专篇 | |||||
5 | 抗震设计专篇 | |||||
6 | 节能设计专篇 | |||||
总 计 | ¥: |
说明:1、分项报价总价必须与《报价表》一致;制造商名称列货物类适用。
2、如果不提供详细的分项报价表将被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比选文件。
3、分项报价表可根据具体项目进行适当调整,不限于以上内容,但必须包含以上内容。
注:所有价格均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签章):
报价时间:年 月日
标的物清单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标的物名称 | 主要规格参数 | 计量单位 | 数量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 |
说明:对于货物类提供所投货物详细的供货范围,包括主要配件及生产厂家、
备品备件等;各项货物详细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应另页描述。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商务偏离、响应情况说明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比选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对应内容 | 响应/偏离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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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签章):
时间:年 月日
附件四:
业绩合同
(近五年内与本项目同类的业绩合同,具体份数按照前述比选文件要求,没有要求则不少于2份。)
附件五
供应商承诺书
公司:
(略) 编号为的比选项目,在此项目比选活动中,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1、保证采取所有必要 (略) 提供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进行保密,严格非授权透露、使用、 (略) 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2、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参加本项目的比选活动;
3、本公司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4、不采取非法违规手段 (略) 相关人员串通以谋取项目成交, (略) 或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5、绝不采用馈赠财物、给付回扣、有偿娱乐、赌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略) 相关工作人员;
6、保证提供的标的物质量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或贵我双方签订的技术标准要求,确保标的物不存在质量缺陷;
7、按要求做好售后服务相关工作。
8、公司一年来生产经营正常,没有出现被冻结账户、责令停产整顿等现状。
(略) 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若我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被贵公司发现或被他人举报查实,对造成的损失,任何法律和 (略) 负责。
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代表(签章):
年月日
附件六
异议投诉要求
本项目参与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采活动不符合相关要求,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需求方或相关管理部门提出异议投诉,具体内容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缺少如下内容的异议投诉函将导致无法答复:异议投诉人名称缺乏或者虚假(无名或者非实名异议投诉);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缺少或者虚假;没有异议或投诉事项无法知道质疑内容;委托代理人没有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无法确定其为授权代表;没有签字没有盖章等。
异议投诉应本项目评审结果公示期内( (略) 站公示,公示时间3个日历天)提出,如逾期,异议投诉人将丧失相关权利。
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赔偿责任,需求方将直接纳入黑名单。
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代表(签章):
年月日
附件七
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附件八
技术(服务)方案
附件九
技术偏离、响应情况说明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比选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对应内容 | 响应/偏离 | 说明 |
1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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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应对照比选文件“第三章 项目要求”,逐条说明具体响应和偏离情况。特别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供应商必须提供所供标的物的具体参数值。如果仅注明“符合”、“满足”或简单复制比选文件要求,将导致响应文件被拒绝。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签章):
时间:年 月日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或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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