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三聚氰胺项目配套150吨中水详细设计招标计划
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三聚氰胺项目配套150吨中水详细设计招标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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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年产8万吨三聚氰胺项目配套150t/h中水详细设计
比选文件
项目编号:xjyh-zh-lqr-*-01
委托人: (略)
日期:2023.1.16
目录
(略) 就“年产8万吨三聚氰胺项目配套150t/h中水详细设计”项目进行比选采购,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洽谈。
1、比选文件的获取方式:
招采平台 http://**。
2、比选文件发放时间:2023年1月13日10时00分
3、比选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1月13日10时00分。
4、比选响应文件送达地点:供应商应在比选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比选响应文件递交到 / 或按时间要求发送到委托人指定邮箱 *@*63.com。逾期送达或发送比选响应文件的,委托人不予受理。比选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关注本次比选过程中发布的更正公告或澄清修改文件中的相关信息。
5、比选时间: 2023 年 1月13日 10时 00 分
6、比选地点: (略) 办公楼205室。不需到现场进行比选的,请按照委托人要求保持通讯畅通,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7、项目咨询联系方式
比选办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手机): 罗清瑞*
本项目咨询电话(座机): 无
8、投诉电话及邮箱
投诉电话及邮箱:0717-* * *@*63.com(不是提交响应文件的邮箱,若因此未及时正确响应,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略)
2023 年 01 月 06 日
请在方框□内划√选择;不满足此表要求的响应无效。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1 | 供应商参与资格条件 | 1、未被列入委托人黑名单目录。 2、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http://**.cn)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 3、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cn)等渠道查询的主体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4、本项目其他资格条件:①设计单位资质:具备工程设计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专业*级及以上或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级及以上资质(提供资质证书原件扫描件);②设计负责人资质:具备注册化工工程师或给排水、环保工程师(提供注册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提供拟派本项目的所有设计人员2022年7月以来连续6个月的由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原件(需加盖人社部门公章)扫描件或带二维码或电子章的参保单位缴费信息证明扫描件,且社保证明材料所记载的单位必须是该设计单位(分公司缴费有效);③设计单位业绩:近五年(2018年1月)以来,至少完成过1个150吨及以上中水设计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如有)和设计合同原件彩色扫描件,以及竣工验收报告或性能考核合格报告等业主盖章的完工证明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且能完全反应上述考核内容。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提供不全,评委将不予采信,考核时间以完工时间为准)。 |
2 | 联合体比选 | ?不接受 □接受 |
最高限价 | 本项目最高限价: /万元 人民币。 注:凡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响应文件无效。 | |
3 | 备选方案 | ?不接受 □接受 |
4 | 样品提供的规定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提交的时间及地点: |
5 | 保证金(汇款用途请明确备注“保证金”) | 1、保证金:5000 (元) 2、保证金交款账号及开户行信息: 户名: (略) 账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三峡云集支行 行号:* 3、保证金回执要求内容清晰,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
6 | 比选有效期 | 90 日(日历天) |
7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份; 副本:/份; 其他:电子文件*份(传邮箱) |
8 | 委托人认为应该补充的其他内容:如果同一内容在响应文件多处出现且响应意思表达不尽一致的,则按照更有利于需方的意思表达进入合同内容。 |
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比选活动有关的费用,无论比选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委托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2、响应文件编制基本要求
2.1供应商应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具体按第五章“比选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比选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应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委托人就有关比选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别的语言,但其相应内容必须附有中文翻译文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翻译文本为主。
2.3除技术性能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报价计量单位均以人民币计。
2.4“报价表”不允许涂抹、修改,表中相应内容报价必须计算正确。《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的其他相关内容若不一致以《报价表》为准。
2.5对于本文件中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总报价。在合同实施时,委托人将不予认可成交供应商自认为没有列入的其他费用,并认为此项目涉及的相关费用均已包括在总报价中。
2.6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响应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2.7如因供应商只填写和提供了本响应文件要求的部分内容和附件,而给评审造成困难,其可能导致的结果和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评审中,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不符的,以正本为准。
2.8比选响应文件内容均应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响应无效。
3、响应文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应采用胶装方式装订。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及电子响应文件(U盘)密封,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果未按要求密封和标记,委托人不予受理。不论供应商成交与否,响应文件均不退回。
4、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委托人。
4.1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4.2任何要求对比选文件有异议的供应商,均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交比选异议。
5、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将在发布本比选文件的网站上予以公布。
5.1不足3日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比选文件、修改通知、澄清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5.2供应商应注意及时查收委托人发布的澄清和修改通知,因供应商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比选保证金
6.1 本项目比选保证金收取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比选保证金应在比选有效期内有效。
6.2保证金应以委托人认可的方式缴纳至要求的账号内,其中以转账或电汇方式缴纳的应通过供应商的银行基本账户汇出。
6.3递交比选响应文件时,供应商应在比选响应文件中附比选保证金缴纳凭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不可抗力或比选文件认可的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存在串通响应或视为串通响应情况的;
(5)比选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7、递交比选响应文件或参加比选评审会的供应商,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和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实际参加比选代表与法人授权书中代表不一致的,比选评审小组有权取消该供应商的比选资格。
8、对于按照委托人要求通过邮件提交响应文件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设置电子密码,对于未设置电子密码而产生信息被泄漏异议的,必须书面提供有效的证据委托人才予以受理。
9、评审小组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对供应商进行排序,推选排名第一的为拟成交供应商,编写评审报告,经管理性评审并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发布成交公告。
10、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信息后,30天内与委托人签订合同。
10.1拒绝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重新开展的比选活动,性质恶劣的在6 (略) 任 (略) 黑名单。
10.2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不得将相关服务进行转包,除本比选文件认可的分包情形外,也不得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转包或分包造成委托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以下内容需符合集团制度要求)
一、资格要求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二、商务及报价要求
交付期:合同签定后3个月。
付款方式:预付20%;详细设计初稿(所有设计文件经评审修改确认后)支付40%,详细设计终稿(所有设计文件含图纸盖设计、审图章并配合移交档案室)完成付30%,剩余合同金额的10%作为设计质量保证金。(每笔款项支付前需先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率及票制:6%一票制
三、技术要求
(一)项目概况
1.项目概况:本项目为新建年产8万吨三聚氰胺项目配套150吨中水装置及配套设施的详细设计、竣工图设计及建设相关的服务。
详细设计包含:详见合同附件一
(二)厂址自然地理条件
1.1地理条件
建厂条件
本项目拟建在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以煤炭、煤电、现代煤化工、煤电冶为主导产业的发展定位。2014年,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提出,要着力打造新疆“三基地一通道”,明确把准东建成国家大型煤炭煤电煤化工基地。2015 年国家发改委结合准东循环产业发展,确定准东为“国家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2017 年 3 月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联合发布《现代煤化工产业创新发展布局方案》,明确新疆准东为国家现代煤化工产业示范区之一。自治区政府力争把准东打造成现代煤电煤化工创新产业开发区。
本项目符合工业产业规划布局,满足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要求。项目建在 (略) 厂区预留用地内,为规划工业用地。该区域地势较为平坦,可为本项目的实施提供用地保障。
1.2交通条件
准东开发区公路四通八达,已形成“五纵三横”的园区公路运输体系;铁路建设加快推进,年运力1500万吨的乌准铁路2013年建成通车,2020 年电气化双线改造全面启动,预计2022年建成后年运力可达2100 万吨。准东北站已成为全疆最大的铁路货运站点。
(1)公路
准东地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较为发达,公路由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石油勘探开发专用公路组成,基本形成了以区域各县城为中心,以国道、省道干线公路为骨架,众多县乡公路支脉,辐射区域内各乡镇、农牧团场、石油、煤炭等工矿区的公路网络。
G216 线、S228 线分别从区域内吉木萨尔县境内和奇台县境内南北向贯穿而过,通过S303 线、吐乌大高等级公路与新疆首府乌鲁木齐的大运输网络连接。
准东五彩湾煤电煤化工产业带对外公路主要有 G216 公路、S228 公路和 Z917(准东公路)等。216 国道、228 省道分别从吉木萨尔县境内和奇台县境内南北向贯穿该地区,并通过甘漠公路、303 省道、吐乌大高等级公路与新疆首府乌鲁木齐的运输相接应。303 省 (略) 天池岔口,向东连通吉木萨尔县,奇台县和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直通哈密地区。216 国道和 228 省道分别在吉木萨尔县和奇台县境内连接 303 省道,南北直通阿勒泰地区。三条公路在区域内形成公路交通网,是该地区主要的交通运输线路。公路等级均为二级公路,228 省道在 Z917(准东公路)以北地段道路路面等级较低。准东煤电煤化工产业带由于是新开发的产业带,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还不够成熟,现有的物流运输方向主要是依托 G216 线和吐乌大高等级公路运往乌鲁木齐至北疆地区。吐乌大高等级公路在幸福路口与南北向 216 国道立体交叉,向东延伸接 S303 线,216 国道与 Z917(准东公路)和沿线道路采用平面交叉方式相交,与乌准铁路在幸福路口以北 10 公里左右处立体交叉(乌准铁路上跨),S303 线、S228 线、Z917(准东公路)和其他道路都采用平面交叉方式相交。
(2)铁路
准东地区现有铁路一条,即乌准铁路,可与欧亚铁路连接,但目前该段铁路等级偏低,运输线短,尚不能满足煤电煤化工产业带建设的要求。乌鲁木齐北站至小黄山铁路等级较低,准东煤电煤化工产业带目前无法利用和依托,已对既有线路进行了改造。已建成乌准铁路小黄山至五彩湾段,在建的有五彩湾至将军庙段。乌准铁路自 2008年4月份起*续开建,西起乌北站,东至将军庙站,乌准铁路位于新疆天山北坡经济带核心区乌昌地区,乌昌地区是新疆的工业中心地带,集中分布自治区石油、化工、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炼焦、化学工业。乌准铁路五彩湾至准东北26公里铁路于2009年2月15日由中铁十二局乌准铁路项目部承建,桥涵结构物达 478座,主体工程已全部完成。
为配合准东煤电煤化工产业带的开发建设,规划建设准东煤化工产业带环线铁路,乌准铁路全长 256km,为标准国铁一级,项目建设共分三期完成。其中一期工程乌鲁木齐火车北站至准东五彩湾段线路长度 167.6km,投资估算 15.7 亿元;二期工程准东五彩湾至准东将军庙段铁路建设工程,全长 96.8 公里;三期向哈密方向延伸与国铁兰新线在哈密站接轨,连接阜康、奇台、木垒、巴里坤、哈密,衔接哈密至内蒙古临河的哈临线,形成第二条出疆通道,是通往内地的一条捷径新疆准东煤电煤化工产业带铁路线主要为乌鲁木齐至甘河子镇至准东地区的地方铁路,是准东地区与外界联系的主要货运通道。目前准东地区铁路站场正处于建设之中,主要规划站场为准东北站、准东站、大井站、将军庙站。本项目货物运输方式确定为公路运输方式。
1.3公用工程条件
公用工程和动力规格及供应
(1)生产水及生活水
生产水、生活水接自厂区管网,供水压力为 0.4 MPaG。
(2)回用水
回用水来自新建的中水回用装置,中水规格如下: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50050-2017
氢电导率(25℃):≤500μS/cm
硬度:≤3mg/L
氯离子≤50mg/L
pH(25℃):7-8
(3)电力
200kW 以下 0.75kW 及以上电动机 380V±7%0.75kW 以下电动机 220V+7% 频率 50Hz±0.2Hz
(4)装置用气
本项目所需的仪表空气来自空压站、工厂空气自备。
仪表空气规格如下:
温度:常温
操作压力:0.5-0.75MPaG
含尘粒径:≯3μm
尘含量:<1mg/m3
含油量:无
1.4气候条件
准东煤电煤化工产业带地处北半球中纬度地区,欧亚大*腹地,受北温带气候和北冰洋冷空气的影响,在气候上属中温带大*性干旱气候,其特点是干旱少雨,5-8 月气候炎热,白天气温常在 40℃以上,冬季积雪稀少。区内常年多风,风力一般 4-5 级,经常有 7-8 级大风,最大可达 10 级以上,多以西北风为主,大风日每年 50-80 天,风害常发生在春秋两季。主要灾害天气为:干旱、大风、寒潮、低温、干热风等。
极端最高气温 41.2℃
极端最低气温 ‐49.8℃
年平均气温 7.5℃
年平均相对湿度 57%
最大绝对湿度 67%
最大日降雨量 262mm
年平均降雨量 159.1mm
最大土壤冰冻深度 160cm(冻期为 11 月到来年 3 月末)
年平均风速 2.8m/s
主导风向: 夏季: 西北风 冬季:西风
全年主导风向:西风
1.7水文条件
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远期供水由“500”东延供水工程供给:西部分区现已建成“500”东延供水工程,用水全部由该水源供给:东部分区近期使用现有日出水量 5000 立方米水源,远期使用“500”水库水源。经济开发区 7 个净水厂,其中一座 5000 万立方调节水库已投入使用,满足园区用水需求。净水厂采用分质供水,工业用水水质要求参考《石油化工生产给水水质标准》(SH3099-2000)指标,生活水水质要求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指标。在园区建设净水厂,供各项目使用,本项目用水直接接园区供水管道。园区规划建设有完善排水设施,排水采用清污分流制,园区规划有完善的防洪体系。
(三)厂址
本项目地址位于 (略) 老厂区内南部空地,可充分利用厂区内可利用的场地;且老厂内现有的行政生活、福利设施可作为本项目依托。经综合分析,拟选厂址具有良好的区位优势,厂区用地绝大部分为沙地、草地和荒地,不占用农田、林地。
交通便捷、电力供应充足、地质构造稳定,邻近煤矿及铁路站场的区域。是比较理想、合理的厂址方案。该厂址具有以下优点:
(1)厂址选择在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略) 规划的要求;
(2)厂址区域交通方便、土地资源丰富、地形平缓、地势开阔,地质构造稳定;
(3)厂址用地为规划的工业用地,用地范围内没有文物古迹及其他需要保护的设施;
(4) (略) 的距离适中,既有良好的依托条件, (略) 环境产生影响;
(5)基础设施和管理服务设施等资源共享,协作和依托条件良好。
(四)节能
本项目设计注意节约能源,运用新技术、新工艺节约能源,降低生产成本,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要求,依据工艺、供热、暖通、配电、总图等专业的研究进行设计。
(五)节水
本项目的用水主要是脱盐浓水、置换水、工业冷凝水。在工艺流程确定时,充分考虑物性要求和水的充分合理利用,尽可能使所用水循环使用,杜绝水的直排。
(六)设计要求
1.总则
1.1工程设计应遵循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并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专项评价报告及批文、工程设计比选文件、工程设计服务合同工程设计基础资料等完成工程设计。
1.2 工程设计应遵循工程建设行业有关的国家、地方、行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规定。
1.3 工程设计应遵循生产技术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环境友好、人文关怀、资源综合利用、节能节水、一体化和露天化布置、节省投资、工厂信息化和智能化等设计原则,确保装置能安全环保节能、稳定、长周期、满负荷、优运行,为企业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4工程设计应采用先进、可靠的仪表和控制系统,项目自动化控制整体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1.5 工程设计应选用具有类似项目成功运行业绩的设备和材料,优先选用国产设备和材料,关键动设备可选用进口设备。
1.6 工程设计应采用先进的设计技术、设计程序和方法、设计软件,提高设计水平和设计能力,保证工程设计质量和安全。
1.7 设计人应建立覆盖设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体系,保证工程设计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功能和特性,满足工程设计合同及相关方的要求。
1.8 工程设计应满足委托人的管理规定和要求。
2.设计启动
2.1 在工程设计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应组建项目部,任命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
2.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关键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设计人的这些关键人员应与响应文件一致,未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更换其关键人员。设计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任命文件应提交委托人。设计人的项目部人员配置应满足工程设计项目实施和管理需要。
2.3设计人应明确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设计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对其工程设计项目自设计启动至设计全部结束,实行全过程、全面的工作管理。
3.设计策划
3.1 设计实施计划编制与发布
3.1.1在工程设计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应在设计启动阶段对其设计工作进行策划,编制《工程设计实施计划》,并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后提交委托人。
3.1.2 设计人编制的《工程设计实施计划》应包括如下内容:设计依据、设计范围和设计内容、设计的原则和要求、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适用的标准规范清单、设计软件、设计文件、设备和材料要求、质量保证程序和要求、进度计划和主要控制点、技术经济要求
安全、消防、职业健康、环境保护、节能要求
3.1.3在工程设计实施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设计的实际情况,对工程设计实施计划进行补充、修改,并重新提交委托人。
3.2 设计开工会议
3.2.1 工程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人与设计人召开工程设计开工会议,会议讨论项工程设计实施计划、工程设计基础、装置界区条件表、总平面布置图与装置平面布置图、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软件、设计审查安排、设计文件交付等事项。
3.2.2 设计人应编制工程设计开工会议纪要,经双方签字确认。
4.设计实施
4.1 设计基础资料
在基础工程设计阶段,委托人向设计人提供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等基础设计所需相关资料。
4.2 设计内容和深度
4.2.1 设计专篇的内容和深度应满足《石油化工装置详细工程设计内容规定》(SHSG-053-2011)标准规范的要求。
4.2.2设备和材料采购技术文件应满足委托人采购的要求。
4.3 标准规范、规定
4.3.1 工程设计应符合工程建设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业和地方适用标准规范、项目有关评价(估)报告及批文,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确保工程达到设计的性能指标,且工程投产后能实现安全环保节能、稳定、长周期、满负荷、优良运行。
4.3.2 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由工程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适用标准规范清单》中明确。
4.3.3 如标准规范要求不一致或相互冲突,设计人应按照更严格的标准规范执行。
4.3.4 标准规范、统一规定执行的优先次序如下:
(1)国家和地方强制性标准规范
(2)工程设计统一规定
(3)相关行业标准规范
(4)国家通用性标准规范
(5)企业标准
4.3.5 设计人使用标准图集时,应使用国家和当地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图集。
4.4 设计执行
4.4.1设计人应执行已批准的工程设计实施计划,满足计划控制目标的要求。
4.4.2设计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对设计基础数据和资料进行检查和验证。
4.4.3设计人应按项目协调程序,对设计进行协调管理,并按企业有关专业条件管理规定,协调和控制各专业之间的接口关系。
4.4.4 工程设计应进行多方案技术比选和论证,经过评审选择先进可靠、经济合理的工艺技术方案。
4.4.5基础工程设计文件应满足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详细工程设计文件的需要。
5设计控制
5.1 设计进度控制
5.1.1 设计进度计划应符合项目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满足委托人和设计人商定的各控制点进度要求。
5.2设计质量控制
5.2.1 设计人应按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进行设计质量控制,制定控制措施。
5.2.2 设计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应填写规定的质量记录,并向企业职能部门反馈项目设计质量信息。
5.2.3 设计质量控制点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设计人员资格的管理;
2设计输入的控制;
3设计策划的控制;
4设计技术方案的评审;
5设计文件的校审与会签;
6设计输出的控制;
7设计确认的控制。
5.3 设计投资控制
5.3.1 设计人宜建立限额设计控制程序,明确各阶段限额设计目标,通过优化设计方案实现对工程投资的有效控制。
5.3.2工程设计投资超过控制目标时,设计人应分析投资超出控制目标的原因,并提出纠正措施。
6 设计审查
6.1设计审查分类及审查形式
6.1.1 设计审查包括设计人内部的审查、委托人组织的设计审查等。
6.1.2 设计审查包括会议审查和非会议审查两种形式。
6.2 设计人内部设计审查
6.2.1 设计人应按其内部控制程序和管理规定,开展设计内部审查。
6.3 委托人组织的设计审查
6.3.1 委托人可对设计人的中间文件和成品文件进行设计审查。
6.3.2委托人的项目组及生产机构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会议或非会议的形式对设计人各专业的主要中间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意见提交设计人,设计人应采纳委托人的合理审查意见。设计人应根据设计进展情况,及时提交电子版、纸质版设计文件供委托人审查。
7 技术支持和服务
7.1 货物采购的技术支持服务
在基础工程设计阶段,设计人应按工程设计合同的要求,编制委托人提前采购的长周期设备、车间或现场制造超限非标设备的采购技术文件,设备和材料的工程量清单。采购技术文件应包括技术规格书、设计图纸和表格。设计人编制的长周期设备、车间或现场制造超限非标设备的采购技术文件,设备和材料的工程量清单应满足委托人货物招标采购的要求,且工程量清单应达到基础工程设计阶段的准确度。
7.2装置投料试车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装置投料试车阶段,设计人应指导委托人进行装置投料试车直至生产出合格产品。
8 设计协调
8.1工程设计协调是完成工程设计的重要保证手段。设计协调包括设计人内部协调及委托人设计协调等。
8.2 工程设计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8.2.1工程设计进度协调;
8.2.2工程设计界面和设计条件协调;
8.2.3工程设计方案协调;
8.2.4委托人与其上级管理部门之间的设计界面协调;
8.2.5委托人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界面协调;
8.2.6设计人与制造单位之间的界面协调;
8.2.7设计人与委托人、第三方单位之间的界面协调等。
8.3工程设计协调应明确归口的沟通联系渠道,确保委托人、设计人之间往来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唯一性。
8.4 工程设计协调可以通过电子邮件、设计联络函、设计协调会等多种方式进行。在工程设计的不同阶段,委托人与设计人应适时组织召开设计协调会或专题协调会,及时解决工程设计有关问题。
8.5设计人在工程设计过程中,应按委托人和相关要求,参加工程设计协调会议,并执行工程设计协调会议纪要。
9 设计成果交付
设计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成果应符合工程设计成果交付要求。
10 设计收尾
10.1设计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应根据工程设计实施计划的要求,除应按工程设计合同要求提交设计文件外,尚应完成为关闭工程设计合同所需要的相关文件。
10.2设计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应根据委托人和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收集、整理设计图纸、资料和有关记录,组织编制工程设计文件总目录并存档。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专业建设工程)
委托人(全称): (略) (盖章)
设计人(全称):(盖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略) 年产8万吨三聚氰胺项目配套150t/h中水详细设计。
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2022】045
3.工程内容及规模:
本项目为新建年产8万吨三聚氰胺项目配套150吨中水装置及配套设施。项目生产的主要原料为:脱盐浓水、置换水、工业冷凝水;工艺上采用:原水预处理、离子交换除硬、膜法除盐法,主要产品为回用水。主要设备:多介质过滤器、超滤、离子交换床、高压反渗透和配套机泵等。
4.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略) 。
5.工程投资估算: 5000 万元。
6.工程进度安排: 10月5日厂房主体完成,10月15日主体装置安装完成,2024年5月25日具备开车条件 。
7.工程主要技术标准:按照《石油化工装置详细工程设计内容规定》(SHSG-053-2011)等规范,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规程及行业相关设计标准。
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工程设计范围:
详细设计包含:根据委托人提供的150吨中水装置的初步设计资料对以下装置进行详细设计,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装置、建构筑物、装置设备基础、配电及自控、公辅工程(消防系统、安全设施、环保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抗震、防雷、防静电、道路、暖通、照明、绿化、装饰装修、防水)等,规划总图布置设计;装置效果图、3维图;配合业主完成详细设计评审,提供设备、电气、仪表、电信招采技术规格书支持等相关服务工作,并能满足长周期设备订货、工程物资采购准备、施工准备、相关行政审批等工作需要。
项目涉及工艺、储运、自控、土建、设备、电气、水暖、消防、总图等配套内容。
1.2详细设计包含:详细设计、竣工图设计及建设相关的设计服务。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
三、工程设计周期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2023年2月。
计划完成设计时间: 2023年4月。
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价。
2.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
3.具体支付方式详见附件6。
五、委托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委托人代表:李祯 。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协议书;
(2)合同文件;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比选文件(如果有);
(5)响应文件及其附录(如果有);
(6)委托人要求;
(7)委托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委托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工程所在地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3 年 1 月 日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份,设计人执份。
委托人:(盖章)设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委托人要求、技术标准、委托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委托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委托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委托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委托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
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委托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委托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是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 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
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委托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提供编制专业建设工程详细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委托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委托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文件编制服务等。
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委托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工程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报告(如选址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专项评估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其他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
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委托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委托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委托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委托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委托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委托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委托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委托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委托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联络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委托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委托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7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委托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委托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委托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委托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委托人
2.1 委托人一般义务
2.1.1 委托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委托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委托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委托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2.1.2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2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委托人代表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委托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
委托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撤换委托人代表。
2.3委托人决定
2.3.1 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
2.3.2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委托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2.4支付合同价款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5设计文件接收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详细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委托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委托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与注册执业证书编号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 委托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委托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委托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设计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等。
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委托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委托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委托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委托人所质疑的情形。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委托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设计人不得将其受托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受托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委托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委托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 设计分包管理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及执业经历等。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委托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2) (略) 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委托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委托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4. 工程设计资料
4.1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委托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委托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委托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委托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委托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
5. 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1 对委托人的要求
委托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委托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应当符合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委托人鼓励设计人使用可靠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
5.1.2 对设计人的要求
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委托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经委托人确认。
5.1.2.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委托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委托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
5.1.2.3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1.2.4 基础设计完成后,经委托人审定的项目投资概算应作为详细设计的施工图预算最高限额。施工过程中设计人应全力配合委托人对设计方案持续改进,工程竣工后,委托人根据项目实际投资与项目投资概算对比情况,给予设计人设计费同比例的“节奖超罚”。
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5.2.1 委托人的保证措施
委托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
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4 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保证工程施工及投产后安全性要求,满足工程经济性包括节约投资及降低生产成本要求、合理布局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安全设施应当按规定同步设计。
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4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委托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 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委托人承担。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委托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委托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委托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委托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委托人的审查时间。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委托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委托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2工程设计开始
委托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委托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委托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
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委托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委托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委托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委托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5天内向委托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上述情况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委托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委托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委托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委托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委托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委托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
6.4 暂停设计
6.4.1 委托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委托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委托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
因委托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6.4.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委托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委托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委托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委托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委托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设计后,委托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委托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委托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1 委托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委托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委托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委托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委托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委托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委托人提出书面异议,委托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委托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6.5.2 委托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委托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 委托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
7.2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
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委托人,委托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委托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委托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委托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委托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
委托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委托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委托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委托人同意。
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委托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委托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委托人要求,委托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3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委托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委托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委托人要求的,委托人应重新提出委托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委托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委托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4 委托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委托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委托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委托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委托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委托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委托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委托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委托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委托人承担。
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 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委托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委托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 合同价款组成
委托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在未签订合同前委托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使用的设计人为委托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10.2合同价格形式
委托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双方认可方式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委托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委托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委托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委托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委托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
10.4 进度款支付
10.4.1 委托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
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委托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委托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委托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
10.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委托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
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10.6支付账户
委托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1 委托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委托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
11.2 委托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委托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委托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 如果由于委托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委托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委托人承担。
11.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委托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委托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委托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3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3. 知识产权
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委托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 违约责任
14.1 委托人违约责任
14.1.1 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委托人已付的定金或委托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委托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14.1.2 委托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委托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委托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委托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委托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14.1.3 委托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委托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14.1.4 委托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委托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委托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14.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委托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14.2.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赔偿金。
14.2.4 设计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委托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委托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 合同解除
16.1委托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委托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2)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 合同解除后,委托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 争议解决
17.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 (略) 起诉。
17.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
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比选文件、响应文件以及委托人和设计人所形成会议纪要,设计人单方面提供其他文件资料。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1.4 技术标准
按照《石油化工装置详细工程设计内容规定》(SHSG-053-2011)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规程及行业相关设计标准。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a.合同签署后,双方对合同的修改、补充等契约性文件;
b.本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c.中标通知书及其有关文件(包括双方的承诺);
d.比选文件;
e.响应文件及资料;
f.形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1.6 联络
1.6.1 委托人和设计人应当在5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委托人和设计人联系信息
委托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作所在地;
委托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李祯 ;
委托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
委托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1.8 保密
保密期限:自合同签订起五年或相关保密信息能从公开渠道获悉或获知之日止。
2. 委托人
2.1 委托人一般义务
2.1.3 委托人其它义务: / 。
2.2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
姓名:李祯
职务: 主任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委托人对委托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当提前 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2.3委托人决定
2.3.2 委托人应在3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需配合委托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3 设计人其他义务:配合委托人其他项目与本项目的设计衔接有关工作。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名: ;
执业资格及等级: ;
注册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
3.2.2 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委托人。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违约金5万元/次。
3.2.3 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3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逾期5天内更换的,每次违约金5万元人民币;逾期超过20天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责任由设计人承担。
3.3 设计人人员
3.3.1 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生效3个工作日内。
3.3.3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逾期5天内更换的,每人次违约金2万元人民币。
3.4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全部。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4.2设计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4.3 设计人向委托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
3.5联合体
3.5.4 委托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无。
5. 工程设计要求
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2.1 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 。
5.1.2.2 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委托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委托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设计人承担因此可能增加的设计成本,委托人承担因此可能延长的设计周期。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3 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石油化工装置详细工程设计内容规定》(SHSG-053-2011)等规范,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规程及行业相关设计标准。
5.3.5 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50年。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 。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委托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3日。
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3 天内向委托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3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委托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3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2 委托人要求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见附件3。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委托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15天。
8.3委托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
8.4 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委托人确定。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委托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 。
9.2 设计人在需要时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2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法律变化风险、标准变化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设计人承担。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双方协商。
(3)其他价格形式: / 。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或预付款的比例签约合同价的20% 。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合同签订后支付。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5 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7天内书面通知委托人。
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7天内向委托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
委托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20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13. 知识产权
13.1关于委托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委托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委托人。
关于委托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不得用于合同以外的工程或者提供给第三方。
13.2 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委托人。
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不得用于合同以外的工程或者提供给第三方(行政部门要求的除外)。
13.3 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合同价包含,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
13. 违约责任
14.1 委托人违约责任
14.1.1 委托人支付设计人违约金:参照通用合同条款。
14.1.2 委托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应付款项的利息,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违约金总和不超过未支付金额的10%。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设计人支付委托人的违约金:参照通用合同条款。
14.2.2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阶段设计文件逾期一天交付,违约金为2000元/天。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签约合同价10%。
14.2.3 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设计人承担全部责任。
14.2.4 设计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承担签约合同价的20%的违约金。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
16. 合同解除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5天。
16.4委托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30天内,设计人应向委托人提交所有已完工的设计成果文件,并提供同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方可办理支付。
17. 争议解决
17.1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17.2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 (略) 起诉。
合同附件
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附件2:委托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附件3:设计人向委托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附件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附件5:设计进度表
附件6: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附件7:廉洁履约协议
合同附件1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一、本工程设计范围
1.1设计包含详细设计
详细设计包含:根据委托人提供的150吨中水装置的初步设计资料对以下装置进行详细设计,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装置、建构筑物、装置设备基础、配电及自控、公辅工程(消防系统、安全设施、环保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抗震、防雷、防静电、道路、暖通、照明、绿化、装饰装修、防水)等,规划总图布置设计;装置效果图、3维图;配合业主完成详细设计评审,提供设备、电气、仪表、电信招采技术规格书支持等相关服务工作,并能满足长周期设备订货、工程物资采购准备、施工准备、相关行政审批等工作需要等。
项目涉及工艺、储运、自控、土建、设备、电气、水暖、消防、总图等配套内容。
1.2详细设计包含:详细设计、竣工图设计及建设相关的设计服务。
1.3其他:基础工程设计完成后,根据设计人审核反馈意见进行详细设计,提供设计数字化交付。
1.4 本工程项目自控及配电系统均需设计于脱盐水装置系统内;暖通装置设计需考虑新建办公楼、脱盐水厂房采暖;脱盐水装置界区1米外连接中水装置的所有公辅工程等。
合同附件2
委托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项目立项报告和审批文件 | 1 | 详细设计开始3天前 | |
2 | 自然资源、气象条件、地形地貌、水文及工程详细地质勘察报告 | 1 | 详细设计开始3天前 | |
3 | 工程所在地地形图(1/500)电子版及区域位置图 | 1 | 详细设计开始3天前 | |
4 | 初步设计资料 | 1 | 详细设计开始3天前 |
(上表内容仅供参考,委托人和设计人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及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
合同附件3
设计人向委托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
1成果文件的组成
1.1 基础工程设计成果
详细设计包含:详见附件一:1.1
1.2详细设计成果
详细设计、竣工图设计等设计内容
2 成果文件的格式
工程设计文件按设计人的标准格式进行编制。有关规定、标准规范对设计专篇格式有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标准规范执行,无格式要求的,按设计人的标准格式进行编制。
3成果文件的份数
供审查版的基础工程设计文件、工程设计统一规定、详细工程设计文件纸质版的份数,按委托人、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要求提供。
最终版的基础工程设计文件、工程设计统一规定、详细工程设计文件纸质版12份,光盘和U盘电子版各1份。设备和材料采购技术文件可编辑电子版1份。设备和材料采购技术文件由电子邮件提交,成果文件由设计人快递给委托人。
光盘的电子文件为PDF格式,U盘的电子文件格式为:文字为WORD格式、表格为电子表格格式,图纸为可编辑的CAD2007格式。
4成果文件的交付时间要求
4.1 各装置及公辅设施系统工程的基础工程设计等所有成果文件计划工期为合同生效后三个月。
4.3 阶段性设计成果文件交付以双方协商的为准。
5成果文件的载体要求
5.1纸质版的要求:成果文件纸质版载体应符合设计人的出版规定。
5.2电子版的要求:成果文件电子版载体为光盘和U盘,载体质量要好,能长期保存。
5.3其他要求:成果文件电子版应与纸质版的内容应完全一致,且完整齐全。
6 成果文件的鸟瞰图要求
6.1 鸟瞰图要求
设计人制作并提供的项目鸟瞰图长宽尺寸为5×3.8m(初定)。
7、详细设计、竣工图文件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带控制点流程图、总平面布置图及竖向施工图、一次场坪及围墙施工图、建筑物基础施工图、罐基础施工图、地下管线施工图、接地施工图等。 | 8 | 收到中标通知书30日 | |
2 | 机泵等询价文件 | 8 | 2023.2.25 | |
3 | 储罐壁板订货资料图纸、料表 | 8 | 2023.3.5 | |
4 | 仪表、电气长周期询价文件、剩余建构筑物施工图 | 8 | 2023.3.15 | |
5 | 设备全套详设文件 | 8 | 2023.2.28 | |
6 | 交付详设蓝图 | 8 | 2023.4.30 |
2、竣工图文件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竣工图设计文件:交付土建专业、建筑专业、结构专业、设备专业、电气专业、工程总体布置图、位置图、地形复杂者并附竖向布置图、各种地下管线工程等(不限于)竣工图纸进行整理归档。包括变更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与设计相关竣工资料。 | 2 | 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 |
特别约定:
1.在委托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
2.上述设计时间包括法定的节假日。
3.图纸交付地点:委托人指定地。委托人要求设计人提供电子版设计文件时,设计人有权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置访问权限、限期使用等保护措施。
4.如委托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委托人的要求提供,但委托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工本费。
合同附件4
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 | 承担过的主要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项目组成员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 副负责人 | ||||
工艺专业 负责人 | ||||
土建专业 负责人 | ||||
设备专业 负责人 | ||||
其他专业 负责人 |
合同附件5
设计进度表
序号 | 设计文件名称 | 份数 | 交付日期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合同附件6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一、设计费总额:大写: 元(¥ 元)
二、设计费总额构成: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固定总价:¥ 元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无
3.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无
4.特别约定: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设计人员赴工地现场的旅差费;含长期驻现场的设计工地代表和现场服务费。
(2)其它:无。
三、设计费明细计算表
四、设计费支付方式
设计费用支付进度:
1.合同价格形式:采用 固定总价 形式;本合同价款为(含税):人民币: ¥元(大写: 万元整)其中不含税价¥元,税费¥ 元。
2.本合同签定后,委托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预付款,计¥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设计合同履行完毕后,预付款抵作部分设计费。
3.完成详细工程设计文件初稿经委托人审核合格后,并开具全额60%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委托人支付设计费的40%,即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4.完成详细设计文件终稿,配合工程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将相关资料移交档案馆,经委托人最终评定设计服务质量后,并提供合同总金额4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日后,委托人向设计人支付30%设计费,即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5.合同金额的10 %作为设计质量保证金,在委托人开工投产正常运行满3个月后支付。
6.设计人需向委托人提供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应赔偿委托人增值税6%和企业所得税25%的税金损失,同时委托人有权不付款,并且不承担由此造成的利息或其它损失。
付款方式:银行汇款或承兑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或商业承兑汇票)。合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政策调整,合同总价随新税率调整。
合同附件7
廉洁履约协议委托人(业主单位):
设计人(中标单位):
设计人(联合体成员单位): (如有)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和相关服务工作的监督,依法规范合同签订和执行中的廉政纪律,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双方签订本协议。
一、委托人责任
(一)不接受设计人赠送的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及其他支付凭证等。
(二)不接受设计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不为亲友谋取私利,让其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工程装潢等活动。
(四)不在设计人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五)不参加由设计人提供的高档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二、设计人责任
(一)不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人员赠送钱物。
(二)不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不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不提供假冒伪劣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劣质产品 。
(四)不损害委托人利益。
三、*、*双方共同责任
(一)不私下洽谈业务。
(二)不一对一洽谈业务。
(三)不以任何名义互相宴请。
(四)分别对双方所属人员经常进行法制教育和廉洁教育。
(五)互相监督,发现重大违规违纪现象时,应向双方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四、违约责任
(一)委托人人员涉及违约本协议,委托人必须按照党纪政纪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向设计人通报处理结果。
(二)设计人人员涉及违约本协议,委托人将视违约情节轻重, 对设计人采取警告、 宣布中止执行合同等处理措施 。
五、委托人纪检监察部门约请设计人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商务合同执行后,设计人单位向委托人提供《廉洁履约协议执行情况反馈意见》。
六、本协议随比选文件发送,随中标项目商务合同一并签订。
七、本协议有效时间与中标项目商务合同的有效时问一致。
八、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复印件由*、*双方纪检监察部门保存。
委托人代表:(签字) 设计人代表: (签字)
单位: (盖章)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联合体成员单位设计人代表(如有): (签字)
联合体成员单位单位(如有): (盖章)
年 月 日
1.初步审查
1.1比选评审小组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比选文件的要求。原则上比选评审小组决定是否实质响应只根据其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响应文件有明显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除外。
1.2实质性响应是指满足比选文件明确的技术参数及需求,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2.供应商的澄清
2.1比选评审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将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3.比选及最终报价
3.1供应商应当按照比选文件的变动情况和比选评审小组的要求提交澄清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3.3比选结束后,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应在比选评审小组要求的时间内密封提交最终报价(或按时发送至指定邮箱)。最终报价仅为澄清后对价格进行调整,若附带其他技术要求、交付期或付款方式等调整的,将作为无效响应。
4.详细评审
4.1供应商提交最终报价后,比选评审小组采用综合评估法对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详见“评审标准”。
4.2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所有比选评审小组成员评定分数的算术平均值。
4.3比选评审小组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终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评审得分和最终报价均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确定)推选成交供应商。
二、评审标准1、初步审查
资 格审查 | 审查内容 | 审查标准 |
主体信用资格 | 1、未被列入委托人黑名单目录。 2、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http://**.cn)无异常情况。 3、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cn)等渠道查询的主体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 | |
本项目其他资格 | ①设计单位资质:具备工程设计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专业*级及以上或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级及以上资质(提供资质证书原件扫描件);②设计负责人资质:具备注册化工工程师或给排水、环保工程师(提供注册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提供拟派本项目的所有设计人员2022年7月以来连续由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原件(需加盖人社部门公章)扫描件或带二维码或电子章的参保单位缴费信息证明扫描件,且社保证明材料所记载的单位必须是该设计单位(分公司缴费有效);③设计单位业绩:近五年(2018年1月)以来,至少完成过1个150吨及以上中水设计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如有)和设计合同原件彩色扫描件,以及竣工验收报告或性能考核合格报告等业主盖章的完工证明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且能完全反应上述考核内容。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提供不全,评委将不予采信,考核时间以完工时间为准)。 | |
形式及响应性审查 | 供应商名称 | 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等一致(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 |
响应文件签署 | 按比选文件要求加盖公章或签字 | |
响应方案 | 只有一个响应方案,不接受备选方案 | |
报价 | 只有一个有效报价,且不得高于本项目最高限价(如果有的话)。 | |
保证金 | 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 |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比选有效期的要求 | |
技术及商务要求 | 质量、工期/交付期等作为直接否决响应文件的条款。 | |
其他 | 符合法律、法规和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
上述资格审查条件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需原件彩色扫描并加盖公章,否则评委和委托人将不予采信。
2、商务、技术、价格评审内容及标准
评审基准价:所有满足比选文件要求的报价算数平均值作为评审基准价。
本次评标采取综合评估法,满分100分,本项目具体分值权重及评审标准如下: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评分标准 |
2.2.2(1) | 技术评审50分 | 工作要点分析及关键性技术问题的对策措施及设计工作策划 ( 12.00 分) | 1.设计整体编制方案清晰、目标明确,得0-3分(提供详细设计的方案,以及明确设计目标)。 2.设计重点、难点分析及解决方案好,得0-3分(对初步设计的重点和难点要提供解决方案)。 3.评价设计方案经济性、科学性、设计概算合理性,得0-3分(提供对初步设计的概算审核结果)。 4.设计方案总体布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及规范要点、布局是否合理,得 0-3分 (根据初步设计的方案,对其进行合理布局,提供平面布置图,对初步设计存在的问题要提供方案)。 |
设计质量及进度保证措施( 10.00 分) | 1、有设计质量目标承诺和设计进度目标承诺的, 得0-5分(提供对本项目设计的目标书和进度承诺盖章)。 2、设计质量的保证措施具体详细;设计进度满足委托人需求,安排合理。保障措施得当,可行性强的,得3-5分 ,其他得0-2分(提供详细的设计进度计划表)。 | ||
目标承诺和控制( 10.00 分) | 有投资目标承诺不得超出概算投资的得0 -4分(详细设计不得超出概算,设计公司在承诺函上签字盖章)。 工程投资控制措施具体详细,保证工程质量者得 0-4分(设计公司根据初步设计编制投资措施计划)。 有设计时限,根据承诺设计时间长短得0-2分(设计人编制本项目的设计时间表)。 | ||
提供优质服务的保障措施( 8.00 分) | 提供优质服务(包括后续设计服务)的保证措施具体详细,全面和明确承诺者得5-8分,其他得0-5分(设计方要对本项目在竣工以前的现场及图纸修改等保障服务,并出具承诺书盖章)。 | ||
对本工程提出的合理化建设( 10.00 分) | 对本项目根据初步设计的资料,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且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者1条得2分,最高10分(提供合理化建议书)。 | ||
2.2.2(2) | 商务评审20分 | 项目负责人资历( 4.00 分) | 1.具有化学工程或化工工艺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得2分; 2.提供其主导的同等或以上产能装置已完工的设计业绩≥2个得2分。(提供合同及完工证明文件彩色扫描件,并能反映考核内容,否则不得分;提供职称证书彩色扫描件及2022年5月以来连续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
其他主要人员资历( 2.00 分) | 除项目负责人外其他各专业负责人具备高工及以上职称,得0.5分/人,最高得2分。(同专业仅限一人计分,必须提供职称证书彩色扫描件及2022年7月以来连续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 ||
信誉和获奖( 2.00 分) | 设计人设计过的化工 (略) 级设计奖项或表彰的的得1分;获得过国家级设计奖项或表彰的的得2分。(时间以证书或文件上的时间为准,同一项目同时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按得分最高的计取,颁奖单位应为行业主管部门,上传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 | ||
业绩( 12.00 分) | 设计人具有同等或以上产能的中水装置项目已投产运行的设计业绩,每具有一项得2分,最多得12分,含资格审查业绩。(须提供合同及完工证明文件彩色扫描件,并能反映考核内容,否则不得分 ) | ||
2.2.2(3) | 价格评审30分 | 响应报价(30分) | 评标委员会只对通过初步评审的响应文件进行报价评审。 1、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以所有有效响应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 2、响应报价得分:所有有效响应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较,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30分;每高评标基准价1%扣 0.2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 扣0.1分,本项最多扣15分。即 :①响应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时,响应报价得分=响应报价评审分值-(响应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0.2 ;② 响应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时,响应报价得分= 响应报价评审分值-(评标基准价-响应报价)/评标基准价×100×0 .1。 |
比选响应文件
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供应商名称 :
日期 :
响应文件目录
一、资格及商务文件组成
1、资格及授权证明文件;(附件一)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证件;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信用资格证明文件;
行政许可等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供应商声明;
制造商(或总代理)授权书;(适用于标的物不是供应商自己生产的)
2、报价表;(附件二)
分项报价表;
标的物清单;
3、商务偏离、响应情况表;(附件三)
4、近五年内业绩合同;(附件四)
5、供应商承诺书;(附件五)
6、异议投诉要求;(附件六)
7、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1务报告(附件七)
二、技术文件组成
7、技术(服务)方案;(附件八)
8、技术偏离、响应情况表;(附件九)
9、供应商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如对比选文件中所提出服务内容和有关要求的承诺、自身优势、保证产品质量的措施等)
附件一(资格及授权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证件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
(委托人全称):
兹有 同志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供应商全称)办理一切社会公务事宜,具有法律效力。
附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电话号码: 邮政编码: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法人授权书
兹授权 (略) 参加贵公司组织的编号为(项目编号)的(项 目 名 称)比选活动的代表人, (略) 处理在该项目活动中的一切事宜。代理期限从 年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授权单位(公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附:代理人职务: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被授权人身份证彩色扫描件(正反面) |
资格证明文件
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进行截图证明
需方黑名单供应商响应无效
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的其他参与资格逐条证明
供应商声明
供应商名称 | ||||||||
地址 | ||||||||
主管部门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
注册时间 | 经济类型 | |||||||
近三年内有经营活动中有无重大违法纪录 | ||||||||
是否依法缴纳税收 | 是否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 |||||||
单 位 概 况 | 注册资本 | 万元 | ||||||
职工总数 | 人 | |||||||
资产 情况 | 净资产: 万元 | 固定资产原值 :万元 固定资产净值: 万元 | ||||||
负 债 : 万元 | ||||||||
主营收入 (万元) | 收入总额 (万元) | 利润总额 (万元) | 净利润 (万元) | |||||
财务状况 (最近两年) | 年 | |||||||
年 |
我们保证上述声明中的资料和数据是真实的、正确的,如贵方要求,我们同意可以出示相关证明文件。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年 月 日
保证金缴纳凭证
附件二(报价表)
首次响应报价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 | |
总价(含税) | ¥: (大写) |
税率 | |
交付期 | |
付款方式 | |
质保期 | |
备注 |
注:所有价格均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签章):
报价时间:年 月日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 | |
总价(含税) | ¥: (大写) |
税率 | |
交付期/工期 | |
付款方式 | |
质保期 | |
备注 |
注:1、所有价格均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综合评估法共两轮报价,每轮报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签章):
报价时间:年 月日
注:供应商应装订几份报价表到比选响应文件中,不填数据,只盖章(或携带公章),现场填写。
分项报价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标的物 名称 | 规格参数 | 制造商名称国别/地区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总 计 | ¥: |
说明:1、分项报价总价必须与《报价表》一致;制造商名称列货物类适用。
2、如果不提供详细的分项报价表将被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比选文件。
3、分项报价表可根据具体项目进行适当调整,不限于以上内容,但必须包含以上内容。
注:所有价格均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签章):
报价时间:年 月日
标的物清单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标的物名称 | 主要规格参数 | 计量单位 | 数量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 |
说明:对于货物类提供所投货物详细的供货范围,包括主要配件及生产厂家、
备品备件等;各项货物详细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应另页描述。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商务偏离、响应情况说明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比选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对应内容 | 响应/偏离 | 说明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 |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签章):
时间:年 月日
附件四:
业绩合同
(近五年内与本项目同类的业绩合同,具体份数按照前述比选文件要求,没有要求则不少于2份。)
附件五
供应商承诺书
公司:
(略) 编号为的比选项目,在此项目比选活动中,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1、保证采取所有必要 (略) 提供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进行保密,严格非授权透露、使用、 (略) 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2、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参加本项目的比选活动;
3、本公司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4、不采取非法违规手段 (略) 相关人员串通以谋取项目成交, (略) 或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5、绝不采用馈赠财物、给付回扣、有偿娱乐、赌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略) 相关工作人员;
6、保证提供的标的物质量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或贵我双方签订的技术标准要求,确保标的物不存在质量缺陷;
7、按要求做好售后服务相关工作。
8、公司一年来生产经营正常,没有出现被冻结账户、责令停产整顿等现状。
(略) 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若我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被贵公司发现或被他人举报查实,对造成的损失,任何法律和 (略) 负责。
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代表(签章):
年月日
附件六
异议投诉要求
本项目参与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采活动不符合相关要求,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委托人或相关管理部门提出异议投诉,具体内容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缺少如下内容的异议投诉函将导致无法答复:异议投诉人名称缺乏或者虚假(无名或者非实名异议投诉);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缺少或者虚假;没有异议或投诉事项无法知道质疑内容;委托代理人没有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无法确定其为授权代表;没有签字没有盖章等。
异议投诉应本项目评审结果公示期内(挂网网站公示,公示时间3个日历天)提出,如逾期,异议投诉人将丧失相关权利。
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人将直接纳入黑名单。
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代表(签章):
年月日
附件七
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附件八
技术(服务)方案
附件九
技术偏离、响应情况说明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比选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对应内容 | 响应/偏离 | 说明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 |
说明:应对照比选文件“第三章 项目要求”,逐条说明具体响应和偏离情况。特别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供应商必须提供所供标的物的具体参数值。如果仅注明“符合”、“满足”或简单复制比选文件要求,将导致响应文件被拒绝。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签章):
时间:年 月日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或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
()
DD000E;
EE000E;
?
(略)
年产8万吨三聚氰胺项目配套150t/h中水详细设计
比选文件
项目编号:xjyh-zh-lqr-*-01
委托人: (略)
日期:2023.1.16
目录
(略) 就“年产8万吨三聚氰胺项目配套150t/h中水详细设计”项目进行比选采购,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洽谈。
1、比选文件的获取方式:
招采平台 http://**。
2、比选文件发放时间:2023年1月13日10时00分
3、比选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1月13日10时00分。
4、比选响应文件送达地点:供应商应在比选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比选响应文件递交到 / 或按时间要求发送到委托人指定邮箱 *@*63.com。逾期送达或发送比选响应文件的,委托人不予受理。比选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关注本次比选过程中发布的更正公告或澄清修改文件中的相关信息。
5、比选时间: 2023 年 1月13日 10时 00 分
6、比选地点: (略) 办公楼205室。不需到现场进行比选的,请按照委托人要求保持通讯畅通,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7、项目咨询联系方式
比选办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手机): 罗清瑞*
本项目咨询电话(座机): 无
8、投诉电话及邮箱
投诉电话及邮箱:0717-* * *@*63.com(不是提交响应文件的邮箱,若因此未及时正确响应,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略)
2023 年 01 月 06 日
请在方框□内划√选择;不满足此表要求的响应无效。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1 | 供应商参与资格条件 | 1、未被列入委托人黑名单目录。 2、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http://**.cn)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 3、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cn)等渠道查询的主体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4、本项目其他资格条件:①设计单位资质:具备工程设计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专业*级及以上或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级及以上资质(提供资质证书原件扫描件);②设计负责人资质:具备注册化工工程师或给排水、环保工程师(提供注册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提供拟派本项目的所有设计人员2022年7月以来连续6个月的由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原件(需加盖人社部门公章)扫描件或带二维码或电子章的参保单位缴费信息证明扫描件,且社保证明材料所记载的单位必须是该设计单位(分公司缴费有效);③设计单位业绩:近五年(2018年1月)以来,至少完成过1个150吨及以上中水设计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如有)和设计合同原件彩色扫描件,以及竣工验收报告或性能考核合格报告等业主盖章的完工证明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且能完全反应上述考核内容。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提供不全,评委将不予采信,考核时间以完工时间为准)。 |
2 | 联合体比选 | ?不接受 □接受 |
最高限价 | 本项目最高限价: /万元 人民币。 注:凡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响应文件无效。 | |
3 | 备选方案 | ?不接受 □接受 |
4 | 样品提供的规定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提交的时间及地点: |
5 | 保证金(汇款用途请明确备注“保证金”) | 1、保证金:5000 (元) 2、保证金交款账号及开户行信息: 户名: (略) 账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三峡云集支行 行号:* 3、保证金回执要求内容清晰,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
6 | 比选有效期 | 90 日(日历天) |
7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份; 副本:/份; 其他:电子文件*份(传邮箱) |
8 | 委托人认为应该补充的其他内容:如果同一内容在响应文件多处出现且响应意思表达不尽一致的,则按照更有利于需方的意思表达进入合同内容。 |
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比选活动有关的费用,无论比选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委托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2、响应文件编制基本要求
2.1供应商应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具体按第五章“比选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比选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应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委托人就有关比选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别的语言,但其相应内容必须附有中文翻译文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翻译文本为主。
2.3除技术性能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报价计量单位均以人民币计。
2.4“报价表”不允许涂抹、修改,表中相应内容报价必须计算正确。《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的其他相关内容若不一致以《报价表》为准。
2.5对于本文件中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总报价。在合同实施时,委托人将不予认可成交供应商自认为没有列入的其他费用,并认为此项目涉及的相关费用均已包括在总报价中。
2.6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响应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2.7如因供应商只填写和提供了本响应文件要求的部分内容和附件,而给评审造成困难,其可能导致的结果和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评审中,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不符的,以正本为准。
2.8比选响应文件内容均应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响应无效。
3、响应文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应采用胶装方式装订。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及电子响应文件(U盘)密封,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果未按要求密封和标记,委托人不予受理。不论供应商成交与否,响应文件均不退回。
4、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委托人。
4.1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4.2任何要求对比选文件有异议的供应商,均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交比选异议。
5、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将在发布本比选文件的网站上予以公布。
5.1不足3日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比选文件、修改通知、澄清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5.2供应商应注意及时查收委托人发布的澄清和修改通知,因供应商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比选保证金
6.1 本项目比选保证金收取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比选保证金应在比选有效期内有效。
6.2保证金应以委托人认可的方式缴纳至要求的账号内,其中以转账或电汇方式缴纳的应通过供应商的银行基本账户汇出。
6.3递交比选响应文件时,供应商应在比选响应文件中附比选保证金缴纳凭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不可抗力或比选文件认可的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存在串通响应或视为串通响应情况的;
(5)比选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7、递交比选响应文件或参加比选评审会的供应商,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和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实际参加比选代表与法人授权书中代表不一致的,比选评审小组有权取消该供应商的比选资格。
8、对于按照委托人要求通过邮件提交响应文件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设置电子密码,对于未设置电子密码而产生信息被泄漏异议的,必须书面提供有效的证据委托人才予以受理。
9、评审小组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对供应商进行排序,推选排名第一的为拟成交供应商,编写评审报告,经管理性评审并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发布成交公告。
10、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信息后,30天内与委托人签订合同。
10.1拒绝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重新开展的比选活动,性质恶劣的在6 (略) 任 (略) 黑名单。
10.2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不得将相关服务进行转包,除本比选文件认可的分包情形外,也不得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转包或分包造成委托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以下内容需符合集团制度要求)
一、资格要求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二、商务及报价要求
交付期:合同签定后3个月。
付款方式:预付20%;详细设计初稿(所有设计文件经评审修改确认后)支付40%,详细设计终稿(所有设计文件含图纸盖设计、审图章并配合移交档案室)完成付30%,剩余合同金额的10%作为设计质量保证金。(每笔款项支付前需先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率及票制:6%一票制
三、技术要求
(一)项目概况
1.项目概况:本项目为新建年产8万吨三聚氰胺项目配套150吨中水装置及配套设施的详细设计、竣工图设计及建设相关的服务。
详细设计包含:详见合同附件一
(二)厂址自然地理条件
1.1地理条件
建厂条件
本项目拟建在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以煤炭、煤电、现代煤化工、煤电冶为主导产业的发展定位。2014年,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提出,要着力打造新疆“三基地一通道”,明确把准东建成国家大型煤炭煤电煤化工基地。2015 年国家发改委结合准东循环产业发展,确定准东为“国家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2017 年 3 月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联合发布《现代煤化工产业创新发展布局方案》,明确新疆准东为国家现代煤化工产业示范区之一。自治区政府力争把准东打造成现代煤电煤化工创新产业开发区。
本项目符合工业产业规划布局,满足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要求。项目建在 (略) 厂区预留用地内,为规划工业用地。该区域地势较为平坦,可为本项目的实施提供用地保障。
1.2交通条件
准东开发区公路四通八达,已形成“五纵三横”的园区公路运输体系;铁路建设加快推进,年运力1500万吨的乌准铁路2013年建成通车,2020 年电气化双线改造全面启动,预计2022年建成后年运力可达2100 万吨。准东北站已成为全疆最大的铁路货运站点。
(1)公路
准东地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较为发达,公路由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石油勘探开发专用公路组成,基本形成了以区域各县城为中心,以国道、省道干线公路为骨架,众多县乡公路支脉,辐射区域内各乡镇、农牧团场、石油、煤炭等工矿区的公路网络。
G216 线、S228 线分别从区域内吉木萨尔县境内和奇台县境内南北向贯穿而过,通过S303 线、吐乌大高等级公路与新疆首府乌鲁木齐的大运输网络连接。
准东五彩湾煤电煤化工产业带对外公路主要有 G216 公路、S228 公路和 Z917(准东公路)等。216 国道、228 省道分别从吉木萨尔县境内和奇台县境内南北向贯穿该地区,并通过甘漠公路、303 省道、吐乌大高等级公路与新疆首府乌鲁木齐的运输相接应。303 省 (略) 天池岔口,向东连通吉木萨尔县,奇台县和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直通哈密地区。216 国道和 228 省道分别在吉木萨尔县和奇台县境内连接 303 省道,南北直通阿勒泰地区。三条公路在区域内形成公路交通网,是该地区主要的交通运输线路。公路等级均为二级公路,228 省道在 Z917(准东公路)以北地段道路路面等级较低。准东煤电煤化工产业带由于是新开发的产业带,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还不够成熟,现有的物流运输方向主要是依托 G216 线和吐乌大高等级公路运往乌鲁木齐至北疆地区。吐乌大高等级公路在幸福路口与南北向 216 国道立体交叉,向东延伸接 S303 线,216 国道与 Z917(准东公路)和沿线道路采用平面交叉方式相交,与乌准铁路在幸福路口以北 10 公里左右处立体交叉(乌准铁路上跨),S303 线、S228 线、Z917(准东公路)和其他道路都采用平面交叉方式相交。
(2)铁路
准东地区现有铁路一条,即乌准铁路,可与欧亚铁路连接,但目前该段铁路等级偏低,运输线短,尚不能满足煤电煤化工产业带建设的要求。乌鲁木齐北站至小黄山铁路等级较低,准东煤电煤化工产业带目前无法利用和依托,已对既有线路进行了改造。已建成乌准铁路小黄山至五彩湾段,在建的有五彩湾至将军庙段。乌准铁路自 2008年4月份起*续开建,西起乌北站,东至将军庙站,乌准铁路位于新疆天山北坡经济带核心区乌昌地区,乌昌地区是新疆的工业中心地带,集中分布自治区石油、化工、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炼焦、化学工业。乌准铁路五彩湾至准东北26公里铁路于2009年2月15日由中铁十二局乌准铁路项目部承建,桥涵结构物达 478座,主体工程已全部完成。
为配合准东煤电煤化工产业带的开发建设,规划建设准东煤化工产业带环线铁路,乌准铁路全长 256km,为标准国铁一级,项目建设共分三期完成。其中一期工程乌鲁木齐火车北站至准东五彩湾段线路长度 167.6km,投资估算 15.7 亿元;二期工程准东五彩湾至准东将军庙段铁路建设工程,全长 96.8 公里;三期向哈密方向延伸与国铁兰新线在哈密站接轨,连接阜康、奇台、木垒、巴里坤、哈密,衔接哈密至内蒙古临河的哈临线,形成第二条出疆通道,是通往内地的一条捷径新疆准东煤电煤化工产业带铁路线主要为乌鲁木齐至甘河子镇至准东地区的地方铁路,是准东地区与外界联系的主要货运通道。目前准东地区铁路站场正处于建设之中,主要规划站场为准东北站、准东站、大井站、将军庙站。本项目货物运输方式确定为公路运输方式。
1.3公用工程条件
公用工程和动力规格及供应
(1)生产水及生活水
生产水、生活水接自厂区管网,供水压力为 0.4 MPaG。
(2)回用水
回用水来自新建的中水回用装置,中水规格如下: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50050-2017
氢电导率(25℃):≤500μS/cm
硬度:≤3mg/L
氯离子≤50mg/L
pH(25℃):7-8
(3)电力
200kW 以下 0.75kW 及以上电动机 380V±7%0.75kW 以下电动机 220V+7% 频率 50Hz±0.2Hz
(4)装置用气
本项目所需的仪表空气来自空压站、工厂空气自备。
仪表空气规格如下:
温度:常温
操作压力:0.5-0.75MPaG
含尘粒径:≯3μm
尘含量:<1mg/m3
含油量:无
1.4气候条件
准东煤电煤化工产业带地处北半球中纬度地区,欧亚大*腹地,受北温带气候和北冰洋冷空气的影响,在气候上属中温带大*性干旱气候,其特点是干旱少雨,5-8 月气候炎热,白天气温常在 40℃以上,冬季积雪稀少。区内常年多风,风力一般 4-5 级,经常有 7-8 级大风,最大可达 10 级以上,多以西北风为主,大风日每年 50-80 天,风害常发生在春秋两季。主要灾害天气为:干旱、大风、寒潮、低温、干热风等。
极端最高气温 41.2℃
极端最低气温 ‐49.8℃
年平均气温 7.5℃
年平均相对湿度 57%
最大绝对湿度 67%
最大日降雨量 262mm
年平均降雨量 159.1mm
最大土壤冰冻深度 160cm(冻期为 11 月到来年 3 月末)
年平均风速 2.8m/s
主导风向: 夏季: 西北风 冬季:西风
全年主导风向:西风
1.7水文条件
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远期供水由“500”东延供水工程供给:西部分区现已建成“500”东延供水工程,用水全部由该水源供给:东部分区近期使用现有日出水量 5000 立方米水源,远期使用“500”水库水源。经济开发区 7 个净水厂,其中一座 5000 万立方调节水库已投入使用,满足园区用水需求。净水厂采用分质供水,工业用水水质要求参考《石油化工生产给水水质标准》(SH3099-2000)指标,生活水水质要求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指标。在园区建设净水厂,供各项目使用,本项目用水直接接园区供水管道。园区规划建设有完善排水设施,排水采用清污分流制,园区规划有完善的防洪体系。
(三)厂址
本项目地址位于 (略) 老厂区内南部空地,可充分利用厂区内可利用的场地;且老厂内现有的行政生活、福利设施可作为本项目依托。经综合分析,拟选厂址具有良好的区位优势,厂区用地绝大部分为沙地、草地和荒地,不占用农田、林地。
交通便捷、电力供应充足、地质构造稳定,邻近煤矿及铁路站场的区域。是比较理想、合理的厂址方案。该厂址具有以下优点:
(1)厂址选择在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略) 规划的要求;
(2)厂址区域交通方便、土地资源丰富、地形平缓、地势开阔,地质构造稳定;
(3)厂址用地为规划的工业用地,用地范围内没有文物古迹及其他需要保护的设施;
(4) (略) 的距离适中,既有良好的依托条件, (略) 环境产生影响;
(5)基础设施和管理服务设施等资源共享,协作和依托条件良好。
(四)节能
本项目设计注意节约能源,运用新技术、新工艺节约能源,降低生产成本,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要求,依据工艺、供热、暖通、配电、总图等专业的研究进行设计。
(五)节水
本项目的用水主要是脱盐浓水、置换水、工业冷凝水。在工艺流程确定时,充分考虑物性要求和水的充分合理利用,尽可能使所用水循环使用,杜绝水的直排。
(六)设计要求
1.总则
1.1工程设计应遵循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并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专项评价报告及批文、工程设计比选文件、工程设计服务合同工程设计基础资料等完成工程设计。
1.2 工程设计应遵循工程建设行业有关的国家、地方、行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规定。
1.3 工程设计应遵循生产技术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环境友好、人文关怀、资源综合利用、节能节水、一体化和露天化布置、节省投资、工厂信息化和智能化等设计原则,确保装置能安全环保节能、稳定、长周期、满负荷、优运行,为企业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4工程设计应采用先进、可靠的仪表和控制系统,项目自动化控制整体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1.5 工程设计应选用具有类似项目成功运行业绩的设备和材料,优先选用国产设备和材料,关键动设备可选用进口设备。
1.6 工程设计应采用先进的设计技术、设计程序和方法、设计软件,提高设计水平和设计能力,保证工程设计质量和安全。
1.7 设计人应建立覆盖设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体系,保证工程设计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功能和特性,满足工程设计合同及相关方的要求。
1.8 工程设计应满足委托人的管理规定和要求。
2.设计启动
2.1 在工程设计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应组建项目部,任命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
2.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关键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设计人的这些关键人员应与响应文件一致,未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更换其关键人员。设计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任命文件应提交委托人。设计人的项目部人员配置应满足工程设计项目实施和管理需要。
2.3设计人应明确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设计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对其工程设计项目自设计启动至设计全部结束,实行全过程、全面的工作管理。
3.设计策划
3.1 设计实施计划编制与发布
3.1.1在工程设计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应在设计启动阶段对其设计工作进行策划,编制《工程设计实施计划》,并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后提交委托人。
3.1.2 设计人编制的《工程设计实施计划》应包括如下内容:设计依据、设计范围和设计内容、设计的原则和要求、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适用的标准规范清单、设计软件、设计文件、设备和材料要求、质量保证程序和要求、进度计划和主要控制点、技术经济要求
安全、消防、职业健康、环境保护、节能要求
3.1.3在工程设计实施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设计的实际情况,对工程设计实施计划进行补充、修改,并重新提交委托人。
3.2 设计开工会议
3.2.1 工程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人与设计人召开工程设计开工会议,会议讨论项工程设计实施计划、工程设计基础、装置界区条件表、总平面布置图与装置平面布置图、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软件、设计审查安排、设计文件交付等事项。
3.2.2 设计人应编制工程设计开工会议纪要,经双方签字确认。
4.设计实施
4.1 设计基础资料
在基础工程设计阶段,委托人向设计人提供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等基础设计所需相关资料。
4.2 设计内容和深度
4.2.1 设计专篇的内容和深度应满足《石油化工装置详细工程设计内容规定》(SHSG-053-2011)标准规范的要求。
4.2.2设备和材料采购技术文件应满足委托人采购的要求。
4.3 标准规范、规定
4.3.1 工程设计应符合工程建设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业和地方适用标准规范、项目有关评价(估)报告及批文,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确保工程达到设计的性能指标,且工程投产后能实现安全环保节能、稳定、长周期、满负荷、优良运行。
4.3.2 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由工程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适用标准规范清单》中明确。
4.3.3 如标准规范要求不一致或相互冲突,设计人应按照更严格的标准规范执行。
4.3.4 标准规范、统一规定执行的优先次序如下:
(1)国家和地方强制性标准规范
(2)工程设计统一规定
(3)相关行业标准规范
(4)国家通用性标准规范
(5)企业标准
4.3.5 设计人使用标准图集时,应使用国家和当地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图集。
4.4 设计执行
4.4.1设计人应执行已批准的工程设计实施计划,满足计划控制目标的要求。
4.4.2设计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对设计基础数据和资料进行检查和验证。
4.4.3设计人应按项目协调程序,对设计进行协调管理,并按企业有关专业条件管理规定,协调和控制各专业之间的接口关系。
4.4.4 工程设计应进行多方案技术比选和论证,经过评审选择先进可靠、经济合理的工艺技术方案。
4.4.5基础工程设计文件应满足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详细工程设计文件的需要。
5设计控制
5.1 设计进度控制
5.1.1 设计进度计划应符合项目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满足委托人和设计人商定的各控制点进度要求。
5.2设计质量控制
5.2.1 设计人应按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进行设计质量控制,制定控制措施。
5.2.2 设计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应填写规定的质量记录,并向企业职能部门反馈项目设计质量信息。
5.2.3 设计质量控制点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设计人员资格的管理;
2设计输入的控制;
3设计策划的控制;
4设计技术方案的评审;
5设计文件的校审与会签;
6设计输出的控制;
7设计确认的控制。
5.3 设计投资控制
5.3.1 设计人宜建立限额设计控制程序,明确各阶段限额设计目标,通过优化设计方案实现对工程投资的有效控制。
5.3.2工程设计投资超过控制目标时,设计人应分析投资超出控制目标的原因,并提出纠正措施。
6 设计审查
6.1设计审查分类及审查形式
6.1.1 设计审查包括设计人内部的审查、委托人组织的设计审查等。
6.1.2 设计审查包括会议审查和非会议审查两种形式。
6.2 设计人内部设计审查
6.2.1 设计人应按其内部控制程序和管理规定,开展设计内部审查。
6.3 委托人组织的设计审查
6.3.1 委托人可对设计人的中间文件和成品文件进行设计审查。
6.3.2委托人的项目组及生产机构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会议或非会议的形式对设计人各专业的主要中间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意见提交设计人,设计人应采纳委托人的合理审查意见。设计人应根据设计进展情况,及时提交电子版、纸质版设计文件供委托人审查。
7 技术支持和服务
7.1 货物采购的技术支持服务
在基础工程设计阶段,设计人应按工程设计合同的要求,编制委托人提前采购的长周期设备、车间或现场制造超限非标设备的采购技术文件,设备和材料的工程量清单。采购技术文件应包括技术规格书、设计图纸和表格。设计人编制的长周期设备、车间或现场制造超限非标设备的采购技术文件,设备和材料的工程量清单应满足委托人货物招标采购的要求,且工程量清单应达到基础工程设计阶段的准确度。
7.2装置投料试车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装置投料试车阶段,设计人应指导委托人进行装置投料试车直至生产出合格产品。
8 设计协调
8.1工程设计协调是完成工程设计的重要保证手段。设计协调包括设计人内部协调及委托人设计协调等。
8.2 工程设计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8.2.1工程设计进度协调;
8.2.2工程设计界面和设计条件协调;
8.2.3工程设计方案协调;
8.2.4委托人与其上级管理部门之间的设计界面协调;
8.2.5委托人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界面协调;
8.2.6设计人与制造单位之间的界面协调;
8.2.7设计人与委托人、第三方单位之间的界面协调等。
8.3工程设计协调应明确归口的沟通联系渠道,确保委托人、设计人之间往来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唯一性。
8.4 工程设计协调可以通过电子邮件、设计联络函、设计协调会等多种方式进行。在工程设计的不同阶段,委托人与设计人应适时组织召开设计协调会或专题协调会,及时解决工程设计有关问题。
8.5设计人在工程设计过程中,应按委托人和相关要求,参加工程设计协调会议,并执行工程设计协调会议纪要。
9 设计成果交付
设计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成果应符合工程设计成果交付要求。
10 设计收尾
10.1设计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应根据工程设计实施计划的要求,除应按工程设计合同要求提交设计文件外,尚应完成为关闭工程设计合同所需要的相关文件。
10.2设计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应根据委托人和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收集、整理设计图纸、资料和有关记录,组织编制工程设计文件总目录并存档。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专业建设工程)
委托人(全称): (略) (盖章)
设计人(全称):(盖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略) 年产8万吨三聚氰胺项目配套150t/h中水详细设计。
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2022】045
3.工程内容及规模:
本项目为新建年产8万吨三聚氰胺项目配套150吨中水装置及配套设施。项目生产的主要原料为:脱盐浓水、置换水、工业冷凝水;工艺上采用:原水预处理、离子交换除硬、膜法除盐法,主要产品为回用水。主要设备:多介质过滤器、超滤、离子交换床、高压反渗透和配套机泵等。
4.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略) 。
5.工程投资估算: 5000 万元。
6.工程进度安排: 10月5日厂房主体完成,10月15日主体装置安装完成,2024年5月25日具备开车条件 。
7.工程主要技术标准:按照《石油化工装置详细工程设计内容规定》(SHSG-053-2011)等规范,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规程及行业相关设计标准。
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工程设计范围:
详细设计包含:根据委托人提供的150吨中水装置的初步设计资料对以下装置进行详细设计,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装置、建构筑物、装置设备基础、配电及自控、公辅工程(消防系统、安全设施、环保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抗震、防雷、防静电、道路、暖通、照明、绿化、装饰装修、防水)等,规划总图布置设计;装置效果图、3维图;配合业主完成详细设计评审,提供设备、电气、仪表、电信招采技术规格书支持等相关服务工作,并能满足长周期设备订货、工程物资采购准备、施工准备、相关行政审批等工作需要。
项目涉及工艺、储运、自控、土建、设备、电气、水暖、消防、总图等配套内容。
1.2详细设计包含:详细设计、竣工图设计及建设相关的设计服务。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
三、工程设计周期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2023年2月。
计划完成设计时间: 2023年4月。
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价。
2.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
3.具体支付方式详见附件6。
五、委托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委托人代表:李祯 。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协议书;
(2)合同文件;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比选文件(如果有);
(5)响应文件及其附录(如果有);
(6)委托人要求;
(7)委托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委托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工程所在地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3 年 1 月 日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份,设计人执份。
委托人:(盖章)设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委托人要求、技术标准、委托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委托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委托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委托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委托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
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委托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委托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是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 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
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委托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提供编制专业建设工程详细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委托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委托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文件编制服务等。
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委托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工程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报告(如选址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专项评估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其他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
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委托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委托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委托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委托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委托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委托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委托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委托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委托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联络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委托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委托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7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委托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委托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委托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委托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委托人
2.1 委托人一般义务
2.1.1 委托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委托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委托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委托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2.1.2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2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委托人代表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委托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
委托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撤换委托人代表。
2.3委托人决定
2.3.1 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
2.3.2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委托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2.4支付合同价款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5设计文件接收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详细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委托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委托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与注册执业证书编号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 委托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委托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委托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设计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等。
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委托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委托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委托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委托人所质疑的情形。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委托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设计人不得将其受托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受托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委托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委托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 设计分包管理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及执业经历等。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委托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2) (略) 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委托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委托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4. 工程设计资料
4.1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委托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委托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委托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委托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委托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
5. 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1 对委托人的要求
委托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委托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应当符合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委托人鼓励设计人使用可靠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
5.1.2 对设计人的要求
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委托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经委托人确认。
5.1.2.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委托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委托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
5.1.2.3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1.2.4 基础设计完成后,经委托人审定的项目投资概算应作为详细设计的施工图预算最高限额。施工过程中设计人应全力配合委托人对设计方案持续改进,工程竣工后,委托人根据项目实际投资与项目投资概算对比情况,给予设计人设计费同比例的“节奖超罚”。
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5.2.1 委托人的保证措施
委托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
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4 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保证工程施工及投产后安全性要求,满足工程经济性包括节约投资及降低生产成本要求、合理布局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安全设施应当按规定同步设计。
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4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委托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 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委托人承担。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委托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委托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委托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委托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委托人的审查时间。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委托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委托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2工程设计开始
委托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委托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委托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
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委托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委托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委托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委托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5天内向委托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上述情况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委托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委托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委托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委托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委托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委托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
6.4 暂停设计
6.4.1 委托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委托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委托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
因委托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6.4.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委托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委托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委托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委托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委托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设计后,委托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委托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委托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1 委托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委托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委托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委托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委托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委托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委托人提出书面异议,委托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委托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6.5.2 委托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委托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 委托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
7.2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
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委托人,委托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委托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委托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委托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委托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
委托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委托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委托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委托人同意。
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委托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委托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委托人要求,委托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3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委托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委托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委托人要求的,委托人应重新提出委托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委托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委托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4 委托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委托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委托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委托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委托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委托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委托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委托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委托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委托人承担。
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 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委托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委托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 合同价款组成
委托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在未签订合同前委托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使用的设计人为委托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10.2合同价格形式
委托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双方认可方式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委托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委托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委托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委托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委托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
10.4 进度款支付
10.4.1 委托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
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委托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委托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委托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
10.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委托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
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10.6支付账户
委托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1 委托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委托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
11.2 委托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委托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委托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 如果由于委托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委托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委托人承担。
11.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委托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委托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委托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3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3. 知识产权
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委托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 违约责任
14.1 委托人违约责任
14.1.1 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委托人已付的定金或委托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委托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14.1.2 委托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委托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委托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委托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委托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14.1.3 委托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委托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14.1.4 委托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委托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委托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14.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委托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14.2.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赔偿金。
14.2.4 设计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委托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委托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 合同解除
16.1委托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委托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2)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 合同解除后,委托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 争议解决
17.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 (略) 起诉。
17.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
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比选文件、响应文件以及委托人和设计人所形成会议纪要,设计人单方面提供其他文件资料。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1.4 技术标准
按照《石油化工装置详细工程设计内容规定》(SHSG-053-2011)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规程及行业相关设计标准。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a.合同签署后,双方对合同的修改、补充等契约性文件;
b.本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c.中标通知书及其有关文件(包括双方的承诺);
d.比选文件;
e.响应文件及资料;
f.形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1.6 联络
1.6.1 委托人和设计人应当在5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委托人和设计人联系信息
委托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作所在地;
委托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李祯 ;
委托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
委托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1.8 保密
保密期限:自合同签订起五年或相关保密信息能从公开渠道获悉或获知之日止。
2. 委托人
2.1 委托人一般义务
2.1.3 委托人其它义务: / 。
2.2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
姓名:李祯
职务: 主任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委托人对委托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当提前 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2.3委托人决定
2.3.2 委托人应在3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需配合委托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3 设计人其他义务:配合委托人其他项目与本项目的设计衔接有关工作。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名: ;
执业资格及等级: ;
注册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
3.2.2 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委托人。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违约金5万元/次。
3.2.3 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3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逾期5天内更换的,每次违约金5万元人民币;逾期超过20天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责任由设计人承担。
3.3 设计人人员
3.3.1 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生效3个工作日内。
3.3.3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逾期5天内更换的,每人次违约金2万元人民币。
3.4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全部。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4.2设计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4.3 设计人向委托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
3.5联合体
3.5.4 委托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无。
5. 工程设计要求
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2.1 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 。
5.1.2.2 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委托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委托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设计人承担因此可能增加的设计成本,委托人承担因此可能延长的设计周期。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3 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石油化工装置详细工程设计内容规定》(SHSG-053-2011)等规范,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规程及行业相关设计标准。
5.3.5 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50年。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 。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委托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3日。
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3 天内向委托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3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委托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3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2 委托人要求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见附件3。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委托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15天。
8.3委托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
8.4 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委托人确定。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委托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 。
9.2 设计人在需要时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2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法律变化风险、标准变化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设计人承担。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双方协商。
(3)其他价格形式: / 。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或预付款的比例签约合同价的20% 。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合同签订后支付。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5 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7天内书面通知委托人。
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7天内向委托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
委托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20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13. 知识产权
13.1关于委托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委托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委托人。
关于委托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不得用于合同以外的工程或者提供给第三方。
13.2 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委托人。
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不得用于合同以外的工程或者提供给第三方(行政部门要求的除外)。
13.3 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合同价包含,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
13. 违约责任
14.1 委托人违约责任
14.1.1 委托人支付设计人违约金:参照通用合同条款。
14.1.2 委托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应付款项的利息,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违约金总和不超过未支付金额的10%。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设计人支付委托人的违约金:参照通用合同条款。
14.2.2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阶段设计文件逾期一天交付,违约金为2000元/天。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签约合同价10%。
14.2.3 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设计人承担全部责任。
14.2.4 设计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承担签约合同价的20%的违约金。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
16. 合同解除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5天。
16.4委托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30天内,设计人应向委托人提交所有已完工的设计成果文件,并提供同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方可办理支付。
17. 争议解决
17.1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17.2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 (略) 起诉。
合同附件
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附件2:委托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附件3:设计人向委托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附件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附件5:设计进度表
附件6: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附件7:廉洁履约协议
合同附件1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一、本工程设计范围
1.1设计包含详细设计
详细设计包含:根据委托人提供的150吨中水装置的初步设计资料对以下装置进行详细设计,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装置、建构筑物、装置设备基础、配电及自控、公辅工程(消防系统、安全设施、环保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抗震、防雷、防静电、道路、暖通、照明、绿化、装饰装修、防水)等,规划总图布置设计;装置效果图、3维图;配合业主完成详细设计评审,提供设备、电气、仪表、电信招采技术规格书支持等相关服务工作,并能满足长周期设备订货、工程物资采购准备、施工准备、相关行政审批等工作需要等。
项目涉及工艺、储运、自控、土建、设备、电气、水暖、消防、总图等配套内容。
1.2详细设计包含:详细设计、竣工图设计及建设相关的设计服务。
1.3其他:基础工程设计完成后,根据设计人审核反馈意见进行详细设计,提供设计数字化交付。
1.4 本工程项目自控及配电系统均需设计于脱盐水装置系统内;暖通装置设计需考虑新建办公楼、脱盐水厂房采暖;脱盐水装置界区1米外连接中水装置的所有公辅工程等。
合同附件2
委托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项目立项报告和审批文件 | 1 | 详细设计开始3天前 | |
2 | 自然资源、气象条件、地形地貌、水文及工程详细地质勘察报告 | 1 | 详细设计开始3天前 | |
3 | 工程所在地地形图(1/500)电子版及区域位置图 | 1 | 详细设计开始3天前 | |
4 | 初步设计资料 | 1 | 详细设计开始3天前 |
(上表内容仅供参考,委托人和设计人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及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
合同附件3
设计人向委托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
1成果文件的组成
1.1 基础工程设计成果
详细设计包含:详见附件一:1.1
1.2详细设计成果
详细设计、竣工图设计等设计内容
2 成果文件的格式
工程设计文件按设计人的标准格式进行编制。有关规定、标准规范对设计专篇格式有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标准规范执行,无格式要求的,按设计人的标准格式进行编制。
3成果文件的份数
供审查版的基础工程设计文件、工程设计统一规定、详细工程设计文件纸质版的份数,按委托人、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要求提供。
最终版的基础工程设计文件、工程设计统一规定、详细工程设计文件纸质版12份,光盘和U盘电子版各1份。设备和材料采购技术文件可编辑电子版1份。设备和材料采购技术文件由电子邮件提交,成果文件由设计人快递给委托人。
光盘的电子文件为PDF格式,U盘的电子文件格式为:文字为WORD格式、表格为电子表格格式,图纸为可编辑的CAD2007格式。
4成果文件的交付时间要求
4.1 各装置及公辅设施系统工程的基础工程设计等所有成果文件计划工期为合同生效后三个月。
4.3 阶段性设计成果文件交付以双方协商的为准。
5成果文件的载体要求
5.1纸质版的要求:成果文件纸质版载体应符合设计人的出版规定。
5.2电子版的要求:成果文件电子版载体为光盘和U盘,载体质量要好,能长期保存。
5.3其他要求:成果文件电子版应与纸质版的内容应完全一致,且完整齐全。
6 成果文件的鸟瞰图要求
6.1 鸟瞰图要求
设计人制作并提供的项目鸟瞰图长宽尺寸为5×3.8m(初定)。
7、详细设计、竣工图文件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带控制点流程图、总平面布置图及竖向施工图、一次场坪及围墙施工图、建筑物基础施工图、罐基础施工图、地下管线施工图、接地施工图等。 | 8 | 收到中标通知书30日 | |
2 | 机泵等询价文件 | 8 | 2023.2.25 | |
3 | 储罐壁板订货资料图纸、料表 | 8 | 2023.3.5 | |
4 | 仪表、电气长周期询价文件、剩余建构筑物施工图 | 8 | 2023.3.15 | |
5 | 设备全套详设文件 | 8 | 2023.2.28 | |
6 | 交付详设蓝图 | 8 | 2023.4.30 |
2、竣工图文件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竣工图设计文件:交付土建专业、建筑专业、结构专业、设备专业、电气专业、工程总体布置图、位置图、地形复杂者并附竖向布置图、各种地下管线工程等(不限于)竣工图纸进行整理归档。包括变更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与设计相关竣工资料。 | 2 | 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 |
特别约定:
1.在委托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
2.上述设计时间包括法定的节假日。
3.图纸交付地点:委托人指定地。委托人要求设计人提供电子版设计文件时,设计人有权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置访问权限、限期使用等保护措施。
4.如委托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委托人的要求提供,但委托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工本费。
合同附件4
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 | 承担过的主要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项目组成员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 副负责人 | ||||
工艺专业 负责人 | ||||
土建专业 负责人 | ||||
设备专业 负责人 | ||||
其他专业 负责人 |
合同附件5
设计进度表
序号 | 设计文件名称 | 份数 | 交付日期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合同附件6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一、设计费总额:大写: 元(¥ 元)
二、设计费总额构成: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固定总价:¥ 元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无
3.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无
4.特别约定: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设计人员赴工地现场的旅差费;含长期驻现场的设计工地代表和现场服务费。
(2)其它:无。
三、设计费明细计算表
四、设计费支付方式
设计费用支付进度:
1.合同价格形式:采用 固定总价 形式;本合同价款为(含税):人民币: ¥元(大写: 万元整)其中不含税价¥元,税费¥ 元。
2.本合同签定后,委托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预付款,计¥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设计合同履行完毕后,预付款抵作部分设计费。
3.完成详细工程设计文件初稿经委托人审核合格后,并开具全额60%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委托人支付设计费的40%,即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4.完成详细设计文件终稿,配合工程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将相关资料移交档案馆,经委托人最终评定设计服务质量后,并提供合同总金额4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日后,委托人向设计人支付30%设计费,即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5.合同金额的10 %作为设计质量保证金,在委托人开工投产正常运行满3个月后支付。
6.设计人需向委托人提供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应赔偿委托人增值税6%和企业所得税25%的税金损失,同时委托人有权不付款,并且不承担由此造成的利息或其它损失。
付款方式:银行汇款或承兑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或商业承兑汇票)。合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政策调整,合同总价随新税率调整。
合同附件7
廉洁履约协议委托人(业主单位):
设计人(中标单位):
设计人(联合体成员单位): (如有)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和相关服务工作的监督,依法规范合同签订和执行中的廉政纪律,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双方签订本协议。
一、委托人责任
(一)不接受设计人赠送的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及其他支付凭证等。
(二)不接受设计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不为亲友谋取私利,让其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工程装潢等活动。
(四)不在设计人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五)不参加由设计人提供的高档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二、设计人责任
(一)不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人员赠送钱物。
(二)不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不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不提供假冒伪劣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劣质产品 。
(四)不损害委托人利益。
三、*、*双方共同责任
(一)不私下洽谈业务。
(二)不一对一洽谈业务。
(三)不以任何名义互相宴请。
(四)分别对双方所属人员经常进行法制教育和廉洁教育。
(五)互相监督,发现重大违规违纪现象时,应向双方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四、违约责任
(一)委托人人员涉及违约本协议,委托人必须按照党纪政纪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向设计人通报处理结果。
(二)设计人人员涉及违约本协议,委托人将视违约情节轻重, 对设计人采取警告、 宣布中止执行合同等处理措施 。
五、委托人纪检监察部门约请设计人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商务合同执行后,设计人单位向委托人提供《廉洁履约协议执行情况反馈意见》。
六、本协议随比选文件发送,随中标项目商务合同一并签订。
七、本协议有效时间与中标项目商务合同的有效时问一致。
八、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复印件由*、*双方纪检监察部门保存。
委托人代表:(签字) 设计人代表: (签字)
单位: (盖章)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联合体成员单位设计人代表(如有): (签字)
联合体成员单位单位(如有): (盖章)
年 月 日
1.初步审查
1.1比选评审小组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比选文件的要求。原则上比选评审小组决定是否实质响应只根据其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响应文件有明显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除外。
1.2实质性响应是指满足比选文件明确的技术参数及需求,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2.供应商的澄清
2.1比选评审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将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3.比选及最终报价
3.1供应商应当按照比选文件的变动情况和比选评审小组的要求提交澄清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3.3比选结束后,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应在比选评审小组要求的时间内密封提交最终报价(或按时发送至指定邮箱)。最终报价仅为澄清后对价格进行调整,若附带其他技术要求、交付期或付款方式等调整的,将作为无效响应。
4.详细评审
4.1供应商提交最终报价后,比选评审小组采用综合评估法对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详见“评审标准”。
4.2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所有比选评审小组成员评定分数的算术平均值。
4.3比选评审小组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终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评审得分和最终报价均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确定)推选成交供应商。
二、评审标准1、初步审查
资 格审查 | 审查内容 | 审查标准 |
主体信用资格 | 1、未被列入委托人黑名单目录。 2、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http://**.cn)无异常情况。 3、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cn)等渠道查询的主体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 | |
本项目其他资格 | ①设计单位资质:具备工程设计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专业*级及以上或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级及以上资质(提供资质证书原件扫描件);②设计负责人资质:具备注册化工工程师或给排水、环保工程师(提供注册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提供拟派本项目的所有设计人员2022年7月以来连续由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原件(需加盖人社部门公章)扫描件或带二维码或电子章的参保单位缴费信息证明扫描件,且社保证明材料所记载的单位必须是该设计单位(分公司缴费有效);③设计单位业绩:近五年(2018年1月)以来,至少完成过1个150吨及以上中水设计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如有)和设计合同原件彩色扫描件,以及竣工验收报告或性能考核合格报告等业主盖章的完工证明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且能完全反应上述考核内容。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提供不全,评委将不予采信,考核时间以完工时间为准)。 | |
形式及响应性审查 | 供应商名称 | 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等一致(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 |
响应文件签署 | 按比选文件要求加盖公章或签字 | |
响应方案 | 只有一个响应方案,不接受备选方案 | |
报价 | 只有一个有效报价,且不得高于本项目最高限价(如果有的话)。 | |
保证金 | 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 |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比选有效期的要求 | |
技术及商务要求 | 质量、工期/交付期等作为直接否决响应文件的条款。 | |
其他 | 符合法律、法规和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
上述资格审查条件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需原件彩色扫描并加盖公章,否则评委和委托人将不予采信。
2、商务、技术、价格评审内容及标准
评审基准价:所有满足比选文件要求的报价算数平均值作为评审基准价。
本次评标采取综合评估法,满分100分,本项目具体分值权重及评审标准如下: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评分标准 |
2.2.2(1) | 技术评审50分 | 工作要点分析及关键性技术问题的对策措施及设计工作策划 ( 12.00 分) | 1.设计整体编制方案清晰、目标明确,得0-3分(提供详细设计的方案,以及明确设计目标)。 2.设计重点、难点分析及解决方案好,得0-3分(对初步设计的重点和难点要提供解决方案)。 3.评价设计方案经济性、科学性、设计概算合理性,得0-3分(提供对初步设计的概算审核结果)。 4.设计方案总体布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及规范要点、布局是否合理,得 0-3分 (根据初步设计的方案,对其进行合理布局,提供平面布置图,对初步设计存在的问题要提供方案)。 |
设计质量及进度保证措施( 10.00 分) | 1、有设计质量目标承诺和设计进度目标承诺的, 得0-5分(提供对本项目设计的目标书和进度承诺盖章)。 2、设计质量的保证措施具体详细;设计进度满足委托人需求,安排合理。保障措施得当,可行性强的,得3-5分 ,其他得0-2分(提供详细的设计进度计划表)。 | ||
目标承诺和控制( 10.00 分) | 有投资目标承诺不得超出概算投资的得0 -4分(详细设计不得超出概算,设计公司在承诺函上签字盖章)。 工程投资控制措施具体详细,保证工程质量者得 0-4分(设计公司根据初步设计编制投资措施计划)。 有设计时限,根据承诺设计时间长短得0-2分(设计人编制本项目的设计时间表)。 | ||
提供优质服务的保障措施( 8.00 分) | 提供优质服务(包括后续设计服务)的保证措施具体详细,全面和明确承诺者得5-8分,其他得0-5分(设计方要对本项目在竣工以前的现场及图纸修改等保障服务,并出具承诺书盖章)。 | ||
对本工程提出的合理化建设( 10.00 分) | 对本项目根据初步设计的资料,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且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者1条得2分,最高10分(提供合理化建议书)。 | ||
2.2.2(2) | 商务评审20分 | 项目负责人资历( 4.00 分) | 1.具有化学工程或化工工艺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得2分; 2.提供其主导的同等或以上产能装置已完工的设计业绩≥2个得2分。(提供合同及完工证明文件彩色扫描件,并能反映考核内容,否则不得分;提供职称证书彩色扫描件及2022年5月以来连续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
其他主要人员资历( 2.00 分) | 除项目负责人外其他各专业负责人具备高工及以上职称,得0.5分/人,最高得2分。(同专业仅限一人计分,必须提供职称证书彩色扫描件及2022年7月以来连续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 ||
信誉和获奖( 2.00 分) | 设计人设计过的化工 (略) 级设计奖项或表彰的的得1分;获得过国家级设计奖项或表彰的的得2分。(时间以证书或文件上的时间为准,同一项目同时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按得分最高的计取,颁奖单位应为行业主管部门,上传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 | ||
业绩( 12.00 分) | 设计人具有同等或以上产能的中水装置项目已投产运行的设计业绩,每具有一项得2分,最多得12分,含资格审查业绩。(须提供合同及完工证明文件彩色扫描件,并能反映考核内容,否则不得分 ) | ||
2.2.2(3) | 价格评审30分 | 响应报价(30分) | 评标委员会只对通过初步评审的响应文件进行报价评审。 1、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以所有有效响应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 2、响应报价得分:所有有效响应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较,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30分;每高评标基准价1%扣 0.2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 扣0.1分,本项最多扣15分。即 :①响应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时,响应报价得分=响应报价评审分值-(响应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0.2 ;② 响应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时,响应报价得分= 响应报价评审分值-(评标基准价-响应报价)/评标基准价×100×0 .1。 |
比选响应文件
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供应商名称 :
日期 :
响应文件目录
一、资格及商务文件组成
1、资格及授权证明文件;(附件一)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证件;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信用资格证明文件;
行政许可等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供应商声明;
制造商(或总代理)授权书;(适用于标的物不是供应商自己生产的)
2、报价表;(附件二)
分项报价表;
标的物清单;
3、商务偏离、响应情况表;(附件三)
4、近五年内业绩合同;(附件四)
5、供应商承诺书;(附件五)
6、异议投诉要求;(附件六)
7、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1务报告(附件七)
二、技术文件组成
7、技术(服务)方案;(附件八)
8、技术偏离、响应情况表;(附件九)
9、供应商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如对比选文件中所提出服务内容和有关要求的承诺、自身优势、保证产品质量的措施等)
附件一(资格及授权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证件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
(委托人全称):
兹有 同志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供应商全称)办理一切社会公务事宜,具有法律效力。
附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电话号码: 邮政编码: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法人授权书
兹授权 (略) 参加贵公司组织的编号为(项目编号)的(项 目 名 称)比选活动的代表人, (略) 处理在该项目活动中的一切事宜。代理期限从 年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授权单位(公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附:代理人职务: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被授权人身份证彩色扫描件(正反面) |
资格证明文件
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进行截图证明
需方黑名单供应商响应无效
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的其他参与资格逐条证明
供应商声明
供应商名称 | ||||||||
地址 | ||||||||
主管部门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
注册时间 | 经济类型 | |||||||
近三年内有经营活动中有无重大违法纪录 | ||||||||
是否依法缴纳税收 | 是否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 |||||||
单 位 概 况 | 注册资本 | 万元 | ||||||
职工总数 | 人 | |||||||
资产 情况 | 净资产: 万元 | 固定资产原值 :万元 固定资产净值: 万元 | ||||||
负 债 : 万元 | ||||||||
主营收入 (万元) | 收入总额 (万元) | 利润总额 (万元) | 净利润 (万元) | |||||
财务状况 (最近两年) | 年 | |||||||
年 |
我们保证上述声明中的资料和数据是真实的、正确的,如贵方要求,我们同意可以出示相关证明文件。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年 月 日
保证金缴纳凭证
附件二(报价表)
首次响应报价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 | |
总价(含税) | ¥: (大写) |
税率 | |
交付期 | |
付款方式 | |
质保期 | |
备注 |
注:所有价格均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签章):
报价时间:年 月日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 | |
总价(含税) | ¥: (大写) |
税率 | |
交付期/工期 | |
付款方式 | |
质保期 | |
备注 |
注:1、所有价格均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综合评估法共两轮报价,每轮报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签章):
报价时间:年 月日
注:供应商应装订几份报价表到比选响应文件中,不填数据,只盖章(或携带公章),现场填写。
分项报价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标的物 名称 | 规格参数 | 制造商名称国别/地区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总 计 | ¥: |
说明:1、分项报价总价必须与《报价表》一致;制造商名称列货物类适用。
2、如果不提供详细的分项报价表将被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比选文件。
3、分项报价表可根据具体项目进行适当调整,不限于以上内容,但必须包含以上内容。
注:所有价格均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签章):
报价时间:年 月日
标的物清单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标的物名称 | 主要规格参数 | 计量单位 | 数量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 |
说明:对于货物类提供所投货物详细的供货范围,包括主要配件及生产厂家、
备品备件等;各项货物详细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应另页描述。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商务偏离、响应情况说明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比选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对应内容 | 响应/偏离 | 说明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 |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签章):
时间:年 月日
附件四:
业绩合同
(近五年内与本项目同类的业绩合同,具体份数按照前述比选文件要求,没有要求则不少于2份。)
附件五
供应商承诺书
公司:
(略) 编号为的比选项目,在此项目比选活动中,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1、保证采取所有必要 (略) 提供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进行保密,严格非授权透露、使用、 (略) 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2、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参加本项目的比选活动;
3、本公司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4、不采取非法违规手段 (略) 相关人员串通以谋取项目成交, (略) 或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5、绝不采用馈赠财物、给付回扣、有偿娱乐、赌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略) 相关工作人员;
6、保证提供的标的物质量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或贵我双方签订的技术标准要求,确保标的物不存在质量缺陷;
7、按要求做好售后服务相关工作。
8、公司一年来生产经营正常,没有出现被冻结账户、责令停产整顿等现状。
(略) 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若我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被贵公司发现或被他人举报查实,对造成的损失,任何法律和 (略) 负责。
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代表(签章):
年月日
附件六
异议投诉要求
本项目参与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采活动不符合相关要求,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委托人或相关管理部门提出异议投诉,具体内容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缺少如下内容的异议投诉函将导致无法答复:异议投诉人名称缺乏或者虚假(无名或者非实名异议投诉);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缺少或者虚假;没有异议或投诉事项无法知道质疑内容;委托代理人没有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无法确定其为授权代表;没有签字没有盖章等。
异议投诉应本项目评审结果公示期内(挂网网站公示,公示时间3个日历天)提出,如逾期,异议投诉人将丧失相关权利。
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人将直接纳入黑名单。
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代表(签章):
年月日
附件七
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附件八
技术(服务)方案
附件九
技术偏离、响应情况说明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比选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对应内容 | 响应/偏离 | 说明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 |
说明:应对照比选文件“第三章 项目要求”,逐条说明具体响应和偏离情况。特别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供应商必须提供所供标的物的具体参数值。如果仅注明“符合”、“满足”或简单复制比选文件要求,将导致响应文件被拒绝。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签章):
时间:年 月日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或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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