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环公司中水回用初步设计比选项目文件招标计划
双环公司中水回用初步设计比选项目文件招标计划
?双环公司中水回用初步设计项目
比选文件
项目编号:hbsh-dj-xj-*-01
需求方:湖北 (略)
日期:2023-2-23
目录
双环公司就“中水回用初步设计”项目进行比选采购,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洽谈。
1、比选文件的获取方式:
招采平台http://**下载。
2、比选文件发放时间:2023年2月23日15时 分
3、比选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3月1日10时00分。
4、比选响应文件送达地点:供应商应在比选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63.com。逾期送达或发送比选响应文件的,需求方不予受理。比选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关注本次比选过程中发布的更正公告或澄清修改文件中的相关信息。
5、比选时间:2023年3月1日10时00分
6、比选地点:湖北 (略) 招标办开标室( (略) 东马坊)。不需到现场进行比选的,请按照需求方要求保持通讯畅通,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7、项目咨询联系方式
招标办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手机): 熊杰*
本项目咨询电话(座机):0172-*
8、投诉电话及邮箱
投诉电话及邮箱:0717-*568 *@*63.com(不是提交响应文件的邮箱,若因此未及时正确响应,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湖北 (略)
2023年 2月23日
第二章比选须知
请在方框□内划√选择;不满足此表要求的响应无效。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1 | 供应商参与资格条件 | 1、未被列入需求方黑名单目录。 2、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http://**.cn)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 3、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cn)等渠道查询的主体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4、本项目其他资格条件: 4.1、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履行合同的企业法人(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彩色扫描件加盖公章); 4.2、供应商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之一: 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2)具 (略) (略) 政行业工程设计专业(排水工程)*级以上资质;3)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水污染防治工程)*级或以上资质;(提供资质证书原件扫描件) 4.3、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同时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和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 4.4、提供2018年1月1日至响应截止之日具有150m3/h以上(含150m3/h)中水回用业绩不少于3个(已设计并完工的项目),须上传证明文件,上传证明材料原件的彩色扫描件,证明材料应能完全反应上述要求内容,否则评委将不予采信) |
2 | 联合体比选 | ?不接受 □接受 |
3 | 最高限价 | 本项目最高限价:50万人民币。(含税价) 注:凡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响应文件无效。 |
4 | 备选方案 | ?不接受□接受 |
5 | 样品提供的规定 | ?不要求提供□要求提供 提交的时间及地点: |
6 | 保证金(汇款用途请明确备注“保证金”) | 1、保证金:5000(元) 2、保证金交款账号及开户行信息: 开户名称:湖北 (略) 开户行:建行应城化工支行 开户行账号:*00380 |
7 | 比选有效期 | 90日(日历天) |
8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份; 副本:*份; 其他:电子文件*份(U盘) |
9 | 1、需求方认为应该补充的其他内容:如果同一内容在响应文件多处出现且响应意思表达不尽一致的,则按照更有利于需方的意思表达进入合同内容。 2、电子邮件响应文件必须严格按照本章第8条要求,设置电子密码后投递,否则响应无效。纸质投递响应文件的须严格按照本章第3条要求。 |
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比选活动有关的费用,无论比选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需求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2、响应文件编制基本要求
2.1供应商应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具体按第四章“比选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比选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应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需求方就有关比选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别的语言,但其相应内容必须附有中文翻译文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翻译文本为主。
2.3除技术性能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报价计量单位均以人民币计。
2.4“报价表”不允许涂抹、修改,表中相应内容报价必须计算正确。《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的其他相关内容若不一致以《报价表》为准。
2.5对于本文件中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总报价。在合同实施时,需求方将不予认可成交供应商自认为没有列入的其他费用,并认为此项目涉及的相关费用均已包括在总报价中。
2.6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响应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2.7如因供应商只填写和提供了本响应文件要求的部分内容和附件,而给评审造成困难,其可能导致的结果和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评审中,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不符的,以正本为准。
2.8比选响应文件内容均应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响应无效。
3、响应文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应采用胶装方式装订。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及电子响应文件(U盘)密封,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果未按要求密封和标记,需求方不予受理。不论供应商成交与否,响应文件均不退回。
4、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需求方。
4.1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4.2任何要求对比选文件有异议的供应商,均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需求方提交比选异议。
5、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需求方可以对已发出的比选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将在发布本比选文件的网站上予以公布。
5.1不足3日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比选文件、修改通知、澄清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5.2供应商应注意及时查收需求方发布的澄清和修改通知,因供应商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比选保证金
6.1 本项目比选保证金收取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比选保证金应在比选有效期内有效。
6.2保证金应以需求方认可的方式缴纳至要求的账号内,其中以转账或电汇方式缴纳的应通过供应商的银行基本账户汇出。
6.3递交比选响应文件时,供应商应在比选响应文件中附比选保证金缴纳凭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不可抗力或比选文件认可的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需求方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存在串通响应或视为串通响应情况的;
(5)比选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7、递交比选响应文件或参加比选评审会的供应商,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和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实际参加比选代表与法人授权书中代表不一致的,比选评审小组有权取消该供应商的比选资格。
8、对于按照需求方要求通过邮件提交响应文件的,响应文件必须设置有效电子密码,对于未设置有效电子密码而产生信息被泄漏异议的,响应供应商必须书面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否则需求方有权不予受理和不承担任何责任。
9、评审小组根据符合项目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较低的原则推选成交供应商,编写评审报告,经管理性评审并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发布成交公告。
10、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信息后,30天内与需求方签订合同。
10.1拒绝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重新开展的比选活动,性质恶劣的在6 (略) 任 (略) 黑名单。
10.2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不得将相关服务进行转包,除本比选文件认可的分包情形外,也不得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需求方有权终止合同。转包或分包造成需求方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一、资格要求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二、项目内容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单位) |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 报价(元/项) |
1 | 中水回用初步设计 | 1项 | 详见技术要求 |
三、商务及报价要求
税率 | 开具税率6%的增值税专票。 |
交付地点 | (略) 东马坊湖北 (略) |
结算方式 | 1、合同签字盖章,且*方在收到*方开具本合同全额的20%款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后,*方支付至合同总额的20%,作为预付款。 2、*方提交的初步设计文件及各项专篇,经*方评审通过后,并在收到*方开具本合同全额的50%款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方支付至合同总额的70%。 3、*方提交经审查后的终版初步设计文件后(包含6大专篇)并在收到*方开具本合同总额的20%款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方支付至合同总额的90%。 4、项目试车性能达到生产出合格的回用水,配合工程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将相关资料移交档案室,经发包人最终评定设计服务质量并收到剩余合同款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后,*方向*方支付合同总额的剩余10%。 |
交货期 | 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 |
如对技术参数、商务条款、发票、交货期等存在有异议请在“商务偏离明确注明” |
四、技术要求
双环公司中水回用初步设计技术要求一、项目概况
湖北 (略) 中水回用改造项目初步设计
二、比选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本项目生产装置、公辅工程、规划总图布置设计;工程项目效果图;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含工艺流程图、PID、总平面布置图、设备布置图、管道布置图、设备及材料清单、工程概算,其他辅助专业:土建、给排、暖通、消防和电气自控);配合项目业主完成相应的消防、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节能、抗震设防专篇等6个设计专篇;配合项目业主完成初步设计评审及修改定稿。
三、技术要求
湖北 (略) 将建设400t/h的中水回用装置,利用高密沉淀池+多介质过滤器+UF+RO1+RO2全自动运行,生产合格的回用水。考虑利用现场MBR产水管路、利用原高密池做预处理使用,最终产水和最终浓水送至客户指定地点。
(一)总体要求
1.要求设计方在试运行中需要测试和满足的最低性能保证如下:
(1)装置运行负荷400t/h,操作弹性在40%-120%。设计要考虑系统内部的排水的余量。
(2)出水水质满足《GB/T 50050-2017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表6.1.3中再生水用于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的水质指标,其中氯离子浓度小于100 mg/L。最终浓水钙离子<200mg/L,镁离子<200mg/L。
(3)装置总体产水率达到85%以上。
2. 响应文件设计技术方案中必须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设计技术方案,简化工艺流程图,并附上有关技术的详细工艺描述;
(2)业绩表,列明成功运作的装置,并提供完整的客户名称、地址、产能和开车年份;
(3)来自装置界区的废水和排放物的完整列表,并标明质量;
(4)原辅材料消耗、公用工程消耗情况及能耗情况;
(5)设计组织(管理)方案
1).用图文描述在本项工作中的项目组织机构、及其组织机构内部和外部的相互工作关系;
2).设计阶段项目协调程序;
3).设计进度计划;
4).设计质量控制。
(3)投资控制要求:
通过设计控制项目的建设成本,在满足各项设计要求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降低项目工程造价。
(6) 设计工作过程要求:
1).设计方各专业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范围、标准进行设计,按约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方交付设计文件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2).设计方在设计过程中应接受发包方技术代表人的设计监督,对其合理化建议必须予以充分考虑或采纳。如发包方技术代表人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设计方的设计工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包括设计的安全性和经济性),有权责令其停止设计工作,待其改正并经招标方同意后方可继续设计。
3).参与设计评审工作。
4).协助规划报批工作。
5).协助发包方完成图纸审查。
(二)工艺包设计(需含能源计量体系)技术要求
1.设计原则
(1)本工程项目设计应本着技术可行、经济适用的原则,在保证装置满足生产要求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前提下,要求工艺成熟、技术先进、系统运行安全可靠和维护方便,使整个工程设计水平达到行业一流。
(2)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即:《GB/T 50050-2017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
(3)中水装置技术指标:处理量每小时≥400t/h;装置负荷在40%-120%。出水水质满足《GB/T 50050-2017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表6.1.3中再生水用于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的水质指标,其中氯离子浓度小于100 mg/L。最终浓水钙离子<200mg/L,镁离子<200mg/L。
2.设计深度及范围:执行《化工工厂初步设计文件内容深度规定》(HG/T 20688-2000)
(1)设计方负责提供装置设计范围,其内容要符合《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50050-2017 循环补充水要求,并满足施工图设计条件。
(2)设计范围:即从废水进水到回用水外送(均为水站构筑物外1米)整个水处理站的工艺设备(包括保温防腐的)、管线(包括保温防腐的)、电气及仪表控制。
(3)设计方要在装置建设过程中,对施工图设计、设备选型和安装等提供技术支持。
(4)根据发包人目前的工艺条件,进行工艺条件核算。
(5)提供完整的工艺流程图及说明。
(6)对系统进行物料衡算,提供装置的物料平衡数据表。
(7)提供设备的示意尺寸、规格等技术要求,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
(8)提供建议的设备布置图和管道布置图。
3.技术资料交付要求
(1)设计方提供的资料应使用国家法定单位制即国际单位制,语言应为中(英)文。其中提供的图纸须同时提供电子文本。资料的组织结构清晰、逻辑性强。资料内容正确、准确、一致、清晰完整,满足工程要求。
(2)提供完整的400t/h中水回用设计,经发包人审查通过后,向发包人提供4份初步设计文件(含工程投资概算)、1套相应的可编辑电子版。
(3)提供操作指南程序:可编辑电子版一套。
(4)提交时间:合同签定后,所有的PDP文件将在30天内提交(包含周六周日)。
(三)水质要求
1. 原料:污水厂排水水质
序号 | 水质指标 | 单位 | 设计值 |
1 | pH | / | 6-8 |
2 | TDS | mg/L | ≤3000 |
3 | COD | mg/L | ≤40 |
4 | 氨氮 | mg/L | ≤5 |
5 | 总氮 | mg/L | ≤15 |
6 | 总磷 | mg/L | ≤0.5 |
7 | Cl- | mg/L | ≤1450 |
8 | 钙硬度(以碳酸钙计) | mg/L | ≤380 |
9 | 镁硬度(以碳酸钙计) | mg/L | ≤120 |
10 | 总硬度(以碳酸钙计) | mg/L | ≤500 |
11 | 总碱度(以碳酸钙计) | mg/L | ≤50 |
12 | SO42- | mg/L | ≤350 |
13 | SiO2 | mg/L | ≤15 |
2. 性能保证
生产能力:装置运行负荷达标400t/h(进水),操作弹性在40%-120%。,回收率需≥85%,设计要考虑系统内部的排水的余量。
2.2设计出水水质:出水水质满足《GB/T 50050-2017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表6.1.3中再生水用于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的水质指标,其中氯离子浓度小于100 mg/L。最终浓水钙离子<200mg/L,镁离子<200mg/L。最终浓水钙离子<200mg/L,镁离子<200mg/L。
主要设计产品水水质指标如下: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水质控制指标 |
1 | pH值(25℃) | — | 6.0~9.0 |
2 | 悬浮物 | mg/L | ≤10.0 |
3 | 浊度 | NTU | ≤5.0 |
4 | BOD5 | mg/L | ≤10.0 |
5 | COD | mg/L | ≤40.0 |
6 | 铁 | mg/L | ≤0.5 |
7 | 锰 | mg/L | ≤0.2 |
8 | Cl- | mg/L | ≤100 |
9 | 钙硬度(以CaCO3计) | mg/L | ≤250 |
10 | 全碱度(以CaCO3计) | mg/L | ≤200 |
11 | NH3-N | mg/L | ≤5.0(换热器为铜合金换热器时,≤1.0) |
12 | 总磷(以P计) | mg/L | ≤1.0 |
13 | 溶解性总固体 | mg/L | ≤1000 |
14 | 游离氯 | mg/L | 补水管道末端0.1~0.2 |
15 | 石油类 | mg/L | ≤5.0 |
16 | 细菌总数 | CFU/mL | <1000 |
(四)技术要求、设计制造及检验标准
1.设计、制造及检验标准
①配管 | |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 GB50316-2000 |
《无缝钢管尺寸、外径、重量及允许偏差》 | GB/T17395-2008 |
《埋地钢质管道环氧煤沥青防腐层技术标准》 | SY/T0447-1996 |
《碳钢衬塑管》 | HG/J50238-1992 |
《硬聚氯*烯管》 | GB/T4219-1996 |
《不锈钢无缝钢管》DN≤300mm,A系列(sch20s) | GB/T14976-2002 |
其他采用无缝钢管20# | GB8163-1999 |
②设备、容器 | |
《压力容器用钢板》 | GB 6654—1996 |
《碳素结构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薄钢板及钢带》 | GB/T 912 |
《碳素结构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薄钢板及钢带》 | GB/T 3274 |
《碳素结构》(第1号修改单) | GB/T 700 |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 | GB/T 8163 |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 | GB 50128 |
《钢制常压容器》 | JB/T 4735—1997 |
③仪表 | |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 GB 4208-2008 |
《过程检测和控制流程图用图形符号和文字代号》 | GB2625-1981 |
④电力 | |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 GB50052-2009 |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 GB50053-94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 GB50055-2011 |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版) | GB50057-2010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GB50016-2006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 GB50054-2011 |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 GB50062-92 |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 GBJ65-83 |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 | GB50063-90 |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 GB50217-2007 |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 | GBJ64-83 |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 GB/T14549-93 |
《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 | GB12325-2003 |
《电能质量电压允许波动和闪动》 | GB12326-2000 |
⑤行业标准 | |
化工企业腐蚀环境电力设计规程 | HG/T20666-99 |
《钢制压力容器》 | GB150 |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 |
《水处理设备制造技术条件》 | JB2932 |
《橡胶衬里化工设备》 | HGJ320-91 |
《橡胶衬里设备技术条件》 | DC130A16 |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 GB4942.2-85 |
《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 | GB7251-87 |
《旋转电机额定和性能》 | GB 755-2000 |
《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 DL/T5137-2001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标准 | GB3095-1996 |
⑥安全 | |
《危险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 GB18597-2001 |
⑦环保标准 | |
水环境 | |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GB5749-2006 |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年版) | GB50014-2006 |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 | GB/T50050-2017 |
GB 8978-1996 | |
大气环境 | |
GB 3095—2012 | |
GB 16297-1996 | |
GB 14554-93 | |
环境噪声 | |
GB 3096-2008 | |
GB 12348-2008 | |
固体废物 | |
GB 18599-2001 | |
GB 18597-2001 | |
⑧建筑结构 |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GB50016-2006 |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 | GB50046-2008 |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 GB50009-2012 |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 GB50011-2010 |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 GB50223-2008 |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 GB50007-2011 |
《钢结构设计规范》 | GB50017-2003 |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 GB50010-2010 |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 GB50003-2011 |
《钢结构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 GB50205-95 |
《泵站设计规范》 | GB/T50265-97 |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 GB50010-2002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GB50016-2006 |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 GB50191-93 |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 GB50037-96 |
⑨在线监测 | |
《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 HJ/T96-2003 |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 HJ/T 353-2007 |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 HJ/T 354-2007 |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 HJ/T 355-2007 |
《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 HJ/T 372-2007 |
《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 HJ/T 212; * |
以上所有标准与规范如有最新版本,应以最新有效版本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执行,而且优先按就高就严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规范和规定与供货方所执行的标准有偏离时,供货方应在响应文件中予以说明。如供货方采用制造厂自身标准,应将相关标准提交发包人认可。
2. 设计总则
(1)供货方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数据,本着高效、安全和经济的原则,合理确定容器的结构和尺寸,必须保证完全互换。
(2)设计应依据《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管道设计规范》SHG 34-91等相应的规范、标准。
(3)设计压力、设计温度按数据原设计条件重新进行核算。
(4)强度计算:按《钢制压力容器》GB 150-2010、《钢制焊接常压容器》NBT 47003.1-2009等相应的标准规范进行计算。
3.设计资质要求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 .设备技术要求
(1)设备的选用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保证设备的安全性能。设备参照已安全运行的现有装置中同类设备的成功经验,并符合安全及环保的要求。
(2)设备数据
非标设备资料数据内容包括:操作条件、设计参数(温度、压力、介质、材料、容积或传热面积)、结构特性、制造、检验与验收标准和要求、现场自然条件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等。
标准设备数据内容包括:结构特性、材质、规格、参数、数量、安装方式、生产厂家等。
(3)主要设备技术要求
根据招标方提供的水质,选用合理耐用的各部件材质。外露旋转件设防护罩。
设备采购按照招标方提供的设备要求执行,设备要求中未明确约定的,由投标方书面提出招标方确认。
(4)管道技术要求
管道布置必须遵守安全及环保法律法规,满足防火、防爆、安全和健康卫生要求。
管道布置统筹规划,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满足施工、操作、维修等方面的要求,力求整齐美观。
(5)阀门设计要求
根据管道的设计压力、设计温度、介质性质和阀门的用途选择阀门,并考虑外部荷载对阀门性能和密封性能的影响。
(6)阀门布置要求
阀门设置在容易操作、便于安装、维修的地方,成排管道(如进出装置的管道)上的阀门应集中布置,设置操作平台及梯子。
需要根据就地仪表指示操作的阀门,其安装位置应靠近就地仪表。
5 . 电仪技术要求
(1)为了加强控制系统DCS系统在设计以及配置上的可控,由设计方提供详细测点清单(控制系统注明联锁因果关系,提供顺序过程控制逻辑关系),所有流程图绘制、控制逻辑、联锁程序编写等均由设计方自行完成,所有测点全部进DCS控制系统。
(2)所有远传仪表采用标准4-20mA信号,不建议使用电动阀,全部设计为气动阀(特殊情况口径大于450mm的可设计为电动执行机构);
(3)现场控制箱、检修箱、照明箱采用304不锈钢材质,厚度2mm。箱体带防雨罩,可上锁,钥匙通用。
低压电动机采用高效节能产品,国产电机100kW(变频电机除外)以下应满足《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2020 中的能效II级要求。国产电机100kW(变频电机除外)以上应满足《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2020 中的能效I级要求。进口电机满足IEC60034-30-2014中的IE4能效等级要求;110kW及以上电机配置软启动器,外置旁路型。
本技术文件内标准均按照最新标准执行。若所列执行标准有所冲突时,按照较高标准执行。
设计方初设文件必须经发包人项目部讨论确认。
6 .图纸资料要求
(1)设计方提供的资料应使用国家法定单位制即国际单位制,语言为中(英)文。其中提供的图纸须同时提供可编辑的CAD电子文本。资料的组织结构清晰、逻辑性强。资料内容正确、准确、一致、清晰完整,满足工程设计要求。
五、项目所在地气象条件
(略) 为中纬度湿润区,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四季变化显著,雨热高峰同季出现。日照充足,雨水充沛,无霜期长。光、热、水的地域差异甚微。
年平均气温16.0度;1月平均气温3.1度,极端最低气温-15.5度;7月平均气温28.9度,极端最高气温38.8度。日照年平均1872.9小时,日照百分率43%;无霜期年平均245.1天,年降雨量1128.6毫米;雨日116.1天。日最大降雨量260.1毫米;年平均蒸发量1400.6毫米。气候特点是冬暖夏凉。年平均气温在16.5-17.1度之间,年极端最高气温在36.4-36.7℃之间。年极端最低气温在-4.6—7.0℃之间;年平均降水量1033毫米。
六、公用工程条件
6.1仪表空气
名称 | 压力[MPaG] | 温度[℃] |
机械设计值 | 1.2 | 65 |
最大操作值 | 0.8 | 常温 |
正常操作值 | 0.7 | 常温 |
最小操作值 | 0.6 | 常温 |
油 | <1mg/m3 | |
尘 | <1mg/m3,粒度≤1μm | |
露点 | 操作压力下,≤-40℃ |
6.2 工厂空气
名称 | 压力[MPaG] | 温度[℃] |
机械设计值 | 1.2 | 65 |
最大操作值 | 0.8 | 常温 |
正常操作值 | 0.7 | 常温 |
最小操作值 | 0.6 | 常温 |
露点 | 操作压力下,≤-40℃ |
6.3 电力
高压用电设备 | 10kV±5%,50±0.5Hz | 三相,中性点不接地,双回路供电 |
低压用电设备 | 380/220V,50Hz | / |
事故电源一回 | 380/220V±10%,50±0.5Hz | 三相四线,中性点接地 |
低压用电设备 | 380/220V,50Hz | / |
照明干线 | 380/220V,50Hz | / |
检修电源 | 380/220V,50Hz | / |
特殊检修照明用电压 | 12~36V,AC | / |
开关柜的操作电压 | 220V、DC,220V、AC。 | / |
电机: | / | / |
≥200kW | 10kV±5%,50±0.5Hz | 变频调速电机除外 |
<200kW | 380V | / |
7.设计进度要求:
设计方须按照上述要求所述进行设计,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三,逾期交付达30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当退还已支付的所有费用。如招标方因方案优化调整等原因书面通知除外。
六、服务时间
1.合同签订生效后,响应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交全部设计文件。
2.响应方参加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七、比选报价及相关费用
1.本项目比选报价采用总价包干,包含基本服务费、管理费、设计人员会务差旅费、会务餐费、税费等相关费用。
2.响应人准备和参加比选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湖北 (略)
设计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湖北 (略) 中水回用初步设计(含工程概算)。
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3.工程内容及规模:湖北 (略) 中水回用装置,利用高密沉淀池+多介质过滤器+UF+RO1 +RO2全自动运行,生产合格的回用水。
4.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 (略) 东马坊。
5.工程进度安排: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付。
6.工程主要技术标准: 设计中优先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满足有关行业先进标准与规范。不足部分采用相关的行业规范、规定和标准。必要时经发包人同意,在不违背国家和行业规范、规定和标准的前提下,可采用部分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提供商的企业标准。
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工程设计范围:湖北 (略) 中水回用装置,利用高密沉淀池+多介质过滤器+UF+RO1 +RO2全自动运行,生产合格的回用水。
2.工程设计阶段:初步设计。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本项目生产装置、公辅工程、规划总图布置设计;工程项目效果图;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含工艺流程图、PID、总平面布置图、设备布置图、管道布置图、设备及材料清单、工程概算,其他辅助专业:土建、给排、暖通、消防和电气自控);配合项目业主完成相应的消防、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节能、抗震设防专篇等6个设计专篇;配合项目业主完成初步设计评审及修改定稿。
三、工程设计周期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年月日。
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年月日。
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包干形式;
2.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含6%增值税)。
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响应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5)发包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工程建设所在地 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副本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份、副本份,设计人执正本份、副本份。
发包人:(盖章) 设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时间:年 月 日时间: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响应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响应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响应的称为“响应函”的文件。
1.1.1.5 响应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响应函后的称为“响应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
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
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工程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报告(如选址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专项评估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其他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
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基准日期: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响应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响应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联络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7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决定
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
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5 设计文件接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与注册执业证书编号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设计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等。
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 设计分包管理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及执业经历等。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2) (略) 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3.5 联合体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 工程设计资料
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
5. 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1 对发包人的要求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应当符合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鼓励设计人使用可靠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
5.1.2 对设计人的要求
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
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
5.1.2.3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
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4 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保证工程施工及投产后安全性要求,满足工程经济性包括节约投资及降低生产成本要求、合理布局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安全设施应当按规定同步设计。
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2 工程设计开始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
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的;
(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上述情况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
6.4 暂停设计
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6.4.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6.5.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 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
7.2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
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
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3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 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 合同价款组成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10.2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双方认可方式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 预付款
10.3.1 预付款的比例
预付款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
10.3.2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
10.4 进度款支付
10.4.1 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
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
10.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
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10.6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1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
11.2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11.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3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3. 知识产权
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预付款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14.1.2 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14.1.3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14.1.4 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预付款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4.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14.2.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4.2.4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 合同解除
16.1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 争议解决
17.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 (略) 起诉。
17.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
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双方盖章确认的来往函件、会议纪要等。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4 技术标准
1.4.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设计中优先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满足有关行业先进标准与规范。不足部分采用相关的行业规范、规定和标准。必要时经发包人同意,在不违背国家和行业规范、规定和标准的前提下,可采用部分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提供商的企业标准。
1.4.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5)响应函及其附录;(6)发包人要求;(7)技术标准;(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
1.6 联络
1.6.1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工作所在地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1.8 保密
保密期限:设计人任何时候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发包人有权处理和使用设计人提供的文件及资料。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3 发包人其它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职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仅限于本工程项目设计的技术沟通,不涉及任何商务对接。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 3 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2.3 发包人决定
2.3.2 发包人应在7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 需 (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3 设计人其他义务:负责本项目的设计工作协调,做好与发包人之间的沟通,及时将发 (略) 。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名: ;
执业资格及等级: ;
注册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
3.2.2 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 3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
3.2.3 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 3 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 。
3.3 设计人人员
3.3.1 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后5天内。
3.3.3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所有工程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4.2设计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无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4.3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
。
3.5 联合体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无
。
5. 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2.1 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详见发包人要求。
5.1.2.2 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基准日期是指响应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
工程设计文件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及比例: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详见第五章商务及技术要求),工程设计文件提出的设计值只能优于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3 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5 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主要建筑物及其功能设施为50年。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设计人应在合同签订后3天内向发包人提交。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按发包人工作计划的要求。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15个工作日内,且需得到发包人的书面确认。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 / 。
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 5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 5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15 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2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无 。
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PDF、CAD、文档、投资概算表EXCEL版。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30天。
8.3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
8.4 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
①发包人审查(电子版)审查时间另行书面通知。
②政府有关部门审查(纸质版)审查时间另行书面通知。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 无 。
9.2 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 根据工程的具体施工进度 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2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2)总价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①发包方的用户需求(设计任务书)发生变化 。
②合同谈判时双方就工作内容及范围理解不充分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项目设计范围内的所有风险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生任何风险总价均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形式: / 。
10.3 预付款
10.3.1 预付款的比例
预付款的比例为合同总金额的20 %。
10.3.2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支付,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 天前支付。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5 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 3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 3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
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 7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在发包人未给予书面答复前,设计人如擅自开展设计变更等,设计人不得以此进行索赔。
本合同中涉及到的设计变更等其他需要发包人决定的事宜,均需经发包人的书面确认和答复,如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的相关要求或声明后未答复的,不视为发包人已认可设计人提出的相关要求。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2 设计人 需 (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13. 知识产权
13.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于本项目使用,设计人不得为了任何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合同履行完全后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发包人有权使用和处置设计人提交的资料及文件”
13.5 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设计人承担。
14.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发包人支付设计人违约金:发包人按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不承担违约金。
14.1.2 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无。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对截止至解除日设计人已完成的设计成果,如发包人同意利用的,则对设计人已完成的工作量折价按照80%进行结算,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赔偿金。
14.2.2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每逾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金额0.2%的违约金。逾期达30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届时,按照本条第14.2.1款处理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 /
14.2.3 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 / 。
14.2.4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赔偿发包人全部损失并按合同总金额10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违约责任:设计人提交的初步设计概算总额如超过项目估算总额2300万元,发包人按“(初步设计概算总额/2300万-1)*合同总价*2)”扣减设计人违约金;每一个分项设计漏项按设计合同总价的1%扣减违约金;设计文件深度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分项,按该项概算投资额占总概算额的比例,扣减设计合同总价同比例的2倍金额作为该项设计不合格的违约金;因设计质量问题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同时赔偿发包人全部损失。
如设计人的设计文件不合格,设计人应整改并重新提供该项合格设计文件;每出现一次,按照设计不合格项目设计费的10%承担违约责任。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6. 合同解除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180 天。
16.4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按照本合同附件六的约定执行。
17. 争议解决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 / 。
17.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 (略)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略) (略) 起诉。
18. 其他(如果没有,填“无”)
合同中所有涉及需要发包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审查、认可的文件、内容、条款等,均需得到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对发包人不产生效力。
合同中涉及的设计人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责任等,发包人有权在应付设计费中直接扣除。
附件:
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附件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附件5: 设计进度表
附件6: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附件7: 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附件1: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一、本工程设计范围
(一)设计内容:本项目生产装置、公辅工程、规划总图布置设计;工程项目效果图;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含工艺流程图、PID、总平面布置图、设备布置图、管道布置图、设备及材料清单、工程概算,其他辅助专业:土建、给排、暖通、消防和电气自控);配合项目业主完成相应的消防、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节能、抗震设防专篇等6个设计专篇;配合项目业主完成初步设计评审及修改定稿。
(二)设计深度:执行《化工工厂初步设计文件内容深度规定》(HG/T 20688-2000);设计方负责提供装置设计范围,其内容要符合《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50050-2017 循环补充水要求,并满足施工图设计条件。
(三)采用的主要设计标准规范:设计中优先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满足有关行业先进标准与规范。不足部分采用相关的行业规范、规定和标准,必要时经发包人同意,在不违背国家和行业规范、规定和标准的前提下,可采用部分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提供商的企业标准。
(四)产品标准:初步设计规定的标准。
(五)设计人提交资料内容:为满足发包人详细工程设计和需要,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的主要设计文件见下表。
序号 | 文件名称 |
1 | 本项目生产装置、公辅工程、规划总图布置设计;工程项目效果图;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含工艺流程图、PID、总平面布置图、设备布置图、管道布置图、设备及材料清单、工程概算,其他辅助专业:土建、给排、暖通、消防和电气自控);配合项目业主完成相应的消防、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节能、抗震设防专篇等6个设计专篇、配合项目业主完成初步设计评审。 |
双方之间互相提交的资料文件均以正式签章的文件为准。为了加快资料提交的时间,可以采用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临时提交,但最终以正式签章的文件为准。文件临时提交时,提交方应确保临时提交文件和正式签章文件的一致性,避免给对方造成返工等损失。
(七)设计时间和进度要求: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设计工作主要进度要求如下表:
序号 | 完成工作名称 | 责任方 | 完成时间 |
1 | 总平面布置方案图 | 设计人 | 收到初始资料后10天 |
2 | 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版 | 设计人 | 收到初始资料30天 |
3 | 初步设计修改完善 | 设计人 | 收到初步设计审查版意见后10天内 |
4 | 配合业主完成资料编制。 | 设计人 | 根据发包人要求分批提交 |
(八)技术服务:除了按照设计深度完成设计文件外,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如下技术服务:
1)协助发包人完成政府组织的设计文件质量检查工作,并根据检查意见对设计文件进行完善与修改,确保设计文件通过政府的质量检查;
2)对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输入资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配合发包人或其委托单位的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并根据审查中提出的问题进行设计文件的修改工作;
4)发包人在初步设计阶段提前采购的长周期设备、车间或现场制造超限非标设备采购技术文件编制;
5)发包人在初步设计阶段提前采购的保护伞协议设备和材料的工程量清单编制;
6)配合发包人在初步设计阶段采购(管理)所需工艺包(若有)和成套设备;
7)初步设计完成后,答复、说明后续EPC总承包(如有)有关问题,向后续EPC总承包单位进行初步设计交底,答复、说明其提出的初步设计文件问题或设计问题;
8)其它相关设计技术服务。
附件2: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项目审批及核准文件 | 1份 | ||
2 | 作为项目设计依据的相关批复文件 | 1份 | ||
3 | 本项目区域位置图及地形图 | 1份 | ||
4 | 气象条件 | 1份 | ||
5 | 供电方式、供电参数及电源接入方位 | 1份 | ||
6 | 用水、蒸汽接入点(或方位)及水质分析报告 | 1份 | ||
7 | 污水排放要求、排放方式及排放点(或方位) | 1份 | ||
8 | 雨水排放方式及排放点(或方位) | 1份 | ||
9 | 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各专业当地法规、标准 | 1份 | ||
10 | 发包人对本项目工程设计的其它要求文件 | 1份 | ||
二 | 项目过程中需提供的资料 | |||
1 |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 1份 |
(上表内容仅供参考,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及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
附件3: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本项目生产装置、公辅工程、规划总图布置设计;工程项目效果图;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含工艺流程图、PID、总平面布置图、设备布置图、管道布置图、设备及材料清单、工程概算,其他辅助专业:土建、给排、暖通、消防和电气自控);配合项目业主完成相应的消防、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节能、抗震设防专篇等6个设计专篇;配合项目业主完成初步设计评审及修改定稿。 | 纸版4套、电子版(1套),投资概算表需同时提供整套电子表格版 | 见技术附件 |
特别约定:
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
2.上述设计时间包括法定的节假日。
3.图纸交付地点:设计人工作地(或发包人指定地)。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电子版设计文件时,设计人有权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置访问权限、限期使用等保护措施。
4.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但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工本费。
附件4:
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名称 | 姓名 | 职务 | 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 | 承担过的主要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项目组成员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 副负责人 | ||||
工艺专业 负责人 | ||||
土建专业 负责人 | ||||
设备专业 负责人 | ||||
其他专业 负责人 |
附件5:
设计进度表
附件6: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一、设计费总额:
二、设计费总额构成: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实际投资额×费率%)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
4.特别约定: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设计人员赴工地现场的旅差费
人次日,每人每次不超2天;不含长期驻现场的设计工地代表和现场服务费。
(2)超过上述约定人次日赴项目现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往返机票费、机场建设费、交通费、食宿费、保险费等)和人工费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其中人工费支付标准为。(建议参照本单位年人均产值确定人工费标准)
(3)其它:。
三、设计费明细计算表
四、设计费支付方式
1.合同签字盖章,且*方在收到*方开具本合同全额的20%款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后,*方支付至合同总额的20%,作为预付款。
2.*方提交的初步设计文件及各项专篇,经*方和第三方评审通过后,并在收到*方开具本合同全额的50%款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方支付至合同总额的70%。
3.*方提交经审查后的终版初步设计文件后(包含6大专篇)并在收到*方开具本合同总额的20%款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方支付至合同总额的90%。
4.项目试车性能达到生产出合格的回用水,配合工程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将相关资料移交档案室,经发包人最终评定设计服务质量并收到剩余合同款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后,*方向*方支付合同总额的剩余10%。
如非因*方设计原因导致项目未能如期投料试车,则*方应在*方交付全部设计文件及图纸后24个月内向*方支付上述款项。
最后合同总额10%款项以上两个付款条件以先到为准。如在10%金额支付时,发包人仍未进行试车,在该款项支付后,不免除设计人配合施工、试车的义务,如设计人未按照发包人的通知履行配合义务的,设计人须返还最后10%的设计费,且按合同金额的10%承担违约责任。
附件7 :
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应商名称:(签章)
日 期年月日
响应文件目录
一、资格及商务文件组成
1、资格及授权证明文件;(附件一)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证件;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信用资格证明文件;
行政许可等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供应商声明;
制造商(或总代理)授权书;(适用于标的物不是供应商自己生产的)
2、报价表;(附件二)
分项报价表;
标的物清单;
3、商务偏离、响应情况表;(附件三)
4、近五年内业绩合同;(附件四)
5、供应商承诺书;(附件五)
6、异议投诉要求;(附件六)
二、技术文件组成
7、技术(服务)方案;(附件七)
8、技术偏离、响应情况表;(附件八)
9、供应商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如对比选文件中所提出服务内容和有关要求的承诺、自身优势、保证产品质量的措施等)
附件一(资格及授权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证件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
(需求方全称):
兹有 同志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供应商全称)办理一切社会公务事宜,具有法律效力。
附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年月日
法人授权书
兹授权 (略) 参加贵公司组织的编号为(项目编号)的(项 目 名 称)比选活动的代表人, (略) 处理在该项目活动中的一切事宜。代理期限从 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授权单位(公章):
签发日期:年月日
附:代理人职务: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被授权人身份证彩色扫描件(正反面) |
资格证明文件
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进行截图证明
需方黑名单供应商响应无效
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的其他参与资格逐条证明
供应商声明
供应商名称 | ||||||||
地址 | ||||||||
主管部门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
注册时间 | 经济类型 | |||||||
近三年内有经营活动中有无重大违法纪录 | ||||||||
是否依法缴纳税收 | 是否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 |||||||
单 位 概 况 | 注册资本 | 万元 | ||||||
职工总数 | 人 | |||||||
资产 情况 | 净资产: 万元 | 固定资产原值 :万元 固定资产净值: 万元 | ||||||
负 债 : 万元 | ||||||||
主营收入 (万元) | 收入总额 (万元) | 利润总额 (万元) | 净利润 (万元) | |||||
财务状况 (最近两年) | 年 | |||||||
年 |
我们保证上述声明中的资料和数据是真实的、正确的,如贵方要求,我们同意可以出示相关证明文件。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年月日
制造商(或总代理)授权书
(适用于产品不是供应商自己生产的情形)
(需求方全称):
我方 (制造商名称)是按国家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厂,主要营业地点设在 (制造商地址)。兹授权(供应商名称)作为我方真正的合法代理人进行下列活动:
(1)代表我方办理贵方项目编号为的比选文件要求的我方能生产制造的(标的物名称)的比选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2)作为制造商,我方保证以供应商合作者身份来约束自己,并对该参与的比选项目共同和分别负责。
(3)我方兹授权(供应商名称) 全权办理和履行此项目比选文件中约定的一切事宜。兹确认 (供应商名称) 及其正式授权代表依此办理一切合法事宜。
我方于年月日签署本文件,(供应商名称)于年月日接受此文件,以此为证。
供应商名称(公章): 出具授权书的制造厂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正式授权代表(签章):
职 务: 职 务:
部 门: 部 门:
保证金缴纳凭证
(未缴纳保证金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附件二(报价表)
响应报价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 | |
总价(含税) | ¥: (大写) |
税率 | |
交货期/工期 | |
付款方式 | |
质保期 | |
备注 |
注:1、所有价格均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经评审最低价法共一轮报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
供应商名称及联系人电话(公章):
报价时间:年 月日
分项报价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标的物 名称 | 规格参数 | 制造商名称 国别/地区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1 | ||||||
2 | ||||||
3 | ||||||
4 | ||||||
5 | ||||||
总 计 | ¥: |
说明:1、分项报价总价必须与《报价表》一致;制造商名称列货物类适用。
2、如果不提供详细的分项报价表将被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比选文件。
3、分项报价表可根据具体项目进行适当调整,不限于以上内容,但必须包含以上内容。
注:所有价格均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
供应商名称及联系人电话(公章):
报价时间:年 月日
标的物清单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标的物名称 | 主要规格参数 | 计量单位 | 数量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 |
说明:对于货物类提供所投货物详细的供货范围,包括主要配件及生产厂家、
备品备件等;各项货物详细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应另页描述。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商务偏离、响应情况说明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比选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对应内容 | 响应/偏离 | 说明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时间:年 月日
附件四:
业绩合同
(2018年1月至比选截止日与本项目同类的业绩合同,按照前述比选文件要求,不少于3份。)
附件五
供应商承诺书
公司:
(略) 编号为的比选项目,在此项目比选活动中,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1、保证采取所有必要 (略) 提供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进行保密,严格非授权透露、使用、 (略) 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2、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参加本项目的比选活动;
3、本公司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4、不采取非法违规手段 (略) 相关人员串通以谋取项目成交, (略) 或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5、绝不采用馈赠财物、给付回扣、有偿娱乐、赌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略) 相关工作人员;
6、保证提供的标的物质量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或贵我双方签订的技术标准要求,确保标的物不存在质量缺陷;
7、按要求做好售后服务相关工作;
8、公司一年来生产经营正常,没有出现被冻结账户、责令停产整顿等现状。
(略) 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若我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被贵公司发现或被他人举报查实,对造成的损失,任何法律和 (略) 负责。
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代表(签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六
异议投诉要求
本项目参与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采活动不符合相关要求,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需求方或相关管理部门提出异议投诉,具体内容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缺少如下内容的异议投诉函将导致无法答复:异议投诉人名称缺乏或者虚假(无名或者非实名异议投诉);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缺少或者虚假;没有异议或投诉事项无法知道质疑内容;委托代理人没有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无法确定其为授权代表;没有签字没有盖章等。
异议投诉应本项目评审结果公示期内(挂网网站公示,公示时间3个日历天)提出,如逾期,异议投诉人将丧失相关权利。
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赔偿责任,需求方将直接纳入黑名单。
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代表(签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七
技术(服务)方案
附件八
技术偏离、响应情况说明表
项目编号:
序号 | 比选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对应内容 | 响应/偏离 | 说明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 |
项目名称:
说明:应对照比选文件“第三章 项目要求”,逐条说明具体响应和偏离情况。特别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供应商必须提供所供标的物的具体参数值。如果仅注明“符合”、“满足”或简单复制比选文件要求,将导致响应文件被拒绝。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时间: 年 月日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或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双环公司中水回用初步设计项目
比选文件
项目编号:hbsh-dj-xj-*-01
需求方:湖北 (略)
日期:2023-2-23
目录
双环公司就“中水回用初步设计”项目进行比选采购,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洽谈。
1、比选文件的获取方式:
招采平台http://**下载。
2、比选文件发放时间:2023年2月23日15时 分
3、比选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3月1日10时00分。
4、比选响应文件送达地点:供应商应在比选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63.com。逾期送达或发送比选响应文件的,需求方不予受理。比选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关注本次比选过程中发布的更正公告或澄清修改文件中的相关信息。
5、比选时间:2023年3月1日10时00分
6、比选地点:湖北 (略) 招标办开标室( (略) 东马坊)。不需到现场进行比选的,请按照需求方要求保持通讯畅通,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7、项目咨询联系方式
招标办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手机): 熊杰*
本项目咨询电话(座机):0172-*
8、投诉电话及邮箱
投诉电话及邮箱:0717-*568 *@*63.com(不是提交响应文件的邮箱,若因此未及时正确响应,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湖北 (略)
2023年 2月23日
第二章比选须知
请在方框□内划√选择;不满足此表要求的响应无效。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1 | 供应商参与资格条件 | 1、未被列入需求方黑名单目录。 2、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http://**.cn)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 3、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cn)等渠道查询的主体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4、本项目其他资格条件: 4.1、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履行合同的企业法人(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彩色扫描件加盖公章); 4.2、供应商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之一: 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2)具 (略) (略) 政行业工程设计专业(排水工程)*级以上资质;3)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水污染防治工程)*级或以上资质;(提供资质证书原件扫描件) 4.3、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同时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和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 4.4、提供2018年1月1日至响应截止之日具有150m3/h以上(含150m3/h)中水回用业绩不少于3个(已设计并完工的项目),须上传证明文件,上传证明材料原件的彩色扫描件,证明材料应能完全反应上述要求内容,否则评委将不予采信) |
2 | 联合体比选 | ?不接受 □接受 |
3 | 最高限价 | 本项目最高限价:50万人民币。(含税价) 注:凡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响应文件无效。 |
4 | 备选方案 | ?不接受□接受 |
5 | 样品提供的规定 | ?不要求提供□要求提供 提交的时间及地点: |
6 | 保证金(汇款用途请明确备注“保证金”) | 1、保证金:5000(元) 2、保证金交款账号及开户行信息: 开户名称:湖北 (略) 开户行:建行应城化工支行 开户行账号:*00380 |
7 | 比选有效期 | 90日(日历天) |
8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份; 副本:*份; 其他:电子文件*份(U盘) |
9 | 1、需求方认为应该补充的其他内容:如果同一内容在响应文件多处出现且响应意思表达不尽一致的,则按照更有利于需方的意思表达进入合同内容。 2、电子邮件响应文件必须严格按照本章第8条要求,设置电子密码后投递,否则响应无效。纸质投递响应文件的须严格按照本章第3条要求。 |
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比选活动有关的费用,无论比选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需求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2、响应文件编制基本要求
2.1供应商应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具体按第四章“比选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比选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应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需求方就有关比选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别的语言,但其相应内容必须附有中文翻译文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翻译文本为主。
2.3除技术性能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报价计量单位均以人民币计。
2.4“报价表”不允许涂抹、修改,表中相应内容报价必须计算正确。《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的其他相关内容若不一致以《报价表》为准。
2.5对于本文件中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总报价。在合同实施时,需求方将不予认可成交供应商自认为没有列入的其他费用,并认为此项目涉及的相关费用均已包括在总报价中。
2.6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响应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2.7如因供应商只填写和提供了本响应文件要求的部分内容和附件,而给评审造成困难,其可能导致的结果和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评审中,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不符的,以正本为准。
2.8比选响应文件内容均应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响应无效。
3、响应文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应采用胶装方式装订。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及电子响应文件(U盘)密封,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果未按要求密封和标记,需求方不予受理。不论供应商成交与否,响应文件均不退回。
4、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需求方。
4.1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4.2任何要求对比选文件有异议的供应商,均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需求方提交比选异议。
5、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需求方可以对已发出的比选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将在发布本比选文件的网站上予以公布。
5.1不足3日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比选文件、修改通知、澄清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5.2供应商应注意及时查收需求方发布的澄清和修改通知,因供应商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比选保证金
6.1 本项目比选保证金收取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比选保证金应在比选有效期内有效。
6.2保证金应以需求方认可的方式缴纳至要求的账号内,其中以转账或电汇方式缴纳的应通过供应商的银行基本账户汇出。
6.3递交比选响应文件时,供应商应在比选响应文件中附比选保证金缴纳凭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不可抗力或比选文件认可的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需求方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存在串通响应或视为串通响应情况的;
(5)比选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7、递交比选响应文件或参加比选评审会的供应商,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和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实际参加比选代表与法人授权书中代表不一致的,比选评审小组有权取消该供应商的比选资格。
8、对于按照需求方要求通过邮件提交响应文件的,响应文件必须设置有效电子密码,对于未设置有效电子密码而产生信息被泄漏异议的,响应供应商必须书面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否则需求方有权不予受理和不承担任何责任。
9、评审小组根据符合项目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较低的原则推选成交供应商,编写评审报告,经管理性评审并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发布成交公告。
10、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信息后,30天内与需求方签订合同。
10.1拒绝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重新开展的比选活动,性质恶劣的在6 (略) 任 (略) 黑名单。
10.2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不得将相关服务进行转包,除本比选文件认可的分包情形外,也不得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需求方有权终止合同。转包或分包造成需求方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一、资格要求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二、项目内容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单位) |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 报价(元/项) |
1 | 中水回用初步设计 | 1项 | 详见技术要求 |
三、商务及报价要求
税率 | 开具税率6%的增值税专票。 |
交付地点 | (略) 东马坊湖北 (略) |
结算方式 | 1、合同签字盖章,且*方在收到*方开具本合同全额的20%款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后,*方支付至合同总额的20%,作为预付款。 2、*方提交的初步设计文件及各项专篇,经*方评审通过后,并在收到*方开具本合同全额的50%款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方支付至合同总额的70%。 3、*方提交经审查后的终版初步设计文件后(包含6大专篇)并在收到*方开具本合同总额的20%款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方支付至合同总额的90%。 4、项目试车性能达到生产出合格的回用水,配合工程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将相关资料移交档案室,经发包人最终评定设计服务质量并收到剩余合同款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后,*方向*方支付合同总额的剩余10%。 |
交货期 | 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 |
如对技术参数、商务条款、发票、交货期等存在有异议请在“商务偏离明确注明” |
四、技术要求
双环公司中水回用初步设计技术要求一、项目概况
湖北 (略) 中水回用改造项目初步设计
二、比选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本项目生产装置、公辅工程、规划总图布置设计;工程项目效果图;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含工艺流程图、PID、总平面布置图、设备布置图、管道布置图、设备及材料清单、工程概算,其他辅助专业:土建、给排、暖通、消防和电气自控);配合项目业主完成相应的消防、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节能、抗震设防专篇等6个设计专篇;配合项目业主完成初步设计评审及修改定稿。
三、技术要求
湖北 (略) 将建设400t/h的中水回用装置,利用高密沉淀池+多介质过滤器+UF+RO1+RO2全自动运行,生产合格的回用水。考虑利用现场MBR产水管路、利用原高密池做预处理使用,最终产水和最终浓水送至客户指定地点。
(一)总体要求
1.要求设计方在试运行中需要测试和满足的最低性能保证如下:
(1)装置运行负荷400t/h,操作弹性在40%-120%。设计要考虑系统内部的排水的余量。
(2)出水水质满足《GB/T 50050-2017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表6.1.3中再生水用于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的水质指标,其中氯离子浓度小于100 mg/L。最终浓水钙离子<200mg/L,镁离子<200mg/L。
(3)装置总体产水率达到85%以上。
2. 响应文件设计技术方案中必须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设计技术方案,简化工艺流程图,并附上有关技术的详细工艺描述;
(2)业绩表,列明成功运作的装置,并提供完整的客户名称、地址、产能和开车年份;
(3)来自装置界区的废水和排放物的完整列表,并标明质量;
(4)原辅材料消耗、公用工程消耗情况及能耗情况;
(5)设计组织(管理)方案
1).用图文描述在本项工作中的项目组织机构、及其组织机构内部和外部的相互工作关系;
2).设计阶段项目协调程序;
3).设计进度计划;
4).设计质量控制。
(3)投资控制要求:
通过设计控制项目的建设成本,在满足各项设计要求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降低项目工程造价。
(6) 设计工作过程要求:
1).设计方各专业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范围、标准进行设计,按约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方交付设计文件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2).设计方在设计过程中应接受发包方技术代表人的设计监督,对其合理化建议必须予以充分考虑或采纳。如发包方技术代表人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设计方的设计工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包括设计的安全性和经济性),有权责令其停止设计工作,待其改正并经招标方同意后方可继续设计。
3).参与设计评审工作。
4).协助规划报批工作。
5).协助发包方完成图纸审查。
(二)工艺包设计(需含能源计量体系)技术要求
1.设计原则
(1)本工程项目设计应本着技术可行、经济适用的原则,在保证装置满足生产要求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前提下,要求工艺成熟、技术先进、系统运行安全可靠和维护方便,使整个工程设计水平达到行业一流。
(2)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即:《GB/T 50050-2017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
(3)中水装置技术指标:处理量每小时≥400t/h;装置负荷在40%-120%。出水水质满足《GB/T 50050-2017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表6.1.3中再生水用于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的水质指标,其中氯离子浓度小于100 mg/L。最终浓水钙离子<200mg/L,镁离子<200mg/L。
2.设计深度及范围:执行《化工工厂初步设计文件内容深度规定》(HG/T 20688-2000)
(1)设计方负责提供装置设计范围,其内容要符合《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50050-2017 循环补充水要求,并满足施工图设计条件。
(2)设计范围:即从废水进水到回用水外送(均为水站构筑物外1米)整个水处理站的工艺设备(包括保温防腐的)、管线(包括保温防腐的)、电气及仪表控制。
(3)设计方要在装置建设过程中,对施工图设计、设备选型和安装等提供技术支持。
(4)根据发包人目前的工艺条件,进行工艺条件核算。
(5)提供完整的工艺流程图及说明。
(6)对系统进行物料衡算,提供装置的物料平衡数据表。
(7)提供设备的示意尺寸、规格等技术要求,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
(8)提供建议的设备布置图和管道布置图。
3.技术资料交付要求
(1)设计方提供的资料应使用国家法定单位制即国际单位制,语言应为中(英)文。其中提供的图纸须同时提供电子文本。资料的组织结构清晰、逻辑性强。资料内容正确、准确、一致、清晰完整,满足工程要求。
(2)提供完整的400t/h中水回用设计,经发包人审查通过后,向发包人提供4份初步设计文件(含工程投资概算)、1套相应的可编辑电子版。
(3)提供操作指南程序:可编辑电子版一套。
(4)提交时间:合同签定后,所有的PDP文件将在30天内提交(包含周六周日)。
(三)水质要求
1. 原料:污水厂排水水质
序号 | 水质指标 | 单位 | 设计值 |
1 | pH | / | 6-8 |
2 | TDS | mg/L | ≤3000 |
3 | COD | mg/L | ≤40 |
4 | 氨氮 | mg/L | ≤5 |
5 | 总氮 | mg/L | ≤15 |
6 | 总磷 | mg/L | ≤0.5 |
7 | Cl- | mg/L | ≤1450 |
8 | 钙硬度(以碳酸钙计) | mg/L | ≤380 |
9 | 镁硬度(以碳酸钙计) | mg/L | ≤120 |
10 | 总硬度(以碳酸钙计) | mg/L | ≤500 |
11 | 总碱度(以碳酸钙计) | mg/L | ≤50 |
12 | SO42- | mg/L | ≤350 |
13 | SiO2 | mg/L | ≤15 |
2. 性能保证
生产能力:装置运行负荷达标400t/h(进水),操作弹性在40%-120%。,回收率需≥85%,设计要考虑系统内部的排水的余量。
2.2设计出水水质:出水水质满足《GB/T 50050-2017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表6.1.3中再生水用于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的水质指标,其中氯离子浓度小于100 mg/L。最终浓水钙离子<200mg/L,镁离子<200mg/L。最终浓水钙离子<200mg/L,镁离子<200mg/L。
主要设计产品水水质指标如下: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水质控制指标 |
1 | pH值(25℃) | — | 6.0~9.0 |
2 | 悬浮物 | mg/L | ≤10.0 |
3 | 浊度 | NTU | ≤5.0 |
4 | BOD5 | mg/L | ≤10.0 |
5 | COD | mg/L | ≤40.0 |
6 | 铁 | mg/L | ≤0.5 |
7 | 锰 | mg/L | ≤0.2 |
8 | Cl- | mg/L | ≤100 |
9 | 钙硬度(以CaCO3计) | mg/L | ≤250 |
10 | 全碱度(以CaCO3计) | mg/L | ≤200 |
11 | NH3-N | mg/L | ≤5.0(换热器为铜合金换热器时,≤1.0) |
12 | 总磷(以P计) | mg/L | ≤1.0 |
13 | 溶解性总固体 | mg/L | ≤1000 |
14 | 游离氯 | mg/L | 补水管道末端0.1~0.2 |
15 | 石油类 | mg/L | ≤5.0 |
16 | 细菌总数 | CFU/mL | <1000 |
(四)技术要求、设计制造及检验标准
1.设计、制造及检验标准
①配管 | |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 GB50316-2000 |
《无缝钢管尺寸、外径、重量及允许偏差》 | GB/T17395-2008 |
《埋地钢质管道环氧煤沥青防腐层技术标准》 | SY/T0447-1996 |
《碳钢衬塑管》 | HG/J50238-1992 |
《硬聚氯*烯管》 | GB/T4219-1996 |
《不锈钢无缝钢管》DN≤300mm,A系列(sch20s) | GB/T14976-2002 |
其他采用无缝钢管20# | GB8163-1999 |
②设备、容器 | |
《压力容器用钢板》 | GB 6654—1996 |
《碳素结构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薄钢板及钢带》 | GB/T 912 |
《碳素结构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薄钢板及钢带》 | GB/T 3274 |
《碳素结构》(第1号修改单) | GB/T 700 |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 | GB/T 8163 |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 | GB 50128 |
《钢制常压容器》 | JB/T 4735—1997 |
③仪表 | |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 GB 4208-2008 |
《过程检测和控制流程图用图形符号和文字代号》 | GB2625-1981 |
④电力 | |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 GB50052-2009 |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 GB50053-94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 GB50055-2011 |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版) | GB50057-2010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GB50016-2006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 GB50054-2011 |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 GB50062-92 |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 GBJ65-83 |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 | GB50063-90 |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 GB50217-2007 |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 | GBJ64-83 |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 GB/T14549-93 |
《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 | GB12325-2003 |
《电能质量电压允许波动和闪动》 | GB12326-2000 |
⑤行业标准 | |
化工企业腐蚀环境电力设计规程 | HG/T20666-99 |
《钢制压力容器》 | GB150 |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 |
《水处理设备制造技术条件》 | JB2932 |
《橡胶衬里化工设备》 | HGJ320-91 |
《橡胶衬里设备技术条件》 | DC130A16 |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 GB4942.2-85 |
《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 | GB7251-87 |
《旋转电机额定和性能》 | GB 755-2000 |
《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 DL/T5137-2001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标准 | GB3095-1996 |
⑥安全 | |
《危险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 GB18597-2001 |
⑦环保标准 | |
水环境 | |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GB5749-2006 |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年版) | GB50014-2006 |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 | GB/T50050-2017 |
GB 8978-1996 | |
大气环境 | |
GB 3095—2012 | |
GB 16297-1996 | |
GB 14554-93 | |
环境噪声 | |
GB 3096-2008 | |
GB 12348-2008 | |
固体废物 | |
GB 18599-2001 | |
GB 18597-2001 | |
⑧建筑结构 |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GB50016-2006 |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 | GB50046-2008 |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 GB50009-2012 |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 GB50011-2010 |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 GB50223-2008 |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 GB50007-2011 |
《钢结构设计规范》 | GB50017-2003 |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 GB50010-2010 |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 GB50003-2011 |
《钢结构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 GB50205-95 |
《泵站设计规范》 | GB/T50265-97 |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 GB50010-2002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GB50016-2006 |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 GB50191-93 |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 GB50037-96 |
⑨在线监测 | |
《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 HJ/T96-2003 |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 HJ/T 353-2007 |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 HJ/T 354-2007 |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 HJ/T 355-2007 |
《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 HJ/T 372-2007 |
《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 HJ/T 212; * |
以上所有标准与规范如有最新版本,应以最新有效版本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执行,而且优先按就高就严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规范和规定与供货方所执行的标准有偏离时,供货方应在响应文件中予以说明。如供货方采用制造厂自身标准,应将相关标准提交发包人认可。
2. 设计总则
(1)供货方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数据,本着高效、安全和经济的原则,合理确定容器的结构和尺寸,必须保证完全互换。
(2)设计应依据《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管道设计规范》SHG 34-91等相应的规范、标准。
(3)设计压力、设计温度按数据原设计条件重新进行核算。
(4)强度计算:按《钢制压力容器》GB 150-2010、《钢制焊接常压容器》NBT 47003.1-2009等相应的标准规范进行计算。
3.设计资质要求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 .设备技术要求
(1)设备的选用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保证设备的安全性能。设备参照已安全运行的现有装置中同类设备的成功经验,并符合安全及环保的要求。
(2)设备数据
非标设备资料数据内容包括:操作条件、设计参数(温度、压力、介质、材料、容积或传热面积)、结构特性、制造、检验与验收标准和要求、现场自然条件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等。
标准设备数据内容包括:结构特性、材质、规格、参数、数量、安装方式、生产厂家等。
(3)主要设备技术要求
根据招标方提供的水质,选用合理耐用的各部件材质。外露旋转件设防护罩。
设备采购按照招标方提供的设备要求执行,设备要求中未明确约定的,由投标方书面提出招标方确认。
(4)管道技术要求
管道布置必须遵守安全及环保法律法规,满足防火、防爆、安全和健康卫生要求。
管道布置统筹规划,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满足施工、操作、维修等方面的要求,力求整齐美观。
(5)阀门设计要求
根据管道的设计压力、设计温度、介质性质和阀门的用途选择阀门,并考虑外部荷载对阀门性能和密封性能的影响。
(6)阀门布置要求
阀门设置在容易操作、便于安装、维修的地方,成排管道(如进出装置的管道)上的阀门应集中布置,设置操作平台及梯子。
需要根据就地仪表指示操作的阀门,其安装位置应靠近就地仪表。
5 . 电仪技术要求
(1)为了加强控制系统DCS系统在设计以及配置上的可控,由设计方提供详细测点清单(控制系统注明联锁因果关系,提供顺序过程控制逻辑关系),所有流程图绘制、控制逻辑、联锁程序编写等均由设计方自行完成,所有测点全部进DCS控制系统。
(2)所有远传仪表采用标准4-20mA信号,不建议使用电动阀,全部设计为气动阀(特殊情况口径大于450mm的可设计为电动执行机构);
(3)现场控制箱、检修箱、照明箱采用304不锈钢材质,厚度2mm。箱体带防雨罩,可上锁,钥匙通用。
低压电动机采用高效节能产品,国产电机100kW(变频电机除外)以下应满足《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2020 中的能效II级要求。国产电机100kW(变频电机除外)以上应满足《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2020 中的能效I级要求。进口电机满足IEC60034-30-2014中的IE4能效等级要求;110kW及以上电机配置软启动器,外置旁路型。
本技术文件内标准均按照最新标准执行。若所列执行标准有所冲突时,按照较高标准执行。
设计方初设文件必须经发包人项目部讨论确认。
6 .图纸资料要求
(1)设计方提供的资料应使用国家法定单位制即国际单位制,语言为中(英)文。其中提供的图纸须同时提供可编辑的CAD电子文本。资料的组织结构清晰、逻辑性强。资料内容正确、准确、一致、清晰完整,满足工程设计要求。
五、项目所在地气象条件
(略) 为中纬度湿润区,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四季变化显著,雨热高峰同季出现。日照充足,雨水充沛,无霜期长。光、热、水的地域差异甚微。
年平均气温16.0度;1月平均气温3.1度,极端最低气温-15.5度;7月平均气温28.9度,极端最高气温38.8度。日照年平均1872.9小时,日照百分率43%;无霜期年平均245.1天,年降雨量1128.6毫米;雨日116.1天。日最大降雨量260.1毫米;年平均蒸发量1400.6毫米。气候特点是冬暖夏凉。年平均气温在16.5-17.1度之间,年极端最高气温在36.4-36.7℃之间。年极端最低气温在-4.6—7.0℃之间;年平均降水量1033毫米。
六、公用工程条件
6.1仪表空气
名称 | 压力[MPaG] | 温度[℃] |
机械设计值 | 1.2 | 65 |
最大操作值 | 0.8 | 常温 |
正常操作值 | 0.7 | 常温 |
最小操作值 | 0.6 | 常温 |
油 | <1mg/m3 | |
尘 | <1mg/m3,粒度≤1μm | |
露点 | 操作压力下,≤-40℃ |
6.2 工厂空气
名称 | 压力[MPaG] | 温度[℃] |
机械设计值 | 1.2 | 65 |
最大操作值 | 0.8 | 常温 |
正常操作值 | 0.7 | 常温 |
最小操作值 | 0.6 | 常温 |
露点 | 操作压力下,≤-40℃ |
6.3 电力
高压用电设备 | 10kV±5%,50±0.5Hz | 三相,中性点不接地,双回路供电 |
低压用电设备 | 380/220V,50Hz | / |
事故电源一回 | 380/220V±10%,50±0.5Hz | 三相四线,中性点接地 |
低压用电设备 | 380/220V,50Hz | / |
照明干线 | 380/220V,50Hz | / |
检修电源 | 380/220V,50Hz | / |
特殊检修照明用电压 | 12~36V,AC | / |
开关柜的操作电压 | 220V、DC,220V、AC。 | / |
电机: | / | / |
≥200kW | 10kV±5%,50±0.5Hz | 变频调速电机除外 |
<200kW | 380V | / |
7.设计进度要求:
设计方须按照上述要求所述进行设计,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三,逾期交付达30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当退还已支付的所有费用。如招标方因方案优化调整等原因书面通知除外。
六、服务时间
1.合同签订生效后,响应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交全部设计文件。
2.响应方参加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七、比选报价及相关费用
1.本项目比选报价采用总价包干,包含基本服务费、管理费、设计人员会务差旅费、会务餐费、税费等相关费用。
2.响应人准备和参加比选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湖北 (略)
设计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湖北 (略) 中水回用初步设计(含工程概算)。
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3.工程内容及规模:湖北 (略) 中水回用装置,利用高密沉淀池+多介质过滤器+UF+RO1 +RO2全自动运行,生产合格的回用水。
4.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 (略) 东马坊。
5.工程进度安排: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付。
6.工程主要技术标准: 设计中优先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满足有关行业先进标准与规范。不足部分采用相关的行业规范、规定和标准。必要时经发包人同意,在不违背国家和行业规范、规定和标准的前提下,可采用部分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提供商的企业标准。
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工程设计范围:湖北 (略) 中水回用装置,利用高密沉淀池+多介质过滤器+UF+RO1 +RO2全自动运行,生产合格的回用水。
2.工程设计阶段:初步设计。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本项目生产装置、公辅工程、规划总图布置设计;工程项目效果图;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含工艺流程图、PID、总平面布置图、设备布置图、管道布置图、设备及材料清单、工程概算,其他辅助专业:土建、给排、暖通、消防和电气自控);配合项目业主完成相应的消防、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节能、抗震设防专篇等6个设计专篇;配合项目业主完成初步设计评审及修改定稿。
三、工程设计周期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年月日。
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年月日。
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包干形式;
2.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含6%增值税)。
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响应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5)发包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工程建设所在地 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副本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份、副本份,设计人执正本份、副本份。
发包人:(盖章) 设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时间:年 月 日时间: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响应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响应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响应的称为“响应函”的文件。
1.1.1.5 响应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响应函后的称为“响应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
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
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工程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报告(如选址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专项评估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其他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
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基准日期: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响应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响应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联络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7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决定
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
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5 设计文件接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与注册执业证书编号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设计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等。
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 设计分包管理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及执业经历等。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2) (略) 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3.5 联合体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 工程设计资料
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
5. 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1 对发包人的要求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应当符合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鼓励设计人使用可靠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
5.1.2 对设计人的要求
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
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
5.1.2.3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
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4 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保证工程施工及投产后安全性要求,满足工程经济性包括节约投资及降低生产成本要求、合理布局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安全设施应当按规定同步设计。
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2 工程设计开始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
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的;
(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上述情况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
6.4 暂停设计
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6.4.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6.5.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 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
7.2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
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
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3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 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 合同价款组成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10.2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双方认可方式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 预付款
10.3.1 预付款的比例
预付款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
10.3.2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
10.4 进度款支付
10.4.1 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
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
10.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
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10.6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1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
11.2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11.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3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3. 知识产权
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预付款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14.1.2 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14.1.3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14.1.4 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预付款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4.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14.2.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4.2.4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 合同解除
16.1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 争议解决
17.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 (略) 起诉。
17.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
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双方盖章确认的来往函件、会议纪要等。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4 技术标准
1.4.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设计中优先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满足有关行业先进标准与规范。不足部分采用相关的行业规范、规定和标准。必要时经发包人同意,在不违背国家和行业规范、规定和标准的前提下,可采用部分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提供商的企业标准。
1.4.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5)响应函及其附录;(6)发包人要求;(7)技术标准;(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
1.6 联络
1.6.1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工作所在地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1.8 保密
保密期限:设计人任何时候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发包人有权处理和使用设计人提供的文件及资料。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3 发包人其它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职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仅限于本工程项目设计的技术沟通,不涉及任何商务对接。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 3 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2.3 发包人决定
2.3.2 发包人应在7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 需 (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3 设计人其他义务:负责本项目的设计工作协调,做好与发包人之间的沟通,及时将发 (略) 。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名: ;
执业资格及等级: ;
注册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
3.2.2 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 3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
3.2.3 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 3 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 。
3.3 设计人人员
3.3.1 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后5天内。
3.3.3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所有工程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4.2设计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无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4.3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
。
3.5 联合体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无
。
5. 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2.1 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详见发包人要求。
5.1.2.2 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基准日期是指响应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
工程设计文件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及比例: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详见第五章商务及技术要求),工程设计文件提出的设计值只能优于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3 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5 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主要建筑物及其功能设施为50年。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设计人应在合同签订后3天内向发包人提交。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按发包人工作计划的要求。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15个工作日内,且需得到发包人的书面确认。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 / 。
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 5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 5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15 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2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无 。
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PDF、CAD、文档、投资概算表EXCEL版。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30天。
8.3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
8.4 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
①发包人审查(电子版)审查时间另行书面通知。
②政府有关部门审查(纸质版)审查时间另行书面通知。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 无 。
9.2 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 根据工程的具体施工进度 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2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2)总价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①发包方的用户需求(设计任务书)发生变化 。
②合同谈判时双方就工作内容及范围理解不充分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项目设计范围内的所有风险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生任何风险总价均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形式: / 。
10.3 预付款
10.3.1 预付款的比例
预付款的比例为合同总金额的20 %。
10.3.2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支付,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 天前支付。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5 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 3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 3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
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 7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在发包人未给予书面答复前,设计人如擅自开展设计变更等,设计人不得以此进行索赔。
本合同中涉及到的设计变更等其他需要发包人决定的事宜,均需经发包人的书面确认和答复,如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的相关要求或声明后未答复的,不视为发包人已认可设计人提出的相关要求。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2 设计人 需 (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13. 知识产权
13.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于本项目使用,设计人不得为了任何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合同履行完全后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发包人有权使用和处置设计人提交的资料及文件”
13.5 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设计人承担。
14.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发包人支付设计人违约金:发包人按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不承担违约金。
14.1.2 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无。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对截止至解除日设计人已完成的设计成果,如发包人同意利用的,则对设计人已完成的工作量折价按照80%进行结算,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赔偿金。
14.2.2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每逾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金额0.2%的违约金。逾期达30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届时,按照本条第14.2.1款处理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 /
14.2.3 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 / 。
14.2.4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赔偿发包人全部损失并按合同总金额10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违约责任:设计人提交的初步设计概算总额如超过项目估算总额2300万元,发包人按“(初步设计概算总额/2300万-1)*合同总价*2)”扣减设计人违约金;每一个分项设计漏项按设计合同总价的1%扣减违约金;设计文件深度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分项,按该项概算投资额占总概算额的比例,扣减设计合同总价同比例的2倍金额作为该项设计不合格的违约金;因设计质量问题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同时赔偿发包人全部损失。
如设计人的设计文件不合格,设计人应整改并重新提供该项合格设计文件;每出现一次,按照设计不合格项目设计费的10%承担违约责任。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6. 合同解除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180 天。
16.4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按照本合同附件六的约定执行。
17. 争议解决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 / 。
17.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 (略)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略) (略) 起诉。
18. 其他(如果没有,填“无”)
合同中所有涉及需要发包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审查、认可的文件、内容、条款等,均需得到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对发包人不产生效力。
合同中涉及的设计人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责任等,发包人有权在应付设计费中直接扣除。
附件:
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附件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附件5: 设计进度表
附件6: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附件7: 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附件1: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一、本工程设计范围
(一)设计内容:本项目生产装置、公辅工程、规划总图布置设计;工程项目效果图;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含工艺流程图、PID、总平面布置图、设备布置图、管道布置图、设备及材料清单、工程概算,其他辅助专业:土建、给排、暖通、消防和电气自控);配合项目业主完成相应的消防、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节能、抗震设防专篇等6个设计专篇;配合项目业主完成初步设计评审及修改定稿。
(二)设计深度:执行《化工工厂初步设计文件内容深度规定》(HG/T 20688-2000);设计方负责提供装置设计范围,其内容要符合《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50050-2017 循环补充水要求,并满足施工图设计条件。
(三)采用的主要设计标准规范:设计中优先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满足有关行业先进标准与规范。不足部分采用相关的行业规范、规定和标准,必要时经发包人同意,在不违背国家和行业规范、规定和标准的前提下,可采用部分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提供商的企业标准。
(四)产品标准:初步设计规定的标准。
(五)设计人提交资料内容:为满足发包人详细工程设计和需要,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的主要设计文件见下表。
序号 | 文件名称 |
1 | 本项目生产装置、公辅工程、规划总图布置设计;工程项目效果图;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含工艺流程图、PID、总平面布置图、设备布置图、管道布置图、设备及材料清单、工程概算,其他辅助专业:土建、给排、暖通、消防和电气自控);配合项目业主完成相应的消防、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节能、抗震设防专篇等6个设计专篇、配合项目业主完成初步设计评审。 |
双方之间互相提交的资料文件均以正式签章的文件为准。为了加快资料提交的时间,可以采用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临时提交,但最终以正式签章的文件为准。文件临时提交时,提交方应确保临时提交文件和正式签章文件的一致性,避免给对方造成返工等损失。
(七)设计时间和进度要求: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设计工作主要进度要求如下表:
序号 | 完成工作名称 | 责任方 | 完成时间 |
1 | 总平面布置方案图 | 设计人 | 收到初始资料后10天 |
2 | 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版 | 设计人 | 收到初始资料30天 |
3 | 初步设计修改完善 | 设计人 | 收到初步设计审查版意见后10天内 |
4 | 配合业主完成资料编制。 | 设计人 | 根据发包人要求分批提交 |
(八)技术服务:除了按照设计深度完成设计文件外,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如下技术服务:
1)协助发包人完成政府组织的设计文件质量检查工作,并根据检查意见对设计文件进行完善与修改,确保设计文件通过政府的质量检查;
2)对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输入资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配合发包人或其委托单位的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并根据审查中提出的问题进行设计文件的修改工作;
4)发包人在初步设计阶段提前采购的长周期设备、车间或现场制造超限非标设备采购技术文件编制;
5)发包人在初步设计阶段提前采购的保护伞协议设备和材料的工程量清单编制;
6)配合发包人在初步设计阶段采购(管理)所需工艺包(若有)和成套设备;
7)初步设计完成后,答复、说明后续EPC总承包(如有)有关问题,向后续EPC总承包单位进行初步设计交底,答复、说明其提出的初步设计文件问题或设计问题;
8)其它相关设计技术服务。
附件2: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项目审批及核准文件 | 1份 | ||
2 | 作为项目设计依据的相关批复文件 | 1份 | ||
3 | 本项目区域位置图及地形图 | 1份 | ||
4 | 气象条件 | 1份 | ||
5 | 供电方式、供电参数及电源接入方位 | 1份 | ||
6 | 用水、蒸汽接入点(或方位)及水质分析报告 | 1份 | ||
7 | 污水排放要求、排放方式及排放点(或方位) | 1份 | ||
8 | 雨水排放方式及排放点(或方位) | 1份 | ||
9 | 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各专业当地法规、标准 | 1份 | ||
10 | 发包人对本项目工程设计的其它要求文件 | 1份 | ||
二 | 项目过程中需提供的资料 | |||
1 |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 1份 |
(上表内容仅供参考,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及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
附件3: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本项目生产装置、公辅工程、规划总图布置设计;工程项目效果图;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含工艺流程图、PID、总平面布置图、设备布置图、管道布置图、设备及材料清单、工程概算,其他辅助专业:土建、给排、暖通、消防和电气自控);配合项目业主完成相应的消防、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节能、抗震设防专篇等6个设计专篇;配合项目业主完成初步设计评审及修改定稿。 | 纸版4套、电子版(1套),投资概算表需同时提供整套电子表格版 | 见技术附件 |
特别约定:
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
2.上述设计时间包括法定的节假日。
3.图纸交付地点:设计人工作地(或发包人指定地)。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电子版设计文件时,设计人有权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置访问权限、限期使用等保护措施。
4.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但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工本费。
附件4:
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名称 | 姓名 | 职务 | 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 | 承担过的主要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项目组成员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 副负责人 | ||||
工艺专业 负责人 | ||||
土建专业 负责人 | ||||
设备专业 负责人 | ||||
其他专业 负责人 |
附件5:
设计进度表
附件6: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一、设计费总额:
二、设计费总额构成: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实际投资额×费率%)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
4.特别约定: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设计人员赴工地现场的旅差费
人次日,每人每次不超2天;不含长期驻现场的设计工地代表和现场服务费。
(2)超过上述约定人次日赴项目现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往返机票费、机场建设费、交通费、食宿费、保险费等)和人工费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其中人工费支付标准为。(建议参照本单位年人均产值确定人工费标准)
(3)其它:。
三、设计费明细计算表
四、设计费支付方式
1.合同签字盖章,且*方在收到*方开具本合同全额的20%款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后,*方支付至合同总额的20%,作为预付款。
2.*方提交的初步设计文件及各项专篇,经*方和第三方评审通过后,并在收到*方开具本合同全额的50%款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方支付至合同总额的70%。
3.*方提交经审查后的终版初步设计文件后(包含6大专篇)并在收到*方开具本合同总额的20%款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方支付至合同总额的90%。
4.项目试车性能达到生产出合格的回用水,配合工程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将相关资料移交档案室,经发包人最终评定设计服务质量并收到剩余合同款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后,*方向*方支付合同总额的剩余10%。
如非因*方设计原因导致项目未能如期投料试车,则*方应在*方交付全部设计文件及图纸后24个月内向*方支付上述款项。
最后合同总额10%款项以上两个付款条件以先到为准。如在10%金额支付时,发包人仍未进行试车,在该款项支付后,不免除设计人配合施工、试车的义务,如设计人未按照发包人的通知履行配合义务的,设计人须返还最后10%的设计费,且按合同金额的10%承担违约责任。
附件7 :
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应商名称:(签章)
日 期年月日
响应文件目录
一、资格及商务文件组成
1、资格及授权证明文件;(附件一)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证件;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信用资格证明文件;
行政许可等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供应商声明;
制造商(或总代理)授权书;(适用于标的物不是供应商自己生产的)
2、报价表;(附件二)
分项报价表;
标的物清单;
3、商务偏离、响应情况表;(附件三)
4、近五年内业绩合同;(附件四)
5、供应商承诺书;(附件五)
6、异议投诉要求;(附件六)
二、技术文件组成
7、技术(服务)方案;(附件七)
8、技术偏离、响应情况表;(附件八)
9、供应商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如对比选文件中所提出服务内容和有关要求的承诺、自身优势、保证产品质量的措施等)
附件一(资格及授权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证件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
(需求方全称):
兹有 同志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供应商全称)办理一切社会公务事宜,具有法律效力。
附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年月日
法人授权书
兹授权 (略) 参加贵公司组织的编号为(项目编号)的(项 目 名 称)比选活动的代表人, (略) 处理在该项目活动中的一切事宜。代理期限从 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授权单位(公章):
签发日期:年月日
附:代理人职务: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被授权人身份证彩色扫描件(正反面) |
资格证明文件
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进行截图证明
需方黑名单供应商响应无效
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的其他参与资格逐条证明
供应商声明
供应商名称 | ||||||||
地址 | ||||||||
主管部门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
注册时间 | 经济类型 | |||||||
近三年内有经营活动中有无重大违法纪录 | ||||||||
是否依法缴纳税收 | 是否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 |||||||
单 位 概 况 | 注册资本 | 万元 | ||||||
职工总数 | 人 | |||||||
资产 情况 | 净资产: 万元 | 固定资产原值 :万元 固定资产净值: 万元 | ||||||
负 债 : 万元 | ||||||||
主营收入 (万元) | 收入总额 (万元) | 利润总额 (万元) | 净利润 (万元) | |||||
财务状况 (最近两年) | 年 | |||||||
年 |
我们保证上述声明中的资料和数据是真实的、正确的,如贵方要求,我们同意可以出示相关证明文件。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年月日
制造商(或总代理)授权书
(适用于产品不是供应商自己生产的情形)
(需求方全称):
我方 (制造商名称)是按国家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厂,主要营业地点设在 (制造商地址)。兹授权(供应商名称)作为我方真正的合法代理人进行下列活动:
(1)代表我方办理贵方项目编号为的比选文件要求的我方能生产制造的(标的物名称)的比选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2)作为制造商,我方保证以供应商合作者身份来约束自己,并对该参与的比选项目共同和分别负责。
(3)我方兹授权(供应商名称) 全权办理和履行此项目比选文件中约定的一切事宜。兹确认 (供应商名称) 及其正式授权代表依此办理一切合法事宜。
我方于年月日签署本文件,(供应商名称)于年月日接受此文件,以此为证。
供应商名称(公章): 出具授权书的制造厂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正式授权代表(签章):
职 务: 职 务:
部 门: 部 门:
保证金缴纳凭证
(未缴纳保证金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附件二(报价表)
响应报价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 | |
总价(含税) | ¥: (大写) |
税率 | |
交货期/工期 | |
付款方式 | |
质保期 | |
备注 |
注:1、所有价格均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经评审最低价法共一轮报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
供应商名称及联系人电话(公章):
报价时间:年 月日
分项报价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标的物 名称 | 规格参数 | 制造商名称 国别/地区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1 | ||||||
2 | ||||||
3 | ||||||
4 | ||||||
5 | ||||||
总 计 | ¥: |
说明:1、分项报价总价必须与《报价表》一致;制造商名称列货物类适用。
2、如果不提供详细的分项报价表将被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比选文件。
3、分项报价表可根据具体项目进行适当调整,不限于以上内容,但必须包含以上内容。
注:所有价格均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
供应商名称及联系人电话(公章):
报价时间:年 月日
标的物清单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标的物名称 | 主要规格参数 | 计量单位 | 数量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 |
说明:对于货物类提供所投货物详细的供货范围,包括主要配件及生产厂家、
备品备件等;各项货物详细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应另页描述。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商务偏离、响应情况说明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比选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对应内容 | 响应/偏离 | 说明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时间:年 月日
附件四:
业绩合同
(2018年1月至比选截止日与本项目同类的业绩合同,按照前述比选文件要求,不少于3份。)
附件五
供应商承诺书
公司:
(略) 编号为的比选项目,在此项目比选活动中,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1、保证采取所有必要 (略) 提供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进行保密,严格非授权透露、使用、 (略) 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2、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参加本项目的比选活动;
3、本公司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4、不采取非法违规手段 (略) 相关人员串通以谋取项目成交, (略) 或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5、绝不采用馈赠财物、给付回扣、有偿娱乐、赌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略) 相关工作人员;
6、保证提供的标的物质量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或贵我双方签订的技术标准要求,确保标的物不存在质量缺陷;
7、按要求做好售后服务相关工作;
8、公司一年来生产经营正常,没有出现被冻结账户、责令停产整顿等现状。
(略) 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若我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被贵公司发现或被他人举报查实,对造成的损失,任何法律和 (略) 负责。
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代表(签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六
异议投诉要求
本项目参与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采活动不符合相关要求,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需求方或相关管理部门提出异议投诉,具体内容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缺少如下内容的异议投诉函将导致无法答复:异议投诉人名称缺乏或者虚假(无名或者非实名异议投诉);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缺少或者虚假;没有异议或投诉事项无法知道质疑内容;委托代理人没有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无法确定其为授权代表;没有签字没有盖章等。
异议投诉应本项目评审结果公示期内(挂网网站公示,公示时间3个日历天)提出,如逾期,异议投诉人将丧失相关权利。
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赔偿责任,需求方将直接纳入黑名单。
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代表(签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七
技术(服务)方案
附件八
技术偏离、响应情况说明表
项目编号:
序号 | 比选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对应内容 | 响应/偏离 | 说明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 |
项目名称:
说明:应对照比选文件“第三章 项目要求”,逐条说明具体响应和偏离情况。特别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供应商必须提供所供标的物的具体参数值。如果仅注明“符合”、“满足”或简单复制比选文件要求,将导致响应文件被拒绝。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时间: 年 月日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或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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