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宁乡经开区2023年土地一级市场评估机构采购需求公开招标预告
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宁乡经开区2023年土地一级市场评估机构采购需求公开招标预告
对宁乡经开区2023年度拟供应 (略) 场价值评估, (略) 场出让提供挂牌底价参考依据。2023年度土地拟供应计划约19宗,拟供应总面积约2804亩,其中工业用地面积约2020亩,商业、居住用地面积约784亩(具体以最终结果为准)。
1.《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6.《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序号 | 位置 | 面积 (亩) | 用地性质 |
1 | 位于金洲大道以北、发展路以东 | 152 | 居住用地 |
2 | 主体园区 | 800 | 工业用地 |
3 | 金玉工业园 | 200 | 工业用地 |
4 | 发展路以东、蓝月谷路以南 | 208.00 | 工业用地 |
5 | 石长铁路以北、蓝月谷路以南 | 49.00 | 工业用地 |
6 | 石长铁路以北 | 292.00 | 工业用地 |
7 | 花明路以东、蓝月谷西路以南 | 77.00 | 工业用地 |
8 | 宁乡大道以东 | 40.00 | 工业用地 |
9 | 金玉工业园 | 60.00 | 工业用地 |
10 | 金玉工业园 | 28.00 | 工业用地 |
11 | 金玉工业园 | 27.00 | 工业用地 |
12 | 金玉工业园 | 87.00 | 工业用地 |
13 | 金玉工业园 | 170.00 | 居住用地 |
14 | 金玉工业园 | 46.76 | 商业用地 |
15 | 宁乡大道以东、永佳路以南 | 154.00 | 居住用地 |
16 | 宁乡大道以西、蓝月谷路以北 | 119.39 | 居住用地 |
17 | 宁乡大道以西、蓝月谷路以南 | 28.41 | 商业用地 |
18 | 石长铁路以北、永佳路以南 | 148.41 | 商业用地 |
19 | 一环东路以北、东升路以东 | 117.36 | 居住用地 |
注:工业用地评估 (略) 基准地价进行评估;商业、居住用地 (略) 场进行评估 |
交付时间:按合同约定
交付地点:按合同约定
1、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2、提供的服务、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完整、真实、合法,符合行业技术标准与行业习惯;
3、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4、评估机构应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等要求,客观、独立、公正地出具评估报告,并对出具的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承诺,并由单位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其投标无效。
5、评估机构提交的土地评估报告应在自然资源部网站进行报告备案,具备电子备案号。
6、根据出让、储备计划和时序安排,承担评估前的咨询工作;
7、承担各级自然资源行政部门技术及业务方面的对接沟通工作。
1.土地评估报告应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文件规定,由中标人自行办理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手续,取得电子备案号。
2.中标单位应对评估报告负责,如采购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并向中标单位申请复核评估,中标单位应重新安排评估师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采购人。采购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则根据评估报告类型 (略) 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专家委员会、 (略) 房地产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处置相关事项。
3.中标人取得采购人就具体项目出具的评估委托函,以及土地评估报告的电子备案号或房地产评估报告备案二维码,是各个项目结算申请付款的依据之一。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1.服务时间:各地块评估实施时间,以采购人具体通知为准。
2.提交成果地点: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评估报告通过上级部门评审后,凭供应商方提供的正规税票和相关凭证,半年度按程序结算一次。(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4.根据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须为中小企业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为无效投标。
★5.投标单位承诺未提供虚假材料和虚假响应,若中标,中标后将按采购人通知的时间将评审标准相关的证书及证明材料等提供给采购人核查,如查有虚假,则上报财政主管部门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取消中标资格,接受相应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未在采购人通知的时间内提供相关资料,则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由自行承担。
6.投标人应根据项目的特殊性,报价时应考虑到各个项目所需咨询服务、项目实施科研人员所需各项费用,如一旦中标,在各个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投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7.其他未尽事宜,由采购人与中标人双方协商在合同中约定。
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对宁乡经开区2023年度拟供应 (略) 场价值评估, (略) 场出让提供挂牌底价参考依据。2023年度土地拟供应计划约19宗,拟供应总面积约2804亩,其中工业用地面积约2020亩,商业、居住用地面积约784亩(具体以最终结果为准)。
1.《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6.《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序号 | 位置 | 面积 (亩) | 用地性质 |
1 | 位于金洲大道以北、发展路以东 | 152 | 居住用地 |
2 | 主体园区 | 800 | 工业用地 |
3 | 金玉工业园 | 200 | 工业用地 |
4 | 发展路以东、蓝月谷路以南 | 208.00 | 工业用地 |
5 | 石长铁路以北、蓝月谷路以南 | 49.00 | 工业用地 |
6 | 石长铁路以北 | 292.00 | 工业用地 |
7 | 花明路以东、蓝月谷西路以南 | 77.00 | 工业用地 |
8 | 宁乡大道以东 | 40.00 | 工业用地 |
9 | 金玉工业园 | 60.00 | 工业用地 |
10 | 金玉工业园 | 28.00 | 工业用地 |
11 | 金玉工业园 | 27.00 | 工业用地 |
12 | 金玉工业园 | 87.00 | 工业用地 |
13 | 金玉工业园 | 170.00 | 居住用地 |
14 | 金玉工业园 | 46.76 | 商业用地 |
15 | 宁乡大道以东、永佳路以南 | 154.00 | 居住用地 |
16 | 宁乡大道以西、蓝月谷路以北 | 119.39 | 居住用地 |
17 | 宁乡大道以西、蓝月谷路以南 | 28.41 | 商业用地 |
18 | 石长铁路以北、永佳路以南 | 148.41 | 商业用地 |
19 | 一环东路以北、东升路以东 | 117.36 | 居住用地 |
注:工业用地评估 (略) 基准地价进行评估;商业、居住用地 (略) 场进行评估 |
交付时间:按合同约定
交付地点:按合同约定
1、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2、提供的服务、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完整、真实、合法,符合行业技术标准与行业习惯;
3、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4、评估机构应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等要求,客观、独立、公正地出具评估报告,并对出具的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承诺,并由单位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其投标无效。
5、评估机构提交的土地评估报告应在自然资源部网站进行报告备案,具备电子备案号。
6、根据出让、储备计划和时序安排,承担评估前的咨询工作;
7、承担各级自然资源行政部门技术及业务方面的对接沟通工作。
1.土地评估报告应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文件规定,由中标人自行办理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手续,取得电子备案号。
2.中标单位应对评估报告负责,如采购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并向中标单位申请复核评估,中标单位应重新安排评估师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采购人。采购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则根据评估报告类型 (略) 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专家委员会、 (略) 房地产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处置相关事项。
3.中标人取得采购人就具体项目出具的评估委托函,以及土地评估报告的电子备案号或房地产评估报告备案二维码,是各个项目结算申请付款的依据之一。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1.服务时间:各地块评估实施时间,以采购人具体通知为准。
2.提交成果地点: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评估报告通过上级部门评审后,凭供应商方提供的正规税票和相关凭证,半年度按程序结算一次。(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4.根据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须为中小企业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为无效投标。
★5.投标单位承诺未提供虚假材料和虚假响应,若中标,中标后将按采购人通知的时间将评审标准相关的证书及证明材料等提供给采购人核查,如查有虚假,则上报财政主管部门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取消中标资格,接受相应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未在采购人通知的时间内提供相关资料,则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由自行承担。
6.投标人应根据项目的特殊性,报价时应考虑到各个项目所需咨询服务、项目实施科研人员所需各项费用,如一旦中标,在各个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投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7.其他未尽事宜,由采购人与中标人双方协商在合同中约定。
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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