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2023年(4月至5月)政府采购意向
兰州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2023年(4月至5月)政府采购意向
(略) 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2023年(4月至5月)政府采购意向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等有关规定, (略) 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2023年(4月至5月)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序号 | 采购人 | 采购项目名称 | 采购需求概况 | 预算金额(万元) | 预计采购时间 | 备注 |
1 | (略) 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 不动产登记档案存放设备租赁及服务费 | (一)供应商需对委托方档案库房内档案进行逐份整理核查、清点、分类、制作分类标签、登记、制作明细、校对、下架、打包。 (二)供应商在对委托方档案进行核查、清点时,应详细核对档案目录及档案编号,对缺失、遗漏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并协助委托方补充缺失档案或注明缺失原因。 (三)供应商在对委托方档案进行分类、制作分类标签时,应对每份档案的类别、主题词制作分类标签,并根据分类标签的内容进行分类打包,避免档案混淆。 (四)供应商在对委托方档案进行统计登记造册、制作明细时,应详细登记每类的档案的类型及数量;并参考分类标签的内容进行分类制作,便于委托方档案管理人员后期档案查阅。 (五)供应商完成档案明细制作后,须根据明细单对所有档案进行二次核查、校对,避免出现档案分类、标签制作、打包错误。 (六)供应商在完成档案校对工作后,在双方负责人在场的情况下,对档案进行分类打包,并在外包皮上粘贴总分类标签,总分类标签应详细记录档案类别、份数、主题词。 (七)档案打包完成后,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双方负责人在档案盘点登记交接清单上签字盖章,一式三份,一份委托方存档留存,一份供应商存档留存,一份档案搬迁负责人留存,作为档案搬迁至新库房的交接凭证。 (八)供应商在对委托方档案进行盘点时,须确保委托方实体档案及档案信息的安全,严格做到档案不损毁、不遗失、不遭水浸、档案信息不外泄。 (九)供应商在对委托方档案进行盘点时,不得对委托方档案进行拍照、抄写、复印、留存、撕毁。 | 131.04 | 2023-05 |
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是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略) 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2023年4月17日
(略) 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2023年(4月至5月)政府采购意向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等有关规定, (略) 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2023年(4月至5月)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序号 | 采购人 | 采购项目名称 | 采购需求概况 | 预算金额(万元) | 预计采购时间 | 备注 |
1 | (略) 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 不动产登记档案存放设备租赁及服务费 | (一)供应商需对委托方档案库房内档案进行逐份整理核查、清点、分类、制作分类标签、登记、制作明细、校对、下架、打包。 (二)供应商在对委托方档案进行核查、清点时,应详细核对档案目录及档案编号,对缺失、遗漏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并协助委托方补充缺失档案或注明缺失原因。 (三)供应商在对委托方档案进行分类、制作分类标签时,应对每份档案的类别、主题词制作分类标签,并根据分类标签的内容进行分类打包,避免档案混淆。 (四)供应商在对委托方档案进行统计登记造册、制作明细时,应详细登记每类的档案的类型及数量;并参考分类标签的内容进行分类制作,便于委托方档案管理人员后期档案查阅。 (五)供应商完成档案明细制作后,须根据明细单对所有档案进行二次核查、校对,避免出现档案分类、标签制作、打包错误。 (六)供应商在完成档案校对工作后,在双方负责人在场的情况下,对档案进行分类打包,并在外包皮上粘贴总分类标签,总分类标签应详细记录档案类别、份数、主题词。 (七)档案打包完成后,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双方负责人在档案盘点登记交接清单上签字盖章,一式三份,一份委托方存档留存,一份供应商存档留存,一份档案搬迁负责人留存,作为档案搬迁至新库房的交接凭证。 (八)供应商在对委托方档案进行盘点时,须确保委托方实体档案及档案信息的安全,严格做到档案不损毁、不遗失、不遭水浸、档案信息不外泄。 (九)供应商在对委托方档案进行盘点时,不得对委托方档案进行拍照、抄写、复印、留存、撕毁。 | 131.04 | 2023-05 |
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是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略) 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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