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医疗保障局2023年度政府采购意向公告(第1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政府采购
南充市医疗保障局2023年度政府采购意向公告(第1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政府采购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根据《 (略) 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21〕153号)要求, (略) 医疗保障局2023年度(第1批)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序号 | 采购项目名称 | 采购需求概况 | 预算金额(万元) | 预计采购时间 | 备注 |
---|---|---|---|---|---|
1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政府采购 | 采购内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 主要功能或目标: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大病保险的方式完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在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形成长期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明显降低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 需满足的要求:1.严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 (略)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第三轮实施方案》(南府办发〔2022〕27号)的规定进行赔付。2.2023年1月1日( (略) 时间为准)至签订合同之日期间内医保信息系统已经产生的大病保险理赔金额应按政策予以确认并支付。3.配备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有较强医疗保险专业能力, (略) 医保政策的专职服务队*,能够提供驻点、巡查等大病保险专项服务。4.具有大病保险信息系统。5.配备有医疗监管专用车辆。6. (略) 设置有服务机构。7.《开标一览表》中对净赔付率的报价为有效报价。8.《开标一览表》中对筹资比例的报价为有效报价。9.承 (略) (略) 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做出的各项政策规定, (略) (略) 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适时调整带来大病保险赔付标准的变化结果。10.承诺大病保险受益人享受大病保险的时间节点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节点一致;承担延时赔付责任。11.承诺实行实时赔付。12.承诺接到《中标通知书》30日内与医保部门完成合同签订, (略) 自动放弃中标资格。13.承诺在合作协议期间不得转让经营权。14.承诺不得恶意中标,出现亏损时,不得拖延赔付时间,更不得拒绝赔付,不得要求提高下年的筹资标准来弥补上年的亏损。15.承诺承担大病保险一切运行成本。16.承诺在合作协议期间不得向采购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17.承诺专职服务人员(包括与医保部门联合办公人员)人员稳定,与投标人签订正式劳动合同。18.承诺每年7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大病保险收支运行的清理和财务决算并形成书面的“财务报告”;9月底前 (略) 上年度大病保险盈亏分担结算报告;盈亏分担结算报告送达7日内付讫盈余分担资金。19.承诺对2023年1月1日至签订合同之日期间内医保信息系统产生的大病保险理赔金额按照合同约定予以确认并支付。20.承诺不将本项目合分包、转包。21.保费划拨方式:划拨时间为每年的1月和7月的31日前,次年3月底前完成保费清算。大病保险保单年度为自然年度,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内参加大病保险的亦按全年度筹资标准划拨资金。22. (略) 自身精算 | 7,500.* | 2023年06月 | 无 |
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是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略) 医疗保障局
2023年05月18日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根据《 (略) 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21〕153号)要求, (略) 医疗保障局2023年度(第1批)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序号 | 采购项目名称 | 采购需求概况 | 预算金额(万元) | 预计采购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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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政府采购 | 采购内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 主要功能或目标: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大病保险的方式完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在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形成长期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明显降低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 需满足的要求:1.严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 (略)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第三轮实施方案》(南府办发〔2022〕27号)的规定进行赔付。2.2023年1月1日( (略) 时间为准)至签订合同之日期间内医保信息系统已经产生的大病保险理赔金额应按政策予以确认并支付。3.配备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有较强医疗保险专业能力, (略) 医保政策的专职服务队*,能够提供驻点、巡查等大病保险专项服务。4.具有大病保险信息系统。5.配备有医疗监管专用车辆。6. (略) 设置有服务机构。7.《开标一览表》中对净赔付率的报价为有效报价。8.《开标一览表》中对筹资比例的报价为有效报价。9.承 (略) (略) 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做出的各项政策规定, (略) (略) 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适时调整带来大病保险赔付标准的变化结果。10.承诺大病保险受益人享受大病保险的时间节点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节点一致;承担延时赔付责任。11.承诺实行实时赔付。12.承诺接到《中标通知书》30日内与医保部门完成合同签订, (略) 自动放弃中标资格。13.承诺在合作协议期间不得转让经营权。14.承诺不得恶意中标,出现亏损时,不得拖延赔付时间,更不得拒绝赔付,不得要求提高下年的筹资标准来弥补上年的亏损。15.承诺承担大病保险一切运行成本。16.承诺在合作协议期间不得向采购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17.承诺专职服务人员(包括与医保部门联合办公人员)人员稳定,与投标人签订正式劳动合同。18.承诺每年7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大病保险收支运行的清理和财务决算并形成书面的“财务报告”;9月底前 (略) 上年度大病保险盈亏分担结算报告;盈亏分担结算报告送达7日内付讫盈余分担资金。19.承诺对2023年1月1日至签订合同之日期间内医保信息系统产生的大病保险理赔金额按照合同约定予以确认并支付。20.承诺不将本项目合分包、转包。21.保费划拨方式:划拨时间为每年的1月和7月的31日前,次年3月底前完成保费清算。大病保险保单年度为自然年度,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内参加大病保险的亦按全年度筹资标准划拨资金。22. (略) 自身精算 | 7,500.* | 2023年06月 | 无 |
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是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略) 医疗保障局
2023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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