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部医用吊塔和手术无影灯采购项目采购意向公开
某部医用吊塔和手术无影灯采购项目采购意向公开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采购信息,根据《军队物资服务集中采购需求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我部医疗设备医用吊塔和手术无影灯的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一、项目名称:医用吊塔和手术无影灯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
三、需求概况:
序号 | 货物名称 | 初步技术参数 | 计量单位 | 数量 | 预算单价 | 预算金额 | 交货时间 | 交货地点 | 备注 |
1 | 吊塔1 | 详见附件1 | 台 | 3 | 6 | 18 | 合同签订后30天内 | 湖南衡阳(采购单位指定地点) | |
2 | 吊塔2 | 台 | 25 | 6 | 150 | ||||
3 | 吊塔3 | 台 | 2 | 6 | 12 | ||||
4 | 手术无影灯 | 台 | 1 | 12 | 12 | ||||
合计: | 31 | 192 | |||||||
说明 | 1.投标供应商须对所投包内所有产品和数量进行唯一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 ||||||||
2.投标报价应包括所有货物供应、运输、安装调试、技术培训、售后服务、备品备件和伴随服务等价格。 | |||||||||
3.投标供应商必须保证所投产品为全新、未使用过的产品。 |
四、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有行业特殊的银行、保险、电力、电信等法人分支机构,会计师、律师等非法人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法人除外);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控股企业, (略) 场无类似或可替代产品的企业除外。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军队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200万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违法记录;
(六)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采购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政府主管部门列入违法失信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七)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十)本项目特定资质:
10.1供应商若为代理商或经销商,须提供:1.供应商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2.所投产品制造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境外制造商除外)3.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10.2供应商若为制造商,须提供:1.供应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境外制造商除外)2.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范围须覆盖所投医疗器械(根据中华人民 (略) 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规定,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产品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提供,其他不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不作强行要求)。
非医疗设备的,无需提供。
五、公示时间:2023年6月13日至6月20日
六、意见反馈方式和有关说明
供应商可对本次公示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采购平台反馈参与意向和意见建议,意见和建议内容应当实事求是、具体详细、理由充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意见建议是否采纳均不影响后续采购活动,我部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作书面回复。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江老师、邓老师
联系电话:*、*
八、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项目监督人:曾先生
电话:0734-*
附件:1.初步需求参数
2.意见建议反馈模板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采购信息,根据《军队物资服务集中采购需求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我部医疗设备医用吊塔和手术无影灯的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一、项目名称:医用吊塔和手术无影灯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
三、需求概况:
序号 | 货物名称 | 初步技术参数 | 计量单位 | 数量 | 预算单价 | 预算金额 | 交货时间 | 交货地点 | 备注 |
1 | 吊塔1 | 详见附件1 | 台 | 3 | 6 | 18 | 合同签订后30天内 | 湖南衡阳(采购单位指定地点) | |
2 | 吊塔2 | 台 | 25 | 6 | 150 | ||||
3 | 吊塔3 | 台 | 2 | 6 | 12 | ||||
4 | 手术无影灯 | 台 | 1 | 12 | 12 | ||||
合计: | 31 | 192 | |||||||
说明 | 1.投标供应商须对所投包内所有产品和数量进行唯一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 ||||||||
2.投标报价应包括所有货物供应、运输、安装调试、技术培训、售后服务、备品备件和伴随服务等价格。 | |||||||||
3.投标供应商必须保证所投产品为全新、未使用过的产品。 |
四、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有行业特殊的银行、保险、电力、电信等法人分支机构,会计师、律师等非法人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法人除外);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控股企业, (略) 场无类似或可替代产品的企业除外。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军队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200万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违法记录;
(六)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采购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政府主管部门列入违法失信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七)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十)本项目特定资质:
10.1供应商若为代理商或经销商,须提供:1.供应商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2.所投产品制造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境外制造商除外)3.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10.2供应商若为制造商,须提供:1.供应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境外制造商除外)2.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范围须覆盖所投医疗器械(根据中华人民 (略) 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规定,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产品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提供,其他不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不作强行要求)。
非医疗设备的,无需提供。
五、公示时间:2023年6月13日至6月20日
六、意见反馈方式和有关说明
供应商可对本次公示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采购平台反馈参与意向和意见建议,意见和建议内容应当实事求是、具体详细、理由充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意见建议是否采纳均不影响后续采购活动,我部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作书面回复。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江老师、邓老师
联系电话:*、*
八、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项目监督人:曾先生
电话:0734-*
附件:1.初步需求参数
2.意见建议反馈模板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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